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资本金是什么(项目资本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的区别?)
时间:2023-12-19 19:04:49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项目资本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的区别?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它强调的是作为项目实体,主要来源渠道有:股东直接投资、**投资等;投资总额一般是指建设工程所需的总投资费用,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注册资金是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简而言之,投资总额是工程、项目的收到的投资的总合计,项目资本金是股东认缴的那部分出资数额,注册资金是核实的企业发生实际的出资额或者是自有财产数额。
**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是做在专项应付款还是在补贴收入,谢谢
**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应该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分为哪几类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废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指的是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
一文读懂:项目资本金、注册资本金、自有资金...到底有哪些区别?
法询金融学院最新线上线下课程
一、项目资本金与注册资本金
二、拥有所有权的资金都是“自有资金”?
三、金融监管政策中的“自有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五、银行贷款中的“自有资金“、“项目资本金”、“首付款”、“自筹资金”
项目资本金、注册资本金、自有资金、债务性资金、受托资金等概念名称相似,既相互联系但又有区别,确实有时很容易混淆。本文将对这些概念,尤其是常见的项目资本金、自有资金定义及适用情形等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项目资本金与注册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是金融人平时会经常接触到的概念。这个制度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其本质是**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风险的一种行政手段。
1996年,***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其中明确规定: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同时规定了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1、设置“项目资本金”的目的
国发35号文一开始就指出,项目资本金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说白了,项目资本金制度可以防止“空手套白狼”,即项目方自己不出一分钱,所有的钱都通过向银行借款等负债的方式筹措,这样会引发很大的风险。
实际上,这也是有前车之鉴的。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发生于2003年的“周正毅事件”,这个也是房地产企业融资“四三二”政策出台直接的导火索。此政策出台后,房地产企业申请开发贷必须要自己掏腰包解决30%的项目资本金。
另外,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资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时性,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合规性,更是银行判断项目出资人实力、项目可行性、项目建设期风险的重要依据。同时,项目资本金也对银行的债务资金起到安全垫的作用。
2、项目资本金的特征
1)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2)对投资项目来说,资金本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
3)投资者可以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3、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
后来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进行过多次修订,***分别于2004年、2009年发布国发〔2004〕13号、国发〔2009〕27号通知,对部分行业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目前执行的比例为2015年国发〔2015〕51号通知确定的,具体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最低资本金比例
钢铁、电解铝项目
40%
水泥项目
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
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
20%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20%
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25%
其他项目
20%
在银行贷款等业务中,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到位是项目能否放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4、项目资本金的禁区:禁股东借款、明股实债, PPP须穿透核查
根据国发[1996]35号的定义,项目资本金是非债务性资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了:
(一)各级人民**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二)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可以看出,项目资本金应当是权益性资金,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不少打擦边球的做法,用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下面我们将以PPP项目为例进行举例说明。
PPP项目一般规模较大、期限长,社会资本方等参与PPP项目时往往存在项目资本金的融资需求,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有一些操作往往“变异”了,比如通过股东借款、明股实债、小股大债、结构化融资等方式,将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不过在2017年后,财政部、国资委先后发布多个文件明确禁止这些做法。
2017年11月10日,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下发,明确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将会面临退库风险。
同年11月21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禁止央企引入“名股实债”类的股权资金,意味着央企必须压低施工利润、提高项目自身的回报率,以吸引真正的股权资金。
除此之外,对PPP项目的资本金还需要穿透核查资金来源,严防债务性资金。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裁判层面,对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也予以了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226号判决,股东以股东借款形式充抵项目资本金的,不得主张享有借款债权。
5、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注册资本的对比
根据***的定义,“项目资本金”是权益性资金,与债务性资金相对应。这个概念和公司法上的“注册资本”类似,两者相互关联但是不能等同。
首先在联系上,与项目资本金一样,实缴注册资本也是权益性资金,所以在项目公司中,实缴资本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实践当中,也有项目直接按照项目资本金规模确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比如财政部财金〔2015〕21号《**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15条规定:
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计算公式为: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从公式来看,这实际上就是将项目资本金等同于注册资本。不过,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相等并非强制性要求,很多时候两者相差很大,可以小于也可能大于。如果项目资本金小于注册资本的,在会计上可以将差额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这一科目,以解决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在差异上,两者也有明显的差异。项目资本金更多的事行政上的一种管控项目的制度,政策性比较强,而公司的注册资本,则是现代公司信用制度的重要部分。两者在适用范围、出资比例、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具体如下:
二、拥有所有权的资金都是“自有资金”?
根据《物权法》,货币资金属于种类物,具有所有权与占有权一致的属性,通常情形下,在企业或者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即视为归其所有。
例如,无论是股东实缴资本,还是银行的贷款,如果打入了企业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账户持有人就享有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些账户内的资金都可以视为账户持有人的“自有资金”。
不过,在金融监管政策中,通常提及的自有资金,往往还要看最终的资金来源,比如投资人投资资管产品的要求是“自有资金”,而且需要穿透看资金的来源方式,如果投资人账户内的资金来自于贷款,则会被认定为属于“债务性资金”而不是“自有资金”。
因此,在讨论这些概念时,有必要看具体的应用场景,在不同的情形下“自有资金”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可能会存在差异。
三、金融监管政策中的“自有资金”
在近期的金融监管政策当中,“自有资金”的出现频率也很高。
这个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投资人投资资管产品应该是自有资金;二是金融机构的股东出资应当是自有资金以及金融机构自有资金的投资管理。
1、资管新规
投资人投资资管产品应当是自有资金,这个要求在2018年4月27日发布资管新规中予以了明确和强调。根据资管新规,“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这也意味着投资人的“自有资金”不仅仅是其表面上“占有”的资金,还应当“穿透核查”其最终的来源,这些资金不能是通过负债方式获得的资金。
在2017年银监三三四十检查之前,有的机构与银行合作,通过理财反复质押的方式进行套利。具体操作为:投资人先购买一笔保本理财或者非保本理财,有的时候甚至可以做到理财利息前置,然后再将该笔理财份额质押给银行(一般是同一银行)融资,再将融资的资金购买理财,循环操作,规模往往可以做到初始本金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利用短期贷款利率与长期理财收益的倒挂进行套利。
这种模式下,银行可以调节月末/年末存款、贷款规模等监管指标,而投资人则可以“无风险”套利。这种明显属”监管套利“的行为,也在之后被叫停。而且在资管新规之下,这类模式因为存在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情况,也不再可行。
2、理财新规
为落实资管新规要求,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即“理财新规”),虽然其没有明确要求投资人购买理财资金要求自有资金,但是毫无疑问应当满足资管新规的规定。
此外,理财新规还要求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我们认为,这里的自有资金的范畴更为宽泛,即不需要穿透看是否是负债资金,只是相对于银行理财的“受托资金”等表外资金而言,理论上银行表内的资金就应当理解为是银行自有的,不能购买本行的理财。
3、证监会资管细则
同样,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统称“证监会资管细则”)都对“自有资金”作了规定。
首先,在投资者投资资管产品上,证监会细则和资管新规一致,要求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和银行理财不同,对于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自己管理的资管产品的,证监会没有明确禁止,而是做了比例和期限的约束: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这里的“自有资金”的范围,我们认为也应当是针对于资管产品的“委托资金”而言的。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不得允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2018年1月下发的银监发〔2018〕2号《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做了明确限制: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即资管产品的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其他债务性资金(***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等作为委托贷款的来源。
不过,委贷新规并不是从“自有资金”或者“债务性资金”角度,来区分是否可以发放委贷的,而是另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比如资管产品的资金因为是受托资金但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是自有资金,可以作为自有资金嵌套其他资管产品,但是不能发放贷款。另外部分债务性资金也可以发放贷款,比如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就不受限制。
此外,委贷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1、上市公司定增中的自有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8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定增的直接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增。
因此,若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参与定增的,因无法开立证券账户,需通过嵌套其他资管通道进行。不过在资管新规统一监管之后,各类资管计划应平等对待,此后这个规则很可能会被取消。
2、券商投行业务聘请第三方,应以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费用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只能以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费用,并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股转系统等提交各类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时,在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或证券公司出具的其他文件中披露聘请的必要性,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聘请第三方的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四、银行、基金、券商等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
该《指导意见》专门针对一些非金融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削弱等的问题,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而且特别强调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此外,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新发生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对本意见发布前,涉及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投资等行为的,严格予以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确需市场退出的,依法积极稳妥实施市场化退出。
虽然这个意见主要针对的是非金融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出资,实际上,金融机构的股东出资一般也会要求是自有资金。如对于债转股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下:
要求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并且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他股东的入股资金都必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基金公司的股东投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等属于这些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些资金一般也有专门的办法对其投资运作进行规范。下面以基金公司的“固有资金”为例进行说明。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3〕33号《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公司的固有资金运用是指: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从定义上来看,固有资金就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而且这个自有资金是比较宽泛的范畴。
1、自有资金投资本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
该暂行办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然而,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及证监会细则的规定,基金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自己管理的资管产品,有比例及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具体可以见上一部分的总结。
2、自有资金的对外投资
根据该暂行规定,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在基金子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制度之后,基金子公司净资本“捉襟见肘”,不少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了股权增资。
理论上而言,股权投资不属于高流动性资产,应当占高流动性资产不得低于50%的额度,如果有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增资的,且自有资金投资的高流动资产已经是50%的话,受到该办法的限制,基金公司的股东应当双倍增加基金公司的“自有资金”,比如基金公司的股东给基金公司增资2个亿,相应的基金公司才能给子公司增资1个亿。
五、银行贷款中的“自有资金“、“项目资本金”、“首付款”、“自筹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的监管规则除了《贷款通则》之外,最主要的还是银监会发布的“三办法一指引”。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就对项目资本金、自有资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此外,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的并购贷款不得超过并购交易价款的60%,剩余的为借款人“自筹资金”。
根据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人)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之一就是“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并且要求提款条件应包含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银行如果在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除了会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将被处罚。
项目融资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且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这里的“项目资本金制度”指的就是***制定的比例,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相应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据金融监管研究院了解,目前有的商业银行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包括了一些办公设备贷款也必须满足。
此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为例,也应当严格遵守资本金制度。
首先,在拿地阶段,土地拍卖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款必须是自有资金,而且这个自有资金不能为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规资金。在核查上,有地方就明确要求,房地产企业作为竞买人在申请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时,须出具购地资金为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的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比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及审计报告。
然后,在开发阶段,满足“四三二”要求之后,房企可以向银行申请开发贷,但是也必须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企的项目资本金和自有资金要求,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此予以了明确,比如最开始的2003年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是最早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的文件,后续***、人行、银监会等等先后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落实。
流动资金贷款中,虽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没有对借款人的自有资金提出明确、硬性的要求,但是在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时候,该规定的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要求扣除借款人的“自有资金”。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根据银监会此前的有关培训,对测算公式中的“自有资金”可以解释为:
自有资金是指可用于弥补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即所有者权益扣除拟分配股利、已经及计划投入到非流动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后的资金,自有资金最小为零。
需要区别的是,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中,项目资本金的要求是出于道德风险的考量,防止空手套白狼,所以项目资本金越多,理论上能从银行贷到的款也越多。
而在流动资金贷款中,自有资金不是强制性的指标,只是个贷款额度的测算要素,而且自有资金是做“减项”,即你自有资金越多,流动性贷款额度越少,按照企业实际流动性需求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更多的是考量流动性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借款人自有资金的要求。根据G0107报表,个人贷款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其中,个人消费性贷款具体又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比如助学、医疗、教育、装修等)。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消费贷款往往有首付的要求,比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及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必须有能力支付首付款。对于首付款的资金来源,从法律法规来看,这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是“自有资金”,这个或许和个人没有资产负债表这一概念有关。
不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人行以及银监会明确禁止消费贷款以及“首付贷”的资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此外部分地区比如上海要求购房人承诺是自有资金。个人汽车贷款的首付款则更加宽松些,比如有的汽车销售机构就直接支持刷信用卡支付首付款。
银行并购贷款中也没有自有资金的要求,但是有一个”自筹资金“的概念。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且提款条件之一就是“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这其中的“自筹资金”也未明确要求是“自有资金”,因此,此前就有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向并购方放款以筹措“自筹资金”。这一模式现在已被禁止,不过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渠道筹措,不一定非得全是自有资金。
工程经济学中贷款时,自有资本金是本金吗?
没有
什么是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及其相应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项目资本金: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
项目资本金是中国金融领域常见的一个名词。这一事物,对于投资及金融的实务运作产生了诸多影响。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也是很多金融创新业务的驱动力量。项目资本金要求,最为金融行业熟知的是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四三二”要求。其中“四”是指四证齐全、“三”是指项目总投资的30%的资本金,“二”是指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只有满足“四三二”要求的项目,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才能够发放项目开发贷款。
信托公司和一些地产私募基金开展的“明股实债”的业务,即由先入股项目公司股权,然后再由项目公司原股东回购相关股权的业务,很多情况下也是为了解决项目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从结构化金融的角度来看,项目的资本金可以理解为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的一种构成。资本金、债权资金、夹层资金等各类资金的投资者,基于合同,承担不同的风险,获取不同的利益。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由项目的特征和金融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通常而言,回报不确定性越大的项目,资本结构当中,资本金的比例越大。
然而,在中国,1996年开始,国务院推出固定投资的资本金要求制度,强制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对于不同类型项目,这个最低比例不同。而且,项目的资本金要求比例会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进行调整。
本文梳理了项目资本金相关的主要法规,并且对于政策进行解读。与项目资本金最为的相关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当中。
评论:
文件正式确立了中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制度。同时,也对资本金进行了定义。资本金是与债务资金相对的概念,是由股东提供的资金。在资本结构当中属于,权益类型的资金。这里的债务资金或权益资金是针对项目公司(投资主体)而言的。项目公司通过发债或是流动资金贷款获得的资金,是可以作为资本金投入到项目公司的。
之前,出现关于专项债能否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讨论。从资本金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专项债能否作为项目资本金,是要看专项债的承债主体是谁。如果专项债的承债主体本身就是项目公司,那显然与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制度是冲突的。当前国家政策对于专项债做为项目资本金是持鼓励支持态度的,只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考虑不与资本金制度相冲突即可。
专项债券作资本金也不是每个项目都可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限定在重大项目。必须符合d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或者是列入发改委重点项目库的重要项目。
二是作资本金必须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运用债务性资金作资本金属于“特事特办”,需要设计专门的资金使用方案、运用比例和偿还方式,需要获得上级财政部门的审批与同意。
三是必须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专项债资金作项目资本金,本质上是为了进一步撬动社会投资;所以项目本身必须具有市场化的现金流,能够通过经营性的收入来获得银行贷款等市场化融资。
2003年的时候,为了对于当时出现过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银监会出台了政策,限制商业银行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一政策,加上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放大金融杠杆方面施加了限制。房地产企业则充分利用预售制度,通过发展经营性负债来放大杠杆。这也是很多地产企业追求高周转的一个重要动机。
而在此后,随着中国债券市场发展,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获得流动资金。这些资金被房地产企业投入到项目公司,可以用于拿地和满足项目获取开发贷款的资本金要求。发债使得房地产企业的杠杆放大能力得到大大提高,也因此而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作者此前,在分析房地产企业违约案例的时候,提出了一个违约模型。模型中的违约条件包括:民营企业、发债、筹资性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满足这几个条件的企业大有可能违约。很多人对于发债为何是违约的重要相关因素不解。实际上这个事情,细究起来,与项目资本金制度也有一定关系。项目资本金制度及限制流动资金贷款的制度,使得发债企业比没发债企业可以形成更高的杠杆,从而违约风险更大。
同时,1996年文件也明确了,非货币类型的资产,也可以作为资本金。资本金在1996年推出,应该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有关。当时,中国经济正在宏观调控的政策之下,慢慢实现了软着陆。
而在此前,国内出现大干快上的现像,由于金融制度相对不完善,金融乱像到处可见。金融机构无序发放贷款的现像严重。很多企业在没有严格的财务规划及准备相应的资本金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进行各类投资建设。在贷款激增的推动下,中国在1996年出现较大的通货膨胀。推出这一政策,有效的抑制了经济主体的贷款冲动和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同时也降低了金融体系的风险。
随着金融制度逐步完善,商业银行建立了市场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从理论上来讲,项目是否需要资本金以及需要多少比例的资本金,应该由市场主体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自主决定项目的资本结构。
然而,这一制度在随后并没有被取缔,只是更加完善,并且针对具体的经济金融形势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对于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区分了两种类型的投资项目,一种是政府为主体的投资,一种是企业为主体的投资。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相关部门对于项目是否符合资本金制度进行审查。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则更多的是要求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的时候,进行审查监督。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都明确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需要项目满足资本金要求。
同时,《通知》也根据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对于特定类型的项目的资金本要求进行了调整。对于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要求,期间也有过时而向上时而向下的调整。但是在业内,一直的传统的做法都是30%的资本金要求。
中国的投资领域或者说经济制度一个相比西方经济体有特色的地方,是企业开展固定资产等项目投资,需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制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上报不同层级的发改委。未获得发改委相关文件批复的项目,不能够开展投资建设。
无论是审批、核准或是备案,企业投资的项目的具体内容都在发改体系留痕。这一制度也使得针对具体的项目,项目的投资规模并不是由企业自主完全确定的。从而这也限制了企业与商业银行联手虚增项目投资规模,从而规避贷款规模限制的做法。
这是一个从计划经济时代传承下来的制度。在市场经济制度没有确立之前,这一行政约束,代替市场化的财务约束,对于投资进行了限制。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发改委对于项目的审批开始放松,而且将审批权利下放到地方。与项目投资获得发改批得的两个较为重要的文件是发改委。
地方融资平台,以企业之体行政府之事,在既无行政约束,也较少有财务约束的情况下,轰轰烈烈的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形成了当前的巨量债务。直到财政部门出手,以治理地方隐性债务的方式,对于地方政府开展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施加了约束。
从资本金制度及发改委的项目投资备案核准与审批制度的这些事物,也能够看出中国的金融体系的特殊性。资本这一类型的生产要素,其要素市场,从来一直将来都受到较为严格的行政管控。行政管控放松而市场化约束机制没有完善的地方,既是产生各类业务机遇的地方,也是引发各种乱像的源头。
对于非银行机构而言,这一制度,为其发展金融业务提供了机遇。
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获得了绝对的竞争优势。在中国的现实金融世界里,银行能够开展的业务,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很难在该业务领域,与银行分庭抗礼。银行受到商业银行法的约束,不能开展权益投资相关,这是银行的短板。银行的优势在以贷款业务为核心的固定收益类业务。
项目资本金制度,使得银行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额度受到制度的限制,无法完全按照自身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确定贷款发放金额。而当借款客户没有足够的资本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也无法发放。这使得借款客户愿意接受比贷款更高的成本来获得资本金类型的融资。
这种资本金的融资的核心驱动力量是资本金制度,不是严格意义的股权融资,是一种明股实体类型的融资。信托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既可以发放贷款,又可以开展股权投资,成为这一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同时,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理财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像商业银行表内资金那样,受到不能投资权益类资产的限制。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理财利用信托作为通道,也在开展这类明股实债的融资业务。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科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二)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四、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20%及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文件主要相关内容:
(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
(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二、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
(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项目融资指引》(2009年)
主要相关内容: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
定贷款金额。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主要相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重磅推荐↓↓
↓↓成为会员↓↓
250+小时系列课程无限畅听!
1、财报分析与建模估值
2、中国的资管业务大全
3、REITs、CMBS与房地产金融大全
4、地方政府投融资大全
5、中国的供应链金融大全
6、资产证券化基础系列课程
7、美国的证券化与高收益产品大全
8、中国的企业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操大全
9、中国的金融全体系:监管、机构、业务与产品
10、金融套利:市场化套利与制度套利
11、金融工程实战术:原理、方法、工具、创新产品与实务案例
12、金融家列传
13、金融大败局
......
↓↓↓戳此码添加管理员↓↓↓
公路工程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应占总投资比例()及以上。A、25%B、35%C、20%D、30%
参考答案:A
什么是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项目资本金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擅...
建设投资和建设总投资的不同?
建设投资和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区别:
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其他投资(生产准备和开办费投资)。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一个反映项目所需现实资金水平的价值指标。它是指为使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开展正常经营而投入的
全部现实资金。从项目投资的角度看,建设项目总投资等于企业为使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开展正常经营而垫支的全部现实资金。
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两项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