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哪个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

时间:2023-12-01 12:00:14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

法律主观: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住房公积金就是人旁消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1、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企业给自己员工的一种奖励和福利制度。2、我们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如果大家是农村的居民,那么你个人就不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已经执行很多年了。3、住房公积金的是单位进行缴纳,另外本单位的职工自己也需要缴纳一部分,单位需要每月扣除职工缴纳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然后连同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一起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这样职工使用的时候就可以自行提取。4、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和退休人员不能办理,这里的自由职业者是指,每月单位的创业者和做生意的个人,这部分人口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申办,另外退休的人员也不能具备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哪些1、2015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通知明确了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旅码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通知就提取额度,租房提取的条件,提取审核效率等问题作出了更多规范与说明。2、2015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此前,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交租金**、完税证明等。3、2015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运镇知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35%下调至1.1%,下调0.25%个百分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解答,总的来说,对于住房公积金在我国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就是这样了,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就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只有城镇居民、城市在职员工才有。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要提醒!

你是否还在想

违规违法提取套现住房公积金

事实告诉你

不要想!

不能想!

目前,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征信、民政、不动产、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系统联网,经发现如下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违规提取职工属于d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d纪政纪处分;

三是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对于公积金“套现”

可能部分人不以为意

会觉得“公积金不就是我自己的钱么?

我还不能把自己的钱取出来用了?”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大家:

???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主要满足职工购建房需求,在退休后也可连本带息全额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有个别人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或想要将住房公积金用作其他用途,动起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心思。不法中介正是利用缴存职工急于用钱的心理,通过收取高昂手续费,为缴存职工“量身定制”一套虚假购房资料,或以购买老旧房、小户型等手段“帮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殊不知,所有声称商业的、收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达州市违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处理办法》(达市金管委〔2022〕1号,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达市金管委〔2022〕2号,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旦被查实,当事人将被纳入不良征信体系并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限制,三年内不得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那么

对于违规违法

提取套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将会怎样严惩呢?

看下面,会有你想要的答案

违规提取公积金行为

以个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名义伪造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的提现行为。

将面临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规提取公积金行为以个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名义伪造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的提现行为。

违法套现公积金行为

违法套现公积金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为了达到套取公积金的目的,伪造证件、文件,甚至违规刻印章,伪造**等行为骗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将面临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和非法出售**罪,情节严重的,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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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录取人员名单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录取人员名单

2022年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经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考核、体检、考察等程序,按照《招聘简章》相关规定拟录取以下6人,现公示如下,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纪委:0731-84886832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处:0731-84886830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731-8866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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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校区  

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19号今朝大厦1806室也安文创空间

 长沙校区  

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环湖路868号天祥水晶湾西座368号(地铁2号线麓云路站1号出口10米)

 郴州校区 

郴州市五岭广场郴中心写字楼328号

 岳阳校区 

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535号九盛写字楼5楼(居然之家楼上5楼)

湘阴校区:湘阴县罗城学校内

 官方网址  www.hiyean.com

南京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点是哪,怎么进行提取公积金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员工投诉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何不予立案?

员工投诉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何不予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张某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欠缴其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市公积金中心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被诉《处理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争议已协商解决完毕,案件不符合继续办理条件,决定对案件终止办理。市公积金中心于2020年5月29日将被诉《处理意见》邮寄送达张某。张某收到后不服,以市公积金中心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载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13日解除,双方今后无任何劳动争议及其它纠纷。

审理结果

(一)张某主张

原告张某诉称,其曾是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销售岗位员工,于2009年5月入职,2019年2月离职。2020年3月,原告发现工作期间第三人少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到被告处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认可应为原告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是八万多元。2020年5月25日,被告作出《处理意见》,以第三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记载“......乙方已办妥离职手续,甲乙双方今后无任何劳动争议及其他纠纷”为由,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争议已协商解决完毕,投诉公积金案件不符合继续办理条件,故决定对案件终止办理。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其错误行为应依法纠正,故成诉。

(二)市公积金中心答辩

2020年4月16日,我中心收到原告投诉,称其原工作单位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欠缴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明确记载:“甲乙双方今后无任何劳动争议及其他纠纷”。原告已确认并签字。我中心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原告与单位之间自行协商确认的结果,其内容表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置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纠纷。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行政执法业务操作和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52号)之规定,职工与单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争议已协商解决完毕的,对职工的投诉不予受理。我中心遂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原告。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应当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已申明与单位再无任何纠纷,但在双方确认后又提出新的权利主张,与其在证明书中确认的内容矛盾,有悖于诚信原则,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自然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如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可要求撤销该证明书后再主张相应各项权利。综上所述,我中心作出的《处理意见》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三)某房地产公司答辩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无任何劳动争议及其他纠纷,第三人对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9年3月1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约定乙方(原告)己办妥离职手续,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及其它纠纷。原告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又向被告投诉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该主张与其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所做的承诺相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对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原告诉请应予以驳回。

(四)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缴存情况;……”的规定,被告市公积金中心具有受理原告对单位欠缴其住房公积金的投诉并作出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原告在投诉第三人欠缴其住房公积金之前,曾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今后无任何劳动争议及其它纠纷”。以上情况表明原告张某对其相关权利已经进行处分,并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经审核相关材料,参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行政执法业务操作和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52号)第四(一)4项规定,作出被诉《处理意见》,告知原告对其投诉终止办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由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行政执法业务操作和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52号)为内部文件,笔者并未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15日印发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对于职工投诉不予立案的情形再次进行了明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职工投诉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不予立案:

(一)被投诉单位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职工范围;

(二)投诉职工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职工范围;

(三)被投诉单位不属于中心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四)被投诉单位主体已终止,且没有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争议已经解决;

(六)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就住房公积金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并按期履行;

(七)单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后,职工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市中心进行投诉;

(八)其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

本案中,市公积金中心认为张某投诉的事项符合前述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五项的情形,即张某在投诉之前已经与某房地产公司确认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及其他纠纷,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张某也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因而该书面确认应属合法有效。在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争议已经解决的情况下,市公积金中心对其投诉终止办理,并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作者:天津恒万律师事务所沈鸣)

天津恒万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902室

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它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隶属于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个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人民**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副*级事业单位,负责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中心隶属哪个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归属市**下的建委管理。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350号)规定设立的直属设区城市人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决策,统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3、管理中心设产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符合〈条例〉的规定

4、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是什么单位的下属单位,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独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公积金中心属于建委还是房管?

建委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归属市**下的建委管理。

2、是事业单位,也是一个“铁饭碗”,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国家住建部的大政策,制定本地区有关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包括公积金的缴交、贷款、增值、提取的运作。

3、其业务有点像“银行”的业务,但它是属于政策性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北京罗呀马随胞扩能春宣武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宣武区的话,需要看您租房的那个中介是不是指定的那33家中介其中的一家,不是的话,开的**是提取不出来的,公积金租房提取一年只能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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