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是在哪个交易所(201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科创板正式开板。( ))
时间:2024-01-08 20:25:04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201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科创板正式开板。( )
A解析:本题考查时事**。2019年6月13日,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联合举办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开板仪式。科创板正式开板,标志着d中央***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故表述正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开板;阿里巴巴已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王卫回应“顺丰快递员遭投诉吞安眠*”事件...
看到这个消息,我们的记者群炸了,在此,静静向各位读者发出发出灵魂的拷问:TOB难,还是TOC难?…早安,艾瑞巴蒂(手动问好),一起来看今天的早报……
【黑马高调早报】第1354期
文|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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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科创板企业集体上市日或在7月中下旬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开板
6月13日,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联合举办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开板仪式。中共中央***委员、***副**刘鹤,中共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上海市市长应勇,共同为科创板开板。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市场有关各方,扎实细致深入地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科创板平稳开市、稳健运行。(上海发布)
2.科创板企业集体上市日或在7月中下旬
截至6月13日,科创板过会企业已有9家,它们将在证监会注册后获得IPO发行批文。发行环节正常将历时15个工作日。另有12家科创板受理企业即将上科创板审议会议。如果首批科创板企业以30家来测算,有业内人士猜测,科创板企业集体上市日或在7月中下旬。(证券时报)
3.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人数已超过250万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投资的需求是旺盛的。截至目前,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人数已超过250万人。(中国证券报)
国内新闻
4.阿里巴巴已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筹集资金最高可达200亿美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阿里巴巴集团已经私下提交香港上市申请。知情人士说,阿里巴巴本周在无需财务披露的情况下向香港交易所提交了上市申请。据称该公司已选定中金和瑞信担任此次发行的牵头行。
知情人士说,此次发行规模最高可达200亿美元,不过阿里巴巴尚未最终确定筹资目标。阿里巴巴一位代表拒绝就此置评。(彭博)
5.阿里、港交所回应“递交香港上市申请”
据彭博消息,阿里巴巴已经递交香港上市申请。对此,阿里方面表示,不予置评。据澎湃新闻,港交所表示,不做评论。
6.小米集团:6月13日回购B类股份517万股,耗资近5000万港元
6月13日消息,小米集团发布公告称:今日回购B类股份517万股,共耗资4987.54万港元。
7.小米成立中国区线下业务委员会,张剑慧任**
小米近日宣布中国区架构调整。成立中国区线下业务委员会,任命中国区副总裁张剑慧担任线下业务委员会**,向中国区总裁雷军汇报;任命于澎为线下业务委员会副**,向张剑慧汇报。
内部信显示,中国区线下业务委员会将下设:线下销售运营部、小米之家、渠道管理部、省代业务部、运营商战略部、零售市场部、区域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一共八个部门。(新浪科技)
8.格力地产:完成第三次回购,拟2亿元至4亿元实施第四次回购
格力地产公告,公司第三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实际回购股份4224万股,达回购股份数量的最高限额,占公司总股本的2.05%,回购均价5.52元/股,使用资金总额2.33亿元。现公司拟实施第四次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为2亿元至4亿元,拟回购价格不超过7元/股,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9.蔚来李斌回应股价下跌:蔚来长期投资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了解
蔚来汽车股价本月已下跌16%,周三在纽约跌至历史新低,三个月内市值缩水超过70%。对此,李斌指出,投资者应当理解开发新车需要花钱,蔚来汽车几年内就能盈利。“指望我们这样的公司从一开始就赚取很大利润是不现实的,蔚来汽车的长期投资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了解。”(新浪财经)
11.58到家CEO陈小华:58到家要全面盈利,上市取决于自己
在谈到盈利问题时,58到家CEO陈小华表示,“以我的风格可能不会讲全面盈利,应该是讲所有分公司都是挣钱的,这从2017年底就开始了。按照最严格的会计准则,今年有可能能做到(全面盈利)。”陈小华称,“上市取决于我们自己,不取决于环境。我们确实有心动过,但还没有做最后决策。到了这个时间点,理论上讲已经具备这个能力了。但现在唯一要考虑的是这个市场还在早期,到底上市对我们的长远影响有多大。”(36氪)
12.暴风集团回应讨薪称已解决,员工:未收到消息
6月13日消息,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暴风TV9名外地员工到北京暴风集团总部讨薪一事。今日下午,暴风集团发声明回应称,暴风TV并未解散,讨薪事件已得到妥善解决。但讨薪员工称,并没有收到消息。
对于如何解决及暴风TV搬迁地址,集团公关部门表示,其还需要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暴风集团晚间声明称,集团得知多位员工讨薪事件后,已第一时间安排高管与对方协商,并表示事情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但多位员工告诉8号楼“没有收到消息,不知道对接的谁。”此外,声明还称,暴风TV并未解散,只是因为战略调整做了相应的架构调整和办公室搬迁。(新浪财经)
13.分众传媒江南春:新商业文明要回归成就客户的原点
6月13日消息,分众传媒CEO江南春表示,新商业文明一点都不新,就是要回归到成就客户的原点。很多时候我们创业都是有初心的,但走着走着因为融资、上市、团队期权等原因使很多思考的路径发生了漂移。新商业的本质是,我们不仅要为对方提供“事业有成”这类的有形价值,还要考虑给客户提供心灵成长的无形价值。(亿欧)
14.美图秀秀上线借钱和贷款超市,多个合作方涉高利贷
经查看发现,美图秀秀与微博借钱联合推出借钱服务,此外美图秀秀还上线了贷款超市“马上有钱”,目前贷款产品有9个:(百度)有钱花、拍拍贷、玖富万卡、信用钱包、万达普惠、及贷、点点、马上贷、闪电借款。
与大部分现金贷APP一样,上述借款平台很多是聚投诉上的常客。比如玖富万卡,投诉贴超过7000条,涉嫌高利贷、砍头息、暴力催收、阴阳合同;量化派旗下的信用钱包,投诉量也高达2900多条,也涉嫌高利贷、暴力催收;百度旗下的有钱花,投诉量为2700条,涉嫌暴力催收、欺诈、高利贷。(金融观察团)
15.京东获客成本3年翻10倍,2018年成本达到1503元
6月13日消息,6·18将至,商家大力促销的同时,背后也是一场争夺用户的大战。根据财报测算,2018年,京东获客成本达到1503元,2016年这一数字为142元。相比之下,阿里去年的获客成本为390元,尽管比两年前的526元有所下降,但也高出2015年的166元2倍多。
16.王卫回应“顺丰快递员遭投诉吞安眠*”:服务考核制度有问题
杨某解释称,依公司规定,言语不当(含辱*)属于态度类问题,一般处理流程涵盖员工上门致歉、谈整改报告、抄写界定标准、区域调换等,每位顺丰快递员入职后有20分的行政分,分值被扣完就要离岗。由于不想离开原来的工作区域,杨某便写下了“为了尊严可以不要工作”的“心得报告”,并提出辞职后甚至吞下40粒安眠*“以死护尊严”。
13日,王卫在顺丰丰声平台回应“快递员吞40粒安眠*以死护尊严”称,“非常吃惊和心里不舒服”,“可能今天的服务考核制度有问题,我们必须要马上检讨、马上作出改良。这是公司和我的责任,会在短时间内向大家有个交代”。(AI财经社)
17.孙宇晨将与巴菲特在旧金山共进午餐
6月14日消息,当地时间10日,孙宇晨在推特上宣布,已经和巴菲特团队确认了巴菲特午餐的时间和地址,还饶有兴致地让大家猜猜到底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如今看来,这像是一个伏笔。当地时间12日,孙宇晨在推特上揭晓答案:7月25日,旧金山。
18.美团品牌颜色变为黄色,推动线上线下流量品牌统一
6月13日消息,美团宣布品牌变色,由此前的蓝色变为黄色。除线上App外,线下触点和交互入口未来也将变为黄色,包括单车、充电宝、收款码、POS机、收款盒等等。
美团称,此次变色是为了实现线上线下流量、品牌统一。据悉,单车未来在进行旧车置换时,将变为一款黄色为主的车辆,同时其他线下服务场景也将逐渐统一为黄色。有网友调侃:“摩拜最后还是变成了小黄车。”美团相关负责人表示,美团希望以统一品牌色为起点,未来实现从线上到线下,从流量到品牌的四者一体。
19.贪玩蓝月官方声明:与恺英网络王悦无任何实际关系
针对《贪玩蓝月》背后公司实控人王悦正式被逮捕的报道,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目前的法人及股东均与恺英游戏及王悦先生无任何实际关系,不存在部分媒体报道所述江西贪玩实际控制人为王悦个人、恺英网络是江西贪玩母公司的情况。(腾讯科技)
20.胡玮炜卸任武汉摩拜公司法定代表人,美团点评人员接任
天眼查数据显示,6月10日,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摩拜共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胡玮炜卸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位,均由李洋接任。李洋为美团点评高级总监,担任美团打车旗下公司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21.如涵控股:2019财年净营收11亿元,GMV为29亿元
6月13日消息,如涵控股今天公布了截至2019年3月31日截止的2019财年第四季度和全年未经审计财务结果。2019财年第四季度如涵控股净营收超过人民币2.37亿元(约合354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的人民币1.97亿元增长20.7%。归属于如涵的净亏损为人民币2940万元(440万美元),而去年同期为人民币6280万元,同比大幅减亏53.3%。
2019财年如涵GMV为人民币29亿元(4.26亿美元),较2018财年的人民币20亿元增长39.9%。净营收为人民币11亿元(1.63亿美元),较2018财年的人民币9.5亿元增长15.4%。
国际新闻
22.传Facebook计划下周推出数字货币,将与法定货币挂钩
外媒援引消息人士称,Facebook计划于下周推出其数字货币,且已有十多家公司与其签下合约,为其提供支持,这些公司包括Visa、万事达、Paypal控股和Uber等。这些公司将分别为此投资1000万美元。Facebook即将推出的这一数字货币将与**发行的法定货币挂钩,以避免现在市场上广为人知的“数字货币”所遭受的剧烈波动。(腾讯科技)
23.欧盟对Facebook展开十多项调查,仍不确信其隐私措施
据美国财经网站CNBC报道,欧盟监管机构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负责人海伦·迪克森表示,Facebook是否在认真对待隐私问题仍有待观察。当前,DPC正对Facebook展开十几项调查。最常见的问题包括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公司收集个人数据的方式缺乏透明度,以及人们有权访问他们的数据等。(新浪财经)
24.三星Note10特斯拉联名版渲染图曝光:红灰配色售价或超2万
此外,有消息人士透露,此次曝光的Note10Pro特斯拉联名版谍照,还有待双方重新设计,因为背部如果是金属后盖的话,那么就不能支持无线充电,这显然有点说不过去。
25.谷歌CEO致信给公司LGBTQ职工:会认真研究*扰政策
6月13日消息,据外媒TheVerge报道,谷歌CEO桑达尔·皮查伊在与其分享的一封内部电子邮件中表示,YouTube正在认真研究其*扰政策,另外还将咨询包括自己经历过*扰的人在内的多个群体以及谷歌职工资源小组。
在周二举行的会议上,皮查伊、YouTube产品和设计高级副总裁NealMohan、信任与安全副总裁KristieCanegallo、首席多样性官兼职工参与度主管MelonieParker会见了公司内部LGBTQ群体的代表。会上,他们讨论了一名员工所指出的与LGBTQ群体相关的“危机模式”以及尽早与LGBTQ群体就政策决策问题进行内部接触的必要性等问题。(新浪科技)
26.韩国5G用户数量两月破百万,华为参与供应设备
6月13日消息,韩国**称韩国5G用户数量已破百万,用时69天,超过2011年时韩国4G普及速度。目前韩国仅在有限的地区推出5G服务,主要有三家运营商参与。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得益于基础设施的快速铺开。华为是LGUplus的5G基站设备供应方。KT和SKTelecom表态目前没有使用华为5G设备,但与华为合作的窗口一直敞开。(新京报)
今日思想
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创新的核心是定义“机会”,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突破口,需要去找到商业价值链中信息浓度高和信息比重大的环节。
夏惊鸣|华夏基石业务副总裁
黑马营15期《互联网创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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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原始股去什么平台购买?
现在做科创板的众筹平台有很多,做的比较大的还是众投帮这个平台,它是国内首家专注做科创板成长期项目的平台,目前成功的项目也有几十个,在这方面经验也丰富。
深交所和科创板区别?
深交所(深圳股票交易所)和科创板有根本性的区别,深交所是一个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场所,也可以这样说是各个上市公司股权公开转让交易的平台,科创板是从事科创的上市公司的一个群体,也就是通常说的一个板块。另外,深交所是一个单位,而科创板不是一个单位。
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第二部分 上交所、深交所市场业务规则问答(二)_申报_价格
原标题: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第二部分上交所、深交所市场业务规则问答(二)
1.全面注册制改革下各板块交易制度是如何设定的?
答: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沪深交易所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经验,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以保持合理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为基本思路,将科创板、创业板部分交易制度复制推广至主板,并对主板交易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1)主板交易制度主要优化内容:
一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为上下1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三是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规定,在复制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
四是沪市主板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类市价申报方式,同时允许市价申报可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并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
(2)科创板交易制度基本不变,主要将规则进行了合并整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设“第六章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对科创板的差异化安排进行集中规定。此外,本次修订还吸纳了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相关规则,并集中体现在第四章第四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中。
(3)创业板交易制度,一是将规则进行合并整理。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及其发布通知中规定的创业板差异化交易机制安排统一整合纳入《交易规则》。二是优化创业板交易制度。第一,优化存拒单机制。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增强交易即时反馈。第二,优化价格笼子机制。在现行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基础上增设“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给予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
2.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每股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对于竞价交易:
沪深主板。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科创板。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限价申报方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方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创业板。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证券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限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2)对于大宗交易:
沪深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沪市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深市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3.上交所主板竞价交易现在接受哪几种方式的市价申报?
答:上交所主板可以接受以下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4)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答:(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5.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市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1)新增2种市价申报类型。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与科创板市价申报类型一致。
(2)新增保护限价制度。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投资者进行市价申报时,应一并提交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最低卖价(即保护限价)。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3)除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外,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市价申报方式现在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股票。
6.沪深主板股票交易限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主要是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方式有所改变:
优化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前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此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答:(1)对于买入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②无卖一价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买一价);
(2)对于卖出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②无买一价的,为及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即卖一价);
8.上交所主板股票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对比科创板股票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主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在复制科创板股票现有2%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内容。
科创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仍采用2%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不适用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相关内容。
9.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安排一致吗?
答:一致。
10.沪深主板股票交易是否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
答:暂未引入。
11.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1)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2)股票收盘前复牌的,需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交所公告为准。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12.深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调整为: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盘中临时停牌复牌的交易安排对比之前没有变化。
答:(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现有竞价、大宗交易总体参照适用普通股的交易机制,包括优先股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计算公式等。同时,对优先股的除息处理、大宗交易金额下限、异常波动标准等作出特别规定。如优先股的除息处理独立于普通股进行,并单独公布相应的除息参考价格。优先股单笔买卖申报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科创板优先股交易机制方面,科创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涨跌幅与普通股保持一致,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科创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适用现有的转让机制,不作特别安排。
(2)优先股停复牌总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通过分阶段披露保护投资者知情权,通过减少停牌保护投资者交易权。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密,可能或已经对其优先股的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不再要求立即对优先股进行停牌。
答:(1)删除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实施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2)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涨跌幅限制与普通股一致,但没有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情形。
(3)调整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异常波动标准,明确创业板上市优先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情形。明确优先股不适用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规定。
(4)明确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特别规定外,其他交易安排参照普通股股票交易机制执行。
15.沪深主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认定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1)上交所方面。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第4.4.11条或第5.4.2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上交所一并予以公告。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风险警示板交易异常波动标准调整。将偏离值具体参数由15%调整为12%,并取消关于换手率达到30%并临时停牌的规定。
修改后的主板风险警示板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标准为: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同时适用《交易规则》5.4.2第二款关于换手率的异动标准。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深交所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5.4.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情形,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深交所一并予以公布。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16.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7.对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如何核查澄清?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相关核查事项包括:
(1)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18.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本次规则修订后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上交所方面。
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5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5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交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②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公布其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不适用。
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主板A股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乐富基金指数。
②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深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仅在上市首日公布上述信息。
19.全面注册制改革下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答:不进入。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20.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参照主板做法进行交易信息披露?
答:本次规则修订新增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与主板一致,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尚处于退市整理期间的,上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21.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的监督主要监控哪些事项?
答: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5)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答: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1)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2)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3)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4)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
(5)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上交所正常交易秩序;
(6)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7)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9)利用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响证券价格,或者利用证券交易影响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价格;
(10)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答:(1)上交所方面。上交所发布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以及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深交所方面。深交所发布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与2020年6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整体保持一致,明确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规定了5大类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4.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中的重点监控事项,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上交所方面,对《交易规则》第7.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的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如对第(8)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交易所对在交易监控中发现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深交所方面,对《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深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对前款第(7)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送达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所对在交易监控中发现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答:(1)上交所方面。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监控指标下调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②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③对本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⑤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50%,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2)深交所方面。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下调监控指标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50%,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②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③对深交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⑤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深交所盘后限制交易,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答: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或深交所交易系统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转融通证券出借、转融券、融资融券业务环环相扣,最终实现投资者可以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满足投资者更多样的投资需求。
答:为进一步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新增IPO战略投资者获配的承诺持有期内的股票。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目前包括:
(2)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答:转融券业务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1)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对出借期限、费率、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的申报要素,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交易时间内,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实时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再出借给证券公司。交易所根据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对出借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相关账户的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2)非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按照固定的出借期限、费率档次,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盘后按照一定配对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再由中国结算在日终根据成交数据将证券从出借人划转至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再划转至证券公司。
29.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出借期限和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出借期限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
(2)申报数量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答:可以用于转融券。为进一步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以经转融通出借给证金公司,后续用于融券卖出活动。
但是,对于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自身,不得在持有期限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并且,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战略投资者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此外,交易所将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对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交易所于每个交易日公布其限售流通股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以及限售流通股可出借和限售流通股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股票数量。
3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参与转让通证券出借,规则修订延长了接受申报的时间。接受出借人申报时间调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答: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借入人应当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33.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证券标的如遇终止上市等情形如何处理?
答:(1)交易类强制退市。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且归还日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2)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收购。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3)标的证券终止上市。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4)涉及终止上市的各种情形。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方式了结出借交易。
答:(1)上交所方面。
为便利投资者,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本次规则修订将《科创板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业务现行通知进行了吸收合并。此外,将科创板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等规定复制到主板。但是,主板及科创板融资融券申报数量不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申报数量外,上交所主板及科创板整体适用同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2)深交所方面。本次规则修订将《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此外,将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事宜按照股票执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等规定复制推广至主板。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整体适用同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答:目前融券卖出资金投资范围仅限于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证券。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本次修订适当放宽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投资范围,在原有可投资品种基础上增加债券ETF(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并由会员进行相关风险控制。
修订后,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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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头条】证券简称最长可达8个字;交易所问询聚焦股权激励方案;首个央企“考生”亮相上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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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积极迎接科创板技术通关测试:上交所联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定于6月15日组织开展科创板技术通关测试。多家券商表示,券商各科创板技术系统正在按照这一时间节点积极准备。目前已对科创板行情系统、交易系统、清算系统等模块进行改造建设,并进行测试,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股权激励制度成标配交易所问询聚焦股份支付费用:股权激励制度几乎成为科创板受理企业标配,科创板已受理的前100家企业中有78家已开展过股权激励,占比接近80%。交易所对科创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给予高度关注,问询聚焦员工持股平台股份转让和增资是否涉及股权支付、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公允。业内人士认为,交易所重点关注股份支付费用是为了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准确、合理计提股份支付费用,避免给净利润注水。
首个央企“考生”亮相科创板上会名单:6月12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公告,将于6月21日审议虹软科技、中国通号首发上市申请。中国通号是首个进入上会名单的央企“考生”以及H股上市公司。中国通号专注于轨道交通控制系统技术的研究与探索,是全球领先的轨道交通控制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控股股东为通号集团,***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8月,中国通号在港交所主板上市。(上海证券报)
着眼科创板价值发现机构不会“逢新必打”:机构资金参与科创板新股申购的态度或将趋于理性。多位受访机构人士表示,由于各路资金属性不同使然,未来参与科创板的方式将有所调整,“逢新必打”的策略将不再普遍适用,价值发现将是未来投资机构的一道新课题。(上海证券报)
什么是科创板成功的标志
推出科创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科创板开板临近,明确的定位和制度安排也将正式迎接考验。怎样的科创板才算是真正的成功?笔者认为,科创板成功与否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衡量:
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角度,科创板要能够真正落实并推广注册制。
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科创板要成为新经济企业一个有吸引力的融资选项。
从科创企业培育的角度,科创板要产生一批能够代表中国经济转型发展方向的龙头公司。
从提高投资者回报的角度,科创板要改善资本市场行业结构,提高整个市场长期增长潜力。
科创板承载了资本市场改革和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双重历史重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成功与否的标志必须站在长期的视角去衡量。无论投资者还是监管层都应当对科创板抱有足够的耐心。中国经济前景长期向好,只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力量,并且给予充分的包容,科创板一定能成功。(上海证券报)
截至6月12日,科创板已受理企业达122家。其中,已问询企业102家。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科创板已受理企业对问询的回复速度与质量不一。
目前仍有多家企业被问询后长时间未能拿出回复材料,而近期过会乃至提交注册的企业,则多有快速答复问询、高质量回答疑问的特点。此外,近期交易所对企业的二轮问询等材料中,着重提醒企业及相关方按照规则要求对问题逐项及时回复。业内人士指出,在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背景下,企业及保荐机构等对于监管部门问询的回复速度与质量至关重要。
有快有慢有粗有细科创板考验企业“答卷”速度与质量
威胜信息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参与者
湖南省第一家冲刺科创板的企业威胜信息位于长沙市高新区。招股书显示,威胜信息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为4.5亿元,其为港股上市公司威胜控股(03393.HK)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是一家聚焦于智慧公用事业领域的物联网综合应用解决方案服务商,以提供智慧能源管理完整解决方案为核心,并逐步向智慧消防、智慧路灯等领域拓展。
作为一家聚焦智慧公用事业领域的企业,威胜信息的科研实力不容小觑。
据公司相关人员介绍,威胜信息以领先的科技实力开创了多个行业第一。“成立之初,公司先后研发生产第一款能源数据采集终端、第一块电能采集通信单元模块、第一台平台化模块化GPRS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公司是行业内最早完整提供电、水、气、热预付费一卡通解决方案,率先推出规模化应用多表集抄技术的企业。”该工作人员说,“公司的研发脚步从来没有停止。近年来率先完成高达16回路的DTU站所终端的产品开发,成功研发出行业内第一款电气安全监控终端等。”
“从威胜控股拆分出来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希望抓住物联网的发展机会,二是公司本身贴合科创板的定位。”威胜信息董秘兼财务总监钟喜玉说。
看中了物联网行业巨大的发展空间,威胜信息从港股上市公司中分拆冲刺科创板。根据威胜信息相关公告,公司从港股公司分拆上市的相关事项已于5月24日获联交所批准。
威胜信息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参与者
安恒信息:数据是企业核心资产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近日宣布,安恒信息将进入6月19日召开的2019年第6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安恒信息主营业务为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网络信息安全服务。公司产品及服务涉及应用安全、大数据安全、云安全、物联网安全、工业控制安全及工业互联网安全等领域。
安恒信息称,公司盈利主要来源于自主研发的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销售,以及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包括基础类产品(安全防护类产品、安全检测类产品)、平台类安全产品;网络信息安全服务,包括SaaS云安全服务、专家服务、智慧城市安全运营中心、国家重大活动网络安保服务、网络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服务。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2018年,公司营收分别为3.17亿元、4.3亿元、6.4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119.06万元、5488.3万元、8348.85万元。
天风证券指出,公司目前处于业绩扩张期,销售及研发投入力度加大,规模效应促管理费用率大幅下降。2016年-2018年,公司管理费用率由25.47%下降至9.27%。另外,阿里创投前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6年,阿里创投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曾高达34.46%,目前仍持股14.42%,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2015年开始与阿里云合作,成为阿里云安全市场首批安全供应商。天风证券认为,背靠阿里生态,公司近年来呈现高速发展态势,未来业绩高增长态势将有望延续。
安恒信息:数据是企业核心资产
编辑:常佳瑞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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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开通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科创板交易权限开通条件为: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的认定,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都算作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上交所3月2日曾披露,符合科创板交易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约为300万人,目前中国约有1.4亿股民,也就是说每46个股民当中只有一个能直接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相关交易经历从个人投资者本人的一码通账户下任意一个证券账户在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会员单位向中国结算查询。并且会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个人投资者。
创业板在哪个交易所上市?-希财网
创业板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当前中国有三大证券交易所,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交易所上市的是沪市主板和科创板股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是深市主板和创业板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是北交所股票。
当前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开头,科创板股票代码以688开头,沪市主板股票代码以60开头,深市主板股票代码以00开头。当前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五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实行核准制,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为36%,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Ⅰ.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
C选项C正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其中主要的上市条件包含:(1)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规定的标准等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票上市与交易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第三节 股份解除限售 第四节 股份减持 第三章 持续督导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规范运行 第四节 社会责任 第五节 表决权差异安排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第四节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八章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一节 行业信息 第二节 经营风险 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 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第二节 股份质押 第三节 其他 第十章 股权激励 第十一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二章 退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第三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第四节 财务类强制退市 第五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第六节 听证与复核 第七节 退市整理期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第九节 再次上市 第十三章 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第一节 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第二节 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第十四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一节 日常监管 第二节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十五章 释义 第十六章 附则
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科创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发行人股票在本所科创板首次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1.5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文件应当对所依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前述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1.3符合《***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2.1.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1.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三)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六)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1.6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7本所收到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2.1.8发行人应当于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及本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1上市公司依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股票公开发行、配股事宜。 2.2.2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或配股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2.2.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披露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2.3.1下列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配售的股份;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所持限售股份; (五)其他限售股份。 2.3.2上市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2.4.1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与减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2.4.2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4.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2.4.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2.4.5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4.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4.7上市公司存在本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2.4.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2.4.9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参照适用本节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1.1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和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3.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或相关方就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3.1.3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因再次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资格的,上市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原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3.1.4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制作并保存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作为出具相关意见或者报告的基础。 3.1.5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提供保荐服务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前述保荐代表人不能履职的,保荐机构应当另行指定履职能力相当的保荐代表人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代表人工作制度,明确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建立有效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 保荐代表人未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 3.1.6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二)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三)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五)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的实施方案。 3.1.7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 (二)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三)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督导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四)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 (五)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改正,并及时报告本所。
3.2.1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本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3.2.2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3.2.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3.2.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3.2.5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发表意见予以说明。 3.2.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本章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2.9条规定事项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本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发表意见并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无法按时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3.2.7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3.2.8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3.2.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3.2.10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11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3.2.12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3.2.1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五)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3.2.14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披露。 3.2.15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披露包括下列内容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重大风险事项; (三)重大违规事项; (四)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五)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六)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七)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八)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十)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未实现盈利、业绩由盈转亏、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异常的,保荐机构应当在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显著位置就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发表结论性意见。 3.2.16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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