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分为几个市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关系)
时间:2023-11-30 21:50:35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关系
证券流通:二级市场亦称“证券流通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已发行的证券转让、买卖的场所。二级市场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交易所市场,二是场外市场。交易所市场是高度组织化的市场,是证券买卖流通的中心。它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严格的立会时间;投资者又能进入场内直接买卖;参加交易的都是具有一定资格的会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接受和办理那些符合标准,允许上市的证券的买卖、结算与交割。场外市场则是半组织化或未经组织的交易场所,是交易所市场的重要补充。它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时间,却有众多的交易对象,大部分的非上市证券都在这里买卖,部分上市证券(如**公债等)也在这儿交易。二级市场与初级市场关系密切,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初级市场所提供的证券及其发行的种类,数量与方式决定着二级市场上流通证券的规模、结构与速度,而二级市场作为证券买卖的场所,对初级市场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组织完善、经营有方、服务良好的二级市场将初级市场上所发行的证券快速有效地分配与转让,使其流通到其它更需要、更适当的投资者手中,并力证券的变现提供现实的可能。此外,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供求状况与价格水平等都将有力地影响着初级市场上证券的发行。因此,没有二级市场,证券发行不可能顺利进行,初级市场也难以为继,扩大发行则更不可能。
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理论研究目前取得验星单探江帝又围电了哪些成果?相关研究向哪个方向发展?
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的辩证关系证券市场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经济运行态势决定证券市场走向,证券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适应并反映经济发展状况,同时通过其自身的能动性促进或者阻碍经济发展。证券市场是手段,经济发展是目的。长期以来,理论界从不同角度就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进行了积极的理论探讨与论证。我国证券市场十余年发展的历史实践更为我们提供了令人信服和难以辩驳的事实。截止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达1200余家,国内股市累计筹资总额超过8500亿元,这些资金通过广泛的渠道投向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证券市场中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风起云涌、方兴未艾,对十年来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功不可没。更为重要的是,证券市场在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资源配制、转换经营机制、改善企业治理、改革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率等方面的巨大推动作用,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影深远,无以替代。当然,由于受自身发展规律及其他因素的影与制约,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并非完全同步的,在时间上可能提前或者滞后,有时候甚至出现背离(这种背离可能是新兴的、不成熟的市场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也不否认证券市场可能存在的消极性与负面性及其所蕴藏的风险,但长期来看,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总体上是保持一致的,我们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就是充分利用其能动性与积极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客观上要求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这为证券市场长期向好,实现稳定与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对证券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确认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实体经济是人类的生产、服务、流通和消费活动;虚拟经济是信用制度与货币资本化形成的金融经济中与实体经济没有直接联系的金融交易活动;而所谓的泡沫经济则是指一种或一系列资产的价格经过连续的上涨后远高于其实际价值的经济现象严重膨胀、恶化泛滥导致社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正常地偏离真实价值的社会现象。长期以来,总有人将证券市场等同于虚拟经济,将虚拟经济等同于泡沫经济,以偏概全、舍本逐末,混淆和曲解实体经济、虚拟经济、泡沫经济的概念及相互关系。这是一个理论误区,如不及时纠正将会造**们认识上的混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是对辩证唯物主义“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继承和发展,言简意赅,恰逢其时,为我们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对我们消除疑虑和偏见,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就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而言,实体经济是基础,是本,虚拟经济是适应实体经济的需要产生和发展的,是流,没有实体经济的支撑,虚拟经济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既要发展实体经济,也要发展虚拟经济,但重点或者说落脚点是发展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其次,要一分为二的看待证券市场的归属问题。一方面,一级市场是直接配置资源的场所,为各种生产和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属于实体经济的范畴;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特别是某些用于价格发现和风险控制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可能会归属于虚拟经济的范畴。也就是说,证券市场是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有机结合体,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类甚至等同于虚拟经济。最后,仅从定义就显然可知,虚拟经济不等于泡沫经济,只有当虚拟经济严重偏离实体经济的价值时才可能导致泡沫经济,证券市场亦如是。股市泡沫的存在是很正常的,适度的泡沫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股市泡沫所蕴藏的风险,尽量将泡沫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之内,避免其过度积累破坏金融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正确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与发展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除具有证券市场的一般特征与规律外,更具有鲜明的独特性及相应的特殊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是第一个建立和发展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证券市场,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业,理所当然地承载着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历史使命,为社会主义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来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推动了生产力的极大解放和发展,这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完全吻合的。其二,它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中,在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由落后生产力向日益发达的生产力转轨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必须为经济转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服务。因此,在尊重证券市场发展普遍规律的基础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更要符合国情,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至于发展阶段则应该放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经济发展状况决定证券市场走向,任何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都主要取决于本国经济的发达程度与综合实力,比如美国和日本,二战后相继成为世界头两号经济强国,相应造就了两大发达成熟的证券市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从不发达经济向日益发达的经济、由发展中国家向中等发达国家迈进。与此相适应,我国证券市场也应该处于其发展的初级阶段,从不发达市场向中等发达市场转轨的阶段。正确认识和处理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联系观、发展观和全面观,反对形而上学的孤立观、静止观和片面观。首先,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问题是必然的。市场发展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前进性变化过程,其本质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也就是说,总的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但会有曲折和反复,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障碍。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证券市场没有现成的理论和前人的经验可以借鉴,又是成立和发展于经济改革关键的转轨时期,新旧观念的冲突、新旧体制的磨擦必然会反映其中,其艰巨性与复杂性可想而知,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其次,正确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和前提。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不同的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问题之间可能会相互交叉互有联系,与市场的其他方面也有着普遍而广泛的联系,同市场发展息息相关,处理好了利于市场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市场发展。因此,认识问题既要客观全面,把握和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方面,弄清问题的性质和来龙去脉,找准症结对症下*。其三,解决问题要有新思路、新办法。既不能讳疾忌医,任其发展,也不可能停下来先解决问题再谋求发展,更不能病急乱投医。我国证券市场已经从一个摸索试验性的市场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发展休戚相关,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唇齿相依,成绩是主要的、有目共睹的。有问题就否定一切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和方式。最好的办法只能是发展,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在发展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问题,因为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在对立统一中不断克服困难,消除障碍,解决问题,自我扬弃与更新的过程,没有发展何论解决问题,这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和原则。而具体到每个问题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本质特征,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阶段也有不同的表现,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只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论断为目标,坚定信心,与时俱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国证券市场的明天必定更加繁荣发达。0回答者:lgq3390
金融市场中包括哪些子市场?
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金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我研究生期间就是学金融市场运行与投资的,我比较喜欢上面的分类。教科书的分类一般是下面这种说法。【银票理财】1、从金融市场的地域范围划分,金融市场可以分成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历史上,往往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最初形成了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当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的业务活动逐步延展,相互渗透融合后,就促成了以某几国国内金融市场为中心的、各国金融市场连结成网的国际金融市场。或者说,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是以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高度为基础的。同时,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又进一步推动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银票理财】2、按金融市场的业务或金融产品的类型划分,金融市场可分成: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和其它市场(如租赁市场、典当市场等)等部分。货币市场,亦称短期资本市场。是进行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交易活动的市场。在货币市场上,通常利用发放短期债券、商业票据,通过某些交易方式,例如贴现和拆借业务,实现资金的短期借贷,以满足金融市场上供求双方对短期资金的需求。货币市场又包括票据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资本市场,亦称长期资本市场,是进行一年以上的长期资本交易的活动市场。资金市场的职能是为资金的需求者筹措长期资金。资本市场的交易活动方式通常分成两类,一是资本的需求者通过发放和买卖各种证券,包括债券和股票等;二是资本的需求者直接从银行获得长期贷款。其它各个业务市场,都有专章介绍。【银票理财】3、从金融市场的功能划分,金融市场又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发行市场,亦称为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是指各种新发行的证券第一次售出的活动及场所。证券的发行通过认购和包销方式行销。由于证券的发行者不容易与分散的、众多的货币持有者进行直接的交易,因此,包销是证券发行的主要行销方式。交易市场亦称为流通市场或二级市场,是进行各种证券转手买卖交易的市场。证券的交易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形式。前者是大型的、活跃的、有组织的、在某一具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后者则往往是在电话中成交的零散的小型交易。【银票理财】4、按交易方式划分,可分为证券市场和借贷市场。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流通买卖的市场,它以股票、债券、票据、权证、合约等为交易对象。而借贷市场则是直接以货币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其交易内容实质上就是货币使用权的转让。【银票理财】5、按交易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资金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前者就是资本市场,而后者就是指货币市场。【银票理财】6、按交易是否存在固定场所来划分,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形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以及有专门设备的组织化市场。而无形市场则是一种观念上的市场,即无固定的交易场所,其交易是通过电传、电话、电报等手段联系并完成。【银票理财】7、按所交易的金融产品的交割时间划分,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现货市场是指现金交易市场,即买者付出现款,收进证券或票据;卖者交付证券或票据,收进现款。这种交易一般是当天成交当天交割,最多不能超过三天。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不立即交割,而是在一定时间后进行交割。
投资基金对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育哪些作用和影响?
投资基金对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育哪些作用和影响?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中资金、专家经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制度,自诞生以来就备受投资者的青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投资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储蓄或买债券是较为稳妥的投资渠道,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风险也较大。而且对于手中资金有限、投资经验不足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股市有很多障碍。一是投资股市需要一定的资金量,小额资金人市较难;二是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此外,股市变幻莫肌中小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加上资讯条件限制,很难在股市中获得很好的投资收益。而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把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巨额资金进行组合投资。由专家来管理和运作,经营稳定,收益可观,可以说是专门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间接投资工具,大大拓宽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在美国目前有37%的家庭拥有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占所有家庭资产的36%;在情高涨时抛出,事实上起到证券市场稳定唤神器的作用。以美国为例,在1990年和1994年美国股市下降期间,甚至在股价剧跌的几个月内,投资基金实际上是股票的净购入者。这说明基金往往在股市下跌时入市,减缓了股价下跌的速度。(2)投资基金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主要投资于证券的金融工具,它的出现和发展增加了证券中场的投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它已成为推动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以美国为例,进入90年代,新注入股票市场的资金中约有80%投资基金,1992年时这一比例达到96%。从1988年到1992年、美国股票总额中个人持有的比例由71%下降到49.7%,而投资基金持有的比例则由5%急剧上升到35%。到1993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仅占股票市值的20%,而投资基金则占55%。(3)投资基金还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很多发展中闰家对开放本国证券市场持谨慎态度。一方面,他们希望通过证券市场国际化指链搜来吸引更多的外资;另一方面又担心本国证券市场难以承受国际资本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和外国合作组建投资基金逐步,有序地引进外资投资本国证券市场,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和直接向投资者开放证券中场相比,这种方式使唯历监管*能控制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市场开放程度,有利于一同证券市场循序渐进地国际化。当然,随着投资基金日益发展壮大,它对证券市场、国际金融市场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投资基金最初是作为一种专业的理财方式发展起来的,但由于部分基金管理人的杰出利成功,后来不免出现少数人通过基金控制庞大的金融资产的现象。在国际金融市场渐趋一体化、信息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情况下。某金所管理的巨硕资金在少数精明的某金管理人的调度下在全球金融市场上自由流动,寻找的投资机会。这些少数的决策和动向石一定情况卜也可以成为影响经济、金融的重要因素。
证券公司是什么体制的单位?属于什么企业?
一般是股份制,属于非银金融。
证券公司是属于金融行业的企业,是专门从事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中国,证券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由中国证监会主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管理的金融机构。因此,证券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常见的企业分类。在组织形式上,证券公司通常是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个人或机构,包括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
证券各科目考多少分才算及格?10月新大纲章节分值占比出炉,抓这些稳过!
halo同学们,君君来了!
还有一个月就要考证券了,
君君发现许多人第一次参考,
最基础的信息还没有把握,
有的在后台留言问君君
“证券需要考多少分才算及格!”
心里没有谱?君君帮你科普!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关于证从考试及格线和分值占比!
考试及格分数线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成绩,视为合格成绩。
考试考两科,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从业考试报考科目没有限制,考生可以一次性报考两科,也可以分开报考,一次只报一科。
各科目分值占比
《证券法律法规》
1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分值权重:40分
2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分值权重:20分
3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分值权重:35分
4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分值权重:5分
《金融基础知识》
1
第一章、金融市场体系
分值权重:5分
2
第二章、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分值权重:5分
3
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
分值权重:25分
4
第四章、股票
分值权重:20分
5
第五章、债券
分值权重:15分
6
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
分值权重:15分
7
第七章、金融衍生工具
分值权重:10分
8
第八章、金融风险管理
分值权重:5分
证券从业重点章节
每次都有很多同学徘徊在58、59。备考阶段如何紧紧抓住这提分机会,顺利通过考试呢?君君找出了每一章每一节的常考要点,大家可以做重点备考学习对照。分数占比只是一个参考,占比多的重要程度也高,复习的时候要有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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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层次证券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为满足多样化市场主体的资本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主板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提供服务;②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在主板之外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股票市场,此市场还可解决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③三板市场(场外市场),包括柜台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证券公司一般分哪几个部门?
部门主要包括前台、中台以及后台三个部门,其中前台又可以分为:
1.经纪业务部:平时工作内容主要提供证券买卖等相关服务,然后抽取一定的佣金;
2.投资银行业务部:工作内容主要帮助企业进行融资,同时还要承揽承销;
3.资产管理业务部:利润主要来自于业绩提成以及管理费用;
4.证券自营业务部:通过自有资金到证券市场进行日常交易;
5.行业研究业务部:主要包括佣金分仓与研究报告两个部分。
在职位方面也包括多种,主要有:
1.证券发行员:从事证券代理以及发行方面的业务;
2.证券交易员:从事自营业务以及代理交易等;
3.证券投资顾问:主要向客户提供理财以及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
4.证券经纪人:在客户指令下进行证券买卖,充当的角色为中介,收取相应的中介费。
什么叫一级市场?什么叫二级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有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二种。交易中心则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是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投资者通过它与证券市场交易所取得联系,具体交易则委托证券交易商、经纪人等代为办理。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中国证券行政处罚研究报告(2015-2018年)分报告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研究
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案件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重点监管案件,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2015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46份,2016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37份,2017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52份,2018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31份。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基础理论研究
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定义
“虚假陈述”一词最初并非证券法上的概念,它起源于英国的合同法和侵权法,其原本含义是:行为人通过言词或其他方式作出的不符合事实的不正确或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作为中国大陆地区学界惯常使用的术语,是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统称。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文件中很少直接使用“虚假陈述”这一概念,而分别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概念的提出源于十九世纪末英国Derryv.Peek案的司法判例。虽然学者对虚假陈述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涉及如下要素:
(1)虚假陈述主体。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条款规定虚假陈述主体的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虚假陈述的主体资格。《证券法》第69条涉及的虚假陈述主体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上市公司监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规定,虚假陈述主体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上述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人等。
(2)虚假陈述的发生阶段。学界统一认为,虚假陈述发生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与持续信息披露,发行和上市信息披露中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持续信息披露中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行为,都可能涉及虚假陈述。
(3)虚假陈述的内容。学界的共识是并非所有与事实不相符的言词或其他行为都可以称之为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只有那些针对重大事件的、且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非真实陈述才称之为“虚假陈述”。但对于重大事件的范围,学者则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虚假陈述的内容应当为“有关证券公开文件”,也有学者将虚假陈述的内容概括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
(4)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根据《审理规定》将“不正当披露行为”纳入虚假陈述的范畴。有部分学者认为预测性信息引起的虚假陈述同样属于虚假陈述范畴,虽然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事实上错误预测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要形态。”
2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分类
根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分类,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类。
根据证券信息披露的市场范围可将虚假陈述分为初级市场的虚假陈述和次级市场的虚假陈述。
根据虚假陈述行为人所要达到的目的,可将虚假陈述分为欺诈发行的虚假陈述、“诱多”虚假陈述和“诱空”虚假陈述。
3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认定标准
我国法律并未就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尚存学术争议。目前我国学术界提出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理性人、重大性、损失性”标准
该学说从侵权法角度出发,认为虚假陈述的本质是侵权行为,构成虚假陈述首先要满足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其次,虚假陈述应满足证券法理论中的特殊标准,即“理性人、重大性、损失性”标准。“理性人”标准是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关键标尺。
(二)“违法性、重大性”标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行为,才构成虚假陈述。并且,并非所有的虚假陈述行为都会受到处罚和责任追究,只有那些具有重大性的虚假陈述行为才会受到关注。
(三)“重大性”标准
大多数学者认可这种认定标准,其他学者对于“重大性”是否为虚假陈述认定标准均持肯定意见,因此对于这一标准,学界较为统一。
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研究
1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作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我国目前已经确立了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证券监管体制,其中《证券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是明晰权力来源,明确监管职责的主要法律依据。
2
行政处罚相对人
《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范围作出了规定,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保荐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均为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相对人。
除上述法律外,《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等均对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范围有所规定。
3
行政处罚内容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及第二百二十三条具体规定了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手段,行政处罚手段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从业资格等。
禁入类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弊病,如实体方面规定简单粗糙,程序性规定不够完善等,“终身禁止”类行政处罚是居于人身自由罚之下,对公民权利影响最为不利的处罚种类。
4
行政处罚程序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规定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救济措施的核心制度,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的,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鉴于证券市场效率性、时效性特点,有学者提出构建证券执法行政和解制度。2015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为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积累实践经验。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实证研究
1
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概况
2015年至2018年,中国证监会共作出166份涉及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书。2015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46份,2016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37份,2017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52份,2018年涉及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31份。
2015年至2018年,根据行政处罚相对人分类,行政处罚相对人主要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共计127份,行政处罚相对人为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为39份。
1、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研究
根据2015年至2018年行政处罚案例,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事由主要有违规增减持股票未及时披露、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关联交易披露违规等,具体比例如图所示:
(1)其中涉及违规增减持股票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行政处罚案件有44起,约占信息披露义务人行政处罚总数的35%。
2015年中国证监会共作出违规增减持股票行政处罚32份,2016年同类行政处罚7份,2017年同类行政处罚2份,2018年同类行政处罚3份,基本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体现中国证监会监管重点的转变与更新。2016年、2017年同类行政处罚下降明显,系受监管重点转变影响。
(2)涉及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案件共计38起,约占比30%。
2015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财务造假类行政处罚共计6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15.79%;2016年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共计11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28.95%;2017年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共计12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31.58%;2018年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共计9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23.68%。2016年财务造假行政处罚较2015年增加83.33%,上涨幅度较大,且2017年、2018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仍保持较高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造假类案件的高度关注,可以预见财务造假类行政处罚未来仍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涉及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案件15起,约占比12%。
2015年中国证监会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共计3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数量的20%;2016年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共计4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的27%;2017年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共4起,占近四年同类行政处罚的27%;2018年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共4起。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行政处罚的数量较为稳定,相较其他虚假陈述案件,仍为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行政处罚类型之一。
(4)其他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约占比23%,行政处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披露借款、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变化,未披露重大对外投资情况,未披露股权质押等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等。
上述案件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事由的合计27起,约占三年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总数的22%。
2、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研究
根据2015年至2018年行政处罚案例,行政处罚相对人为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为39份,根据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类型划分,具体比例如图所示:
(1)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11份,占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总数的28%。
2015年无证券公司受到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2016年共有4起行政处罚案件,2017年共有4起行政处罚案件,2018年同类行政处罚案件共计3起。可见,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仍为中国证监会重点监管对象之一。
(2)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4份,占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总数的10%。
2015年无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因虚假陈述被处以行政处罚,2016年仅1起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2017年同类行政处罚升至3起,2018年尚无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因虚假陈述被处以行政处罚。
(3)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17份,占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总数的44%。
涉及利安达会计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为4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4起行政处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3起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均为国内资本市场审计业务中市场份额占比较大的审计机构,相较于律师事务所,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更加集中于部分机构。
(4)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7份,占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总数的18%。
3、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相对人分布区域研究
根据2015年至2018年行政处罚案例,经统计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行政处罚自然人相对人住址信息及行政处罚法人、其他组织相对人住所信息。
根据统计结果,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法人、其他组织相对人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辽宁省。其中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均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上市公司数量较多,行政处罚数量较多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辽宁省行政处罚数量为10个,远超过其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如江苏省、山东省等。
根据统计结果,虚假陈述行政处罚自然人相对人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为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辽宁省、浙江省,排名与法人、其他组织相对人基本一致。因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披露自然人相对人的住址信息,该住址信息并非自然人相对人的户籍信息,因此上述披露以自然人相对人的住址信息为准。
综上,根据上述中国证监会2015年-2018年的行政处罚统计信息,虚假陈述行政处罚相对人较多的省份一般为经济发达地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证监会执法重点。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数量较多的非经济相对发达省份,可能系受人文社会环境影响,亦或受其他因素影响。
2
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概述
2015年至2018年,证监会对情节恶劣的虚假陈述责任人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共计42件,103人次。
根据上述统计,2015年涉及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共计7件,占全年市场禁入决定的63.6%;2016年涉及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共计10件,占全年市场禁入决定的50%;2017年涉及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共计15件,占全年市场禁入决定的60%;2018年涉及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共计10件,占全年市场禁入决定的52.6%。
2015年至2018年市场禁入决定数量呈上升趋势,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比例稳定在约50%左右。预计未来虚假陈述类市场禁入决定仍为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
3
针对行政处罚召开的听证会
及提起的行政复议概况
2015年至2018年证监会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中召开听证会的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统计,2015年至2018年针对行政处罚召开听证会的数量基本呈波动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
2015年至2018年,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中国证监会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共计提起33起行政复议,33起维持复议。证监会复议维持的说理也基本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说理一致。对于2015年至2017年发行人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处罚的案例中,并未出现在行政复议中证监会变更行为性质认定、减轻处罚的案例。
4
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力度研究
根据2015年至2018年虚假陈述类行政处罚案例,逐年梳理行政处罚情况:
对单位行政处罚次数汇总情况如下:
对自然人行政处罚次数汇总如下:
综上所述,中国证监会对单位、自然人的行政处罚次数整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处罚力度也逐年增加,超过百万的大额罚款类行政处罚数量逐年增长,其中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处罚类型主要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未
完
待
续
《中国证券行政处罚研究报告(2015—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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