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股票哪天能赔偿啊?(上海交易所对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哪些措施?)

时间:2023-12-20 18:15:09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上海交易所对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哪些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2004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退市风险警示等问题的通知〉,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投资者诉st中安案二审改判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中安,代码:600654)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改判!

根据ST中安近日发布的《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关于原告李淮川、周向东诉被告中安科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仍需担责,但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大幅下降。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材料,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中安消(600654)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或债券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虚假陈述受罚  千余投资者索赔近7亿

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其时,中安消股份尚在停牌。2017年5月31日该公司复牌,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后又停牌3个月,在9月中复牌又是连续10余个跌停才开板。*ST中安成为2017年A股跌幅最大的个股————在其短暂的78个交易日中,*ST中安共吃下23个跌停板,全年累计跌幅为69.65%。诸多股民的损失可以用“惨烈”二字来形容。

2019年5月30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21年5月15日,根据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72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91亿元(另有10名原告已撤诉,撤诉金额为527.52万元)。

上海高院终审判决    招商证券、瑞华担责比例下降    

根据ST中安发布的《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关于原告李淮川、周向东诉被告中安科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此前,2020年11月9日,中安科公告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周向东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5.50元,由原告周向东负担人民币4,791.46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共同负担人民币2,814.04元;原告李淮川的案件受理费6,064.10元,由原告周向东负担人民币4,669.36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共同负担人民币1,394.74元。

刘国华律师认为,二审判决生效,后续投资者索赔案也将按统一裁判标准处理。虽然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资产状况不佳,但招商证券赔偿能力较强,无疑极大地增加了受损投资者获赔的几率。

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未起诉的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根据相关材料,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中安消(600654)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或债券受损投资者。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中安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ST中安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投资者维权联系方式:

联系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020-28163188 电子邮箱:157683587@qq.com。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国华律师简介: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881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刘国华律师超千次接受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易、新浪、凤凰网、《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扬子晚报》、《国际商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多家权威媒体在内的采访,所经办的案件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天津磁卡、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尔康制*、中安消、圣莱达等数十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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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机率几乎为零,如果你买的票非常熊,只会让亏到越来越多让你割肉。连续2年以上亏损会变成ST票。

*ST中安曝15亿造假!600亿市值推手招商证券岂能无责?你怎么看?

对于这个问题,每日经济新闻实习编辑郭鑫认为:

上市公司造假,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尤其是在严监管的背景之下,会让更多的违规违法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下。

*ST中安披露的告知书显示,公司在2015年虚构盈利预测,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15.57亿元。另外,中安消公司还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收入等手段,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5000万元和515万元。

招商证券作为*ST中安借壳上市和随后的历次收购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难辞其咎。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这样低级的失误都不能识别,让人怀疑其财务人员的能力。如果说5000万的虚增收入影响小,尚可以理解,但是虚构盈利预测,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暴涨15.57亿元就不应当再看成是财务审计人员的失误了。审慎原则不仅是财务工作中遵循的准则,更是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企业虚构的盈利的手法也就那么几种,招商证券作为专业财务顾问方,15亿元的失误让人费解。

而更让人意外的是,前述类似的失误在中安消借壳上市完成以后还在发生。招商证券在多个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公告中,均表示对ST中安资产看好和收购提升上市公司盈利的认同。公司在财务顾问的保驾护航下,开始了一系列的买买买,然而公司的股价却一路下跌,从2015年6月12日至2018年1月18日收盘,公司的股价累计下跌近90%,众多的普通投资者被玩弄于鼓掌之间。

虽然招商证券在*ST中安未能完成承诺后,发布了致歉公告,但这一纸文书显然是有些轻描淡写了。财务顾问站在企业的角度思考、维护企业的利益本是职责所在,但在中安消这个案例中,财务顾问并没有做好本职的工作,甚至可能是推手。*ST中安作为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受到证监会顶格处罚是必然,但是招商证券也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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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股民索赔征集公告

【案情概述】

2014年06月11日,ST中安(证券代码:600654)披露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2014年06月11日,ST中安股价下跌至8.44元,跌幅达到17.41%!

【详细情况】

2016年12月23日,ST中安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18年04月15日,ST中安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ST中安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

【顾问律师意见】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因在公示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损害了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2014年06月11日后买入ST中安的股票且2016年12月24日后持有。

【联系方式】

注:如有意聘请律师,律师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收到获赔款项后再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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