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价格行为交易法(期货交易规则和操作方法?)

时间:2023-12-29 17:56:15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期货交易规则和操作方法?

一、交易规则

1.双向交易

期货属于双向交易品种,有做空机制。价格上涨时,做多赚钱,做空亏钱;价格下跌时,做空赚钱,做多亏钱。也就是说,当价格下跌时,我们也有赚钱的机会,这点是股票不能比的。因而期市牛市熊市的概念不是很强,只要你能够把握住方向,赚到钱,对你而言每天都是牛市。

2.杠杆交易

期货市场交易无需支付全额资金,只需支付部分的保证金即可获得交易的机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杠杆交易。举个例子,假如某品种交易需要支付10%的保证金,则杠杆为10倍,即你的利润和风险放大了10倍;若需支付20%的保证金,则杠杆为5倍,即你的利润和风险放大了5倍。

因为任何成熟的市场赚钱的都是少数,期市也不例外,而加杠杆之后,亏损是成倍地放大,因而会有“期货比股票风险很大”这一说法。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你实战经验丰富,期货市场可以考虑,否则建议先学习或者进行模拟盘练习。

3.T+0交易

期货是T+0交易,即可以随时平仓,当日买进,可当日卖出。这有利于把握利润和控制风险,不利之处在于容易导致短线投机过度,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风险,本金亏损会很快。因而,期市对于交易纪律的要求更高,没有明确的交易计划和纪律,极容易短期内大亏。

4.负和市场

期货市场本身并不创造利润,但是有人在里面赚钱,有人在里面亏钱,每一笔交易还有手续费,这是典型的负和博弈的游戏规则。通俗一点,如果你在期货市场赚了钱,那一定是别人亏的,同理,如果你亏了钱,一定是被别人赚了。据统计,无论是账户数量还是资金量,盈利方远远小于亏损方。

二、操作技巧

1.风控第一

之所以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因为期货是杠杆交易,如果不注重控制风险,亏损一次就足以让你元气大伤。做单严格带好止损止盈,在利润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移动止损止盈来扩大利润,切勿扛单。此外,期货尽量轻仓操作,无论何时,杜绝满仓。再者,尽量不要持仓过夜,持仓过夜意味着你必须承受隔夜的风险,所谓夜长梦多,谁也料不准一夜之后,你的账户会是怎样。

2.杜绝频繁交易

期货是T+0交易,日内可以无限次交易,很多新手朋友极容易频繁操作。亏钱的时候,急着回本,不断加码,结果越亏越多。赚钱的时候,贪心不足,信心膨胀,结果回吐浮盈不说,还搭上亏损本金。

3.顺势而为的原则

多头行情中,顺势做多,而不是看到涨多了就去抓空;空头行情中,顺势做空,而不是看到跌多了就去抄底。逆势操作的结果,就是不断地止损甚至爆仓。

4.交易计划和纪律

炒股需要计划和纪律,炒期货更需要。期货的利润很大,风险也很大。没有严格的交易计划和纪律,率性而为,很难在期市生存。

5.坚持复盘与学习

赚钱有方法,亏钱有原因。每天收盘后,一定要花时间对当日的行情以及自己的交易进行总结和反思,总结原因,然后不断学习。

期货是怎样交易的

目前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上午(三家交易所相同)9:00—10:15,10:30—11:30.下午上海期货交易所13:30—14:10,14:20—15:00,大连、郑州13:30—15:00.期货的本质是与他人签订一份远期买卖商品(或股指、外汇、利率)的合约.做多一般容易理解,下面拿做空小麦为例(签订卖出合约时卖方手中并不一定有货)解释一下期货做空原理:您在小麦每吨2000元时,估计麦价要下跌,您在期货市场上与买家签订了一份(一手)合约,(比如)约定在半年内,您可以随时卖给他10吨标准麦,价格是每吨2000元.(价值2000×10=20000元,按10%保证金算,您应提供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会跟随合约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买家为什么要同您签订合约呢?因为他看涨.签订合约时,您手中并没有麦.您在观察市场,若市场如您所愿,下跌了,跌到每吨1800元时,您按每吨1800元买了10吨麦,以每吨2000元卖给了买家,合约履行完毕(您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您).您赚了:(2000-1800)×10=2000(元)-手续费(一般来回10元)实际操作时,您只需在2000点卖出一手麦,在1800点买平就可以了,非常方便.如果在半年内,麦价上涨,您没有机会买到低价麦平仓,您就会被迫买高价麦平仓(合约到期必须平仓),您就会亏损,而同您签订合约的买家就赚了。假如您是2200点平仓的,您会亏损:(2200-2000)×10=2000(元)+手续费.目前,我国期货品种最便宜的是玉米,每吨约1950元,每手10吨,合约价值19500元,按10%保证金计算,约1950元就可以做了.期货如何开户:先到期货经纪公司(到网上搜一搜,最好是规模大的,信誉好的,排名靠前的),或当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A、自然人开户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并在期货经纪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原则需存入5万元(也有的公司没有要求),填写《开户信息登记表》,留下影像资料和身份证扫描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所有附件。B、法人开户须提交: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法人开户信息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授权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所有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C、户须在《期货经纪合同》文件中指定1至2人为其资金调拨人,指定1至2人为交易指令下达人(指令下单人被视为结算单签认人)。被指定的资金调拨人和交易指令下达人须亲自签字,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预留印签。开户注意事项:1.入市前请仔细阅读"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合同文本"等相关文本。2.提供的开户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必须在有效期内。3.合同中所涉及的签字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签署,不得代签。4.开户免费,可以就手续费的多少,与营业部讨价还价.5.如果是网上交易,下载所属期货经纪公司的网上交易软件(带行情分析软件)在电脑安装.进入网上交易系统,就可以在网上交易期货了。期市与股市的区别:期货的炒作方式与股市十分相似,但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一、以小搏大股票是全额交易,即有多少钱只能买多少股票,而期货是保证金制,即只需缴纳成交额的5%至10%,就可进行100%的交易。比如投资者有一万元,买10元一股的股票能买1000股,而投资期货就可以成交10万元的商品期货合约,这就是以小搏大。二、双向交易股票是单向交易,只能先买股票,才能卖出;而期货即可以先买进也可以先卖出,这就是双向交易。三、时间制约股票交易无时间限制,如果被套可以长期平仓,而期货到期必须平仓或交割,否则交易所将强行平仓或以实物交割(目前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实物交割,只能平仓,但可以展期,就是换月。)。四、盈亏实际股票投资回报有两部分,其一是市场差价,其二是分红派息,而期货投资的盈亏在市场交易中就是实际盈亏。五、风险巨大期货由于实行保证金制、追加保证金制和到期强行平仓的限制,从而使其更具有高报酬、高风险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讲,期货可以使你一夜暴富,也可能使你顷刻间一贫如洗,投资者要慎重投资,但风险是可控的(减小资金杠杆率)。六.期货是T+0交易,每天可以交易数个来回,建仓后,马上就可以平仓。手续费比股票低(约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当天平仓单免费).期货可以赚钱.但它赚的钱是别人赔的(零和游戏),还得负担交易费用,所以期货赚钱并不容易(但比股市下跌时容易).期货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祝您成功!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2348.html?wtp=tt

什么是期货交易

所谓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内成交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交易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买入期货称“买空”或称“多头”,亦即多头交易,卖出期货称“卖空”或“空头”,亦即空头交易。期货交易的买卖又称在期货市场上建立交易部位,买空称作建立多头部位,卖空称作建立空头部位。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如果到了交割月份,交易者手中的合约仍未对冲,那么,持空头合约者就要备好实货准备提出交割,持多头合约者就要备好资金准备接受实物。

新书|裸K线交易法——价格行为全面详解

裸K线交易法又称为PriceAction(价格行为),它是根据关键位和K线信号来做交易的简洁手法。适合外汇和期货、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等交易量较大的金融产品。

PriceAction不是一套固定的交易套路,而是一种交易理念,用好它收获是非常丰厚的,目前市面上关于PriceAction的资料英文版较多,大都是舶来品,不便于学习,这本书的出现终结了这一现象。

 《裸K线交易法——价格行为(PriceAction)全面详解》主要介绍了裸K线交易法的基础知识、操盘技法以及实战运用。如果你对自己的交易思路并不明确,本书可以帮助你理清思路;如果你已经有成熟的交易思路了,本书同样可以给你启发,让你更上一层楼。

裸K线交易法

价格行为(PriceAction)全面详解

许佳聪 著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本书的前3章都是一些基础的概念,是作者为新手朋友学习裸k线交易法准备的一些预备知识,老手的话可以跳过。从第4章开始重点介绍裸k线交易法,在讲解裸K线交易法的概念的同时,也根据作者的实盘经验及最新的市场情况对其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优化。

裸k线交易是一种简洁的实用战术,裸K线简洁,却不简单。要想完全掌握本书所述的操作方法,需要一定的时间。也许你要反复阅读几次之后,才能真正理解本书所讲的内容,可一旦理解和掌握了裸k线交易法,无异于让你拥有了一辆可以在投资市场冲锋陷阵的战车,你的交易生涯将会由此翻开新的篇章。

作者简介

许佳聪,上海某大型投资公司总经理,注册黄金分析师。先后从事过美股、外汇、期货、黄金等各个市场的交易。特别善于K线盘面分析,形成了一套自己独有的裸K线交易法,并在市场上通过该交易方法获得巨大收益。在2014-2017年4年时间内实现了整体账户增值21倍,管理的最高资金规模超过2亿元。

目   录

前言

第1章二八定律/

1.1神奇的2︰8/

1.2为什么你总是输?/

1.2.1频繁交易/

1.2.2喜欢逆势/

1.2.3长期满仓/

1.2.4喜欢扛单/

1.2.5盲目自信、缺乏自律/

1.3要么改变,要么继续输!/

第2章K线/

2.1K线的构成及四要素/

2.2K线的分类及特点/

2.2.1单根K线/

2.2.2双根K线组合/

2.2.3三根或多根K线组合/

2.3K线形态的本质/

第3章交易系统/

3.1什么是交易系统?/

3.1.1标的———交易什么/

3.1.2仓位———持仓多少/

3.1.3方向———多还是空/

3.1.4入场点———在什么点位交易/

3.1.5止损———何时退出亏损的交易/

3.1.6止盈———何时退出盈利的交易/

3.1.7对策———如何优化一笔交易/

3.1.8后手———交易结束之后的操作/

3.2建立交易系统/

3.2.1你有多少资本?/

3.2.2这些资本短期内会被用到吗?/

3.2.3你每天在交易上花多少时间?/

3.2.4你的学习、接受能力如何?/

3.2.5你的自控力强吗?/

3.2.6你能忍受多大的资金损失?/

3.2.7你对你将来的收益期望是多少?/

3.3注意事项/

3.3.1注意盈利预期/

3.3.2注意风险管理/

3.3.3注意优势趋势/

3.3.4注意应变方案/

第4章神奇的Pinbar/

4.1什么是Pinbar?/

4.2Pinbar的核心意义/

4.3组合形态信号/

第5章关键位/

5.1为什么会有关键位/

5.2最重要的关键位———水平位/

5.3关键位的强弱规则/

5.3.1判断关键位强弱的准则/

5.3.2假突破的概念/

5.4其他关键位/

5.4.1跳空缺口/

5.4.2整数知/

5.4.3黄金分割/

第6章裸K线交易法(PriceAction)/

6.1信号的研判/

6.1.1两个基本条件/

6.1.2五个细节项/

6.2盈利空间/

6.3入场和止损方法/

6.3.1收线入场———反向破信号止损/

6.3.2突破入场———反向破信号止损,回调超过信号50%止损/

6.3.3回调信号的33.3%-38.2%区域入场———反向破信号止损/

6.3.4回调信号的50%入场/

6.3.5回调信号的61.8%-66.7%区域入场/

6.3.6避免回调不到的补救方式/

6.3.7应对止损过大的另一类进场方式:分批进场/

第7章实战应用/

7.1黄金实战/

7.2日元实战/

7.3原油实战/

7.4瑞郎实战/

7.5欧元实战/

7.6白银实战/

第8章金字塔加仓法/

8.1金字塔加仓法概述/

8.2金字塔加仓法示例/

8.3多次加仓示例/

第9章复盘/

9.1复盘的意义/

9.2正确复盘的四个要素/

9.2.1注意信号/

9.2.2注意信号的入场和止损/

9.2.3注意信号发力情况/

9.2.4注意信号出现周期大小/

9.3复盘的详细解读/

第10章交易心理/

10.1失败交易者的特点/

10.2凭直觉交易“害死人”/

10.3交易中要战胜的人性弱点/

10.3.1贪婪/

10.3.2恐惧/

10.3.3频繁交易/

10.3.4报复式交易/

10.3.5缺乏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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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K为王,盘点以Price Action为首的十大交易系统_财富号_东方财富网

一、价格行为(PriceAction)交易法

PriceAction作为交易法最早流传于澳洲,但是流派较多,不够体系化。像Nial,Johnathon,Lence,Adam、Bob等,他们主要以PinBar、吞没线、双线反转等K线形态作为交易依据。有些老师坚决不用任何指标,有些则使用均线指标。在这些澳洲的老师中以AlBrooks被国内外广泛推崇,不过就像很多人描述的,其书籍文字相对艰涩难懂,如果不是天赋异禀再加机缘巧合,Al老师的方法很难学到精髓。

国内而言,最早在国内进行PriceAction教学的是Robin,其内容相对较少也不够体系化。《裸K线交易法:价格行为(PriceAction)全面详解》的出版,填补了这一空白,其作者许佳聪在书中做了详细的阐述,作者凭此书成为了国内PriceAction流派的领军人物。

代表人物:许佳聪

核心交易思想:

价格行为PriceAction交易法在国内叫裸K交易,国外称“NakedChart”是一种完全基于K线价格变化、价格变动、价格运动的情况来进行行情判断,不需要借助任何指标类工具,也不需要借助于本面进行分析的交易方法。

著名的商品投机家理查德丹尼斯想弄清楚伟大的交易员是天生造就的还是后天培养的。为此,在1983年他招募了13个人,教授给他们交易的基本概念以及他自己的交易方法和原则。海龟成为交易史上最著名的实验,因为在随后的四年中海龟们取得了年均复利80%的收益。丹尼斯证明用一套简单的系统和法则,可以使仅有很少或根本没有交易经验的人成为优秀的交易员。

代表人物:理查德丹尼斯

核心交易思想:

系统一(短线):

入场:以20日突破为基础的偏短线系统(价格超过前20天的最高价或最低价)

离场:对于多头头寸为10日最低价,对于空头头寸为10日最高价。如果价格波动与头寸背离至10日突破,头寸中的所有单位都会退出。

系统二(中长线):

入场:以50日突破为基础的较简单的长线系统(价格超过前50天的最高价或最低价)

离场:对于多头头寸为20日最低价,对于空头头寸为20日最高价。如果价格波动与头寸背离至20日突破,头寸中的所有单位都会退出。

拉瑞威廉姆斯是威廉指标(W&R)的创始人、当今美国著名的期货交易员、作家、专栏编辑、资产管理经理,著有《短线交易秘诀》一书。曾获罗宾斯杯期货交易冠军赛的总冠军,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里使1万美元变成了110万美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跳空交易系统是一个心理交易系统,主要是测量过度的情绪化反应而导致的价格突变。

其基本走势是在一个下跌趋势中,价格在箱形区间的下档附近波动持续5到10天,然后大幅低开跌破趋势线,卖压情绪极度高涨,如果随后反弹到昨日的最低价时,表明市场能量反转,另一波凌厉的涨势蓄势待发。

代表人物:拉瑞威廉姆斯

核心交易思想:

1、收盘价比五日均价低4%,确保信号发生在跌势;

J.M.Hurst在1973年发布了“和谐原则”(PrincipleofHarmonicity),首次提出了和谐交易这个概念。在1999年ScottMCamey出版了“和谐交易者”(TheHarmonicTrader)一书,更把这个概念发扬广大,成为金融市场中职业交易者广为采用的交易工具之一。

代表人物:J.M.Hurst,Scott.M.Camey.

核心思想:

和谐交易是基于斐波那契曲线来探讨最近几段走势所够成的形态(蝴蝶形态、蝙蝠形态、蟹型形态等),再寻找行情反转点的交易系统。基本上是逆转交易法,就是当市场在开始逆转时就建立仓位,这样就有可能在逆转趋势开始的时候就进入市场,抓获整个趋势,而且相对风险又小,因为止损位可以设得很近。这种交易方法准确性又很高,所以在介绍出来后非常受欢迎。

维克多斯波朗迪,专业证券操盘手、基金管理人,被《巴伦财经》杂志誉为“华尔街的终结者”,曾创造连续12年投资赢利,没有任何一年亏损的骄人战绩。辨别趋势、追随趋势,是每一个技术分析人士的追求,维克多斯波朗迪依据道氏理论,将趋势识别这项复杂艰巨的任务,简化为123法则:

代表人物:维克多斯波朗迪

核心交易思想:

1、首先趋势线被突破;

3、下降趋势中,价格向上突破前期反弹高点,或上升趋势中,价格向下穿越先前的短期回档低点。

尽管123法则简单有效,但其入场点较晚,通常已经错失一段相当大的行情,因而维克多进一步提出了2B法则,其实质是针对假突破现象进行观察。

基本理念是:如果在下降趋势中,价格已经创新低而未能持续下跌,而且重新升逾前期低点,则趋势可能反转。

汤姆迪马克,SAC执行副总裁、债券基金经理VanHosington的CPO合伙人、40亿美元对冲基金经理利昂库布曼的特别顾问、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最大的个体交易商之一查里迪弗朗西斯卡的前合伙人,曾任包括索罗斯、摩根财团、花旗银行、GoldmanSachs、IBM和UnionCarbide等在内的大金融机构的顾问。

代表人物:汤姆迪马克

核心交易思想:

汤姆迪马克认为关键不在于是否超买或超卖,而是在于指标在超买超卖期运行的时间。为准确度量股票买卖压力情况,他提出了TDDeMarkerⅡ指标的创建方法,将所有的价格运动都与确定的供给和需求水平联系起来。分子的值由两个买压度量标准组成。在8根K线图中,将当日最高点减去前一日收盘价的差值加到当日收盘价减去当日最低价的差值上。如果当日最高点低于前一日收盘价,则该买压部分就赋予0值。分母由8日分子值加上各自卖压值组成,卖压由两个度量标准组成。

第一部分是前一日收盘价减去当日最低点的差值,如果为负值,该卖压部分就赋予0值;

第二部分是当日最高价减去当日收盘价的差值,将两部分相加,然后将所得值加上分子的值就得到分母。

劳伦斯麦克米兰,期权交易专家、曾在ThomsonMckinnon证券公司任高级副总裁,主管股票套利交易。著有《期权战略投资》、《McMillan论期权》。波动性是指股票价格变化的速度,可采用标准差公式计算,并且按照不同的时间长度来进行历史波动性的比较,如10天、20天、50天,以及100天。

代表人物:劳伦斯麦克米兰

核心交易思想:

1、历史波动性呈空头排列,即波动幅度越来越窄,暗示暴风雨前的宁静;

代表人物:马丁普林格

当今技术分析领域中最有影响力的领袖人物之一,曾获加拿大技术分析协会杰克弗罗斯特纪念奖章。

核心交易思想:

否极泰来,当价格处于极端震荡价位时,反转在即。该思想还可与成交量摆荡结合使用,验证二者的汇聚效应,更可提高胜算。

系统机械买入规则:当日收盘价与28日移动平均线的比值,少于-10。

代表人物:康斯坦丝布朗,证券分析大师、基金交易员,主创空气动力投资网站。

系统思想:对RSI相对强弱指标进行三重平滑,其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14日RSI指标;

海豚交易系统是针对外汇短线操作的分析系统,创始人是具有十几年外汇操作经验的章大卫老师。海豚交易系统认为世界上万物运行是有规律的,大自然最基本的规律就是对数螺线规律(黄金分割是对数螺线规律的一种)。

代表人物:章大卫

核心理念:顺势交易,右侧下单

1、通过在趋势判断时段使用均线和MACD趋势型指标确定趋势达到交易时段的顺势交易;

2、通过在进出场时段KD指标的金叉和死叉顺势下单达到交易时段的右侧下单。

交易时段选择规则:

根据个人的交易习惯选择主交易时段。判断的原则是你原来擅长的交易时段就是要选择的主交易时段,主交易时段的上一个时段就是趋势判断时段,主交易时段的下一个时段就是出入场时段。

趋势判断规则:

在趋势判断时段中使用MA26均线和MACD来判断目前你的主交易时段的趋势:价格在MA26以上,MACDValue>Signal>0,趋势为多头市场,做多;

价格在MA26以上,MACDSignal>Value>0,趋势为上升回落或者上涨调整,多单平仓,尝试做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_滚动新闻_中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第四条 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本法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六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七条 参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衍生品市场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包括:

(一)***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

(二)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三)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由于经营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务便利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应当符合***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应当符合***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决定并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九条 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场所会员或者符合***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参与者。

第二十条 交易者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交易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具体、全面。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交易者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财产。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的,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具有履约保障功能的方式进行。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的形式、比例等应当符合***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交易者进行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卖方应当缴纳保证金,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前款所称权利金是指买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防范合约持仓过度集中的风险。

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持仓限额、套期保值的管理办法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交易者应当按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报备实际控制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应当按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告有关交易、持仓、保证金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依法设立的场所,经***授权的部门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可以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

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应当公平保护交易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和防范市场风险,并报***授权的部门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采用主协议方式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作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协议等合同范本,应当按照***授权的部门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 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方式提供履约保障。

第三十五条 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三十六条 ***授权的部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授权的部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衍生品交易,由***授权的部门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的,可以依法进行终止净额结算;结算财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在结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依法进行的集中结算,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三十八条 对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第四十条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应当与其自有资金分开,按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

第四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符合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标准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

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按照前两款规定强行平仓的,可以对有价证券等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动用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以及结算机构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期货结算机构以其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结算参与人进行追偿。

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参与人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

本法所称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向期货结算机构缴纳的,用于担保履约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结算机构依照其业务规则收取和提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等资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在结算和交割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担保履约和交割的保证金、进入交割环节的交割财产。

依法进行的结算和交割,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者应当通过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在标准化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合约的买方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约定进行现金差价结算,合约的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行权,由期货结算机构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负责组织货款与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的交付。

期货合约采取现金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款项。

本法所称标准仓单,是指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在期货交易场所指定的交割库、交割港口或者其他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要求的地点进行。实物交割不得限制交割总量。采用标准仓单以外的单据凭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明确规定交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有权对结算参与人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交易者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对交易者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委托结算参与人代为其客户进行结算。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交易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十四条 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 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第五十七条 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条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五)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期货”字样,***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下列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期货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六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其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

第六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客户资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

第六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经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货经营机构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期货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八)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部分或者全部分支机构。

第七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经营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

在股东依照前款规定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前,***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七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期货经营机构在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交易者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七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一)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五)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九)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十条 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章程。期货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第八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其中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体现公平保护会员、交易者等市场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违反业务规则的,由期货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或者任免。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本法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四)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三)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公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期货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期货交易场所享有。未经期货交易场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八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本法和业务规则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场所对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货结算机构包括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和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第九十二条 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以及与期货交易的结算有关的其他设施;

承担期货结算机构职责的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十三条 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第九十四条 期货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进行自律管理;

(三)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

第九十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其业务规则中规定结算参与人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违规违约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及临时处置措施等事项。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业务规则,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与期货结算,应当遵守期货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执行业务规则,应当与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制度衔接、协调。

第九十六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保障结算活动的稳健运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和经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第九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并按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接受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一百条 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等。交割库为期货交易的交割提供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期货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出库、入库;

(五)违反***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 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并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要求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材料。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期货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期货业协会。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业务活动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二)对会员之间、会员与交易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教育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

(六)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督促会员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开展期货市场宣传;

(七)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督促会员执行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八)组织会员就期货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期货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第一百零五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调查、查询等相关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零八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零九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等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条 对涉嫌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依法公开。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期货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规定。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期货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期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防范交易及结算的风险,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按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期货服务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请求提供协助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接受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请求,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其进行调查取证。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案件材料,并说明其正在就被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请求方当地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请求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部门、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相关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期货公司设立许可、重大事项变更核准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经营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情形,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予以取缔。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或者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核准开展衍生品交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期货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从事期货服务业务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服务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割库有本法第一百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场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未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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