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是什么概念股(汽车换电概念龙头企业?)

时间:2023-12-06 01:44:52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汽车换电概念龙头企业?

换电概念龙头股票:中恒电气、许继电气、北汽蓝谷、国电南瑞、中航光电、上海电气、勘设股份、动力源、科大智能等。

动力源:持续聚焦于数据通信、智慧能源和新能源汽车三大产业中电能转换与能源利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在三大产业领域中为客户提供从产品到整体解决方案以及完整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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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蹭特斯拉热点,中恒电气董事长涉嫌操纵股价,现被立案调查!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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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操纵股价,拒不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因此还被立案调查了。中恒电气这一则短短的公告中,就出现了好几个听上去后果相当严重的字词,像是“拒不配合”,上一次听到这个还是在深大通殴打证监会调查人员的时候呢。那么中恒电气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回顾来看,这次中恒电气的董事长被调查一事,可能与年初公司“蹭上”特斯拉概念有关。中恒电气是在1996年成立的,主要业务是从事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而在今年2月19日,那会儿特斯拉概念非常火热,鉴于公司的业务跟电力有关系,于是就有投资者在某互动平台上问,公司目前是否有与特斯拉有业务合作。而中恒电气则是回复说,目前公司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已展开合作,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并且还提到公司目前正在加速充电桩业务的发展。

目的地业务具体是啥我们待会再提。而中恒电气的这段话无论怎么来看,都似乎可以解读为,中恒电气成为了特斯拉概念股了。于是公司的股价在接下来的4个交易日的累计涨幅就达到了16%左右。但是就在中恒电气回复了投资者问题的当天,就收到了深交所的问询函,要求公司详细说明与特斯拉合作的细节。

随后过了几天,中恒电气就回复了该问询函,答案却是让市场都震惊了。公司称与特斯拉之间仅仅只有目的地业务合作,并未形成正式协议。那这个提及多次的目的地业务到底是个啥呢?中恒电气称,指的就是在自己的办公场所安装了特斯拉的充电设施,由特斯拉提供充电设备,并纳入到特斯拉的充电网络,顺带一提,这项业务对公司的经营没有任何的影响。

这样也算是有业务合作吗?说白了就是在自己的办公大楼装了个特斯拉的充电设施而已。这带有迷惑性的披露也就算了,问题是在说自己与特斯拉合作前,公司还披露了控股股东的减持计划。在2月6日,公司公告称,公司实控人兼董事长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准备在接下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减持公司不超过1792.98万的股份。如果按照当天的收盘价来计算的话,两人这次减持套现的金额大概是1.8亿元左右。

于是减持股份和碰瓷特斯拉这两件事就被大家绑定在一起讨论,投资者们认为中恒电气这是利用蹭热点抬升股价后,方便两位股东高位减持。而在当时过了一个月之后,公司的相关人员就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而被处罚。而直到这两天,这位朱国锭则因为涉嫌操作股价而被立案调查,如此看来这与之前的这件事脱不开关系。虽然公司在公告里宣称,本次事情是对朱国锭个人的调查,并不会对影响公司。但是从公告发出来当天来看,公司的股价就直接吃了个跌停板,看来影响多多少少还是会有的。

然而,翻阅了一下之前的消息会发现,这已经不是这位董事长第一次被有关部门盯上了。从2013年至2019年间,朱国锭和包晓茹两人就多次减持公司股份。按照规定,两人应该在持有公司股份每减少5%的时候暂停交易,并且要通知公司发出公告。但是,两人到了2019年的6月份才通知公司发布减持公告。于是因此两人就收到了证监*所出具的警示函,还被计入到了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档案当中。

公司的董事长多次因为减持而被监管部门盯上,甚至在这次被立案调查的前一天还在进行大额减持,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确实不太有利。而近几年中恒电气的业绩也是十分平淡,营收基本维持在10亿左右,但是净利润却只有7000多万,并且今年上半年的业绩还出现了较大的下滑。而在这次立案调查结果出来后,会不会对中恒电气有进一步的负面影响,我们也会做持续关注的。

资料来源:中恒电气公告 特特股官网 同花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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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中的充电机和充电桩设备供应商有国电南瑞、许继电气、思源电气和奥特迅等公司。而占据总成本35%~45%的配电设备生产商中,除了国电南瑞、许继电气等龙头公司外,还有宝光股份、百利电气、深圳惠程等多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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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泉集团(830881)新三板块上市中小板或创业板上上市必须满足一下任一个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新三板挂牌的条件:1、合法存续三年;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只有中关村高科技园区获准试点。中国证监会、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已要求扩大试点范围,上海张江、西安、武汉等高科技园区可能获得第二批试点资格。“新三板”现在的报价券商主要有: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和国泰君安。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新三板”的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1、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2、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同光资本是为企业、投资机构、**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平台,同光资本的使命是使投融资服务不断精准、有效。从创立至今,在全国各地已成功举办投融资活动数百场次,参与路演企业上百家,吸引了境内外众多投资机构的踊跃参与,成功融资企业已达数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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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综合类的海南板块的股票

“赶潮”特斯拉概念股中恒电气因信披违规收证监会警示函

    

    本报记者吴奕萱见习记者杜卓蔓

    3月6日晚间,中恒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兼代董秘于3月6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对公司此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予以警示。

    因信息披露违规连收关注函和警示函

    2月20日,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时称,公司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开展合作,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另外公司紧抓行业发展态势,正积极开拓充电桩市场,保持充电桩业务快速发展。

    当日,中恒电气即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在回应《关注函》就公司与特斯拉的合作情况时,2月26日,中恒电气发布公告表示,公司仅与TESLA有目的地业务合作,未与TESLA形成正式协议。

    至于所谓“目的地业务”,中恒电气解释称,“目的地业务指在我司办公所在地安装TESLA充电设施,由特斯拉提供充电设备,并纳入TESLA充电网络,该业务不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此外,“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的表述也仅指在中恒电气办公场所布*特斯拉充电设施。

    而公司的充电桩业务占主营业务的比重也并不高。2018年,中恒电气充电桩业务实现销售收入0.98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9.94%;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充电桩业务实现销售收入0.90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14.45%。

    3月6日,中恒电气及公司总经理兼代董秘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

    证监会认为,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相关提问时,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与特斯拉的合作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被深交所质疑操纵市场

    2月6日,中恒电气曾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自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92.98万股。

    记者整理数据发现,减持计划披露之前,中恒电气股价从1月22日的收盘价13.19元一路下跌。2月6日,公司股价一度跌至9.75元/股,但最终以10.39元/股收盘。减持计划披露之后,公司的股价走势立刻逆转,从2月5日收盘至3月5日收盘,中恒电气股价从10.19元/股涨至13.84元/股,期间涨幅达35.82%。

    中恒电气因此受到深交所质疑炒作股价并配合股东减持。

    不过,在2月26日对《关注函》的回复中,中恒电气称,截至2月26日,上述股东暂未实施减持计划。

    对此,有法律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是否涉嫌操纵股价,关键要看减持是否已经实施,如果只是披露未来多长时间内减持,而还没有实际减持,操纵的可能不大。

    此外,中恒电气进一步指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三个月内暂无减持计划。

    而2月6日的减持计划透露,公司实控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26.1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8%。对此,《证券日报》记者于3月7日致电中恒电气,暂未得到有效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中恒电气3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已于近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2019年11月份,中恒电气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因违规减持收证监会警示函。

    自愿披露已非法外之地

    在2月26日的《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中恒电气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情形。

    中恒电气表示,公司认真核实后在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提问作出答复,是对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是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体现,因此不存在选择性披露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对“自愿披露”也明确了相关要求。

    新证券法第84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还是应当遵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不能“报喜不报忧”。

(编辑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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