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亿等于多少万以万为单位(一亿有多少个千万,多少个万?)
时间:2023-12-05 01:50:44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一亿有多少个千万,多少个万?
一亿等于10千万,等于一万个万。
一亿等于几万?
亿和万的换算是:1亿=1000万,是在万的后面加四个0。一亿跟万之间有三个零,数学读数是这样的,亿位和万位之间还有三个数位,分别是十万,百万,千万,总体数位是:个位,十位,百位,千位,万位,十万,百万,千万。...
万到亿如何换算?
万到亿的换算以万作单位,小数点向前平移四个单位即可。例一万万即10000万=1亿,如果是1兆相当于1万个1万万=1x10^4万万=1x10^4亿,这么大的数用科学记数法更能直观的看出。例有10亿人民币相当于多少万呢?10亿=10^9万,1万=10^-8亿,弄懂之问换算,其实很容易看出来的。
亿和万的换算是几个
4个0。亿和万的换算是4个0,因为一亿等于一万万,而一万是4个零,一亿是8个零。因此亿和万的换算是4个0。常见的计量单位换算有1亿=10000万,1亿=10千万,1千万=10百万,1万=10千,1千=10百千等。
1亿等于多少万?怎么把亿换算成万的单位?
1亿=1万万=10000万以前中国有4亿人口时,都说是4万万同胞。
知识汇总║小学数学四年级上册知识点汇总(青岛版),四上数学复习知识点!
青岛版四年级上册数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单元:万以上数的认识
1、计数单位与数位的区别:个、十、百、千、万、十万、百万、千万、亿……都是(计数单位);这些计数单位所在的位置叫做数位:个位、十位、百位……是(数位)。在解决一些填空和判断题时,一定注意进行区分,如:
(1)在数位顺序表中,第九位是(亿位),它的计数单位是(亿);
(2)个、十、百、千……都是数位。(错误,这些是计数单位)这道判断题很容易出错,一定注意!
2、十进制计数法:每相邻两个计数单位间的进率都是10,这种计数方法叫做十进制计数法。这里需要注意相邻二字。
数位顺序表
3、读数:“读万以上的数,先分级,从高位读起;读亿级或万级时,先按个级数的读法来读,再在后面加一个“亿”字或“万”字;数中间有一个或连续几个0,只读一个“零”,每级末尾不管有几个0,都不读。”。都要写成汉字的形式,不要汉字和数字掺和。如:
5、万以上数的大小比较
位数不同时,位数多的数就大;位数相同时,从最高位看起,相同数位上的数大的那个数就大。
6、改写成以“万”或以“亿”作单位的数
改写成以“万”作单位的数,把万位后面的4个0去掉,加上一个“万”字;改写成以“亿”作单位的数,把亿位后面的8个0去掉,加上一个“亿”字。
求一个大数的近似数,要看尾数的最高位是几,用“四舍五入”法确定是“舍”(01234)还是“入”(56789).
数的改写与求近似数的区别:
相同点:都要写成用“万”或者“亿”做单位的数。
不同点:数的改写大小不变,用=连接;求近似数,大小改变,用≈连接。
如:980000=98万(去掉万位8后面的4个0,再在末尾加一个万字),4673200≈467万(省略万位后面的尾数,只看千位上的数字3)
7、数字编码:身份证编码中倒数第二位是性别码,男单女双。
这类问题要把所提供的信息读明白后再完成,如:某学校四年级五班学号为10号的学生的编号为40510,请你为五年级三班学号为8号的学生设计编码(50308),不要写成(5308)。
第二单元:线和角
1、线段、射线、直线:线段和射线都是直线的一部分;两点确定一条直线;过一点可以画无数条直线。
线段、射线、直线的联系:
名称
图示
端点个数
能否延伸
长度
线段
2个端点
不能
可以度量
射线
1个端点
能
无限长
直线
没有端点
能
无限长
3、度量方法
两重合:中心点与角的顶点重合(点点重合)
0°刻度线和角的一条边重合(线边重合)
一对准:另一条边在量角器上所对的刻度就是角的度数。(根据0刻度线确定内外刻度)
4、角的分类
类别
锐角
直角
钝角
平角
周角
图形
特点
小于90°
大小
关系
锐角
第三单元:三位数乘两位数
1、口算中特别注意因数末尾有0的算式,得数不要丢掉0;估算时把握三个原则:计算简便、接近准确值,如果是解决实际问题,还要注意结合实际考虑,同时一定注意用“≈”连接,估算结果不唯一。
2、三位数乘两位数笔算。
注意因数末尾有0的乘法
3、积的变化规律
第四单元:相交和平行
1、平行和相交:在同一平面内,两条直线的位置关系除了相交就是平行。垂直是相交的特殊情况。
2、在同一平面内不相交的两条直线互相平行,其中一条直线是另一条直线的平行线。
两条直线相交成直角时,两条直线互相垂直,它们的交点叫做垂足。
注意:平行线和垂线不能独立存在,只能说直线a是直线b的平行线(垂线)。
3、画垂线的方法:一合、二靠 、三移、四画。工具:三角板直尺。
画平行线方法:一合、二移、三画。工具:三角板。
注意:看明白是画哪条直线的平行线或垂线。
4、两点之间线段的长度就是两点间的距离。理由:两点之间线段最短;从直线外一点到这条直线所画的垂直线段最短,它的长度叫做点到直线的距离。理由:从直线外一点到这条直线的垂直线段最短。
第五单元:除数是两位数的除法
1、口算
主要通过直接写得数呈现,准确判断商的末尾0的个数
2、笔算
(1)在计算时,先判断商是几位数,三位数除以两位数,商可能是两位数也可能是一位数,然后再试商。试商方法:如果除数接近整十数,可以采用四舍或者五入的方法;不过四舍法试商,商容易偏大;五入法试商,商容易偏小。直到所得的余数比除数小为止。
(2)笔算法则:除数是两位数的除法,要从被除数的高位除起,先看被除数的前两位数,如果前两位数比除数小,就要看前三位数;除到被除数的哪一位,商就写在那一位的上面,每次除得的余数一定要比除数小。
3、商不变性质:被除数和除数同时乘(或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商不变。如:300÷25=(300×4)÷(25×4)=1200÷100=12,这相当于把被除数和除数同时乘4,商不变。如:A÷B=60,那么A÷(B×5)=(12),被除数不变,除数乘几(0除外),商就除以几;A÷B=60,那么(A×5)÷B=(300 )除数不变,被除数乘几(0除外),商就乘几。
本单元中的应用题考察较多,解决时要注意读题,一遍读不懂可以反复读几遍,把相关信息标志出来,想清楚该题究竟是求什么,再列式计算。
第六单元:解决问题
1、速度、时间和路程的关系:
速度×时间= 路程
路程÷速度= 时间
路程÷时间= 速度
2、相遇问题要分析题意,试着画线段图,真正弄清楚是不是两个物体、两个地方、同时、相对(同向)而行、最后相遇(相距),再确定计算方法。
相向而行:先求速度和,再求路程和,速度和×时间=总路程;同向而行:先求速度差,再求路程差,速度差×时间=路程差。
第七单元:混合运算
1、单价、数量和总价的关系:
单价×数量=总价
总价÷数量=单价
总价÷单价=数量
2、没有括号的混合运算:
(1)在一个算式里,只含有加减法或只含有乘除法,就按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计算。
(2)在一个算式里,既有加减法,又有乘除法,要先算乘除法,再算加减法。
3、有括号的混合运算:在一个算式里,既有小括号,又有中括号,要先算小括号里面的,再算中括号里面的,最后算括号外面的。
4、植树问题三种情况:间隔数=总长度÷间隔长度
(1)直线植树问题
两端都栽:间隔数+1=棵数
一端不栽:间隔数=棵数
两端都不栽:间隔数-1=棵数
(2)环形植树问题(圆形花坛,正方形空地,圆形池塘等):间隔数=棵数
第八单元:条形统计图
制作条形统计图的一般步骤:
(1)根据图纸的大小,画出两条互相垂直的射线(即横轴和纵轴,明白它们分代表的含义)。
(2)在横轴上,适当分配条形的位置,确定直线的宽度和间隔。(直条的宽窄必须相同)
(3)在纵轴上,根据数据大小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长度表示多少。
(4)按照数据的大小画出长短不同的直条,并注明数量。
优点:很容易看出各种数量的多少。
一亿等于多少万?
一亿=100000000100000000÷10000=10000所以一亿等于10000万
一亿是多少万
一万万千万以上就是亿
亿是个什么单位?一亿等于多少万?
亿是个(计数)单位,一亿等于(10000)万
一百亿的司法大案刷屏,光诉讼费就5千万,有人已经关心律师费多少了!
导读:近日,上海浦东国资委旗下上市公司陆家嘴公告了一起诉讼案件,突然刷屏了!因事涉多家苏州**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标的为一宗存在严重污染的“毒地块”,涉案金额超过100亿元,诉讼费达5千万,引发全行业关注。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近日刷屏,整理公告载明的情况如下:
(二)案件背景
2016年,陆家嘴指定控股子公司佳湾公司和佳二公司(通过信托计划)组成联合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绿岸公司95%股权,绿岸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为位于苏州高新区苏通路北、苏钢路东的17块土地使用权。2022年以来,公司及各方环境调查确定绿岸公司名下14块土地存在污染,且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同时,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核查发现,在案涉土地的调规变性及出让过程中,各被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方受让存在严重污染的案涉土地。
2016年10月17日,经过222轮的激烈的报价竞争,陆家嘴旗下控股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绿岸”)95%股权,交易总金额85.25亿元,一举获取后者名下17宗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住宅、商办、工业研发、教育、加油站等,占地近1500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为108万平方米。
事发时,苏州绿岸已开发其中8幅地块。陆家嘴当时披露的公告显示,苏州绿岸意外发现已建设教育设施的2号、13号地块及尚未开发的3号、4号地块均存在严重污染风险,土壤或地下水中诸多元素大幅超标,不符合该等地块原对应的规划用地标准,4幅地块面积合计约11.8万平方米。截至2021年末,该4幅地块累计工程投入金额约为4.5亿元,对应的存货金额为22.42亿元。
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坊间消息指,2021年,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苏州绿岸意外发现已建设教育设施的2号、13号地块及尚未开发的3号、4号地块均存在严重污染风险,土壤或地下水中诸多元素大幅超标,不符合该等地块原对应的规划用地标准,4幅地块面积合计约11.8万平方米。就土地污染事宜,苏州绿岸向当地**部门进行了报告。2022年4月,江苏省公布的《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移交的第六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中提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苏州绿岸项目多处地块土壤中苯并芘、萘严重超标,不符合用地标准。
陆家嘴请求法院请求判令苏钢集团承赔偿人民币100.44亿元(后续发现或明确实际金额高于该金额时将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的侵权责任,并请求判令另外4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综合来自证券时报、每日经济新闻)
此外,律师们还很关心的是,不知道这场司法诉讼,究竟是哪位律师所策划发动,背后的逻辑又是什么?只看原被告名称,不是国企就是国家机关,都是实力派对手,究竟有没有自信掏了这么多诉讼费打这场官司?动辄百亿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几方有支付能力吗?
如此的官司,肯定诉讼过程乃至案件结果,是一个惊天地的经历,不仅仅是来自法律规定之内的,还应该有来自方方面面,非寻常人所能理解的。不知道诉讼的过程及案件的结果,会公开不?
最后就是,到底是哪一家律所接到这个香饽饽呢?又是哪个律师来办?有网友按照当地的律师费指导价格和本案的标的额算了一下,律师费应该是5000万到1亿元之间,不知道律所能否足额收取律师费?不知道如此大手笔的诉讼活动,公开招投标了没有?
一
受让标的物疑问——股权抑或土地使用权?
公告中载明“公司指定控股子公司佳湾公司和佳二公司(通过信托计划)组成联合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绿岸公司95%股权,绿岸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为位于苏州高新区苏通路北、苏钢路东的17块土地使用权。”可见,佳湾公司和佳二公司受让的是绿岸公司95%股权,而非绿岸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公告中又表述“各被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方受让存在严重污染的案涉土地。”其中“原告方受让存在严重污染的案涉土地。”的文义表述为原告方受让的是案涉土地使用权。这显然与前述受让标的物“绿岸公司95%股权”表述不一致。这里的原告方包括陆家嘴公司,这也与“佳湾公司和佳二公司(通过信托计划)组成联合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绿岸公司95%股权”的表述内容不一致。
肖峰博士提出困惑如下:
1.是不是混淆了绿岸公司股权和绿岸公司名下财产?
2.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受让财产是否等于母公司受让财产?公告中的表述是否有母子公司财产混同乃至公司法人格混同嫌疑?
二
诉讼策略疑问——以诉促调?
基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标的物股权所在公司名下的土地存在瑕疵,买受人一般会提起合同之诉,但本案中,买受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
肖峰博士提出困惑如下:
是不是因为股权出让方苏钢集团可能没有清偿能力,而将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这些**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形成合力促成调解和赔偿金额到位?
三
诉讼主体疑问
(一)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佳二公司、陆家嘴公司?
根据2016年10月,上市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下属全资公司联合竞得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的公告”,该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宝信托-安心投资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总金额为852,527.66万元,其中股权成交价格为684,027.66万元,承担债务168,500万元。其中:1.该公司是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上海佳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上海佳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2.信托名称:华宝信托-安心投资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募资金额:650,071.09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出资447,614.52万元,佳二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劣后级委托人,出资202,456.57万元。
由上可知,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宝信托-安心投资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组成联合体从苏钢集团受让后者持有的绿岸公司95%股权。具体到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笔者认为大概率“华宝信托-安心投资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非《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不能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由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华宝信托公司作为受让人。理由在于:《民法典》F2已经规定民事主体只有三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故联合体成员之一“华宝信托-安心投资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非《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没有资格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由受托人华宝信托作为股权受让人之一签订该协议。至于佳二公司仅仅是该信托计划劣后级委托人且占比较小,故公告中“佳二公司(通过信托计划)与佳湾公司组成联合体”的表述将作为信托计划劣后级委托人之一的佳二公司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合同一方,貌似不妥。换言之,即便华宝信托将从佳二公司募集来的信托资金用于从苏钢集团购买绿岸公司的股权后,发现绿岸公司名下的土地存在瑕疵,构成侵权(注:如果侵权成立的话),则被侵权人至多也只能指向作为购买人的佳湾公司和华宝公司,如果再穿透到购买华宝公司上述信托计划的佳二公司,则可能会违反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独立的原则。事实上,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
至于作为佳湾公司、佳二公司母公司的陆家嘴公司,其并非股权转让合同一方,从合同角度而言,其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肖峰博士提出困惑如下:
1.作为信托计划劣后级委托人的佳二公司能否以信托财产受损为由主张自己是与本案侵权之诉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或者说,佳二公司作为信托委托人能否对受托人华宝信托处理信托财产受损为由以自己名义提出侵权之诉?
2.如果因全资子公司佳湾公司因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时的财产权益受损而赋予母公司陆家嘴公司原告诉讼地位,是否有母子公司财产不分、法人格混同之嫌?
(二)被告主体范围问题——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根据2016年10月,上市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下属全资公司联合竞得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的公告”载明内容可知,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案涉土地使用权已经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并登记在绿岸公司名下。
诚然,案涉绿岸公司股权价值基本取决于绿岸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等公司净资产价值。
故如果佳湾公司等是基于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目的受让绿岸公司股权,则应对影响案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土地污染等情形进行全面评估(除非股权出让人苏钢集团已对污染的程度作出保证)。即便实际污染的程度超出苏钢集团承诺的范围,也是构成苏钢集团对股权受让人佳湾公司等的合同欺诈,佳湾公司等自可主张撤销该合同,要求苏钢集团返还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现佳湾公司等选择侵权这一途径维权,并将非合同当事人的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四方列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只有这四方被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曾对案涉土地污染情况作出虚假陈述,误导佳湾公司等才可能构成侵权。至于是否应对苏钢集团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则应细分:1.如果能证据被告各方恶意串通,则根据《民法典》F1168,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不能证明被告各方恶意串通,则可能只能根据《民法典》F1170或F1171,承担连带责任。不过,笔者特别疑惑的是,如果说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责、营业范围还与土壤污染有关,勉强可以扯上关系的话,将作为国家机关的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列为共同被告则原因不得而知。在笔者有限认知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既非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实施污染土地的行为,至于其是否有监管土地污染方面的职责而监管不力,则需要进一步核实。退一步而言,即便其有监管土地污染的职责并在股权转让前,对案涉土地污染行为监管不力,造成股权买受人利益受损,貌似也不构成民事共同侵权。举一个简单例子:消费者因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生产者生产了质量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买了该产品后,能以此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对案涉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吗?
肖峰博士提出困惑如下:
1.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及要件事实是什么?
2.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有无监管土壤污染职责以及如果行政不作为导致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能否构成民事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损失到底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又或者说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主张民事赔偿后,能否又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还是说,当事人对同一行政机关主张的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是可二选一抑或可同时主张?
四
诉讼请求疑问
就公告载明内容来看,原告方共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笔者主要就第一项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困惑如下:(一)基于合同纠纷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范围是否混淆?
《民法典》F186“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原告主张适用该条,则该条中损害原告财产权益,通说认为是指原告固有财产权益。本案中,索赔金额10,043,925,260.35元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标的物股权所在公司名下土地污染造成的土地价值损失抑或原告名下其他财产损失?如果是前者,那么是不是因被告合同侵权造成的固有损失?
(二)诉讼请求中“(后续发现或明确实际金额高于该金额时将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的表述是否妥当?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赔偿人民币10,043,925,260.35元的侵权责任;”的表述是否符合该类诉讼请求的表述惯例
一般而言,侵权之诉的索赔诉讼请求本质是基于给付之诉提出的给付赔偿金额请求。其诉讼请求一般都表述为“被告一向原告赔偿10,043,925,260.35元”。相应地,人民法院如支持该诉讼请求,则会在判决主文写明:“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多少日之内向原告赔偿10,043,925,260.35元”。而按现在的诉讼请求表述,如果法院支持该诉讼请求,则相应判决主文表述为“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赔偿10,043,925,260.35元的侵权责任”。就笔者过往15年审判经验来看,这样的判决主文表述很少见,也容易让人误解为只是确认了承担赔偿10,043,925,260.35元的侵权责任这一事实。
2.《民诉法》对诉讼请求的要求是“具体”,本案诉讼请求在已经提出10,043,925,260.35元的具体金额诉讼请求后,再注明“(后续发现或明确实际金额高于该金额)”是否与其主张的具体金额矛盾?既然向法院告知了“实际金额高于该金额”的诉请要求,那么如果出现“实际金额低于该金额”情形,应否一并告知法院相应诉请求要求?
3.“(将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的表述是否可以写入诉讼请求?
一般认为,从广义上讲,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而本案中“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只是表明了原告对可能出现的索赔金额发生变化时的一种应对处理措施,与诉讼请求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并无关联。将该表述写入诉讼请求是否混淆了诉讼请求的功能和当事人对可能出现新情况的应对方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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