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基金条件(君合法评丨发起设立一只人民币基金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兼论近期监管要求对于基金设立募集和投资运营的影响)
时间:2023-12-21 17:30:24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君合法评丨发起设立一只人民币基金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兼论近期监管要求对于基金设立募集和投资运营的影响
目
录
一、需要采用复杂基金架构吗?
二、考虑基金首关规模时有需要留意的吗?
三、考虑基金期限时有需要留意的吗?
四、需要单独设立GP吗?
五、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
六、如何选择基金备案类型(股权or创投)?
七、如何满足合作方参与基金治理及分享经济利益的诉求?
八、可以进行分级产品设计吗?
结语
继2015年前后一批优秀VC2.0机构在市场涌现后,近些年又陆续有部分团队从原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领域(如券商、产业资本、上市公司、家族办公室等)spinoff组建新的基金品牌和管理团队;与此同时,受国内外复杂外部环境影响,近期部分美元基金也开始加速发力其首期或新一期人民币基金产品的设立。根据我们的市场观察,人民币基金投资人的诉求不仅变得愈加复杂,投资人之间利益的非一致性因素也逐渐增多,叠加监管层面各种复杂合规要求的出现,人民币基金在设立筹备时相关募资策略的制定、法律架构的搭建、设立和投资运营机制的设计就显得愈发重要。我们将结合近期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颁布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近期发布的监管要求,以基金律师的视角进一步提示管理团队在发起设立人民币基金1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力争为之后提升基金投资运营的灵活性、满足和平衡管理人与投资人以及不同投资人之间的诉求预留充分的空间。
一
需要采用复杂基金架构吗?
在基金筹备特别是市场化机构发起设立基金的筹备过程中,除管理人从机构运营管理、税务筹划、团队激励与约束等角度主动做出的架构设计外,外部投资人的各类诉求及其变化也进一步助推了管理机构内部的组织、人员、投前及投后管理等各个方面和阶段的迭代升级,这其中也包括了基金产品的架构设计。基金实务中,常因投资人的内外资成分、投资人的类型(如高净值个人等财富端资金)、特定类型投资人的监管或政策要求(包括对基金规模、备案类型、落地要求等)等原因,管理人可能需要考虑平行基金、联接基金(feeder)、母子基金、伞形基金等架构的搭建。在该等复杂架构的基金设立过程中,亦需要联动考虑基金未来各类运营机制的安排,最大程度减少未来与投资人之间的潜在纠纷,或为管理人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例如,有部分市场化投资机构采用内资+外资平行基金的架构,以应对交易端因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对部分投资项目的影响。但这其中采用何种标准界定含有部分外资成分的投资人进入哪一只基金实体更为合适(以避免错失潜在的投资机会)、如何优化因多个平行基金实体交割节奏和规模的变化(如先后设立、后续募集期内基金规模各自变动、极端情形下基金投资人减资等)、基金实施投资前后外商投资准入要求的变化(包括趋于严厉或趋于宽松)等因素对共同投资比例的确定和调整(包括自始追溯调整、发生后调整等)的影响、如何处理因外资项目投资排除造成的未使用出资额(向投资人返还、调整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或采取其他措施)、如何在基金部分潜在投资人(以财富端投资人为代表)自身发起设立产品前即对其上层出资人的外资成分提前作出相应限制(包括投资基金的整个期间内的限制)等,均为管理人带来了一定挑战。这其中既需要机构内部募资、法律、财务、运营团队的通力配合,也需要在基金产品设立前的早期筹备阶段即开始考虑如何应对该等问题。
二
考虑基金首关规模时有需要留意的吗?
一般情形下,基金后续募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首关规模的3倍,即终关规模最多为首关规模的4倍。因此,在与各潜在投资人沟通协调交割进展、次序时,需充分考虑该等影响。此外,某些特殊影响可能对基金交割的节奏有特殊影响,例如:
1、投资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的基金(以单一或特定项目基金为代表;如为联接基金(feeder)则“穿透”判断主基金是否触及前述投资集中度比例)、契约型基金、不托管的基金:仅可一次性交割;
2、券商系基金:原则上一次性交割,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包括运营满1年且业绩良好、未出现违约风险、全体投资人同意、每次扩募间隔不少于1年等)可以开展后续募集;
3、公司制基金:如基金为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增资(基金扩募)将可能涉及履行国资手续(视具体情况可能包括审计、评估及备案、进场交易等);
4、投资人因素的影响:例如,险资投资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又如,部分投资人(以**引导基金为代表)对于其在基金中最高出资比例有相应限制,为满足该等要求,需考虑该等投资人是通过分次交割的方式投资基金,或一次性认缴并在基金终关时通过转让权益等方式降低其认缴出资(如终关时不满足出资比例限制要求的);此外,在基金涉及复杂架构的情况下,还需考虑该等比例限制要求是否可针对整个一期基金的所有实体(如包括所有平行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之和)或是仅针对投资人投资的单个实体。
三
考虑基金期限时有需要留意的吗?
基金期限的设置本质上是管理团队基于基金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阶段、投资和退出节奏预测作出的商业安排。例如,早期基金、FoF的期限可能相对较长,而跟投策略基金、以pre-IPO投资、PIPE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的基金的期限可能相对较短,但均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近期,因协会公示的基金备案案例中出现基金自身期限短于基金投资人的期限、被认定为属于“期限错配”、要求管理人整改的情况,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我们理解,并非所有下层基金期限短于上层基金的情况均属于带有“期限错配”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在基金投资人本身已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情况下,因基金投资人意思自治对包括期限在内的基金合同要素约定应当予以宽容对待。根据我们目前了解的基金备案审核口径,对于上层基金期限短于下层基金期限半年以内,或虽然超过半年但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会构成基金在协会备案的实质性障碍:
1、上层基金的全体投资人知悉期限不匹配情况,愿意承担流动性风险;
2、上层基金是规范运作的FoF;
3、上层基金是社保基金、慈善基金、企业年金;
4、下层基金承担国家或地区区域发展重大使命、政策目标,下层基金管理人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因此,上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条款设计时以及下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资时均应予以高度关注,以免影响基金备案的进展及增大与基金投资人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
需要单独设立GP吗?
根据我们的市场观察,近些年新成立的合伙型人民币基金中,已经越来越多采用在管理人主体之外单独设立GP的模式(即管理人与GP分立),可能包括的因素包括:
1、税务筹划:GP获取的分配(包括carry)可以解释为投资收益,而非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有一定空间被解释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
2、风险隔离:GP仅为自己出资的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管理人的管理费等收入不会用于承担该等责任;
3、满足LP诉求:如LP对于GP注册地或参股GP有相应诉求,管理人可通过为每只基金单独设立GP来实现。
如单独设立GP的,管理人还需特别留意以下几点:
1、GP及其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如需穿透)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GP对基金的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00万,需管理人内部提前做好资金筹划;
2、管理人应与GP具备关联关系。如GP由个人担任的,其仅能为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五
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
对于基金从事债权类业务,目前监管的核心要义在于防止“伪私募”沦为提供资金融通的通道、从而在私募基金领域出现“影子银行”的风险,但对于基金投资实务中搭配股权+债权的方式,监管仍保留了一定空间。
对于单纯的债权投资(如过桥投资),目前仅限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的借款,且借款余额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基金实务中,基于投资方式、被投企业重组等因素,在项目投资中基金提供借款的对象有时可能为被投企业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在不违背监管核心要义的情况下,对于“被投企业”的主体范围认定我们也建议相关部门及托管机构能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把握。
对于投资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目前没有严格的期限和比例限制,对于可转债规模超过基金规模20%的会予以特别关注。考虑到盲池基金在备案时尚无法确定和囊括未来投资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形,管理人可单独就该等可转债发生的商业场景和一般情形下的约定(包括期限、利率、转股条件等)向协会出具说明,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不能通过该等可转债变相从事监管禁止的债权业务(如转股期限过长、利率过高、转股条件事实上无法满足等)。基金实务中,对于VIE红筹项目,如被投企业为履行ODI审批程序等架构重组而由基金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可转债以及基金签署的VIE协议中包含有关股权质押安排的,需特别留意监管关于债权投资以及基金从事担保业务的相关限制要求。
六
如何选择基金备案类型(股权or创投)?
对于基金在协会备案类型的选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引起管理人的关注。但伴随监管环境的复杂变化,目前在基金设立筹备阶段即需要考虑这一重要因素,可能影响的要点包括:
投资范围
股权基金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首发企业股票投资(仅限战略配售及港股基石投资)、PIPE投资(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上市公司配售、上市公司可转债、可交债等;而创投基金仅可投资未上市企业(且不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等负面清单领域)、上市公司配售。
需要留意的是,因为创投基金的投资范围所限且需穿透至底层标的进行判断,如基金募资时潜在投资人包括创投基金的,为避免基金未来的投资范围受到限制,可以考虑通过投资排除等机制设计(即排除创投基金投资人参与该等项目投资)以满足相应要求。
潜在投资人情况
例如:募集保险资金的,需结合管理人的AUM、在管基金情况、项目退出情况、投资人出资比例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等考虑基金备案类型的选择。
创投基金享受的政策
(1) 多层嵌套豁免
对于私募基金之间出于投资策略(如FoF)、募资或投资架构设计等考虑出现的嵌套,监管并未严格限制嵌套层级;但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出资人为金融机构背景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券商系基金等),将严格适用资管新规关于多层嵌套的限制。如创投基金满足特定条件的(包括期限不短于7年、原则上非结构化基金、原则上不涉及举债等),其自身可豁免一层嵌套。
(2) 税收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针对创投基金的特殊税收政策2,意在通过税收配套政策扶持国内创投行业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管理人需要特别留意该等税收政策享受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创投基金、被投企业的要求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8年关于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率在业内引发剧烈争议后,随着***常务会议召开及财税[2019]8号文的落地,在目前国内对于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课税模式(征管模式)下,创投基金3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基金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但并非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一定对应更低的税负,管理人需留意在该等方式下亏损不能结转、基金费用(包括管理费、carry等)不得扣除等限制因素,从而作出可能更加适合自身的选择。
(3) 特殊锁定安排
被投企业(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在创投基金自身及其首次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创投基金管理人已入会、被投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并满足522要求、基金投资已满36个月等)的情况下4,如创投基金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的,仅需锁定1年而无需锁定36个月。
需要留意的是,随着2020年证监会修订后的减持新规5的出台,目前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在被投企业满足特定条件(基金首次投资时被投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被投企业符合522要求、被投企业在发行材料受理时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满足三者之一即可)的情况下均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加速减持,但未备案为基金的实体则无法享受。考虑到基金实务中可能出现为汇集多个基金实体(以平行基金为代表)资金、为投资人提供跟投机会等原因设立投资持有工具(SPV),而该等投资持有工具可能因不满足基金特征而无法备案的情形,我们也期待监管部门对于享受加速政策的主体范围认定未来能给予一定程度的放宽。
七
如何满足合作方参与基金治理
及分享经济利益的诉求?
在部分合伙型基金设立筹备的过程中,部分基金的潜在合作方(如基金的重要产业合作方、上市公司、地方**等)基于参与基金治理、分享经济利益、管理底层资产、资源嫁接等诉求,希望采用合资GP或Co-GP等架构设立基金。采用该等架构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基金治理层面:因GP同时体现管理人以外其他主体的参与因素,应充分考虑GP在基金层面各项权利行使的前提是否需要先在合资GP内部(如其内设机构)或Co-GP之间履行一定审议程序,或由GP指定人士直接行使相应权利和权力;
2、反垄断申报:是否可能因参与各方的营业额及对于GP/对于基金的控制力,触发合资GP设立/基金设立时的反垄断申报义务;
3、合格投资者:非管理人的GP主体(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如需穿透)需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在基金备案前对基金的实缴金额应不低于100万,需管理人及合作方内部提前做好资金筹划;
4、管理费收取:非管理人的主体均不能收取管理费,如非管理人的主体为基金提供投资建议等辅助性帮助的,该主体可收取咨询顾问费、普通合伙人报酬等;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的设置:设立多个GP的,可以选择其中1个或多个主体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的一家)或其关联方;
6、券商系基金特殊要求:例如,如合作方GP不具备管理人登记资格的,其必须为地级市以上地方**投融资平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此外,根据我们对人民币基金市场的长期观察,采用该等模式的情况下,基金设立流程较为复杂,基金运营过程中可能容易出现治理效率低下、治理僵*等情形。为满足合作方的诉求,管理人亦可考虑通过其他基金架构和运营机制的设计等方式实现。
八
可以进行分级产品设计吗?
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除券商系基金、主要进行PIPE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外,一般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优先劣后资金配比、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没有强制性要求,但需要留意不得通过分级安排进行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结语
诚如文首所述,人民币基金的设立运营机制十分复杂,在筹备新一期基金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也远不止本文列举的内容。对于已有丰富产品线的管理机构,其在开辟新的业务板块(如成立行业垂类基金)或发起设立新一期人民币基金时,还将面临管理团队配置、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管理、投资人的个性化诉求设计(以专户基金为代表)、投资机会分配(包括美元基金与人民币基金、早期和成长期基金、主基金与跟投基金等)、基金税务筹划等复杂问题的挑战,我们经常以基金律师的视角参与到客户的老基金募资情况总结复盘、新基金募资策略制定、基金架构和运营机制设计与优化、基金合同文本起草、机构投资人谈判、S份额转让与基金重组、基金ESG体系搭建、LP违约和基金争议纠纷处理、管理团队激励与跟投方案设计等过程。我们也期待凭借在投资基金领域长期的市场观察,为我们的客户在投资基金领域提供一揽子综合性、前瞻性、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以期应对当下复杂多变的募资环境。如需就其中部分问题与我们探讨的,也欢迎与我们进一步联系。
1.本文所指基金均仅针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
2.包括《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等。
3.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亦可按照财税[2019]8号选择相应的核算方式,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4.具体可参见《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
5.具体可参见《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王曼 合伙人
wangm@junhe.com
业务领域:
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 保险
崔嘉鲲 合伙人
cuijk@junhe.com
业务领域:
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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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来自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规定条件成立的,()应当承担基金发起设立失败的责任。
B解析: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规定条件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基金发起设立失败的责任。
设立一项投资基金的首要条件是()。A.筹集足够资金B.符合基金设立条件C.由发起人发起D.确立基金设立方式
正确答案:C设立一项投资基金首先得先有人发起设立这个基金,然后再去筹建资金、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等,题目问的是首要条件,只有c选项最贴切。
基金成立的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成立一个基金会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令【1988】18号,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以下条件:1、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2、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3、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基金会的目的是为全人类的明天服务,为了实现更美好的社会愿想,基金会需要对自身进行思考,实现一种自身发展的创新。基金会是公民社会发育的推进器。公民社会强调每个人的独立行为能力。基金会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财富结构,不仅推动了在**和企业部门之外的社会财富的聚集,而且通过基金会的公益运作将社会资源的支配权交给了公民的代表,将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愿集中起来,将公民的权利回归到公民手上,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私募基金成立条件和最低资本要求
开展私募业务,首先做私募基金备案,然后发行产品开展业务,要求:基金从业资格证两名以上高管人员、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简历,从业经历等最低资本协会并没有要求,根据备案经验,注册资本最好高于1000万以上,实缴50%以上,否则备案可能卡在实缴资金这块。
设立一项投资基金的首要条件是()。
正确答案:C解析:设立一项投资基金首先得先有人发起设立这个基金,然后再去筹建资金、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等,题目问的是首要条件,只有c选项最贴切。
发起式基金管理办法,发起式基金的我国发起式基金的成立条件 – 500亿财经网
1、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2、发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门槛,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募集人数不少于200户即可申请成立;3、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发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1)发起资金认购新基2113金的金额不少5261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4102限不少于3年;(2)发起式基1653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门槛,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即可申请成立;(3)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发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目前有一只发起式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基金,该基金已于日前获批,成为国内第一只上报,并获批发行的发起式基金。据悉,作为首只获批的发起式基金,天弘基金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基金1000万元作为发起资金,并承诺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PE基金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理财产品,广义的PE基金包括VC,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统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投资未上市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可以进一步细分,若投资的企业刚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只是公司业务比较先进,但公司结构和人才储备等都尚不完善,那么此投资叫VC投资基金,也就是风险投资基金。若投资的企业已经比较成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地位,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出具规模,那么此投资叫PE,也就是狭义的PE。
基金2113管理人及高管做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5261金的一定数额方式发起设4102立的基金,叫做发起式基金。1653证监会日前向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下发通知称,正式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并简化审核程序,优先予以审核。这意味着发起式基金正式开闸。证监会在《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说明》(下称《说明》)中表示,除行业ETF基金外,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申请募集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1只。
基金管理人、2113高管、基金管理公5261司股东等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4102基金的一定数额方式发起设1653立的基金,叫做发起式基金。发起式基金试图通过新的基金形式,将投资者和基金发行人的利益绑定在一起,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问:发起式基金与普通开放式基金有何不同?答:①、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②、发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门槛,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募集人数不少于200户即可申请成立;③、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发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发起式2113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5261金公司固有资金、基4102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1653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基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且募集期结束,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此类基金可称为发起式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已于日前获批,成为国内第一只上报,并获批发行的发起式基金。据悉,作为首只获批的发起式基金,天弘基金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基金1000万元作为发起资金,并承诺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2113管理人及高管做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的5261一定数额方式发起设立的4102基金,叫做发起式基金发起式基金降1653低了募集成立的门槛,同时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即发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公司在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的文件中,需提交股东、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经理等发起资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诺函,说明其承诺购买的份额及锁定期限。在基金名称中需注明“××发起式基金”,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高管或基金经理在份额锁定期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
私募股2113权基金简称PE,向特定人募集资金5261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4102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1653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对非上市企业注入资金和管理经验,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推出的一种投资组织。1.私募资金募集渠道广。2.股权投资,方式灵活。3.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VC是(风险资金)投资的意思,是指风险基金公司用他们筹集到的资金投入到他们认为可以赚钱的行业和产业的投资行为。多数是将资金投到一个公司,参与经营,将公司资产迅速增值,然后看准机会通过卖出资产或股票来收回投资,并获利。1,投资对象多为处于创业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2,投资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30%左右股权,而不要求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3,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4,风险投资人(venturecapitalist)一般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除了种子期(seed)融资外,风险投资人一般也对被投资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5,由于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资企业增值后,风险投资人会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2113人股5261东资金、基金公司固有资4102金、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1653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基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且募集期结束,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此类基金可称为发起式基金。投资发起式基金,主要目的是想要获得基金公司专业化资产管理技术之上的收益。由此来看,具有主动型投资风格的、以做股票或是以后有投资期权期货的高风险的基金最为适合。而低风险类的产品则没有必要考虑是否是发起式的。而对于指数型的基金,如果基金公司愿意发起设立,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它们对市场某一类股票的看法,如果投资者认同基金公司的入市时点,当然也不妨追随。但是发起式指数基金在道德风险防范上可以说不起作用,所以投资者能够享受到的额外收益将相对较少。基金类型确定后,要进一步筛选的话,就和选择普通基金一样,需要对基金公司实力、基金经理投资能力等进行深入考察。考察发起式基金,要重点关注基金公司股东方、高管、基金经理等具体认购数量,投资者最好选择“捆绑”力度更强的基金。即发起人投入的资金量越大、员工参与的数量越多,尤其是基金经理投入的金额越大,那么就越值得信赖。从我国发起式基金设立条件上看,相较于普通基金而言,门槛较低,且在基金设立审核方面,具有优先审核待遇,这足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发起式基金的支持态度。发起式基金是一种创新型基金,其最大优点是实现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利益捆绑,实现共赢”,直观上,这对基金管理者是一种正面的激励,“利益捆绑”会提高基金经理的责任心,最终会提高基金业绩。事实上,分阶段的统计也表明,发起式基金在市场下跌之际,其跌幅往往比同类基金要小。“发起式”基金在投资回报方面或许没有凸显预期优势,但在绩效持续性方面可能较有优势,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回报。
发起式基金2113的最大好处就是风险共担——基金公5261司也要拿出钱来投的,这样4102你们就是利益共同体,你赔钱他也赔1653。不过,现在搞发起式的都是债基,根本没什么意义,因为债基本来就是低风险、低回报的,今年很少有赔钱的。发起式基金要真有用,那就得去投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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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成立的必要条件(产业基金设立流程图) - 维爱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产业基金设立流程图,以及产业基金成立的必要条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1、产业基金的发起条件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2、**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采取的私募方式与传统私募基金有所不同。
3、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4、申请创业基金的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以及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申请创业基金时所在地的居住证明。申请创业基金的申请人需且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授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1、公益基金会办理流程:申请。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提交可行性报告。基金会不像公司,你想成立就可以成立。
2、基金会成立流程是什么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组建理事会。
3、流程: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4、公益基金会成立流程中,对成立条件中的原始基金的要求是怎么样的?一般来说,全国范围募集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要求比较高,需要八百万货币形式的资金,其次就是地方性质的公益基金会,原始资金只要求四百万人民币。
产业基金的发起条件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2〃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1、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的设立步骤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股权投资基金成为运作股权投资业务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
2、基金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注册制与核准制。基金设立方式基金注册制是指基金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并获得注册。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注册制.如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
3、对此,我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基金会的成立流程标准规定。基金会成立流程是什么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组建理事会。
4、要发行一只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5、而新成立的基金,不确定性比较大,后续发展不好做出判断。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但要判断是不是潜力股需要根据多年经验,建议刚开始理财的还是选择比较老的基金比较好。
6、决定基金会的宗旨--组建理事会--起草章程--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产业基金的发起条件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聚集社会资本,通过基金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推动产业现代化进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由**引导,引进战略投资,拓宽融资渠道,打造金融平台,推动国民经济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
12月17日,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支国家级农业产业基金,由***批复成立。
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政策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从设立程序上来说,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存在一个资金募集的程序,需要主发起人,对出资人进行招募,也就是所谓的找钱,向出资人说明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等。
产业基金设立流程图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产业基金成立的必要条件、产业基金设立流程图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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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内部印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重点提要
中央企业基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级基金,是指报经***批准由国资委发起的基金。
(二)专项基金,是指为承担国资央企改革发展等专项任务,国资委发起并指定相关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三)产业基金,是指中央企业立足主责主业,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前沿性、颠覆性、基础性技术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四)项目基金,是指中央企业为满足项目融资等特殊目的需要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五)财务性基金,是指主要为获取财务回报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应当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团决策程序,按要求列入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国有权益登记。
中央企业应当规范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必须围绕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统筹规划国家级和专项基金的发起设立。
(二)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承担现代产业链链长、原创技术策源地任务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具备条件中央企业),可围绕企业主责主业、产业链建设方向、科技创新攻关领域等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三)其他企业从严控制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行业管控线。
(二)集团管控能力弱,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
(三)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四)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
(五)已设立基金投资效率低,募集资金大量结余。
(六)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适应国有基金业务监管要求,***国资委日前下发了《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基金业务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资本规〔2020〕30号)同时废止。
据悉,《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资产负债率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行业管控线,集团管控能力弱,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已设立基金投资效率低,募集资金大量结余等情形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中央企业应当审慎出资参与基金,规范出资参与**投资基金,严格控制为承揽业务出资参与基金。
《办法》不仅从宏观上阐明监管依据和逻辑,更在中观、微观层面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新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宏观层面,强调国有基金
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
《办法》开宗明义强调制定依据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在基金投资流程中明确尽职调查、评估估值等程序要求,监管思路与国企投资、交易要求一脉相承。特别是针对国有基金资产交易环节,强调国有基金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就明确国有资产交易应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与国有公司资产交易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应为平行关系,而非国有基金资产交易因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可不“进场”。
中观层面,对各类基金分类监管
(一)从实际控制管理人角度区分管理基金与参与基金
《办法》从持股比例、公司治理、集团管控和财务并表四重维度认定央企管理基金及参与基金。针对央企管理基金,参照国有企业监管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设立基金应按要求列入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国有权益登记。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或估值程序。
(二)从设立目的角度划分五类基金,并分类监管
根据设立目的不同,央企基金划分为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产业基金、项目基金及财务性基金。
结合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中观监管要求包括:
1.央企原则上不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2.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
3.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围绕主业发起产业基金,其他企业从严控制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4.资产负债率高、基金资金闲置、前期基金投资亏损超过20%的企业原则上不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5.除创投基金等情形外,中央企业发起产业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10%;
6.避免为承揽业务参与基金,参与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3%。
微观层面,将共识性认识纳入监管要求
(一)充分发挥资本放大作用
《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资本放大作用并共担风险,其中央企在产业基金出资不得高于30%,多个央企不超过60%,央企参与基金认缴出资不超过20%。
(二)基金类型及投资方式
契约型基金广泛用于私募证券基金,因此并非国有私募基金的主流类型。《办法》也规定央企基金应为公司或合伙型基金;在投资方式层面,与国有企业投资相契合,强调不得以不得违规使用货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不得开展明股实债、不得违规担保,也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
在投资层级方式,过多层级的投资不利于基金管控,也必将徒增管理费成本。《办法》要求产业基金以直投为主,子基金则必须直投。
(三)基金管控与员工持股
1.委派专人参与管理
《办法》特别强调,即便针对央企参与基金,也要按照“应派尽派”的原则有效使用派出席位保障投资权益。
2.管理费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较大的基金或规模较大的基金,应当结合项目储备和管理成本控制管理费计提比例。
3.实质管理
央企基金禁止管理权外包,并实际控制使用本企业字号或主要依托集团资源开展业务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4.基金延期
针对基金延期事项,《办法》明确基金仅能延期1年,且延期年度管理费原则减半。
5.员工持股及项目跟投
针对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金和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员工持股,员工不得对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外项目的基金,原则上在基金层面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
文件全文
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作用,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开展的基金业务,具体包括中央企业管理基金和中央企业参与基金。
第三条中央企业管理基金(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基金)是指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不含中央企业所属持牌金融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基金。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是指中央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基金管理人行为。
中央企业参与基金是指中央企业作为出资人参与出资,不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第四条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央企业是基金管理人第一大股东且集团合计持股原则上不低于40%。
(二)在董事会拥有与股权比例相应席位并委派董事长,在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决策机构中拥有否决权。
(三)基金管理人d建工作、日常管理、风险管控、监督评价等制度机制纳入中央企业整体管理体系。中央企业实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一般应当为公司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第五条中央企业开展基金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d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d的领导与完善基金治理有机统一,与管资本管队伍管d建有机结合,把d的领导贯穿到基金业务管理全过程,确保d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坚持促进科技创新。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聚焦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领域,助力中央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三)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发展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充分发挥贴近产业需求的优势和协同作用,助力中央企业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坚持规范有序发展。按照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和基金使命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治理架构,把控投资方向,守住风险底线。
(五)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有效发挥基金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势,不断提升基金投资运营水平和效果。
第六条中央企业基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级基金,是指报经***批准由国资委发起的基金。
(二)专项基金,是指为承担国资央企改革发展等专项任务,国资委发起并指定相关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三)产业基金,是指中央企业立足主责主业,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前沿性、颠覆性、基础性技术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四)项目基金,是指中央企业为满足项目融资等特殊目的需要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五)财务性基金,是指主要为获取财务回报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第二章基金发起与设立
第七条国资委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和服务国家战略,国有经济布*结构调整,国资央企改革重点任务,聚焦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规范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必须围绕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统筹规划国家级和专项基金的发起设立。
(二)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承担现代产业链链长、原创技术策源地任务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具备条件中央企业),可围绕企业主责主业、产业链建设方向、科技创新攻关领域等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三)其他企业从严控制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行业管控线。
(二)集团管控能力弱,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
(三)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四)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
(五)已设立基金投资效率低,募集资金大量结余。
(六)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发起设立基金应当以公司制和合伙制为主,除项目基金外,一般不得使用契约制形式。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不得违规使用货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不得通过基金规避监管、增加隐性债务,不得设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担保限制的基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不得为所属子企业以外的基金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的数量和规模,除创业投资基金等情形外,中央企业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央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10%。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审慎出资参与基金,规范出资参与**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出资参与基金应当主要投向服务主责主业、支持供应链产业链发展等相关方向,严格控制为承揽业务出资参与基金。除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金外,中央企业对出资参与的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央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3%。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应当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团决策程序,按要求列入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国有权益登记。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集团决策后向国资委备案: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具备条件中央企业发起设立认缴规模超过20亿元或集团合计认缴比例超过30%的产业基金,以及认缴出资超过1亿元的参与基金。(设立项目基金不备案)。
(二)其他中央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和出资参与基金。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基金管理人引入其他股东,应当把认同d的领导、支持d建工作作为选取合作对象重要条件,引入股东应当具有产业或行业较大影响力、较多基金出资份额、较强专业管理能力,能够为基金提供增值服务。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基金设立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收取使用、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资金募集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持续加强资金募集能力,选择与企业战略契合度高、对产业发展有深刻理解或重大贡献、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声誉的投资人开展资金募集。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基金出资人享有权益应当与其实际出资相匹配,对长期出资不到位的出资人应当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依法合理限制其权利或进行基金减资,不得为基金其他出资人垫付出资。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充分发挥资本放大作用,原则上新设产业基金集团内部合计认缴出资不得高于30%,全部中央企业合计认缴出资不得高于60%,创业投资基金出资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参与基金认缴出资原则上不得高于全部认缴出资的20%,参与其他中央企业基金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四章基金投资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要求开展投资,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不得开展明股实债以及违规借贷、担保业务,不得投向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货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不得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严格控制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等的规模和比例。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应当以直投项目为主,投资的子基金只能进行项目直投。鼓励和引导中央企业产业基金优化投资策略,通过组合投资、控制单、项目持股比例等方式分散风险,积极投资具备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较好的创业中早期企业。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主体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的职责权限。中央企业基金应当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全方位尽职调查,基金风控部门应在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未按风险提示意见决策的应当记录原因。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科学设定投资条件,注重通过投资协议等形式保障出资权益,认真做好投后管理,持续跟踪投资项目经营情,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统筹规划基金整体退出安排,合理平滑基金收益,注重基金投资人财务回报与现金流需求。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到集团和利用关联基金交易退出的决策程序。对于符合集团战略的优质项目,合理使用优先购买权。审慎购买其他企业的基金份额,购买或转让基金份额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存续期限安排。在现有存续期外,确需追加延期的,应当履行集团决策程序,每只基金原则上只能追加延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后管理费提取比例不高于原比例的50%。
第五章基金管控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是基金业务管理主体,应当将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以及基金重大投资决策等纳入集团“三重一大”范围。明确基金业务的集团分管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跨部门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基金业务的制度建设、设立和出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平台进行基金中后台业务集中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基金管理人及时建立d的组织、开展d的工作,探索d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加强**监督和巡视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健全基金治理结构,严禁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禁止基金管理人将管理权委托外包,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中央企业应当实际控制使用本企业字号或主要依托集团资源开展业务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选聘和管理,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投资能力。符合有关任职回避规定,不得选聘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派出基金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完善向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派出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人员的授权权限和工作机制,未按照授权或要求开展工作的,及时进行人员调整。
(一)对于管理基金,中央企业应当派出人员加强基金运营管理,对于中央企业基金投资决策属于集团“三重一大”范围的,派出人员应当先行向中央企业报告,在履行集团“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发表意见。
(二)对于参与基金,中央企业应当做到能派尽派,有效使用派出席位,督促派出人员按照授权或要求积极参与基金管理,保障出资权益。
第三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明确基金募投管退和监督审计等关键环节的岗位权责和工作要求,加强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强化过程管控加强基金业务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业务基金。
第三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设定管理费收取方式和比例,规范管理费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探索开展预算管理。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企业、主要投向集团内部项目、规模较大的基金或母基金等,应当适当降低管理费收取比例。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基金业务信息化管控能力,将信息化检测手段嵌入基金业务募投管退全过程,具备条件的应当建立基金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投资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重点环节的在线监测,有效监控基金运营和投资项目情况,提升基金业务管控水平。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责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基金团队积极性,督导基金实现战略目标。
第三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类基金特点和资金项目来源等,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体系,健全业绩、薪酬双对标机制,加大绩效薪酬比例,防止过高薪酬或平均主义。
第四十条中央企业基金管理人团队超额收益分配应当综合管理人团队在基金业务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贡献及整体薪酬水平进行确定,建立超额收益递延制度,探索回拨机制,不得提前向员工支付未完全退出项目的超额收益。
第四十一条中央企业实施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业以及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金和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员工持股。在对涉及团队人员管理、考核、任免、薪酬等事项进行决策时,团队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或将持股权利委托给中央企业履行。
第四十二条中央企业基金实施员工跟投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以及国资监管相关规定,不得对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外项目的基金,原则上在基金层面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
第七章考核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基金业绩考核,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国家级基金和专项基金加强考核落实国家战略、推动国资央企改革和完成专项任务等情况。产业基金加强考核服务主责主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效果等情况。项目基金加强考核资金使用、合规运行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对基金业务的内部审计力度,对基金业务重点投资项目、重要项目决策、重大风险防控和基金经营运作合规情况等进行常态化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评价制度和工作体系,对基金落实战略任务、促进集团主业发展、协助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财务回报等进行综合评价。国资委适时组织复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开展基金业务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要求将中央企业基金制度建设、重要投资决策、产业基金投资整体布*、高管人员信息及变动、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基金评价结果等情况向国资委报告,根据国资委要求开展基金业务负责人述职,自觉接受国资委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对基金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基金业务重大风险识别、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出现重大风险、重大损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八条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的监督指导,加大基金业务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综合检查力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基金业务的,按规定对相关企业及分管负责人进行风险提示、通报、约谈并责令整改,其中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新设和参与基金。对于在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中违反规定、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和投资中早期企业的项目,应当合理界定容错条件和情形。对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探索性失误等情形的,综合主观动机、问题原因、决策过程和后果影响等情况,聚焦主责主业、程序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且不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尽职免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中央企业新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基金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投资基金委托中央企业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基金参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中央企业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4年底,过渡期内应当有序压减基金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新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和出资参与基金。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基金业务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资本规〔2020〕30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资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