荣丰2008小区属于哪个街道(小区屡现“门中门”,公共楼道能随意占用吗?)

时间:2023-12-28 15:43:06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小区屡现“门中门”,公共楼道能随意占用吗?

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的荣丰2008小区始建于2001年,分三期开发,直到2008年全都建成入住。小区有17栋高层居民楼,约5700户居民。

荣丰2008小区/记者拍摄

下午3点,记者在小区15号楼的其中一层看到,楼道尽头的两户门前又安装了一道铁质防盗门,相当于把两家人门前大约1平方米的楼道圈了起来。铁门里的楼道堆放着鞋柜、纸箱等各种杂物。

楼道被铁栅栏门圈占/记者拍摄

记者试着推门,发现这些门都被上了锁,敲门也没有人应答。铁门外的住户告诉记者,自己7年前搬到这里时邻居就装了这道铁门,虽然觉得奇怪,但因为并没有影响到自己出行,所以也没太在意。

多出的这道铁门也相当于多了一道“隔音屏”。铁门外的住户表示,经常能听到外卖和快递小哥“哐哐”地砸铁门,里面过好久才有反应。

圈占的楼道里摆放着各种杂物/记者拍摄

记者又走访了小区1号楼、5号楼的多个楼层,共发现了至少十多处用铁门或防盗门、玻璃门等圈占楼道的情况。有的是两家人合用一个大铁门,左右再分别装两个门铃,有的则是一户人单独圈起门前半幅楼道。还有的楼道尽头只有一户居民,居民利用户型“优势”,把这处室外面积据为己有。在部分被圈占的空间里,还有全楼层共用的光纤分配箱。

两户统一使用一个铁门/记者拍摄

尽管这些花式各样的大门基本都装在楼道的尽头,对同楼层其他用户出行影响不算大,但一些小区居民对此也有意见。业主马先生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已经存在好几年了,他认为楼道属于公共区域,不应该据为己有。

居民李先生也遇到了邻居在家门口再加一道门的问题,不过对方装的是一道玻璃门。李先生觉得,这影响了整个楼道的通风,但自己也很难干涉。“这要是搁在过去,大家有事都会好好商量,现在小区人员流动性也比较大,租房、卖房很频繁,我也就不怎么管这些事儿了。”

玻璃门圈占半幅楼道/记者拍摄

全国多地都曾发生因楼道堆放杂物起火致人死伤的事故。2020年1月,朝阳区某小区也曾发生因为业主在楼道堆放杂物起火致人伤残的事故,杂物堆放人和小区物业被法院终审判决赔偿近700万元。

朝阳某小区火灾事发现场图/来源于网络

而在荣丰2008小区的部分楼层,居民不仅在门前堆放杂物,还又上了一道铁门,这让不少居民感到更加担心。有业主表示,万一铁门里的住户家里着火,外人想进去救火都麻烦。还有业主担心,铁门里万一只有未成年人自己在家,一旦发生危险情况,铁门无疑成了孩子逃生的阻碍。

住户利用户型特点圈占楼道/记者拍摄

给自己家门前再装一道铁门,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带着疑问,记者又陆续敲了几户圈占楼道的居民门。有居民表示,因为看到大家都这样操作,也没人阻止,自己才跟着做的,可以更好地利用门前空间。

也有居民表示,他们的做法是出于安全和防盗考虑。因为过去放在门口的物品总会丢失,物业又不管,所以自己才又安装了一道铁质防盗门。当被问到是否担心逃生问题时,一户居民显得不太在意。“谁家没有门啊,卧室、厕所还有门呢!这跟逃生一点关系都没有。”

追问1

居民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我国《消防法》第60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典》第286条也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认为,判断荣丰2008小区部分居民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在楼道放置的是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就有可能构成违法,因为危害到了业主的安全。如果影响到了邻居的正常通行或者影响到通风,也属于侵害到了邻居的正当合法权益,邻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向这种行为侵权,或者其他业主的权益没有被直接侵害,可以考虑由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介入调解,不要激化矛盾,用柔性的方式进行沟通。

追问2

楼道屡现“门中门”怎么办?

属地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表示,街道、社区和物业已经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多次到现场处置,由于涉及到居民住户的具体情况,且居民情绪激动,还是希望通过多方做工作,动员住户自行拆除,减少矛盾。通过对小区的排查,街道发现安装铁栅栏门的有40余户,已经分别建立了台账,并已告知物业公司要逐户通知,让居民自行拆除。街道也将进一步做好宣传和动员等工作。

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第一时间对小区全面摸排,约谈物业、入户宣传,向住户传达相应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及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依托小型站通过类似火灾案例、火灾常识、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消防演习,进一步提升小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动员住户自行拆除栅栏门,以减少居民矛盾。同时加强对物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现已有部分居民自行或在物业帮助下拆除栅栏门。下一步,支队将持续推动拆除和清理工作,争取得到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楼道屡现“门中门”,暴露出小区的治安、管理以及住户自身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不同程度的欠缺。住户把公共楼道圈成自家空地,看起来好像占了小便宜,但一旦出现危急事件,这道门无异于给逃生又加了一道锁,可谓得不偿失。我们呼吁属地街道、消防部门和物业管理等加大检查和劝导力度,也希望住户能意识到“第二道门”存在的安全隐患,自觉拆除栅栏门并清理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共同维护舒适、干净、安全的生活环境。

记者|陈常松

编辑|赵明聪

 主编|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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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2008小区属于哪个派出所管?

荣丰2008小区归属:西城区天宁寺派出所天宁寺派出所距离荣丰2008小区有900米。有什么紧急事情,10-15分钟之间肯定到达。天宁寺派出所还可以办理暂住证、落户口、报案等天宁寺派出所联系电话是:010-63311331天宁寺派出所地址是:...

北京又新增输入1例!我国已有8种疫苗在进行有效性评价

3月17日0时至12时,北京无新增报告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为英国输入病例。疑似病例4例,其中西班牙2例、埃及1例、英国1例。治愈出院病例1例。截至3月17日12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1例,治愈出院病例3例。

3月16日0时至24时,我市报告9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中5例来自西班牙、2例来自英国、1例来自美国的境外输入病例,不涉及京内小区。1例来自西班牙的境外输入病例居家隔离,涉及的小区是: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荣丰2008。

我国已有8种疫苗在进行有效性评价

今天下午,***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物疫苗和检测试剂研发攻关最新情况。

会上,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研究员秦川介绍,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科技攻关组积极推动了动物模型的研发和应用,将其作为五个攻关方向之一,组织国内的优势单位,充分利用在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呼吸综合症等历次研究中有基础的单位,第一时间建立了动物模型,为科学家认识疾病、病原体、传播途径、*物筛选、疫苗研发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动物模型是什么呢?形象地说,就是在实验室里研制的新冠“病人”。疫苗和*物都要经过这种特殊的“病人”的检验,才能用到真正的病人身上。中国医学科学院已经建立了表达人病毒受体的人源化转基因小鼠模型,也建立了恒河猴模型,中国科学院也建立了恒河猴模型,这些都是第一时间建立的模型,这些最早成功并经过鉴定的动物模型,使我们国家率先突破了*物和疫苗从实验室走向临床的关键技术瓶颈,再现了疾病发生发展的动态过程,加深了我们对新冠的认识。

目前动物模型在三方面发挥了作用:

一是明确病毒传播途径,中国医学科学院通过动物模型定性研究了气溶胶、粪口传播等多种途径的可能性,实验结论纳入了国家卫健委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第六版。

二是用于*物的筛选。我们很快筛选到了有效的成*,并已经用到临床救治中。

三是验证疫苗的有效性。科技攻关组同步部署了5条技术路线进行疫苗研发,研发中充分考虑了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个过程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程序开展的。

目前已有8种疫苗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进行有效性评价,部分疫苗的有效性评价工作已经完成了。疫苗是用于健康人的特殊产品,安全有效是第一位的,我们将继续严谨的按照科学程序来完成这项工作。

我国疫苗研发属于国际先进行列,不会慢于国外

今天下午,***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物疫苗和检测试剂研发攻关最新情况。

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军志介绍,截至目前为止,我们5个技术方向的疫苗总体都是进展顺利。第一批确定的9项任务都已完成临床前的大部分研发工作,其中包括动物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性的研究,预计大部分研发团队在4月份都能完成临床前的准备工作,并陆续启动临床的申请和临床试验。

我国已经有研发进展比较快的单位,向国家*监*准备提交临床试验申请材料,并且已经开展了临床实验方案的论证、招募志愿者等相关工作。他说,我们在新冠肺炎疫苗的研发和进展层面上,总体而言,我们国家属于国际先进行列,不会慢于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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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任敏刘欢

北京华源三里到手帕口桥西街荣丰2008小区打的多长时间

手帕口靠近荣丰的,走路几分钟就到了

顺义建新南区8号楼属于哪个街道

说拆迁也只是今年规划上有lz也应该知道规划这东西变数还挺大的到底怎么拆什么时候拆这个还是得等规划*来确定公告

【北京】荣丰嘉园小区业委会提起返还公共收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原告(上诉人):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13)西民初字第17242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16)京02民终5179号

【争议焦点】

一、荣丰嘉园业委会对争议费用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主要针对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等问题);二、本案争议费用是否应该及如何返还。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荣丰嘉园业委会起诉至原审法院称:荣丰嘉园小区由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房地产公司)开发,共计5700多户,总建筑面积25万多平方米。2006年下半年,荣丰房地产公司委托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2年12月8日,荣丰嘉园小区全体业主经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了荣丰嘉园业委会,并于2012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广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外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非常空间物业公司自2006年下半年向我方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曾利用我方共有区域进行营利活动。在此期间,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与上海框架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框架广告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定向广告公司)先后签订《合作合同书》,收取两公司广告费共计1241133.30元,其向框架公司2006年收取了36150元、2007年收取了140662.50元、2008年收取了180145.80元、2009年收取了246900元、2010年收取了185175元,向定向公司2011年至2012年共收取了452100元。根据《物权法》第70条、第76条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4条的规定,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利用我方小区共有部位电梯间、候梯厅区域进行广告经营并获利的行为正是属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而且,非常空间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未按照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求业主意见,所以作为全体业主代表的业委会即我方有权要求非常空间物业公司返还移交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现请求判令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向我方返还公共区域广告收入1241133.3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非常空间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荣丰嘉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对荣丰嘉园业委会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其所诉的费用不是广告收入,合同约定是物业补偿费用和管理费,我公司提供了保洁、安保、电力服务。电梯没有明确规定是公共区域,权属应该属于开发商,收取的费用不应该向业委会返还。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荣丰嘉园业委会依法成立,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有权利代表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本案荣丰嘉园小区内的电梯间、候梯厅属于为业主共有部分,荣丰嘉园小区的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非常空间物业公司自2006年7月起对荣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与上海框架广告公司和上海定向广告公司先后签订《合作合同书》,利用荣丰嘉园小区内共有部位的电梯间、候梯厅进行广告营利活动,收取两公司的广告费用,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利用公共部位经营进行经营,现荣丰嘉园业委会诉到法院,要求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将广告收益返还给全体业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非常空间物业公司辩称收取的费用不是广告收益,而是物业管理费,法院认为,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向物权所有人即业主收取的服务费,其法律关系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而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与上海框架广告公司和上海定向广告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合同书》,是一般合同法律关系,是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的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同,故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所述物业管理费的现由不能成立。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又称公共区域的收入已民用于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但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故法院对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所述不予采信。非常空间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出具的**显示金额及银行核查资金交易数额计算。

荣丰嘉园业委会于2012年12月成立,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主张荣丰嘉园业委会已超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电梯间、候梯厅广告收入一百一十七万九千四百零八元三角。

二、驳回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理由及事实】

判决后,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荣丰嘉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

1.荣丰嘉园业委会并非适格诉讼主体。其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即使需要返还费用,对象亦应为全体业主。2.本案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从荣丰嘉园业委会提交的合同复印件看,合同有多份、履行期限各不相同,且早已履行完毕。3.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实。荣丰嘉园业委会提供的合同均为复印件,支票存根及**的财务项目为物业费、管理费,与本案无关。4.争议费用的性质应为经济补偿。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该笔费用的性质并非广告收益。5.即使认定为广告收益,亦应扣除合理成本。广告的设立、运营、维护必然存在成本,如保洁、电力、安保等服务及税务、管理等支出,在未做审计评估的情况下,应酌情扣减合理成本。

荣丰嘉园业委会同意一审判决结果,并答辩称:1.9份合同均系法院出具调查函后从广告公司调取,加盖有广告公司公章;2.争议费用性质应认定为广告收益,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理成本,故应全额返还;3.其作为返还主体的资格已经过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4.诉讼时效应从业委会成立之日起计算,故其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5.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广告收益与实际数额相差61725元,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酌情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0日,荣丰房地产公司与非常空间物业公司签订《荣丰2008物业服务合同》,荣丰房地产公司委托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为荣丰2008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自2006年7月16日起至业主委员会聘任新的物业公司时止。2011年5月,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2012年12月8日,荣丰嘉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会议还成立了荣丰嘉园业委会,并于当月25日在广外街道办事处备案。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荣丰嘉园业委会申请一审法院发函调取了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与上海框架广告公司的《补充协议》1份及《合作合同书》4份、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与上海定向广告公司的《合作合同书》4份,上述9份合同均系加盖有广告公司公章的复印件。荣丰嘉园业委会还提供上海框架广告公司于2006年至2010年向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支付费用的转账支票存根31张及上海定向广告公司2011年至2012年向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支付费用的**5张。上述证据的主要内容为:

2006年11月20日,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与上海框架广告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2006年7月协商荣丰2008社区电梯广告装饰一事,约定自2006年7月16日2008年7月15日,14部电梯,每梯每年经济补偿费为2000元,已安装11部电梯。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2006年7月16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上海框架广告公司向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支付11部电梯该段期间的费用8250元。

2008年10月,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与上海框架广告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书》4份,分别为:1、《合作合同书》(荣丰写字楼),约定:合作区域1幢楼2部电梯,每部电梯安装2面,共计4块电子镜框,1个候梯厅,安装2块电子镜框;合作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经济补偿方式:每部电梯费用4500元/部/年,候梯厅每块费用2000元/块/年,年总价为13000元/年。2、《合作合同书》(1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约定:合作区域为6幢楼的14部电梯,每部电梯安装3面,共计42个镜框,6个候梯厅,安装20块电子镜框;合作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经济补偿方式:每部电梯费用4500元/部/年,候梯厅每块费用1200元/块/年,年总价为87000元/年。3、《合作合同书》(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约定:合作区域为5幢楼17部电梯,每部电梯安装3面,共计51块普通镜框,5个候梯厅,安装20块普通镜框;合作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经济补偿方式:每部电梯费用4000元/部/年,候梯厅每块费用1200元/块/年,年总价为92000元/年。4、《合作合同书》(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约定:合作区域为4幢楼12部电梯,每部电梯安装3面,共计36个镜框,4个候梯厅,安装16个普通镜框;合作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经济补偿方式:每部电梯费用4500元/部/年,候梯厅每块费用1200元/块/年,年总价为54900元/年。

2010年11月,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与上海定向广告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书》4份,分别为:1、《合作合同书》(荣丰写字楼),合作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经济补偿方式:每部电梯费用4500元/部/年,候梯厅每块费用2000元/块/年,年总价13000元/年,合同总价为26000元。2、《合作合同书》(1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合作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经济补偿方式:每部电梯费用4500元/部/年,候梯厅每块费用1350元/块/年,年总价为9万元/年,合同总价18万元。3、《合作合同书》(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合作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经济补偿方式:每部电梯费用4500元/部/年,候梯厅每块费用1350元/块/年,年总价为103500元/年,合同总价为207000元。4、《合作合同书》(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合作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经济补偿方式:每部电梯费用4500元/部/年,候梯厅每块费用1350元/块/年,年总价为75600元/年,合同总价151200元。

上海框架广告公司自2006年至2010年向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支付费用的转账支票存根31张,金额共计789033.30元,存根用途显示为物业费。上海定向广告公司自2011年至2012年向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支付费用的**5张,金额共计452100元,**经营项目显示为管理费。

对于上述证据,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均不予认可,并称:协议均为复印件;支票存根上记载用途为物业费,**经营项目为管理费,均非广告费。为此,一审法院向银行调查核实,结果为:上海框架广告公司向非常空间物业公司转账记录中30笔属实,金额共计727308.30元,另有1笔无交易记录。

2012年8月,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上海定向广告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签订的4份《合作合同书》,上海定向广告公司向其支付自2011年12月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合同款项。经一审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的四份《合作合同书》于2012年10月17日解除;上海定向广告公司向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支付四份合同款项共计17万元;上海定向广告公司拆除上述合同涉及的装饰镜框。经一审法院核实,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执行款17万元已包含在前述上海定向广告公司所出具的**中。

一审审理过程中,荣丰嘉园小区部分业主和荣丰房地产公司以荣丰嘉园业委会成立违法违规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提出信访申请并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业委会的备案行为。2014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广外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12月做出的备案行为。荣丰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备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荣丰房地产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上诉后,本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行政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

一审审理中,非常空间物业公司称:自接管荣丰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以来,对小区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公共区域收入已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资金投入,其已委托审计公司审计公司账务。为此,一审法院曾限期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最终未予提交。

二审审理中,荣丰嘉园业委会还称: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广告收益与实际数额相差61725元,即银行回复中无交易记录一项,望二审查明事实并酌情处理。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荣丰嘉园业委会并未就此提出上诉,应以一审法院认定数额为准;上海框架广告公司、上海定向广告公司虽非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对象,但其提交的2011年和2012年的财务报表可以证实合理成本的存在,即使返还争议费用亦应酌情扣除成本。对此,荣丰嘉园业委会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补充协议》、《合作合同书》、**、转账支票存根、付款申请单、《情况说明》、业主委员会备案单、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荣丰嘉园业委会对争议费用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二、本案争议费用是否应该及如何返还。

一、荣丰嘉园业委会对争议费用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就此焦点,本院将围绕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展开讨论。

关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荣丰嘉园业委会系经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在广外街道办事处备案。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荣丰嘉园小区的部分业主、荣丰房地产公司曾就业委会资格问题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本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该业委会系合法成立,驳回了撤销业委会备案的起诉。本案中,荣丰嘉园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追索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其权利正当合法,应予保护。非常空间物业公司虽坚持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认定荣丰嘉园业委会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诉讼时效,其实质是起算时间的确定。本案中,争议费用虽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产生,但其本质应为不当得利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2011年5月,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2012年12月8日,荣丰嘉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成立了荣丰嘉园业委会。因此,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大会首次召开并通过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之日,应视为全体业主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日期,即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因此,荣丰嘉园业委会于2013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二、本案争议费用是否应予及如何返还。就此焦点,本院将围绕费用性质、数额的确定展开讨论。

关于费用性质。根据在案证据,荣丰嘉园业委会提交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间的9份合同虽为复印件,但系由一审法院发函调取、均加盖有广告公司的公章。合同内容均涉及使用荣丰嘉园小区16座楼栋内候梯厅、电梯安装广告镜框并支付经济补偿费。合同履行中,付款票据上显示用途为物业费或管理费。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曾与上海定向广告公司就其中的4份合同产生诉讼,经法院调解后已执行完毕。非常空间物业公司认可两家广告公司均非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对象。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虽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坚持不认可9份合同及票据的真实性,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公司向其支付费用的原因,亦未对盖有广告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提出更为合理的解释。根据协议内容及相关诉讼情况,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即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利用荣丰嘉园小区16座楼栋的候梯厅、电梯,与广告公司合作进行经营性活动,从而获取了经营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利用属业主共有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其性质应属广告收益而非经济补偿,应归荣丰嘉园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非常空间物业公司理应返还。

对于返还的具体数额,实质是合理成本如何扣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可以主张扣除其为经营性活动支出的合理成本,但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审理中,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提出的合理成本主要为保洁、电力、安保等服务,以及税务、管理等成本,但并未提出具体数额,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酌减。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其与广告公司的合同中,仅约定其需提供保洁等服务,但并未明确约定上述服务的具体履行方式,根据日常生活常识,保洁、电力、安保等服务,一般均应在物业公司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的正常服务范围之内,即使非常空间物业公司为履行协议提供了上述服务,本院亦无法区分其是单独为广告公司提供了服务,还是混同于对小区业主的整体物业服务之中。其次,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释明,其在限期内并未提交审计报告,致使法院无法核实合理成本是否存在或具体数额,其二审提交的财务报表,亦不能充分证实合理成本存在。因此,非常空间物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上诉理由,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所取得广告费用应予全额返还,本院难以酌情扣减。

另需指出的是,荣丰嘉园业委会在二审中提出广告收益数额计算有误一节,因涉及返还数额,本院在此一并予以讨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由此分析,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体现纠错功能的同时还要保障法律的严肃性。经核实,本案一审判决送达后,荣丰嘉园业委会在法定期间内并未提起上诉,应视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其二审中提出的数额计算错误问题,并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院不再审查。

综上所述,非常空间物业公司应当将其利用荣丰嘉园小区候梯厅、电梯进行经营性活动取得的广告收益,全额返还荣丰嘉园业委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非常空间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90元,由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304元(已交纳);由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486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6元,由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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