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返售是正回购还是逆回购(买入返售是什么意思呀(什么叫买入返售)_能源信息网)

时间:2023-12-21 17:34:08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买入返售是什么意思呀(什么叫买入返售)_能源信息网

2022-12-21【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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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返售其实就是逆回购,但很多投资者不会理解。今天就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个疑惑。

1.买入返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融资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融资方)之间先按照约定买入金融资产,然后在到期日以约定价格转售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

2.比如说。某银行想给大客户贷款,但是因为授信额度有限或者其他原因放不出来。这时候银行找信托公司,成立单一信托,给企业贷款。”雷鹏说,单信托的钱是谁给的?银行找到另一家银行,让它买下信托。第一家银行给买信托的银行发了底信,信托到期后溢价回购信托收益权。”

3.操作方法。买入卖出,即融资方和融券方。是甲方(买入方和回售方)与需要资金买入证券的乙方签订协议,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金额赎回的行为。回购,即资金的投资者和证券的投资者。对应的是回买回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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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做的买入返售的债券,可以用来继续做卖出回购吗

能向中央债券结算发送逾期返售指令的只有正回购方,以下是相关的原文:四、到期结算失败后续处理1.质押式回购对于因违约导致质押式回购合同到期结算失败的,交易双方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清偿,业务流程与收费标准比照中央结算公司现有规定执行。对于因其他原因导致质押式回购合同到期结算失败的,经交易双方协商,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办理逾期返售。逾期返售业务指令由正回购方发起,逆回购方确认,收费标准为200元/笔,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买断式转贴现是什么意思 买断式贴现和回购式贴现区别盘点_看点时报

买断式转贴现意思就是即“逆回购”,是指金融机构(卖出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另一家金融机构(买入方),买入方金融机构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卖出方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票据到期后由买入方直接向承兑人收款。

买断式转贴现的贴入人在转贴现后即可转让或行使票据权利。回购式转贴现的贴出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后赎回截止日前赎回票据,但该赎回申请由贴入人发出。

买断式转贴现分为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

转贴现买断是指交易对手(A银行)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B银行)的业务行为。

转贴现卖断是指银行(B银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交易对手(A银行)的业务行为。

买断式转贴现流程:

1、交易双方就票据转让的种类、金额、价格等要素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

4、交易双方签署转贴现协议,票据卖出方交付票据,票据买入方给付资金。

买断式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买断式再贴现完成后,票据权利即发生转移,贴入人可以对贴入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

买断式转贴现可自由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由大额支付系统负责清算。若清算资金不足,该笔资金划转在大额支付系统排队,此时双方均不可主动撤回。日终资金仍然不足的,大额支付系统退回该笔资金业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系统退回该笔转贴现业务。

回购式转贴现分为逆回购(买入返售)和正回购(卖出融资)两种:

正回购是指卖出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交易对手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出行购回原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行为。

逆回购是指买入行在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出行购回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实质是银行间以票据为抵押品的同业拆借,与票据融资无关,买入方、卖出方均不调增、调减票据贴现额,只是新增加回购协议下的资产或负债业务。票据买入方以票面金额增记“买入返售”资产,以融出资金额减记资金头寸资产,两者差额确认递延负债,并按权益核算原则分期摊销。票据卖出方则以融入资金额增记资金头寸资产,按票面金额增记“卖出回购”负债,两者差额确认递延资产,并按权益核算原则分期摊销。

回购式转贴现流程:

1、交易双方就票据转让的种类、金额、价格等要素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

2、票据买入方作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审查,签订合同;

4、到期后交易双方针对该笔交易再次进行资金和票据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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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11:17:14来源:看点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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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券正回购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人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两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及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无论是资金融入方还是资金融出方都要经过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l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l994年lo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为进一步促进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融资券的流通转让、扩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品种、规范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1997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随着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券种不断扩大。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为了推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债券交易机制、活跃上海和深圳债券市场,2002年l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可见,两个交易市场中主要的债券回购品种是国债。开展证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正回购是买入还是卖出?

债券逆回购是买入,还是卖出你好!债券逆回购交易操作交易方向为“卖出”:(在交易软件在“卖出”中输入“回购代码”){或点击“融券下单”;“卖出”}希望能够帮助您,顺祝马年投资顺利!逆回购是买入还是卖出你好!债券逆回购交易操作交易方向为“卖出”:(在交易软件在“卖出”中输入“回购代码”){或点击“融券下单”;“卖出”}希望能够帮助您,顺祝马年投资顺利!投资国债逆回购是“买入”还是“卖出”国债逆回购一般的普通投资者都是做拆借资金出去,即卖出;那个价格是年化的收益率,当然是越高越好,这样你收到的利息收益就越多。如果是买入,就是抵押自己的国债出去藉资金,当然希望支付的成本——利息是越低越好,即回购价格越低越好!参考资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复制粘贴请注明出处。正回购逆回购买入返售正回购是指央行以手散精板队财行知看中所持的债券做抵押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并承诺到期再买回债券并付出一定利息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的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简单解释就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逆回购交易所谓买入返售,其实就是“逆回乎猛购“,是与渗顷携卖出回购(“回购”)相对应的。这两个概念一定要分清楚。买入返售,即资金融出方、证券融入方。它是甲方(买入返售方)与资金需求乙方签订协议,现在买入证券,同时在规定时间被乙方以规定金额丛伏赎回的行为。国债逆回购在股票交易软件中是点买入还是卖出国债逆回购在股票交易软件中是点卖出操作,和卖股票一样的操作方法。买入逆回购操作不了,不能成功下单。逆回购怎么是点卖出,点搞不懂,卖出了钱还少了??你好!债券逆回购,就是把自己的钱借给市场上的机构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理财方法。交易方向为“卖出”。当你把钱借出后,帐户里的可用现金,就会少了,但股票栏内也多了逆回购的品种。债券正回购,指投资者将债券抵押,借入资金,支付利息。交易方向为“买入”,个人是不能买入。希望能够帮助您,顺祝马年投资顺利!证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方做什么处理?是买入还是卖出?为什么?融入资金是买入,但需要开通权限才可以买入。国债逆回购是在价格高还是低卖出好国债逆回购一般的普通投资者都是做拆借资金出去,即卖出;那个价格是年化的收益率,当然是越高越好,这样你收到的利息收益就越多。如果是买入,就是抵押自己的国债出去藉资金,当然希望支付的成本——利息是越低越好,即回购价格越低越好!

什么是信托受理权买入返售

买入返售,是在股权型出现的,简单理解:质押股权给信托公司后,再把股权卖给项目方。

金融业全税种税收优惠总结(20231118更新)

金融业全税种涉及的税收优惠总结

第一部分 增值税

一、免征增值税

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67号)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除特别注明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3.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5)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6)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7)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8)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9)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10)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11)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金融机构是指: 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②信用合作社。  ③证券公司。  ④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⑤保险公司。  ⑥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一条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依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五项

5.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6.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农户(下同),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同),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18号)

8.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13号)

9.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54号)

10.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16号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16号)

案例:A银行是一家通过2022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年第3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55%,A银行累计向5户小微企业发放5笔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笔年利率为6%,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36万元(不含税,下同),2笔年利率为3%,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12万元。10月份,A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方法一:A银行3笔6%利率【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6万元(=36×6%)。2笔3%利率【未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一,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0.72万元。

方法二:A银行3笔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1.917万元(=31.95×6%);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0.243万元(=4.05×6%)。2笔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二,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2.637万元。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1.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1年34号)

12.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取得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第一条第(三)项

二、不征收、暂不征收增值税

1.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第一条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3.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

4.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

5.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

6.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

三、简易计税

1.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一条、第六条

2.自2016年5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

3.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上述所称农户,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上述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四条

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第一条至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66号)

四、差额纳税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依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一条、《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

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55号)

二、经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税务总*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上述二、三两项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54号)

四、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5年第25号)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85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六、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86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七、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地方**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八、外国**向中国**提供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外国**向中国**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九、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十、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项,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十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十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优惠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

十三、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十四、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十五、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0年第23号)

十六、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36号)

第三部分 印花税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13号)

2.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3.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一条

4.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第一条

5.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6.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第三条

7.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一条

8.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9.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10.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1项

10.外国**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11.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二条第一款

12.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二条第二款

13.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二条第三款

14.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二条第四款

15.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依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三条、《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35号)

第四部分契税

1.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三款

2.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第3款、第四条第3款

4.4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第一、二条)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1年第17号)

6.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依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三条、《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35号)

第五部分土地增值税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4项、第三条第4项、第四条第4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第一条

第六部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3.21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第一条

4.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第一条

5.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2年第31号)第四条、《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四条

第七部分 抵债资产处理

一、适用主体

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抵债资产

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三、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可选择差额纳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扣除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3.不得抵扣进项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不得开专用**

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追回后方可适用差额纳税规定。

(二)印花税

1.免征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2.不免征

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契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般是金融机构自用或出租要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未用不征。

以安徽为例:

《安徽省税务*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对金融单位处置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房地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金融单位对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金融单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其中由金融单位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闲置未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土地增值税

无减免税规定。实务中可能存在因拍卖价格小于等于接收价格,转让房地产未取得增值额,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四、政策依据和执行期限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35号),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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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返售是属正回购还是逆回购

得看具体的角色,买入返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比如说,某银行想向其大客户放贷,但由于授信额度或其他原因受限而放不出去,此时银行找到信托公司,成立一个单一信托向企业放贷。”雷鹏说,“那单一信托放贷的钱由谁给?该银行就找到另外一家银行,让其买下这个信托。而第一家银行则向买信托的银行出具一份兜底函,信托到期后溢价买回信托收益权。”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举如蚂。股票回购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拓展资料:股票回购对股市应能产生的影响:1、股票回购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大背景下,允许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来说较大的现实意义,会促使上市公司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积极尝试。比如,在股价严重低估的情况下部分股票回购能够促使股价回升,能够稳定并提高其持有股份的市场流通价值。而且,在需要给予流通股东补偿的情况下,适当减少社会公众股的数量就等于说可能降低获得上市流通权利需要支付的对价。2、股票回购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较好途径。利用企业闲置的资金回购一部分股份,虽然降低了公司的实收资本,但是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3、过低的股价,无疑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使人们对公司的橡返信心下降,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建立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需要。4、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股票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正埋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

什么是买入返售?买入返售是正回购还是逆回购?买入返售有什么特点?_风投网

综合来源:中国财投网2022-12-0916:57:47

很多在股市中打拼多年的朋友在近年来总是接触到许多新词,诸如买入返售等等。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什么是买入返售,有什么特点或者优势呢?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会计主体是买方;购买对象是票据、证券,贷款等。购买方式为协议交易金融资产、回购回售协议或企业自购;卖出交易对象为原卖家;其特点是双方达成协议,转售价格固定。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本公司先买入再按照回售协议以固定价格卖出的证券,等金融资产的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回购证券,票据和贷款取得的资金,包括买入返售收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等。

自行(无协议)购买有价值的证券(包括货币基金),风险自担。更多的买入返售业务,具体来说,意味着你现在有钱了,你可以通过交易市场把它借出去,但是借贷需要抵押品,这一般是债券相当于短期抵押贷款,你是贷款人。“买”是指你付了钱,得到了抵押权。“回售”就是你把券的抵押权还给对方,对方支付你的本金和适当的利息。因此,购买用于转售的资产数量的增加表明你在资金,很富有,并且你已经通过交易市场以抵押的形式将你的钱借出。其特点是双方达成协议,转售价格固定。

买卖证券业务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等企业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以一定价格买入证券,然后在到期日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这批证券转售给对方,再买入并转卖证券,获取买价与卖价的差价。本公司购买某项证券,时,应按实际成本确认为资产;证券到期回售时,将回售价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证券证券公司根据回售协议购入证券进行回售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交易费用之和确定回售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证券业务回购是指证券公司等企业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以一定价格买入并转卖证券、卖出证券,然后在到期日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回购这批证券,以获得资金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本公司卖出证券,时,买入返售的证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负债;证券到期回购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所谓买入返售,其实就是“逆回购”,是与卖出回购“回购”相对应的。

买入返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拓展资料:

一、正回购是什么意思?

正回购是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质押融入资金,并承诺在日后再购回所质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是央行经常使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可以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较央行票据,正回购将减少运作成本,同时锁定资金效果较强,减少流动性。

从回购交易的起源看,回购交易一开始就与中央银行操作密切相关。1918年美联储为推进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而创设了回购交易,只不过当时以银行承兑汇票而不是以债券作为质押物而已。因而由央行作为正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我们所说的央行进行正回购操作。由央行作为逆回购方主动发起的债券回购交易即为央行进行逆回购操作。

央行逆回购,指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简单解释就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逆回购交易,此时央行扮演投资者,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

投资者或金融机构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逆回购交易。

2020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500亿元7天期限逆回购操作,利率较上期下降20个基点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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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全税种总结

金融业全税种涉及的税收优惠总结

第一部分 增值税

一、免征增值税

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67号)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除特别注明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3.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5)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6)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7)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8)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9)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10)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11)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金融机构是指: 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②信用合作社。  ③证券公司。  ④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⑤保险公司。  ⑥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一条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依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五项

5.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6.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农户(下同),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同),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18号)

8.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13号)

9.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54号)

10.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16号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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