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披露规则(创业板半年报预披露规定)

时间:2024-01-20 18:44:19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创业板半年报预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创业板半年报披露规定如下:1、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2、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但对业绩快报不强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公开信息的披露规则是怎样的?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买入、卖出金额:(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股票;(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股票;(三)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五只股票。投资者需注意,和原有规则相比有三点变化,一是将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二是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三是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

创业板一季报披露时间规定是什么

创业板一季报披露时间是要求在4月10日前全部披露一季报预告,在4月30日之前全部披露一季报。对于非创业板的个股来说,中小板一季报预告(有条件强制)都是在3月31日前公布,深证主板一季报预告(有条件强制)都是在4月15日...

投资者买卖创业板股票,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或者所持股份已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投资者每增加或者减少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而在此期间,不能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针对创业板公司股本较主板公司相对小的特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创业板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明确规定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前三季度报告的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分别是不得晚于1月31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创业板业绩预告是强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进行业绩预告。

创业板注册制系列规则正式发布!整体框架及修订要点一文速览

证监会

深交所

首发审核类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

1.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3.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4.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5.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6.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7.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8.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9.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审核类

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

10.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11.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1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持续监管类

8.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1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1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1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

17.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通知

发行承销类

9.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10.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18.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19.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21.关于发布创业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交易类

22.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23.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24.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25.关于创业板股票涉及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26.关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的通知

注:深交所还同时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股东大会》、《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要约收购》7个配套指南。

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略作调整:

一是衔接《证券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原则由“真实、准确、完整”扩展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情形,明确“标的资产涉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三是分情况明确重组上市审核要求,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

➣不涉及股份发行的,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涉及股份发行的,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应当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研发水平、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证监会、深交所在颁布相关配套制度的同时,对过渡期的衔接作出了如下具体的安排:

1、受理时间段划分

阶段

流程

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

1、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原规定执行;

2、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原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向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新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

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

— End —

xiaoan201707(信公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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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细则

你好!2009年4月27日。。。证监会将公布创业板上市交易规则,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创业板交易细则:打字不易,采纳哦!

创业板股票业绩预告规定

创业板业绩预告是强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1.一季度业绩预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

创业板半年报预披露时间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的预披露时间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安排。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创业板半年报预披露时间的规则:

1. 预披露时间范围: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披露上半年报告。因此,一般情况下,创业板公司的半年报预计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发布。

2. 具体披露时间安排:具体的半年报披露时间将根据证监会的安排和创业板交易所的要求来确定。通常,创业板公司会提前公布半年报披露计划,并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告的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般的规定,可能会因为特定的情况或调整而有所变动。因此,为了获取准确和最新的创业板半年报预披露时间,建议关注证监会、创业板交易所公布的相关公告以及具体创业板公司的公告。

下列关于来自创业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的表述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是()。

D解析:A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B项,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C项,第10.2.6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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