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吗(金融债券利息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时间:2023-11-30 21:29:45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一、正面回答企业投资金融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征收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利息支付方利息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不会免所得税。国债、铁路和地方**债券是有政策指导可以免税的。二、分析只有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企业收入的记入应纳税总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纳税。收到后计入投资收益,减除免税的部分,剩余进入利润中计算缴纳所得税。三、金融债券分为哪几种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则称为贴现债券;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
请问企业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是否可以免交所得税?
是的,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所得,在企业年度汇算时,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出来,不交企业所得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税法规定。 因为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你为买国债等而收到的利息收入免税。 除此之外,其他你任何的收入来源都要征个税。
国债利息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到现在为止,一直对银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利息税的三个理由一、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阶层,加重了这些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征收利息税使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重于高收入者;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征收范围,一些高收入者通过逃税手段避税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二、1999年-2006年七年多来,征收利息税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放慢,反而以每年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末,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已上升到16.66万亿元。三、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由当年通货紧缩变为当前轻度和*部的物价上涨。2008年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3.4%,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2.44%),意味着存款实际利率已为负数。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就很有些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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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金融债券带来的利息收入,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当金融债券持有超过一定时限时,其利息收入即不再被认定为税收的个人所得,从而可以免征所得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在规定时限内出售了债券,则其利息收入仍会被视为税收的个人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拓展知识:此外,投资者也可享受其他形式的免税政策,如金融债券期货交易所事务收益免征所得税,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购买基金产品以及家庭财产保险获得部分免税收益。
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2008年)A.国债利息收入B.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C.居民企业直...
正确答案:ACE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析 - 知乎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缺乏资金而对外借款的情形很常见,比如,向银行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甚至向个人借款。对外借款是需要支付利息的,那么,企业支付的利息都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除了税前扣除涉及的风险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涉税风险?笔者通过本文,将企业对外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风险进行解析,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将放款方区分为三类: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其他企业)、自然人。以下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就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涉税规定进行解析,具体如下。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比如,某制造企业2022年初向当地某商业银行借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5%,按季度支付利息,则2022年该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注意: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需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即需要取得金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下同),因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到抵扣,取得增值税普票**即可。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种特殊的借款业务,那就是“统借统还”。所谓的“统借统还”,顾名思义,就是“统一借统一还”,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一般来说,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如果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可以开具免税**。统借方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税前扣除,资金使用单位凭统借方开具的免税**税前扣除。
如果,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相当于统借方从事贷款业务,需要向资金使用单位开具正常的利息**,资金使用单位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还有,针对统借统还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有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注意:这里的“合理利息”,应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再者,分配比例要合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统借统还符合上述规定的,借入方也可以制作利息分割单,借入方以**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使用借款的单位以分割单和**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在实际经营中,因向金融企业借款,限制条件较多、放款速度较慢,为了快速取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少企业都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那么,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呢?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比如,某制造企业向当地另外一家制造企业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8%,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那么该企业税前扣除的部分只是按5%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详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提供的时间。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最晚到汇算清缴时提供也可以。
2、这里的金融企业,并不是特指银行,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3、“利率情况”的范围,*限于本省。当然这里的本省,还应当包括本自治区和本直辖市。为什么*限于本省呢?这是因为各个省之间经济发展差别较大,用本省的数据,更能反映当地的利率水平,更加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4、这里的“利率情况”必须是红头文件或其他公告性文件,还是可以用网站宣传的广告性资料等,这个政策并没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四川省税务*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函”中有这样的表述:公告要求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不必然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企业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网页截图、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非正式材料。
注:上述四川省税务*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所以,针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范围内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而实现最多的税前扣除。
(三)针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新增相关规定,即财税[2008]121号,内容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1、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实际支付”,即只有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必须要做到“实际支付”,防止利用关联方挂账,转移利润,逃避缴税。
2、限额扣除。如果放款方属于非金融企业,借款方的利息支出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3、债资比。以一般企业为例,在符合前面两条的基础上,如果债资比超过2:1,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这里的“债资比”是什么意思呢?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指的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注意: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同于一般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这样规定: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4、“债资比”应用的方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一致,都属于从投资者指向被投资者,此时被投资者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同时,A企业又借款给B企业,则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需要考虑债资比。
如果,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不一致,无需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但是,B企业借款给A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不需要考虑债资比。
举例说明:2021年A企业投资B企业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2022年初,因B企业急需资金购买设备,A企业借款5000万元给B企业,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12%,每年年末支付利息。2022年12月,B企业按照约定支付A企业利息600万元。假定可比金融企业的年利率为10%,债资比按投资额计算。请问:B企业2022年该笔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为多少?
根据相关规定,B企业利息支出需要考虑:实际支付、可比利率及债资比,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部分=2000×2×10%=400万元,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600-400=200万元。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此,借款企业如果想要摆脱债资比的限制,最好事先提请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避免业务发生后产生纳税争议。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总*答疑如下: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综述,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利息的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证明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则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尤其是向股东借款,这种情形也比较常见。那么,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又如何税前扣除呢?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属于关联方借款,应该按照关联方借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利息是否实际支付。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其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签订借款合同且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另外,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不管是否为关联方)支付利息时,需要由对方代开**予以税前扣除,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给大家解析的都是利息支出费用化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予以资本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以折旧、摊销等方式税前扣除。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部分,即使计入资产成本,折旧摊销时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只是改变了税前扣除的形式,并没有“格外开恩”,因此,不得扣除部分仍然不得扣除。
以上是笔者就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所做的政策解析,希望给企业及企业财税人员带来帮助,尽量规避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
文章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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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是不是免税的?也就是说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企业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是否可以免交所得税?
是的,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所得,在企业年度汇算时,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出来,不交企业所得税。
股票利息为什么不能抵税 企业债券利息可以抵税吗-RB螺纹钢期货交易网
一、为什么国债利息不征税,计税基础会等于账面价值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没有错。但是国债的计税利率是0税率。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按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扩展资料: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债利息收入
公司在经营盈利后,将利息当做是对投资者的一项财务支付,而非公司所产生的费用。企业纳税的缘由是公司获得经营盈利(纳税额=利润✘25%),盈利是由收入扣除成本费用而来的,由于利息在此没有当做公司所产生费用,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来讲话,利息支付要在纳税前扣除。
三、管理用资产负债表中利息费用抵税是什么意思?利息费用为什么可以抵税?
利息属于财务费用,一般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称具有抵税效应。这是债务筹资与权益筹资的区别。对于债务筹资来说,主要资金成本构成是利息。而对于发行股票筹资来说,主要资金成本构成是股利。如果支付同样的利息和股利,金额为X元,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所得税可少交X*25%,则税后利润减少(X-X*25%)=0.75X,而股利是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分配X元的股利,税后利润直接减少X元,由此可见,由于利息的抵税效应,使公司的实际资金流出减少X*25%(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税(202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2021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8)金融同业往来。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取得对方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纳税服务司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利息收入在税前进行扣除,可以抵税。如果是投资者,获得利息收入,就没有抵税一说了。利息抵税原理:1、首先明确一下,利润总额是扣除财务费用之后的金额,就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减去所得税就是净利润。你看看利润表的结构就明白了。2、所谓的利息抵税主要是说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需要支付的利息,这部分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计算利润总额的时候全额扣除。3、如果筹集资金发行股票,支付股利是在企业的净利润中支出的,就达不到减少利润总额的目的,也就不能减少应交的所得税。参考资料:中证网
以上就是有关股票利息为什么不能抵税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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