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12月(带你了解其他风险警示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时间:2024-01-04 18:00:22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带你了解其他风险警示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 雪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即我们常说的“ST”。科创板和北交所的规则中只对退市风险警示的触发标准作出了界定,对其他风险警示暂无规定。
很多投资者分不清“ST”与“*ST”的区别,简单来说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强制终止上市(退市)风险的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两种类型。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1.沪主板和深交所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形触发其他风险警示的标准是一致的,均为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是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解决的期限均为一个月内。
2.针对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沪主板只规定了审计报告,深交所除了审计报告还包括鉴证报告。
3.沪主板、深主板和创业板关于资金占用适用范围,均明确了公司无控股股东的,则第一大股东适用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我们来看看实践中如何适用。
STBL(002776),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8.1条第三项情形(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在出现董事离职时,应当与董事提前沟通好离职时间并及时补选董事,避免出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一旦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将触及ST的情形。
YXHX(600319),因公司生产厂区搬迁全面停产触及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第四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如下: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不*限于公司内部经营方面的问题,宏观政策、环境因素也可能导致公司发生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STGA(000839),因公司高额负债被交易所在年报问询函中问询公司是否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如下:
问:说明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答:①截至回函日,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共设立银行账户248个,被冻结银行账户21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8.47%。前述21个账户合计被冻结金额为622.12万元,占上市公司4月30日合并货币资金余额比例仅为1.071%,被冻结金额和占上市公司合并货币资金余额比例均较小。②公司被冻结账户含4个公司本部账户、15个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2个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公司本部被冻结的工商银行账户是公司基本户,该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社保、缴纳税款及电话费托收等日常费用,通过该账户进行的收付款事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可替代性较高;被冻结的华夏银行、招商银行账户收付款频次较低,且用途较为单一。
子公司被冻结的招商银行账户受招商银行监管,仅可用于指定用途,如用于三六零私有化项目、缴纳托管户托管费、缴纳账户管理费等,用途较为单一;被冻结的交通银行账户主要用于日常经营费用支付,通过该账户进行的收付款事项可以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可替代性较高,不会影响子公司日常经营。
综上,公司被冻结账户从被冻结金额、冻结金额占比、对公司经营影响程度、主要用途及可替代性等方面均不属于公司主要账户,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中由于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YBGF(002323),因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年审会计师对2021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被交易所在2021年年报问询函中请公司逐一核查2020年度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所涉的事项在2021年度是否已消除,具体如下:
问: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0年年报显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所涉事项包括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资金紧张、债务逾期、债务诉讼、欠薪、欠税以及债权被法院协执暂时无法收回,以及连续三年发生重大亏损。
2021年你公司继续亏损9.85亿元,年审会计师对2021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请你公司逐一核查2020年度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所涉的事项在2021年度是否已消除,你公司是否已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公司2021年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上述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
答:2020年年报显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所涉事项包括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资金紧张等。但2021年公司通过成功进行破产重整,消除了上述事项,使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得以恢复,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所涉事项消除情况具体如下:
……经过上述破产重整完成,资金紧张问题和债务逾期、债务诉讼、欠薪、欠税以及债权被法院协执暂时无法收回等问题得以有效解决,2021年度,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至36.21%,偿债能力有较高保障;公司银行账户也已全部解封,保障公司的日常经营。重整后,企业现金流得到补充,目前公司组织架构完善,且公司不断加强团队竞争力。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为枣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公司自我评估自年度报告披露日起12个月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同时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021年度审计报告》。上述情况充分表明公司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事项已经消除,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年审会计师回复内容如下:
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我们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包括结合年报审计程序,对管理人进行访谈,了解债权申报和确认、重整计划执行等有关情况,了解公司取得重整投资款及其使用的相关情况,以判断流动资金是否满足公司经营需要;了解公司银行账户、资产受限情况和使用情况,以判断公司的资金、资产安全;获取2022年已经签订的订单合同,与管理层、治理层进行访谈,了解企业未来发展规划,以判断未来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执行以上核查及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关注到雅博股份公司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取得投资款7.8亿元,并偿还债务,报告期末,雅博股份公司流动比率上升至2.7,资产负债率下降至36.21%,偿债能力有较高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积极开拓业务,陆续签订新的订单。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雅博股份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充分,不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是充分的。
如果出现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的情况,公司不一定就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只要年审会计师未在审计意见中认定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就不会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该条情形。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沪主板、深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将影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速度,不得列入快速审核类。
2.《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适用快速审核通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第二十四条规定,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年度评价不得为A。《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沪深交易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相关案例如下:
STGZ(600382),因公司已经披露了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不受单日50万股买入限制的规定,即突破增持数量限制。
案例一:STZJ(600759)
案例二:STXC(000809)
对于披露要求,总结以下几点:
1.所有情形一旦触发应当及时公告;
3.除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且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外,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
4.深交所对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严重的,除要求披露进展外,还要求说明公司是否能在相应期限内解决。
沪主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8、9.8.9、9.8.10条的规定,沪主板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出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上交所于收到公司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撤销。上交所决定撤销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1天。自复牌之日起,上交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上交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上交所有关书面通知后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上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
深主板、创业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8、9.8.9、9.8.1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1、9.12、9.13条的规定,深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于提交申请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提交了完备的申请材料后,深交所在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深交所决定撤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深交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深主板上市公司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从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至上市公司撤销风险警示,其中间隔的时间通常会超过前文所述的“15个交易日”或者“10个交易日”的审核期限,因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1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1.1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1条的规定,交易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前,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上市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时间参考:
文丨来源:他山咨询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一、主体资格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二、企业要求(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三)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三、上市程序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第六步,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香港来自联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文件所订明的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的权利...
ABCD
根据中国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必须依据()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此题为多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ABCD根据中国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必须依据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地区、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须遵守该类地区的法律(包括有关配发及发行证券的法律)及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需要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B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①最近3年连续亏损(以最近3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3年连续亏损;③最近1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④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1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⑤最近2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⑥因本规则12.4条或者12.6条所述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仍未改正;⑦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⑧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⑨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⑩因本规则12.11条或者12.12条所述情形,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实施,但公司股票被复牌后的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上市条件;⑪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上市条件的;⑫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变更规则时间?
创业板规则变更时间以第一只变更规则后上市的日期为准,其他已上市的股票同步变更。
创业板注册制时间?
创业板注册制开始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方案,到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18家企业上市,仅仅历时119天,以注册制为核心的一系列基础制度开始紧锣密鼓落地。
创业板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除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外,创业板交易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仍适用现有的《交易规则》。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上市首日,深交所将对每只股票的交易情况进行严密监控,除对涨跌幅达到既定标准的股票严格执行相应的停牌措施之外,对于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异常交易方式影响股票价格或交易量的账户,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限制交易,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在交易规则上,除上市首日增加停牌指标外,创业板与主板相同。当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深交所可对该股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深交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深交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时57分。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股票临时停牌至或跨越14时57分的,深交所将于14时57分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另外在停牌制度方面,相对主板,创业板主要在三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披露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不实行一小时例行停牌;二是出现异常情况如预计重大事项策划阶段不能保密、市场有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等,公司可主动提出停牌申请或由深交所直接实施盘中停牌;三是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
创业板年报预报规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明确规定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前三季度报告的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分别是不得晚于1月31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创业板业绩预告是强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进行业绩预告。
谁知道新上市的创业版有什么规则
继今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在5月8日至22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深交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在这些意见及建议中,除去那些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畴的部分,与《上市规则》...继今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在5月8日至22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深交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在这些意见及建议中,除去那些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畴的部分,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及管理、恢复上市指标设置、中介机构职责等方面。 深交所经过对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纳了大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增加了三个条款。包括: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二是修改了七个条款。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三是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一些相关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深交所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收。 此外,对于反馈意见中还涉及的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市场建设涉及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教育等多个环节,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但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