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表(2005年发生了哪些大事?)
时间:2023-11-30 20:53:42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2005年发生了哪些大事?
1、神舟六号载人航天飞行圆满成功。
2、人民币采取弹性汇率机制。
3、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4、2005年10月,腾讯总部大楼奠基-网络航母再创高峰。
2010年9超原曲护乐海月26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是来自多少?
1美元=6.6997人民币
国际金融学汇率专题计算题(含作业答案) - 写写帮文库
一、课堂练习
1.某日某银行汇率报价如下:USD1=FF5.4530/50,USD1=DM1.8140/60,那么该银行的法国法郎以德国马克表示的卖出价为多少?(北京大学2001研)
解:应计算出该银行的法国法郎以德国马克表示的套算汇率。由于这两种汇率的方法相同,所以采用交叉相除的方法,即:
USD1=DM1.8140/60
可得:FF1=DM0.3325/30
所以该银行的法国法郎以德国马克表示的卖出价为:FF=DM0.3330。
2.在我国外汇市场上,假设2007年12月的部分汇价如下:
欧元/美元:1.4656/66;澳元/美元:0.8805/25。
请问欧元与澳元的交叉汇率欧元/澳元是多少?(上海交大2001年考研题,数据有所更新)
解:由于两种汇率的标价方法相同,所以交叉相除可得到交叉汇率。
欧元/美元:1.4655/66
澳元/美元:0.8805/25
1.6656
1.6606
可得:欧元/澳元:1.6606/56。
3、某日伦敦外汇市场上汇率报价如下:即期汇率1英镑等于1.6615/1.6635美元,三个月远期贴水50/80点,试计算美元兑英镑三个月的远期汇率。(北京大学2002研)
解:即期汇率1英镑等于1.6615/1.6635美元
(1.6615+0.0050)/(1.6635+0.0080)=1.6665/1.6715美元
1.1616/26
1.9500/10
求1个月期的英镑兑澳元的1个月远期汇率是多少?
(1)1个月期的美元/澳元、英镑/美元的远期汇率:
美元/澳元:1.1580/1.1601
英镑/美元:1.9509/1.9528
英镑/澳元的买入价:1.9509×1.1580
英镑/澳元的卖出价:1.9528×1.1601
5.已知:
2005年7月2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折合人民币的中间价为
8.2765;2006年12月2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USD1
7.8190,请问美元对人民币的贴水年率、人民币对美元的升水年率各是多少?
解:
6.已知:
(1)2007年12月28日(年末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折合人民币的中间价为
=7.3046RMB,2008年12月3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折合人民币的中间价为
(2)2005年7月2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折合人民币的中间价为
8.2765;2008年12月3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USD1
6.8346,请问:
(2)2005年7月新一轮汇改至2008年末,人民币兑美元累计升值多少?
解:(1)2008年全年升值=
1.假定在同一时间里,英镑兑美元汇率在纽约市场上为1英镑=2
.2020/2.2025美元。请问在这种市场行情下(不考虑套汇成本)如何套汇?100万英镑的套汇利润是多少?(金融联考2002)
解:
(1)在纽约外汇市场上,英镑的银行买入价和卖出价均低于伦敦市场。即对客户而言,纽约市场上买卖英镑的价格均低于伦敦市场。所以客户可以在纽约市场买入英镑并在伦敦市场卖出;或者在伦敦市场买入美元并在纽约市场上卖出以获取套汇利润。
(2)客户可以在伦敦卖出英镑买入美元并且在美国卖出美元买入英镑,100万英镑交易额的套汇本利和为:
所以套汇利润为:1000227-1000000=227(英镑)
技巧:英镑都在左边,且伦敦的数字均小于纽约的数字,所以x1/x2=2
.2020/2.2025,套汇者的利润为:
2.已知:在纽约外汇市场,$1=€
1.2982~1.2992;在伦敦外汇市场,£1=$2.0040~2.0050。
(2)套汇者手头上持有一定数量的美元,请问该套汇者进行以上操作策略的利润率是多少?
解:(1)a、计算各个市场上的中间汇率
纽约市场:$1=€
法兰克福市场:£1=€
1.2987
伦敦市场:£1=$2.0045
1.2987,可得1€=0.7700
c、计算再经汇率套算,如果等于1,不存在套汇机会,不等于1则存在套汇机会。
0.6827×0.7700×2.0045≈1.0537>1,即存在套汇机会
由于,所以按照乘的方向做,即:
经过比较,纽约市场美元贵、法兰克福市场马克贵、伦敦市场英镑贵,根据“低买高卖”的套汇原则,套汇者应在高价市场卖出,低价市场买进,套汇过程与结果如下:
第1步:在纽约外汇市场,卖出100万美元,买进马克
第2步:在法兰克福外汇市场,卖出欧元,买进英镑
(100×0.6822)÷1.2992=52.5092万英镑
第3步:在伦敦外汇市场,卖出英镑,买进美元
[(100*0.6822)/1.2992]*2.0040=105.2285万美元
套汇获利:
4.设纽约市场上年利率为8%,伦敦市场上年利率为6%,即期汇率为
GBP1=USD1.6025-1.6035,3个月汇水为30-50点,求:
(2)若某投资者有10万英镑,他应投放在哪个市场上有利,说明投资过程及获利情况。
(3)若投资者采用掉期交易来规避外汇风险,应如何操作?其掉期价格是多少?
解:(1)3个月的远期汇率为:
GBP1=USD(1.6025+0.0030)-(1.6035+0.0050)
=USD1.6055-1.6085
(2)10万英镑投资伦敦,获本利和:
10万英镑投资纽约,获本利和:
000×1.6025×(1+8%×3/12)]/1.6085=101
应将10万英镑投资在纽约市场上,可比投放在伦敦市场上多获利119.5英镑。
(3)其操作策略为:以GBP1=USD1.6025的汇价卖即期英镑,买美元;同时以GBP1=USD1.6085的汇价卖远期美元,买远期英镑。
5.如果美元和瑞士的年利率分别5%和3%,即期汇率是0.7868$/SF:
(2)观察到的90天远期汇率报价是0.7807$/SF,则外汇市场存在套利机会吗?如果存在,怎样利用这一机会?
解:(1)方法一(利用原始方程式):
以美国为本国,如果满足利率平价条件,则90天远期汇率F有:
即:
解得:
方法二:(直接利用利率平价理论的升贴水率等于利差的近似方程式),有,代入数据有:
解得:
(2)外汇市场存在套利机会,套利者应借入瑞士法郎并将其换成美元,按5%的年利率获息,在90天后按0.7807$/SF的汇率换回瑞士法郎,按3%的年利率付息后仍然有净利。
6.在伦敦外汇市场,英镑兑美元汇率为GBP/USD =1.4457,英镑和美元利率分别是7.5%和6.5%,如果利率平价成立,则GBP/USD三个月的远期汇率为多少?(上海交大2000)
解:
(1)方法一:以美国为本国,假设GBP/USD三个月的汇率为F,根据利率平价理论,英镑和美元的收益率应保持一致,所以有:
解得:
即伦敦外汇市场上得GBP/USD三个月的远期汇率为GBP/USD=1.4422。
(2)方法二:以英国为本国,假设GBP/USD三个月的汇率为F,根据利率平价理论,英镑和美元的收益率应保持一致,所以有:
解得:
小结:以谁为本国计算的结果都是正确的,当然结果也是相同的。一定要注意的是:标价方法的本币对应的国家,与本国利率中的本国是同一个国家。所以进行这类题目计算的技巧有:(1)建议假设给定的即期汇率(不管这个市场的汇率是哪个地方的)是直接标价法;(2)找出在这种直接标价法下的本国;(3)利用利率平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方法a:
方法b:或者应用近似公式:
二、课后作业:
1.2007/12/12日,国内某银行外汇报价如下:USD100=CNY
~1086.46,请计算美元兑欧元的汇率,以及欧元兑美元的汇率。
解:方法一:
美元兑欧元的汇率为:
欧元兑美元的汇率为:
1/0.685297~1/0.677135=1.4592~1.4768
方法二:
2.近年来,我国经常项目及资本与金融项目连年顺差,外汇储备迅速增加,到2004年底已达到7099亿美元,人民币在国际社会面临一定的升值压力。(1)在经历了一段时期关于人民币升值的争论后,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调整人民币汇率机制,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将原来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8.276:1调整为8.11:1,请问,此次人民币对美元一次升值多少?(2)2006年7月21日,此次汇率机制改革满一周年的日子,在中国外汇市场交易市场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达到7.9897元兑1美元,以此来算,相比汇改之前,人民币对美元已升值多少?(3)2006年12月10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达到7.8377元兑1美元,2007年12月10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达到7.3953元兑1美元,请问在这一年里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升值多少?
解:2005年7月21日汇改一次升值=
1.2618/28
1.9510/30
求1个月期的英镑兑瑞士法郎的1个月远期汇率是多少?
解:(1)1个月期的美元/瑞士法郎、英镑/美元的远期汇率:
美元/瑞士法郎:1.2592/1.2610
英镑/美元:1.9535/1.9568
英镑/瑞士法郎的买入价:1.9535×1.2592
英镑/瑞士法郎的卖出价:1.9568×1.2610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答案卡上相应题号中正确答案的字母标号涂黑。
1、一国货币升值对其进出口收支产生何种影响(B)
5、汇率不稳有下浮趋势且在外汇市场上被人们抛售的货币是(C)
6、汇率波动受黄金输送费用的限制,各国国际收支能够自动调节,这种货币制度是(B)
8、在采用直接标价的前提下,如果需要比原来更少的本币就能兑换一定数量的外国货币,这表明(C)
A.本币币值上升,外币币值下降,通常称为外汇汇率上升
B.本币币值下降,外币币值上升,通常称为外汇汇率上升
C.本币币值上升,外币币值下降,通常称为外汇汇率下降
D.本币币值下降,外币币值上升,通常称为外汇汇率下降
9、当一国经济出现膨胀和顺差时,为了内外经济的平衡,根据财政货币政策配合理论,应采取的措施是(D)
11、国际债券包括(B)
12、二次世界大战前为了恢复国际货币秩序达成的(B),对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有启示作用。
13、世界上国际金融中心有几十个,而最大的三个金融中心是(C)
15、汇率定值偏高等于对非贸易生产给予补贴,这样(A)
20、国际贷款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对银行规定法定准备金或对银行征收税款,此类风险属(D)
21、欧洲货币体系建立的汇率稳定机制规定成员国之间汇率波动允许的幅度为
B.±1.5%
C.±1.75%
22、布雷顿森林协议在对会员国缴纳的资金来源中规定(C)
A.会员国份额必须全部以黄金或可兑换的黄金货币缴纳
B.会员国份额的50%以黄金或可兑换成黄金的货币缴纳,其余50%的份额以
C.会员国份额的25%以黄金或可兑换成黄金的货币缴纳,其余75%的份额以本国货币缴纳
23、根据财政政策配合的理论,当一国实施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其目的在于(A)
25、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化影响证券价格的变化,如果市场利率上升超过未到期公司债券利率,则(B)
31、史密森协定规定市场外汇汇率波动幅度从±1%扩大到(A)
33、所谓外汇管制就是对外汇交易实行一定的限制,目的是(D)
34、主张采取透支原则,建立国际清算联盟是(B)的主要内容。
37、当国际收支的收入数字大于支出数字时,差额则列入(A)以使国际收支人为
38、国际上认为,一国当年应偿还外债的还本付息额占当年商品劳务出口收入的(C)以内才是适度的。
A.它是一个有组织的市场,在交易所以公开叫价方式进行
40、短期资本流动与长期资本流动除期限不同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区别是(B)
三、名词解释题(将答案写在“答卷”纸上相应题号的空白处。
一国货币的汇率基本固定,同时又将汇率波动幅度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一国货币当*持有的各种国际货币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国际存款和有价证券。
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资金融通、有价证券买卖及有关的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场所,由经营国际间货币业务的一切金融机构所组成。
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与战前金汇兑本位的区别:
(1)国际准备金中是黄金与美元并重,而不只是黄金(1分)
(2)战前处于统治地位的储备货币,除英镑外,还有美元和法郎,而战后美元是唯一的主要储备货币(1分)
(3)战前英、美、法三国都允许居民兑换黄金,战后美国只同意外国**向美国兑换(1分)
(4)战前没有一个国际机构维持着国际货币秩序,战后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国际货币体系正常运转的中心(0.5分)
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与战前金汇兑本位制的相似之处。
(2)战后会员国货币汇率的变动不超过平价上下1%的范围与战前黄金输送点相似(1分)
(3)战后会员国的国际储备除黄金外还有美元与英镑等可兑换货币,与战前国际储备相似(0.5分)
(4)战后对经常项目在原则上不实施外汇管制,与战前的自由贸易和自由兑换类似(1分)
目的:
(1)限制外国商品输入,促进本国商品输出,扩大国内生产(1分)
(2)限制资本逃避和外汇投机,稳定外汇行市,保持国际收支平衡(1分)
(3)稳定国内物价水准,避免国际市场价格巨大变动的影响(0.5分)
(4)促进进口货从硬通货国家转向软通货国家,节约硬通货(0.5分)
(5)促使其他国家修改关税政策,取消商品限制或其他限制(0.5分)
方法:
58、怎样理解国际资本流动中利率与汇率的关系。(6分)
表现在:
(1)一国利率水平提高引起国际短期资本内流,汇率趋于上浮,相反汇率趋于下浮(2分)
(2)短期资金流动通过国际收支影响汇率,一国实际利率提高使经常项目出现顺差,引起汇率的上浮,反之,引起汇率的下浮。(2分)
(3)利率变动,还会对即期和远期汇率产生影响,利率高的国家即期汇率上升,远期汇率出现贴水(1分)
计算题:第五章:1.某日某银行汇率报价如下:US$1=FF5.4530/50,US$1=DM1.8140/60,那么该银行的法国法郎以德国马克表示的卖出价是多少?2.某日某银行汇率报价如下:US$1=FF5.4530/50,U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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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民币对美元汇率(1955年-2022年) - 知乎
1955年-1970年:1美元=2.4618元人民币
1971年:1美元=2.2673元人民币
1972年:1美元=2.2401元人民币
1973年:1美元=2.0202元人民币
1974年:1美元=1.8397元人民币(人民币快速升值)
1975年:1美元=1.9663元人民币
1976年:1美元=1.8803元人民币
1977年:1美元=1.7300元人民币
1978年:1美元=1.5771元人民币
1979年:1美元=1.4962元人民币
1980年:1美元=1.5303元人民币
1981年:1美元=1.7051元人民币
1982年:1美元=1.8926元人民币
1983年:1美元=1.9757元人民币
1984年:1美元=2.3270元人民币(人民币一直在贬值)
1985年:1美元=2.9367元人民币
1986年:1美元=3.4528元人民币
1987年:1美元=3.7221元人民币
1988年:1美元=3.7221元人民币
1989年:1美元=3.7659元人民币
1990年:1美元=4.7838元人民币
1991年:1美元=5.3227元人民币
1992年:1美元=5.5149元人民币
1993年:1美元=5.7619元人民币
1994年:1美元=8.6187元人民币(人民币迅速贬值到8.600)
1995年:1美元=8.3507元人民币
1996年:1美元=8.3142元人民币
1997年:1美元=8.2898元人民币
1998年:1美元=8.2791元人民币
1999年:1美元=8.2796元人民币
2000年:1美元=8.2784元人民币
2001年:1美元=8.2770元人民币
2002年:1美元=8.2770元人民币
2003年:1美元=8.277元人民币
2004年:1美元=8.2768元人民币
2005年:1美元=8.1917元人民币
2006年:1美元=7.9718元人民币
2007年:1美元=7.6040元人民币
2008年:1美元=6.9451元人民币
2009年:1美元=6.8310元人民币
2010年:1美元=6.7695元人民币
2011年:1美元=6.4588元人民币
2012年:1美元=6.3125元人民币
2013年:1美元=6.1932元人民币
2014年:1美元=6.1428元人民币
2015年:1美元=6.2284元人民币
2016年:1美元=6.6423元人民币
2017年:1美元=6.7518元人民币
2018年:1美元=6.6174元人民币
2019年:1美元=6.8985元人民币
2020年:1美元=6.8976元人民币
2021年:1美元=6.4515元人民币
2022年:1美元=6.7261元人民币
天津市滨海新区副区长孙涛受贿罪判决书
孙涛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2020)津03刑初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孙涛,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副区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津检三分院三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国安、陈莉、检察官助理张开浩、曹冬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孙涛2003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原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副*长、*长,天津滨海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基础投资公司)总经理,天津海河下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以下简称滨海新区**)d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为天津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集团)、天津市塘沽区八方园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园明公司)、天津鸿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正集团)、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菁华公司)等企业或个人在项目审批、干部提拔、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下属或其他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8.49125万元。案发后,孙涛被查获归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留置期间,孙涛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其家属现已代其退缴全部受贿款,史某已将孙涛退回的人民币25万元上缴。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涛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情节。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孙涛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主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孙涛检举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3.孙涛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在d的十八大之后思想行为发生巨大转变,工作期间勤勤恳恳,为滨海新区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请求法庭根据认罪认罚精神,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涛2003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原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副*长、*长,滨海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滨海基础投资公司总经理,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滨海新区**d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为世纪集团、八方园明公司、鸿正集团、荟菁华公司等企业或个人在项目审批、干部提拔、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下属或其他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8.491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0年,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原天津市塘沽区建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崔某竞聘天津市塘沽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后崔某辞职,担任弘业物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总经理。
2004年,孙涛在担任原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长期间,与韦某共同成立了天津格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信公司),双方约定借用他人身份,持有股份,但均未实际投资,孙涛利用职权承揽工程,韦某负责管理、经营。
2005年,孙涛担任滨海投资公司董事长期间,向崔某打招呼,欲承揽弘业公司发包的天津开发区御景园邸三、四期工程。崔某为感谢孙涛之前在其竞聘职务时提供的帮助以及方便今后在滨海新区承揽工程,遂将该工程交给格信公司承揽。因格信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韦某借用中铁十八*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并将工程交给他人施工。2006年6月和2008年8月,韦某将工程收益款分给孙涛,并按照孙涛的要求使用上述工程收益人民币230.634万元购买了塘沽区××栋××号××开发区××栋××号两套房产,分别登记于其弟孙某和妻妹张某3名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崔某证言证明:崔某和孙涛大概是在1999年因为工作上有交集而相识。2000年,塘沽区城建系统进行了一次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崔某竞聘了天津市塘沽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当时孙涛是天津市塘沽区建委副主任,也是公开选聘小组的领导成员,崔某找到孙涛说希望能在竞聘中帮忙,孙涛当时答应了。经过孙涛的运作,崔某顺利竞聘上了该职位。后来,崔某辞去职务,担任了弘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大概在2005年,弘业公司要对外发包天津开发区御景园邸三、四期工程。当时一个朋友韦某想着用他自己的格信公司承揽这个工程。崔某担心工程质量,故没有答应。后来,时任滨海投资公司董事长的孙涛向崔某提起此事。崔某为了对孙涛曾经在升职中提供帮助表示感谢且方便以后在滨海新区承揽工程,故答应了孙涛。格信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故韦某以中铁十八*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这个工程。这个工程最终造价是人民币1.6亿多。孙涛曾答应崔某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但是由于后来崔某去了东北和北京发展而未能实现。
2.证人韦某证言证明:韦某原系中铁十八*员工,于1997年因修建立交桥事宜与孙涛相识。大概在2003年底或者2004年初的时候,韦某向时任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的孙涛提出共同成立一个公司,由孙涛负责揽工程,韦某负责具体实施,孙涛同意了。2004年2月份,韦某注册了格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韦某,也是股东之一。当时的股东还有孙涛妻妹张某3(代持孙涛的股份)、韦某的朋友李某4、薛某。在2005年的时候,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韦某的爱人王某。张某2、杨某1等是公司工作人员,张某2是公司财务人员。弘业公司于2005年对外发包开发区御景园3、4期工程,韦某想承揽这个工程,但弘业公司负责人崔某始终不同意。后来,孙涛出面跟崔某说了此事,崔某才答应了。由于格信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崔某找到时任中铁十八*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的李某1商量此事,约定事成之后给付中铁十八*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200万元的资质借用费用,李某1答应了。中铁十八*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又交给了江苏中阳集团天津中昊公司的张某1具体施工。通过承揽这个工程,最后净利润大概有人民币300多万,都是以工程款或者材料款等项目的形式套现。韦某想把现金提出来交给孙涛,孙涛说不方便,不如就买成房子吧。后来就按照孙涛的要求,一共购买了三套房产,御景园的两套房产分别登记在韦某的爱人王某和孙涛妻妹张某3名下,美晨家园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孙涛弟弟孙某名下。购买这些房产一共花费了人民币360万元左右。由于这个工程是孙涛打招呼承揽到的,所以韦某就多分给了孙涛一些利润,张某3、孙某名下那两套房产都是孙涛的,这两套房产一共花了人民币240万元左右。韦某自己留了120万元买了御景园的房产。另有证人李某1、张某1、杨某1、王某、张某2、张某3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3.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格信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注册成立,成立时股东分别为韦某、张某3、李桂生、薛德荣,后经过增资、股权转让等,股东变更为张某3和王某,二人各占50%的股份;崔某任弘业公司总经理;中铁十八*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5日中标弘业公司发包的天津开发区御景园邸三、四期工程,工程承包价格为人民币10147.0788万元,后经过调整,弘业公司实际结算人民币16760.4645万元等。
4.购房合同、卖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孙某于2006年6月份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道××号房屋;张某3于2008年8月份以人民币110.63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号房屋,并于2015年11月将该房屋出卖;王某于2008年8月以人民币110.63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号房屋等。
5.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韦某是中铁十八*的员工,孙涛很早就与其相识;孙涛与崔某于1999年左右相识。有一次塘沽区城建系统公开选聘副处级领导职位,孙涛作为塘沽建委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公开选聘小组的核心成员。崔某当时还是渤海设计院的科级干部,想竞聘天津市塘沽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一个副总经理的职位,就找到孙涛说希望能关照一下,孙涛就答应了。随后,孙涛找到塘沽区城建工委时任书记陈福庭和时任天津市塘沽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周某推荐崔某,陈福庭和周某都答应优先考虑崔某。后来,崔某就顺利竞聘上该职位。大概在2004年初的时候,韦某找到时任原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长的孙涛,说希望能共同成立一个工程咨询类的公司挣钱,孙涛就答应了。后来,韦某就注册了格信公司,由于孙涛不方便入股,就让妻妹张某3代持50%的股份。2005年,弘业公司对外发包天津开发区御景园邸三、四期工程,当时发包方的负责人是已经下海的崔某。韦某想去承揽这个工程,于是就去找崔某,但是崔某一直没有同意。韦某就找到孙涛帮忙。后来孙涛向崔某提及此事,因为孙涛常年担任规划建设口的领导,且以前曾经在职务晋升中帮助过崔某,所以最后崔某同意将工程交给韦某。后来韦某借中铁十八*三公司的资质中标了。通过这个工程,韦某大概一共挣了人民币360多万元,韦某给了孙涛人民币240多万元。最初韦某提出要给孙涛“现金分红”,孙涛则表示用这些钱购买房产。韦某就按照孙涛的要求,先后购买了三套房产,其中御景园邸两套分别落在了韦某爱人王某和孙涛妻妹张某3名下;美晨家园的一套房产落在了孙某名下。张某3和孙某名下的两套房产花了人民币240万元左右,实际上由孙涛所有,二人只是代持。韦某之所以多给孙涛钱,一方面是为了感谢,另一方面也是想继续通过孙涛承揽工程。另有证人周某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二、2004年,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原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鸿正集团法定代表人孟某的请托,帮助加快审批原塘沽区欧美风情小镇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2007年10月,孙涛向孟某提出为其弟孙某以优惠价购房的要求。孟某以人民币44.328万元的价格将晴景家园8号楼1单元402号出售给孙某。经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涉案房产市场价为人民币88.0354万元,扣除5%的正常优惠,孙某实际少付购房款人民币39.3056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孟某证言证明:孟某系鸿正集团法定代表人,其与孙涛于2003年因去规划*办理手续相识;高某系鸿正集团综合业务部经理。大概在2004年的时候,孟某找到时任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长孙涛,请孙涛帮助加快欧美风情小镇的审批进度,当时孙涛答应了。后来审批手续顺利通过。大概在2007年的时候,鸿正集团的晴景家园项目开盘,孟某在售楼处恰巧遇见孙涛带着家人来看房,就主动上去打招呼。当时正好临近中午,双方就在公司吃的饭。饭桌上,孙涛说他弟弟孙某想买晴景家园的房子,让孟某照顾一下。当时晴景家园市场价是五六千块钱,孟某找到高某,让她按照3000块钱一平方米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孙某。孙某最后选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应该便宜了40多万元。另有证人高某的证言、欧美风情小镇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承办表等书证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协议、预售款收据、收款台账等书证证明:2007年10月10日,鸿正集团将坐落于塘沽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人民币44.3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孙某于当日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共计人民币46.13124万元。
3.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出具的认定结论书、房产价格认定技术报告、鸿正集团出具的晴景家园销售情况说明证明:滨海新区塘沽晴景家园×号楼××单元××号房产2007年10月1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8.0354万元;该项目首次开盘的销售政策为一次性付清房款优惠5%等。
4.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04年的时候,当时孙涛担任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长,孟某的公司鸿正集团要开发欧美风情小镇,为了能加快审批进度,孟某就找到孙涛要求帮忙,孙涛当时答应了他的请求,并让他将规划修改一下再上报。孙涛调任滨海新区投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后听说规划通过审批了。2007年的时候,孙涛和孙某到晴景家园小区售楼处看房的时候碰到了孟某,双方一块吃的午饭。吃饭期间,孙涛向孟某提出孙某想买晴景家园的房子,让给优惠点,当时孟某饭桌上也很痛快地就答应了。过了几天,孙某最后选定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总价款人民币40多万元,是一次性付款,大概便宜了几十万元吧。
三、2006年,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世纪集团董事长郝某的请托,承诺在参与竞拍原塘沽区塘挂2006-1号地块时放弃竞拍或低价举牌。后郝某成功拍得土地使用权。2007年9月,孙涛向郝某提出低价购买其公司开发的幸福家园底商。郝某控制的天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房产)以人民币300.1482万元的价格将幸福家园3338号底商出售给孙涛,并将房屋登记于其弟孙某名下。经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涉案房产市场价为人民币362.4403万元,扣除人民币10万元正常优惠,孙涛实际少付购房款人民币52.29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2.挂牌地块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公告、地块示意图等证明:天津市世纪鑫悦投资有限公司竞得塘(挂)2006-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付款说明、收据、**、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孙某于2007年9月10日与世纪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坐落于春光路幸福家园3338号底商,价格为人民币300.1482万元。孙某、孙静等事后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
4.价格认定结论书、房产价格认定技术报告证明:坐落于塘沽区春光路幸福家园**的房产2007年9月1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24403万元。
四、2005年,被告人孙涛在担任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期间,海河下游公司与八方园明公司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收购八方园明公司相关土地使用权,海河下游公司向八方园明公司支付部分土地补偿款。后因土地增值,2006年9月,八方园明公司董事长苏某请托孙涛,要求退回补偿款并参与土地开发。2006年9月,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苏某请托,指使海河下游公司总经理于立群将八方园明公司的相关土地使用权置换为海河下游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西沽还迁商品房”项目55.33%的股权和权益。2010年至2013年,孙涛利用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再次接受苏某请托,将海河下游公司的土地股权转让给苏某。2010年4月,孙涛收受苏某给予的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按照孙涛的要求,将该款转入其弟孙某的银行账户。孙涛将该款用于投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苏某证言、自书材料、土地收购补偿协议、合作开发协议、转让合同等证明:八方园明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等业务,苏某持股99%,其弟苏永志持股1%。苏某大概于2003年因办理房地产手续与时任塘沽规划**长的孙涛相识。2005年,海河下游公司收购了八方园明公司包括东沽还迁房地块、西沽还迁房地块在内的三块地,并且海河下游公司已经给付了部分补偿款。后来滨海新区发展迎来机遇,土地增值很快。苏某就找到时任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的孙涛,看能否将收购变成联合开发,孙涛承诺尽量协调。2006年9月,八方园明公司与海河下游公司签署了《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西沽还迁商品房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八方园明公司占股55.33%,海河下游公司占股44.67%;后期手续由海河下游公司办理,八方园明公司负责前期资金投入。后来,苏某与海河下游公司合作不是很愉快,项目销售推动很慢。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苏某找到时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的孙涛帮忙将海河下游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八方园明公司。在孙涛的协调下,海河下游公司同意将股权转让给八方园明公司,并且股权转让办得很顺利。为了感谢孙涛的帮助,苏某开始用假借款给付利息的方式给付钱款,但是后来被孙涛叫停。后来苏某按照孙涛的指示向其弟孙某的账户上打了500万。
2.证人于立群、徐某1证言证明:2006年的时候,海河下游公司准备开发西沽和东沽地块,当时苏某有一块土地在东沽地块上,为了能顺利开发,时任海河下游公司总经理的于立群就跟苏某商议,准备收购这块土地。收购合同签订后,随着滨海新区迎来了发展机遇,土地价格看涨,苏某就变卦了,一直拖着不肯搬迁。后来按照时任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孙涛的指示,海河下游公司与八方园明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在建设中,海河下游公司跟苏某在预售房屋等问题上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建设工程进展缓慢。2010年,时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孙涛找到于立群,建议把相关股份出售给苏某。于立群就按照孙涛的要求去做了。时任海河下游公司副总经理的徐某1证实,在孙涛的推动下,股权转让进展非常迅速。于立群跟孙涛认识多年,不管在海河下游公司还是滨海建投集团,孙涛一直是于立群的领导。只要孙涛提出的事情不违反政策、法规,于立群都会照办。
3.证人刘某1、孙某、张某4、梁某证言、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取款凭条、存款凭条等证明:刘某1系八方园明公司的会计;孙某系孙涛的弟弟,张某4与孙某系夫妻关系;梁某系孙涛的同学。2010年4月30日,经过苏某指示,刘某1通过公司个人账户向孙某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00万元。孙某将这500万元投资到梁某在天津的项目。这笔钱款是孙某帮孙涛代持的,后来通过孙某和张某4给了梁某的天津市海龙器材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大概过了一年多时间,投资项目失败,梁某又把这笔钱打回来了,现在银行账户里购买了理财。
4.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大概在2006年,海河下游公司已经与苏某的八方园明公司签订了土地回收协议,并向八方园明公司支付了一两千万元。后来随着国家政策向滨海新区倾斜,土地市场开始升温,苏某就找到时任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的孙涛,希望能由货币补偿变成土地置换。于是孙涛向海河下游公司总经理于立群说了这件事,于立群也按照孙涛的要求去办了。经过孙涛的帮助,最终把海河下游公司持有的西沽还迁地块以等面积置换的方式给了苏某。大概在2010年,苏某找到时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的孙涛说希望能从海河下游公司购买到一块土地。当时孙涛就答应帮忙了。为了表示感谢,苏某提出通过假借款给付利息的方式给孙涛好处费,但是孙涛担心风险太大拒绝了。在2010年上半年,正巧孙涛的校友梁某要在天津投资一个项目,收益不错,孙涛有意投资,于是就和苏某说需要用钱,让他给孙某的账户打了人民币500万元。土地挂牌买卖的事情程序繁琐,一直拖到了2012年。此时孙涛已经担任滨海建投集团总经理。苏某又多次找孙涛,希望能加快推动土地挂牌事宜,然后孙涛就给时任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的徐某1打招呼。徐某1也按照孙涛的指示去做了。苏某最终顺利拿到了这块土地。
五、2007年,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滨海基础投资公司总经理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天津中改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中改公司)杨某2的请托,承诺将该公司所有的原塘沽区海晶园小区南侧一块绿化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杨某2为此给予孙涛现金人民币50万元。后孙涛通过时任原塘沽区规划**长彭某办理该事项,因塘沽区规划*无权变更土地性质而未能实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某2、彭某证言证明:杨某2系中改公司总经理,其与孙涛于2005年为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事情相识;彭某原系塘沽区规划土地*副*长,当时孙涛是*长,后来孙涛调任滨海基础投资公司任总经理,彭某就接任了规划土地**长的职务。在1999年左右,中改公司购买了响螺湾一块地,开发了海晶园小区项目,开发完项目后还剩了一块土地。在2007年左右,中改公司想出售这块土地,却发现这块地的用途为城市绿地,不能卖了。为了能够卖了这块地,公司能够顺利回笼资金,杨某2去找孙涛,让他帮忙将这块土地性质改为商住用地,并送给了他50万元现金,孙涛答应帮忙并收下了这50万元现金。孙涛当时已经不在塘沽规划土地*工作了,而是去了滨海基础投资公司任总经理。杨某2请他帮忙主要是考虑他跟时任塘沽区规划土地**长彭某比较熟,而且也能跟副区长说上话。孙涛随后询问彭某是否能将这块土地的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彭某经过了解后答复孙涛说此地块性质变更属于重大调整,需要区**审批等。过了一段时间,孙涛告诉杨某2说规划土地*决定不了更改这块地的性质,有些事情他协调不了。这件事情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另有证人杨某3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2.工商登记材料、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海晶园南侧现状绿地规划调整情况的说明等书证证明:中改公司开发了海晶园小区项目,原塘沽规划*批复的海晶南园规划方案中,南侧空地规划为公园绿地,按照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调整为住宅用地等。
六、2007年,时任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设计院)常务副院长张某5为了承揽项目,通过时任市政工程*规划处副处长陈某给予时任滨海基础投资公司总经理兼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的孙涛现金人民币10万元。孙涛利用职务之便,将“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商业区塘沽城区段响螺湾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的设计任务交给城建设计院负责。此后,张某5为继续得到孙涛的关照,借2008年至2013年的年节之机十二次给予孙涛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5、陈某证言证明:张某5曾任城建设计院常务副院长,2008年之后任院长;陈某原系市政工程*规划处副处长,与孙涛相识。2007年,城建设计院想承揽海河下游公司的“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商业区塘沽城区段响螺湾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孙涛当时担任滨海基础投资公司总经理兼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所以张某5就通过市政*的老同事陈某与孙涛结识。为了表达诚意,张某5与城建设计院时任院长韩某商量给孙涛送人民币20万元。后来,张某5将人民币20万元现金交于陈某,陈某将人民币10万元现金转交孙涛,将其余款项留下。不久,城建设计院就拿到了“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商业区塘沽城区段响螺湾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标的有人民币700多万元。为了继续得到孙涛的关照,张某5从2008年春节开始一直到2013年中秋节前后,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都会去孙涛的办公室送人民币5000元现金,累计送了人民币6万元。这么多年,城建设计院陆续承接了滨海建投公司下属有关企业不少设计项目,也都比较顺利,这都离不开孙涛的帮助。上述事实另有证人韩某证言予以佐证。
2.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结算协议、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城建设计院于2007年中标“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商业区塘沽城区段响螺湾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并与海河下游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等。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人于立群证言证明:大概在2006年,国家开始大力发展滨海新区,当时孙涛担任滨海基础投资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海河下游公司董事长,滨海新区的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由滨海基础投资公司集中对外发包。大概在2007年,城建设计院的张某5通过时任市政*规划处副处长的陈某相识。过了几天,陈某在美晨家园转交给孙涛一个装有人民币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说是张某5的心意。拿到钱以后,孙涛就让海河下游公司的时任总经理于立群关照一下城建设计院。后城建设计院顺利拿到了“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商业区塘沽城区段响螺湾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的设计项目。2008年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张某5都会去办公室送给孙涛人民币5000元现金。六年一共十二个节日,累计收了现金人民币6万元。
七、2007年,被告人孙涛担任滨海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滨海投资公司与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滨海分院(以下简称市政设计院滨海分院)存在业务往来。市政设计院滨海分院院长刘某2为感谢孙涛在业务中的帮助,并继续获得关照,于2007年至2014年借年节之机十七次给予孙涛商联卡、人民币和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7750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刘某2系市政设计院滨海分院院长,于2005年因业务关系与孙涛相识。因为孙涛是滨海投资公司的领导,市政设计院滨海分院有很多设计工程需要孙涛的支持,所以需要维持好和孙涛的关系。刘某2从2007年开始,每年中秋节、春节都会看望孙涛。2007年、2008年、2009年每个节2000元商联卡或者现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10年、2011年、2012年每个节人民币5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2013年、2014年每个节人民币10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以上共计82000元人民币。另外,刘某2在2013年的时候还给过孙涛2000欧元。孙涛都收下了。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付款凭证、营业执照、国家外汇管理*天津分*出具的欧元兑换人民币汇率表等书证证明:2007年滨海投资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市政设计院滨海分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3年全年欧元兑换人民币最低汇率为100欧元兑换787.51元人民币。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07年至2014年期间,孙涛先后担任滨海投资公司总经理、滨海建投集团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和滨海新区人民**副区长,刘某2一直在市政设计院滨海分院担任院长职务。市政设计院滨海分院在滨海投资公司、滨海建投集团及滨海新区有工程项目。为了维护与孙涛的关系,从2007年至2009年,刘某2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都会送2张商联卡,每张都是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从2010年到2012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刘某2都会送人民币5000元的现金。2013年至2014年,还是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刘某2都会送人民币1万元现金。这样,借年节时机,刘某2累计给孙涛送了8.2万元人民币。大概在2013年春夏之际,刘某2还给过孙涛2000欧元,说是他从欧洲旅游回来剩的钱。
八、2008年,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天津博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彦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4(日文名“丘彦子”)的请托,授意中铁十五*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天津公司)收购博彦公司。因中铁十五*天津公司正在承揽滨海建投集团控股企业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公司)的“集疏港公路二期中段”项目,时任中铁十五*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良科为得到孙涛在业务上的帮助,同意收购博彦公司。后杨某4给予孙涛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某4出具的情况说明、录像证明:杨某4于1993年加入日本国籍,日本名为丘彦子,系博彦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任某代杨某4持有50%的股份,杨某4的亲戚曹允馥代持50%的股份。大概在2008年的时候,杨某4计划把博彦公司卖掉,然后回日本生活,遂找到了时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的孙涛帮助,孙涛答应帮忙。后来经过孙涛联系,杨某4以1300万元的价格将博彦公司卖给了中铁十五*天津分公司。事后,杨某4从家里拿出来30万元现金在孙涛的办公室给了孙涛。另有证人任某的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2.证人于良科证言证明:于良科系原中铁十五*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孙涛于2008年相识。2008年年底的一天,时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的孙涛让于良科收购博彦公司。于良科请示中铁十五*之后,决定以中铁十五*天津公司的名义把该公司收购过来。由于对方着急去日本,于良科趁机压价,最后以人民币1200多万的价格成交。当时中铁十五*正好中标了滨海建投集团发包的海河大桥项目,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2亿元左右。滨海建投集团是甲方,在工程建设方面,甲方具有很大的话语权。因此收购搅拌站的事情,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于良科肯定会收购。当时于良科也需要混凝土干工程,但是提供混凝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就近购买;二是直接收购一家混凝土公司。如果孙涛不打招呼,于良科很大可能就直接购买混凝土了。海河大桥这个项目工程这么大,以后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还需要孙涛的支持与关照。所以既然孙涛提出来了,于良科肯定要给面子。
3.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工商登记材料书证证明:中铁十五*天津公司与博彦公司股东任某、曹允馥于2008年12月22日签订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450万元的价格收购博彦公司100%的股权,随后中铁十五*天津公司陆续支付了收购款项等。
4.滨海建投集团出具的说明、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明:大道公司系滨海建投集团的控股公司,中铁十五*于2008年10月6日中标大道公司发包的“集疏港公路二期中段”项目。
5.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大概在2008年,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有一天,杨某4找到孙涛,说她要跟回日本了,希望孙涛能帮忙找人把她的混凝土搅拌站给买下来,孙涛就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中铁十五*天津分公司中标了一个项目,孙涛就和时任中铁十五*天津分公司总经理于良科说有个朋友在北塘有个混凝土搅拌站,由于要出国着急想转让出去,中铁十五*目前需要大量混凝土,能不能给收购了。当时于良科说他需要请示一下。过了几天,于良科说*里同意了,就收购了那个混凝土搅拌站。在工程建设领域,甲方的话语权是很大的,能够决定是否给乙方干等诸多事项,在如此大的制约下,孙涛向于良科打招呼还是比较管用的。如果没有孙涛的帮助,中铁十五*是不可能购买杨某4的混凝土搅拌站的,杨某4也不会这么快拿到一千多万元移居日本。后来为了表示感谢,杨某4在孙涛的办公室里送给了孙涛人民币30万元现金。
九、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期间,滨海建投集团控股企业大道公司与天津集疏港公路二期南段项目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段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南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3为感谢孙涛在业务中的帮助,借年节之机五次给予孙涛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李某3原系南段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0月左右的时候,天津城建集团跟滨海建投集团有业务往来,因此与时任滨海建投集团副经理的孙涛相识。2008年,滨海建投集团采取BT模式(即建造与回购)建设滨海新区集疏港公路,天津城建集团中标。为了这个项目,天津城建集团还专门成立了南段公司,由李某3任公司法人。孙涛在这个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上对南段公司很关照,帮忙协调了一些事情。为了表示感谢,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李某3会去看望孙涛,每次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孙涛都收下了。
2.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BT模式融资建设协议、委托管理协议书、工商档案材料等书证证明:南段公司承包天津集疏港公路二期南段项目。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09年至2011年,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而李某3是南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涛平时对李某3的公司是比较照顾的。2009年至2011年春节,李某3借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时机都会去办公室给孙涛送人民币2万元现金,三年五个节日,累计送了人民币10万元。
十、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期间,滨海建投集团控股企业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港公司)与中港第一航务工程*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港第一工程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中港第一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张某6为感谢孙涛在业务中的帮助,借年节之机三次给予孙涛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6证言证明:张某6系中港第一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大概2007年的时候,中港第一工程公司跟渔港公司签了天津中心渔港项目海域东、西防波堤及隔堤工程等。滨海建投集团成立后,渔港公司就成了滨海建投集团的下属公司,而且孙涛就任滨海建投集团的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当时,为了跟滨海建投集团搞好关系,从2007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张某6都会送给孙涛人民币2万元现金,累计送了人民币6万元现金,孙涛都收下了。
2.中标通知书、项目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中港第一工程公司于2007年中标天津中心渔港工程;渔港公司系滨海建投集团下属公司等。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的副总经理,张某6担任中港第一工程公司副总经理。中港第一工程公司在滨海建投集团有工程。为了维护关系,2009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前,张某6都会送给孙涛一个装有人民币2万元现金的信封,累计送了人民币6万元现金。
十一、2010年,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7的请托,向滨海建投集团控股企业大道公司总经理陈某打招呼,为建海公司在大道公司所属土地上的管线铺设工程提供便利。为此,张某7于2011年给予孙涛现金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7证言证明:张某7系建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孙涛通过饭*相识。2010年,张某7从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那里分包了管道穿越工程,需要通过海滨浴场附近,这块地属于滨海建投集团下属企业大道公司。于是张某7就拜托时任滨海建投副总经理孙涛帮忙协调一下,跟大道公司总经理陈某打招呼,当时孙涛也应允下来,后来大道公司也同意让张某7的管网进行穿越。为了表示感谢,张某7事后给了孙涛人民币15万元现金等。
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曾中标天然气管网及配套场站工程;大道公司系滨海建投集团的控股公司之一等。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10年,孙涛时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张某7找孙涛说他们公司施工要穿越大道公司的土地,想让孙涛打个招呼。孙涛答应他了,然后就给时任大道公司总经理陈某说了这件事,陈某也照办了。当时滨海建投集团控股大道公司,陈某是孙涛的下属。事后,张某7为了表示感谢给了孙涛人民币现金15万元。另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十二、2011年初,被告人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期间,滨海建投集团与中铁十八*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五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中铁十八*五公司董事长冯某为感谢孙涛在业务中的帮助,在孙涛出境之前给予孙涛美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6.48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冯某系中铁十八*五公司董事长。中铁十八*五公司从滨海建投集团拿过很多工程,而且一直以来双方关系都很不错。大概2010年或2011年春节前,为了跟孙涛搞好关系,冯某专门请孙涛吃了一次饭,参加这次饭*的还有孙涛的下属葛某及其弟孙某等。因为孙涛要出国考察,在这次吃饭结束的时候给了孙涛1万美元现金,孙涛收下了。另有证人葛某、孙某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2.国家外汇管理*天津分公司出具的兑换人民币说明、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工商登记材料、出国考察材料等书证证明:2011年1月至5月,该时段最低牌价为100美元兑换648.45元人民币;中铁十八*五公司承揽滨海建投集团的工程项目;孙涛等人于2011年5月赴希腊、波兰、土耳其考察等。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11年的上半年,当时孙涛担任滨海建投公司的副总经理,冯某是中铁十八*五公司的董事长。中铁十八*五公司与滨海建投集团之间有很多业务往来。冯某为了能与孙涛保持良好关系,请孙涛吃饭,参加饭*的除了孙某还有葛某。冯某知悉孙涛即将出国考察,以需要消费为由送给孙涛送了一个装有1万美金的信封,孙涛收下了。
十三、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滨海建投集团与中铁四*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三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中铁四*三公司副总经理徐某2为感谢孙涛在业务中的帮助,借年节之机六次给予孙涛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某2证言证明:徐某2系中铁四*三公司副总经理。大概在2009年,中铁四*三公司从滨海建投集团拿过滨海新区西外环建设的部分工程,工程造价大概1.7亿元,直到2015年才干完。2011年至2013年,为了跟时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孙涛搞好关系,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徐某2都会给孙涛送人民币1万元现金,一共6次,累计送给人民币6万元现金,孙涛都收下了。
2.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中铁四*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工程6标段项目等。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11年至2013年,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这几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中铁四*三公司的副总经理徐某2都会借机送一个信封,里面放有人民币1万元现金,累计送了人民币6万元现金。中铁四*三公司在滨海建投集团有很多工程,而孙涛是滨海建投集团的领导,徐某2借年节时机送钱是为了搞好关系等。
十四、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滨海建投集团下属企业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五建公司董事长李某4为感谢孙涛在业务中的帮助,于2014年给予孙涛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李某4系五建公司董事长;大概2002年的时候,李某4通过前同事贾立杰与孙涛相识。李某4担任五建公司负责人的时候,五建公司已经从滨海建投集团拿过不少工程,李某4任职以后到孙涛离开滨海建投集团之前,五建公司从滨海建投集团下属二级公司拿过至少十几个工程。除此之外,还从滨海建投集团下属企业天津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心渔港公司等拿过工程。2014年,为了与孙涛搞好关系,李某4借孩子结婚之机,给时任滨海新区主管城建的副区长的孙涛送了人民币10万元现金,孙涛说有工程的时候会想着李某4。后来,五建公司从滨海建投集团也陆续拿过一些工程。
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滨海建投集团下属企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五建公司于2013年签订施工合同等。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李某4曾任五建公司副总经理,由于五建公司在滨海新区承揽了不少的工程项目,孙涛便与李某4相识。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总经理的时候,李某4就表达过想要感谢孙涛的意思,但都被拒绝了。孙涛到滨海新区担任副区长后,李某4又借儿子结婚为由送了10万元现金,孙涛就收下了。孙涛在担任滨海建投集团总经理期间,也对下属说过让关照五建公司的事情,不要刻意难为等。李某4送钱也是想继续保持良好关系,让孙涛对五建公司继续进行关照。
十五、2014年,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滨海新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窦某请托,向其主管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土地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打招呼,将窦某之子窦立强安排到土地开发公司工作。窦某为感谢孙涛的帮助,分两次给予孙涛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窦某、张某8证言证明:窦某系滨海新区胡家园街于庄子村主任,其长子为窦立强;张某8曾任胡家园街道副主任、主任,因工作关系与窦某相识,现任滨海新区建交*副*长,与孙涛同住在美晨家园。大概在2014年的下半年,窦某想给窦立强找滨海土地开发公司的工作,于是通过张某8让时任滨海新区副区长的孙涛帮忙。窦某带着装了15万元现金的一箱三五香烟去美晨家园与张某8一起见了孙涛,孙涛答应了此事,并将装有现金和香烟的箱子递给了孙涛。过了一段时间,窦立强就顺利入职滨海土地开发公司了。事成后,窦某又让张某8带着去看望了一下孙涛,然后将装有三五烟和15万元现金的箱子递给了孙涛。
2.滨海土地开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应聘人员审批表、劳动合同等书证证明:窦立强于2014年12月被招录为滨海土地开发公司前期企划部正式员工,但是因为滨海土地开发公司处于整合阶段,无法为员工发放工资等,窦立强等先与滨海土地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部新城公司签订合同。2015年8月,窦立强的薪酬人事关系转入滨海土地开发公司。
3.滨海新区**、滨海土地开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文件承办单、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滨海土地开发公司董事长为杭某,业务主管领导原为孙涛。
4.被告人孙涛供述、自书材料证明:2014年,滨海新区建设交通*时任副*长张某8开车来到美晨家园,孙涛在楼下与他见面,当时还有一个叫窦某的人和他一起过来。张某8说窦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想到滨海土地开发公司工作,希望孙涛能帮忙。孙涛答应给安排一下。当时窦某非常高兴,给了孙涛一箱三五香烟。回到家以后,孙涛发现箱子里还有15万元现金。当时孙涛担任滨海新区副区长,分管着滨海土地开发公司。有一次滨海土地开发公司董事长杭某去找孙涛汇报工作,孙涛说有个朋友的孩子想去滨海土地开发公司工作,让他给安排一下,顺手把窦某儿子的简历也给杭某了,杭某当时说没问题。随后杭某将窦某的儿子安排到滨海土地开发公司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张某8和窦某一起过来,说窦某儿子的事情已经办完了,感谢孙涛关照,然后又给了孙涛一箱装有15万元现金的三五香烟。另有证人杭某的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十六、2015年,滨海新区**对滨海新区核心区采暖供热锅炉实施煤改燃。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滨海新区**副区长,主管滨海新区建交*的职务便利,接受荟菁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的请托,组织召开会议制订方案,将荟菁华公司作为滨海新区的煤粉炉供热试点。2006年至2015年,史某先后十次给予孙涛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6年和2017年,史某还借春节之机两次分别给予孙涛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2018年,孙涛得知纪检部门正在对其进行调查,担心上述罪行败露,遂将人民币25万元退给史某。现史某已经上述款项上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史某证言、银行凭证证明:史某系荟菁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2005年那段时间,史某的公司主要搞房地产建设,当时与时任塘沽区规划与国土资源**长的孙涛相识。2015年,当时荟菁华公司已经采购了两台煤粉炉和一系列环保设施,花了人民币8000多万元,投资比较大。刚采购完,滨海新区正好推行煤改燃气,这样两台煤粉炉就没用处了,公司损失就太大了。当时孙涛是滨海新区副区长,主管城区供热改造工作,于是史某就请孙涛帮忙继续使用煤粉炉供热,孙涛就答应想想办法。经过孙涛各种协调运作,最后让荟菁华公司作为煤粉炉供热的试点保留了下来,继续使用煤粉炉供热。2006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史某都会去看望孙涛。其中,2006年至2015年春节前,史某每次看望孙涛都给他人民币1万元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了感谢孙涛在煤粉炉供热试点上的帮助,2016、2017年春节前史某分别给了孙涛人民币10万元、5万元现金。史某一共给了孙涛人民币25万元,孙涛都收下了。2018年春节前,孙涛给史某说纪委可能在调查他,风声比较紧,把人民币25万元现金都退给了史某。现史某已将上述款项上缴。
2.工商登记材料、采购、安装煤粉炉合同、账目等书证证明:荟菁华公司于2015年采购了两台微煤雾化热水锅炉及配套设备等。
3.天津市人民**清新空气行动方案、荟菁华公司热力供暖站二期煤粉锅炉项目请示、批复、会议纪要、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明:时任滨海新区副区长的孙涛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制订方案,将荟菁华公司作为滨海新区的煤粉炉供热试点等。
4.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04年,时任塘沽区规划和国土**长的孙涛因工作关于与史某相识。大概在2015年,天津市人民**要求滨海新区的采暖供热锅炉全部实施煤改燃改造,不符合要求的燃烧煤的炉子要全部关停。史某的荟菁华公司当时刚购置了煤粉炉,如果严格按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话,她将损失惨重。史某找孙涛请求给通融一下,让她的热力公司继续供热。孙涛经过调研,了解到荟菁华热力公司的环保方面确实符合要求,就想着可以参照高新区的煤粉炉试点,将荟菁华公司也设立成为滨海新区的试点项目,这样既能给滨海新区提供供热,又能符合史某的要求。当时孙涛担任分管规划建设的副区长,就数次召集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有关领导开会研究此事,并且给时任滨海新区建设交通*公用事业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闫丛悦打招呼,让他牵头负责。后来,闫丛悦按照孙涛的要求办理了立项审批手续,最终荟菁华公司的试点顺利获批,成为滨海新区唯一的煤粉供热单位。如果没有孙涛的帮忙,史某的荟菁华公司不可能继续供热。从2006年至2017年,史某累计送给孙涛人民币25万元现金。其中,2006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送给人民币1万元,2016年春节送了人民币10万元,2017年春节送了人民币5万元。2018年,孙涛听说自己被别人举报了,担心被组织查到收钱的事情,所以就把人民币25万元现金全部退给了史某。另有证人闫某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十七、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收受下属时任大道公司总经理和滨海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某5借年节之机六次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5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3年间,李某5先是任大道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来又任了滨海投资公司d支部书记、董事长等,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为了在个人进步、工作上等给予关照,李某5每年春节前都会借机送给孙涛人民币1万元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现金,孙涛都收下了。
2.滨海建投集团出具的说明、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大道公司、滨海投资公司均系滨海建投集团下属控股公司等。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08年至2013年,孙涛先后担任了滨海建投集团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而李某5一直都是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孙涛的下属。李某5为了和孙涛搞好关系,每年春节前,李某5都会请孙涛吃饭,然后送给孙涛一个装有人民币1万元现金的信封,累计给送了人民币6万元现金。
十八、2012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孙涛利用担任滨海建投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下属杨程的请托,为其提拔为滨海建投集团副总工程师提供帮助。自2013年至2018年,杨程在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总经理期间及调任滨海新区副区长后,借年节之机六次给予孙涛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程证言证明:杨程担任滨海建投集团工程部经理的时候,滨海建投集团副总工程师的位置一直空缺,杨程曾私下里也向孙涛表示过希望能够进步,希望领导在调整提拔的时候能考虑到自己。孙涛当时答应说没问题。后来2013年初集团人事进行调整的时候,杨程职务就调整为副总工程师。为了表示感谢,从2013年春节开始,杨程就借年节的时机去看望孙涛。从2013年至2018年,每次看望孙涛的时候都会给他人民币1万元现金,一共6次,孙涛都收下了。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等书证证明:杨程于2013年1月10日被任命为滨海建投集团副总工程师,兼任滨海建投集团工程部经理等。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大概在2012年底,当时孙涛担任滨海建投集团的总经理,杨程是集团工程部的部长。有次和杨程吃饭的时候,杨程说集团的副总工程师位置空着了,他也干了多年的处级领导了,希望组织调整的时候能够想着点他。当时孙涛就答应了。后来在集团人事调整的时候,孙涛表达出支持杨程担任集团副总工程师的想法,其他班子成员也都没有反对,这样杨程就兼任了副总工程师的职务了。后续的几年春节,杨程也都去看望孙涛,累计送了人民币6万元现金。
十九、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涛在担任滨海新区**副区长期间,收受分管下属时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以下简称滨海建交*)原副*长张某8借年节之机三次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8证言证明:孙涛是滨海新区人民**的副区长,分管滨海建交*,而张某8是滨海建交*的副*长,工作上需要孙涛的支持。2014年至2016年,这三年张某8每年春节会去看望孙涛,给孙涛一个装有人民币2万元现金的信封,孙涛都收下了。一共给了孙涛人民币6万元现金。
2.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从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时任滨海建交*副*长的张某8都会去办公室看望孙涛,然后给孙涛一个装有人民币2万元现金的信封,累计送给人民币6万元。当时孙涛担任滨海新区人民**副区长,主管滨海建交*,因此孙涛是张某8的上级领导。张某8送钱主要是为了工作上的支持等。
二十、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涛在担任滨海新区**副区长期间,收受分管下属时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借年节之机四次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杭某证言证明:杭某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时任滨海新区人民**副区长的孙涛是杭某的业务领导,为了联系感情,2015、2016年春节和中秋节都去看望过孙涛,每次节日给他送人民币1万元现金,累计送给孙涛人民币4万元现金。
2.滨海新区人民**、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为滨海新区国资委,原主管领导为孙涛等。
3.被告人孙涛供述证明:2015年至2016年,杭某是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孙涛担任滨海新区人民**副区长,在业务上领导他们公司,杭某向孙涛汇报工作。2015年和2016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杭某为了感谢孙涛的照顾,都会去看望孙涛,送给孙涛一个装有人民币1万元现金的信封,累计送了人民币4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涛被查获归案。留置期间,孙涛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其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以来,天津市纪律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收到反映孙涛问题线索多件。经初步核实发现孙涛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问题。2019年5月24日,天津市监察委员会对孙涛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问题立案审查。当日,滨海新区纪委派员送孙涛到天津市纪委监委机关接受谈话。
2.干部任免审批表、呈批表、相关说明、任职情况、缴款凭证等书证证明:孙涛及各证人的历任职务等;孙涛的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3.天津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立功材料等证明:在审查调查前,已掌握孙涛的犯罪事实有收受张某5钱款和低价购买幸福家园3338号底商,数额共计人民币68余万元,其余受贿人民币990余万元的事实均系孙涛主动交代;孙涛主动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基本属实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孙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在审查调查孙涛之前,监察机关已掌握孙涛收受张某5钱款和低价购买幸福家园3338号底商的犯罪事实。在留置期间,孙涛不但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孙涛在留置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孙涛虽然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是与前述犯罪属于同种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综上,本案中不能认定孙涛具有自首情节。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孙涛的辩护人提出的重大立功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本案中,孙涛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确经查证属实,但是其揭发的线索对应的犯罪事实尚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属于立功情节,但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涛具有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并且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孙涛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三十三万四千九百一十二元五角,上缴国库;依法没收史某主动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