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从业资格证补贴怎么申请?)

时间:2023-11-30 21:46:22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证券从业资格证补贴怎么申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补贴领取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网上登陆当地人社*官网网站,依次进入服务大厅、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按照提示输入信息提交后等待审批即可。

第二种方法,持个人身份证、社保卡、获得的证券从业资格证到当地人社*办事大厅,找到对应的办理补贴窗口办理。

我是在读研究生,想考证券从业资格证,是不是考过了不能申请证书?必须工作才可以申请?

从业资格只是个资格而已,只是代表你有资格从事证券行业而已,不一定要去从事,工作后申请的那个叫执业证书,是必须挂靠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申请从业资格的成绩永久有效,不需要你提供什么纸质证书,证券业协会会有档案,如果你没通过考试那么就无法申请执业证书,通过了就可以申请,所以到你毕业的时候你只需要告诉你的单位你通过了就可以了,不需要证明

证券从业人员可考哪些证书?

证券从业人员可考的证书有:1、证券从业资格证参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

按照《证券业从业序终钟千弦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取得从业资圆实烧临掉兵振航格的人员,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需具备( )条件。①已叶刑迅角此从述足服负盐被机构聘用②最近2年...

C解析: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的人员,必须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知识点】证券业从业人员 【考点】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的要求【考查方向】原文条款  【难度】易

中证协就《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2月15日,中证协向会员单位下发《关于就征求意见的函》,正式向行业征求意见,会员单位应于12月23日17:00前提交书面反馈。

证券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岗位、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同一人员只能登7记为一个类别。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证券公司职业要求需严格标准;二是,加强自律管理,名单分类机制;三是,规范从业人员登记和信息管理;四是,强化证券公司管理责任,加强内部管控要求;五是,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要求,约束执业行为。

据证券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至三季度末,证券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3.87万人。有券商人士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给行业进行从业者管理变革提供了路径,推动券商主动提高自身的员工管理水平,为行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正向引导。

看点一:从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三类

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方面,协会将组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以下简称水平评价测试)。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三类。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综合评测所有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测试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等方面。

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在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基础上,分别评测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用以评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拟聘用从业人员参加水平评价测试,验证其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不参加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的条件:

第十条中规定,拟聘用从业人员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不参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参加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考试、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构考试之一,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研究工作8年以上。

(二)在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任职10年以上;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中规定,拟任证券投资顾问不参加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或者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

(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相关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经济、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

(三)在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监管工作8年以上;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中规定,拟任证券分析师不参加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或者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

(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分析相关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

(三)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研究工作8年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监管工作8年以上;

拟任保荐代表人,不参加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岗位、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分析师)或者保荐代表人等。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看点二:从员人员应持续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持续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与所从事证券业务相关的理论、专业技能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证券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持续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培训学时:(一)不存在效力期限内不良诚信信息且无须证券公司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二)在符合情形(一)的基础上,在证券公司持续从事证券业务10年以上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或者为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协会认为可予以减免学时的其他情形。

看点三: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名单分类机制

本次,中证协在《征求意见稿》也对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具体看来:

名单分类机制中规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名单分类机制,根据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信息等,建立并公布受过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处分措施的从业人员名单、保荐代表人等专项业务人员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及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名单,强化从业人员分类管理和声誉约束。

案例示范警示机制中规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执业案例示范、警示机制,根据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等,推广从业人员执业正面典型、通报从业人员执业负面案例等。

差异化管理机制中规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差异化管理机制,根据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诚信信息、处罚处分措施情况等对从业人员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有针对性地安排检查对象、频率和内容,对从业人员持续培训给予不同学时减免安排等。

即时响应实施机制中规定,协会建立即时响应实施机制,对从业人员发表证券业务不当言论、恶意竞争、违反公序良俗等有损行业形象的情形,采取约谈、要求回应、声明、启动自律调查程序等方式及时应对。

看点四:规范从业人员登记和信息管理

一是,明确从业人员登记要求及分类管理。登记类别分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六类。

二是,规范从业人员信息报送内容及时限。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看点五:强化证券公司管理责任,加强内部管控要求

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审慎调查拟聘人员的从业经历、诚信情况等,确保聘用的从业人员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应当从诚信道德建设、执业行为约束、持续培训监督等多方面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机制,明确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促进提升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

看点六:明确从业者11项禁止行为

办法中提到,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者以介绍客户、业务培训、提供通道等形式协助、怂恿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二)采用诱导、胁迫、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

(三)向客户提供非由所在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或者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非所在证券公司自主发行、代销的金融产品;

(四)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与客观执业的活动,或者从事与所在证券公司、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客户信息等,或者泄露监管调查信息、反洗钱保密事项等信息;

(六)贬损同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七)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者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者对其进行贿赂等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证券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随着证券行业发展、***“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新《证券法》颁布实施,证券从业资格被取消,现行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制度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行业发展与自律管理的需要,亟需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中证协表示,为从根本上解决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证券法》对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涵盖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登记、持续培训、诚信管理、执业行为规范等要求的全面、完整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办法,以提升从业人员自律管理水平,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财联社  由财融圈编辑整理,转载请在文首注明来源。

                                

证券基金高管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2月18日正式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一年过渡期。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3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时间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报名条件包括...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码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例另显财如也云酸再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消模好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拿铅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下列属于我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所称的从来自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的是()。

A,B,C,D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需要考证券从业资格证么?

证券事务代表是需要考证券从业资格证的。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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