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公司被取消资格已投基金怎么办(我买的定投基金,如果基金公司倒闭了,那该怎么办??我的基金怎么处理?)
时间:2023-12-27 20:47:25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我买的定投基金,如果基金公司倒闭了,那该怎么办??我的基金怎么处理?
基金公司破产也没事您的钱是在银行托管的基金公司只要投资的权限取不出来的现在可以定投银行的"基金定投"业务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类似于银行零存整取的基金理财方式,是一种以相同的时间间隔和相同的金额申购某种基金产品的理财方法。基金定投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平均投资成本,因为定投的方式是不论市场行情如何波动都会定期买入固定金额的基金,当基金净值走高时,买进的份额数较少;而在基金净值走低时,买进的份额较多,即自动形成了逢高减筹、逢低加码的投资方式。定投首选指数型基金,因为它较少受到人为因素干扰,只是被动的跟踪指数,在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情况下,长期定投必然获得较好收益。而主动型基金则受基金经理影响较大,且目前我国主动型基金业绩在持续性方面并不理想,往往前一年的冠军,第二年则表现不佳,更换基金经理也可能引起业绩波动,因此长期持有的话,选择指数型基金较好。若有反弹行情指数型基金当是首选。国外经验表明,从长期来看,指数基金的表现强于大多数主动型股票基金,是长期投资的首选品种之一。据美国市场统计,1978年以来,指数基金平均业绩表现超过七成以上的主动型基金。因此我建议你主要定投指数基金,这样长期来看收益会比较高!易方达上证50基金是增强型指数型股票基金,投资风格是大盘平衡型股票。该基金属高风险、高收益品种,符合指数型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经理林飞除了担任上证50基金经理之外该基金经理还担任了指数基金深证100etf的基金经理,作为指数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其具有较强的指数跟踪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2008年1季报基金经理表示,50指数基金将继续在严格控制基金相对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等偏离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市场结构性变化的判断,对投资组合做适度的优化和增强,力争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资本增值。易方达管理公司是国内市场上的品牌基金公司之一,具有优异的运作业绩和良好的市场形象。公司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达到了1374亿元,旗下囊括了12只权益类基金和6只固定收益类基金。今年以来公司权益类基金净值排名出现了较大分化,整体业绩有一定下滑,但长远看公司中长期投资实力仍较强。上证50etf:上证50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于2004年1月2正式发布,指数简称为上证50,指数代码000016,基日为2003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上证50指数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华夏中小板:华夏中小板etf的标的指数为深圳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还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相关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大卓私募基金】案例丨3人因“挂名”被中基协“取消资格”又“拉黑”!
2018年9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官网上纪律处分栏复核了对3名基金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取消了其基金从业的资格将3人加入黑名单,并在官网上详细公布了处分的理由。据我们了解,这是中基协2018年首次对私募的“挂名”进行处罚,这对私募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目前在私募行业中,有不少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未实际从业但为了获得一些“挂证费”或者被公司要求名义上担任“风控负责人”等岗位,导致登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这实际上属于违规的行为。此前,中基协很少对于此类行为则出处罚,这让不少人误以为这种“挂名”“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小。这个处罚案例出来之后,说明中基协已经开始查处此类违规行为,有相关挂名的从业人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及时清理,防止被协会采取自律措施。
案例一:郑州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管王白羽
申辩理由:
申请人认为中基协纪律处分前未将有关情况向其事先告知。申请人于2014年7月至8月在郑州百盛实习,并向郑州百盛提供了包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在内的相关资料,但对郑州百盛当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2017年9月,申请人发现其从业资格已被郑州百盛在中基协注册后,多次同郑州百盛协商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并曾向中基协投诉反映了上述情况。但由于郑州百盛已停止实际运营等原因始终未能解除基金从业资格信息的注册,导致被一并纪律处分。
协会意见:
中基协对相关事实的核查情况,申请人作为郑州百盛注册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也就是说,申请人基金从业资格是通过被登记为郑州百盛高级管理人员而以资格认定方式取得的。如申请人对被登记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实不知情,则说明其本就不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申请人对此知情,则其相关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无论哪种情形,都说明申请人根本就不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登记信息都是公示信息,有关情况均可以通过我会官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进行查询。申请人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始终未向我会提出异议,直至2017年9月在其他单位任职时才应要求申请注册单位变更,足以说明申请人缺乏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规则的了解,缺乏对基金从业资格的珍视,缺乏基金从业人员专业审慎的基本职业素质。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我会认为申请人相关申辩意见毫无依据,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深圳市德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管朱慧珉
申辩理由:
德赋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2017年初,而申请人于2017年9月才进入德赋资产工作,与公司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关系。
申请人进入德赋资产时一直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工作,从未在管理层任职。2018年1月,公司负责人出于保牌需求,要求申请人挂名合规风控负责人职位。
申请人作为公司普通员工难以拒绝领导提出的要求便草率答应暂时挂名,但事实上并未从事风控工作。申请人于2018年2月底从德赋资产离职,离职后也曾数次提出不能再挂名风控负责人,但公司负责人却以无接替人选为由拒绝办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协会意见: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担任深圳同盈投资总监,深圳同盈于2017年2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深圳公安立案侦查。深圳同盈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申请人在该单位任职,其后又在德赋资产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德赋资产与深圳同盈事实上存在高度关联关系。申请人关于德赋资产违法违规行为与其没有关系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人作为普通员工实际上未从事风控工作,与德赋资产违法违规行为无关。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我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论其是否与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有关系,都应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登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身就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申请人在复核申请书中也已经认识到,其行为本身属于“帮忙挂牌的违规行为”。申请人称其仅为德赋资产的普通员工,从未在管理层任职,挂名风控负责人被登记为高级管理人员是出于管理人的保牌需求,这种行为不仅不是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反而正是我会做出纪律处分的原因。
案例三:深圳市德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潇
申辩理由:
申请人认为中基协纪律处分前未将有关情况向其事先告知。申请人称其一直以来仅是德赋资产的一名普通员工,从未履行高管实职并享受相应待遇,从未参与德赋资产及旗下基金产品的任何经营活动。被登记为德赋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投资人的权宜之策,与德赋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复核意见: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我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论其是否与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有关系,都应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申请人在复核申请书中称其被登记为德赋资产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投资人的权宜之策,自己实际只是普通员工的情况,不仅不是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反而正是我会做出纪律处分的原因。登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身就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
2018年以来中基协对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案例汇总
日期
公司
人员岗位
处分
2018.01.11
广西世纪红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丁肇亮,
股权投资研究室主任张赟
取消丁肇亮、张赟的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加入黑名单12个月。自协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以上人员被加入黑名单期间不得重新报名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当事人再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需要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018.01.11
北京炳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裁蒋宏炳,
合规风控负责人丛智慧
将蒋宏炳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2个月。
取消丛智慧的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2个月。
2018.03.22
深圳同盈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谢争江,合规风控负责人王鹏
将谢争江、王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3年
2018.04.17
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袁毛玲,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魏敬武,法定代表人楚东生
取消魏敬武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
将袁毛玲、楚东生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
2018.04.17
深圳市德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肖潇,合规风控负责人朱慧珉
取消肖潇、朱慧珉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将肖潇、朱慧珉加入黑名单,期限为3年。
2018.04.17
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睿萱,总经理郭钧,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元欣
取消李睿萱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3年;
将郭钧、张元欣加入黑名单,期限为3年。
2018.04.18
郑州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文杰,私人银行部高级经理 王白羽,合规风控负责人 吴殿朝
将张文杰、吴殿朝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取消王白羽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
2018.04.18
上海国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娟,董事长、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 谢彦华,基金经理 吴韻堃,项目主管马栋
将周娟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
取消谢彦华、吴韻堃、马栋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
2018.07.12
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锦滢、总经理蒋毅尧、合规负责人郭寒冰
对和合资管的法定代表人袁锦滢、总经理蒋毅尧、合规负责人郭寒冰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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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如下: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2、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是指对设立非公开募集基金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相关当事人的资格、利益、责任及其他事宜所作出的原则规定。私募基金募资规则具体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氏物郑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2、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3、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4、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机构基本信息、持牌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及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产品基本信息等,上传相关文件资料。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并加盖公章;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基金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蚂宴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歼颂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附答记者问,***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6月16日***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李强
2023年7月3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d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章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隐性债务。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第四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日,*****李强签署第762号***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d中央、***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d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贯彻落实d中央、***决策部署,司法部、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部门、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贯彻落实d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关键主体和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同时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二是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主体运行规律,重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问:请问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经济活动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一是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注册制改革以来,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获得过私募股权基金支持。
二是服务重点领域和战略性产业,有效支持国家战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积极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国家战略。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上述企业近5万亿元。
三是积极发挥投资功能作用,助推经济发展和创业就业。私募基金行业积极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所投资企业广泛覆盖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对于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稳增长、稳就业的支撑作用逐步发挥。
四是私募证券基金促进提升资本市场投资者群体的机构化程度。私募证券基金产品类型和投资策略多元,规模稳步增长,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同策略基金多样化发展,也对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平抑市场波动、增强市场韧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出台《条例》对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d中央、***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一是《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问: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为保障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职,《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问:为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条例》作了哪些差异化安排?
答: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问: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整体情况如何?为配合《条例》落地实施,证监会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强化日常监管,规范行业秩序,推进优化政策环境。目前,私募基金规模持续增长,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逐步增强,行业呈健康发展态势,功能作用持续发挥,存量风险显著压降。《条例》中主要监管原则和要求已在近年发布的监管规则中有所体现,行业已有认同度和预期,合规风控水平稳步提高,行业生态持续优化。
《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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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注销什么意思?
1 私募注销是指私募基金在一定条件下终止运作或解散的过程。2 私募注销的原因可能包括基金到期、基金规模过小、基金业绩不佳等。私募基金可能会选择注销来结束运作,以便重新规划投资策略或者退出市场。3 私募注销意味着投资者无法再继续持有该基金的份额,基金公司也不再接受新的投资者。投资者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基金公司的要求进行赎回或者转让份额。4 私募注销也可能涉及到清算和分配基金资产的过程,投资者可能会根据自己持有的份额获得相应的分配或者赎回款项。5 在进行私募投资时,了解私募注销的意义和过程是很重要的,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 第一,被投资企业上市,pe资金以股票的形式在二级市场退出; 第二,被投资企业受到其他公司的并购,pe投资者转让股权等形式退出资金。 第三,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提出股权回购方案,pe资金在同意的前提下,顺利出让股权。 这三种常见的退出方式中,被投资的公司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得到回报最高的退出方式。上市将使得投资者手中的公司股权直接变成可以在证券流通市场交易的股票。
如果基金公司倒闭了,那我买的基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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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私募基金2/3面临被撤销资格
2月5日下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即可又引来私募小伙伴们纷纷转发。
这两天基金君看到,协会陆续出台了私募内控指引、私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年底政策密集发布期令人浮想联翩,监管来了,2016年行业将发生巨大变革。
一晃私募备案登记工作开展已有两年了,看着私募行业的逐步发展、壮大,被认可、在规范,相信每一个从业人员内心都是感慨万千的。基金君犹记得,两年前协会颁发首批5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不少老牌私募人士拿到以后都很激动,私募行业经历了十年风雨路,如今终于成为正规军。
基金君看到,今天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经历前两年牛市,基金君周围的朋友也有不少“奔私”创业,真正在经历着一个私募大时代。
抒发了那么多情怀,基金君也得言归正传,大家一起来看看最新监管的声音,用心解读以了解政策方向。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细看下来,主要有几个点,一是私募以后不再发放纸质、电子牌照了,避免征信乱象;二是拿了牌照不发产品的要被取消资格;三是不及时报送季度、年度等信息要被列入异常机构;四是私募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五是私募至少2名高管要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不发纸质、电子牌照了打击非法征信
首先《公告》说了,以后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基金君知道,一些私募拿着协会的牌照玩坏了,夸大宣传自己是经过权威部门认证的,来达到自我征信的效果,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非法集资等,还有的甚至倒卖牌照,非法办理。这些都对行业造成很大伤害,也有违了备案的初衷。尽管协会一再强调了很多次,还在协会网站郑重公布,但乱象依旧不断。现在协会索性不再颁布这样的牌照,只做备案登记。
2/3私募面临资格撤销拿了牌照不发产品要取消资格
《公告》规定,登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是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备案产品的,就要被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了。
具体情形有三种,一是新登记的私募,如果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产品;二是登记满了12个月的私募,在今年5月1日前还没有备案产品;三是登记没满12个月,在今年8月1日前没有备案产品。这些统统要被注销原来的牌照。
原来私募有两万多家,但协会通过调查发现,竟然有69%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登记但是未备案基金,数量超过1.7万家。不少机构最初不管三七二十一,快速、盲目登记牌照,有的甚至没有实缴的注册资金,为自己开展别的业务做背书,已经欺骗了一大帮投资者,尤其是一些私募股权机构。
基金君觉得,这么做是为了杜绝一些没有实质业务开展的私募,拿着牌照四处招摇撞骗,你必须要在管理产品、真正做投资,人家才能让你持牌,而且产品需要经过协会备案。有个私募小伙伴告诉基金君,现在私募产品备案要求也在提高,材料不完整、程序有问题的都不让备案。现在加强管理,正好洗掉一批不好好做投资的机构。
不及时报送信息者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公告》规定,私募管理人要及时通过备案登记系统报送私募产品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如果做不到,会被暂停受理产品备案申请,如果累计达到2次的,要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另外,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产品备案不了了,自己也登记不了了。
有些私募觉得备案后就一劳永逸,然后从来不更新信息,不报季度、年度运行情况,产品发生的重大问题,甚至他们的客户也不知道自己的产品运行如何,公司是否还在运作,经常要到出了问题时才知道原来资金被乱用。另外,有些机构不如实填报信息,到处注册多个关联机构,动不动就玩消失、失联。及时报送信息,通过程序上的连续性、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投资者不至于处于信息真空情况,好坏都有说法。
但有些私募存在不太适应信息持续报告制度,没有形成自觉性和合规意识等问题,导致私募行业整体统计数据不完整、不连续、甚至失真。这该如何是好?监管的意思是通过相关惩罚措施,慢慢就形成习惯了。
提交法律意见书
《公告》规定,新私募申请备案、老私募发产品,还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都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要对私募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基金君认为,法律意见书等于是借用律师事务所的力量来办事。实际情况中,基金君也接触到协会和律所的多项合作,原来在备案过程中,确实碰上过有些私募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等事情,在加强监管的过程中,协会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来帮忙审核私募资格,依靠第三方的专业性进行尽职调查,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这样备案的私募机构资质会更加稳妥。
至少2名高管要基金从业资格证
《公告》规定,做股票等证券投资的私募高管人员都应该要基金从业资格,而不是证券投资的,也至少要有2名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则是必须有的。另外,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同时,协会还对高管拿证做了规定,不仅要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还要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并且资管年均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等。
原来浏览协会网站时,基金君确实发现不少私募的高管(除了原来公募出来的,本来就考过,无压力)都没有从业资格证,成为风险提示,尤其是一些民间派的私募人士。现在协会把这项考试纳入旗下,也是为了方便私募小伙伴去考,基金君身边就有私募小伙伴最近在抓紧看书,考从业资格证,不拖组织后腿。
基金君认为,基金从业资格证是进入基金行业基本门槛,而高管作为精英人才,更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加强自律。现在好多做股票的私募其实都已经拿资格证了,重灾区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这一块,高管缺乏职业道德、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有些根本不懂金融的人还去搞投资,连客户都不放心。
其实协会在这方面已经放宽要求了,股权私募只要两个高管取得就可以,而且证券从业资格等其他资格证也能受到认可,但要加考一门职业道德方面的考试。
来源:前海梧桐创客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被注销该怎么办私募基金如何备案
需连贯不能中断);3.个人简历(教育经历从高中依次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工作经历需要和投资、证券、基金公司相关的经历,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和电话);4.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办公座机);5.基金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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