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积分可以转移给别人吗(问问积分能否传给他人)

时间:2024-01-11 18:19:31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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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精选8篇(全文)

一、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CreditCard)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指的是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信用贷款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按照理解范围的不同,信用卡有广义信用卡和狭义信用卡之分。广义的信用卡是指发卡机构发行的、证明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的信用,持卡人可凭卡购物、消费或享受特定服务的信用凭证。广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贵宾卡、优惠卡、消费卡、校园卡等各种卡类。其中,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一般由商业银行发行,因此,把它们统称为银行卡。那么,什么是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呢?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是指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没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而狭义的信用卡主要是指由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发行的贷记卡,即无需预先存款就可贷款消费的信用卡。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因此,在我国,狭义的信用卡仅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即先透支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我国刑法中,有一些涉及信用卡的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指明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立法解释实际上把“信用卡”的延展扩张到了与当前金融术语“银行卡”的外延相等同的程度。该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效力,立法解释中关于“信用卡”含义的界定应被适用于解决刑法中信用卡犯罪的认定问题。因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这一概念等同于前文中所说的“银行卡”。

其实,我国关于“信用卡”的概念还有一个历史的变迁。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从当时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的实际情况看,“信用卡”事实上包括了借记卡,因此,当时的“信用卡”概念相当于“银行卡”。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废止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信用卡”概念较之前的规定窄化了,仅指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现行普通高中思想**教材(人教版)在《经济生活》模块“信用工具”一目中专门介绍了信用卡,主要介绍了信用卡的含义、功能及优点。此教材中对“信用卡”的解释,采用的是对信用卡的广义理解。这里所说的信用卡既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又包括消费卡、校园卡等。教材中提到的“银行信用卡”其实是指狭义的信用卡,即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其可以先进行透支消费后还款。因此,教材中的“银行信用卡”并非指银行卡,其不包括借记卡,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2011年浙江省高考文综卷第24题是一个考查关于“信用卡”知识的选择题,题目是这样的:

24.银行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对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使用银行信用卡()。

此题学生错误率相当之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信用卡”这一概念,特别是“银行信用卡”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到位。因为此题中,选项A与B明显是错误的,许多同学认为C选项“既非常方便又十分安全”是正确的,因为教材在阐述信用卡的优点时提到了“方便购物消费,增强消费安全”,故认为选C。而对于D选项“可以获得银行指定额度内的贷款”,认为这一观点教材中没有提到,故认为D选项是错误的。其实,凡是银行信用卡均可以先透支(贷款)消费后还款,这在前文中已有所阐述,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那么C选项为什么是错误的呢?对于C选项,首先我们来考查是否“方便”:使用银行信用卡确实既避免了购买大件商品时携带大量现金,又避免了找零,“非常方便”,但在购买小件商品等情况时,其实并不方便。其次考查是否“安全”:使用银行信用卡避免了购买大件商品时携带大量现金和遭遇假钞的问题,增强了消费安全,但增强了消费安全并非是“十分安全”,只能说是相对安全,因为使用银行信用卡还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比如:个人信息泄露,信用卡很容易遭盗刷;疏忽大意逾期未还,不仅要多交滞纳金,而且存在不良记录致使信用受损;信用卡被伪卡集团非法复制造成损失,等等。因此,不能说使用银行信用卡是“十分安全”的,其还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一、概述

2014年3月11日,腾讯和阿里巴巴几乎同时宣布将发行网络信用卡的消息,然而,三天之后该业务就被央行就发文叫停。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网络金融创新的大讨论,网络信用卡将何去何从?随后,央行的态度有所松动,《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意在为网络信用卡业务的实施做好制度层面的准备,表示对于网络信用卡只是“暂停”而非“叫停”。

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网络行用卡以传统信用卡业务为基础,实现了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网络化。以支付宝为例,客户只需关注支付宝内的公众号,即可在线申请网络信用卡,发卡行会根据其消费记录等信息批准授信。

笔者认为网络信用卡的实质在于审批过程的网络化。事实上,随着网银业务的发展,银行通过网络提供金融服务并不鲜见,然而这些业务仍然需要申请人到业务大厅进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业务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而且要提供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需要30天左右方可得到批准。网络信用卡的审批过程则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微信信用卡可以做到1分钟完成审批,即时可用。

网络信用卡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授信基础不同于传统信用卡。传统信用卡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网络信用卡则不然,其授信的核心依据是消费能力,也就是所谓的“用户等级”进行授信。然而消费能力未必能客观地体现经济实力,消费频率与还款能力也并不相关,有时甚至成反比。

网络信用卡的发行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电商和发卡银行,三者之间或是服务合同关系或是业务合作关系,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利益博弈复杂,所以,出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高效的考虑,法律就该类主体之间协议多安排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一方面,发卡行与电商之间是合作合同关系,其实质在于电商将其拥有的大量用户资源提供给银行,而银行则利用其合法金融主体的地位发行网络信用卡。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是否会侵犯第三人,即客户的隐私权?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及的。其次,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的内容是合作发行网络信用卡,那么电商的主体资格又颇值得商榷,因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开展信用卡业务。

另一方面,客户与发卡主体的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商业银行和用户,那么电商地位几何?出现恶意透支等现象后,电商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主体提起诉讼?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网络信用卡的申请依据是格式合同,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是值得法律完善与思考的问题。

金融业务素以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而著称,网络信用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

相结合的新生事物,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正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性不言而喻,这也是央行态度摇摆不定的本质原因。然而,因噎废食与固步自封是不切实际的,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对网络信用卡的有效监管。

首先,网络信用卡的审批由于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出现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风险极大,对此可以采取关联实名张账户的方法进行规制。央行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制度构想。在同一个支付机构的所有支付账户同一个银行实名账户相关联,对于支付账户的充值、取现等业务则通过该实名账户实现。实名账户就成为银行控制持卡人网络支付账户的纽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持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加客观合理地授信。持卡人发现网络支付账户有被盗用、冒用的风险时,也可以通过关闭实名账户的方式冻结网络信用卡,避免损失。

其次,健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级。我国现阶段规制信用卡业务的核心法律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性质上属于**规章,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与网络信用卡相关的法律尚属空白,所以应当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立法级别,以保护持卡人权益为中心,坚持加强金融风险控制,逐步与国际信用卡惯例接轨的总体思路。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接受这一新生事物,同时加强法制建设,让其在法律框架完善与发展。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

[2]蔡秉坤.我国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制完善思考[J].兰州学刊,2013(3).

[4]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5]杨军伟.论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的完善[D].西北大学,2008.

高度同质化不利于信用卡市场发展。由于交易网络、政策法规、流程管理以及信用政策等框架限制,同质化已成为信用卡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问题。各商业银行信用卡目标群体定位具有高度趋同性,而附加服务也*限于积分方案、减免年费、发卡礼品、开卡礼品等形式,缺乏根本性区别,忽略个性化开发,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信用卡的同质化导致了各行在营销过程中频繁使用价格策略,既降低了各行的信用卡业务收入,也不利于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信用卡风险隐患。各商业银行为了率先赢得信用卡市场的占有率往往放松风险控制。通过对大兴安岭国有商业银行信用卡发行的调研,发现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一是低门槛进入。辖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成立了专门的信用卡营销部门,为了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信用卡业务指标,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纷纷降低信用卡申办门槛,只要办卡人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证明,就可申办具有相应银行授信额度的信用卡;二是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些营销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卡奖励和更好的业绩,往往默许甚至建议一些没有达到金卡信用度的客户采取提供不实或虚假工资证明等手段来提高信用额度;三是对办卡人资信状况掌握不全面。对于办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各行基本依赖于办卡人的自报或从业单位的证明,然后对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后就予以核准。这些行为无形中增加了信用卡的风险。

信用卡售后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客户需要。地市级分行信用卡部门只注重把信用卡推销出去,而不注重售后服务工作,营销与售后服务出现脱节。在调查中发现,营销人员在营销信用卡时只片面向客户介绍信用卡的好处和客户享有的权利,而对客户如何使用信用卡和客户应履行的义务很少提及。很多对信用卡特点不了解的客户,为了小礼品或听信营销人员的游说而办卡,而对如何使用信用卡并不十分清楚,经常会出现被银行通知信用卡欠费并要求给付滞纳金等情况,这样就导致了客户与银行纠纷不断。其次是客户投诉渠道不畅通,银行内部互相推诿。地市级信用卡部门让客户投诉信用卡中心,而信用卡中心又会将责任推给营销部门,这就导致了客户对使用信用卡的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信用卡的进一步发展。

支付环境建设与信用卡发展速度不匹配导致信用卡使用率下降。比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个别商户往往会安装几家商业银行的POS机,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另一些商户为了少交手续费,经常以POS机出现故障为理由限制客户刷卡消费,这样将导致信用卡使用率下降。

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制度不健全。目前,国内各家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循的是人民银行1999年1月27日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已明显滞后,对很多问题如信用卡非法套现等情况无法监控。银监会成立以来,也没有针对银行卡的管理出台新的办法和规章制度,只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92条、93条对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行为和持卡人的透支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虽然2010年8月11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但距离颁布实施还有一段时间。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策略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吸引新客户的新兴业务,较低的成本使银行能够发展零售业带来新的利润来源。自新世纪以来,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但与信用卡业务机制已经很健全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差距仍然很大。缩短乃至追上这种差距,需要科学合理的营销策略。本文拟对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策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1.立法建设不健全

由于信用卡属于新兴业务,**和相关部门对这一业务的认识还很不够,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不够健全。但是对于开展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是营销活动必不可少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相应的营销活动。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说体系建立的滞后,使得商业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部门具体要求和竞争范围存在疑问,容易引起纠纷,影响正常营销活动的开展。目前信用卡业务主要还在从属于一般银行业业务的法律法规下,比如:《银行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关于规范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限性很大,对许多信用卡业务没有专门的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和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管和指导信用卡业务,使得目前的信用卡市场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说目前尚没有明确的针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的惩罚办法,只能根据《刑法》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判决,效力低、不明确、漏洞明显;目前仍然缺乏对银行、特约商户、消费者等信用卡相关的参与方的准入条件和权力、责任、义务的明确规定,这给信用卡业务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和不确定因素,也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信用卡业务营销活动的开展。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一样,信用卡市场最重要的信用评估在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只有深圳、上海等城市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就是说,我国信用评估体系距发达国家全国性甚至跨国的网络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这个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营销业务时,无法实现对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收集和评估,也就客观上增大了发卡后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

如果单从数量、品种和功能来看,我国信用卡业务目前在整体上已经十分丰富;问题在于,从整体的业务营销来观察,就会发现产品同质化的情况十分严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不仅仅体现在产品的定位上,更上升到了产品增值服务以及其他的金融功能也在同质的不良*面。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南航明珠信用卡与招商银行的国航知音卡,真情卡与华夏银行的丽人卡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同质化现象。银行自身应对信用卡业务的创新能力不足是主要的原因,这也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营销的定位有问题。可以看到的是,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把竞争主要放在了数量上而非质量上,单纯地追求数量和短期效益,比如发现对手开发新型业务后立即模仿跟风,而忽视了长远发展最需要的质量和创新。各主要商业银行均承认,目前所发行的信用卡中百分之八十左右为“睡眠卡”,或者说“死卡”。原因在于消费从目前的信用卡营销上看不到差别和创新之处,缺少特别的吸引点,信用卡办理和使用的积极性就逐渐减退,导致大量“睡眠卡”的出现。从银行的角度看,这种同质化的另一结果,就是信用卡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营销成本,拉低了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利润。

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的营销渠道还比较单一,仍然是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直接联系,虽然在近年来增加了营销人员推荐和其他金融产品捆绑销售两种方式,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总体情况仍然单调。比如说员工推荐,许多银行员工为了完成银行的“强制性”办卡任务,利用关系网办理信用卡,任务完成了,银行信用卡数量也增加了,但是增加的基本上都是“睡眠卡”;还有信用卡积分、抽奖、返现、刷卡馈赠、折扣等,往往与活动同时的是大量的限制条件,消费者使用起来极其复杂,笔者就有亲身的体会。呼吁银行能够加大信用卡营销的渠道拓展和业务开发的创新力度。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逐步完善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框架体系建设

我们在充分调研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进一步对信用卡业务的范围、市场准入和相关监管措施上,加快立法进度。必须明确信用卡监管部门、明确其运行的职责、监管的范围和惩罚措施;必须明确信用卡各参与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信用卡犯罪的制裁措施,减少信用卡交易的风险,从而为信用卡营销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

必须尽快建立并加快完善我国的信用评估办法和体系,由**相关部门主导建立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并在市场和社会实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征信的内容和机制。

前文提到,目前信用卡业务的功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加的消费需求,银行必须紧贴市场需求,加快新业务、新服务的开发和设计,形成良好的创新流程,能够敏锐地跟上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在营销渠道的拓宽上,必须采取多元化道路,片面地追求数量没有意义,现代营销手段和理念可以充分地运用到信用卡业务的营销策略上,以优质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取胜。

参考文献:

[2]陆彬.运用整合营销拓展信用卡业务[J].中国信用卡,2004(02)

关键词:银行信用卡;风险特征;风险成因;防范对策

当今社会,银行信用卡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载体和个人金融业务综合平台。但在银行信用卡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客户投诉、经济纠纷、欺诈案件也令各家发卡行及行业管理部门烦忧。如“银行卡还在身边,却在其他国家被盗刷了,该怎么维权”,“信用卡的副卡被盗了,我是主卡持卡人,该怎样防范风险”,“听说网上有复制银行卡设备的,担心将来的金融IC卡是不是更安全”等,有关银行信用卡使用安全的一些问题让许多持卡人感到担心和困惑。如何加强银行信用卡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保护信用卡合法使用者的正当权利,无疑成为银行业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银行信用卡风险特征

信用卡作为一项具有独特性的个人银行业务牵涉到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等多个环节,其风险也是伴随于这些环节而产生。

(一)内部管理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包括决策风险和操作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因为决策的改变而导致信用卡发卡行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是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银行资金损失,或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作案,引起发卡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隐蔽性强以及危害性大,一旦产生将对银行声誉造成最严重的打击。

内部管理风险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引发的风险。比如,没有建立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不明确、一人多岗现象普遍,导致内部管理不严谨;另一方面是重要岗位控制风险。信用卡的空白卡管理、制卡过程、密码信封管理、成品卡邮寄以及授权等岗位,没有制定详尽的、可操作的流程制度,导致内外勾结、盗取密码、串通作案。

(二)外部欺诈风险。包括蓄意欺诈、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伪造涂改进行作案造成的风险。主要是伪造他人资料申请信用卡欺诈银行资金。在各类银行卡风险中,外部欺诈风险是目前最易发生的一类风险。随着全球信用卡的银联结算渠道畅通无阻,信用卡欺诈行为日趋猖獗,并且在欺诈的手段和方式上花样百出,还有的在走集团化模式的欺诈。

欺诈的实现渠道主要有三种:ATM机取现、POS机套现(消费)或网络(电话)转账。实行欺诈的大多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在不同银行申办多张信用卡,短期内持多张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频繁消费,甚至套现、转账等,透支到一定程度后弃卡,使发卡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三)特约商户交易风险。主要是指特约商户非法交易或违章操作引起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资金损失的风险。特约商户交易风险主要体现为两类:一类是部分不法商户提供信用卡套现交易,为实现犯罪目的提供了渠道,引发交易风险;另一类是特约商户非法交易或违章操作引发的风险。

目前,犯罪分子挖空心思利用POS机具的便捷功能勾结不法商户假性消费,将伪造交易消费方式若无其事地使用在正常交易中洗白“黑钱”;有部分商户自身就与不良持卡人勾结,将虚拟交易混同在正常交易中套取现金进行洗钱,或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非法交易在其POS机刷卡套取现金洗钱;还有些商户甚至串通不良持卡人在POS机具上装载测录仪器,盗录磁条信息,然后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再默许共同使用伪卡来洗钱或从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

(四)持卡人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持卡人在申请到信用卡后,由于持卡人经济状况的改变或社会发生变化,造成持卡人不能还款的风险以及某些道德恶劣、蓄意透支而不还款的道德信用风险。由于信用卡申办完全免担保、免抵押、免保证金,导致了信用风险是发卡行最主要的损失来源,直接影响发卡行利润。

当前各行在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上,盲目扩展,对卡部人员的发卡量采用严厉的数字考核,甚至临时招聘大批量人员专门从事营销信用卡,而对客户授信未予以严格把关,发卡对象开始向高风险群体(比如没有稳定收入的在校生)扩展。为了达到营销目的,一味满足申办人的口味,将授信金额成倍数放大,为这类人群过度消费、参与高风险投资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为发卡行埋下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一)持卡人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很多人在办卡和使用卡的时候养成了很多不良的习惯,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不正确签注“限办理银行卡使用”字样,认为复印件可以到处留存,这是风险意识较淡中的通病,将埋下风险隐患;有些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不注意保管密码,在电子自助终端机具上办理业务时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既不注意观察周围人的动静,也不首先查看机具是否有被人为改装的痕迹;还有的密码设置过于简单,采用生日或“000000”、“123456”、“666666”等容易记忆的数字组合作为密码,甚至在银行工作人员提醒持卡人到ATM机修改密码时也无动于衷,一直沿用银行设置的原始密码,一旦银行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被盗,就很容易造成资金损失;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吸取教训,在任意一台电脑上就使用信用卡办理业务,这些均给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1.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目前,信用卡已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支付工具,但许多持卡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不懂得如何安全用卡,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很多发卡及收单机构对风险防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风险管理会影响业务发展,存在重规模扩张、轻风险防控的现象,在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滥发信用卡。

几年来,我国**在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建设上在不断地加强和完善,新的《银行卡条例》也将出台。但从总体上看,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相比,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滞后,如对非法中介套现行为如何打击的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制裁依据,银行往往束手无策,只能采取取消商户资格、收回刷卡机具等被动措施,难以控制这种现象的泛滥。

信用卡业务关系中涉及监管部门和发卡机构、商户、持卡人等多个主体,因此其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各机构的协调,不断扩大联合防范机制的广度和深度,以达到共同防范的效果。特别是中国银联作为各发卡成员机构的合作沟通平台,要加强协调,使现有的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更加完善、“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运作更加充分,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2005年人民银行正式推出了个人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给各发卡机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发卡机构借助这个平台,能够加强对信用卡申请人个人信用情况的了解程度,提高了交易双方的透明度和诚信度,有利于减少欺诈交易的发生。

但由于征信系统初步建立,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待加强。另外现有的征信系统仅包括了个人的银行信贷数据,对于其他行业暂不包括,其信用内容和社会影响力有限,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发展。

现有信用卡的风险管理方法较为落后,缺乏科学化、技术化和系统化的分析管理手段,同时,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员也相对缺乏。以上这些不利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发卡机构应加以重视和克服。

目前,我国信用卡发卡规模急剧增加的同时,信用卡业务风险逐渐增大,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完善信用卡业务防范措施势在必行。因此,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建立防范措施。

1.加快信用卡的相关立法建设,改善用卡环境

当前,**应加快信用卡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信用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信用卡犯罪者予以应有的处罚,为信用卡消费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的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环境。切实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快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将分散于《刑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加以整合,有效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形成有利于银行卡风险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

2.进一步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实现全方位的信息资源共享

信用卡存在信用风险的本质因素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可在最大程度上控制此类风险。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银行间信息数据资源共享,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加大信用卡犯罪的防范力度,为迅速确定能否给予客户授信及适当的授信额度提供依据。

国内发卡行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信用卡个人风险管理系统,加以改进,建立先进的风险预警系统,对持卡人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对开卡后立即连续取现或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做到及时跟踪,加大对持卡人的监测力度。建立风险预测模型,强化对持卡人的信用分析和用卡情况的监测,定期向信控人员提供具有高风险倾向的持卡人名单和不良商户名单,实现自动监控,将管理关口前移,由被动防范变为主动规避。

4.建立有效的催收体系,完善催收手段,控制风险水平

催收追讨工作是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保证资产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保证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要不断加大催收工作力度。发卡行必须在推出信用卡产品的同时,建立配套的催收机制和流程,充实催收人员,针对不同的逾期客户,采取不同措施和配置不同的人员,辅以奖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对不良透支进行有效控制。催收工作是提高银行收息率、增加盈利水平的重要手段,催收业绩的高低直接涉及信用卡效益。催收部门不仅仅是成本部门,还可看作为盈利部门,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防范内部操作风险方面,发卡行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文化建设。风险控制文化是指全体员工在从事业务活动时,遵守统一的行为规范。主要有:①建立规范的、科学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保证该项业务的规范操作。②明确发卡机构业务部门的职权、分工、责任,做到每个员工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③统一信用卡业务客户准入、征信调查、授信、催收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做到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点都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要单证和重要岗位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权限审核批准或双人复核制度,避免单人操作可能带来的漏洞和风险。⑤建立必要的监督复核机制,实施定期检查制度。

6.信用卡业务与保险业务相结合,转移信用卡业务风险

“除了误工损失外,还花费了近8万元。”对此,不仅有人怀疑,为了千余元的欠款,花费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到底值不值?而尹胜民则认为,“现在不是钱的问题,我就是想让光大银行给我公开道歉。”

是什么理由让这个年轻人走上了一条比“还款”要艰难百倍的维权道路?尹胜民与光大银行的故事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0年4月13日,尹胜民接到一封来自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的名为《关于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通知书》的函件。信函称:尹胜民拖欠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和利息1000余元,若不在3个工作日里偿还,将起诉其至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当时我母亲很慌,打电话告诉我这件事情后,并主动提出代我偿还1126.97元,但我拒绝了。”尹胜民说。

尹胜民从光大银行获悉,在他名下有一张名为“新浪音乐卡”的信用卡。“当时我在上海,便立即向上海市徐家公安分*报案,但因案发地点在成都,所以上海公安*并未受理。”尹胜民告诉记者。

始料不及的是,同年9月2日,尹胜民再次接到来自该律师所的函件,金额又增加至1306.66元。

至此,尹胜民开始了与光大银行漫长的“谈话”之旅。

颇为戏剧性的是,尹胜民在自已维权1年之后,这张隶属于尹胜民的信用卡莫名其妙地消失了,且尹胜民的征信记录上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痕迹。

根据第二封函件的内容显示,截至2010年8月,该卡已有300天。也就是说,如果这些欠款是来自该卡的首笔交易,那么,该卡至少是在2009年11月前被批复下发的。尹胜民表示,他的身份证曾在2008年8月遗失,但当天就进行了挂失,并进行补办,此后身份证便从未丢过。

让尹胜民郁闷的是,每次与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时,对方都会问他“你要多少钱?”而尤其让尹无法接受的是,对方在交流中显现出的傲慢:“尹先生,你这样的事情其实还有很多,其他人都没找我们,偏偏你反应如此过激。”

尹胜民想要去法院起诉光大银行,但又缺乏相关的资料。而尹胜民表示银行有错,银行却说,“你要证明我们有错,拿证据啊?你要说我们有错,你就起诉我们啊?”

尹胜民告诉记者,2012年初,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一位经理私下曾向他透露,在他多次投诉信用卡被冒办后,光大银行内部曾调查过他的办卡资料,结果发现申请材料上只有姓名和身份证属实,其他资料均为捏造。

而按照银行业的通行做法,在申请人递交信用卡申请材料后,银行会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访,确认地址、工作单位、财产等信息。同时,监管层也规定,发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除此以外,该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就目前资料来看,显然是由于光大银行的过失,导致不法分子盗用尹胜民的姓名和身份证资料骗取了信用卡。光大银行和尹胜民之间是没有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尹胜民并不用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这一违反公司内部尽职调查程序办理的信用卡是不能约束尹胜民的。”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认为,如果查实尹胜民被别人冒名办卡,那么就是银行未尽到自己的审核义务,应该由银行承担相关责任。尹胜利虽有不慎丢失身份证,但在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尹胜民的事件并非孤案,其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信用卡在审批环节上存在违规现象,从而导致信用卡问题不断。

一位国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银行对于客户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一般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即可办理。“现在银行间业务竞争激烈,拉新客户办卡的压力很大,有时只要对方提供个身份证号码,填写张申请表就可以办卡了。”

如此一来,冒用他人个人信息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件不断发生。2008年2月,某银行一次性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提起98起诉讼,追讨信用卡债务。法官办理该案时发现,其中大部分纠纷均系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所为。据法官介绍,98起案件中,仅有30多人是真正自己办理的信用卡,其他全是别人冒名办理的。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明告诉记者,从近几年法院诉讼案件的信息显示,随着商业银行不断加大信用卡发卡量,但并未在申请人审批方面过多关注,致使银行审批环节出现多处瑕疵,由于未能完全甄别申请人资信,很多不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成功申请到信用卡,而这其中不乏光大银行的案例。

对此,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人士表示:“发卡银行应完善资信审核制度,加强对发卡环节的监督;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规范管理,严把发卡审核关,采取多种审查手段、多种技巧进行资信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不予核发。”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目前在国内的市场规模和特点分析

1.我国金融机构近几年来在发卡机构、发卡量、特约商户、ATM机、POS机都有了较快的增长。至2007年全国已有130多家发卡银行,发卡量达7.62亿张,特约商户达30.6万户,POS机布放量达45万台,ATM机布放量达6.8万台,建立了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受理网点、服务机构以及全国统一的跨行业务网络。

2.联网通用的目标基本实现。2002年实现了联网通用“314”目标,2003年基本实现地市级以上城市联网通用,2004年联网通用范围向部分经济发达的县延伸。同时,联网通用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夯实了联网通用的基础。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建成使银行的很多缴费、收费业务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同时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完成信用卡跨行还款。

3.人民币银联卡使用区域不断得到拓展。2004年1月18日和9月8日,内地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联卡分别在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实现受理;2005年1月1日,人民币卡开通了新加坡、韩国、泰国的受理业务,首次在真正意义上走出国门,并且中国银联还在欧盟开通了银联卡的境外使用。

4.信用卡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支付渠道不断增加。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银行卡的应用空间。

5.市场分工逐步细化,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银行卡产业集群初步形成。

(一)无度的发卡造成大量睡眠卡的产生。为了更好的争抢市场份额,银行大多要采用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向消费者办理信用卡,而消费者在办理信用卡时,也是因为喜欢相应的礼品来办卡,而不是以所需办卡,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但有各家银行的信用卡,而且也拥有同一家银行多张信用卡,而实际使用的仅为一至两张。

(二)受理市场规模不足制约银行卡成为现代化的支付工具。持卡人办理信用卡的目的是以最少的现金量来实现生活的考标准化,但由于目前能够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场所难以满足持卡人的需求,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卡的发展。

(三)信用卡的办理对消费者的影响程度低。信用卡一词应该具备“一卡在手,信用至上”的含义,应该让人能够真正体会到办了信用卡证明的是本人在信用上是诚信之人。而实际生活中,在社会的大环境下还没有培育出持卡即代表信用的理念,造成对信用卡抵触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安全问题尤为敏感。恶意透支、随意性强,标准不统一是安全问题的关键,随着发卡量的加大,银行没有将信用与卡的使用紧密相连,由于考虑的安全问题比较多,一方面一些信用很好的客户在额度的管理上过死,另一方面为了实现一些发卡量,而对一些信用较低的消费者也进行了发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卡的质量。

(五)银行的考核体系造成发卡人员单单的追求发卡量而忽略规章制度的执行,使办卡之初就埋下了风险隐患。

(六)无度发卡暗藏的风险随着追求中间业务收入的日益激烈,各商业银行卡中心开始了发卡大战。他们一味的向下下达营销指标的任务,而为了完成指标,各家银行均把目光盯住了各大院校,新生的入学是银行发卡的一块血拼的战场,在发卡的过程中,不惜成本,不考虑后果,只要是学生,就能够发卡。于是,透支欠款司空见惯,没有有效的保障,没有对学生信用的约束,使其成为信用卡发卡工作的一个毒瘤,隐藏着无限的风险隐患。

(七)法律监管不健全目前,调整中国银行卡业务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未经授权的支出的责任。

三、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对策思考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着手解决信用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创新,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

(一)商业银行本身从提高盈利能力和规避风险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1.优化考核体系,将发卡量与质量并重进行考核,以更好的规避发卡人的操作风险。

2.实现银行卡多功能化,使持卡人通过所持有的信用卡能够实现其生活中能够涉及到的各种场所的消费。如:当前的交通一卡通,即可在汽车上使用也可作为消费卡进行消费等。

3.进行实实在在积分的馈赠。刺激用卡消费积分制是国际银行卡业务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但积分应该是一种真诚的回馈,而不是架子的摆放,应该更多的考虑如何让客户享用积分,从而更好的使用信用卡。例如中国移动通过短信赠送电话卡,通过邮寄将实物送至客户手中等。4.重视市场推广和服务工作。每个持卡人在银行均留有详细的地址或电话,所办卡的类型也有详尽的记载,结合各种要素,银行应该更多的在发卡后重视对持卡人的服务,这样才更加有利于对信用卡的进一步推广。

5.风险评估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是培养消费者信用理念建立的基础,同时,在各种消费过程中能够使商户就消费者的信用能够有直观的了解,也将推进商家的使用。信用的建立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就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1.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出台,创造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信用卡产业的全面规范发展。

2.构架信用卡消费的监管体系一是要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信用卡消费的监管。二是要加强对外币卡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外币卡转移外汇资金、进行洗钱等行为的发生。

时间:2023-08-3009:54:00

可以帮别人支付宝信用加分吗?

不可以的,

芝麻积分是对个人信用的一个综合判定,所以不能互赠。当然不可以把自己的支付宝信用给别人使用了,只能自己使用。

支付宝的信用就像是个人征信一样,是根据你的支付行为来判断的:提可以提,他肯定要用你的账号了,这样有风险,还给你要费用。

征信积分可以给朋友拉高吗?

征信积分是根据个人信用记录和还款情况来评估的,不可以直接由朋友来提高。征信积分是个人信用的体现,只能通过个人的信用行为来积累和提高,如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等。因此,不能依靠朋友来提高征信积分,每个人都需要自己负责维护和管理自己的信用。

问问积分可以转移或赠送吗?

不可以的小心被封

重磅 | 雄安新区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办法公布!_亲亲小保

平地建城,雄安新区的崛起再次让世界见证了奇迹。新年伊始雄安新区的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办法也已经正式公布,关注雄安新区发展的小伙伴一定不要错过。

雄安居住证的优势:

持有雄安居住证可享受6大公共服务:①基本公共就业服务,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③义务教育,④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⑤公共文化体育服务,⑥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7方面便利: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③机动车登记,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⑤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⑦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申请条件:

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可直接申请。

居住证申请材料:

注: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申报方式:

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证申请费用: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

注:居住证登载信息发生变化、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换领或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居住证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享有相应的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办事便利。符合雄安新区积分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积分落户适用人群:

除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籍转移人口、引进的人才、原籍雄安新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直系亲属投靠且按相关规定可在雄安新区直接办理落户的人员外,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积分落户的条件:

①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

④属于雄安新区引进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员

积分落户指标组成: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三项指标累计得分为申请人积分。

基础指标: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

加分指标:荣誉表彰、创新创业、个人纳税。

减分指标:违法行为和不良征信。

积分标准:

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五项指标。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超过45周岁的,每超1岁,少积1分。

申请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积46分;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积32分;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积24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积18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积12分;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积6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

申请人取得正高级职称的,积50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积24分;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积8分;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积4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分,不累计。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的,积3分。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每满1年的,积1分。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雄安新区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办理登记备案并依法纳税的租赁房屋、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加分指标包括荣誉表彰、创新创业、个人纳税三项指标。

申请人获得国家级荣誉表彰的,加50分;获得省级荣誉表彰的,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荣誉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申请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创新型、示范性产业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加24分。

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5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奖项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创业并带动10人以上稳定就业的,加12分。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再加3分。总分不超过48分。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入库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均5万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金,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根据企业在雄安新区缴纳的税金,按照其出资比例计算个人纳税额,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申请人近5年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20分。

申请人每有一次一般失信行为的,减3分;每有一次严重失信行为的,减12分。

积分落户每年受理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积分落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场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公共服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服务部门提出申诉。

公共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计划,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拟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

北京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非北京户籍人员:符合雄安新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才认定标准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其他非北京户籍人员:可按照办法规定申请积分落户

·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自动延期是否有效?

企业人事代理、灵活用工、人力资源外包、福利管理…

社保公积金缴费、社保公积金查询、社保卡补办、社保转移…

积分如何转让他人?

加分、落户、减个税,个人捐款可以有!

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即将上线,相比旧版个人征信更为严格了。

从上图可以看出,2019年的新版个人征信,一旦个人有了不良信用记录,将很难消除,甚至会严重影响个人以及家庭的生活。

一、什么行为可能影响个人信用?

想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下这些事项不能有!

1.信用卡逾期不还;信用卡没有按时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金额。如果您有信用卡到期且暂时还不起的,一定要记得先还最低还款额!

2.贷款逾期。银行贷款、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的逾期记录都会上传至征信系统。

3.费用调整造成的逾期。有的银行利息是浮动调整的,特别是房贷,如果房贷利息上调,业主还是按原来的还款金额还款,就容易造成逾期。

4.第三方担保造成逾期。如果为别人做了贷款担保,虽然你不是贷款人,但是若借款人逾期或不还,担保人的个人征信也会有不良记录。

5.信用卡年费造成逾期。大部分银行在开通信用卡之后就会产生年费,而且一年之后要消费满一定的次数才可以免年费。有的人以为开卡之后只要不刷卡消费就不用还钱,但是实际上会有年费存在。如果刷卡次数未达标,也没有还年费,那就会造成逾期。

6.频繁查询个人征信。如果短期内多次查询个人征信,也会影响个人征信。

7.短期申请过多信用。有的人对于信用卡推销来者不拒,短期之内申请过多的信用卡,每申请一次就会调用一次征信报告。这同样会给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

8.欠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交税而未交的情况。

9.未执行民事判决。如果涉及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并发布之后,没有按时执行的,会影响个人征信。

10.电信欠费记录。电话欠费看着是小事情,但是如果长期欠费不交,也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11.旅游过失行为。游客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追责机制,并且与征信平台对接。空闹、随意扔垃圾、随意刻字留言等不文明行为都会影响个人征信。

此外。地铁逃票、闯红灯、酒驾等不文明行为也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如果因为上述行为导致个人信用产生了不良记录怎么办?还有没有补救措施呢?

比如,镇江市2019年正在建立的个人信用评分机制就规定了,银行信贷逾期和公共服务缴费拖欠,拒不履行司法判决、行政处罚、交通违章等失信行为会影响个人信用分。同时,志愿服务、义务献血、慈善捐款,以及部门行业表彰等作为守信行为将会加分。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多做好事加分来消除曾经的信用减分。

1、积分入户

慈善捐款除了可以带来信用加分,还可以作为很多大城市积分入户的加分项,比如杭州就有这个规定。

除了信用加分和积分入户,慈善捐款还可以减免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的慈善捐赠税前扣除需要取得相应的凭证,例如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开具给捐款个人的**。

时代在进步,电子**的应用也越来越普及,近日,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首张捐赠电子**在支付宝里产生了(如图)

在支付宝里搜索“爱心捐赠”,进入界面后,在“查询公益项目”搜索框中输入“电子**”,会看到所有支持电子**开具的公益项目。目前只有六个项目支持开具电子**,都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项目。

小编觉得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代表了未来发展的趋势,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慈善项目纳入电子**开具范围的。

所以,大家以后在做慈善公益事业的同时,可以十分方便地取得**作为凭证抵减个税,当然啦,做慈善还可以给自己的信用加分,“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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