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倒闭吗(张惠妹是怎么出道的?)

时间:2023-12-01 11:49:25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张惠妹是怎么出道的?

对呀

上海华冶钢铁集团现状倒闭了吗

没有。上海华冶钢铁集团现状没有倒闭,上海,简称“沪”,别称“申”,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是首批沿海开放城市。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5证券简称:丰华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54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变动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11.88%减少至10.88%。

一、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概述

2021年7月27日,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益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该报告签署日,公司股东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等4户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5,109,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4%。2022年1月4日,股东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等4户一致行动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称,一致行动关系人由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4人(户)补充增加为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励海能、唐海盛、金禄梅、张鹦鹦、孙秀慧、俞小辉、曹燕红、茅静静、乐要妹、冯星、夏纳、谢益、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长流”)17人(户)(以下合称“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该报告签署日,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7,985,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8%。2022年3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股东金禄梅卖出200股,截至2022年3月10日,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7,985,0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8%。

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票均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取得,且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公司担任董监高,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变动不适用相关限制性规定。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鉴于其最后一次逆向买卖公司股票的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以上,其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已超过3个月以上,本次卖出公司股票不构成短线交易,也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但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进展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关于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丰华股份股票变动达到1%的告知函》,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9月23日-11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份1,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卖出7,519,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

本次权益变动明细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股份变动计划系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股份变动期间内,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计划,实际变动数量和变动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股份变动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关于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丰华股份股票变动达到1%的告知函

证券代码:600615证券简称:丰华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15日、11月16日、11月17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询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截至目前,重整主体未能按照《重整计划》约定完成现金债权清偿,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不及预期。若《重整计划》未能在12个月内实施完成或在延长执行期后(如有)仍未完成,亦或变更《重整计划》后(如有)仍未完成,则控股股东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即控股股东的破产重整是否成功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前期关注到有媒体将公司列为华为概念股,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公告予以澄清,公司为汽车零部件企业二级供应商,不是华为的供应商,与华为无任何接触,与华为没有业务往来。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15日、11月16日、11月17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1、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配件镁铝合金制品、全铝家居定制和铝合金市政产品等生产、销售。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及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生产和销售等情况未出现大幅度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核实,除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破产重整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等重大事项。

重庆市五中院批准的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隆鑫系十三家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截至目前,重整主体未能按照《重整计划》约定完成现金债权清偿,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不及预期。若《重整计划》未能在12个月内实施完成或在延长执行期后(如有)仍未完成,亦或变更《重整计划》后(如有)仍未完成,则控股股东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即控股股东的破产重整是否成功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与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重整投资人保持密切沟通,并根据控股股东、重整投资人提供的重整准确信息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尚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以及热点概念事项等,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前期关注到有媒体将公司列为华为概念股,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公告予以澄清,公司为汽车零部件企业二级供应商,不是华为的供应商,与华为无任何接触,与华为没有业务往来。

经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5%以上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11.88%减少至10.88%,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4),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卖出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4%。

除以上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上海证监*一口气发出10份警示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员工! - 知乎

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牵头组织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进行了检查,并对你所执业的部分证券期货相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抽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你所在人事、财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未充分实施统一管理。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二是你所质量控制不到位,存在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复核和咨询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个别项目审计报告日早于报告复核完成日期,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制度与准则不符,部分项目的归档日期超过报告日后60天,监控检查独立性不足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是你所独立性管理不足,存在个别员工及其近亲属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个别IPO项目收费安排不合理、个别非鉴证业务与鉴证业务存在独立性冲突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执业项目存在的问题(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1.对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了解、测试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未恰当评价相关内控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2010)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二是贸易业务相关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贸易业务部分交易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在本年新增第三方保管存货金额重大、对应的采购和销售均无实物流等情况下,未对第三方保管存货执行充分适当审计程序;审计底稿记录不到位,未记录与第三方存货保管方进行访谈的时间、参与访谈人员、访谈形式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2.其他应收款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本年展期的“其他应收款—股权往来款”的减值测试中的关键参数股权价格的公允性,未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二)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1.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按照计划分配的样本量实施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的控制测试。二是未对识别出的银行收付款未经恰当审批、推广服务采购**跨期等控制偏差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十七条的规定。2.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合理关注公司2021年度应收账款余额第一大客户发函未取得回函的原因,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多个当年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3.暂估工程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期初已竣工验收、因存在结算金额争议而尚未完成审价的暂估工程款金额采取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从独立来源获取信息以印证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4.新增贸易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1年公司新增贸易业务收入在公司营业收入中占比9.02%,在了解公司及其环境的过程中未对该新增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也未就该新增业务模式下盈亏情形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5.推广服务供应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抽取推广服务供应商查询工商信息时样本选取过程不规范,未发现样本中数家供应商于2021年度内注销的情形。二是未有效复核底稿中记录的查询结果,未进一步关注查询结果中数家供应商存在信息匹配错误、已注销、供应商名称错误等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水务)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1.巴安水务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未审慎评估公司对投资建设的东营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进行会计核算依据的充分性,未根据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9)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巴安水务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1)未恰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在公司2021年巨额亏损、净利润同比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审计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公司业绩预告净利润为基准,未充分考虑基准选取的合理性,未恰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第九条的规定。(2)收入确认相关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时未有效执行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描述的了解、测试和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审计底稿未见了解工程项目和PPP项目确认收入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也未见对相关收入实施控制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3)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部分未回函的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九条的规定。(4)未汇总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未汇总并评价审计已发现但未更正的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19年)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四)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1.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中对部分控制活动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二是部分穿行测试未有底稿记录。三是执行的部分穿行测试未见相关控制描述。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未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风险审计工作底稿《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中关于管理层或治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的相关评价未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二十四条的规定。3.重大错报风险认定依据不充分,且审计应对与风险评估不匹配一是审计时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及存货认定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且属于特别风险,但未充分说明将营业成本、存货认定为存在特别风险的原因。二是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中,要求关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完整性,在应对措施表中,对特别风险的应对为关注是否提前确认收入,审计应对与风险评估不匹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六条的规定。4.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控制测试时仅勾画程序表格,也未保存样本相关资料,难以判断审计程序是否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二是控制测试采用随机抽样选取测试样本,但未说明随机抽取的方法。此外,你所称完整的内部控制描述和测试资料主要是参考穿行测试的底稿,但穿行测试相关底稿存在公司业务描述错误、测试不完整等情形,难以保证控制测试的有效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的规定。5.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底稿记录计划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等,但未见相关执行情况。二是底稿记录某工程进度超过100%,未解释原因。三是未核实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的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6.营业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收入截止性程序无法实现测试目的,存在样本选取不合理、未核实发货与签收等相关日期的情形。二是针对收入完整性执行的审计程序为选取大额收入凭证与销售台账相核对,无法实现收入完整性测试目的。三是审计底稿中收入确认时点记录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7.多项职业判断错误或依据不充分一是未关注公司将某公司签发的凭证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的合理性。二是未核实某子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的充分性,未见对该子公司盈利预测等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的核验记录。三是大额**补助会计处理审计依据不充分。某子公司2019年、2020年分别将大额**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补助核算,审计时未审慎判断公司将收到的与投资金额挂钩的款项作为与收益相关**补助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五)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1.内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应收账款形成当年即因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与资信情况异常的客户进行大额交易且期末形成大额应收账款的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其对内控评价的影响。二是穿行测试流于形式,在对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底稿记录的测试程序未实际执行。三是部分内控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存在错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2.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货币资金底稿中仅检查公司收款流水,未见对公司大额资金支出执行相关核查程序;在公司存在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未见关注大额资金收入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执行银行大额流水核查程序时,未见样本选取标准。三是审计底稿中担保信息记录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3.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审慎评价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底稿中未见判断终止确认的理由。二是对于大额票据,未见取得相应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出库单、验收单等原始交易资料进行核查,以证实交易的真实性。三是票据监盘范围不包括质押票据,未对期末已质押的大额票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见将获取的“应收票据备查薄”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五是对于无法实施函证和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对存在发函地址与外部公开渠道查询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函证,未见执行相关核查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4.应收账款及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于销售合同中的质保金,未分析是否应区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列报。二是未见对前十大客户中部分新增客户进行背景调查;公司部分客户的资信状况已出现异常,未见实施进一步核实程序。三是应收账款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担保客户的资信情况,在部分客户的资信情况已经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充分复核坏账准备计提比率的合理性;对部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未充分复核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四是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明确函证样本选取标准,未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部分存在未回函等异常情况的函证未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执行不充分,未对回函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程序予以核实。五是收入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收入测试底稿中未见样本选取标准;对于部分收入测试样本未取得送货单、验收单或验收单未盖章、收入确认日期与签收单日期跨月、签收单日期早于运输单日期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核查;收入截止性测试未查验收入确认关键证据验收单,期后测试样本的**日期信息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5.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存货实质性工作底稿中,未对抽取的部分凭证的检查过程作出记录和评价;未对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减少情况进行检查;期末余额与审定试算表、合并底稿附注存在差异,未见对相关差异执行核查程序或说明原因。二是未汇总并评价审计发现的库存商品相关错报。三是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存在缺陷,仅对两项存货项目执行了替代程序,测试样本数量较少。四是对生产成本计价方法的测试不充分,实质性分析程序不足。五是未对发出商品减值测试方法作出充分的了解和记录,未评价是否符合会计政策的要求,未评价会计估计是否恰当。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6.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公司将出租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二是未关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对2020年末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影响数存在错误。三是对于公司将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作为2021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未见执行审计程序复核其合理性,底稿中也未见说明理由。四是底稿记录审计时对利用专家工作进行了复核、分析,但未见执行审计程序的相关记录,也未见对管理层的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估,未见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模式转换过程的复核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7.关联交易审计底稿存在错漏一是审计底稿中关联交易数据、担保金额数据存在错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二是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在关联方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六)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当在执行能源工程服务板块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时,对于识别出的部分测试项目偏离控制的情况,未评价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得出相关控制执行有效结论的依据不足。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2.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缺陷一是在审计识别资金占用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公司披露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获取部分银行对账单和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的原件,也未记录相关控制过程。二是在执行银行函证时,对于多家发函收件人为个人、联系方式为手机号码等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亦未关注同一自然人作为不同金融机构联系人的情况。三是对银行函证过程未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发函与回函相关信息如联系人、地址等执行核对程序,亦未关注部分银行回函地址及联系人与发函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3.营业收入审计存在缺陷一是在关注到垫资业务模式下大部分EPC项目业主方不具备资金实力、项目融资及项目建设能力,且项目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由公司代管的情况下,认可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不恰当地采用函证方式获取完成产值、开票及收款情况等证据,未对收入确认的恰当性和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二是在执行营业收入函证时,对于部分客户产值确认单与发函相关审计证据相矛盾、部分收入回函不符等情况未予以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4.应收款项审计存在缺陷一是对EPC业务中公司代管公章、营业执照的项目公司相关应收账款,不恰当地采用函证方式获取审计证据。二是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发函与回函相关信息如联系人、地址等执行核对程序;未关注回函中的多处异常情况,并保持职业怀疑;在部分回函不符或未回函的情况下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其他应收款及合同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审计不审慎。公司其他应收款保证金及押金期末余额大且未计提损失准备,审计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但底稿中未见不对其计提损失准备的具体依据。合同资产减值比例远低于同一客户下的应收账款减值比例,底稿中未见相关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5.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当公司在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仍确认大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认可公司上述会计处理,但未取得相关可收回性的审计证据,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合理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6.其他方面公司期末存在大额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但未披露为受限资产;对于涉及财务报告日之前的未决诉讼,公司未在或有事项段落披露,也未说明对财务的影响或无法确定影响的理由。对于上述情况审计未予以关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第十四条的规定。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2023年3月2日02

关于对曹磊、施宇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曹磊、施宇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了解、测试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未恰当评价相关内控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2010)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二是贸易业务相关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贸易业务部分交易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在本年新增第三方保管存货金额重大、对应的采购和销售均无实物流等情况下,未对第三方保管存货执行充分适当审计程序;审计底稿记录不到位,未记录与第三方存货保管方进行访谈的时间、参与访谈人员、访谈形式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二、其他应收款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本年展期的“其他应收款—股权往来款”的减值测试中的关键参数股权价格的公允性,未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2023年3月2日03

关于对何亮亮、王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何亮亮、王小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股份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按照计划分配的样本量实施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的控制测试。二是未对识别出的银行收付款未经恰当审批、推广服务采购**跨期等控制偏差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合理关注公司2021年度应收账款余额第一大客户发函未取得回函的原因,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多个当年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暂估工程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期初已竣工验收、因存在结算金额争议而尚未完成审价的暂估工程款金额采取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从独立来源获取信息以印证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四、新增贸易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1年公司新增贸易业务收入在公司营业收入中占比9.02%,在了解公司及其环境的过程中未对该新增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也未就该新增业务模式下盈亏情形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五、推广服务供应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抽取推广服务供应商查询工商信息时样本选取过程不规范,未发现样本中数家供应商于2021年度内注销的情形。二是未有效复核底稿中记录的查询结果,未进一步关注查询结果中数家供应商存在信息匹配错误、已注销、供应商名称错误等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2023年3月2日04

关于对陆士敏、莫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陆士敏、莫旭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水务或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未审慎评估公司对投资建设的东营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进行会计核算依据的充分性,未根据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9)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2023年3月2日05

关于对奚晓茵、蒯薏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奚晓茵、蒯薏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水务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未审慎评估公司对投资建设的东营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进行会计核算依据的充分性,未根据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9)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2023年3月2日06

关于对奚晓茵、王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奚晓茵、王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水务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恰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在公司2021年巨额亏损、净利润同比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审计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公司业绩预告净利润为基准,未充分考虑基准选取的合理性,未恰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第九条的规定。二、收入确认相关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时未有效执行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描述的了解、测试和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审计底稿未见了解工程项目和PPP项目确认收入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也未见对相关收入实施控制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部分未回函的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九条的规定。四、未汇总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未汇总并评价审计已发现但未更正的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19年)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2023年3月2日07

关于对文爱凤、王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爱凤、王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丰华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中对部分控制活动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二是部分穿行测试未有底稿记录。三是执行的部分穿行测试未见相关控制描述。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二、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未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风险审计工作底稿《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中关于管理层或治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的相关评价未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重大错报风险认定依据不充分,且审计应对与风险评估不匹配一是审计时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及存货认定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且属于特别风险,但未充分说明将营业成本、存货认定为存在特别风险的原因。二是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中,要求关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完整性,在应对措施表中,对特别风险的应对为关注是否提前确认收入,审计应对与风险评估不匹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六条的规定。四、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控制测试时仅勾画程序表格,也未保存样本相关资料,难以判断审计程序是否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二是控制测试采用随机抽样选取测试样本,但未说明随机抽取的方法。此外,你所称完整的内部控制描述和测试资料主要是参考穿行测试的底稿,但穿行测试相关底稿存在公司业务描述错误、测试不完整等情形,难以保证控制测试的有效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的规定。五、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底稿记录计划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等,但未见相关执行情况。二是底稿记录某工程进度超过100%,未解释原因。三是未核实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的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六、营业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收入截止性程序无法实现测试目的,存在样本选取不合理、未核实发货与签收等相关日期的情形。二是针对收入完整性执行的审计程序为选取大额收入凭证与销售台账相核对,无法实现收入完整性测试目的。三是审计底稿中收入确认时点记录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七、多项职业判断错误或依据不充分一是未关注公司将某公司签发的凭证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的合理性。二是未核实某子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的充分性,未见对该子公司盈利预测等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的核验记录。三是大额**补助会计处理审计依据不充分。某子公司2019年、2020年分别将大额**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补助核算,审计时未审慎判断公司将收到的与投资金额挂钩的款项作为与收益相关**补助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2023年3月2日08

关于对郝世明、付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郝世明、付声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当在执行能源工程服务板块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时,对于识别出的部分测试项目偏离控制的情况,未评价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得出相关控制执行有效结论的依据不足。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一)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缺陷一是在审计识别资金占用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公司披露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获取部分银行对账单和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的原件,也未记录相关控制过程。二是在执行银行函证时,对于多家发函收件人为个人、联系方式为手机号码等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亦未关注同一自然人作为不同金融机构联系人的情况。三是对银行函证过程未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发函与回函相关信息如联系人、地址等执行核对程序,亦未关注部分银行回函地址及联系人与发函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二)营业收入审计存在缺陷一是在关注到垫资业务模式下大部分EPC项目业主方不具备资金实力、项目融资及项目建设能力,且项目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由公司代管的情况下,认可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不恰当地采用函证方式获取完成产值、开票及收款情况等证据,未对收入确认的恰当性和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二是在执行营业收入函证时,对于部分客户产值确认单与发函相关审计证据相矛盾、部分收入回函不符等情况未予以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三)应收款项审计存在缺陷一是对EPC业务中公司代管公章、营业执照的项目公司相关应收账款,不恰当地采用函证方式获取审计证据。二是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发函与回函相关信息如联系人、地址等执行核对程序;未关注回函中的多处异常情况,并保持职业怀疑;在部分回函不符或未回函的情况下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其他应收款及合同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审计不审慎。公司其他应收款保证金及押金期末余额大且未计提损失准备,审计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但底稿中未见不对其计提损失准备的具体依据。合同资产减值比例远低于同一客户下的应收账款减值比例,底稿中未见相关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当公司在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仍确认大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认可公司上述会计处理,但未取得相关可收回性的审计证据,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合理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三、其他方面公司期末存在大额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但未披露为受限资产;对于涉及财务报告日之前的未决诉讼,公司未在或有事项段落披露,也未说明对财务的影响或无法确定影响的理由。对于上述情况审计未予以关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第十四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2023年3月2日09

关于对倪思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倪思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对你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了抽查。经查,你作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高级业务员、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达)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组成员,于2022年1月2日至1月8日买卖科博达股票。众华所接受委托为科博达提供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2021年11月25日起实际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审计报告披露日为2022年4月22日。你作为科博达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实际开展审计工作之日至审计报告披露后五日内买卖科博达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2023年3月2日10

关于对刘文华、王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刘文华、王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内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应收账款形成当年即因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与资信情况异常的客户进行大额交易且期末形成大额应收账款的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其对内控评价的影响。二是穿行测试流于形式,在对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底稿记录的测试程序未实际执行。三是部分内控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存在错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货币资金底稿中仅检查公司收款流水,未见对公司大额资金支出执行相关核查程序;在公司存在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未见关注大额资金收入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执行银行大额流水核查程序时,未见样本选取标准。三是审计底稿中担保信息记录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三、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审慎评价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底稿中未见判断终止确认的理由。二是对于大额票据,未见取得相应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出库单、验收单等原始交易资料进行核查,以证实交易的真实性。三是票据监盘范围不包括质押票据,未对期末已质押的大额票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见将获取的“应收票据备查薄”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五是对于无法实施函证和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对存在发函地址与外部公开渠道查询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函证,未见执行相关核查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四、应收账款及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于销售合同中的质保金,未分析是否应区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列报。二是未见对前十大客户中部分新增客户进行背景调查;公司部分客户的资信状况已出现异常,未见实施进一步核实程序。三是应收账款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担保客户的资信情况,在部分客户的资信情况已经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充分复核坏账准备计提比率的合理性;对部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未充分复核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四是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明确函证样本选取标准,未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部分存在未回函等异常情况的函证未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执行不充分,未对回函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程序予以核实。五是收入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收入测试底稿中未见样本选取标准;对于部分收入测试样本未取得送货单、验收单或验收单未盖章、收入确认日期与签收单日期跨月、签收单日期早于运输单日期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核查;收入截止性测试未查验收入确认关键证据验收单,期后测试样本的**日期信息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五、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存货实质性工作底稿中,未对抽取的部分凭证的检查过程作出记录和评价;未对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减少情况进行检查;期末余额与审定试算表、合并底稿附注存在差异,未见对相关差异执行核查程序或说明原因。二是未汇总并评价审计发现的库存商品相关错报。三是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存在缺陷,仅对两项存货项目执行了替代程序,测试样本数量较少。四是对生产成本计价方法的测试不充分,实质性分析程序不足。五是未对发出商品减值测试方法作出充分的了解和记录,未评价是否符合会计政策的要求,未评价会计估计是否恰当。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六、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公司将出租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二是未关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对2020年末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影响数存在错误。三是对于公司将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作为2021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未见执行审计程序复核其合理性,底稿中也未见说明理由。四是底稿记录审计时对利用专家工作进行了复核、分析,但未见执行审计程序的相关记录,也未见对管理层的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估,未见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模式转换过程的复核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关联交易审计底稿存在错漏一是审计底稿中关联交易数据、担保金额数据存在错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二是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在关联方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2023年3月2日

丰华能源投资来自集团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开发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知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光注册资本:62953万人民币联系方式:027-82711807地址:武昌区东湖山庄C型88栋

集团公司倒闭维权需要准备什么?

一:看公司是否有工资支付能力

如果有不用担心了 等着发工资和赔偿金

如果没有 或者就是准备不管员工了

保留好工作证据为今后维权准备:

1.工作证 2.打卡记录 工作记录 3.劳动合同

4.保留 其他同事的通讯录 5其他工作证据

二:及时跟财务和人事部门联系 了解动态和进度

三:多跟同事沟通,在公司搬离之前解决好工资和赔偿问题,免得公司突然消失。

四:了解清楚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便于日后一旦发生纠纷,知道去哪个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五:一定要让公司及时退社保,否则一旦欠费还未办停,今后将影响社保的办理和使用,同时还的补齐费用,各地政策不太一样,做好万全准备。

中国文艺网_“2018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30名候选人名单公布

经过专家评委投票评议,由光明日报主办的“2018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已产生30名候选人,现向社会公示。候选人名单及人物简介将在光明网、光明日报客户端、光明日报微博、微信公众号同步公示,接受网友评议。

经过专家评委、地方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光明日报各地记者站和网络自荐等渠道的推举,以及初审阶段专家评委的投票评议,“2018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100名候选人名单已于先期产生并向社会公布。近日,经专家评委评议,从中确定了“2018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30位候选人名单。他们是(按姓氏拼音排序):陈梅兰、陈睿、丰华、傅若清、李鹏、李湛军、刘红兵、毛剑青、梅洪、彭迦信、裘新、宋歌、陶国相、王斌、王海青、魏素莹、夏华、徐永安、叶建强、叶蓁蓁、余建军、张海君、张利、张炜、张娴、张昭、张志华、周斌、周冰、周学海。

今年的30名候选人分别来自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新业态与科技、文化投资、文化旅游等多个领域,其中来自新闻出版、新业态与科技领域的占据多数,体现了媒体转型升级和新业态蓬勃发展的趋势。从地区分布来看,来自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文化产业发达省份的候选人在人数上占优。

随后,30位候选人将通过光明日报客户端、光明日报文化产业微信公众号投票评议,最终由专家评委投票从中推选出10位“2018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

1、陈梅兰国龙文产投资集团总裁

国龙文产投资集团创始人陈梅兰,始终秉承诚信、创新、合作、国际化的创业理念,以此赢得众多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和好评。目前,其旗下公司业务涉及影视原创、电影发行、影视基金、城市客厅APP智慧平台、视频电商、主题公园等文化产业多元投资。近年来,她还带领旗下集团公司积极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妇女就业活动,利用国龙影视集团公司互联网企业优势,积极开展各项学习交流活动,给女大学生及中小微企业提供互联网平台对接,帮助妇女就业,带领女企业家在“互联网+”方面作出探索。

陈睿是中国最大的年轻人潮流文化娱乐社区——哔哩哔哩(bilibili)的董事长、联合创始人,曾任金山软件联合创始人,后担任猎豹移动联合创始人。陈睿带领哔哩哔哩站稳脚跟、快速成长为视频界的“独角兽”,2018年3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哔哩哔哩是以ACG(动画、漫画、游戏)文化为核心,为创造内容的人提供服务的平台,超过80%的用户在9岁至28岁之间,被称作“Z世代”;目前,哔哩哔哩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为移动游戏、直播和在线广告。

经过近30年的艰苦创业,丰华带领大丰实业发展成一家全球领先的文体设施系统整体集成商和拥有400余项专利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文化装备的龙头企业。公司主营智能舞台、建筑声学工程、座椅看台等,拥有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调试、售后维护的全产业链整体实力,为客户提供智能舞台(舞台机械、灯光、音视频、电气智能)、座椅看台、建筑声学工程等文体产业整体集成解决方案。2017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行业为数不多实现主板上市的企业。

傅若清曾任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影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国家中影数字制作基地总经理。其开发的电影后期制作子系统获原广电总*2010年度科技创新工程技术一等奖,参与制作《赤壁》《建国大业》《建*伟业》等多部优秀影片。2011年当选全国宣传文化“四个一批”人才。主持华夏电影公司工作期间,投资出品发行了《红海行动》《湄公河行动》《警察日记》《智取威虎山》《滚蛋吧!肿瘤君》《十八洞村》《功夫瑜伽》等多部电影佳作,引起广泛反响。2015年荣获***颁发的“文化艺术”事业**特殊津贴。

李鹏深耕传媒领域25年,从参与创办中国第一张都市报《华西都市报》,到领衔创办“封面新闻”,在国内率先提出打造“智媒体”,他一直走在传媒市场最前线、媒体发展最前沿。2018年,作为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委员的李鹏带领“封面新闻”不遗余力打造智媒体,“封巢”智能融合系统、机器辅助写作、人机交互等AI+媒体探索走在全国媒体前列;他大力推动华西都市报与封面新闻深度融合整体转型,坚持以新媒体为中心,“一支队伍、两个平台、一体运营”的121模式已成为国内媒体融合转型的标杆。

李湛军进入图书发行领域工作后,以国际视野和战略高度,认真审视出版发行产业的发展态势,提出了“码洋区间经济、图书是引流产品、实体书店集群化效应”的理念,并从产业可持续发展高度重构传统出版发行产业链,建设深入国际主流渠道的出版分销体系。他从确立实体书店的新定位、新功能入手,通过一系列举措,建设集群化图书发行网点布*体系,实现实体书店的智慧化升级,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和云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图书文化“走出去”等。北京发行集团曾获评“北京文化企业30强”,并连续6次被中央五部委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7、刘红兵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红兵正带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实施智慧转型、打造新型主流媒体,探索从传统报业集团向智慧型文化传媒集团的跨越发展。2018年,通过内容一体化生产、技术一体化支撑、经营一体化统筹融合发展,形成了全新的导向管理机制、内容生产和传播机制,报刊网端舆论导向积极平稳,内容丰富多彩亮点纷呈,传播精准度抵达率不断提升,集团媒体矩阵的整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大大加强。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协同发展,呈现出“此长彼长、此强彼强”的*面。南方+客户端通过“南方号”、频道共建及连接政务民生服务功能,初步形成了平台化媒体的格*。

8、毛剑青多彩贵州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毛剑青自2006年创建多彩贵州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来,打造了多个版本的大型民族歌舞《多彩贵州风》,从广场版、剧院版、原生态版到综艺版,不断探索艺术与市场的结合,使该剧成为了融合少数民族文化、风景、民俗与特色产品为一体的贵州“风景眼”,也成为入黔游客必看的一台演出。近年来,坚持以贵州文化为核心的产业发展思路,《多彩贵州风》已完成从一台演出发展为一个旅游文化产业圈的布*,结合团队演艺人力优势资源,形成集群效应,整合各方资源,打造旅游项目服务、创意、策划等方面的运营,还运用互联网进行旅游景点门票的销售,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梅洪创立的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文化投资、创意、推广、营销的综合实体,主要开展以文化产业为主的项目投资、开发与营销,其中包括超大型实景演出及影视剧的投资、制作;从事文化旅游景区的配套开发和大型主题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交流、宣传与推广。其运营的《鼎盛王朝康熙大典》实景演出总投资20亿元,是中国唯一一部大型皇家帝王文化主题、演绎康熙大帝传奇一生的实景演出;还连续六年培育了北方地区最大规模的“皇家灯会”,形成“夏看实景演出,冬赏皇家灯会”的丰富业态,破解了冬季旅游难点。

彭迦信曾任职于多家上市公司,参与了众多互联网行业成功项目。自2016年出任腾讯音乐娱乐集团CEO后,全面负责集团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产品策略和管理,不断探索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通过丰富的体验,为用户带来优质而多元化的数字音乐服务,将腾讯音乐娱乐打造成“一站式”音乐社交娱乐平台,旗下包含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全民K歌和酷狗直播等产品组合,与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索尼音乐等全球数百家唱片公司和版权方建立了深度合作,曲库达1700万首。2018年12月,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在纽交所上市,成为腾讯音乐娱乐的新起点。

11、裘新上海报业集团社长、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裘新带领上海报业集团坚定推进现代新型主流媒体集团建设,积极推动媒体深度融合、整体转型,打造了多个享誉业界的新媒体品牌。实施以三大报为代表的传统主流媒体战略转型,有效推进“上观新闻”“文汇”和“新民”三大融媒体平台建设。打造澎湃和界面两大现象级新媒体。围绕新技术运用、新语言空间、新商业模式,打造特色新媒体产品,集团拥有网站、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报、搜索引擎中间页、移动端内置聚合分发平台等近10种新媒体形态,端口267个,新媒体稳定覆盖用户超过3.2亿。

宋歌曾任北京完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多年的影视及资本市场从业经历,让他在实业及资本运作方面拥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和扎实雄厚的行业资源,促成了摩天轮、世纪伙伴、星河文化团队的加盟,加速了“北京文化”向泛娱乐产业转型的进度。宋歌提出“一横一竖,构建大娱乐产业模型”的战略构想,为“北京文化”提供清晰的蓝图和巨大的资源,成为泛娱乐领域领导者。通过投资《战狼2》《我不是*神》《无名之辈》等优质项目,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迅速成长为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的中坚力量。

13、陶国相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近年来,陶国相带领云南文投集团发挥“文化+”优势,在文化演艺、文化旅游、电影电视、文化金融、文化园区开发建设、文化科技等方面取得了重大发展。先后打造了《吴哥的微笑》《云岭天籁》《梦幻腾冲》《辉煌新加坡》《聂耳之歌》《雨林童话》《皇帝的女儿》等演出剧目和杂技节目,深受国内外好评,并且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吴哥的微笑》连续八年被评为全国文化出口重点项目,被柬埔寨**授予国家旅游服务贡献奖。

2001年,王斌进入中信出版社,打出了“激情出版”的旗帜,提出“品牌运作,概念销售”的理念,给中信出版重新定位,带领中信出版社不断走在最前沿,从《谁动了我的奶酪》到《乔布斯传》《从0到1》《未来简史》《人类简史》等畅销书的出版奠定了中信出版社的重要地位。同时,多年来以创新的理念和市场化方式引领出版行业,不断拓展业务,开辟企业高端定制服务以及数字出版等业务,坚持以高端优质的内容服务、多样化的内容展现形式,为读者提供高品质阅读与视听体验。

自任职以来,王海青始终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影视项目的发现、孵化和培育上,从2011年至今共承担19部800余集电视剧、7部电影的策划、编辑、文学统筹、责任编审、制片等工作,作品先后获得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坚持为“鲁剧”品牌的打造把好第一道质量关。其中,担任文学编辑的电视剧《大法官》《誓言无声》《大染坊》在2001年至2003年间陆续登陆CCTV-1黄金时间,进一步扩大了山东电视剧在全国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高了“鲁剧”品牌的信誉度和美誉度。

16、魏素莹深圳非遗生活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素莹长期以来致力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文化传统的保护、创新、传承及相关的公益事业。在她的带领下,深圳非遗生活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抢救和传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标,目前,已经与50多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展开了深入合作,业务涉及上百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带动贫困地区数千人就业,产品斩获两个国家级金奖、6个国家级银奖。2018年9月,“非遗生活”参加2018年中国纺织品服装贸易展(巴黎)暨巴黎国际服装服饰采购展,获得众多的海外参展观众及合作厂商的关注与业务接洽。

15年来,夏华聚焦中国传统手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公益情怀创立了“依文·中国手工坊”,搭建起传承中国传统手工艺的国际文化平台,以“发现、整理、创新、应用”的精准扶贫模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使大山深处的手艺人通过家庭式“绣梦工坊”,获得脱贫的能力。在这个开放的传统手工艺数据库平台上,一头是8000多名绣娘重拾针线、5000余种传统纹样收录在册;另一头则连接着全球的企业和设计师,为绣娘提供合作的机会,以设计和商业的力量保护日渐消亡的中国传统手工艺,让中国手工之美影响世界,让中国工匠精神代代相传。

徐永安2001年接任横店集团董事长后,立足“中国影视梦工厂”,竭力为中国影视文化产业的新发展打造更加丰富、更加完善、更加现代的影视生态系统,全力为中国影视文化企业创造更为良性、更有竞争力的影视产业发展环境。他收购了多家公司,不断整理资源,整合优势,凭诚信求生,靠科技做大,仗品牌做强,打造出了资本市场的“横店系”。2018年,横店影视建成全国首条全激光覆盖院线,新开业影城数量创历年之最,跻身全球十大院线行列;横店影视城加大在场景建设上的社会合作力度,影视产业园项目顺利开工,品牌与知名度不断提升,积极推动中国影视文化高质量发展。

19、叶建强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建强带领公司致力于会展模式、运作机制、体制改革、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创新发展,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深圳文博会公司逐渐成为规模较大、承办展会规格高的专业会展公司之一。从2004年开始,深圳文博会公司已经连续14年负责承办深圳文博会,打造了重要的海内外文化交流和展示平台,历届累计成交总额超过1.7万亿元,出口成交额累计超过千亿元,已成为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桥头堡,被誉为“中国文化产业第一展”。

叶蓁蓁是有20多年从业经验的资深媒体人,2014年出任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担任人民网总裁,成为了人民网创办以来最年轻的总裁。在任职期间大力推动媒体转型升级发展,致力于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发展建设,是国内媒体融合发展方面的领军人物。他认为媒体融合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简单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再造,而是需要用更复杂、更多维的思路来看待自己的价值,中国媒体需要重建自己的价值模式。他带领打造的“中央厨房”等融媒体项目爆款频出,被称为媒体融合的“样板间”。

21、余建军喜马拉雅FM联合创始人兼联席CEO

余建军是连环创业者,先后创立杰图软件、街景地图项目“城市吧”、虚拟世界项目“那里世界”,2012年将注意力转移到移动音频领域,创立网络电台喜马拉雅FM。经过潜心调研,分析各类人群的喜好,将有声小说、音乐、培训讲座等19种类别的内容放到平台上,喜马拉雅FM迅速成长为中国最大的音频分享平台。其“大平台+小老板”模式,给每个人提供微创业机会,也让用户能随时随地用“听”来获取信息、学习和娱乐;其独创的PUGC(专家用户内容生产)生态战略,引领着音频行业的创新,6000位自媒体专家投身音频微创业,并在实践过程中开发出了一条主播生态链,催生了粉丝经济。

作为首都演艺行业的代表,张海君多年来共参与策划和制作数百个大型演出项目,演出场次达千余场。近年来,他带领北演公司由以单一演艺经纪为主业的演出公司,发展成为布*全演艺产业链的综合演艺企业;倡导发起了北京市剧院运营服务平台、京津冀演艺联盟、卢沟桥街道文化活动中心等具有影响力的文化惠民工程项目。创制出品的《生命密码》《二马》《独自温暖》《甄嬛传》等一系列优秀原创剧目,多次获得国内戏剧奖项、国家艺术基金、北京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演出场次数百场,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张利在剧院管理和演出院线运营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他以“北京的天桥,世界的舞台”为宗旨,打造音乐剧专业剧场,树立全开放式空间运营理念,将北京天桥艺术中心塑造成为北京著名的艺术地标。在他带领下,“中演院线”已发展成为中国首家国际型大型院线,已拥有全国14家直营剧院和70家成员单位。由“中演院线”发起组建的“丝绸之路国际剧院联盟”,已吸引来自38个国家和地区的104家成员加盟,在品牌打造、演艺产品输出与引进、人员交流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24、张炜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张炜从2016年担任东方明珠公司总裁,从内容、渠道、服务、用户、生态等方面推进“娱乐+”战略落地,坚持为用户提供丰富多元、特色鲜明的视频内容服务及一流的视频购物、文旅消费、影视剧及游戏等文娱产品,让东方明珠的多元化娱乐服务逐渐成为国内最大的多渠道视频集成与分发平台及文化娱乐消费资源,成为中国家庭生活方式的引领者。

张娴参与策划并成功推出的大型室内歌舞《宋城千古情》,成为目前世界上年演出场次最多和观众接待量最大的剧场演出;打造出“千古情”的超级IP,在杭州、丽江、三亚、九寨沟等众多旅游风景区落地。她推动“宋城演艺”上市,成为“中国演艺第一股”,形成现场演艺、轻资产输出和数字娱乐三大板块业务。

2018年,她带领公司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坚持以“演艺”为核心、“文化”为方向、“创新”为动力,深耕文旅行业,深练内功,深化管理,实现了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

张昭毕业于复旦大学,上世纪90年代初期赴美留学,获电影制作硕士学位。他于1996年回国,加盟上海电影集团。2006年创立光线影业,出任总裁;2011年创立乐创文娱,在短短五年中带领公司成为中国排名前三的民营电影公司。投资发行了近百部商业电影,2016年实现全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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