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和质押式回购的区别(股票质押式回购场内和场外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1-12 20:02:59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股票质押式回购场内和场外有什么区别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一、交易方式:场内质押融资方直接向券商进行融资;场外质押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借定向资管+单一信托方式,对融资方进行信托贷款。二、抵押品种场内可交易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中对股票的要求: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非st、*st股票;3.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4.非交易所长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5.上一年度没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6.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7.非法律、法规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质押西南证券600369;8.无其他特别风险。场外质押以股票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闭基金、债券)。三、客户准入门槛场内质押初始交易金额50万及以上;场外质押3000万及以上。

股票质押式回购(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体系化解读(上)丨德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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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上述定义中的股票,指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股票。从上述定义中还可以看到,质押的标的除了股票之外,还包括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当然,实践中最常见的交易还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式回购。应当注意,债券可以排除在上述定义中的“其他证券”之外,因为针对债券质押式回购有单独的管理办法。

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首先要明白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两者的操作方法有很大的区别。严格来讲,股票质押式回购这种标准化的证券交易,仅指场内质押。而场外质押,应该称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适用的就是担保物权法的逻辑。本文将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均纳入讨论范围。

那么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到底如何区分呢。场内质押是指通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系统完成的交易,核心点是参与场内质押的资金,要通过资金融出方的证券资金账户,经中国结算进入资金融入方的证券资金账户,然后资金融入方再将证券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出至自有银行账户使用。可见定义场内质押的关键是“资金进场”,而“场”就是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交易系统。

反之,场外质押交易,资金并不进入交易系统,是由资金融出方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付到资金融入方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仅仅负责办理股票质押登记。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在办理初始质押交易时,操作方式不同,在后期若出现违约后,如何处置质押股票方面也有不同。由于场内质押是标准化业务,本文下面讨论时,先介绍场内质押的规则,然后再对比场外质押的不同。

另外,为了行文方便,本文讨论时,主要引用深交所的规则,上交所的规则与深交所并没有本质区别。

场内质押,对于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有一定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于资金融入方有一定的限制:即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由于资金融入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是上市公司股东,里面必然有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资管产品,根据业务办法,这些主体被排除在融入方之外。

场内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范围也有限制:即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并且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此拟参加场内质押的资方,需要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做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对于场外质押,则没有上述限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资金融出方和资金融入方可以相互选择,自由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场内质押的业务协议,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分为《二方协议》和《三方协议》两种。当资金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证券公司应当与资金融入方签署《二方协议》。当资金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证券公司应当与资金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协议》。

以上不管是《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证券公司均是一方主体,在《三方协议》时,证券公司不是资金融出方,也要参与协议。这样安排,是因为场内质押全程需要证券公司操作,各种指令需要通过证券公司执行,因此,证券公司必然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受托服务方。在《二方协议》中,证券公司同时是资金融出方和受托服务方,两种身份合于一身,但两种身份下的职能却是分别履行的。

在出现违约风险,需要处置股票时,尤其需要有证券公司的操作,而证券公司从系统上只能操作托管在自己名下的股票。因此,在上述两种交易模式下,用于质押的标的股票,都要托管到作为业务协议主体的证券公司名下,这样证券公司才能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处置标的股票。对于股票的违约处置问题,下文会专门详细介绍。

对于场内质押,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下列内容:1.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2.融入方、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3.融入方、融出方应约定交易要素、交易流程、登记结算、权益处理、资金用途、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内容;4.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5.《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业务协议必备条款是业务办法的附件,详细罗列了业务协议应该包括的内容,给交易主体起草业务协议作出了详尽的指引,读者可自行参考,本文不赘述。

场内质押业务协议,本质就是借款协议和股票质押协议的融合体,因此其与一般的借款协议和股票质押协议有相通之处。但由于标的股票为上市公司股票,有其特殊性,因此业务协议中对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平仓线,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市值计算的约定,是比较个性化的内容。

因为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有很大的波动性,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时,都要在股票市值上打折,比如拟质押的标的股票市值为1000万元,那么可以融到在资金可能只有500万元。但即便只融资了500万元,随着股票市值的波动,股票市值可能会低于500万元,发生此种情况时,担保物就不足以涵盖融资本金和利息了。此时,一般都要求融资方追加担保,比如可以再补充质押一些股票,或提供现金等其他担保物,以便担保物可以涵盖融资本金和利息。

而实务操作中,就上述例子而言,不会等到股票价格降到500万以下才采取行动,比如在股票价格降到800万元时,按约定,可能就要补充担保物了。如果融资方没有补充担保物,股票价格比如又降到了650万以下,此时资金融出方可能就要处置质押股票以保障自己的本金和利息了。

基于上述考虑,业务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平仓线。其中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合并管理的质押标的证券、相应孳息及其他担保物价值之和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预警线,是指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预警线时,质权人可向出质人提示因证券价格下跌产生的风险。平仓线是指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处置。

上述三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履约保障比例是预警线和平仓线的上位概念。履约保障比例衡量了资金融出方对风险的接受能力,履约保障比例越高,本金和利息最终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小。但由于场内质押是标准化操作,以股票市值作为判断指标,因此履约保障比例折算成股票的价格,就形成为预警线与平仓线。比如初始交易时,股票价格为10元,质押1000万股,质押股票的市值为1亿元,融资金额比如为5000万元,那么履约保障比例就是200%。如果把履约保障比例150%设置为预警线,那么折合成股票价格就是7.5元,因此股票价格7.5元就是预警线。平仓线比如120%,折合成股票价格就是6元,那么股票价格6元就是预警线。到了预警线,一般约定的后果是提示融资人补充担保物,而到了平仓线,顾名思义,一般约定的后果就是平仓,即把质押的标的股票全部卖出。

对于场外质押,股票质押协议也可以比照场内质押的协议起草,可以设置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平仓线等。根据目前场外质押的实践,履约保障比例和预警线的设置可能有实际意义,但是平仓线的设置,可能没有实际的意义。因为平仓是卖出质押股票,只能是出质人操作,或托管的证券公司代为操作,但目前证券业协会发了一个通知,不允许证券公司为场外质押提供平仓等中介服务,导致场外质押处置质押股票的操作无法快速实现。详细讨论见后面质押股票处置部分。

约定标的股票停牌期间的实质计算方法,主要是为了根据市场行情,计算停牌期间质押股票的实质,以判断是否触发预警线、平仓线而需要采取后续措施。因为整个股票市场是波动的,大盘也是有升有降的,一般情况下,质押标的股票会随着大盘的升降而升降,整个大盘下跌,标的股票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也很难避免下跌。但是如果标的股票停牌,它就无法反应大盘的变化,其停牌时的市值,不能准确反应其现在应有的价格。因此,业务协议中一般要约定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市值计算。

至于具体的约定内容,因人而异,一般是约定随标的股票所属行业的股票指数或其他一些可比的指数升降。

场内质押,对质权人的登记,按如下办法操作:1、资金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2、资金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即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3、资金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即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可以登记为质权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也可以登记为质权人。

对于场外质押,是资金融出方直接登记为质权人。资金融出方如果是资产管理计划的,就是管理人登记为质权人。

对于场内质押,标的股票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股票是限售股票的,也不影响股票质押交易,但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要求解除限售日早于回购到期日,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因为回购到期日若融资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应该可以处置标的股票收回资金,若此时标的股票还处于限售之中,则无法处置,会影响资金融出方收回资金。

对于场外质押,停牌股、限售股当然也可以质押。并且对于限售股解除限售日也没有要求,早于或晚于主债权的到期日,都是可以自由协商的。如果解除限售日晚于主债权到期日,增加了资金融出方的风险,加长了其债权回收期限,但是只要资金融出方自己愿意承担这个风险,当然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资金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是指业绩承诺如果不达标,将来要以所持有的股票作为补偿手段。如果此种股票再用于质押,未来如果进行业绩补偿时,用股票支付业绩补偿和股票质押之间就会有冲突。处理上述冲突,基本的原则是业绩补偿有限,股票质押劣后。证监会《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规定:“……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应当注意,业绩补偿的约定在并购重组时,一般都会公告。因此接受标的股票的质权人应该注意查询相关公告,为查询相关公告的也很难主张善意,具体到司法实务中,也应当是认定业绩补偿有限。

为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为场内质押设置了一些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场内质押交易,要遵循相关要求。

首先,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质押率是指融资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率。也即如果股票市值是100万元,则最多融资60万。因为股票市值波动较大,腰斩也是经常发生的,因此质押率越低越安全。

其次,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也即一个资金融出方不要过多的接受一只股票的质押,不要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中。

再次,证券公司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也即某一只股票可以有多个质权人,但向这些质权人质押的股票加在一起,不能超过该只股票的50%。

应当注意,上述风险管理措施,是针对场内质押而制定的,对于场外质押是不适用的。场外质押的风险,主要由资金融出方自己判断,自己把握,如果风险接受能力强,当然可以接受某只股票超过30%的质押。而对于单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已经达到50%的,剩余未质押股票的股东,通过场外质押股票融资的权利,当然不能被任意剥夺。

          施汉博

   

          律  师

施汉博,德恒济南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诉讼与仲裁、基金投融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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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洪创(010-52682788)

股票质押?还是再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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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信披一点通

(ID:xinpi2016)转载已获得授权

2019年1月18日,关于股票质押的事,沪深交易所又喊话了,想知道他们为啥嚷嚷,都嚷嚷啥了,我们今天来捋一捋。

通知的名字叫《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深都有,不要打架),对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违约处置进行了定向松绑。

好!我们先来解释上面这句话,首先规定的是场内质押。

质押分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如果想弄明白有啥区别,最简单的一句话就是“找券商做的都是场内,找其他(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做的都是场外”。

如果再解释具体点,就是:

1、场内交易,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由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场内交易的特点是在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2、场外交易的操作主体不限于证券公司,还包括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场外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而是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场外交易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为自己或第三方借款做担保),不能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目前有的比较狠的场外质押连结算公司都不用去,一纸合同就把款放了,当然融资成本会非常高,但是利息再高,本如果回不来那不也是白瞎,不知道他们的内部风控是如何做的。还有的是提出去工商登记质押手续的方案,而不是去结算……

好,搞明白场内质押了,我们来看下场内质押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8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8年1月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修订)》、《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目前做股票质押的要求就是这些了:

相关内容

具体规定

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深交所附加规定: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

深交所: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上交所: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股票质押率的上限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对于融入方相关交易金额额度的确认

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质押证券不足的情况规定

融入方可用质押证券不足的,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已质押的证券以及司法冻结的证券相关规定

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中国结算公司不进行转托管及质押状态调整

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充的情况规定

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

资金用途

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

质押集中度

单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且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接受单只股票质押比例不得超过30%、15%

关于几个专有名词,这里再解释一下(后面也会用到):

1、质押率:融资金额与质押标的股票市值的比率。为了保护借出去的资金安全,证券公司会针对每个股票设一个质押率。比如股东拿10块钱的股票作抵押,一般只能从证券公司那里拿到5块钱。如果股票价格上涨,那么大家相安无事,到了时间股东把钱和利息还给证券公司就是了。但是如果遇到股票价格下跌,10块钱的股票跌到了7块钱,那么这时候证券公司就会觉得有风险了,会要求股东抵押更多的股票,或者提前偿还一部分的借款金额。

2、预警线:质押股票市值与融资金额之比降至预警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及时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3、平仓线:质押股票市值与融资金额之比降至平仓线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出质人。

4、质押比例:质押比例越高,表示被抵押的股票越多。

单只股票质押比例=(场内质押登记数量+场外质押登记数量)/总股本

假定质押股票当前股价10元,质押率是40%,那么每质押一股就可以借到4元钱。考虑到股价在波动,若股价下跌,可能导致作为担保品的股票市值低于融资金额,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担保,因此就有了预警线与平仓线规定。假定预警线为150%,即股价跌至6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补仓,以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担保价值缺口;假定平仓线为130%,即股价跌至5.2元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出质人。

备注:预警线、补仓线(市场限售股常规在160%,140%),部分金融机构要求预警线补仓,部分到平仓线补仓,有的机构甚至是距离预警线20%就开始通知补仓,预警线平仓线计算时会把利息考虑进去。

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违约处置,那就是平仓了,部分券商反馈目前监管大大内部发话说不许平仓(注意:之前的口径是不许强平,详见2018年2月2日,沪深交易所联合举办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培训会),只要是股东写个承诺说我以后肯定还钱,就不许平仓……

但是不平仓券商也得跟着挂,于是2018年10月以来“一行两会”等管理层通过国资兜底、资管计划纾困等方式参与化解上市股票质押风险,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关注度。18年10-11月期间,一系列针对民企股权质押、债务风险等问题的政策解决方案密集发布,上自中央**,下到社会资金纷纷参与到其中,从而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其中,以深圳国资为首的各地国资出手纾解本地上市企业股票质押困境、由11家券商出资设立的系列资管计划是关注度最高的两大解决方案。

目前,纾困基金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两大类:债权型投资、股权型投资。其中,债权型投资主要是以“转质押”方式提供股票质押融资支持。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流动性问题短期内得到缓解,可概括为“借新还旧”模式。此模式对上市公司要求较高,主要适合因股东质押比例较高、股价下跌等原因,股东短期出现资金缺口的情形。债权型投资或是解决燃眉之急,股权型投资是解决民营企业债务问题的最终途径。目前,股权型投资主要包括: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重组控股股东等模式。股权型投资主要适合有意愿出让较多股权、或股东有减持意愿,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上述案例是没毛病的,但是按照现行的质押要求来看,大股东是越押越少,要是在质押率上面不做点向上的突破,确实是比较困难。

所以本次沪深交易所喊话其实是针对的债券型纾困基金而言的。

为啥要定向松绑,怎么才能定向松绑?

第一、需要满足是场内质押

第二、需要有纾困基金出手相助

对于股票质押违约,确需延期纾解风险的,累计回购期限已满3年或3个月内将满3年的,延期后累计回购的期限可以超过3年。同时对于新增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可以不适用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30%、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15%、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等多条限制。本次通知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后的延期以及质押“借新还旧”都做出定向的松绑,尤其是可以“借新还旧”并且可以突破股票质押比例和股票质押率的限制,大大缓解了股票质押短期的实质违约风险。同时交易所将相关风险管理的权力下放到券商,由券商自行评估和管控。

好了,今天关于股票质押的事就总结到这里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谈|一文让你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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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A:最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条:“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简而言之,股票质押式回购实质上仍是融资方式,只是发生在证券交易所,需要通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有自己的一套适用规则,且对资金融入和融出方有条件限制(适当性管理)的场内质押融资,最常见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一、交易主体及其限制

(一)最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首次对交易主体作出了限制,具体如下:

融入方:具有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1、证券公司;2、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要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补充协议》【针对每笔交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若发生补充质押的,另行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补充协议》。其中,风险揭示书为融入方单独签署;其他协议为证券公司和融入方签署,且在交易补充协议中会注明融出方信息、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要素等。而证券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时,证券公司(管理人)和委托人(多代“某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三方会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则证券公司应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

图为某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补充协议》

为方便大家学习,我们特就上交所与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主要区别梳理如下: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预警线、平仓线、融资投向、融资利率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

初始交易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初始交易)、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预警线、平仓线、资金用途类型、利率等。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金额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全称、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补充质押)、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部分解除质押)、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解除红利金额、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等。

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违约处置)、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终止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终止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

终止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终止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负责质押登记的合并管理。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的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或为限售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进行转托管及质押状态调整。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融入方客户证券账户办理质押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卖出处置。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中国结算按照现有标准在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时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上交所按照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起点5元,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经手费。

中国结算按照现有标准在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时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深交所按照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面值1‰,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交易经手费。

股票约定式回购和股票质押融资有什么区别

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股票抵押融资。不涉及等到期以后股票价格会怎么样。你的对手是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你把股票以一个价格卖给券商。然后约定未来某个时间约定以另一个价格(这个可以和卖出去价格不一样)买回来。那么涉及交易套利,不单是融资了。而且你的对手可能是另一个客户,而不是券商本身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质押的区别-律图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1]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从此可见,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只要符合证券公司资质标准,都可以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个人无需亲自跑银行申请贷款,只需通过证券公司从中操作即可,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只是申办这种业务需要的资料比较多,需要投资者耐心准备,能提供原件的就尽量提供原件。

关于股东股票质来自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是会造成股票下跌吗

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是中性偏空!  质押是实际控制人(也就是控股股东)需要用钱就把手上的股份抵押给金融机构,换得现金,跟抵押贷款差不多,现在钱还清了,抵押这部分的股票也就全拿回来了。  有点像限售股解禁,原先这部分股票是质押给别人的不能动,现在拿回来了,是留是卖全由大股东说了算,但这部分股票是否会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还得看大股东对公司的未来的信心。  祝投资顺利!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有哪些?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债券的区别如下:

一、是标的债券所有权归属不同。

质押式回购是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质押期间债券始终归出质方,买断式回购就不一定了,因为买断式回购,转移所有权,所以作为债券的买方可以自由买卖债券,只要保证在回购期满的时候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回给债券卖方就可以。

二、融资金额的确定。

质押式回购的融资额是有标准券的折算比例决定,比如某个债券,价值20000元,折算比例是80%,就是只能融资16000;买断式回购是有期初的买价决定的,如果对方出价50000万,就是能融到50000元。

三、融资成本。

质押式回顾要按约定利率支付,所以成本有利率决定;买断式是先卖掉然后再买回来,买卖差价就是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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