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能交易吗(新三板现在能交易吗?)
时间:2024-01-22 16:39:29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新三板现在能交易吗?
可以交易。
需要满足新三板的开通条件才可以交易新三板股份,个人投资者申请参与新三板股票公开转让,需要满足这两点条件:
【1】投资者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人民币以上。
【2】具有回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新三板上市股票能卖吗
原始股是企业上市之前的一轮融资,一般来说价格会很低,但是一旦上市收益将会是在10倍以上,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能够上市。不过退一万步说,正规的原始股都是有企业的认购协议的,协议里一般会承诺多久可以上市,如果没有按照时间上市会原价退还本金给投资者,并支付利息,这个利息的比例是远远高于银行死期的。利息一般是5%以上15%以内,年限一般是2~4年所以只要选择好了企业,原始股最差也是比存银行划算的不过按照你的提问来看,你连最起码的企业提供的认购协议都没有,估计你买的是其他股东二手或者三手转让的,或者是代持的,保障和利润都被别人吃了,你要什么说法?还有不明白的继续追问,这一块我很熟原始股首先要做的是筛选,企业的整体实力,是否有发展空间以及进一步上市计划流程,企业是否已经签署了上市辅导卷商等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原始股的认购必须有该企业提供的原始股认购协议书,合同内容包含了每年的利息是多少,一般是8%以上15%以内合同里企业还需要承诺多久的时间可以完成上市,一般是1~4年不等,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尽可能的把时间写的长一些但普遍是2年另外企业还会在合同里规定如果在承诺时间里没有上市的话,企业可以原价回购,你当初多少买的就多少退给你并且要支付你第一条里的利息。此认购协议必须是该企业的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重点)简单来说原始股一旦上市可以获得很不错的收益,退一万步说没有上市也可以当做高额利息的一次稳定投资,是比较有保障的。但是市面上散户是很难接触到真正的原始股的,原始股多为企业内部认购或者是被投资公司抢走了,然后再把原始股的利益吃掉很多甚至恶意抬高价格再卖给散户,这样的原始股是没有利润的甚至可以说是危险的。如果对原始股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随时问我。
新三板里的股票上市了就可以卖出吗?
新三板是场外交易,它跟A股市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新三板不能在二级市场自由流转,必须点对点交易,目前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及竞价转让。
新三板股票怎么买卖
新三板属于创新业务,要到证券公司重新开通权限,需要带股东账户卡和身份证到券商柜台办理就可以了。但是,个人投资者要求两年以上投资经验且证券账户资产500万元以上。祝投资顺利。
新三板上市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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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主体须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4、公司选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5、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
主办券商对拟上市股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新三板时,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股份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调配合,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拟新三板上市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作备案文件等申报材料。
6、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7、主办报价券商向主管机关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主办券商不仅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还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发表审核意见。主办券商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该公司新三板上市。决定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报告(包括尽职调查情况、内核意见、推荐意见和提醒投资者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向协会报送备案文件。
8、主管机关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
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审查主办券商报送的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9、主管机关备案确认
证券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若有异议,则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若无异议,则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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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公司股票允许交易吗.新三板股票可以交易吗-股识吧
回复颛臾:购买新三板股票需要先开通新三板账户,投资者的开户条件如下:自然人投资者: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详细]
回复权海骁: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目前竞价方式还没有推出,所以目前只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做市转让,股票成交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但是...[详细]
新三板挂牌公司达到上市条件可直接申请上市交易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发布
证券日报记者朱宝琛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d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相关决定。
在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方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方面,决定要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在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方面,决定明确: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在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方面,决定称,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新三板在线,决定要求,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在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方面,决定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新三板,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上海光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新三板全产业链的金服公司,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从挂牌、股权投资到定向增发、并购重组、股权质押、大宗交易等,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北外滩上海滩国际大厦7楼,无锡分公司位于世金大厦29楼。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新种升事殖个特三板基础层符合北京交易所上市条通超张先同林件可以上市吗
回答上新三板基础层需要什么条件上新三板基础层要求投资人前10个交易日账户资产日均不低于200万元。由于新三板上市规则相对简单,上市公司数量较多,使得普通投资者难以进入新三板市场。为了改善这一状况,重新激活市场,股票转让公司对股票的选择设定了一定的标准。这些被选中的新三板股票将在二级市场向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新股,即人人都可以参与新三板。目前,新三板市场分为基础层、创新层和选择层三个层次。改革后,每个层次对投资者的市值要求为:基础层200万,创新层150万,精选层100万。希望对您有帮助哦,祝您生活愉快!更多2条
新来自三板上市关联交易需要作重观找略激香守权大事项提示吗
是的,必须要重大事项提示。一、关联交易 (一)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三)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经常性和偶发性因素,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规定; (3)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就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5)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三、同业竞争 (一)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企业在挂牌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已经提到,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当然,前面已经提到,律师在提供服务时,还是尽可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