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021最新通知(2021年银监会贷款新规)

时间:2023-12-08 15:02:34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2021年银监会贷款新规

法律分析:中国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散颤正式施行。加上此前已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余羡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冲毁败

中国农业银行卡同省异地取款需要收费吗?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在外省可以存钱,存钱不会收取手续费。银行卡自2016年12月1日起,异地同行存取款是没有手续费的,但是如果跨行存取款是需要一定的手续费的。据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最迟在2018年1月1日起实现免费。2017年6月30号,发改委和银监会再次联合通知,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的一些基础金融服务收费。规定从2017年8月1日开始,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据调查,建行农行中行中信等大行基本都支持了。而且不少银行对客户在本行的唯一账户(非贵宾非信用卡)免收年费管理费。柜台操作,一般也包括ATM,如果是同行的异地取现,根据规定,从2017年8月1日开始就免费了。

经济学论文当中引用银监会发布的某个通知,但是通知的具体内容没有写(因为太多了),比如就写银监会发布

最好写个吧,反正写个你又不损失什么。。

财税政策|银保监发[2021]3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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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39号     2021-9-10

各银保监*: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5%)、流动性风险(15%)、市场风险(10%)、数据治理(5%)、信息科技风险(10%)、机构差异化要素(5%)。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重点、银行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具体设定和调整各评级要素权重。

  (二)评级指标和评级要素得分。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单项要素得分按权重换算为百分制后分6个级别,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60分(含)至75分为3级,45分(含)至60分为4级,30分(含)至45分为5级,30分以下为6级。

  (三)评级综合得分。评级综合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四)监管评级结果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综合得分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级别和档次,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其中,1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2-4级进一步细分为A、B、C三个档次。评级结果为1-6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监管评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为1级,其中,95分(含)以上为1A,90分(含)至95分为1B;75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2A,80分(含)至85分为2B,75分(含)至80分为2C;60分(含)至75分为3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3A,65分(含)至70分为3B,60分(含)至65分为3C;45分(含)至60分为4级,其中,55分(含)至60分为4A,50分(含)至55分为4B,45分(含)至50分为4C;30分(含)至45分为5级;30分以下为6级。

  第八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在评级综合得分对应的初步级别和档次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一)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最低监管要求或在短期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3级及以下;

  (二)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3级及以下:d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发生重大涉刑业内案件,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被采取重大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重大舆情应对严重不当等;

  (三)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5级或6级;

  (四)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监管评级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措施。

  第三章评级程序

  第九条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

  第十一条银保监会每年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商业银行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评级方案,明确当年评级要点、评分标准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和数据、银行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银行确认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视评级需要,通过到被评级银行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收集信息。

  第十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综合分析被评级银行相关信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监管评级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的实际状况。

  第十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银行的风险与管理状况进行再评价,形成复评结果。复评结果可不同于初评结果,但应阐明理由。

  第十五条银保监会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调整,确定被评级银行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最终结果可不同于复评结果,但应阐明理由。

  监管评级审核应按照评级尺度统一、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单家机构特点、同类机构共性等因素,对被评级的所有同类银行的风险与管理状况、评级分数和级别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商业银行,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银行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银保监会结合监管评级工作实际,适时对监管评级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客观分析问题及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持续改进完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

  第十九条银保监会建设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信息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在各方面都是健全的,发现的问题较轻且能够在日常运营中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基本是健全的,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运行中得以纠正的弱点,若存在的弱点继续发展可能产生较大问题。

  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存在一些明显的弱点,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勉强能够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大幅变化,但存在的弱点若不及时纠正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劣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

  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并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否则可能损害银行的生存能力,存在引发倒闭的可能性。

  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表示银行为高风险机构。其中,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绩表现极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以避免产生倒闭的风险;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存在的问题极度严峻,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一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银行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督促商业银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

  对于评级结果为2级及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持续关注,研判变化趋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银行该要素的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现场核查或专项现场检查;

  对于评级结果为4级及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视情况督促被评级银行制定改善该要素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实施;

  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单项要素,应当视情况对被评级银行依法采取限制业务准入、督促控制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等监管措施和行动。

  第二十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基础上,根据监管评级结果,结合银行经营环境和风险特征,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行动,进行差异化监管。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和3级的银行,应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和行动:监管谈话,督促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在市场准入上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等。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银行,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和行动:控制资产增长,要求补充资本,要求补充流动性,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银行,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基础上,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针对银行的具体经营和风险情况,监管机构还可区别情形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行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部门共享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对等原则向境外监管当*提供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商业银行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确有必要向其他监管部门、**部门等特定对象提供监管评级结果的,应报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后提供。

  第二十五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决定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答记者问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监管评级是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基础性地位。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持续完善监管评级规则,推动监管评级制度化、规范化。现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实施于2014年,自实施以来,在加强商业银行综合风险评估、完善差异化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外部环境及监管重点发生显著变化,现行监管评级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在评级流程、管理机制、内容方法和结果运用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亟待进行更新和完善。因此,出台更为完备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银行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既有必要性又有紧迫性。

  二、相较于现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

  《办法》坚持风险为本、与时俱进、问题导向的原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评级工作机制,增强规范性和客观性。完善银行监管评级程序,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操作要求,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利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开展评级工作,加强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提升监管评级效率和准确性。二是完善评级内容和方法,提高灵活度和适应性。坚持“风险为本”原则,优化监管评级要素体系,在传统“CAMELS+”评级体系基础上,突出公司治理、数据治理等要素的重要性,并专设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监管重点和不同类型银行机构风险特征。建立评级结果级别限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三是加强结果运用,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综合衡量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监管机构应当根据银行评级情况,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三、《办法》设置了九项评级要素,是如何考虑的?

  《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5%)、流动性风险(15%)、市场风险(10%)、数据治理(5%)、信息科技风险(10%)、机构差异化要素(5%)共九项要素。

  传统的“CAMELS+”银行评级体系一般包括7项要素,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办法》在借鉴“CAMELS+”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银行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对评级要素作了以下优化:一是突出公司治理的作用,将“管理质量”要素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加大对银行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监管关注,引导银行将改进公司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治本之策。二是强调数据治理的重要性,增加“数据治理”要素,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为评判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性因素,加大数据治理监管力度。三是合理体现机构差异化状况,增加“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风险特征,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评级结果级别限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如何实施?

  为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办法》规定实施评级结果级别限制规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设置评级结果级别限制规定。对于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底线性”监管要求,出现d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严重不足、发生重大涉刑案件、财务或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重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机构稳健经营,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对按评级要素打分得出的评级初步结果进行调整,限制评级结果的级别。另一方面,设置评级结果动态调整机制。在年度评级之间,对于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充分事前评估、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可按照规定程序对银行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增强监管评级的时效性和敏感度,为及时、有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五、监管评级结果将如何使用?

  监管评级是非现场监管的核心环节,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对各家银行风险的综合评价,是监管机构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和行动。在监管措施设置方面,《办法》根据银行评级级别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要求监管机构采取相应强度的监管措施和行动。既要关注评级较好银行可能存在的弱点和风险苗头,加大监管跟踪和风险提示;也要对评级较差银行及时采取风险纠正措施,注重“早期介入”,避免风险恶化、蔓延,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而对于已经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银行,则应稳妥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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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金返还公告!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潍坊市寿光市公安*决定对“苗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骗人苗某某。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寿光市民苗某某报警称:其在一款名叫“新领华娱传媒”的软件上,被人以兼职返佣金的名义,骗去13万余元。

受害人苗某某被骗资金流向:

受害人被骗资金进入一张一级银行卡22910101040053303。寿光警方成功冻结此涉案账户22910101040053303(户名:成都百资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冻结金额共计139759元。

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苗某某被诈骗案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应返还受害人苗某某资金24263元。

联系人:徐警官

特此公告

寿光市公安*

2023年2月10日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潍坊市公安*奎文分*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潍坊市公安*奎文分*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资金返还并重新确定“辛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辛某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的或公告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潍坊市公安*奎文分*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人:徐警官、李警官

特此公告

来源:寿光公安、潍坊市公安*奎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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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特殊的一年。因为疫情的影响,国内的经济发展出现了一段停滞期。到了第三季度之后,经济开始发力,而银行方面,却接连传来不太好的消息……2020年已经结束了,伴随着2020年一起结束的,还有银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从2021年开始,银行将不再出现“保本保息”产品,除此之外,银行的“靠档计息”,也将从2021年开始,正是被取消。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角色。银行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心目中的“聚宝盆”。而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银行一向都是受益较多的。但是,自从第一家银行破产之后,大家对于银行的态度,就发生了180°的大转变。在过去,银行都是大家心目中“神一般”的存在,因为把钱存在银行,不仅安全还有利息拿。但是,自从有银行破产之后,一切都变了……2020年,包商银行的倒下,让大家对于银行的不信任程度,再次上升一级。而除了银行的“倒闭”风险之外,又来了一个不太好的消息。据悉,在2021年1月27日,辽宁省发布了一份公告,公告内容十分令人震惊。辽宁省表示,将合并辽宁省内12家相关的城市商业银行,合并之后,这家“新银行”的总资产,规模或超万亿。据调查发现,辽宁省内,目前共有15家城商行,而此次将被合并的12家银行,一旦合并成功之后,将会出现一个“万亿巨兽”。在辽宁当地,也是十分庞大的一家银行机构了。对于12家银行“抱团”,外界对其的看法褒贬不一,有人觉得这是好事,中小银行“抱团”之后,可以增强实力,也能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但是,也有部分网友“不看好”这个行为。

2021年国考职位岗位有哪些?

2021年国考职位可在国家公务员*官网查询。2021年招录系统主要有国家税务*、消防救援总队、海关、铁路公安*、海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国家统计*、气象部、水利*等十个系统。而截至2021年7月9日,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尚未正式启动,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暂未发布。2021年国考职位可在国家公务员*官网查询。国家公务员*官网发布的202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职位表中,招录系统主要有国家税务*、消防救援总队、海关、铁路公安*、海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国家统计*、气象部、水利*等十个系统,此次国考招录人数25726人,较2020年增加1598人;招录职位数13172个,较2020年减少677个。截至2021年7月9日,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尚未正式启动,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暂未发布。不过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往年的职位表,了解一下岗位的招录情况。下面先给大家科普一下国考中的招考系统有哪些,帮助考生看懂职位表,顺利选到好职位。一、国考职位分属4个不同系统国考招录机关,分为中央d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四个系统。中央d群机关:是d和国家最高级别、最核心层次的领导机关,“d群”是指执政d(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民主d派和人民团体(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参政机关(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部门)、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称“两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指**系统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包括中央**即***内设机构(如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组成部门(如外交部、发改委)、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国家广播电视总*)、***部委管理的国家*(如交通运输部管理的中国民用航空*,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文物*)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指***系统各部门直属或派出的工作机构,如审计署派驻各地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工信部各省通信管理*、民航各区域管理*、各地区海关。***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是指由***或***系统部委管理、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公务员编制,如统计*各地调查队、各地气象*、地震*、海监总(支)队。二、都有哪些单位招人?国考招录单位众多,比如税务、海关、统计、人社、外交部、铁路公安等等,多达上百个。2022国考发布之前,大家可以下载2021年的职位表提前看看(提醒,每年的职位表不完全一致)。每年国考,税务、海关等都是招录大户,2021年国考十大系统招录情况,详情如下:

国考什么时候发布公告

年份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打印准考证笔试时间成绩查询20202019.10.1410.15日-24日10.15-24日11月23、24日2020年1月7日20192018.10.2110.22日-31日11.26-12.2日12月2日2019年1月17日20182017.10.2810.30日-11.8日12.4-10日12月10日2018年1月24日20172016.10.1310.15日-24日11.21日-27日11.27日2017年1月9日20162015.10.1310.15日-24日11.23日-29日11.29日2016年1月29日20152014.10.1310.15日-24日11.24日-29日11.30日2015年1月10日了解2021国考考试流程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征程从网上报名开始。包括查询招考职位、提交报名申请、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查询报名序号、报名确认、网上打印准考证等环节。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公共科目笔试之后第二天下午7个非通用语职位会进行外语水平考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会进行专业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一般可于来年1月份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时,招录机关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通过招录专题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布。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登录招录专题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通过笔试顺利入围面试的考生此时就要为后续面试做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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