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利率(股票质来自押式回购利率是多少)

时间:2023-11-30 21:34:34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股票质来自押式回购利率是多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而随着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则慢慢地衍生出了相应的质押率。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那么,各个板块市场相对应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率是多少呢?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今天以华泰证券为例吧。华泰证券各类标的证券的基准质押率;流通股:主板股票为55%,中小板50%,创业板45%;国债为75%地方债为70%;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65%;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应答时间:2021-12-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股票质押式回购有哪些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可能导致质押股票的市值下跌,如果市值下跌超过了质押率,持有人可能被要求追加抵押物或提前偿还借款。

2. 强制平仓风险:如果质押股票的市值下跌到一定程度,借款方可能会要求持有人追加抵押物或提前偿还借款,否则可能会进行强制平仓,将股票出售以偿还借款。

3. 利率风险:质押式回购的利率通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如果利率上升,持有人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费用。

4. 公司风险:质押股票所属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表现可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如果公司出现不利因素,如业绩下滑、财务问题等,可能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5. 流动性风险:在质押股票期间,持有人可能无法自由买卖这些股票,导致资金流动性受限。

6. 法律风险:质押式回购涉及多方之间的合同和法律关系,如果其中一方违约或出现法律问题,可能会对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风险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可能性,具体风险因个人的交易方式、市场状况和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时,建议您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股票质押后随时都可以购回吗?只按实际融资天数算利息吗?

股票质押式回购期限一般是一年,那么在一年以内提交解除质押回购的申请。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近期这种操作很多,原因无非是股东持有的股票大涨,提前购回以后,进行再融资或者套现。

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是什么?谢谢:-)

首先你要了解什么是质押式回购: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既然质押式回购有约定利率,而每天的利率都有波动,那么每天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按不同的约定利率和交易量,会计算出一个加权平均利率。(不要告诉我你不知道什么是加权)该利率就是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该利率可以按天算,或者按周,或者按任何期间。隔夜是指卖出和买回证券相差一天。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遇“钱荒”,各公司为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使用的融资的方式是五花八门。

今天小师姐就和大家聊一聊公司常用的其中一招——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通俗的讲就是说把手中的股票或者有价证券,做为抵押,进行融资,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到约定回购的时候在拿现金把抵押的股票赎回。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当事人包括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1、融入方即资金融入方,是指将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以融入资金的一方,其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2、融出方即资金融出方,是指融出资金并取得标的证券质权的一方。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其中,由于银监会规定银行理财资金目前不能开设专用证券账户,因此,银行一般选择与券商、信托合作制定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银行为该计划提供资金。

 

说实话,要解释清楚这些基础的问题很简单的,但想要理解透彻、掌握实务操作技能很难。

那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实务课程梧桐课堂有吗?

其实是有的,那就是华创证券金牌投资顾问张胜勇老师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课程(不要走不要走,再看看,这课很香的)

⚡ Part1股票质押业务基本知识

❶ 业务定义及实质

❷  股票质押功能

❸ 融入方准入条件

❹ 融资利率

❺ 利息支付

❻ 其他费用

……

⚡ Part2 融入方准入标准

❶ 融入方为企业主体

❷  融入方为个人

⚡ Part3 标的证券准入标准

❶ 标的证券准入标准(一)

❷  标的证券准入标准(二)

❸ 融资人关注要点

❹ 标的证券关注要点

❺ 材料要求——自然人

❻ 材料要求——机构

……

⚡ Part4 股票质押监管外规

❶ 股票质押监管外规及修订原则

❷ 首笔融资金额门槛

❸ 质押标的及质押率上限

❹ 质押标的集中度控制

❺ 资金用途

❻ 审核通过后项目进行股票质押业务必备条件

……

1.上市公司董秘、证代及其他董办工作者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大股东、监事及实际控制人

4.为上市公司提供投行、法律、会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5.适合3年以上从业经验人士学习

张胜勇

金融从业人员

资本市场8年经验,擅长行业和公司研究

股票质押式回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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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有丰富的实务知识,耐心的客服指导,为想深度学习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业内人提供一个专业的学习平台。

中信证券

声明:本概要提供本业务的重要数据,是业务资料的一部分,请勿仅凭本概要做出投资决定。投资者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客户协议》条款及《中信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掌握报价回购交易所特有的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报价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产品发行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本概要提供本产品的重要数据,是产品资料的一部分,请勿仅凭本概要做出投资决定。投资者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客户协议》条款,掌握报价回购交易所特有的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报价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股票质押式回购有哪些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可能导致质押股票的市值下跌,如果市值下跌超过了质押率,持有人可能被要求追加抵押物或提前偿还借款。

2. 强制平仓风险:如果质押股票的市值下跌到一定程度,借款方可能会要求持有人追加抵押物或提前偿还借款,否则可能会进行强制平仓,将股票出售以偿还借款。

3. 利率风险:质押式回购的利率通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如果利率上升,持有人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费用。

4. 公司风险:质押股票所属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表现可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如果公司出现不利因素,如业绩下滑、财务问题等,可能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5. 流动性风险:在质押股票期间,持有人可能无法自由买卖这些股票,导致资金流动性受限。

6. 法律风险:质押式回购涉及多方之间的合同和法律关系,如果其中一方违约或出现法律问题,可能会对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风险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可能性,具体风险因个人的交易方式、市场状况和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时,建议您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一文让你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

王丹,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银行与金融、房地产开发及城市更新、公司法及破产清算、劳动争议与商业秘密保护。

Q: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A:最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条:“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简而言之,股票质押式回购实质上仍是融资方式,只是发生在证券交易所,需要通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有自己的一套适用规则,且对资金融入和融出方有条件限制(适当性管理)的场内质押融资,最常见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一、交易主体及其限制

(一)最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首次对交易主体作出了限制,具体如下:

融入方:具有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1、证券公司;2、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

(二)交易合同及其主体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要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补充协议》【针对每笔交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若发生补充质押的,另行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补充协议》。其中,风险揭示书为融入方单独签署;其他协议为证券公司和融入方签署,且在交易补充协议中会注明融出方信息、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要素等。而证券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时,证券公司(管理人)和委托人(多代“某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三方会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则证券公司应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

图为某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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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为方便大家学习,我们特就上交所与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主要区别梳理如下:

第十五条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十七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十条第三款 

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预警线、平仓线、融资投向、融资利率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三十六条 

初始交易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初始交易)、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预警线、平仓线、资金用途类型、利率等。

第三十七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金额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全称、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三十八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三十八条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第三十九条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补充质押)、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三十九条

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第四十条

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部分解除质押)、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解除红利金额、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条

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第四十一条  

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违约处置)、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一条

终止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终止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

第四十二条

终止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终止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五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第五十一条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负责质押登记的合并管理。

第五十二条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第五十五条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的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或为限售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第五十六条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进行转托管及质押状态调整。

第五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第五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融入方客户证券账户办理质押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卖出处置。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八十五条

中国结算按照现有标准在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时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上交所按照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起点5元,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经手费。

第八十七条 

中国结算按照现有标准在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时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深交所按照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面值1‰,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交易经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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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丹

编排 | 程紫馨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品牌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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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0-8386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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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价格是指什么?

购回价格即融资所需的利率,即指每100元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的年化收益。公司按照不同期限向客户进行报价。作为不久之前进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有的时候也会看见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那么到底质押是什么情况呢?质押要分成哪些类?又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今天就让我这个鏖战市场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答疑解惑,大家只需要看这篇就够了!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股票质押,即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与股票质押相对应的有一个概念叫股票质押式回购,指的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然后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还会对接下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进行约定。要引起大家留意的是,股票质押是有上限的,如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就是不应该的。从一个角度看的话,质押的股票已经抵押给其他单位了,要是进行操作交易的话,质押的股票是不可以的。质押还有警戒线和平仓线这两把悬在头顶的两把利剑。一般来说,警戒线是160%,比平仓线多20%。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这样的话质押机构将会低价卖出质押的股票,造成的一系列影响可不能小看。还有一点要注意,股票质押会被时间和比例而限制,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过后得出的最终的一个时间,但最长期限为一年,最高的时候质押率也不能比60%高。而股权质押,实质上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等于就是担保债务的施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会依法给债权人出质股权,若是发生了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债权人就该有权利优先享受股权。股份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后都还没进行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者说,可以把该股份买出去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就在平时,可以看看股市播报,了解股市的最新资讯,尽快掌握股市最新的动态,提升自己的知识内涵,防范亏损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通常在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经营不善的状况下,那么,就像一些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股票质押是有风险的,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这时候,大股东也没有补仓或回购,{还不上,股票质押-22}最后可能就会导致股价下跌乃至崩盘。所以,作为有想法的投资者,要警惕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1、股权质押公告会给上市公司的股价短期内带来不好的作用,因为股权质押向外界传达着公司现金流不足的状况,市场预期将变得越来越低。2、以长时期来看的话,上市公司股东对质股票押,对股价有中性偏好的影响。股票质押会对股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不是只有一个因素在影响股价,必须联系多种的技术指标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物权法做出了规定,想要股权质押必须把质押合同给签了。再到工商*去办理一个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就好了,给相应的文件就好。分析到这里,大家是否都已经了解了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了呢?希望给各位朋友都带来了收获,祝您投资之路畅通无阻!应答时间:2021-09-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详解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通俗的讲就是说把手中的股票或者有价证券,做为抵押,进行融资,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到约定回购的时候在拿现金把抵押的股票赎回。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当事人包括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1、融入方即资金融入方,是指将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以融入资金的一方,其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2、融出方即资金融出方,是指融出资金并取得标的证券质权的一方。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其中,由于银监会规定银行理财资金目前不能开设专用证券账户,因此,银行一般选择与券商、信托合作制定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银行为该计划提供资金。

3.中介方主要包括券商、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

1)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中介方之一,根据融入方、融出方达成的业务协议进行交易申报,并负责标的证券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2)交易所提供业务平台

3)中国结算(上海/深圳)提供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分解为初始交易、履约管理和购回交易三个部分:

期初,融入方与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下同)订立交易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将标的证券按照约定价格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对应的初始交易资金。初始交易金额与标的证券市场价值的比值为质押率,体现了标的证券对融入方履约购回的保障程度。

期间,按协议约定融入方定期支付利息,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盯市,并采取相应的履约风险控制措施。

期末,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回交易资金,回购对应的标的证券。购回交易金额是尚未偿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之和。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国有股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 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作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于购回到期日。

期限最长可达3年,并实行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等灵活的业务机制,投资者可根据需求选择适当期限,同时可根据突发状况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

融资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的客户,可选择到期还本付息;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客户,付息方式可选择半年付息,减轻客户财务压力。

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以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发生提前购回的,客户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提前购回费用;发生延期购回的,延期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资金融入方所持标的证券不过户,相应证券权益由客户自行行使。

质押率=初始交易金额/质押标的证券市值。

对于流通股来说,通常主板股票质押率为55%,中小板50%,创业板45%。质押率会根据交易期限、是否限售股等条件进行调整。

股票质押回购有所谓的两线即警戒线和平仓线。

警戒线一般被定在140%-150%。

当质押股票市值/借款金额≤警戒线,需要关注风险,及时要求资金融入方追加担保品。

当质押股票市值/借款金额≤平仓线,资金融入方须于下一个交易日采取提前购回、追加担保品等履约保障措施,使得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警戒线水平及以上。

平仓线一般被定在120%-130%。

达到平仓线,且资金融入方无法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措施的,证券公司将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经交易所处理通过后,进行强制平仓处理。

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还融出方,资金如有剩余,将返还给融入方。

与同类产品相比,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具有资金效率高、融资成本低、折算率高、期限灵活等优势。

也无需过户,不影响股东地位,利率比信托同类业务具有优势。

通过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进行交易和清算交收,交易的安全保障性比较强。

实质为以股权为质押物的贷款,业务规模受到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限制;因标的证券并未过户,证券公司难以通过此业务开拓新的业务收入;

还有,资金门槛相对较高,目标客户只能是拥有大量股票或者债券的大额资金需求者。较高的资金门槛限制了其客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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