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详细规则(转融通余额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12-26 05:31:32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转融通余额是什么意思?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通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

转融通和融资融券的区别:什么是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转融通业务,是投资者,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三者的借贷关系,券商先向证金公司借,然后再把借到的借给券商,这里,券商不再是债权人,而是中介。 证券公司必须要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后,才能有转融通的资格,因为转融通是建立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上的。 转融通是扩大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以及融券业务标的股票的来源。融资比较好理解,除券商外,增加其他资金来源。现行的融券业务,标的股票是由试点券商提供的,受资金限制,券商能够提供的标的股票数量有限。转融通可以为更多愿意借钱或出借股票的股东(长期持有的股东)提供一个获取“资金利息”的平台,同时,也为短期做空的投资人获得标的股票提供了更多来源。   简单来说,转融通是为融资融券服务:目前融资融券所提供的资金和证券是由证券公司自有的资金证券提供的,转融通推出后,证券公司可以以转融通为平台借入资金和证券提供给客户。  转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会计视野法规库: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  (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  (一)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  (二)被依法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三)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转融通账户  本公司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开展转融通业务。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前款所述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预留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开户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齐备后,本公司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在上海、深圳市场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前,需将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向本公司报备,并在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证券或者资金的,本公司通过结算公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将出借证券划付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从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将出借资金划付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的,需通过结算公司从其自营证券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将保证金资金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需事先了结其全部转融通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四章转融通标的证券  本公司根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进行调整:  (一)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  (五)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本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二)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三)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四)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转融通申报与成交  本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上海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深圳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4:30前可撤销。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日期和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告。  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  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转融资、转融券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  转融通业务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  本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资、转融券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  本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资费率。  本公司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券费率。  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提交转融资申报指令,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期限、费率、金额等要素。  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二)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  (三)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融资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  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资成交结果:  (一)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不超过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按证券公司申报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  (二)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大于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根据不同期限档次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有剩余金额的,按期限从长到短的次序分配剩余金额。各期限档次资金分配完成后,同一期限档次下,根据各证券公司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仍有剩余金额的,按借入申报金额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金额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金额,最小成交单位为10万元。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券申报:  (一)非约定申报;  (二)约定申报。  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等要素。  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对手方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  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股(份)。  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券成交结果:  (一)非约定申报,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大于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按比例分配成交后有剩余股份的,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股份,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二)约定申报,本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成交,生成转融券成交数据。  转融通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15:00的,本公司当日不提供该证券的转融券服务。  证券公司申请转融通交易展期的,至少应当在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82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  转融通交易归还日顺延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证券公司收取转融券费用。  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也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  本公司与证券公司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的,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证券数量。  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转融通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第六章清算与交收  转融通业务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和证券划付结果、权益分派数据及转融通业务平台的转融资、转融券成交数据等进行转融通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计算转融资和转融券归还日、费用和违约金及转融券的权益补偿资金和证券,生成转融资、转融券清算数据。  本公司按照实际出借资金、出借日或者展期日(即原转融通交易归还日)转融资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资费用。  转融资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每笔转融资费用=该笔交易出借资金金额×该笔交易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资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转融资交易了结时,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转融资本金,再偿还转融资费用的顺序认定。  本公司按照出借证券当日或者展期日收市后市值、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券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券费用。  转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每笔转融券费用=出借证券出借日或者展期日收盘价×该笔交易出借证券数量或者展期证券数量×该笔交易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券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转融通费用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于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算费用。转融通归还日顺延的,顺延期间转融通费用照常计算,但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情形除外。  转融资或者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将转融通业务平台日终清算生成的转融资和转融券数据发送相关证券公司。  转融资成交数据包括证券公司代码、编号、转融资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  转融券成交数据包括证券公司代码、证券公司证券账户、编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证券数量、转融券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其中,转融券金额为出借证券按照成交当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  本公司于每一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下一交易日应当了结的每笔转融资数据、转融券数据,作为下一交易日应当归还资金或者证券,以及应支付费用、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证券和违约金的交收通知。  证券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按交收通知逐笔向结算公司提交相应的资金和证券划付指令,归还或者支付相应的资金和证券,但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情形除外。  转融资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资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资金划付证券公司。  转融资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本金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资金划付本公司。证券公司归还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原则上应当与其借入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相同,确有需要变更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券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证券划付证券公司。  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证券的证券划付指令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和费用划付本公司。  转融券涉及权益补偿的,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生成相应权益补偿数据,并发送相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权益补偿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日、权益补偿证券和资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转融资或者转融券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于展期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原转融资、转融券费用。展期转融资或者转融券的费率执行展期日的费率,展期转融券金额为按展期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  转融资或者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未向本公司按期足额划付所借资金、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证券以及相关费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资金或者证券,并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向本公司按日支付费用及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  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的下一交易日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暂停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后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的转融通负债。  证券或者资金划出方实际划付数额多于应划付数额的,对多划付的部分,经划出方与划入方协商确定后,由划入方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或者资金退还划出方。  证券划出方实际划付证券品种与应划付证券不一致的,对错划的证券,经划出方与划入方协商确定后,由划入方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退还划出方。  第七章保证金管理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资金或者证券,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者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本公司仅对保证金资金部分支付利息。  本公司与结算公司签订转融通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代为管理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保证金存管、本公司保证金账户及证券公司保证金明细账户的数据维护及日终盯市等事项。  本公司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向市场公布。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本公司根据征信情况对证券公司设置不同档次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最高为50%,最低为20%。本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保证金比例的档次。  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资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数量×当前市价×折算率)/{转融资金额+∑[(出借证券数量+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转融通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100%。  证券公司可以向结算公司提交指令,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也可以通过本公司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申报卖出交存的证券或者申报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指令,均需通过本公司审核。  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或者通过本公司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应当符合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余额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的规定。  本公司委托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当日终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时,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本公司将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  证券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转融通债务的,本公司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本公司处分违约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仍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的,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有偿使用其他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资金或者证券的交收。本公司依法追缴违约证券公司所欠资金和证券,并归还借用的保证金。  本公司可以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用于转融通业务。  第八章权益处理  证券出借期间发生证券权益分派的,由证券公司对本公司进行权益补偿。需补偿的权益类型包括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送股或者转增股、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配股等。  证券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尚未归还本公司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的,本公司于当日日终生成权益补偿数据。权益类型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配股的,权益补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出借证券应得的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送股、转增股的,出借证券应得的送股、转增股份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出借证券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公司无需就所借入证券的表决权对本公司补偿。  第九章信息披露  本公司建立转融通业务信息披露机制,通过本公司网站、转融通业务平台等途径对外披露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  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转融通业务前一交易日以下相关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转融资各期限档次的成交金额;  (二)截至前一交易日的转融资余额;  (三)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各期限档次的成交数量;  (四)截至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的转融券余量;  (五)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发布以下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  (一)当日转融资期限与费率;  (二)当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期限与费率;  (三)当日转融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四)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件,本公司及时向市场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第十章风险控制  本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防火墙制度,明确转融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对转融通业务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本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时,暂停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该比例升至120%以上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转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时,本公司暂停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该比例降至8%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本公司接受单只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  该比例降至12%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  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达到本公司净资本的50%时,本公司暂停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该比例降至40%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转融通业务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  (五)本公司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含本数。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则已经证监会批准,自2012年8月27日起实施。

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金能还客啊找销费间多融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券申报。

答案:ABCD

「中信建投」转融通制度:构建市场的天平 - 知乎

原文链接:转融通制度:构建市场的天平

金融供给侧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降低杠杆水平,控制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重要目标。从证券市场来看,增大直接融资比重,提高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是金融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缺乏做空制度,中国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过大,价格偏离价值的时间较多,证券市场定价效率低,不利于价值发现。适当的引入做空制度,扩大参与者范围能够提升中国市场的定价效率。

从海外市场来看,做空制度包括有交割保障的卖空和裸做空。裸做空实际上是以证券价格作为基底进行对赌。有交割保障的卖空就是融券卖空。融券交易和融资交易一样都属于信用交易,主流的授信模式主要有4种。第一种是美国、英国及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采用的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第二种是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采用的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第三种是瑞士和新加坡采用的登记公司集中授信模式;第四种芬兰、希腊采用的投资者相互授信模式(股票逆回购模式)。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的模式。

除此之外,海外市场还有期权、期货等丰富的衍生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做空的便利。海外市场形成了做空的产业生态链,起到了促进价值回归的作用。

中国两融制度开端于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为中国开展两融业务扫除了法律障碍,可以视为两融业务的发端。随后,两融经历监管、交易所、协会五年的研究和筹备最终出世。2010年3月,首批6家两融试点券商正式开启两融业务。2013年为解决券源不足的问题,我国开启了转融通的试点,将基金、保险等八大类机构投资者引入,为融券业务提供券源。

中国市场的融券业务在2011-2012年有较大的发展,但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大幅度下降。2019年7月,融券余额仅仅占A股流通市值的0.02%。相对于美国0.5%-1.5%的余额占比。中国市场中两融标的覆盖率仅有26%,远低于欧美60%的覆盖率。中国市场券源不足,导致融券利率较高。因此,中国融券业务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始交易。从交易制度上来看,科创板前5日不设涨跌停,5日后涨跌幅从现有的10%放宽到20%。日内涨跌幅的放宽为日内高频交易提供了区间。从两融业务安排来看,科创板上市首日就直接纳入两融标的,纳入标准降低。科创板为两融业务的拓展带来了巨大的突破。对比科创板与HS300成分股融券情况可以发现,科创板融券余额,融券卖出额占比都是HS300的2-4倍,这也反映了科创板增量改革的成功,对主板也有示范效应。

除此之外,2019年6月,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也放开,进一步扩大了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范围。易方达、华夏、南方、华安、博时和富国等6家公募基金公司获得了首批转融通证券出借人资格。融券业务拓展再进一步。

从机构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60%以上)、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都可以通过转融通提高投资业绩。从二级市场投资者来看,借助融券业务可以实现T+0交易,实现日内交易。从市场整体来看,融券业务将促进价格平衡,走向价值投资,券商的两融业务和交易业务将得到巨大的提升,建议投资者关注。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3B-3规则将“做空行为”定义为:投资者出售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或投资者用自己的账户以借来的证券完成交割的出售行为。从性质上,做空机制可以分为有交收保障的卖空和裸卖空。有交收保障的卖空即投资者从经纪人手中借入特定股票并卖出,待股价下跌后再以更低价格买进股票还予经纪人,从而赚取差价以盈利。裸卖空即投资者不需要从经纪人手中借入特定股票,直接在市场卖出根本不存在的股票并在交割日前买入获利。

大多数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在新兴证券市场中,由于市场处于发展阶段且存在较多制度性问题,因而这些市场在发展初期都不允许卖空,但随着各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度的增加和自身市场的发展,新兴市场国家正不断尝试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在亚洲证券市场上,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还引入了卖空机制。我国台湾证券市场也在1962年2月推出信用交易制度,允许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1994年1月,香港联交所推出卖空试验计划,并首批指定17只股票可以卖空,到1996年又进一步扩大了可以卖空的股票数量,1998年严格禁止裸卖空、并规定卖空提价规则,2012年6月18日由香港证监会制订的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正式生效。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良性发展,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5日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

卖空划分方式一般有两种:(1)根据卖空时卖空者是否持有证券可分为一般卖空和持有卖空,其中持有卖空是指卖空时卖空交易者持有标的证券,而不使用该标的证券执行交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卖空的定义暗含了这种分类方法。(2)根据卖空时是否做出交割安排可以分为有交割保障卖空(Coveredshortsale)和无交割保障卖空(Nakedshortsale),也称“裸卖空”。前者是指卖空时卖空者已获得交割证券的能力,多数实施卖空的地区均要求卖空必须是有保障的,如美国、日本、香港等;后者是指卖空时并未做出交割安排,证券交割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要视卖空者在交割前获得标的证券的能力和意愿,目前允许这种卖空的国家相对较少。国际证券委员会(IOSC)采取的即是第二种卖空的划分方法,其卖空的外延划分如下表所示。

根据卖空交易的目的,卖空交易者一般可以分为投机性卖空者(Speculativeshortseller)、对冲性卖空者(Hedgingshortseller)、套利卖空者(Arbitragingshortseller)和做市卖空者(Marketmakingshortseller)。投机性卖空者出于对股票价格未来某一时刻将要下跌的判断,向证券商借入股票并以较高的现价售出,然后在股价下跌时再以低价购入股票并归还给证券商,进而通过股票价差获取利润。当股价走势与判断相反时,投资者将会遭受较大损失。对冲性卖空交易者通过卖空其持有的股票或与该股票相关性较强的股票从而对冲所持有头寸的风险,也称为套期保值卖空者。套利卖空者则是通过卖空交易对不同市场上统一证券进行跨市场套利或对相同市场上关联度较强的证券进行跨品种套利。做市商有时为了降低做市风险和做市成本、更好的提供和维持指定证券的流动性也会进行卖空操作。

融券卖空交易属于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是指投资者出于对股票未来价格下跌的预期,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从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股票并售出的交易行为。融券卖出赋予了投资者可以在信用期限内卖空股票的权利,即投资者可以在不持有股票的情况下,先行借入股票卖出,待股票下跌之后再买入还券。这样投资者可以在下跌市中获得盈利而不只是止损。

美国是最早采用融资融券制度的国家,“大萧条”之后美国曾通过《证券法案》和修订的《证券交易法》对融资融券做出过相关限制,随后又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形成了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融资融券制度。美国的融资融券模式为分散授信模式。分散授信模式需要做空的投资者向券商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然后由券商出借股票。券商的融券来源有:自有证券、作为融资担保的证券、经委托人同意的寄存证券、向其他证券商借入证券。因此个人、银行、证券公司、机构、对冲基金、杨咯阿金、保险公司都可以作为融券方。美国的分散融券模式特点:证券公司实施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和集中交易,能够控制融资风险;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融资效率,增强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

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下,除了券商等金融机构,还有一个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又分为单轨模式和双轨模式两种,其中单轨模式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券商的融资,再由券商对客户进行融通,日本和韩国采用单轨模式。双轨模式是指证券金融公司既可对券商进行融资,又可以通过券商向投资者进行投资,中国台湾采用双轨模式。他的特点是成立专业融资公司,不仅能有效控制融资融券风险,而且能突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限额,扩大融资量,将社会合规资金引入股市。

日本融资融券开始于1951年,当年日本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信用交易制度,并于1954年通过《证券交易法》,对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制度作出规定,奠定了日本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体系。日本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模式是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这种模式使得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处于垄断地位。台湾融资融券业务很早就已经存在,但不规范。1974年《授信机构办理证券融资业务操作办法》明确了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制度,即双轨制的集中授信模式。

登记公司集中授信模式下,是以登记结算公司(或功能类似的机构)为证券借贷授信主体。该模式特点是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股票借贷机制,根据股票规模和流动性选取可供借贷的证券,并规定可借入股票投资者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可借贷的股票组合,由登记结算公司向证券商提供服务,再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借券服务。

股票逆回购模式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对交易所设计的标准化合约以竞价方式进行股票借贷交易,投资者向其他投资者借入股票并在规定的日期归还,借券价格(利息)根据贷方和借方的竞价情况确定的一种交易形式。特点:股票逆回购的合约是近似标准化的交易产品(更便捷交易);是集中化的交易制度,能汇集参与各方的夹带要求,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安全性较高;以交易清算机构作为交易方,违约风险较小。(交易所设计标准化交易合约,由投资者之间相互竞价借券,交易所提供撮合系统,登记公司负责股票的结算。交易所、登记公司和券商对卖空账户的保证金和卖空证券所得进行监控)。

融券的还券方式有两种:①买券还券:从市场买入股票偿还。当日即可买券还券;②直接还券:用自有股票还券。融券做空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杠杆效应:投资者对证券市场走势进行判断,通过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可以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2)资金疏通性:融资融券所利用的信用交易机制是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3)高风险性:融券时用于质押的证券受到宏观基本面、利率、汇率等多方面的影响,价格会时刻发生变化,授信主体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裸卖空”指在没有事先借入相应数量的股票或不能保证能借到相应数量股票的情况下就卖出该股票。裸卖空可以增强流动性,增加做市商的收益,但投机性太强。2008年次贷危机中,美国证监会曾调查贝尔斯登倒闭、雷曼兄弟破产以及两房事件中是否存在类似裸卖空的操控行为。之后美国在融资融券方面开始禁止裸卖空行为,减少了投资者对金融股的过度卖空,对保护危机中金融股的稳定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股票、债券、市政证券、共同基金份额、公开交易有限合伙份额通行的证券交易交割规则是T+3,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证券交易。当购买证券时,经纪商需要在三日内实现支付;当出售证券时,需要在三日内交付证券。而裸卖空交易指的是由于卖空方事先未借入证券,或事先制定的证券借贷安排发生变故,导致无法(或者根本没打算)在T+3的交割期限内完成交付的交易行为。因此裸卖空实际上不是一种标准交易模式,而是一种交易现象,即卖空者在交易时不能保证在交易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卖空的证券,因而可能无法到期交付。很多国家曾允许裸卖空,但其实裸卖空不应简单看成一种与融券卖空并列的卖空方式,有时候应该被视为融券卖空中的一种例外。如造市商的裸卖空是为了应对市场需求而迫不得已,卖空者对市场形势判断失误导致日后难以借入证券也会导致裸卖空。

在金融危机之前,裸卖空被容忍较多。因为监管者考虑到,一方面,肩负提高市场流动性职责的造市商需要对未曾预期的买单做出及时的回应,而临时借入证券较为困难,故应当允许其在没有把握买入证券时先行卖出,以便新的市场交易价形成;另一方面,如果所卖空的证券交投清淡、流动性差,卖空者未能在三日内获得相应证券返还、补足仓位也情有可原。换言之,这里的制度设计目的本来是为了提高市场效率、尽量不断发现新的市场价格,而以交付迟延为代价。对卖空者而言,其在财务效果上相当于持有了一项约定在未来卖出目标证券的期货合约,但卖空者交易的不是可现金结算的标准化合约,而必须在约定时日买入实物证券并交割,所以可能难以顺利交割。

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及机构业务的发展,近年来海外证券市场的卖空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做空工具的丰富和交易策略的复杂化,以美股为例,股票市场的做空交易基本包括以下五种方式:一、直接融券做空,即通过券商或经纪人卖空个股;二、个股期权交易,即买入对应个股的看空期权(PutOption),也可以通过构造CoveredCall赚取期权费;三、指数期权交易,即买入标普500或道琼斯指数的看空期权;四、股指期货交易;五、做空类ETF,即买入市场做空类的ETF基金,如DXD(做空道琼斯指数)基金、QID(做空纳斯达克指数)基金、SKF(做空金融服务业指数)基金等。另外,资本市场卖空交易的透明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都在逐步增加,透明性的提高有助于减少卖空活动对股价的冲击,而更为成熟的监管手段也会有效遏制投机者通过卖空的操纵行为。

通过观察发达国家证券的卖空市场,其主要特点体现为:一、证券市场卖空交易的高度市场化。美国卖空参与者资格限制极少,交易主体具有广泛性,证券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借券;二、美国市场大量的保险基金、院校投资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的存在,使得借券来源极为丰富;三、相较而言,日本卖空交易最大的特点在于专业化金融公司的中转枢纽地位,这样的结构形式虽然限制了市场不同层级的多元化发展,但由于可以调控证券市场卖空的证券流量和控制杠杆交易的放大倍数,因此更便于监管。

做空获利在海外已经形成一个重要的做空机制获利随着时间发展,现在已经有着成熟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做空对象,并进行资料查询和实地调研。做空公司通过初步资料查询或内部人线索确定做空兑现个,然后通过对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以及行业专家,搜集各种信息,留下证据,并撰写报告。

第二步:与对冲基金合作。一般在做空机构发布做空报告之前,对冲基金便已入场,做好卖空准备。做空基金潜伏入市通常经过周密计划,时机拿捏准确,看空期权投注的价格和规模也往往和做空机构的质疑报告紧密配合。

第三步:律师所代理集体诉讼。一旦中国公司被做空,流通市场股东蒙受损失,马上就会有美国律师事务所“默契”地提出负责集体诉讼索赔,从而收取巨额的律师费。

通过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做空机构在做空事件中并非单独作战,而是与媒体、代理调查机构、对冲基金等其他机构相配合,无形中构建了一条做空公司的产业链。这些机构做空公司的流程基本可以分为四步:

第一步,初步锁定做空目标。做空机构一般通过媒体、调研机构等提供的线索,对市场上任何一句捕风捉影的传言都不肯放过。同时他们再结合市场公开资料,分析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找出任何可能出现的漏洞或不符合逻辑的错误,如频繁更换审计机构、不分红、融资频繁以及利润率异常等,尤其是对于那些故事讲的太好甚至过于完美的公司进行质疑,进而初步锁定目标。例如,2018年,《巴伦周刊》刊登了一篇质疑在美借壳上市中资公司的文章,里面提到绿诺科技连续更换了三个审计师和四个首席财务师。浑水根据这一线索最终发现了绿诺科技的财务造假问题。

除此之外,甚至还会出现有的公司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多个做空机构“盯梢”的情况。例如,自去年以来,安踏体育已接连遭遇GMTResearch、BlueOrcaCapital等做空机构的狙击。近日,浑水又连续发布两篇对安踏体育的做空报告。

第二步,对做空目标展开调查,建立空头头寸。做空机构直接或通过代理调查机构对做空目标进行调查,主要是通过深入研究财务报表或公司年报等公开资料、比对中美两地报表信息、从信用管理公司等机构购买信用资料、企业实地调研、假意合作等手段,来确认企业商业模式、业务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例如,浑水专门组织了十人专业团队对嘉汉林业展开实地调研,并聘请了四家律师事务所作为顾问。

同时,做空机构在确认企业问题后,往往直接或通过有关联的对冲基金预先建立空头头寸。当然一些公司之所以被做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关联的对冲基金曾经是它们的股东。知道公司有瑕疵,所以希望通过做空再赚一把。与此同时,做空者在做空公司里往往都有内鬼,帮助收集资料。如果做空者觉得资料是有效的,就会决定做空。其中获利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证券借贷市场借入目标企业股份并卖出,待股价下跌时买入股份归还后获利;二是买入目标企业的看跌期权,待股价下跌、期权价格上涨时卖出期权获利;三是卖空目标企业的股票期货,待股价下跌时了结期货头寸获利。

第三步,形成做空报告并发布,造势打压股价。做空机构会根据调查的结果后就会撰写详细的研究报告,然后伺机发布,全面披露和渲染企业的负面信息,指责其中的漏洞,引起投资人恐慌,尤其是在文化差异较大的中美两国,很多暗示性报告会影响不熟悉中国情况的投资者,哪怕是明显带有偏见性的做空报告,一经发出也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性跟随,对他们产生误导,并给出极低的目标股价。例如,浑水针对绿诺科技发布了长达30页的研究报告,提出6大质疑,将其评级为“强力卖出”,目标价2.45美元。这个价格只相当于绿诺科技当日股价的六分之一。

这些报告通常会发布在做空机构的官方网站(如浑水)、或博客(如阿尔弗雷德利透)上,然后通过部分与其有猫腻的网站、媒体进行炒作造势,以致吸引更多媒体跟踪报道、扩大影响。同时已建立空头头寸的对冲基金会在一旁辅助打压股价,吸引那些受到做空报告影响的投资者跟进抛售,形成连锁反应。

第四步,股价下跌,了结空头头寸获利。做空机构和有关的对冲基金在目标企业股价下跌后,就会了结空头头寸,从而在其中获取巨额利润。以香橼通过买入看跌期权做空泰富电气为例,2011年6月18日泰富电气的看跌期权价格为0.05美元,19日香橼发布第四份做空泰富电气的报告,使其股价从14.3美元暴跌至收盘时的7美元,其看跌期权价格飙升至3.5美元,因此香橼仅在看跌期权上就获得了至少70倍的利润。

与之相对的是,被做空企业的股票持有者则会损失惨重。中小投资者在股价的大幅下跌中亏损严重自不必说,即使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大出风头的美国对冲基金巨头鲍尔森,在嘉汉林业被做空后也黯然退出投资,损失超过5亿美元。

无论证实与否,海外机构做空往往造成股价短时间暴跌和大幅波动。经过对近年来历次港股和中概股做空案例的梳理,在境外以MuddyWater、Glaucus、Citron、Bonitas等为代表的做空机构以形成模式化的做空流程。他们通常以公司财务造假作为攻击点,配合重磅做空报告和媒体质疑发声,达到自身做空目的。无论是否被证实,做空报告发布当日公司股价均暴跌。我们选取29个港股案例和8个中概股案例作为统计样本,被做空首日、一个月和3个月平均跌幅分别为8%、12%和15%,最大跌幅分别为86%、95%和90%。

但随着市场投资者对做空产业链了解越来越深,对做空机构引发恐慌做空获利的手法愈发熟悉,市场也更加理性。除此以外,近两年上市公司充分吸取此前做空案例的经验教训,利用公开声明、电话会议和增持回购等多种手段有效应对。从我们统计样本看,2017年及以后的样本在被做空后的股价波动比2017年以前的更小。

融券交易,与融资交易对应,亦属于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具体而言,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等担保物作为质押,向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参与融券交易的投资者需在规定期限内买入与等数量的借入上市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融券费用。融券业务属于做空业务,旨在丰富投资者的盈利方式,避免单边市场只能做多的窘境。融券与融资交易一起实现四大基本功能:(1)价格发现;(2)稳定市场,一定程度减缓价格波动;(3)增加流动性,增加交易量;(4)风险对冲。

融券业务具有杠杆交易、期限灵活、随借随还、可展期操作和个人、一般法人与专业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参与的特点。但是对于普通投资者有一定的门槛要求,需要满足具有6个月的交易经验,且近20个交易日的平均证券类资产在50万元以上,风险承受能力非最低类别的基本条件。

证券公司确定融券保证金比例并以此确定融券交易的规模。维持担保比例决定投资者能够持续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状态。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0%的平仓线,则证券公司可以进行强行平仓;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则投资者需要追加担保物。

两融制度开端于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为中国开展两融业务扫除了法律障碍,可以视为两融业务的发端。随后,两融经历监管、交易所、协会五年的研究和筹备最终出世。2010年3月,首批6家两融试点券商正式开启两融业务。2013年为解决券源不足的问题,我国开启了转融通的试点,将基金、保险等八大类机构投资者引入,为融券业务提供券源。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前,两融业务得到较大发展,四次扩容标的。(融资融券分化)异常波动时期,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展期和券商自主确定强平线以减轻市场压力。沪深交易所,也将融券的T+0变为T+1,增加了做空成本。

中国融券业务自2010年开始以来在2011-2012年经历了较大发展,在2014年融券余额到达82.83亿元的阶段性顶峰,随后因为股市的异常波动而达到谷底的29.6亿元。近年以来融券余额不断上升,截至2019年7月,融券余额91.65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0.02%,处于历史最高水平。但总体而言,融券业务量基数较小,发展速度较慢,在我国的规模十分有限。

中国的两融业务体现出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融资的发展远大于融券,即使引入了证金公司开展转融通试图丰富券源,融券业务相较于蓬勃发展融资业务,仍然微不足道。2010年两融业务开始的第一年融资余额已经达到127.61亿元高于融券余额历史峰值。而目前融资余额在9035亿元是融券余额的近100倍。

目前,沪深的两融个股标的一共975只,其中首批科创板25只全部成为两融标的。除去科创板,沪深两市一共3634只股票,则两融标的覆盖率为26.14%,与成熟资本市场国家60%以上的两融标的覆盖率相比明显过低。从市值的角度来看,截至2019年7月19日,沪深两融个股的950只标的总流通市值为153230亿元,而沪深总流通市值为218829亿元,市值覆盖率为70%,这表明融券的标的以大市值公司为主,而这些公司相对业绩稳定、股价涨跌幅波动较小。

从券商融券利率的角度来看,融券利率较高,且平均来看高于融资利率。根据wind统计,95家证券公司的平均最新融券利率为9.96%,而平均最新融资利率为8.43%,差距在1.5%以上。其中,头部券商的融券利率显著低于其他中小券商,而融资利率上相差不多,这反映出相对于中小券商,头部券商明显券源更加丰富。

但整体来看,券源不足现象非常明显,这也是融券业务极为有限的重要原因。券商自营券源受制于成本等原因,可供给的证券有限。而引入证金公司开展转融通丰富券源以后,券源供给仍然有限,主要原因在于证金公司的融券利率过低,缺乏吸引力,长期投资者出借意愿较低。

转融通是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或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具体而言,转融通包括转融资和转融券两部分业务。其中,转融资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资金或者筹集资金借给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出借给融资客户,完成融资买入交易;而转融券是证券金融公司将借入上市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出借给其客户,完成融券卖出交易。转融通是融资融券的一个重要配套性制度,旨在重点解决证券公司券源不足的问题。

在我国,成立于2011年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出借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此外,其还具有管理转融通担保品、统计监控证券公司两融情况,监测分析两融交易情况等职责。

国内的转融通业务始于2013年2月28日,出借人分为独立出借人和非独立出借人两类。目前市场上实际进行出借的只有非独立出借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独立出借人曾于2013年参与转融通业务仿真测试。

类似于融资融券业务,证金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资金与证券,证券公司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率,即转融通费率。该费率水平是证金公司综合考虑央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转融通标的证券的供求情况、公司运营成本及风险控制需要等因素拟定的。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根据wind提供的转融通数据,转融资费率从短期到长期,费率水平降低,且绝对水平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1个百分点以上。而从转融券费率水平来看,有如下几个特点:(1)同期限融入费率远低于融出费率,差距在1.5个百分点以上;(2)融入费率水平与期限长度正相关,这与正常的利率期限风险溢价一致;(3)融出利率水平与期限长度负相关,费率的设定表明证金公司在抑制通过转融券业务进行短期的融券交易操作行为。

证金公司的年转融券规模在2015年达到顶峰的889881万股,之后随着股票市场的调整在2016年明显下降,2017年转融券规模再次上升。而每年的偿还数量基本等于每年的融出数量,仅在2014-2015年出现明显的不同。从每年的出借融出结构来看,28天的出借期限占比最高,几乎都在30%以上,特别2015年甚至高达60%左右。而14天、182天的出借融出占比总体上呈现出一个不断下滑的趋势,而7天占比与之相反,近年以来呈现出明显地上升趋势,这表明一周为期限的交易已经逐渐形成交易习惯。而就2018年的情况来看,7天、14天、28天的占比较高,三者占比合计在85%以上,这说明融券周期基本在一周到三周以内,过短和过长周期都不是主流。

转融券业务未来将迎来更快发展。2019年4月底,上交所、证金公司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IPO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科创板股票的出借人把股票借给证金公司用于转融通业务使用。可出借的科创板股票包括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承诺持有期内的股票。6月,证监会出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60%以上)、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均可参与转融券业务。

这项规定的推出可以为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封闭式股票型基金带来融券的利息收入,丰富了基金获得收益的途径,对于封闭式与指数基金在市场不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利率收入对冲一定的风险。而另一方面也为证金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提供更为丰富的券源。目前,易方达、华夏、南方、华安、博时和富国等6家公募基金公司获得了首批转融通证券出借人资格。

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开通之后,所有科创板的标的都纳入融资融券的标的。我们统计科创板25只股票融券余额与流通市值之比,作为科创板融券余额占比。同理,我们也统计沪深300成分股融券余额占比。我们也计算科创板融券卖出成交额的比重,以反映科创板制度规则转融通制度的开通对市场的影响。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从7月22日科创板上市以来,科创板融资余额占比在1.17%到1.67%之间,明显高于沪深300的融券余额占比0.04%。从融券卖出额占比来看,融券卖出额占比达到1.06%-0.51%之间,而沪深300融券卖出额占比在0.0004%左右。科创板融券卖出额是沪深300的100倍。

从成交金额来看,科创板融券卖出余额占当日成交比重在1%-2%左右,现有HS300融券卖出额占当日成交金额的比重伟0.45%左右。科创板融券卖出额占占当日成交额的比重大幅度提升,是现有HS300融券卖出余额占比的2-4倍。随着科创板前5日结束,我们预期科创板融券交易将进入一个稳定的状态。

对比科创板融券余额和美国市场的融券余额占比可以发现,美国市场融券余额占比科创板的融券余额接近美国成熟市场的融券余额水平。2018年美国融券余额占比为市场的0.63%。从1990年到2018年完整的两个周期中,随着市场的上涨,融券余额的比例不断下降,随着市场下跌,融券做空的比例不断升高,最高达到2008年的1.57%。2010年至今融券余额占比最低都在0.5%以上。

根据2019年6月证监会出台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办法,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60%以上)、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均可参与转融券业务。

现阶段中国市场仍然执行T+1交易制度,如果配合融券就可以实现T+0,具体策略如下:投资者准备资金,同时融入证券。如果早盘市场高开,投资可以先卖掉融券的股票,然后在日内低位买回,隔日还上融入的证券。如果市场低开,投资者可以先买入证券,在市场上涨后卖出。通过融券能够实现T+0的日内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券实施细则?

转融券业务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转融通业务,促进转融通业务发展,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规则及业务系统,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证券金融公司委托,办理转融通业务。

第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则,履行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转融通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转融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转融通业务监测系统。

第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转融通业务监测报告制度。

第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转融通业务应急处理制度。

第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转融通业务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转融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转融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出借人出借证券,并以担保物对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出借人,是指同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其持有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物,是指用于担保融通资金或者证券的财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出借人,是指同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服务,以其信用或者担保物向其借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所,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融券”或是减持新规落地绕不过的“坎” - 知乎

作者:李庚南,看懂经济专栏作家、新浪财经意见领袖或许,A股市场从未如此让人心力交瘁!“温水煮青蛙式”的阴跌让无数股民基民亏蚀累累、信心濒临崩溃。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序减持、违规减持、恶意套现无疑是始作俑者。为此,证监会于8月27日发布了《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随后,沪深北三大交易所于9月26日同步出手,细化减持规定,进一步推动减持新规的落地。减持新规的实施对违规减持行为无疑产生了较大的震慑力,近百家上市公司提前终止减持计划。但市场何以跌势依旧、萎靡依旧?诸多政策红利化为寂寞?这是因为,减持新规的真正落地还道路漫漫。除了“顶风减持”现象的前赴后继,更有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试图通过转融券等手法绕过新规“曲线减持”,典型如金帝股份。尽管金帝股份事件监管已翻篇,但市场热度不减,围绕着转融券是与非的争论仍在持续发酵,这一事件对市场的影响仍在延续。自新规实施后,上证指数经历小幅上升后,于9月4日摸高3177.06后,又持续震荡下行至节前的3110.48。而这一区间恰与金帝事件的发生及持续发酵暗合。这不能不让我们反思,以金帝股份为典型的转融券行为究竟给市场造成了多大心理阴影?这或是减持新规及其细则真正落地并发挥成效依然有一道绕不过的坎。

“转融券”为谁而设?转融券是转融通的一种形式,是指持有股票的机构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把股票借给投机者出售。因此,可以被理解为与转融资(做多)相对应的一种做空机制。转融券业务的推出及规模扩大,无疑扩大了融资融券证券的来源,增加了做空证券借贷的机会。转融券并非新生事物。其实,“转融券”十年前就已悄然降临于A股。2012年8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布《转融通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转融通试点正式启动。2019年4月,《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发布。2020年8月,注册制改革扩大至创业板,并继续沿用转融券制度。2023年2月,随着注册制全面实施,转融券制度安排也进一步扩展至主板市场。但真正让股民们了解它、见识到它“超能量”的,或许还是前不久金帝股份的神操作。

图源:截取自《转融通业务规则》从转融通机制设计看,其初衷恰如《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所描述的,其初衷是供证券公司用于做市、风险对冲的。制度设计的预期是,将使得以保值为目的变现抛售行为有所减少,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做大市场总盘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因为投资者通过增减证券持有份额,较之于减持一样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实践表明,转融通实施之初,的确按照制度设计的预期运行,在活跃市场的同时并未形成较大的压力。匪夷所思的是,市场对转融券的质疑与不满何以容忍至今?一个重要的背景或许是注册制的全面实施。毋庸讳言,注册制大大简化了企业上市的流程,提高了企业上市融资的效率,增强了市场创新的活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但是,门槛的降低、流程的简化势必也会带来上市企业的泥沙俱下。过于依赖企业企业信息披露的注册制,在市场主体诚信意识、道德意识和企业家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显然难以遏制一些企业上市赚快钱的欲望。无论多么垃圾的公司,只要上市就能获得巨额融资。更有甚者,上市后通过各种渠道快速减持,圈钱落袋后便不管公司死活。上市“圈钱”信念的在一些企业中的泛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转融券的积极效应,而放大了“做空”的负向溢出效应。转融券规模的扩大叠加量化交易的泛滥,其对市场的杀伤力才会变得如此“炫目”。

“转融券”在A股投下的阴影面积有多大?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金帝股份事件会引起股民们群情激愤。大股东减持减的仅仅是持有的股份吗?大股东恶意减持之“恶”仅仅是打压了股价吗?回到最初的问题,大股东为什么要持股?显然,不仅仅是回应上市公司外部融资的需要,而更多地缘于其自身对超额利润的追逐。大股东持有股份逻辑上应该是基于对公司股票未来价值升值研判的,代表了其对本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如果公司一上市,持有公司股票的上市高管乃至核心从业人员就毫不犹豫抛弃自家的股票,甚至不惜通过转融券的方式与机构联手做空自家股票,高位套现。就说明其对公司发展前景原本就不看好,或者说,从一开始就知道公司根本没有发展前景。那么,这种上市融资行为何异于忽悠股民们“捐款”,何异于集资欺诈,何异于公开抢劫?

其实,上市公司大股东上市首日变相清仓式减持现象,金帝股份并非孤案。据财联社统计,8月以来上市的新股,有12只股票上市首日遭到融券卖出,大多与员工参与战投的股数接近。更为令人担忧和困惑的是,监管部门对此给出的结论是,“上述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但这种不同寻常的操作使受伤的股民在捂住伤口的同时不得不睁大眼睛,表达着对大A市场共同的困惑:新股的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作为融券券源难道不是变相减持吗?限售股转融券算不算违规?限售股融出方与融入方(空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金帝股份实际之所以在市场掀起轩然大波,引起群情激愤,恰是因为这种以合规的名义名正言顺割韭菜的无底线行为激怒了一众投资人;恰是因为这种赤裸裸圈钱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股市的生态环境,让小散们人人自危。试想,只要上市公司股东、核心员工拥有参与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的特权,并被允许将所持有的限售股票通过转融通业务将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及特定对象(能获得转融券的对象显然是特定的、有关联关系、可以进行利益输送和分享的对象),那么获得转融券的对象就完全有可能联手大单压顶,持续做空,将股价打压至其预期的点位,在融券到期前再低价赎回,归还融券。这一割韭菜的过程几乎是行云流水、无懈可击。若果真如此,今后小散们哪还有活路?上市公司这种表现显然是对公信力的挑战,是对市场信心的蹂躏。无论如何,市场阴影都在那里!

战略投资者转融券与减持究竟有无本质区别?减持机制建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设置限售股以减缓非流通股通过获得流通权后的变现扩容压力,以维持股权和业务稳定,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原始股东上市后减持套利。而转融券机制恰恰相反,是为扩大了融资融券的来源,为市场增加了做空的机会。转融通机制本身就是与限售股制度安排背道而驰的,换言之,二者在对市场影响方向实际上具有同一性。从政策上理解,转融券实际上是一种出卖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这句话至少可以理解为,融券卖出也是一种卖出行为,是战略投资者卖出所持限售股的一种方式。

从逻辑上看,融券卖出这一行为过程跟一般的股票卖出没有实质差别。二者都是建立在对股票所有权基础上的买卖行为,因此就是一种流通行为。无非是,转融券在到期之后要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但这一买入行为显然也是独立的行为,买入的股票与之前的卖出的股票并非“同一条河”,而是同一条河流中不同地段、不同时点的水流。从实际效果看,转融券与绕道减持并无实质性差别。大股东减持的目的是什么?就是利用限售股本身的成本优势从容套现获利。按照穿透式监管逻辑,转融券与绕道减持虽然形式和路径不一样,一个是通过高卖(融券)低吸获取巨大差价收益;一个是通过直接出售获取原始股上市后的溢价,但其结果都是一样。一方面,转融通某种程度上跟减持一样,都会实质上导致市场扩容,增大市场压力。而且,转融通产生的压力甚至更大、烈度更强。另一方面,转融通与减持都能给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股东带来超额收益。而且,利用股市上市首日上不封顶的规矩,可以在高点融券卖出、低点买入,获得T+0的超级特权并获取超额收益。但这种收益实际上是建立在有违三公原则基础上的。

战略投资者转融券究竟合不合规?既然转融券与减持并无本质区别,那么战略投资者在限售期内转融券是否属于违规减持?这或是目前最令市场困惑的,关于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转融券的合规性问题,在相关制度规定中其实并不一致。一方面,有关制度明确规定了战略投资者持股的限售期,不得违规减持,且在限售期内不得融券卖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20条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另一方面,有关制度明确允许战略投资者在限售期内可以转融券。2019年4月出台的《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6月修订)进一步明确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可见,战略投资者转融通在现行规制上的确并无逾越违规的问题。

显然,转融券机制设计,特别是对战略投资者转融券规定与限售股制度存在明显冲突。这也是证监会已明确认定金帝股份转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但市场的质疑不减的原因所在。尽管战略投资者转融券机制与限售机制相互矛盾,但并不妨碍我们在转融券合规前提下对限售股转融券合理性的探讨。毕竟,股票的合理定价不应依赖于人为的做空来“挤水分”,而应该在上市询价阶段如何规范高溢价,而应该基于上市公司对自身的理性评价、良心定价。实际上,证监会“针对市场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我会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回应,或许也暗示了对转融券机制的反思。在这种制度格*下,转融通坏的或许不是规矩,而是生态!若单纯就做空机制和做空行为论,或无可厚非。战略投资者转融券背后涉及的是貌似合规操作的市场公平性问题,反衬出A股注册制下企业融资行为的不轨和融资动机之不纯,也表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回馈投资者理念的淡薄,更关乎整个市场的生态问题。

下列关于转融通业务规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B解析: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套备案。因此,B项说法错误。

中证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2023年2月17日发布

为落实d中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多空平衡机制,促进转融通业务发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保证金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后的《转融通业务规则》《保证金细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公司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二、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

2.《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向证券公司、出借人提供转融通信息交互服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本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等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风险对冲等,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

(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调查,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相关情况及材料。

第八条本公司建立授信管理决策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第九条本公司持续跟踪评估证券公司信用和风险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条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

(一)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

(二)被依法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四)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预留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开户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齐备后,本公司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前,需将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向本公司报备,并在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证券或者资金的,本公司通过结算公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将出借证券划付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从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将出借资金划付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的,需通过结算公司从其自营证券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将保证金资金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需事先了结其全部转融通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进行调整:

(一)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

(五)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条本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可以暂停单只或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的转融券交易,以及采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申报指令未成交的,在15:00前可撤销。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日期和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二条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个档次。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转融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资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

本公司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资费率。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提交转融资申报指令,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期限、费率、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转融资单笔申报金额应当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资成交结果:

(一)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不超过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按证券公司申报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

(二)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大于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根据不同期限档次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有剩余金额的,按期限从长到短的次序分配剩余金额。各期限档次资金分配完成后,同一期限档次下,根据各证券公司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仍有剩余金额的,按借入申报金额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金额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金额,最小成交单位为10万元。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券申报:

(一)非约定申报;

(二)约定申报。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第二十九条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等要素。

第三十条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上述期限档次进行调整。

本公司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非约定申报的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券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成交结果:

(一)每一期限档次下单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

(二)每一期限档次下单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大于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按比例分配成交后有剩余股份的,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股份,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第三十二条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对手方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

第三十三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可以协商确定。证券公司申报的转融券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本公司公布的转融券费率差。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转融券费率差。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对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生成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接受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证券公司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后,实时向证券公司发送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的账户可交易余额完成调整的,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部分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发送结算公司。

因特殊原因,导致证券公司的账户可交易余额未做实时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就该部分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向结算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

第三十八条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公司不接受借入申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本公司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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