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如何纳税(股权激励怎么缴税,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
时间:2023-11-30 21:33:34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股权激励怎么缴税,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
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正常的做法。如果遇上是研发人员或者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公式: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 深圳市税务*纳税人学堂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股权激励无偿是要否交税
股权激励无偿也是需要缴纳税款。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公司发行股权激励个税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并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年综合纳税,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过渡期上市公司员工中的居民个人,获得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予以简化。 案例:小李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19年2月份行权。假定小李2019年2月28日前行权,且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请帮助小李计算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该企业员工股票期权。员工因此在行使期权购买股票时,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股票当日收盘价)的某一特定价格(施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从而获得的施权价与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则小李在2019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小李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应全额单独计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案例拓展:假定,小李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又取得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施权价8元,10月31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3元,则小李该如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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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目前,我国许多公司在设计高管股权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预想的激励效果。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抱负的激励效果。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依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依据以上两个纬度,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分为两大类、四小类: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只要公司打算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
2、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全都的。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5号)是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的统一。在进行详细的方案设计时,纳税筹划点又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阶段:取得股票时依据财税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商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
3、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立刻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依据财税5号和财税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故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业绩股票的状况,公司可以不采取无偿赠送的
4、方式,而由激励对象支付一定的对价,甚至采用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方式,使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最低。针对期权缴纳个税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于2009年5月4日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0号)明确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准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
5、程度上缓解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为纳税筹划拓展了渠道。分红时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安排取得的所得,应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02号),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没有相关的税收优待政策,假如高管持股较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模较大,可以考虑采
6、用信托的方法进行合理避税。转让股票时依据财税5号以及财税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根据“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假如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待,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
7、税负。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902号)规定,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财税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税5号也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现金形式结算时,在结算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依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中所阐述,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税负。上述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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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如何交税?
个税按照以下方式交纳: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差额概念)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贷: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权激励的股票需要缴纳什么税项?是否也是交纳印花税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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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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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企业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员工因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通过上述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或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股票期权形式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员工将持有的股票期权提前转让的,以转让净收益应为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股票期权是在行权时发生个税纳税义务。
2.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注意:限制性股票是在股票解禁时发生个税纳税义务。
3.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注意:股票增值权是被授权人实际取得股票增值权的现金兑现时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对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给予不直接并入当月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实际在境内工作月份,长于12个月按12个月进行计算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应纳税额=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三、股权激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民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权激励,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及合理税费后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09年6月的解析——
股权激励所得可分期缴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这三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时,如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财税[2009]40号文件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待遇是有讲究的。
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即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在行权日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行权日,上市公司高管只是取得了股票,而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现金收益。而纳税人缴纳税款必须要用现金缴纳。由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上是有限制的,导致了上市公司高管虽然通过行权获得了公司股票,但不能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变现来获得现金收入。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能无法有足够的现金去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这种情况,财税[2009]40号文件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都能分期缴纳税款,其前提是必须有纳税困难。
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授权日。由于在授权日,高管就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期权变现已取得现金收入了,税务机关一般也就不会批准其分期纳税了。但是,如果上市公司高管确定能提供上市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高管取得的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在变现数量和时间上是有限制而导致纳税有困难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在不超过6个月的合适时间段内分期纳税。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锁日,即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他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和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类似,在实际解锁日,上市公司高管虽然取得了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但是由于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的时间和数量上有所限制,导致股票无法及时变现而存在纳税困难,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增值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人行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实际行权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人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行权日当天,上市公司将按行权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将现金支付给高管。在该模式下,上市公司高管在行权日直接取得的就是现金收入,在纳税上没有任何困难,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彭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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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的 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瑞律网证券投资
一、股权激励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的
1、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公式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2、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1、建立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一般来说,企业的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有者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收益,而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受雇于所有者,他们更关心的是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收益。
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双方在企业运营管理中行为方式的不同,且往往会发生员工为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实施股权激励的结果是使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的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趋于一致,因此有效弱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形成企业利益的共同体。
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
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的收益或损失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它会大大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能够分享高风险经营带来的高收益,有利于刺激其潜力的发挥。这就会促使经营者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传统的激励方式,如年度奖金等,对经理人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财务数据,而短期财务数据无法反映长期投资的收益,因而采用这些激励方式,无疑会影响重视长期投资经理人的收益,客观上刺激了经营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引人股权激励后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不但关注本年度的财务数据,而且会更关注公司将来的价值创造能力。
此外,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不仅能使经营者在任期内得到适当的奖励,并且部分奖励是在卸任后延期实现的,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仅关心如何在任期内提高业绩,而且还必须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保证获得自己的延期收人,由此可以进一步弱化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和长远竞争能力。
在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另一方面,当员工离开企业或有不利于企业的行为时,将会失去这部分的收益,这就提高了员工离开公司或“犯错误”的成本。因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稳定人才。
另外,股权激励制度还是企业吸引优秀人才的有力武器。由于股权激励机制不仅针对公司现有员工,而且公司为将来吸引新员工预留了同样的激励条件,这种承诺给新员工带来了很强的利益预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可以聚集大批优秀人才。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身边的一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一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瑞律网找律师进行咨询。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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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后续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再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已搭建红筹架构的非上市企业,如在拟上市公司(通常为开曼公司)层面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员工应无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针对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的股权激励,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得属于101号文所附的《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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