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取消了吗(开给对方的农产品收购**要盖公章吗?)

时间:2024-01-24 15:10:37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开给对方的农产品收购**要盖公章吗?

和购货方草拟一份购销合同(日期要写成开票日期以前)电传过去有请对方盖章后传回即可。

农产品收购**如何确定是农户

确定农产品收购**是否属于农户的主要方式是查看**上的购买者信息。一般来说,农产品收购**上会标注购买者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显示购买者是农户,那么这张**就可以确孝瞎定是属于农户的。此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农产品收购**是否属于农户:1.农产品种类:如果**上标注的是农产品,如谷物、蔬菜、水果等,那么这很可能是农户出售的。2.收购地点:如果**上标明的收购地点是农村或农产品集散地,那么这张**也很可能是农户出售的。3.收购时间巧粗空:如果**上标明的收购时间是农作物收获期,那么这张**也很可能是农户出售的凳团。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家可能会伪造**,标注虚假的购买者信息,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鉴别**真伪,如查看收购记录、了解市场行情等。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市场的监管,遏制不法商家的违规行为。

农民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没有**怎么入账?

目前购买农产品的抵扣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有关问题汇总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答:农产品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应注意如下事项:1、农产品收购**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进行开具。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

7、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按以上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县国税*批准,可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收购**可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具;②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且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身份证号码;③农民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开具收购**,可只填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农产品收购**是由收购方开具的一种特殊的收购凭证,是原来“四小票”之一。

由于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特殊性,在纳税人使用及税收征管方面出现过不少问题。本人也接触过很多这种农产品收购企业。确实这里存在增值税空档,会成为一些逃税的漏洞,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加强管理是可以理解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以往的政策进行了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确定。

也就是说,新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买农产品才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并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并规定取得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普通**也可以做为抵扣凭证。

来自:zzj730500>《税务》

农产品收购**作废怎么处理?

农产品收购**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你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用,但是还有一种收购**可以使用的,用样的功效,领购程序跟普通**一样。

定了,这6种“普通**”也能抵扣进项税!2023**新规公布!_农产品_增值税_纳税人

原标题:定了,这6种“普通**”也能抵扣进项税!2023**新规公布!

普票也能抵扣进项税?专票能不能按票面抵扣?进项税能不能抵扣,怎么抵扣的问题,今天小编一次性说清楚!

1、机动车销售统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以下两种通行费**可以抵扣:

指的是征税**,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不允许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农产品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农产品销售**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甲公司的财务人员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了农产品,收到的专用**上注明的金额是10万,税额是0.3万元,财务人员按照**上注明的税额进行了进项税申报抵扣。

正解:

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专用**的,不按照票面税额抵扣,而是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10×9%=0.9万,计入货物成本10.3-0.9=9.4万。待领用时,若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再进行加计抵扣。

收到的专票应该进行认证,并在当期进项税转出。

1、《财政部税务总*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财政部税务总*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了一张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的专用**,按照票面税额进行了申报抵扣。

正解:

取得的专用**认证抵扣后,应在当期进项税转出。技术维护费应该先全额计入“管理费用”,有应纳税额的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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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营改增后关于农产品收购普通增值税**还能抵扣吗

你好!能抵扣,营改增没有取消农产品的抵扣规定。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农业合作社已申请免税,收购社员的农产品要开收购**吗?

农产品收购**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收购农产品使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员农产品不适用农产品收购**,而是用另一种普通的收购**。

关于“河南省收购**”的一个问题

沙石收购不能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只能有沙石的出售者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或专用)**。目前国税机关只有农产品的收购**,沙石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

农产品收购发油叫分皮未赵京能票可以给粮贩子开具吗

农产品收购**不可以给雹颂粮贩子开具。收购**开具,仅限于农业生产者源薯郑个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对方如果是商贩个手蔽人、合作社、个体户、企业等,都不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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