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拿多少分红(什么叫干股分红)
时间:2023-11-30 22:09:15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什么叫干股分红
干股分红,就是按照干股所占的股份大小,在年底或年初按照当年利润多少,进行红利分配。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拢某些有势力的人。赠送干股应经董事会同意,因它涉及...
一成的干股到底是多少钱?
干股协议叫做分红协议,干股具体数量是以总数额而定的。一成干股就是10%。【欢迎追问,谢谢采纳!o(∩_∩)o~】
干股给1还是2%分红
百分之一干股分红可以按照股票的占有率进行分红,也就是说假如占股1%,那么就分走1%的红利。
请问公司干股分配如何规定比较合理?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种股份就是干股,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做干股股东。干股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干股是股份的一种;二是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三是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四是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3、享有的股权是否受到限制很多情况下,根据协议受让干股的股东不享有完全的股权,仅享有部分股权。通常干股股东享有红利分配权,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持有一定期限后享有转让的权利,但不享有表决权、查阅账簿权等参与决策的权利。在干股股东仅享有不完整的股权时,干股股东应注意,当股权受到侵害时,股东应识别其是否合法享有被侵害的权利,如果依据协议其并未合法取得该项股东权利,就不能主张此项权利。4、影响干股股权效力的因素当干股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干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可能会被否认。相对于普通股东而言,干股股权的效力更易于被否定。干股股权的效力可能因以下情形被否定:没有在工商档案中予以登记,没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缺少合法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赠予协议被认定无效,股权赠予协议被申请撤销等。因此,干股股东在受让股份并持有股权的过程中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建议其在受让和持有的各个环节征询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减少或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可见,干股的分红是依当事人协议而定,而此协议是否完全受法律保护要受很多因素的制约。
干股和实股怎么一起分配利润?
干股也是股,它和实股具有一样的分红权,公司总股份即包括资金实股,也包括干股,只要企业承认干股,就会将其干股数量计算在企业总股份数中,以便统一计算每股分红金额,例如假证企业总股份为1000万股,其中包括干股50万股,本年企业拟分红500万元,每股分红额为500÷1000=0.5元,则干股应分红金额为50x0.5=25万元。
没出钱占十股干股分红怎么算
1、以债权方式进入才能保障收益。2、合伙开公司需要信任,若缺乏信任建议谨慎投资。3、你不是法律意义股东,无法影响公司经营、盈利的分配。权益根本无法保障。其它股东把钱装个人腰包了你也是没办法的。4、中国的公司,账面上很少反映真实利润。账面没利润,你怎么分红?只能靠人家自觉。回到第2点。5、人家增资,你股份就被稀释,分红比例按股份比例。
创业主们:关于“干股”,你究竟知道多少?
一说到“干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特别是对于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要职的高净值客户,更是耳熟能详。但对于“干股”的相关法律问题,相信大家了解甚少,许多客户也曾向我们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对相关案例发表过意见,那么,我们今天来谈谈“干股”的相关问题。
实际上,“干股”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企业得的股利分配的权利,或者是企业老板为了留住公司重要的合作伙伴和员工(管理人员或重要的技术人员),确保员工和公司利益一致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
张先生大学毕业后,拿着10万元与宿舍几个哥们创业,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先生亲自任公司董事长。在大家的同心协力下,公司逐渐进入轨道,发展得有声有色。公司考虑到,张先生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有巨大贡献,由股东会一致决定赠与其公司股份5万元,但同时约定这部分股份仅能参加分红,不享有其他权利。
后来,由于经营理念不合,张先生想退出公司,希望将原来出资的10万元股份和5万元“干股”(公司赠股)转让给他人。
“干股”的性质?
干股的授予对象,一般是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定人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等,从而长期留住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因此,干股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接受干股的持股人通常不需要支付对价。赠股的对象一般是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员工,为了起到鼓励作用,干股一般无对价,只要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即可获得股份。
第二,干股并非完整的股权,通常只有分红的权利。干股不包括有普通股权持有者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表决权等经营决策性权利,因此并不影响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仅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参与分红。
“干股”能否转让?
干股通常不能转让。在无特别约定时,公司是基于信赖员工的工作能力才赠与其干股的,故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赠与“干股”还是一种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如果员工可以将该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则无法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
因此,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公司股东会决议赠与张先生可分红的干股时,并没有约定张先生的“干股”可以转让,且能够行使“干股”收益权的前提,也是张先生须仍在该公司内工作。换言之,若张先生想退出公司,这5万元的“干股”无法转让,他也不能再享受这部分收益。
已获得的“干股”收益能否发生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张先生遭遇意外离世,他已获得的“干股”收益是否能被继承?
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这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动收入或经营收入,理应可以继承。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自由协商约定公司经营收益分配比例,没有约定时一般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换言之,在张先生的案例中,这5万元赠股可以看成是公司有条件地将张先生的分红比例扩大,即他实际持有的10万元股权可以按照“出资15万元”的比例来分红。因此,基于10万元股份得到的股利分红,当然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
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这类“干股”通常不能转让,但基于此已经获得的收益能够被继承。目前,干股分配其实是一种国际上常见的员工薪酬激励方式,正越来越多地被我国各类型企业所采用,特别是快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无论是公司还是受赠人,在赠与和接受无对价的“干股”时,最好能够详尽地拟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赠人行权的条件和公司收回“干股”的条件,以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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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分红是如何计算的?
所谓干股,就是指企稿耐业为了提高部分重要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为其免费配送的股份。干股分红,就是按照干股所占的股份大小,在年底或年初按照当年利润多少,进行红利分配。首先,要明确,分红时各个股东应该按照其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来决定分红的比例,这一点,我想大家都是很清楚的。除此之外,一家正规公司的分红,并不是以所取得的净利禅并润的多少来分的,而是根据自己公司发展的需要,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公司发展的资金,剩余的部分才拿来作为分红的。以公司为例,公司年的净利润为100万元,但是实际上收回了80万,从财务的角度上讲,那20万元的未收回利润就不应该算在年的净利润之中,而应该算在公司的应收款项中,同时,公司又花费了20万元购买设备,这个应该计算在成本当中,所以实际上们公司年的净利润并不是100万,而是60万元(如果们采用设备逐年折旧的会计办法,就不是这个数字了),在当前,买了设备,还剩下60万元,这剩下的60万元才是可以拿来分红的资金,但是并不是就一定要拿出60万来分红,关键看们的分红方式,但是无论如何,们都应该先决定要分多少钱,然后再根据们所占的股份比例决定各自应该分得的钱贺敬迹。例如,如果们决定从剩下的60万中拿出50万元来分红,留十万元作为公司的周转资金(也可以不留),那么,应该分得红利就应该是50*2%=1万元。
公职人员干股分红,受贿金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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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干股分红,受贿金额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6年,林某先后担任A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副*长、A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2012年8月,林某收受刘某以其名下公司A市甲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名义支付39.5316万元购买的轿车一辆。因担心被发现,2017年6月13日林某交代林甲(林某之子)将8万元作为购车款存入甲公司。
2013年,刘某与林某等人商量成立A市乙酒店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元,林某以林甲名义认缴股金75万元,占股12.5%。2013年1月,刘某指令甲公司财务人员缴纳了应由林甲认缴的75万元股金。2017年5月,林某为避免被查处,同年11月27日交代林甲将75万元作为认缴股金存入乙公司。2020年4月16日,甲公司将50万元退回给林甲。
林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A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执行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9日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林某犯罪所得余额92.7816万元,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一、关于本案受贿干股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以其子林甲名义认缴乙公司注册资金75万元,未实际认缴出资,但已进行股权登记,故认定林某收受干股数额75万元,实际获取分红11.25万元认定为受贿孳息。
二、林某受贿金额如何认定追缴?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本案中,本案被告人林某受贿数额共价值114.5316元(39.5316万+75万),并获得孳息11.25万元,均应予追缴;林某向某县人民检察院退赃35万元,应予以扣减;故对尚未退赃的犯罪所得余额92.7816万元予以追缴,其中甲公司收到的8万元购车款、乙公司收到的25万元认缴资金予以追缴。
综上,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法院判决林某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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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拿13%干股怎么分红
干股只是一个利润分享计划,不涉及所有权的问题。干股只是一个利润分享计划,不涉及所有权的问题,干股分红模式是这样的,店面税后净利润先提取10%的干股分红,然后剩余部分净利润是自己和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再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