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业务属于什么业务(融资业务范文10篇)

时间:2024-01-18 17:04:37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融资业务范文10篇

各家银行在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规模标准上有较大区别,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视同流动资金贷款处理,有的银行则根据融资品种的不同放大一定的倍数,融资政策的制订多是根据自身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理解,缺乏深入、科学的研究。在对国际贸易融资的认识和风险控制上,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有明显区别,如对打包贷款这一传统业务,外资银行在操作流程和手续上要简化得多,他们更①本文作者:赵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国际贸易学07级硕士研究生注重通过控制贸易全程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不是过分关注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而言,国内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流程设计相对不够科学,手续烦琐,可操作性不强。牛牛股票网

一方面企业在找第三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企业为贸易公司,缺乏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机器设备虽能用于抵押,但抵押率低,而且费用高、手续烦琐、时效性差,不符合国际贸易融资方便快捷的特点;第三,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不熟悉,对各种金融工具不能合理运用。在银行产品不断更新、新的国际贸易融资名词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不能很好地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的业务产品,对各类融资产品无法灵活运用。3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行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起来。而目前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一直沿用的是分散的经营模式,外汇业务处理系统较为落后,国际结算与外汇信贷、外汇信贷与会计独自运行,缺乏网络资源的共享和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致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

4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式简单,新产品开发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基本仍维持传统融资方式,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而较为复杂的业务如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则开展有限。随着银行业务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O,国内银行在科技和管理水平、金融服务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日益显现,据统计外资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已经占有中国市场份额的40%左右。近年来,根据市场的需要,各家银行也在不断推出新的融资产品,但因对业务理解的差异,在业务操作上各有不同,缺乏对各种融资形式严格统一的标准,更缺少对各项业务相对比较规范、明细的统计资料。

受传统授信业务理念影响,国内银行融资业务对象集中于优质大中型企业。目前,各大银行对优质大企业客户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已经逐渐趋向饱和。而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外贸企业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60%左右由中小企业实现,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多户我国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以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对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建议:

(1)实行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授信规模控制方法。

国际贸易融资的客户评价标准应有别于对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评价标准。评价时更多地根据客户以前在海关、银行、外汇*、工商、税务等办理业务的记录,在此基础上,再参考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银行应着手开发建立国际贸易融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为客户建立详尽的业务档案,通过业务了解客户及客户的交易对手,分析其实际履约能力,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不同的判别标准。不同种类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及该业务所能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要求都有区别,银行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也因此有很大不同,银行应根据不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制订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对客户的授信标准。

(2)采取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担保方式,丰富业务内涵。

首先,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创新思维,制订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可由企业联保或提供个人担保,或开展与社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有条件提供抵质押的企业,可采取动产等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第四,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理解各类产品的特点和实质,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

(3)建立科学的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

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是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如确定融资条件和标准,建立风险指标监督体系,使用外汇交易以保值或降低风险;完善分层授权设置、加强密码管理;严格审查真实贸易背景、认真按照操作规程和审批程序处理;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追踪业务状况;成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集中商业银行内部有限的信贷业务专家,成立独立的信用审批中心,以评估客户的信用;集中目标结算和贸易融资人才资源,成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部门以专业处理贸易融资业务及其可能形成的业务风险,利用人才优势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各种业务风险。

首先,应在传统的国际结算业务,如L/C、托收、信用证等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对国际市场的分析,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如保理、福费廷等新业务在我国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应适当引导客户对贸易融资的产品需求,逐步推出国内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等有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其次,国际贸易融资的产品设计要与贸易链有机结合,从贸易环节出发设计产品,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中的融资需求。再次,要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将传统方式与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融资服务“增值”。亦可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包括定单融资,动产质押开证、进出口保理、全球互联网托收、网上开证等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品,解决客户在不同的贸易环节中的个性化需求,利用科技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增值服务。

(5)依托全方位多系列的产品,培育多元化的贸易融资客户。

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潜在风险

1.券商的客户资源面临洗牌,银行与券商之间、券商与券商之间将争夺客户资源。一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各存管银行里,实行第三方存管,券商基本丧失了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掌控权。而存管银行又要求参与证券质押贷款业务和平仓权。银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客户交易资金,轻易地掌握了券商的客户资源,这就把券商的客户变成银行的客户了,其实质就是商业银行可以抛开券商直接对客户进行融资,而券商与客户的关系就会被边缘化了。另一方面,允许少数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可能引起客户在券商之间的转移和争夺,从而对其他未试点券商的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2.存在业务规模失控风险,以及因业务规模失控引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不仅能收到融资融券费用,还能因放大交易量收到更多的佣金。券商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就会尽可能地扩大融资融券的规模。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业务规模失控的危险。而随着规模的盲目扩大,其承担的各种风险也就越来越大。因业务规模失控也会引发的券商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开展融资业务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资金融出后,可能会被客户占用一段时间。而券商的非自有资金通常是有期限的,如若在其到期时还被客户占用,而券商又不能及时获得新的资金来源,就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3.由于客户违约产生客户信用风险,券商对违约客户采取强行平仓可能引起纠纷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将资金供给客户使用,有可能面临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甚至对其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仍不足以偿还融资款项。这样就产生了客户的信用风险,最终这种风险会转移到券商身上,而券商就会因此受到一定的资产损失。特别是在行情下跌的时候,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券商就会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强行平仓。而当被平仓的证券在卖出后出现大幅反弹时,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平仓通知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间等方面就有可能发生纠纷,甚至会引起客户提起赔偿诉讼。

4.受利益驱使而导致经营管理风险,以及业务操作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放大交易量的效应,在巨大利益驱动下可能会出现券商非自有资金到期还被客户占用的情况,而又缺乏足够的合法筹资渠道,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可能会出现非法融资行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果券商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其功能不健全等,都可能造成券商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而对技术系统的操作不当或发生平仓错误等,还会产生业务操作风险。

1.券商应建立科学的收益模型,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政策。证券公司应该通过建立科学的收益模型,对融资融券业务和自营业务在不同市场行情中的收益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最佳收益点。在最佳收益点上按比例分配可用资金,并且对这两项业务进行分割管理。这样,就能将有限的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并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融资融券基本业务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实时风险监控、归还资金证券、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券商应该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这样就可以有效防范业务操作中的风险。

3.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并界定清晰风险责任的承担。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与此同时,还应建立授信额度的指标体系,包括客户融资总金额与其净值的比例等。并根据该指标体系确定客户信用额度,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和单个客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券商应与客户签订协议书,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界定清晰,并将风险责任进行细化,明确平仓通知、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间、平仓时机等具体操作细节。

4.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由于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融资融券的风险水平,因此适合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券商使用专业人才对抵押证券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5.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强化风险动态管理。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帐户和信用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其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客户账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而风险动态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逐日盯市”制度、“保证金追加”制度、“强制平仓”制度,使风险降到最低。

6.建立违规处罚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严厉的融资融券业务违规处罚制度,对不按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不按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的、以非合规资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违规处罚。

综上所述,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尽管存在潜在的风险,但其风险并非不可控的,关键在于券商的内控制度、合规制度等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参考文献:

各家银行在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规模标准上有较大区别,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视同流动资金贷款处理,有的银行则根据融资品种的不同放大一定的倍数,融资政策的制订多是根据自身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理解,缺乏深入、科学的研究。在对国际贸易融资的认识和风险控制上,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有明显区别,如对打包贷款这一传统业务,外资银行在操作流程和手续上要简化得多,他们更①本文作者:赵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国际贸易学07级硕士研究生注重通过控制贸易全程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不是过分关注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而言,国内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流程设计相对不够科学,手续烦琐,可操作性不强。牛牛股票网

一方面企业在找第三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企业为贸易公司,缺乏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机器设备虽能用于抵押,但抵押率低,而且费用高、手续烦琐、时效性差,不符合国际贸易融资方便快捷的特点;第三,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不熟悉,对各种金融工具不能合理运用。在银行产品不断更新、新的国际贸易融资名词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不能很好地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的业务产品,对各类融资产品无法灵活运用。3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行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起来。而目前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一直沿用的是分散的经营模式,外汇业务处理系统较为落后,国际结算与外汇信贷、外汇信贷与会计独自运行,缺乏网络资源的共享和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致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

4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式简单,新产品开发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基本仍维持传统融资方式,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而较为复杂的业务如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则开展有限。随着银行业务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O,国内银行在科技和管理水平、金融服务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日益显现,据统计外资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已经占有中国市场份额的40%左右。近年来,根据市场的需要,各家银行也在不断推出新的融资产品,但因对业务理解的差异,在业务操作上各有不同,缺乏对各种融资形式严格统一的标准,更缺少对各项业务相对比较规范、明细的统计资料。

受传统授信业务理念影响,国内银行融资业务对象集中于优质大中型企业。目前,各大银行对优质大企业客户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已经逐渐趋向饱和。而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外贸企业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60%左右由中小企业实现,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多户我国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以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对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建议:

(1)实行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授信规模控制方法。

国际贸易融资的客户评价标准应有别于对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评价标准。评价时更多地根据客户以前在海关、银行、外汇*、工商、税务等办理业务的记录,在此基础上,再参考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银行应着手开发建立国际贸易融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为客户建立详尽的业务档案,通过业务了解客户及客户的交易对手,分析其实际履约能力,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不同的判别标准。不同种类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及该业务所能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要求都有区别,银行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也因此有很大不同,银行应根据不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制订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对客户的授信标准。

(2)采取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担保方式,丰富业务内涵。

首先,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创新思维,制订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可由企业联保或提供个人担保,或开展与社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有条件提供抵质押的企业,可采取动产等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第四,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理解各类产品的特点和实质,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

(3)建立科学的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

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是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如确定融资条件和标准,建立风险指标监督体系,使用外汇交易以保值或降低风险;完善分层授权设置、加强密码管理;严格审查真实贸易背景、认真按照操作规程和审批程序处理;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追踪业务状况;成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集中商业银行内部有限的信贷业务专家,成立独立的信用审批中心,以评估客户的信用;集中目标结算和贸易融资人才资源,成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部门以专业处理贸易融资业务及其可能形成的业务风险,利用人才优势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各种业务风险。

首先,应在传统的国际结算业务,如L/C、托收、信用证等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对国际市场的分析,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如保理、福费廷等新业务在我国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应适当引导客户对贸易融资的产品需求,逐步推出国内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等有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其次,国际贸易融资的产品设计要与贸易链有机结合,从贸易环节出发设计产品,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中的融资需求。再次,要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将传统方式与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融资服务“增值”。亦可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包括定单融资,动产质押开证、进出口保理、全球互联网托收、网上开证等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品,解决客户在不同的贸易环节中的个性化需求,利用科技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增值服务。

(5)依托全方位多系列的产品,培育多元化的贸易融资客户。

关键词:融资融券业务;定价效率;波动率;标的证券

一、引言

2010年3月31日,中国A股市场首次推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允许投资者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90只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作为中国证券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股票市场的定价效率和市场稳定性。然而在此之后,中国股市仍然呈现出较大的波动,甚至出现了“中国式股灾”。根据凤凰网报道:2015年6月15日,上海综合指数突然从5170的高点转向103点,股市灾难正式来临。从那时起,市场陷入恐慌和踩踏。从6月15日到8月26日,共计52个交易日,其中有21个交易日指数大幅下跌或暴跌,有17次千股跌停,其中更是出现数次逾两千只个股跌停的现象。2015年6月1日,沪深两市的总市值为71.16万亿元,而到了9月22日,两市总市值已经缩水至46.88万亿元,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两市总市值迅速蒸发了24.28万亿元。融资融券究竟是一种怎样的业务呢?在中国出台后现状与发展趋势如何?影响如何?进行如何调整能改善现状?本文也将围绕以上几个方面展开。

2008年4月23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也被称为信用交易,宽泛而言,是一种带杠杆的信用机制。投资者可以在资产价格被低估时借入资金买入资产(融资买入)或在资产价格被高估时通过向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借入相关证券卖出(融券卖出)。

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交易正式开启,首批有90只融资融券标的股,首日融资融券余额仅为659万元。2014年6月转融券试点范围全面扩大,至2014年12月31日,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扩展到900只,融资融券余额为10256.56亿元。目前截止至2018年8月14日,证监会融资融券名单已经达到990支,融资融券余额8752.37亿元。2010年3月31日,沪深两市融资余额仅为649.5万元。随着时间推移,融资业务迅速开展,增长速度快,2015年6月融资余额达到最高,为20443.69亿元,受股灾影响,融资余额开始急剧下滑,截止至2015年9月份,融资余额仅为9040.51亿元,之后持续呈现波动的趋势。截止至2018年8月14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合计当日融资余额8680.06亿元。相比融资余额的迅速发展,融券业务规模明显较小。2010年3月31日,融券余额仅为9.5万元,占比仅1.44%.融券余额2013年2月转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但融券券源有限,市场对首批标的券做空动力不足,并未对融券业务产生显著的刺激作用,融券余额在2014年上半年不升反降。为了扩大融券规模,同年6月转融券试点范围全面扩大,融券余额增长率明显上升,融券余额突破50亿规模,同年9月标的证券再次扩容,推动融券规模快速突破70亿。截止2014年12月31日,融券余额为82.8亿元。截止至2018年8月14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合计本日融券余额72.31亿元,占比0.82%[以上数据均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数据中心]。

那么融资融券业务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怎么样的影响呢?本文认为主要的影响有以下两点。(一)融资融券业务提高股票定价效率。假设大部分投资者是理性的,且能够快速地得到充分的信息,如果投资者经过研究判断,预测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股票价格被低估,就会希望买入该公司股票,有了融资业务这种带杠杆机制的存在,一方面使得更多的投资者有能力买入股票,另一方面会扩大投资者的购买能力,从而扩大买方力度,买入力度上升就会推动这支股票价格上涨至其合理的价格范围。如果融资业务缺失,人们只能凭借个人财产去买入股票,买方力量不足,导致无法将股票抬升至其合理的价格范围。假设大部分投资者是理性的,且能够快速地得到充分的信息,如果投资者经过研究判断,预测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且股票价格被高估,就会希望卖出该公司股票,但只有有这支股票的人才能将其卖出,显然卖方力量不足,会导致估值偏高的现象(很多指标可以反映估值偏高,比如市盈率偏高),融券业务这种带杠杆机制的存在,使得更多投资者有能力借到证券并将其卖出,从而扩大卖方力度。卖方力度上升就会让该支股票下降到其该有的合理价格范围。如果缺失融券业务这样的杠杆机制,卖方力量就会不足,进而导致该支股票无法下降到其该有的合理价格范围。综上可知,理论上融资融券业务提高股票定价效率。事实上,有研究发现,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后,中国股票市场的定价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二)融资融券对波动率的影响。学术界关于融资融券对波动率的影响有两种观点:(1)降低波动率,当市场中的投资者大多数是理性人时,可以较为准确判断股票价格是高估还是低估,若股票高于其本身价值,那就借助卖空机制,融券卖出股票,卖方力度上升,使其价格迅速降至合理价格范围;若股票价格过低,就借助融资机制,融资买入,买方力度上升,将其价格抬升至合理价格范围,因而融资融券业务减小了波动率。(2)提升波动率,当市场中理性人投资者只占少数时,不能较为准确判断股票价格是高估还是低估,此时市场中容易出现追涨杀跌的行为。若股票价格上涨,非理性人会不合理地借助融资业务过多买入股票,导致股票价格高于该支股票合理价值范围时仍在融资买入;相反,若股票价格下跌,非理性人会不合理地借助融券业务过度做空股票,导致股票价格跌至低于该支股票合理价值范围时仍在做空。如此一来,股票价格会渐渐偏离其应该有的价值,产生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的现象,因而融资融券业务增加了波动率。综上可知,融资融券业务对波动率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是否理性。现实中,中国70%以上的股票投资者是散户,而散户的金融知识相对匮乏,情绪管理能力较差,因而容易出现非理性行为。事实上,有研究发现,开通融资融券业务,会增加股票的波动率。

那么是目前中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是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的余地呢?本文认为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存在门槛。中国证券投资者获得融资融券资格存在硬性规定,资金量要求达到50万以上,此外还要求开户年限达到半年以上。这种条件表面看某种程度上是确保投资者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但可能实际上无形之中将一些理性投资者排除在外,本来能够提高股票定价效率,降低波动率,但这一门槛却可能会起反作用。(二)融资融券业务诱使投资者产生非理性投资行为。有研究者发现,相比于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会因为市场和个人的行为变动产生出更多非理性投资行为,在特殊行情下这种现象会更加明显,这种现象有时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连续的产生,并对投资者账户及心理产生极大的影响。在中国,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几乎都会进行非理性的投资交易,严重违背了“理性投资者”假设。从而有损于定价效率并且提高了波动率。甚至有学者认为正是融资融券业务助推了2015年股票市场的巨幅波动。(三)可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范围仍较小。中国对标的证券进行了多次扩容,标的证券数量也有所增加。但是截止至2018年8月9日,证监会批准能够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数量达到990支,占目前总发行股票的比例还不到三分之一。以国际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为例,美国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占上市证券的比例超过了50%,日本标的证券的数量超过了上市股票总数的70%,而中国台湾地区的标的证券占比更高,达到90%。因此,中国应当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的范围。

【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交易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为融券交易。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人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可以上证50或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开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台湾地区规定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6%,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预计我国大陆初始保证金比例将确定为50%,融资与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在30%左右。

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如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T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我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被操纵。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才刚刚起步,要想逐步发展壮大起来,投资者必须首先了解清楚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的操作经验和手法之后方可适当介入。

参考文献: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二是证券公司应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寻求外源性融资扩大自身规模。对于非试点证券公司,由于营业网点相对较少、经纪业务规模小等原因,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规划;与此同时,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寻求外部融资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首发上市,同时大力拓展经纪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搞好综合投融资业务,并据此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大规模展开创造坚实基础。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Abstract:Astheintensificationofmarketingcompetitionand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thesystemofenterprisewhichis“largeandfull-scale”i**reakingdown,thecompetitionbetweencorporationsareturningaroundthoseofsupplychain.Inordertodecreasethecostoffinancing,increasetheamountofthesaleandenhancethecapabilityofcompetitionintheinternationalmarket,thoseenterprisesonthesupply-chainof“product-supply-sale”haveabigneedofSupply-ChainFinancing.Ourcommercialbankshouldconsiderthesituation,expeditetheinnovativedevelopmentofsupply-chainfinance,andestablishthecoexistedandcontinuanceecologicalindustryofthebank,enterpriseandsupply-chainofcommodity.

Keywords:Supply-ChainFinancing,;CommercialBank;Riskmanagement

一、供应链融资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供应链融资,是指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的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

与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相比较,供应链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从操作上看,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特点可总结为“封闭运行,单笔操作”。银行围绕贸易本身进行程序设置和寻求还款保证,提供信贷时,着重关注的是融资链流程是否符合“封闭性、自偿性和可控性”三原则。银行对资金流向和物流信息进行监控,跟踪融资的使用和进出口结算情况从而能够有效的控制资金流向,大大降低融资的风险。同时银行对于授信企业的考量不再强调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价值、财务指标、担保方式等的考量,而是强调企业的单笔贸易真实背景和供应链主导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从而使一些难以获得信贷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贸易融资或的银行的支持。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者统一起来控制管理,这就是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新阶段。

在国际上,不管是作为供应链核心的大型制造企业,或是承担供应链整体物流业务的大型物流企业以及承担供应链资金流服务的金融企业,都在积极参与供应链金融活动,全球供应链融资理念已经形成。而我国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起步较晚。

国内商业银行基于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应收账款融资。这种模式一般是为处于供应链上游的债权企业融资,下游的债务企业在整个运行中起着反担保作用。即一旦融资企业出现问题,债务企业将承担弥补银行损失的责任;(2)存货融资。当企业处于支付现金至卖出存货的业务流程期间时,可以以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企业办理融资。银行重点考察企业是否有稳定的存货以及长期合作的交易对象和整合供应链的综合运作状况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3)预付账款融资。这种模式一般是银行为下游企业提供短期信贷支持。供应链中的下游企业往往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才能获得所需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这种业务适用于供应商承诺回购条件下的采购融资。

与欧美企业相比,供应链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非常迅速。

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先后与国内三大物流巨头——中外运、中储和中远签署了“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正式拉开了我国供应链金融活动的序幕,短短一年多时间,已经有数百家企业分享到了供应链融资平台带来的便利。

中国工商银行的供应链融资主要体现在“沃尔玛供应商融资解决方案”中,利用沃尔玛公司的优良信用,对其供货商提供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融资支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推出的“企业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中,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创新推出了在线账款管理方案、采购商支持方案、供应商支持方案、区内企业贸易融资方案、船舶出口服务方案和工程承包信用支持方案的六大业务方案,针对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各环节需求精心设计而成,为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提供了一整套全面、专业的银行支持服务,力争实现银企双赢。

中国银行于2007年7月也推出了其供应链融资产品“融易达”通过利用“核心企业”授信资源向作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服务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单位成本,强化上游链条的力度,提升供应链整体竞争实力。

在外贸政策导向转变为要“积极扩大进口”的新形势下,2007年7月,深发展供应链金融再创新品,推出名为“进口全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该行基于进口贸易过程中的“在途货物”以及到港“仓储货物”设定质押,给予大宗商品进口企业授信。与传统“货押”业务不同的是,该业务既可以现货质押融资,还可以“未来货权”质押融资。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渠道,促进了整个供应链的健康发展。在商业银行纷纷思考并推进战略转型的大背景下,供应链融资也同样具有积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点:(1)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可以增加商业银行交叉销售机会,有效带动中间业务、结算业务和低成本结算性业务的发展,有助于优化业务结构,与我国商业银行向先进的交易性银行转型的目标相适应。(2)可以调整商业银行以大客户为主的客户结构,分散客户集中度的风险。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对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挖掘和开发,使得生产商、物流企业、零售商或最终消费者的资金流在银行体系内部实现良性循环。(3)根据《巴塞尔协议Ⅱ》对银行风险资产管理的要求,风险资产权重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成本和收益。由于贸易融资比一般贷款风险低且该业务有自偿性的特点,所以开展此业务有利于突破资本约束的限制,改变中国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在传统发展模式下,风险资产规模扩张过快、信贷结构不尽合理和不良资产比率较高的现状,改善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增加收益。

四、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贸易融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竞争,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类新产品虽不断推出,但整体缺乏特色,引进的复制品较多,同外资银行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当前国内多家银行都推出了供应链解决的整体方案,但在实践中仍然只针对供应链单一环节进行融资,因此服务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些问题,商业银行应该根据供应链各个环节的金融需求及风险特点,进行产品创新,大力研发给予存货即应收账款的融资产品,尤其要积极关注汇款结算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要结合供应链金融的特点,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在商业银行对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伴随着资金、商品、单证的流动,涉及到客户、银行及物流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政策风险、行为风险等,因此供应链上的参与各方应结合风险来源加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此提出的建议是:(1)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物流企业的充分合作,并加快建立信息技术平台,管理客户信息及时跟踪评估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贷后管理的动态分析。(2)加快建立快速灵活的市场商品收集信息和反馈机制。物流企业和银行应及时收集商品的价格信息,监控产品的销售状况和价格变化趋势,根据市场行情选择质押物,设置合理的质押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起对质押货物的评估失真,控制并规避产品市场风险。(3)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内控机制。要建立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加强自律,严禁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等失控行为发生;其次要遵循内控的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4)积极呼吁立法部门在这方面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同时尽可能完善合同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5)加快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覆盖前、中、后台的专业化队伍。通过引进人才,在职培训等方式开展针对性的学习,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另外要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完善对供应链融资的风险管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由于供应链融资是多环节、多通道的一种复杂系统,很容易发生一些突发事件。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预警应急系统,通过信息平台、流程制定、人员配备等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要有充分的准备。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能够不慌不乱,按照相应的措施快速处理。同时,商业银行要加快建立一整套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当其中一项以上的指标偏离正常水平并超过某一临界值时,预警系统必须发出预警信号,以便应急系统处理紧急、突发的事件,避免整体业务或组织带来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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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信息产业技术与物流行业技术的日益进步使得企业进行远程组织生产和货物流通的成本显著降低,供应链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取代纵向一体化模式成为国际经济领域产业组织的主流模式。大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寻找低成本的经营区位,不同公司之间,甚至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优势被不断地挖掘和强化。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以及社会分工合作模式的逐步演进,企业实体经济之间的竞争也已逐渐由单体竞争模式升级到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供应链融资是商业银行站在供应链全*的高度,为协调供应链中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显著降低供应链整体财务成本而提供的系统性金融解决方案。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供应链融资能够充分利用供应链中形成的动产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将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延展到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之中。同时,在该模式下,银行可以在供应链融资的业务操作中直接掌握到最新信息,因此可以密切跟踪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减少对企业信息的不对称程度,最终能够有效降低发生业务风险的可能。另一方面,对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企业来说,供应链贸易融资提供了结构化的融资方案,能够帮助企业加快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的流转频率,从而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现金流,使企业在合理控制财务成本的前提下更快地拓展业务。本文从供应链贸易融资的体制机制、业务流程、产品体系、风险管理手段等各方面阐述供应链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模式;以汽车行业维度业务案例总结归纳特定行业的供应链贸易融资解决方案,并提炼了几种重要的业务模式;最后从电子供应链融资、供应链金融平台和供应链贸易融资的风险管理技术为主线,展望了供应链贸易融资业务今后发展的重点方向。

具体如下:(1)组织架构设计原则。一是供应链贸易融资作为供应链管理的一部分,银行的业务反应和处理效率直接影响到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为保障这一点,银行必须强调以效率为第一准则。二是针对供应链贸易融资“信用风险较低、操作风险较高”的风险特点,银行必须把风险管理重心从对客户的资信审查转移到对操作风险的专业化管理上来。三是供应链贸易融资对象关联度较高,意味着银行不仅要掌握核心企业及供应链的运行交易模式,还要了解行业经营特征、竞争模式、风险特征、技术发展等信息。(2)商业银行供应链贸易融资组织架构设计。供应链贸易融资组织架构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贸易融资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体制。将贸易融资作为业务主线,建立专业化经营管理体制。应明确贸易融资的主管部门,负责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统筹规划,制定贸易融资发展目标、营销计划、政策制度、产品创新和推广以及相关的考核评价体系,整合行内资源,组织推动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成立贸易融资部,专门负责贸易融资的产品设计、营销支持、业务审查和贷后管理等。在条件成熟时,按照事业部制建立垂直、独立的贸易融资经营管理体系。在当前大多数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框架下,可先适度整合管理资源,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业务流程后再进行专业化管理。(3)供应链贸易融资异地合作机制--基本模式。对核心企业牵头制定供应链贸易融资服务方案的,原则上由核心企业属地分行集中办理。对不属于核心企业牵头进行供应链贸易融资方案的,原则上由供应链客户属地分行办理。对于供应链客户属地分行尚未发现业务机会的,可由核心企业属地分行先期办理,供应链客户属地行可按一定的标准回购该客户的信贷资源,并且约定回购后的供应链贸易融资条件应在核心企业属地行确定的原有框架内执行。

由于供应链融资是以个性化产品导入具体业务流程,加之运用多形式的媒介平台和信息交互机制,使其业务流程既有一般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控制环节,同时还有一些个性化的结构安排。因此供应链融资的业务流程,可在现有的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1)双模式调查方式。业务受理环节可以分为线下(即柜面办理模式)和线上(例如通过网银、银企互连等渠道)两类业务申请方式,因此,在业务调查环节可相应设置为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和系统校验两种方式。(2)增加产品设计与审批环节。对于客户经理报送的非标准化需求,由经办行的产品经理先行设计供应链融资业务方案,并报有权行审批后进入下一操作环节。(3)双模式授信与核准。根据不同的业务处理模式,授信环节可以分为人工进行授信和系统进行授信两种模式,其中系统授信由系统根据前期设定的模型自动判断计算授信额度,同时进行授信占用;核准环节分为系统自动核准和人工核准,例如采用银行系统或第三方平台以电子化方式进行应收应付款的在线对账,一旦参数核对成功即自动完成核准,随即启动自动放款流程。(4)实行授信项下核准制。相比普通双边贸易融资业务,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方案更为具体化,并且存在金额散,笔数多,业务频繁的特点,因此应进一步优化现有的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即在核准环节,由单人审查、逐笔审批放款调整为双人核准或系统自动核准进行放款。

具体有:(1)产品研发逻辑。一是将供应链贸易融资的基础单项产品紧密嵌入到企业具体的生产和交易的环节中,即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环节,即原(燃)料等采购、运输、到货、存储、生产加工、交货、收款等环节和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进行设计,而不像传统融资因关注借款人自身的资信和综合偿债能力,而不具体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将传统融资因未与具体生产和交易环节等具体债项相结合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尽可能降低,这是供应链贸易融资产品研发的基本出发点。二是要体现供应链贸易融资的结构性覆盖。总体上,按照产业链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将产品体系分为应(预)付、存货(商品)、应收类融资产品。应(预)付类产品(如订单融资)主要为满足企业交易活动的前端融资需求,此类产品与销售后端类产品相比,除面临货款及时回笼的风险外,还存在履约交货的风险,但通过提高借款人的准入条件,以及随着交易的发生、形成应收账款或收到存货后及时以后端产品予以替换来控制风险。三是围绕核心企业信用增级设计产品。供应链贸易融资业务的定位应以核心企业供应链贸易融资为主,产品设计必须体现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客户信用支持和商业交易模式的需要。这是产品市场定位与防范风险的出发点。供应链金融的产品体系包括基础产品、产品组合以及针对特殊行业的解决方案三个层次。具体如图1所示:图1基于产业链流程的贸易融资产品设计图(2)基础产品体系。供应链贸易融资基础产品体系要覆盖汇款、银票和国内信用证等各种结算方式项下的采购、运输、到货、存储、生产加工、交货、收款全过程,其主要特点是标准化和通用性,每个单项产品解决一个生产或交易环节的融资需求。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主要集中在包括动产或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等。通过加大基础产品的开发,可以为调整贸易融资业务结构奠定基础。根据上述思路,供应链贸易融资的基础产品按照企业内部生产和交易各环节和时点(包括采购、到货、生产、销售和收款全过程)的融资需求和时点,融资产品可分为应(预)付、存货(商品)和应收三类融资产品(见图2)。此外,除了对资金的融通,银行还可以提供财务管理咨询、现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结算、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以及对核心企业的系列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提供服务。供应链贸易融资的基础产品体系参见图3。图3供应链贸易融资产品体系架构图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分市场,研发单项产品项下的子产品,提高贸易融资产品的适用性。即在基础产品项下,针对不同客户和产业的交易模式的差异化需求,研究设计相应的子产品,使该类产品既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又能有效地控制风险。目前,该类产品主要以细化保理业务项下产品为主,并不断探索细化其他产品子项的可能性。(3)组合产品。基础产品是供应链贸易融资业务的产品单元,以满足供应链客户单一环节的融资需求为目标。在此基础之上,银行可将这些基础产品进行有机组合,有效丰富融资产品功能,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此类组合既有融资产品之间的组合,也有非融资产品之间的组合。如将应收账款类融资产品与结算产品相结合。除与结算产品相联系外,还可与资金、理财等业务进行组合,研发的新的产品;与第三方的业务或产品进行组合。例如与信用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物流监管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组合,形成特定的产品。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可通过开立专户进行回款控制从而带来营收和风控的双重收益。(4)行业方案。供应链贸易融资的行业方案是根据特定行业的交易结构和风险特点,对基础产品和产品组合进行二次整合,从而形成服务于特定供应链和交易链集群企业的系统性融资解决方案。这种融资以提高整个供应链的融资便利性和降低融资综合成本为导向,银行全面地介入供应链整体价值提升之中,将有效加强银行与核心企业的战略合作层次。在制定具体方案时,银行需要与核心企业统筹安排,针对供应链不同环节的交易结构及其衍生的融资需求关键点,选择性地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如下:(1)建立准入管理。把好供应链贸易融资业务的准入关,是建立供应链贸易融资体系的基础条件。商业银行发展供应链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在于核心企业(第三方合作机构)的信用水平、供应链的稳定性以及核心企业给予上下游企业的信用增级水平,这些供应链的基本属性也直接决定了银行对供应链、融资模式、客户定位等相关要素的选择。一是供应链的分类与准入。虽然供应链内部的合作紧密程度有所不同,但从银行视角来看,适合办理供应链贸易融资的供应链需至少具备如下条件:核心企业有着明确的供应商/经销商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这有利于核心企业为银行筛选具体的融资对象并在贷后提供实时信息;供应链成员可以享受核心企业提供的特殊优惠政策,比如订单保障、销售返点、排产优先等等,这将增强供应链成员的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银行引入信用位移技术,进一步降低供应链融资风险;核心企业对供应链成员设定面向共同价值的奖惩措施,比如针对销售额完成、市场价格的遵守、及时结算等方面的考核这有利于银行利用核心企业的谈判地位加大融资客户的违约成本。在供应链贸易融资中,银行对供应链客户进行准入审核时,不再单纯强调企业的财务指标和担保能力,而是注重考查企业单笔交易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和核心企业的实力和信用增级措施。因此供应链客户要想达到准入标准,应当积极构建稳定真实的供应链贸易,并与核心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力求获取核心企业的帮助,借以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同时需要注重自身交易记录和信用记录的建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二是核心企业的准入与认定流程。核心企业是银行推行供应链贸易融资的主要着力点,其经营稳定性、财务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及其对上下游企业的控制水平决定了供应链的整体价值以及银行办理供应链贸易融资的风险水平。为此,银行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核心企业准入制度,对核心企业的准入标准、认定权限和认定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并需要通过名单制方式对核心企业进行动态调整。核心企业准入条件:在供应链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较强的上下游辐射能力。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银行须及时跟踪辖内供应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政策规定相关标准的供应链客户应及时调出名单。三是成员企业的准入标准。供应链贸易融资是基于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客户之间的交易而办理具体融资的,因此,除了核心企业应具备的付款能力或产品竞争力以外,上游供应商的产品交付质量和效率、下游经销商的产品销售能力和回款意愿也直接影响到供应链融资的未来偿付水平。因此,银行需要选择那些交易时间较长、交易记录良好稳定、核心企业重点推荐的上下游客户作为开展供应链贸易融资的主要客户群体。供应商准入条件:产品(服务)质量可靠,在同类商品(服务)中具有较强竞争力;与核心企业合作关系稳定,履约交货记录良好,期间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经销商准入条件:经核心企业推荐,双方供销关系稳定,合作关系和履约记录良好;核心企业能够与银行签订商品销售专项融资合作协议。四是物流监管公司与对应存货的准入。对于基于存货类产品办理的供应链贸易融资,物流监管公司和存货的准入是银行控制风险的关键。物流监管公司准入条件:具有丰富的物流监管经验,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作业流程、单证标准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存货准入条件:通用性强、用途广泛,商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标准,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便利的销售渠道。(2)资金跟踪与监控。在资金流控制方面可以从多渠道来实现:一是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及其对资金走向和回收的组合安排来实现对现金流的控制,如指定银票、商票的收款人以及指定支付账号可控制资金的去向;二是通过资金流的信息文件来约束现金的流向,例如可以在汇票上载明收款人或制定付款账号,将发货单或提货单上的收货人注明为银行或银行指定的收货人以监控货物;三是通过合同中的商务条款、协议中多方约定保障资金流向的路线,也可设定保证金账户、封闭资金来管理应收、存货和应付;四是有效运用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对应关系来了解客户的资金状况。

本案例以某著名品牌整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整车制造企业”)下游经销商为业务对象,通过引入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进行动产质押监管,集中办理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预付款融资,降低了汽车经销商的融资准入门槛,简化业务手续和流程。既巩固了银企合作关系,也带动了银行信用证项下融资、保证金存款、财产保险等业务的发展,为银行拓展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汽车行业中,整车制造企业通常占据主导地位,资金充裕,与银行的合作一般体现为传统的存款与结算业务。汽车经销商均为“四位一体”(4S)品牌经销商,即由整车制造企业进行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专卖和服务网络,从事包括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信息反馈的品牌专卖店。经销商与整车制造企业有着紧密的产销关系,须按照整车制造企业的统一专卖店内外设计要求建造,接受整车制造企业在店管理、销售管理、员工培训等方面的统一管理措施。随着汽车产能的快速增长,行业竞争的日益激励,整车制造企业要求经销商提高库存,加快自身占压资金的回笼,缩短对销售端的物流时间,从而增大了经销商的资金压力。因而经销商对于汽车存货的融资需求较为强烈。另一方面,由于整车制造企业的存款大多来源于经销商的销售收入,因而对经销商的融资服务是银行稳固整车制造企业存款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对该行业中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的整车制造企业下游经销商给予融资支持,有利于深度挖掘客户价值,稳定和扩大银行与整车企业的合作关系。并且贸易融资业务具有期限短、周转快,有利于控制物流、资金流的特点,因而对该类客户办理贸易能够实现银行融资与企业供应链物流和资金流的紧密结合,降低融资整体风险。

业务方案针对经销商多为民营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资产规模较小、信用等级偏低,且基本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难以符合银行信贷准入要求的情况,银行通过采取汽车质押,并引入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设计了集中为经销商办理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预付款融资的业务方案。与整车制造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其配合将销售的车辆直接配送至经销商的店铺,并承诺对融资车辆提供调剂销售,在上述前提下,银行采取“汽车质押+物流企业驻店监管”的模式,即经销商向银行提交业务申请,银行开出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后传递给整车企业;或发放预付款融资后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给整车制造企业,整车制造企业收到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车款后发送车辆和汽车合格证,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在经销商处与经销商一同接车验收入库,并根据银行的指示释放车辆和合格证。(四)风险控制要点一是落实保证金等控制措施。银行为经销商开立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要求经销商提供30%的保证金;或发放70%的预付款融资。二是融资项下汽车办理质押。虽然整车销售市场竞争激励,但该品牌市场占有率较高,销售情况良好,即使经销商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或经营情况不佳,到期无法兑付信用证、银票或偿还融资款项,在银行完全掌握汽车质权且经销商缴纳30%保证金(或车款总价70%的融资)的前提下,银行处置融资项下未赎车辆,能够保障债权收回。三是物流企业驻店监管。银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物流企业派人入驻经销商的门店,在车辆入库后对汽车和合格证进行监管。银行收到经销商赎车的资金并发出提货指令后,物流企业方可将车辆和合格证释放给经销商。四是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根据平均库存对车辆投保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随着汽车行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对优质整车制造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仅*限于客户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积极拓展满足其上下游客户的业务需求。在汽车行业中,整车制造企业往往现金流充裕,信用等级较高,对此类客户的金融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只有延伸金融服务,解决核心企业提前转移库存、降低运营成本的深层次需求,才能体现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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