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宝官方网站是什么(飞飞官方网站)

时间:2024-01-16 18:00:26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飞飞官方网站

飞飞官方网站http://ff.163.com

DELL官网

DELL的官方网站是www.dell.com.cn其他的就不知道了。但是劝你别买DELL本人就是DELL的机器不好

小米金融活期宝是什么小米金融活期宝有什么用

小米金融活期宝是什么?  小米金融活期宝是小米金融为用户提供的活期理财产品,既享有银行活期存款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又享有超出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率(具体以小米金融活期宝的实时收益为准),是余钱增长的最佳选择。  据悉,小米金融活期宝是小米金融内置的由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提供的一项理财服务产品。根据百度百科解释,小米金融活期宝(原天天现金宝)是天天基金网推出的一款针对优选货币基金的理财工具。  可见,小米金融活期宝是小米金融和天天基金网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理财产品。  小米金融活期宝有什么用?  关于小米金融活期宝有什么用,其实不用解释大家都明白,小米的活期宝最大的作用是为大家获取收益,其7日年化收益为4.482元,万份收益为1.9778元。  拿根余额宝作为对比我们得知,余额宝目前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4.241%,万份收益为1.144元。看起来小米金融在收益方面要比余额宝高不少。  总结:通过以上对小米金融活期宝是什么?小米金融活期宝有什么用?的介绍,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小米金融活期宝了。通俗的解释,小米金融活期宝是小米在金融方面推出的第一步也是第一款互联网理财产品,可以从小米钱包里面的钱拿去投资来获得收益,对于风险如何,绿茶软件园后期会带来相关介绍。绿茶软件园小编推荐阅读:小米钱包怎么用小米钱包使用教程图文详解小米钱包货币基金怎么样小米钱包货币基金收益好不好

中银货币基金(中银活期宝和余额宝收益对比) - 精英怪

活期宝的特点是转出的时候只能转到投资人的同名用户的银行卡。余额宝的特点是灵活存取,提现可以到余额也可到银行卡。这两款都是货币基金,收益也都差不多的,实现同一种功能,即碎片化理财。支付宝和活期宝的区别区别1:绑定基金不同虽然在细节上有一定的差别,但“余额宝”、“活期宝”本质上是同一类产品,实现同一种功能,即碎片化理财,唯一根本的区别即是通过不同平台购买不同种类的货币基金进行保值。举例说明,向支付宝余额宝充值相当于购买了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向天天基金网活期宝充值就相当于购买了南方现金增利货币及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基金。区别2:资金划出到达帐户不同余额宝、活期宝能做到资金实时划出,但资金到达帐户不同,余额宝到达的是支付宝帐户,而活期宝则是银行帐户。具体而言,余额宝资金实时划出,1分钟内到账,不需手续费,支持银行不够多,仅有招行、光大、中信、华夏、平安5家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和数十家城商行、农商行和农信社。活期宝则可实现资金的随用随取,最快1秒钟即可到达银行账户,手续费为零,绑定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等14家银行卡。区别3:最低门槛不同活期宝、余额宝均支持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充值、购买,但均限于借记卡(即用卡里的资金充值、购买),不能使用贷记卡。每只产品还是有区别的。如活期宝第一次充值最低门槛为500元,第二次充值最低门槛可降至100元。而余额宝最低门槛只有1元。区别4:余额宝可消费,活期宝偏理财据了解,余额宝里的资金可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人均单笔基金购买额约为200元至800元,符合淘宝用户的交易消费行为特征。天天基金网的活期宝也是具有购买基金的优势,目前平台上人均持有基金5万元左右,可以进行大金额投资。

中银活期宝一万的手续费是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的。我无法提供准确的数字,因为手续费与银行的具体政策和个人的账户类型有关。一般来说,银行活期宝的手续费通常是根据你的交易金额进行计算的。可以通过咨询中银活期宝的相关客服或查询银行的官方网站以获取最精确的信息。

中银活期宝就是货币基金类型,对投资者来说,申购赎回都没有费用,但基金产品运走期间肯定是产生费用的,比如托管费,从基金里计提,支付给托管银行,管理费,从基金中计提,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另外有些货币基金会收取销售服务费。不过,总体上,投资者端不用支出费用。

不管是什么宝,只要页面中出现“赎回”二字的字样,基本可以断定该产品为货币基金。而至于为什么要以“宝”字命名,这完全得益于余额宝,因为余额宝非常畅销,挂个宝人们较容易理解该产品,相应的也较容易销售。

中银活期宝全称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是一只货币基金,跟如今余额宝对接的三只货币基金一样。而这样的货币基金如今在我国有六百多只,接近七百只,主要是最近几年数量增速迅猛,因为大家都亲眼目睹余额宝利润丰厚。既然是货币基金,那么就不能替代定存和大额存单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投资产品。

定存或大额存单属于债权类资产投资,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一个过程,具有一定的担保方,特别是《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指出赔付的相关规定,如上图,意思大概就是只要低于50万的存款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实现全额赔付。货币基金属于权益资产投资,即自己当老板,然后请个经理帮你管理钱财,亏与赚都是自己的,不存在担保方,也就无所谓的保本。但是由于货币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提每日收益,很多人误以为它是存款,其实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投资产品,是不能进行相比较的,这就好如拿存款跟股票去比较。

但要说货币基金有多大的风险嘛,说不上。因为其主要投资标的,就是存银行(包括定存和大额存单)和购买国债等有价证券。而这些投资标的的违约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因此其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每日计提收益。

并在《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中严格规定,哪些标的能投和哪些标的不能投,也就锁定了风险范围,将其风险降到最低。总而言之,虽然货币基金不能代替定存和大额存单,但对投资者来说,货币基金风险还是较小的,值得信赖和投资,不必过度的担心其风险。但是并不建议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货币基金,因为其收益率是围绕市场利率上下波动,也就通常是抵不过通货膨胀,不利于资产增值。

也因此,更建议大家学会多种方式的投资理财,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追求更高的收益,以资产增值为目的。

精英怪提供股票基金财经实时资讯,以及分享综合财经资讯和金融市场资讯!

请问在天天基金网的活期宝买基金安全可靠吗?

天天基金是中国证监会在2012年2月份首批批准的第三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活期宝是天天基金平台开发的类似于余额宝的货币基金产品。天天基金把一些优秀的货币基金打包在一起,组成活期宝产品,为了是更便于大家投资相应的货币基金。这个产品挺好的。

工銀亞洲推出大眾普惠版「活期寶」優惠支持落實普及金融

工銀亞洲積極響應並落實普及金融,加強對普羅大眾的服務,照顧基層市民對基本銀行服務的需要,於2019年6月開設翠林分行。為深入社區,照顧區內市民的特殊需要,更設多項無障礙設施,全方位為有需要人士提供便利且完善的銀行服務。

儲蓄「存」新體驗

現凡以港幣1,000元或以上即享「活期寶」儲蓄存款優惠1,資金源源增值之餘,亦可靈活運用,優惠港幣儲蓄存款年利率4高達  5.4倍

資金猶如軟糖般靈活有彈性,人人甜到飛起!

您只需於工銀亞洲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或分行開立「活期寶」賬戶,並於指定的登記期4內存入全新資金至「活期寶」賬戶,您的港幣儲蓄存款可由存入款項的首日起至獎賞期完結前獲享儲蓄存款年利率2及每個階段的額外年利率3,您可參考以下年利率計算方法例子4:

註:以上「活期寶」儲蓄存款優惠(「優惠」)須受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參閱有關條款及細則或向分行職員查詢。1.優惠登記期由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包括首尾兩天。優惠先到先得,額滿即止。此優惠只適用於開立「活期寶」賬戶客戶,並於登記期內存入全新資金至「活期寶」賬戶。客戶由存入款項的首日起至第120天的獎賞期獲享一般儲蓄存款年利率及額外年利率0.575%p.a.,由存入款項的第121天至獎賞完結日獲享額外年利率0.855%p.a.2.上述的一般儲蓄存款年利率為0.125%p.a.,是以本行於2019年9月27日公佈為示例,僅供參考。本行有權隨時修改實際年利率。3.上述的額外儲蓄存款年利率僅供參考,而非保證。本行有權隨時修改額外年利率。4.上述的例子只供參考,登記期、獎賞期、年利率及存款要求以本行最新公佈為準。

關於「活期寶」儲蓄存款優惠,詳情請致電本行客戶服務熱線21895588、瀏覽我們的網站www.icbcasia.com或親臨本行各分行查詢。

活期宝季度配额售罄公告

活期宝季度配额售罄公告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慢富宝平台信赖和支持,给予慢富宝产品肯定和厚爱。

 

    现因活期宝季度项目配额已售罄,活动即将到期,自2016年3月1日0点起,平台暂不发布活期宝产品,在此期间暂停用户购买。3月1日前投资活期宝成功的用户,仍可继续享受活期宝优惠收益。已购买用户提现后将会自动关闭再次购买权即无法新增产品购买。

 

    慢富宝将一如既往的为您真诚服务,不断推出更多收益高、安全稳健的产品,敬请关注!

特别提示: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慢富宝平台系统升级,慢富宝单笔提现金额不得小于100元,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请您合理安排提现!

    祝您生活愉快,财源广进!

 

 

北京慢富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9日

官方网站:

http://www.manfubao.com

全国热线:

4006-906-806

光大银行的活期宝计息周期是怎么计算的?

光大银行的活期宝是“T+1”日开始计息,活期宝每周三支付上周收益,每日利息为年化收益率除以360,而不是除以365。提供7天×24小时的快速赎回。转活期宝的时间是在晚上24点之后的,严格说来算是第二天凌晨。晚上11点59分存进,12:01分取出是不能获得一天的利息。活期宝是“T+1”计息,但钱是晚上才从活期账户转到活期宝账户的,也就说,“T+0”日是不能得到活期存款利息的。活期宝是光大银行推出的一款现金管理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具有天天理财,随时支取,一次签约终身受益的特点,起点金额为5万元,预期年收益为2.8%~3%。该产品为保证收益型,风险等级为一星,风险程度低。扩展资料中国光大银行定于2012年8月31日面向高端客户发行阳光理财活期宝高收益产品——活期宝C,起点金额更高,收益更高。原活期宝A、B产品将保持不变。活期宝C的具体要素如下:1、产品成立日:2012年8月31日2、产品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起点金额50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3、活期账户最低保留金额:10万元人民币4、产品投资首期预期年收益率:3.1%5、产品特点(1)天天理财,流动开放。为投资人设计了最强流动性的理财产品。每天计算投资收益,每周支付上周收益,同时提供7天*24小时的超级流动性支持,做到不是活期胜似活期;(2)随时支取,无需预约。本产品采用交易自动触发赎回机制,可通过取现、消费、转帐和投资交易(如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使用其在理财帐户中的相应资金,有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兼具活期存款的灵活;(3)收益稳定,信息透明。每周三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周三至下周二的预期年收益率,一周内收益稳定,客户可提前知晓下周产品收益;(4)一次签约,终身受益。客户签约本产品后,如不主动解约,则系统将每日日终根据签定的阳光理财活期宝账户投资理财服务协议为客户办理本产品的投资购买,有效进行现金管理。参考资料:光大银行官网▬关于阳光理财活期宝产品预期收益率公告、光大银行官网▬活期宝C发行公告

词条页面_百科_东方财富网

根据国际上票据立法的惯例,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为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票据规范的期限内,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无条件地支取确定金额的货币;它们都属于反映一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备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1.票据是具备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FOR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FIDE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1.汇票(BILLOFEXCHANGE)

票据的基本性质紧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备由法律所规范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备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三.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含“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紧要方式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实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实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实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状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范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含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范,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实行记载,并实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备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范,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范:"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给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备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范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范的,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范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范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备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此外,票据还是货币证券、提示证券和返还证券。票据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票据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利益,所以票据是货币证券。票据债权人以占有票据为必要条件,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因此票据又是提示证券。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票据债权人不交还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拒付票据金额而不负票据责任。因而票据也是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企业合并而取得等。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状况下,依照票据法规范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范,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

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实行。票据债务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实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范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乏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历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危机。

票据的危机是由许多原因引起的,例如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取得不当,是出于恶意成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行为无效或缺陷;以及有关人员工作上的经验不足或能力不够等。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而签**据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或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后而签**据等,都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发生伪造,在流通转让历程中是不易被发现的,只有在票据到期后,经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才易被发现。这样,由于票据的债务人不能及时了解该票据已发生伪造,会使许多人继续接受该票据,成为该票据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在原则上,票据发生伪造后,该票据无效,其损失应由伪造者来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伪造票据的人,都是些很穷的人,当他们行骗得手以后,便躲藏起来挥霍其骗来的钱财,该票据到期以后,发现伪造,即使抓到伪造人,也会因他把票款已挥霍殆尽而无力弥补持票人的损失。所以,许多国家规范,票据发生伪造后,不影响真正签名的效力。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对该票据虽然可以不负票据责任,但在被伪造的票据上确有真正签名或盖章的人,仍应依票据的有关规范负责。这样,最后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就要落在第一次实行背书的人,也就是接受伪造的票据的人身上。在这种状况下,若该接受伪造票据的人不能向伪造者追回欠款时,这部分损失便要由接受该票据的人自已承担了。

票据的变造是指未经授权或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有效要件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变造票据金额,将21万元改为27万元;变更票据的到期日,使其付款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变更票据载利率,使其提高或降低等,都属于票据的变造行为。票据发生变造以后会影响到一部分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引起票据危机。

在汇票的使用历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①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②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③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④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范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票据权利的缺陷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享有的所有权有缺陷。票据的持有人以欺诈、胁迫、暴力或恐吓等手段,或以不合法的支付对价,或在票据的流通转让历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或在相当于欺诈的状况下取得票据。这类票据取得和流通的历程中都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也产生了票据危机。

当票据的取得是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状况,则会带来票据危机。“恶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明知票据转让者(即其前手)并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而仍然接受其票据。如甲从乙处窃来一张支票转让给丙,丙明知甲系偷窃得来,仍然接受,则丙为恶意取得。重大过失,是指票据受让人虽不是明知,但如果稍加注意,就可知道票据让与人是没有处分权的。如甲在受让乙盗窃来的支票时,明知乙平时经济拮据,不可能有数额巨大的支票,稍加追究即可知其是不法取得,却不闻不问,这就是重大过失。

在票据的危机防范方面,要注意的事项:

①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势动荡的客户。

②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③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④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⑤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票据欺诈的类型大致有以下三种状况:

①伪造国外银行汇款凭证。这种状况最为普遍,在国内许多分行均有发现,其目的是诱使国内企业发货,制造预付款项等优厚条件以骗取货物。

②伪造大额银行汇票,美国**财政部支票。这种状况是钻光票托收“立即结汇”的结算方式的空子,在收款后立即调出资金,而在银行退票追索时,不法商人已逃之夭夭,或已骗取了货物或货款并转移出境,或者是以大额银行汇票骗取国内企业发货或骗取佣金。

③尼日利亚等国家的企业支票。这种状况是支票诈骗案中最具代表性,其运输方式一般要求国内企业发货采用空运方式,因航空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的作用,不是货权凭证,如遇到支票被退票时,货物已被提取,退不回来。尼日利亚企业支票欺诈多采取“广种薄收”的手法,金额不大,散发面广,企业较易丧失警惕性。支票是要求出票人与付款行之间必须有委托付款的契约,或有足够的存款,或者信用透支额度,付款行才能代为付款或代垫头寸,而尼日利亚等国外汇短缺,尼日利亚商人或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以上条件,所以尼日利亚支票大都不能兑现收款。

除了上述防范措施外,我们还要进一步对银行会计部门的结算加强经营管理,明确其结算纪律和责任。

银行结算纪律与责任的紧要内容有: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范。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票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范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范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结算办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压,影响客户和他户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同违反结算制度规范,发生延误、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3‰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票据法律关系由出票人依法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相对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实质关系而言,它是一种形式关系。根据票据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否依据票据本身而产生,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行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从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我《票据法》的规范,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含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等。在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如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等。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行为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票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含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范。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范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实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范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实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实行。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范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备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范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范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范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范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范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范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范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给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备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备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范期限提给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范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范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范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紧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实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范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范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经营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范。

第七十六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七十七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八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八十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范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范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范。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范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范。

第八十二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