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金是什么意思(购房定金和认购金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12-01 11:56:41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购房定金和认购金有什么区别?

区别是法律定义不同,法律规定:交纳定金的人反悔无权要回定金,收定金的一方反悔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认购金并无此法律性质。

临沂恒大认筹金是什么意思?

恒大认筹金就是有意向的客户缴纳意向金,但是不能锁定房源,等正式开盘的时候,选到房子的客户,缴纳的认筹金直接转为购房定金,没有选到房子的客户可以继续等下一批房源开盘,或者由开发商退给客户认筹金。

什么是基金的申够费和认购费?

就是你投资入伙时要交的费用,因为基金公司宣传吸收投资人的活动是要费不少钱的,这些费用自然不能他一家出,另外通过提高你入伙的成本,降低你入伙不久就想离开的欲望。

认购金如何确定的?

认购金是指签订认购书和缴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

通常的做法是在确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要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而在此期限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与他人,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

认购协议签订后,不想买房了,认购金能退吗?

“买房啦,买房啦,跳楼价,卖血价!现在认购即可享受5万元的优惠,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抓紧抢购吧!”哇噢,优惠这么多,赶紧排队买!可签完认购协议后,一看楼盘没有啥升值空间,又不想买了,那认购金还能退吗?

 

事情是这样的:

 

2019年8月24日,李刚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约定李刚以140万的价格认购某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应当于2019年12月30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备案合同。

 

李刚于当日交了认购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李刚认为涉案房屋商业价值不大,不想购买了,便没有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在此期间,其多次与开发商协商退还认购金事宜未果。开发商认为认购金属于定金,因李刚违约,不应该返还。

 

律师说法:

 

什么是认购金?认购金是定金吗?

 

首先,在商品房交易中,认购金是指购房者具有购房意愿后向开发商缴纳的预付款。一般来讲,如购房者决定不购买,开发商应将认购金退还。

 

其次,认购金并不等同于定金。定金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的。即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是“定金”或者明确缴纳认购金为定金性质。如果约定了认购金的性质为定金,那么这种情况下认购金就是定金。如果没有对认购金的性质进行约定,那么就不是定金。

 

本案例中,李刚与某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认购金的性质为定金”,所以李刚缴纳的认购金本质上是定金。

 

【法条链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刚的认购金能退还吗?

 

根据上述分析,李刚的认购金本质上属于定金,因李刚不想买房,其为违约方,根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规定处理。即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购房者未履行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

 

李刚作为购房者,由于其自身原因,未履行认购协议中的约定,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其交付的5万元认购金不能退还。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者可以主张退还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❶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开发商同意退还的;

 

❷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比如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涉案房屋存在抵押不能涤除抵押权等等;

 

❸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理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如不可抗力因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律师提醒:购房需谨慎,合同要看清,需特别注意认购金返还的条件。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董家友律师、王宁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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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购房未果申请退还认购金被拒 海南法院判置业公司退还_海口网

“我诉请开发商退还3万元购房认购金得到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公正判决不仅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怀着无比感激的心情,为二中院法官点赞。”10月8日,记者从海南二中院获悉,日前,一位71岁的河北退休干部邱老,给海南二中院*组书记、院长汪海鹏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邱老在字里行间表达了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由衷感激。

2015年11月,邱老来到临高县认购了一套面积为53.02平方米总价19.2万元的特价商品房,与海南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书并交了3万元认购金,认购书约定剩余购房款必须在2015年12月10日前付清,认购后不退不换。因涉案房屋系期房,双方未在认购书中约定交房日期。事后,邱老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交房的期限为2016年6月,而置业公司主张为2016年12月31日。由于双方对交房时间等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未签购房合同,邱老要求退还3万元认购金被拒。

“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售楼人员服务热情周到,并反复承诺如果双方签订不了正式合同,3万元认购金可以退回。合同签订未果之后,该公司一改常态,断然拒绝退回认购金。”邱老多次找开发商讨说法总被推诿应付,经多次沟通协商,置业公司仍拒绝退回认购金。无奈之下,邱老以置业公司欺诈、不正当竞争方式强制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3万元认购金,被一审法院驳回。邱老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到海南二中院已是炎热的6月,邱老作为长年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的北方老人,初来海南对气候极为不适,又因纠纷四处奔波,语言不通、交通不熟等不便,让邱老备受煎熬。主审法官考虑到邱老的困境,尽快确定开庭时间,以便邱老能早日回家。邱老说,“主审法官的良好形象,使我对海南二中院和法官们充满了无比的敬意,只有一个风清气正的法院集体才能培养出这样优秀的法官。”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应为独立的合同,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认购书的签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事后,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认购书约定的内容无法继续履行,认购书依法应予以解除。房屋认购金并非定金,邱老请求退还认购金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海南二中院予以支持,并于7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解除认购书,判令置业公司向邱老退还3万元认购金。该案的圆满解决,给来海南的外地购房者吃了定心丸,同时也为海南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链接:

在装修公司交的认购金是不是可以退回我不装修的情况下

应该不是吧。

认购金是什么- 吉屋房产百科

来源:吉屋网2022-08-2305:50:30|2141次播放

导读:买房认购金的意思就是购房者在看完房子之后会提前支付给开发商一笔钱,而这个钱就是认购金,当然缴纳了认购金之后,开发商就会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把房子卖给其他的第三方,而购房者则会保证在此期间内将会遵循协议上的约定条款,并且会和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接下来的商谈。当支付了认购金之后,购房者将会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如果超过了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的话,那么这个资金将不会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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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双碳”目标“植”此青绿-大象网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

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以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司法中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适用认购碳汇,以此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的新路径。

据了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碳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分为海洋碳汇、农作物碳汇、湿地碳汇、林业碳汇等。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出资购买38.9吨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这是海南省首例适用林业碳汇替代修复生态案件。

在上述案件中,2022年,海南某苗木育种基地为平整土地将基地内部分林木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王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13株,立木蓄积量为24.84立方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李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认缴“碳汇补偿”的方式分别出资1945元购买38.9吨林业碳汇用于生态修复。

海南一中院经依法审理,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据该案承办法官宋杰介绍,经专业机构测算后,被告人通过海南省临高县林业*碳汇交易平台认购与碳汇损失相当的碳汇量,抵消毁林导致的碳排放,认购资金将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以补偿受损森林资源的服务功能。该案被告人认购林业碳汇既符合案件特点,亦能高效便捷实现替代性修复目标,可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提供新路径。

此前,福建、江西、湖北、广东、贵州等地已有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案例。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许婷婷是一位来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的人民法官。她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两百三十五条等规定,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负刑事责任、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责任之外,明确支持林业碳汇价值损失赔偿。”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提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湖州市安吉县是“中国第一竹乡”,当地法院创设“森林法官”守护森林竹海,并于去年8月研究出台《碳汇司法保护十条意见》。这是浙江不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缩影。

“林地是陆地生态系统最大的碳库,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不仅损毁了林木,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许婷婷说。

2022年7月,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在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审理中首次引入认购碳汇。

“这是浙江省首例林业碳汇功能价值损失赔偿案,同时也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导赔偿义务人向属地**购买林业碳汇用于当地植树造林活动,促进植树护绿、固碳增汇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正向效应叠加。”许婷婷说。

记者注意到,在涉林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往“补植复绿”等直接修复方式是主流做法,其*限性在于难以第一时间全方位修复受损生态,且人工修复周期长,现实中面临适宜补植的土地不多。

“因此,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导赔偿义务人向属地**购买林业碳汇,碳汇认购金将用于当地植树造林活动,由当地林农对现有林地进行养护和更新,提升森林储碳量。”许婷婷称,法院的碳汇认购工作也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协同,得到了保护区所在地**和群众的欢迎和支持,是生态司法助力共同富裕的生动实践。

碳汇数额如何确定?许婷婷告诉记者:“由检察院或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的价值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数额。”

根据南太湖新区法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适用碳汇认购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流程,碳汇损失测算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优先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选取。

与此同时,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中无相关鉴定(评估)机构、专家的,经向当事人释明后,指定相关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核算评价。因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的碳汇损失,由当事人缴纳碳汇损失补偿金或自主购买碳汇进行补偿。缴纳碳汇损失补偿金的,应将款项缴纳至生态修复金专项账户,并专款专用。

“鉴于碳汇补偿在司法领域属于新事物,仍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法律法理依据,明确适用范围、条件、顺位和程序等问题,规范推动碳汇补偿制度发展。”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易小斌研究认为,司法实践中,有的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因自然地理条件等原因,不具备就地补植复绿条件;有的生态环境损害已经部分或全部修复,但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尚未弥补。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相当于创汇主体采取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方式,以有偿方式代替违法行为人在异地恢复了以“固碳释氧”为主的生态服务功能。

下一步往哪些方向探索?许婷婷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接下来,可以协调成立碳汇修复基金;出台规范碳汇认购流程、碳汇认购金使用管理工作办法;扩大碳汇认购适用范围,在各县区落地司法碳汇助共富项目。”

瑞虹认购金的事情我说10句话,第10句看仔细

这个事情,可能是同时得罪开发商和瑞虹认购人的,但我做自媒体到今天,什么时候不敢讲话了,我才是迷失自我,所以我尽量把两边都当做“关我*事”,自嗨几句,双方都可做参考。

这里面有给你的建议,有对你的提醒,也有告知你面前的困难,如果你听不得难听话,不去正视有人提出的问题,解决问题,而是去指责这个提出问题的人,真的能帮到你自己吗?

有事说事,华侨城的维权,我也曾经帮助过,所以不要一上来先把中立的人视为自己的敌人。

 

老规矩,又臭又长没人要看,不如切开一条一条。

 

1、首先,我理解认购人,因为包括我在内的所有理中客,都没损失几万块,这时候出来说的都是风凉话,对此我只能深表遗憾,因为真的无法感同身受,我只能尽量去理解你们。

 

2、LAW是什么?这两个月,生活在上海的朋友,你告诉我这东西是什么定义?它原本是用来保护自己的,但如果想伤害你的人,本身就是它的制定者,那这东西就和草纸一样值钱。在国内,它不是来约束所有东西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3、瑞虹认购人的诉求。有诸如“尽快协定开盘时间,公示认购金使用情况”,但其中他们最迫切,也觉得最合情合理的,是把认购金产生的利息要回来。

 

4、疫情导致无法摇号,属于不可抗力,且并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暂缓履行。如果想要把诉求站住立足点,可以基于该不可抗力行使解除权,但是否支持解除还要看合同目的能不能实现。

 

举个例子,假如瑞虹的房子被外星人炸了,这个不可抗力的性质,和今天的不可抗力,是不一样的。

 

认购细则和协议,都模糊了何时退认购金,以及没有提及利息,属于没有意定,要从法定下手,有一个原则叫公平原则,这是双方扯皮起来的判断依据。

 

那问题又来了,不退认购金以及利息,并不属于“恶意行为”。(参考第10条)

 

5、要回认购金大概是没希望,利息,可以想办法,不过也不容易。或许,如果双方有机会协商,那就各退一步,最可行的方式,是变相补偿,比如车位和物业费。

 

再或者,我看热闹不嫌事大,给你们出个损招。因为同样遇到这个情况的,还有第一批未开盘的其他楼盘,所以矛头指向瑞虹,也不太合适,要不然你们合计一下,搞一扑大的,把所有未开盘楼盘的人聚到一起,不指名某一家开发商,而是针对这个不可抗力,兴许能搞出点水花。

 

6、认购人在签署了认购意向书,提前提出退款申请其实是不合理的。虽然很多开发商可能在大家都去维权的时候被迫提前退款,但这并不代表开发商认为自己在falv上存在问题,一般都是从维稳角度考虑,也不想产生舆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点很重要,如果falv走不通,那么这个方法也许是个办法,闹一闹有奶喝,别嫌丢人,想想你的目的是什么)。但特殊的在于,目前是yiqing时期,所以提前退款是可以商量的,相当于预期资金被占用的时间延长了很久,可以去找开发商协商退还。但如果开发商坚持不还,去诉讼的话就要仔细研究签署的文件了。但是,开发商拟出的购房协议,认购书的背后是一个开发商体系内和他们御用的法律顾问综合意见,对开发商本身的保护是拉满的。做好心理准备。

 

7、这个项目应该是给了三方代理公司佣金的,所以这事如果真的黄了,代理公司可能出来接锅。

 

8、维权大半年,今天你慷慨激昂的队友,半年后,房子都选完了,你身边的队友因为选了房,也不打算闹了。战斗力减少一半,此时怎么办,先想好,这不是一个反问句嘲讽你,这是一个疑问句提醒你。

 

9、开发商还有一招:既然如此,那全退,利息也还你。然后我跟zf申请特殊处理,这批不玩了。等年底再上,到时候参考虹玺的12.15,他们也涨价.你愿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也要先考虑到。这件事开发商也不会自己开口,它会让你选择,要不要这么搞,也就是锅直接丢给你的意思。

 

10、所有楼盘的认购金,都是无息退还的,简单来说,正常情况下,全市所有楼盘认购到开盘需要一个月,这一个月产生的利息,都没有退还。所以瑞虹认购人现在讨要利息的逻辑站不住。别说3个月,三年也不行。无息退还是多年来的“规矩”。如果要调整,那绝对不是一个开发商的调整。

我一直是偏袒购房人的,但是讲话也一直很扎心,维权是脑力和体力结合的事情,我很想帮助你们。你们需要我做什么,我看看是不是力所能及的帮你。

E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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