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发行条件(主板是a股吗?)

时间:2024-01-16 18:01:39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主板是a股吗?

a股主板是指沪深主板,也是一板市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企业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以600开头;在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股票代码以000开头。

202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st、*st最新规则沪市摘帽摘星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强制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st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三)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六)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七)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st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本规则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目前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服不包括A:公司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

A.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错误C、主板、中小板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创业板仅要求上市首次发行后不少于3000万元。

请简要概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分为主板和创业板:主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创业板: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主板股票要具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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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其他范文-好范文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股票上市审核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委员会对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的首次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及其他事项的审核,适用本细则。

本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审核会议、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上市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

本所对外公布上市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可根据需要在每届任期届满前对委员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六条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和任职届数。

第七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要求参加审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规则要求,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上市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第十条每次审核时,参加审核的委员为5人,其中法律、会计专业人士至少各1人。

审核前,本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抽选参会委员。抽选的委员因回避等事由无法参会的,可以抽选其他委员补足。

第十一条经本所选定参加审核的委员,如与发行人或审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办理下列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发行人按照本细则第二条提出首次上市或重新上市申请的,应按《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股票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通知发行人。

第十五条发行人认为本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与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在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发行人认为本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与终止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当在收到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所送达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工作小组在审核前,将相关材料送交参加审核的委员审阅。

第十七条被指派参加审核的委员如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审核的,应当提前通知工作小组,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理由。本所可在核实后对参审委员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上市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的,由本所从参审委员中指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审核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事先接触或是否存在回避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工作小组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二)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审核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三)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审核会议对审核事项的审核意见;

(四)委员确认审核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并签名;

上市委员会以审核会议之外的其他方式对审核事项进行审核的,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参审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本所通知发行人接受询问,或要求本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上市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审核判断的情形,经参审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对该审核事项暂缓表决一次。

第二十一条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参审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审核决议须经参审委员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所在《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审核事项作出决定。其中发行人按本所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时间、因委员回避而调整会议日期的时间以及本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所审核期间收到相关举报、投诉或者出现其他情形,可能对相关审核事项产生影响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审核,待相关情形消除或确认后恢复审核。暂停审核的时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提交材料中或接受询问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本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不服本所作出的相关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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