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关于更新2022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要求,以及CRS系统零申报

时间:2023-12-22 17:36:25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关于更新2022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要求,以及CRS系统零申报功能开放

一、关于更新私募基金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监测报告

2月9日,中基协发布了《关于更新2022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

通知要点内容如下:

1.填报时限

• 2022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截止时间:2023年4月30日

• 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填报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

2.填报对象(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1)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

全体私募管理人

(2)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 私募股权/创投/资产配置基金需要报送: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人,需提交相关私募基金(含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等各类组织形式)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

• 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如在管理人AMBERS系统有待办任务的,须参照填报。所以,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可以看下自己的系统里,有没有关于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待办任务,按要求报送即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报送

3.填报要求(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 如涉及合并报表,此处仅填列该私募基金个别报表数据,并在“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栏目上传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及个别财务报告文件。

• 基金成立日在2022年10月1日(含)之后,或模块更新上线前已经在AMBERS系统提交“清算结束”申请并上传了清算报告的基金,仅需按本表数据格式填写财务监测报告,审计报告信息(包括:审计意见、审计费、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师姓名等)为选填项。

4.最新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填报格式变化情况

1.『产品信息』表更新

在本次更新中,协会将“本年度末”字段更改为“本会计期末”。

2.『审计信息表』更新

3.『填报报表』更新

• 新增"说明"栏目。该栏目是针对报表填报内容进行特殊情况说明。

• 新旧字段对比

下表中“字段名称(新)”为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字段,其中标黄色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字段;“字段名称(旧)”为更新之前的审计报告字段,其中标灰色部分为删除或修改的字段。

4.『科目明细表』更新

“科目明细表”更新内容较多,具体情况建议小伙伴们查看表单。

• 新增“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差错更正的说明”三项说明

• “货币资金”栏目新增“应计利息”(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其他存款)及“信用减值准备”(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其他存款)项目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栏目”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栏目”,并新增“本期末应计利息”“本期末公允价值变动”“上期末应计利息”“上期末公允价值变动”4项情况统计

• 删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两个栏目,新增“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个栏目

• “其他应收款”栏目新增“信用减值准备”(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

• 新增“合同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合同负债”“托管费”“信用减值损失”“或有事项”“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外汇资产及负债情况”“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不同层次的估值情况”“第三层次的估值方法及不可观察输入参数”栏目,新增“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含业绩报酬)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说明”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栏目新增“其中:本金”“应付利息”两项情况统计,“应付款项”栏目新增“应付业绩报酬/特别分配收益”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栏目新增“应税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预估增值税”项目

5.『特别附注表』更新

业绩报酬/特别分配收益/附带收益/CarriedInterest栏目具体项目全部变为新版,具体如下:

6.『新准则科目对照表』更新

二、2022年度CRS零申报已开启

最新消息,今年的CRS零申报已经开始了!大家可以前往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了!

网址:https://aeoi.chinatax.gov.cn

有小伙伴登录后发现网页是空白的无法加载,考虑到税务数字证书的兼容性等问题,建议大家清理缓存并更换一下浏览器,使用IE8-10浏览器。

1.报送对象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也应当注册,可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一并注册在同一账户下。

2.报送时间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CRS申报每年需要在5月31日之前完成。

中基协CRS年度报告的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3.零申报or非零申报

关键在于做好尽职调查,私募管理人需要根据现有客户的资料,判断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

简单说就是私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中有无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如果没有,应当零申报;如果有,应当非零申报。

4.谁来注册和报送

如果零申报,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申报,系统提供简易零申报功能,登录时不需要使用数字证书。

如果是非零申报,由于登录需要很重要的一个要件:由税务总*的税务身份认证系统所签发的税务系统数字证书,或者金税盘、税控盘。所以如果税务数字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这儿,可以自行报送,如果不是,也可以由代理机构代为注册和报送。

但是要注意:由于系统暂不提供账户金融机构的增删改功能,所以要在注册时完整填写所有所代理金融机构信息。

5.注册流程

账号注册总体流程:

6.三步完成零申报

如果是零申报,有快速入口,无需数字证书,仅需使用用户名密码登录,点击“零申报”按钮,按窗口提示完成零申报,详细步骤如下:

1、输入用户密码,登录成功后,点击”零申报“按钮,打开零申报界面。

2、打开零申报界面后,在左侧“未选择机构”(“未选择机构”中包含所有未完成填报的机构,如果已经完成申报则不再显示)中,选中需要进行申报的机构,点击中间一列的转入按钮,将选中的机构转入已选择机构。

3、选中刚刚转入的机构,点击右下角”零申报“按钮,即可完成申报。

依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人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年...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

基金投资管理人在银行开立“基金结算账户”,需要什么手续?有什么规章制度?

该类结算账户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支取现金,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可以套用账户管理办法中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来办理。根据人民银行规定(这个是基本规定,各家银行要求的手续不一定一样,但是都以此为基础,大多要比此更严格),开立此类专用账户,需提交基金公司基本存款帐户所有开户资料一套、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证监会关于设立改基金的批复、基金公司的招募说明、基金公司内部关于申购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如果开户名称加有前缀或者后缀,还需按照人民银行的银发【2006】71号文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基金公司本身来说,必须独立设账,严格与自由资金分开核算,分户管理。

基金管理人的素质要求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另外,《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您推荐】路南区律师防城港律师容城县律师金安区律师任县律师迁安市律师开平区律师众所周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时候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这样的流程才是合法的,这一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很多人对这部法律不是特别清楚,往往在进行备案的时候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下文为大家带来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给大家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信息报送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在上文中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注意,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的时候,必须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一旦管理人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那么管理人将会面临着严重的后。延伸阅读:期货私募基金是什么?2017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

基金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怎样制定?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是新修订的基金法中的一部分内容,目前只是对基金达到一定规模的要到国家发改委去备案,“办法”只是个过渡,真正的监管法律还是要等到新的基金法出台。

基金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什么?

  基金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项目支持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研究,以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科技活动等。第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一、如何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需要多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需要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担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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