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怎么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时间:2024-01-01 14:58:09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欢迎阅读!
一、参保缴费流程
1、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相关信息,无填写能力者,社区协理员帮其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盖章、留指纹确认。
4、社区协理员核对参保信息无误后,将有关材料报中阳里劳保所审核。
5、中阳里劳保所审核参保资格,核对参保人及缴费信息、缴费明细,将缴费信息录入省级信息系统。
6、社区协理员集中为参保人员统一到邮储银行缴费或参保人自行到邮储银行缴费。
7、社区协理员统一缴费和参保人自行缴费后到中阳里劳保所进行缴费确认。
8、县农保处将中阳里劳保所上报的缴费资料、与金融机构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将过渡户基金进行代扣,转入城乡居民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对缴费信息进行系统确认,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参保人当年缴费信息,申请个人当年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
1、中阳里劳保所每月生成待遇领取人员情况后通知社区协理员办理领取手续。
9、中阳里劳保所领取银行存折,发放各社区协理员。
10、待遇领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区协理员处领取银行存折。
1、社区协理员通知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生存资格认证,领取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保站填写《认证表》,本人签名后上交社区协理员,异地居住人员可网上下载《告知书》后在居住地进行认证并将《告知书》邮寄给社区协理员。
2、社区协理员审核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上报中阳里劳保所。
3、中阳里劳保所初审领取人员的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签字加盖公章上报县农保处。
4、县农保处复审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通过认证的,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逾期末通过认证的从认证结束后的次月暂停发放养老待遇,直至办理认证后的次月方能恢复正常发放,且暂停这段时间的养老金不能补发。
1、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参保人死亡证明、参保人缴费或领取存折、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居委会提出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申请。
2、社区协理员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居委会公章,并上报中阳里劳保所。
3、中阳里劳保所初审关系终止的相关资料,确认齐全,无误后,打印注销登记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农保处。
4、县农保处复审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结算其个人账户余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到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的.缴费或领取待遇银行的存折上。
一、缴费条件、标准及流程:
1、年满18岁至59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2寸照片4张到社区办理,填写《铜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后,由上级审核;
3、缴费档次共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由选择缴费档次。
二、办理60周岁养老金申领手续:
1、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
2、参保人均达到以上条件领取养老金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2寸照片4张到社区,填写《铜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发放领取证,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三、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条件的流程:
1、凡参加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贴;
2、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的,其家属或直系亲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60日内,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必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六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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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如何办理?到哪里办理?
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应注意哪些问题?
1.《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3.《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人员、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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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及解答-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
一、参保范围
具有楚雄州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保。
个人缴费目前设有12个缴费档次(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但应在当年缴费之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特别是20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缴费档次金额的6.5%给予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得越多,缴费年限越长领取养老金待遇越高。除个人缴费外,有条件的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为所属的参保人缴费或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召开民主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等为参保人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公共事业资金筹资范围,但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一)领取养老金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一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增长,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总额÷发放月数(139),两项之和就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二是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可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三是65周岁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再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金待遇。参保人死亡,按照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12个月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补贴和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四)特殊待遇。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标准与最低基础养老金一致。
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定缴费档次,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后,可选择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合作银行的App、云南省电子税务*微信公众号、POS机刷卡等方式缴费,也可以直接到办税大厅或自助设备进行缴费。
(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有什么优惠政策?
从2014年6月1日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州财政对持证三、四级残疾人参保,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并同时享受相应**补贴。
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县市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等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保费收入上缴财政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接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对已领取待遇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本县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不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
(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衔接?
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可以相互衔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时,按照规定计发相应待遇。在两项保险关系相互衔接时,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仍然可以继续参保缴费,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达到领取养老金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及时通知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由人社部门委托银行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开展待遇资格认证是为了有效防止多领冒领社保基金现象发生,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养老金人员应依法取得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如果不开展认证,就可能会导致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被多领、冒领,造成社保基金流失,损害所有参保人的利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员每间隔6个月应进行一次资格确认,一般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主要依托云南人社12333和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网络平台手机App进行资格认证的同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村(社区)现场确认。对高龄、重病卧床、残疾、失能等特殊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村(社区)上门进行现场确认、视频确认。
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主要范围:一是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待遇的;二是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同一时间段内跨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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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可以的。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都是可以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以及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一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叫怎低乱事呢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法律客观: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主流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问题,首先,由于现在的就业压力大,人们为了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通常都不敢再向工作单位“索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其次,一些个体、非公有制企业过分追求眼前利益,担心参加社会保险会减少流动资金,影响生产经营,想方设法逃避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由于雇员本身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认知度欠佳,甚至有的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一无所知,还沉浸在“由少养老”的思想中,还有些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不自信,宁愿自己储蓄养老,从而导致了参保率,缴费积极性“双低”。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加大了参保工作的难度,首先是其时间和工作关系的灵活性,即使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其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导致养老保险的接续难度增加。其次是其收入的灵活性,相当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最后,由于养老保险一般都针对于企事业单位,若以个体为缴费单位,将会大大增加参保工作的繁琐性。自从1995年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中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现行的“统账结合”模式。然而,改革时已退休和已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基金,这就形成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轨成本。据估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大概在3万亿元左右。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无疑应完全由**来承担,而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地将转轨成本承担起来,而是将转轨成本转移给企业,这样就使企业承担了双重负担,既要为在职职工又要为退休职工支付养老保险费。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已经达到24%~28%(各地不统一),灵活就业者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养老保险费率太高,连正规单位也会觉得难以承受,更不用说那些灵活就业人员了。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全日制用工而制定的。而对于灵活就业并没有全面的概括,有的只是针对特别的,比如农民工,而有的只是适应当地,扩展性不强。法律的不健全就使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情况严重,在不给会加班费的情况下延长工时,劳动环境恶劣,经常被随意解雇等等。再者,灵活就业者大部分处于弱势状态,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经济或者其它原因,在求助于法律部门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6.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灵活性的特点,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问题显得极其重要。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所以如果去了外省工作,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带走个人帐户和少量统筹部分。本来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就不高,而且缴费比例又太高,对其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损失。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推行时间较晚,再加上他们的养老保险意识较低,导致许多开始有养老保险意愿的人已经超过参保的法定年龄,而丧失了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而且这也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率相矛盾。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双高”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一般是以该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划入个人帐户,8%纳入统筹基金,但正规职工自己只负担8%,这就已经让灵活就业人员吃不消了,况且他们的平均工资还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这对于他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