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价格( 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一般是多少啊? - 叩富网 )
时间:2024-01-22 16:41:01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一般是多少啊? - 叩富网
创业板新股的具体介绍:
创业板是区别于主板的一类证券市场,也称二板市场,是专门为无法在主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创业型企业等提供融资渠道的股票市场。创业板股票是指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票。创业板股票以科技公司为主,也包括一些医*股和新能源概念股。创业板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市值较大的个股有宁德时代、迈瑞医疗、金龙鱼、爱尔眼科等。与主板股票不同的是创业板股票每日涨跌幅限制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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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7-2119:21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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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股代息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金融法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内容摘要】2013年,***首次提出在我国内地探索建立上市公司“以股代息”制度。迄今为止,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本文以***上述意见为切入点,梳理和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监管政策,研究“以股代息”的运作模式和功能价值,探讨未来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倡导“以股代息”制度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是公司重要的财务决策,也是法律和监管重点关注的问题。2013年12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以股代息”作为国外资本市场常见的一种股利分配方式,对于我国内地资本市场而言,却有相当的陌生感。时隔数年,“以股代息”相关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A股上市公司中也未见付诸实践的案例。令人好奇的是,***提出建立“以股代息”制度的初衷是什么?实践中导致这项倡议处于“搁浅”状态的原因何在?“以股代息”对我国内地资本市场有哪些实践意义?要解决这些困惑,还须从我国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监管脉络谈起。
一、监管视角下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
在我国内地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证券监管部门并未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作出强制要求。从2001年至今,证券监管部门直接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进行监管,监管的内容大多集中在现金分红方面。这样的倾向性诚然是针对多年来许多上市公司热衷于送转股却吝于现金分红的应对之策,也体现了监管层对于股利分配的认识和导向——在监管层看来,现金分红是回报投资者的基本方式,有利于培育价值投资理念,吸引长期资金入市,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建立健全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包括:(1)2001年《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须重点关注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的情况;(2)2004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3)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4)2008年《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具体为:(1)2004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2)2012年《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三,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主要涵盖:(1)2004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2)2008年《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上市公司对利润分配预案、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3)2012年《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也纳入了现金分红的监管范围。
第四,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引导政策,体现在2013年《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区分公司所处的三个阶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引导政策。
从近年来的规定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更加严格,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促进现金分红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1]但是,这样的现金分红政策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各家上市公司在业务类型、业绩和所处发展阶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不同公司倾向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也不尽相同;同时,不同投资者在资金实力、投资需求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对于股利分配方式存在不同的偏好。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都将影响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因此,在“众口难调”的情形下,看似最能够回报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方式,其实也不能满足所有投资者的需求。实践中,出于对公司前景的乐观预期而在现金分红后继续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大有人在;而“一刀切”的现金分红政策也使得一些处于高速成长期、急需更多资金投入生产经营的公司左右为难。也正是在此背景下,监管层提出了优化回报机制的系统性制度安排,[2]推行“以股代息”的倡议应运而生。
“以股代息计划”(ScripDividendScheme)是一种在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中常见的股利分配方式。[3]它是一种可供股东自由选择的方案,在公司股利分配时,选择该计划的股东可以获得公司发行的新缴足的普通股,以全部或者部分取代现金股利。该计划使得股东无须付出印花税、经纪费及相关交易成本,即可获得公司发行的新股。未选择该计划的股东,将获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股息。[4]股东可以选择以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参与以股代息,也就是说,股东获得股利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全部现金股利、全部股票股利、部分现金股利加部分股票股利。简言之,“以股代息”是一项让股东可以选择以股票代替现金的形式获得股息的方案,将收取现金或股票的选择权赋予股东。“以股代息”通常包括如下四个环节。
“以股代息计划”面向公司全体股东,有意参与的股东需要在公司指定的“以股代息选择日”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勾选参与“以股代息”并填写参与“以股代息”的持有股份数量。迟交或未交申请表的股东将自动获得现金股息。
股东可以选择一次性“以股代息”,也可以选择永久性“以股代息”。选择一次性“以股代息”的股东在之后的股利分配中仍需作出是否参与的选择,选择永久性“以股代息”的股东在之后的股利分配中无须再填写申请表,即可自动收取股票股利;这一永久性选择可以通过提交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股东可以申请退出“以股代息计划”,具体申请流程因各公司规定而异。
通常情况下,股东将获得的新股数量取决于本次拟分配的现金股利的金额,当前持有的股份数量,[5]以及发行新股的参考股价。新股的参考股价计算方法,以英国国家电网(NationalGrid)为例,参考股价为该公司普通股从首次除权日开始,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每日正式牌价表记录的连续五个交易日的平均中间市场报价。[6]其他国家和地区实行“以股代息”的参考股价计算方法类似,只是中间市场报价的参考基准有所不同。在我国香港,新股的参考股价通常以股份于截止记录日期(包括当日)连续五个交易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平均收市价作为基准,一些公司还会在此基础上给予折扣,[7]酌情厘定。
由此,代息股份数目计算如下:将予配发的代息股份数目=(于股权登记日持有且选择实行以股代息的现有股份数目×每股股息)/新股参考价格。
在一些情况下,股东将获得的新股数量还与上次“以股代息”实行后股东剩余的现金余额相关,这取决于不同公司对于剩余零碎股份的安排。之所以会产生剩余零碎股份,是因为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并不总是整数。对于剩余的零碎股份,不同公司有不同的安排:将对应的现金支付给股东、自动结转到下次股息的计算、汇总出售并将收益归公司所有或者捐赠给慈善机构等。[8]选择结转至下次股息的公司,[9]其新一期“以股代息”股份数目计算如下:将予配发的代息股份数目=(于股权登记日持有且选择实行以股代息的现有股份数目×每股股息+上次以股代息实行后股东剩余的现金余额)/新股参考价格。
在英国,上市公司实行“以股代息”须向伦敦证券交易所和英国上市管理*提交申请;在我国香港,上市公司实行“以股代息”须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申请获批后,新股一般于派发日或派发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始买卖。在较为罕见的情况下,新股发行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获批,公司将尽快以现金方式支付股利。
新股发行后,选择“以股代息”的股东将收到公司派发的新股权证书,显示新发行的普通股数目、新股参考股价等信息;未选择“以股代息”的股东将收到股息单据。新股入账被列为“缴足”,除不享有本次股息外,新股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包括相同的表决权和分红权。
“以股代息”作为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的一种,与大众熟知的“现金分红”“送股”“转股”“配股”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显著差异。现金分红是指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货币的形式将利润派发给股东;送股和转股都属于股票股利,所谓送股,即上市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增加股本并将新股按比例无偿派发给原有股东,所谓转股,即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或者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并将新股按比例无偿派发给原有股东,送股和转股之后,股东持股的绝对数量增加;“配股”并不属于股利分配方式,而是属于再融资的范畴,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对股东而言,配股实质上是对公司进行再投资。
由于“以股代息”用于配发新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有股东无须为此额外支付对价即可获得公司新股,“以股代息”得以与“转股”“配股”区分开来——“转股”中用于配发新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资本公积或者盈余公积,而非未分配利润;“配股”中原有股东需要支付一定对价才能获得公司新股。从最终效果来看,实行了“以股代息”计划的公司似乎可以理解为实行了“现金分红+送股”的混合方案,对于选择了“以股代息”的股东配发相应数量的新股,对于未选择“以股代息”的股东直接发放现金股利。然而本质上,“以股代息”并不能等同于现金分红和送股的简单相加。
“以股代息”与现金分红一样,能够称得上是真正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将公司的利润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投资者,公司的货币资产相应减少,投资者直接获得现金收益,这是最直观的利润分配方式。至于送股和转股,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其视为利润分配的方式,理论上却存在争议。这是因为,无论是送股还是转股,都不会对企业的资产造成任何影响,既没有减少公司的实际价值,也没有增加股东的实际价值,尤其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不应视为利润分配行为,因为资本公积与股东的出资(资本)有关,与公司产生的利润没有任何关联。[10]在送股的情形下,股东并没有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获得实际收益,也没有能够对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实际支配,也就是说,送股没有使得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现实地转化为股东能够自行支配的收益。[11]“以股代息”则与送股、转股不同。“以股代息”的过程可以拆分理解为:选择了现金股利的投资者直接获得利润分配;选择了股票股利的投资者也获得了此项利润分配,而后又豁免了公司支付现金的义务,对公司实施了再投资。[12]因此,后一种选择权的行使实际上是投资者对收益进行了支配,是投资者将本应分得的利润以购买新股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再投资。
这种差异通过会计处理的不同能够更直观地显现出来。现金分红会导致公司货币资产减少,不会导致股本的扩大。在送股中,由于派发新股的股价为股票的票面金额,不存在溢价发行,不会对公司资产造成任何影响,只有发生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调整时,即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账户,才会导致股本的扩大。而在“以股代息”中,由于派发新股的参考股价是以一定时间段的市值均价计算,该参考股价通常会高于股票面值,因此,通过“以股代息”派发新股相当于公司溢价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股份溢价部分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项下,导致公司资本公积的增加。因此,“以股代息”实施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减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金股利,另一部分转成股本和资本公积。将“以股代息”的过程拆分来看,可以理解为,第一步是全体股东收到了现金分红,第二步是部分股东将所获分红用于购买公司新股,如此,公司的货币资金经历了先流出后又部分流入的变动过程。
1.赋予选择权。在功能上,“以股代息”具有单一的股利分配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对于投资者而言,“以股代息”最直接的好处在于,此项制度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权赋予投资者,使每一名投资者都有权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决定获取股利的方式。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偏好都存在差异,选择权的赋予大大增加了灵活性,能够兼顾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这种选择权的赋予对中小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适用资本多数决的表决规则制订出的股利分配方案,很难充分反映中小投资者的诉求,选择权的赋予能够很大程度改进这一状况。因此,在保护投资者、优化上市公司回报体系上,“以股代息”相较于传统的现金分红、送股等单一的股利分配方式,具有显著的优势。
2.改变股权结构。“以股代息”对于希望引起控制权变动的投资者具有一定价值。在控制权问题上,“以股代息”使得投资者在无须支付任何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提升股权比例。由于送股面向全体股东,按照股权登记日持股数量等比例计算送股数量,因此送股之后,尽管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绝对数量增加,但从相对比例上看,持股份额没有发生变化;在“以股代息”中,假设所有股东都选择了股票股利,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同样没有影响,但是实践中通常都会出现一些股东选择现金股利、另一些股东选择股票股利的情况,因此“以股代息”之后,选择了股票股利的股东不仅持股绝对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也会上升。
在“工行以股代息支持工银亚洲”一案中,工商银行在2010年作出私有化工银亚洲的决定。工银亚洲董事总经理暨行政总裁陈爱平透露:“工行在近三年来一直以股代息支持工银亚洲。现在看来,工行欲私有化工银亚洲,一直都在以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港交所资料显示,工行现持有工银亚洲约72.04%的股份。”[13]工行通过以股代息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增加了控股比例,为日后的收购埋下了“伏笔”。由此可见,“以股代息”也不失为掌握控制权的一种策略。
当然,尽管“以股代息”在理论上能够改变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这种改变的幅度却是有限的(尤其是对于持股数量较小的中小股东而言),这是因为“以股代息”所“兑换”的股票数量与当期股息直接相关,而即使在成熟资本市场较高的股息支付率下,能够“兑换”的股票数量相较于总股数来说占比不大,相应地,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也不大。
3.维持现金流、扩大股本、稳定股价。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以股代息”的直接好处是既能满足要求现金分红的股东,又能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对于上市公司维持充足的现金流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的财务状况相较于完全的现金分红得到了改善。同时,公司股本得到扩大,增强了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为再融资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14]
和送股相比,通过“以股代息”实现的股本增加不是事先简单地划定比例(这样的做法忽视了二级市场对每股的估值),而是按照市场价反映了每股的公允价值,因此,“以股代息”实施后,公司股价相对送股而言不会发生大幅波动,有利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
在实践中,实行“以股代息”制度的上市公司,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例如,2017年,深圳国际按照香港资本市场惯例,通过“以股代息”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派发2016年股息约8.42亿港元,“以股代息”价格为11.9852港元/股。其中,深圳市国资委选择全部以股票方式收取深圳国际2016年度股息,新增股份约3100万股,提升了持股比例,并向市场传递了大股东对深圳国际发展的信心。持有深圳国际79%股权的股东选择以股票方式收取股息,为深圳国际保留资金约6.65亿港元。“以股代息”实施后,公司股价保持较高水平,创历史新高,体现了良好的市场影响力。[15]
在内地赴港上市公司中,包括中国电信、腾讯控股、中远海运港口、深圳控股、创维数码、海通国际、瑞安房地产在内的许多公司都“入乡随俗”,推出了“以股代息”方案。[16]可见,对于我国内地公司而言,在公司层面并不存在实施“以股代息”的实质性障碍,在现阶段,“以股代息”的倡议能否得以推进,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政策环境。
无论是公司还是投资者在决策时,必然会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政策的差异将显著影响公司和投资者的选择。在英国,上市公司是否决议实行“以股代息”,最主要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此外,提升股东股权比例、为公司节约现金流也是公司决议实行“以股代息”的重要动力。[17]在美国,股利政策与税收、监管、外部融资成本、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密切相关。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戴维·L.克利顿.金融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48-249.在我国香港,无论是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均免税,因此税收并不是股利政策主要的影响因素,影响更大的是证券交易规则——大多数香港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背后的原因不乏香港投资者看重现金分红的投资理念的驱动,但也是因为现金分红方案无须经过审批即可实施,而“以股代息”方案需要报经联交所审批,增加了实施的成本。因此,未来如果要在中国内地促使上市公司实行“以股代息”制度,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引导。
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在境内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方面,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税率为20%,[19]但税法并未明确股息、红利所得的具体类型;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税;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1]也就是说,现金分红、送股、盈余公积转股的情况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股的情况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对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而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2]上述政策归纳如表1所示。
例如,假设某上市公司当期股利分配政策为每10股送10股[23]派10元,某投资者持有该公司股票共计600股,其中,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为100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为200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为300股,则该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针对前述100股,免缴个人所得税;(2)针对前述200股,送股数量为200股,对应收入额为200元[24],加上派现200元,共计4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0元×50%=200元,应纳税额为200元×20%=40元;(3)针对前述300股,送股数量为300股,对应收入额为300元,加上派现300元,共计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00元,应纳税额为600元×20%=120元。综上所述,该投资者应纳税额总计160元。
在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但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25]与个人所得税一样,税法并未明确股息、红利所得的具体类型,只明确了资本公积转股的情况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6]实践中,现金分红、送股、盈余公积转股、资本公积转股的情况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税法角度看,“以股代息”与现金分红、送股并无本质不同,对“以股代息”的税收政策完全可以比照现有的股利税收政策。在“以股代息”中,对于选择了现金股利的股东,其应税所得与现金分红完全相同,可以比照适用现金分红的税收政策;对于选择了股票股利的股东,可以比照适用送股/盈余公积转股的税收政策,原因在于,“以股代息”中的股票股利来自公司的未分配利润,送股中的股票股利同样来自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股中的股票股利来自公司的盈余公积金,[27]三者的共性在于股票股利实质上都来自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用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对股东进行分配,股东由此获得了实际收益。而资本公积转股无须纳税的原因在于,资本公积本身就是股东的出资,以盈余公积转股,只是将股东的出资以另一种方式呈现,股东本身并没有获得收益。这也是现行股利税收政策将现金分红、送股、盈余公积转股的情况和资本公积转股的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因。
由于“以股代息”在我国内地尚未真正实施,目前没有相关的税收规定。从域外该制度推行的经验来看,税收政策一直是影响市场主体决策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推动“以股代息”的实施,税收上应当给予相应的优惠,引导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选择该方案。
除了税收政策,审批政策也是影响公司是否选择实行“以股代息”的重要因素。审批与否,关键在于对“以股代息”性质的理解。理论上,“以股代息”属于证券公开发行的范畴。第一,尽管“以股代息”面向公司原有股东,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均大于二百人,因此“以股代息”满足《证券法》所称“公开发行”中对于“公开”的要求;[28]第二,因送股而产生的新股不构成《证券法》所称的“发行”,因为股东并没有为获得新股支付任何对价,然而,诸如“以股代息”这类赋予股东选择权的情况则不同,因为这一过程被视为部分股东用获得的现金股利为获得新股支付了对价。“以股代息”中选择了股票股利的股东实际上进行了投资决策,豁免了公司支付现金的义务,为获得公司新股支付了消极对价,财产因此而发生消极减少。这种由股东自主选择并付出了对价的情形构成证券发行。因此,“以股代息”属于证券公开发行的范畴。在我国内地,公开发行证券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29]那么,“以股代息”方案的实施是否也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呢?
从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大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由证券监管部门颁布豁免规定,直接将其排除在证券公开发行的范畴之外;第二,仍将其视为证券公开发行,但在审批程序上给予一些豁免。第一种情况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此种赋予股东或现金或股票选择权的股利分配方式不构成证券发行。[30]第二种情况以英国和我国香港为代表,由证券交易所(而不是证券监管部门)履行审批职能。以我国香港为例,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对“以股代息计划”进行豁免,从而不受“在证券市场上市”两条一般规则的限制。[31]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将“以股代息计划”视为资本化发行,[32]该计划的实施需要遵循股本证券申请上市的程序及规定。[33]上市公司发出“以股代息”公告后,须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
未来如果要在我国内地推行“以股代息”方案,应当给予核准豁免。第一,就证券公开发行中“对价”这一关键因素而言,通过“以股代息”支付的新股对价毕竟是消极对价,上市公司并未因此获得新的融资,这与当前证券监管法律所列举的几种股票公开发行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在行政审批上可以有所豁免;第二,尽管在英国和我国香港,“以股代息”的实行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审批,但这种审批本身是处于注册制的语境之下的——在审核过程中主要进行形式审核,而不对申请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在审批程序和获准难度等方面与我国内地现行的核准制有很大不同;第三,从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监管的脉络以及提出“以股代息”的时机和目的来看,“以股代息”的推行是出于丰富现有股利分配方式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也紧密围绕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而展开。对“以股代息”的监管,应当始终明确其作为股利分配方式的性质,也应当始终明确监管的目的和导向。“以股代息”通过选择权的赋予能够更大程度地回应投资者的需求,更好地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对于此项方案的推行,在政策上应当给予支持。
“以股代息”作为我国内地资本市场尚未付诸实践的“新事物”,可以结合监管部门现有的现金分红政策来倡导和推行。具体而言,可以将实行了“以股代息”的上市公司视为已完成证监会现有的现金分红监管政策的要求,如此,既可以激励上市公司积极实行“以股代息”,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现有现金分红监管政策的不足,赋予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更灵活的决策权和选择权,尊重其不同的发展情况和利益需求。
我国内地资本市场从建立至今二十余年,围绕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讨论从未停歇,监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以期回应现实的呼声。一项良好的股利分配政策,应当兼顾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在投资者内部,也应当兼顾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这就需要相应的监管政策给予市场主体更灵活的选择权。在这一点上,“以股代息”的倡导和推行是一个有益的思路。
作为一种真正的利润分配方式,“以股代息”通过选择权的赋予,兼顾了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保护中小投资者、优化上市公司回报体系上,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投资者通过选择“以股代息”可以提升持股比例,公司则借此获得了维持现金流、扩大股本和稳定股价的积极效果。实践中,许多内地赴港上市公司已经推出“以股代息”方案,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而“以股代息”能否在内地生根发芽,尚需相关政策的积极回应。
注释=*卢欣怡,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金融法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1]例如,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出台后,提高了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再融资的门槛,限制了上市公司利用非公开发行绕过当前现金分红政策对再融资的制约。
[3]在英国,包括英国国家电网(NationalGrid)、英国石油公司(BP)、南苏格兰电力公司(SSE)、桑坦德银行(Santander)、Segro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Newriver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Hiscox保险公司、MedicX医疗保健基金公司、ConvaTec医疗技术公司、Britishland房地产开发公司、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在内的上市公司都采用了“以股代息”方式。此外,在我国香港上市的汇丰控股(HSBC)、东亚银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HKEX)、香港港铁、汤臣集团、嘉华国际、威高国际、碧桂园地产、合泰景富地产、东方海外、新世界发展等公司,新加坡的星展银行(DBS)、华侨银行(OCBC)等公司,也在每期股利分配时向全体股东发出“以股代息”的公告。资料来源:上述公司官方网站,2018年1月3日最后访问。
[5]持有股份数量的计算基准时由公司确定并公告,一般称为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以该基准时为准。当上市公司宣布股利分配方案并获法律规定的机关批准后,即可确定股权登记日。在股权登记日交易(包括股权登记日)后手中仍持有这种股票的投资者均有享受股利分配的权利。如果股东在该基准时之前卖出了普通股,则股东不享有该部分普通股对应的股息。如果股东在该基准时之后买入了普通股,也不享有此次该部分普通股对应的股息,但有权获得未来的股息。
[7]折扣大小由公司决定,通常给予5%~10%的折扣比例。参见香港交易所2016年5月10日发布的以股代息公告、威高国际2017年12月18日发布的以股代息公告、中远海运港口2018年6月30日发布的以股代息公告。
[8]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推行以股代息完善分红机制[N].上海证券报,2013-09-12(F11).
[9]例如,英国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新股份额的计算四舍五入到整数,“以股代息”产生的零碎股份,将不会被分配到新股份当中,这些零碎股份对应的剩余现金余额将被结转纳入下一期股息的计算。
[10]刘燕.会计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9.
[11]汤洁茵.金融交易课税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建构——以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为核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03-204.
[12][英]艾丽斯·费伦著,罗培新译.公司金融法律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58,在澳大利亚,“以股代息”也被视为股息再投资的方式之一。SeeKeithK.W.Chan,DamienW.McColoughandMichaelT.Skully,DividendreinvestmentplansinAustralia,Globalfinancejournal,Vol.6,No.1,1995,pp.79-99.
[14]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指出:“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可见,总股本的扩大能够为再融资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16]资料来源:上述公司官方网站,2018年1月3日最后访问。
[18]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戴维·L.克利顿.金融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48-249.
[1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五条、第八条。
[20]参见《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
[21]参见《国家税务总*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第二条。
[22]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
[23]盈余公积转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送股相同,不再赘述。
[24]因我国实践中A股股票面值统一为每股一元(至今例外的是紫金矿业的股票面值为0.1元)。
[2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26]参见《国税总*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27]关于盈余公积金的来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0]JamesD.Cox,RobertW.HillmanandDonaldC.Langevoort:SecuritiesRegulation:CasesandMaterials,7thEdition,NewYork,WoltersKluwerLaw&Business,2013,pp.396-397.
[31]参见香港《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4条:“第3及5条不适用于以下的证券或股份的上市——(a)(i)……或(ii)依据法团在成员大会上批准的以股代息计划发行或分配的证券;……”
[32]参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7章第7.28条:“资本化发行(capitalisationissue)是按现有股东持有证券的比例,进一步分配证券予现有股东,而该等证券将入账列为已从发行人的储备或盈利拨款缴足,或在不涉及任何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列为缴足。资本化发行包括将盈利化作资本的以股代息计划。”
[33]参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7章第7.29条:“采用资本化发行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采用致股东通函形式),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11章所述的有关规定。”以及第9章(股本证券申请程序及规定)、第11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的规定。
新股是怎定价的,是不是新股上市都会涨?
新股是怎定价的?首先是市场发行询价来定发行价,上市首日的开盘价是由市场买卖双方对该股预期价的综合平衡价.目前是新股上市都会涨,一旦发行价格过高,流通盘过大,发行新股频率加快中签率高的话,就会高开低走向下跌的.(上市首日高定价开盘)中国石油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新股票发行
002329申购价20.10002330申购价13.18002231申购价27.00
新股是如何定价的?
新股定价:新股发行价的公式是(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发行数量=发行价。以雪浪环境为例,其募资25837万元,公开发行不超2000万股。 其中,包括保荐费用850万元、审计验资费用224万元、律师费用60万元、评估费用30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225万元、材料制作费10万元、股份登记费4万元、上市初费7.5万元,合计1410.5万元。 除此以外,发行费用的一块大头是承销费用,其收取金额是新股发行募资总额的7.6%。即发行费用=1410.5+2000×发行价格×7.6%。假设发行价为X,则计算发行价的公式为:1410.5+2000X×7.6%+25837=2000X。计算得出,X是14.74元。 据此计算方式,计算出联明股份、一心堂、龙大肉食这三家公司的发行价分别为13.90元、12.20元和9.79元。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怎么确定的分享
公司上市后会发行股票,而发行的股票数量与价格都是有规定的,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比如某公司上市之后股票的发行价格是5元每股,那么这个发行价格是怎么确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怎么确定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股票的发行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这个价格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计算公式是: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
股票发行价格直降关系到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现。若发行价过低,将难以满足发行人的筹资需求,甚至会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而发行价太高,又将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增大承销机构的发行风险和发行难度,抑制投资者的认购热情,并影响股票上市后的表现。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1、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股票的票面价值。
2、股票的发行价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
3、股票的发行价格在股票面值与市场流通价格之间,通常是对原有股东有偿配股时采用这种价格。
以上即是对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怎么确定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股票发行价格会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被投资者喜爱,若是发行价格过高,上市之后人气可能很低,但若是一味的追求发现价格低,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好,毕竟大家对于低价股的股票向来也不怎么喜欢。
一、交易所市场
交易所市场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会员、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内集中买卖上市股票的场所,是二级市场的主体。具体说,它具有固定的交易所和固定的交易时间。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买卖,使原股票持有人和投资者有机会在市场上通过经纪人进行自由买卖、成交、结算和交割。
场外市场又称柜台市场。它与交易所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市场体系。场外交易市场实际上是由千万家证券商行组成的抽象的证券买卖市场。在场外市场易市场内,每个证券商行大都同时具有经纪人和自营商双重身份,随时与买卖证券的投资者通过直接接触或电话、电报等方式迅速达成交易。
第三市场是指在柜台市场上从事已在交易所挂牌直市的证券交易。这一部分交易原属于柜台市场范围,近年来由于交易量增大,其地位日益提高,以至许多人都认为它实际上已变成独立的市场。第三市场是60年代才开创的一种证券交易市场,是为了适应大额投资者的需要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机构投资家买卖证券的数量往往以千万计,如果将这些证券的买卖由交易所的经纪人代理,这些机构投资家就必须按交易所的规定支付相当数量的标准佣金。机构投资家为了减低投资的费用,于是便把目光逐渐转向了交易所以外的柜台市场。另一方面,一些非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为了招揽业务,赚取较大利润,常以较低廉的费用吸引机构投资家,在柜台市场大量买卖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才使第三市场得到充分的发展。第三市场的交易价格,原则上是以交易所的收盘价为准。
第三市场并无固定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是通过磋商来确定的,因而使同样的股票在第三市场交易比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佣金要便宜一半,所以第三市场一度发展迅速。直到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取消固定佣金比率,交易所会员自行决定佣金,投资者可选择佣金低的证券公司来进行股票交易,第三市场的发展便有所减缓。
第三市场交易属于场外市场交易,但它与其他场外市场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场外交易市场主要从事上市的股票在交易所以外的交易。
第四市场是投资者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证券交易由卖双方直接协商办理,不用通过任何中介机构。同第三市场一样,第四市场也是适应机构投资家的需要而产生的,当前第四市场的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
第四市场的交易程序是:用电子计算机将各大公司股票的买进或卖出价格输入储存系统,机构交易双方通过租赁的电话与机构网络的中央主机联系,当任何会员将拟买进或卖出的委托储存在计算机记录上以后,在委托有效期间,如有其他会员的卖出或买进的委托与之相匹配,交易即可成交,并由主机立即发出成交证实,在交易双方的终端上显示并打印出来。由于第四市场的保密性及其节省性等优点,对第三市场及证券交易所来说,它是一个颇具竞争性的市场。
原始股一元一股,增发价七元一股,现在每股是什么价格
价格不同原始股是1元每股,增发的股份价格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定价但是价格也比较低,一般折价在50%左右比如目前股价20元,增发的股价一般也就10元左右
北交所新股申购价格按发行价收购吗?
北交所新股申购价格按发行价收购。北交所新股申购价格按发行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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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解析】答案为AC.增发新股价格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两种:(1)先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而后再于网上定价发行;(2)采取网上和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即先确定一个价格区间,在网上(一般投资者)和网下(机构投资者)同时由投资者在公布的价格区间内自主出价申购.
什么叫新股的开板价
展开全部现在新股上市后连续一字板涨停,在某个交易日涨开板打开的价格就叫开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