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持股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4-01-23 17:06:39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股东代持股协议有效吗
法律主观:代持股协议,如果是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则代持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法律客观: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你的代持股权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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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国庆俞渝夫妇与其儿代持股权纠纷占据了各大新闻的头条,这种现实中的富豪家庭大战远比电视剧更加精彩!堪称现代的《宫心计》,至于该案结果,我们吃瓜群众静待法院的判决。但各位吃瓜群众中也许有的就可能涉及代持股东协议的问题,试问“你的代持股权协议有效吗”,“有了代持股权协议就想高枕无忧?”
01
概念及有关规定。
代持股权协议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的协议。因应商事活动的实际需要,虽然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对代持股权有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中是认可代持股权协议的,目前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了其法律存在,最高院认为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在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代持股权协议应有效。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02
代持股权协议有效的条件
从该条司法解释看出代持股权协议的有效必须符合同时以下条件:一是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的合意(或合同);二是实际出资人有实际出资;三是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于前两个条件比较好处理,现在是第三个条件中因新民法典的颁布,原合同法废止,不能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多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作股权代持效力的认定,则应当以新的民法典中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为无效合同,只是在第508条作了个概述性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而第一编第六章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则要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来确定了,即在民法典第144、146、153、154四条中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总结为下列五种情形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虚假意思表示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4、违背公序良俗的;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不幸符合上述其中某一情形的,则代持股权协议就会认定为无效。
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人们需要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主要情形分两大类:一类是为了规避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规避公司设立的主体、人数、比例、范围等,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的。另一类是行为人出于隐私或其他个人的需要,不便以自身名义进行公司登记或变更的。
对于第一类的情形,应当认定代持股权协议无效,这是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损害,而法律、行政法规在公司设立上作强制性规定,就是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譬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有些公务员意图牟利,又欲规避本条的规定,遂与他人签订代持股权协议,利用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设立公司。又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些人为规避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的严格责任,避免公司法人面纱被揭开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采用代持股权的方式。甚至还有一些纯粹是债务人、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行而转移财产,或夫妻一方隐匿单方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而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等诸如此类的行为,如不予以严格规范管理,任意由当事人肆意实施,将对国家的法律及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
对于第二类的情形,并非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予以认定合法有效,此类行为不但能促进人们的经济活动,扩大了投资渠道,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法律不应过多的予以干涉。
01
从隐名股东的角度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但不能成为股东的风险;2、显名股东擅自转让或质押代持股权的风险;3、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的风险;4、代持股权作为名义股东财产被处置的风险;5、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风险。
02
从显名股东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被公司股东追索出资的风险;2、承担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补充清偿责任风险;3、难以退出公司股东的风险;4、不当代理行为而被实际出资人追偿或索赔的风险。
以上风险如何规避,使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建议企业不妨与法律顾问一起,事先做好全面的了解和完善的法律安排,筑好保障股东自身权益的防洪堤!
伍玉林律师
伍玉林律师,本科学历,佛山市顺德区总工会**律师服务团成员,佛山市顺德区青少年维权在线顾问律师,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几十家公司及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现为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功底深厚,逻辑思维灵活缜密,实践经验丰富,擅长于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曾先后办理过许多重大典型的案件:其中包括中山好生活电器公司与广东好太太公司的商标案件,南海实达轩公司与腾讯公司的商标及著作权案,顺德巴斯酒业公司与美国华盖公司图片侵权案等,被省、市多家媒体跟踪采访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风正帆扬
不辱使命
我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这种股权代持协议还是比较常见的。它的内容主要是:1、给予员工(管理层)一定的股权收益,但是不给予决策权;2、受赠人可以享有股权相对应的股权收益和股息分红;3、锁定期过后才赠予转让权。这份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即使有名字打错了这样的小瑕疵,后面有签名,前面有甲乙双方名字,中间也有身份证号码,这种小瑕疵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份股权协议把股权中的决策权赠与给代持人,然而所有权没有赠与,更加不能转让(锁定期内),现在公司说想把这个股权代持协议一并处理掉,意思是连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一起把股权中的收益权一并给你算了。然而公司的想法是一方面,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不会采纳一并解决也是一方面。你们的股权代持协议是约定了管辖的,约定了如果有纠纷,管辖法院为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使你同意,公司也同意,仲裁委也不可能裁。(如果裁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无效了。)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所以现在看来也只有两条路:1、劳动仲裁解决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然后股权代持协议另案处理;2、劳动仲裁中实行庭外和解,公司把股权代持协议的解决方案给题主你,题主你也接受,连同经济补偿金一并支付,达成庭外和解,题主向仲裁委撤诉。
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增资扩股后代持股协议有效吗
代持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实际股东称之为隐名股东,名义股东称之为显名股东。增资扩股之后,代持的股份数量没有什么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持股比例。
股份代持协议和分红协议的区别
股份代持是你带图不然持股护法不是你的是不然的分红是股份分配问题的协议属于二者区别在协议性质的不同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在司法实务当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通常是指隐名股东出资的情况,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又称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那么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呢?
法律依据: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的规定肯定了股权代持行为的合法地位,而实务中,法院裁判也是常常依据上述法条,以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则,来判定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如果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除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认定无效外,以下情况股权代持也无效:
1、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无效
2、金融领域隐名持股无效
3、公务员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4、外商作为隐名股东的代持协议无效
相关案例:
一、协议无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民终6355号判决,其二审法院认为《代持股协议书》无效,具体原因是因为什么呢?
该法院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公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A公司与罗某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系持续性履行的协议,该协议虽然签订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但其持续履行至该办法施行后,故一审适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涉案《代持股协议书》进行评价,并无不当。上述暂行办法虽系部门规章,但该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为了促进商业银行股权法律关系的规范,一审认定涉案《代持股协议书》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代持股协议书》无效,一审判决A公司返还罗某投资款120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A公司上诉主张《代持股协议书》有效,不应返还12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协议有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民终1846号判决书,其二审法院认为《代持股协议书》有效,为什么二审法院会认为其《代持股协议书》有效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2020年6月28日的《代持股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见在《代持股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在形式、内容上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是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主体在协商一致,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无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都应当认定此协议有效。
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隐名股东若要显名化,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路径并不畅通,如隐名股东采取受让股权方式显名时,或存在公司其他股东因不知晓、不认可股权代持而不同意股权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障碍。
2、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因其隐蔽性,第三人往往无法得知真实的股权情况而对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这一信息产生信赖,最终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提供机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且第三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将因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遭受损失。
3、隐名股东丧失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
在股权代持模式下,隐名股东需借助名义股东的身份方得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某些情况下名义股东或不听从隐名股东安排而擅自行使股东权利,此时,隐名股东将无法依照自身意志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4、无法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隐名股东向公司出资,最终目的即为取得投资收益。但在股权代持模式中,或存在名义股东拒不将所得收益交付给隐名股东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存在无法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5、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的风险
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若善意第三人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则该代持的股权存在因善意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被执行的风险。
6、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配偶分割或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风险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其代持的股权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遗产,从而由其配偶分割或被其继承人继承。
7、代持股权无法收回、无法被继承的风险
隐名股东若需终止股权代持关系、收回代持股权时,存在名义股东拒绝配合、拒不办理股权转让事宜的风险,导致隐名股东无法收回股权。此外,在隐名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况下,若其继承人不知晓股权代持事实,将导致该代持股权未列入到遗产范围而无法由继承人继承。
二、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况时,公司将面临资本市场融资的法律障碍。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挂牌公司股权明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股权代持或对公司挂牌、上市存在不利影响。
来源:民商法律事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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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主观: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有效。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股权代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会有一些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合同,出于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不属于名义股东。但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中也规定了名义股东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实际出资人想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即需要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法律客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委托持股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吗
委托持股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一、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
代持股合同没有规定出资方在多久期限内打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试用期内应当提供全面的劳动保障包括上保险具体参考以下解析:(劳动时间规定可参见http://hi.baidu.com/%d6%aa%b7%a8%d3%c3%b7%a821/blog)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解析】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我与他人签订了一个代持股协议,由我出资,他是那个公司的股东,现在她擅自转让股权,我可以追回吗?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只要你们二人的代持股协议没有违反合同法的强制规定,协议就是合法的。其次,第一,如果公司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中的股东信息均记载为该股东,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是由权转让;第二,若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此受让方取得该股权;最后你可以根据你们之间的代持股协议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向该公司及受让人主张责任。相关法条为《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