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鸿泰两全保险怎么样(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怎样?推荐买吗-深蓝保问答)

时间:2023-12-25 19:23:58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怎样?推荐买吗-深蓝保问答

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属于分红型两全险,提供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责任。

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障类型:生死两全。

保障期限:5年。

详细保障介绍:

1、一次交费,五年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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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国人寿“国寿鸿泰两全保险(2003版分红型)”条款。

产品名称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险种类别两全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30日至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5年、10年、20年  保险期间5年、10年、15年、20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综合事项红利事项: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特色银行、邮政代理产品,是一种集保障、储蓄、投资三种功能于一身的新型保险。保险公司保证除固定利益不受影响外,还将在每一保单年度末,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向客户派发红利。

山东“赵德汉”:一个贫困乡镇的科级干部是如何“组团”贪腐2000万余元的?

《人民的名义》中,侯亮平揪出了“小官巨贪”赵德汉,同样的一幕在山东省德州市也上演了——一个贫困乡镇的“一把手”,多次“组团”贪腐2000万余元……

一个基层正科级干部的“不归路”

于集乡,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乡镇,辖区只有1.8万人口,3.95万亩耕地,2011年到2015年,该乡的人均纯收入只有7554到11234元,在全区、全市都属于经济落后的乡镇。可就在这样一个面积小、发展差的贫困乡镇,却豢养出一名千万巨贪——刘传银。

刘传银,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2005年至2015年3月间,先后担任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乡长、**书记。10多年间,这个只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的正科级“芝麻官”,伙同他人,以扶持企业资金的名义和编造虚假工程支出等手段,虚列支出,非法侵吞公款823万余元,同时,扣除其合法收入后,仍然有1082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6年10月12日,刘传银因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成了名副其实的德州版《人民的名义》。

乡镇财政所长涉贪牵出**书记

2015年4月19日,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陵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务犯罪线索移交函,反映该区郑寨镇副镇长李世英在担任于集乡财政所所长期间涉嫌贪污犯罪。同日,该区检察院进行调查发现,李世英存在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该区检察院依法对李世英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4月29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侦查发现,李世英在担任于集乡财政所所长期间伙同原于集乡**书记刘传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用于购买德州中建华府两套住宅楼的犯罪事实,李世英在事实证据面前交代了其受刘传银指使虚假列支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4月29日,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陵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务犯罪线索移交函,反映陵城区环境资源保护**长刘传银在担任于集乡**书记期间涉嫌贪污犯罪,同日,对刘传银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5月14日执行逮捕。刘传银到案后,在事实证据面前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企业扶持资金及工程款等手段贪污公款800余万元,1123.649858万元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

淘来“第一桶金”两人洋房

2010年,时任于集乡**书记的刘传银开始了“淘金路”。同年,他伙同时任该乡财政所所长的李世英,以扶持企业资金的名义骗取本单位公款233万元,这些钱款用于两人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华府小区购买花园洋房两套。

2010年8月份,刘传银伙同李世英,继续以扶持企业资金的名义、虚开单据骗取本单位公款21.7320万元,用于缴纳两人在中建华府小区购买的两套花园洋房定金、契税及维修基金。

“2010年下半年我和李世英去德州看房,觉得中建华府的楼房不错且价格适中,于是就商量买房计划。但因为凭自己的购买能力达不到那种水平,就产生了动用公款的念头。”刘传银供述,他随后告诉李世英让其公款筹集二百多万买两套楼房,最后由他本人签字。

“我提议让她筹钱、平账,后来李世英拿着虚假的单据让我签字,我也就签了。这些虚假单据的具体内容我没详细看,都是李世英办的,她觉得可行我就同意签字了。”刘传银说,当年12月份,李世英将需列支出233万元钱中的220万交了房款,余额13万元被送到了其办公室。其中的10万元,则顶替了他以前打出的“白条”,剩下的3万元李世英又把现金返给了他。之后的房屋费用,均由李世英从于集乡财政公户上套钱平账,刘传银负责签字,具体事宜都由李世英经办。

之后的2012年5月至9月间,刘传银伙同李世英,以扶持企业资金的名义骗取本单位公款50万元、报销装修单据8.6320万元,两项共计58.6320万元,用于两人在德州市中建华府小区购买的两套花园洋房的装修。

千万资产来源不明

随着案情“落地”,关于刘传银的各种传言在当地引起了不小轰动。陵城区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刘传银在当地主政期间作风硬派,似乎所有工作都要干出“名堂”,而对于其因违法犯罪入狱的种种传言,当地干部也曾有所怀疑,原因很简单:为什么涉嫌贪污数额如此之多?

检察机关列出了刘传银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2010年12月份,刘传银以扶持企业资金和虚列补偿款名义骗取本单位财政所公款130万元,从本单位经管站套取20万元,两项共计150万元据为己有。同时,将其中的100万元用于个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购买的“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另50万元存入了王伟名下;2011年3月,刘传银安排时任财政所所长的李世英以扶持企业资金名义骗取本单位公款50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9月,以扶持山东颜春纺织有限公司名义骗取本单位公款50万元;2014年9月,以扶持山东广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义骗取本单位公款30万元;2015年1月,以扶持德州科信兴宇纺织有限公司名义骗取本单位公款30万元。后经调查,几乎所有的“扶持”均未兑现。

此外,2005年,刘传银以其侄子刘敬志的照片、“刘伟”的名字制作身份证,利用于集乡**书记的便利条件,安排以“刘伟”的名义在于集乡文教领取工资15.543475万元并据为己有;2013年12月,刘传银利用本单位维修村级公用桥梁的机会,编造虚假工程开支,虚列支出骗取本单位公款100万元,据为己有;同年12月,刘传银利用维修本乡路肩工程名的机会,编造虚假工程开支,虚列支出骗取本单位资金20万元,据为己有;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刘传银利用本乡后张窑厂复耕项目工程的机会,编造虚假工程开支,虚列支出骗取本单位资金64.5万元,据为己有。

另据审查,刘传银对其家庭财产,扣除合法收入之外,尚有财产1082.856821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后据刘传银交代,这些钱是想给他女儿留着,想以后有一个好的物质环境。但直到案发,他这些钱大部分并没有给女儿,也没有挥霍掉,而是存在银行里。这些年,刘传银最大的一笔开支就是在中建华府小区购买的那套房子:180多平方米,耀眼的水晶吊灯、大理石地板、雕花的电视机墙……装修的豪华程度堪比五星级酒店。但这间搭上了d纪、国法和他自己良心的房子,刘传银却一天也没有住过。

受审时旁听席空无一人

2016年3月16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德州市陵城区环境保护**长刘传银、原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委员、副镇长李世英以涉嫌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刘传银利用担任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李世英或指使他人以扶持企业资金名义、编造虚假工程支出、虚开单据等手段虚列支出,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取工资,贪污公款823.40745万元,其中679.8297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住房、装修、保险,剩余款项以多人名义存入银行。刘传银扣除合法收入之外尚有1081.541381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世英利用担任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委员、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于集乡**书记刘传银以扶持企业资金名义、虚开单据等手段,虚列支出,贪污公款291.7762万元,其中143.5777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住房、装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12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宣判:被告人刘传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李世英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传银、李世英服判,表示不上诉。值得注意的是,审理过程中,刘传银一遍遍回头望去,但旁听席上却始终空无一人。此时,眼泪成了刘传银无声的忏悔。

案后,承办检察官在自己的办案礼记中写道:刘传银作为乡镇一把手,对其监督不力、权利过于集中,大权独揽、独断专行,财务管理混乱,工程审批权责不清,是刘传银开始实施犯罪后10年以上才得以案发的主要原因;而刘传银本身素质不高、道德失范是该案案发最直接的原因。

本期编辑 赵暖芷 李小凤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

产品名称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险种类别两全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30日至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5年、10年、20年  保险期间5年、10年、15年、20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综合事项红利事项: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特色银行、邮政代理产品,是一种集保障、储蓄、投资三种功能于一身的新型保险。保险公司保证除固定利益不受影响外,还将在每一保单年度末,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向客户派发红利。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每年存三千,十年之后可以领多少,会不会亏

30000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利息,分红是怎么算的呀

16000理想状态下的,他们给你算的时候当然是按分红高等假设的,但分红是不确定的,这个你要明白,是要看一个公司的具体投资收益情况。到期了你就到保险公司去办理,去查了之后就知道了。

离婚了,人寿保单怎么分?

编者按

离婚分割,夫妻之间要分割的不仅仅是房产,还有保单。保单归谁?保单由谁继续缴纳?保单到期怎么分?......这些都是问题啊!

殷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

(2014)高民初字第678号

【案件评析】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案件概述】

原被告于2001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生育男孩何振宇。

2011年7月,原被告因偿还赌债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和好生活。

但此后被告未改正赌博恶习,2014年5月,双方矛盾恶化。

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子何振宇愿意随被告生活。

2005年原被告为婚生子何振宇投保人寿保险一份,现欠两年保险费。

【法院判决】

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因婚生子何振宇愿意随被告何某生活,人寿保险一份归被告何某所有(保险费由被告续交)。

张×诉孔×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

(2013)平民初字第03720号

【案件评析】

保险费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退保,保险金及红利应平分。

退保时所得数额低于所投保险费系因被告不当处分所致,应由被告承担相应后果。

【案件概述】

1982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感情不合,2012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因财产分割事宜诉至法院。

原、被告婚姻期间,被告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共交保险费18600元,2012年10月被告办理退保时得保险金及红利共16678.61元。

原告要求依法分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寿年金保险保险费,要求在本案中分割9300元。

【法院判决】

对原告要求分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费一节,因该保险费系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前办理退保手续,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并未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分割,故现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折款;退保时所得数额低于所投保险费系因被告不当处分所致,应由被告承担相应后果。被告孔×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费折款九千三百元。

罗某某与邱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号】

(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96号

【案件评析】

购买该保险的款项的来源,并不影响该保险退保后的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只要保险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的名义投保,在该保险退保前没有发生保险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险理赔事实,故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和保险金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不是上述保险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但退保金和红利并不属于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上述保险退保后,所退保的退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概述】

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分割退保保险金,提起上诉。

上诉人、被上诉人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女儿罗紫微。

2002年被上诉人要求与上诉人离婚,于2002年8月判决离婚。

被上诉人不服,后本院于2003年4月改判部份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内容。

至此上诉人、被上诉人正式离婚。

2002年1月28日,上诉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保险”,被保险人:上诉人,交费方式:年交,首期保险费金额:4950元和440元共5390元,保险受益人:罗紫微。

2002年2月21日,上诉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了“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女儿罗紫微,受益人是上诉人的母亲刘苑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尚未取得该保险款项,原审判决中不支持被上诉人要求分割该保险金的请求。

离婚后,上诉人在2007年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将退保金和红利共32723.55元给付到上诉人的建行账户。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上诉人于2007年退保的保险金及红利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2002年上诉人购买了“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因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女儿罗紫微,受益人是上诉人的母亲刘苑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尚未取得该保险款项,故法院不支持被上诉人要求分割该保险金的请求。

离婚后,上诉人在2007年提出退保申请,退保金和红利共32723.55元给付到上诉人的建行账户,由于上述保险是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诉人的名义投保,在该保险退保前没有发生保险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险理赔事实,故该退保金和红利32723.5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许某诉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

(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621号

【案件评析】

因保险是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故保险所得保险金及退保所得退保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案件概述】

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被告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某某两全保险。

2007许某曾至本院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在法院就该案核对夫妻财产过程中,双方均未提及上述保险。

2008年被告自保险公司领取了生存保险金4,932.99元,2008年被告因办理退保取得退保金90,491.86元。

2008年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该案审理中,双方均同意财产另案处理。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关于被告领取的保险金去向,被告表示购买保单时向他人借款48,000元,退保后予以归还,剩余款项用于生活开销,包括每月1,500元的保姆费用,此外还用于支付离婚诉讼的律师费2万余元,至调解离婚时上述款项已不存在。

原告则表示购买保险时不存在向他人借款的事实,保姆费用系双方共同支出,而且其为离婚也聘请了律师,律师费用不应抵扣。

【法院判决】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保单一份,该保单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均同意财产另案处理,而此后双方之间的其他案件也未涉及保单利益的分割,故原告仍有权要求对被告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及退保金计95,424.85元主张进行分割。

被告称原告已放弃对上述款项进行分割,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被告关于款项去向的陈述,被告称购买保单时欠有债务48,000元,但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保姆费一节,因原告自述其于2007年10月已离家与被告分居,故可认定保姆费由被告支付,结合被告的其余合理开支、被告自述的收入情况以及被告取款后至双方离婚的期间等情节,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生存保险金及退保金的分割款35,000元。

陈××诉任××离婚纠纷案

【案号】

(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279号

【案件评析】

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保险,离婚后保险一般归购买方所有,并支付对方保险费的一半。

【案件概述】

原、被告于1976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名陈×。原告曾于2008年3月和2009年分别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但未成。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情况为:

①保单号为C1209636(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是原告陈××为自己投保,该保险自1996年1月18日至2010年8月共计缴纳保险费为12,814元;

②保单号为C3006566(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金瑞保证年金养老保险-品种B),被保险人为原告陈××,原投保人为被告任××,2008年12月18日变更为第三人陈×,该保险自2003年9月3日至2008年12月(每年缴费11,860元)共计缴纳保险费为59,300元;

③保险合同编号为C1213016(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是被告任××为自己购买的保险自2001年2月3日生效,每年交费4,259元,2008年8月25日原投保人任××变更为第三人陈×,自2001年2月3日至自2008年8月25日被告任××共计缴费29,813元;

④保险合同编号为C1212750(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友邦金安年金保险)是被告任××为自己投保,自1999年6月10日生效,每年缴费2,410元,2008年9月3日原投保人任××变更成第三人陈×。自1999年6月10日至2008年9月3日共计缴费21,690元。

审理中,原告认为保单编号为C3006566的保险,由于受益人为被告,故要求分割被告缴费部分的钱款,是否续保由被告和第三人协商决定。

同样,被告缴费的其他保险均要求分割已缴部分的钱款。审理中,原告陈××表示双方养老金以及被告任××革命烈士家属补贴不要求分割,被告任××表示认可。

另外,原告认为被告在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间从上述保险中领取生存金共计9,617.76元,应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原告陈××给付被告任××6,407元,保单号为C1209636的保险归原告陈××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被告任××给付原告陈××125,301.51元,被告任××名下的保单编号为c1213016和c1212750的保险归被告任××所有,而保单编号C3006566的保险不属于原告陈××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刘某1与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号】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62号

【案件评析】

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保单的保险利益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支付对方保费的50%。

【案件概述】

刘某1和钟某1原为夫妻,于1990年2月12日登记结婚,1990年9月5日生育一女刘某2,2011年9月9日经一审判决离婚,2011年12月18日二审维持原判。

因当时为缺席审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2012年2月,刘某1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2007年3月,钟某1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刘某1投保平安智富人生寿险(保单号:P020800XXXX81999),投保人为钟某1,被保险人为刘某1,每年交保费5,000元,至2012年3月已经交保费2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单钟某1要求归刘某1,由刘某1支付已经支付保费的50%给钟某1。

【法院判决】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1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

(2011)栖霞民初字第64号

【案件评析】

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寿险保险单收益可归一方所有,其给付对方保险费的一半价款。

【案件概述】

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女李某。

2007年至2008年因李某某与第三者吴某有不正当关系,致双方关系恶化。

2006年6月14日,李某某1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寿险一份,保险费共计10万元。

2008年李某某向李某某1出具保证书一份,言明:“我以后保证不跟吴某来往,以后在(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果在(再)犯,我名下的房产,10万元保险全归李某某1所有。”现原告李某某1提出离婚。

【法院判决】

李某某1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寿险保险单收益可归李某某1所有,其亦应当给付李某某保险费的一半价款。

杨某某诉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

(2012)梁法民初字第02854号

【案件评析】

夫妻共同购买的保险,在协议离婚时可约修改保险受益人的名字,保险归其所有,但需依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补偿款。

【案件概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结婚登记。201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原、被告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婚生子尹某某随被告尹某某生活;原、被告婚后有房屋一幢,占地面积130平方米,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后该房归婚生子尹某某所有,原告杨某某应分得部分抵作应支付给尹某某的抚养费;渝FH9265号轿车归被告尹某某所有;被告赔偿给原告人民币7600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存入原告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原、被告无共同债务;中国平安保险万能险归尹某某所有,被告尹某某将钱付清给原告杨某某后,保险受益人将改成被告名字。

原、被告订立离婚协议后,被告尹某某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及时按约支付原告现金76000.00元。

【法院判决】

原、被告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原、被告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第四条的效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高1诉徐2离婚纠纷案

【案号】

(2010)鲁民初字第545号

【案件评析】

夫妻双方均为自己购买保险,各自所投保险归各自所有。

【案件概述】

1997年登记结婚,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1年10月12日原告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长泰安康(B)、长寿养老(A)50岁两种保险。被告在1997年起投有九九鸿福保险。

【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高某某1和被告徐某某1各自所投保险归各自所有。

根据《保险法》的精神,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要平衡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三方利益。

若能协议,则以协议为准。若是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实务中偏向于不分割,保费由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继续支付。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退保,平分现金价值。此方式缺点为在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对于夫妻双方都是损失。若一方已经擅自退保,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原保险费的一半。

(2)不退保,平分保费或现金价值。可以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本来就是同一人,另一方有权主张50%的保费或现金价值。

(3)对于双方均为自己购买保险的情况,若双方价值均等,可不进行分割。

文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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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中国人寿鸿泰两全保险(2003)到期后发现只给了四一溶随染区纸因孩年的分红为什么没有今年的这个合理吗

不知道你买的是几年期的鸿泰保险,如果是5年期的08年就到期可以全部领取了,今年保险就终止了,当然没有红利了,要是10年期的,今年应该有红利,今年的红利是4月30日下发的,如果你没有收到,可以打95519查询一下,或者找你的业务员问一下。

买了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 (分红型)一次性交了3万,保险合同上写的保险期是5年?

收益很少,比存定期的都少,我也被骗了,当时去银行存定期的,被他们骗了,当时它们给我计算说我存3万分三年交,5年收益得近9700,于是我就选了。

前两天我去保险公司交第二年的一万,问了柜员才知道我的合同竟然是十年的,交完3万十年后最终收益是3360元加分红,分红一年也就三四百,十年后也就三四千,这样算算十年收益才6千来元,比它们说的5年9700差太远了,比存定期的都少(定期一万一年现在325,325*3*10=),如果存十年定期就更多了,亏死了。中途退保损失很大,如果退只能拿回60%,当时我就懵了,到银行找业务员她们早都换人了,给当时的业务员打电话她接了马上又挂了。

不知到哪说理去。

只怪自己太单纯

保5年的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有哪些保障特点?值得买吗?

对于同时具有“既保生又保死”特点和保单红利这样的保险,在能享受一定人寿保障的基础上,每年还有机会领取到一笔保单分红,想想都觉得美滋滋。

那么,究竟这样的保险产品实际表现怎么样呢?恰好,大家人寿就有一款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仅为被保人提供为期5年的保障期限,而且自带一份保单红利。

接下来,学姐带大伙详细了解下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测评角度:

一、细说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障特点!

为便于大家做初步了解,学姐给大伙整理了一张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障图,如下所示:

下面按投保条件到保障内容来分点介绍:

首先,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支持的投保年龄范围是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保障期限为5年。

老实说,这款产品的投保年龄上限能达到70周岁,也算是投保年龄范围比较广泛的。

要知道,在两全保险产品市场上,不少产品对于最高投保年龄设定是65周岁左右的。

其次,如果想要投保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话,投保人需要在投保时就一次性交清所有保费。

虽然,这款产品的缴费期限选项比较有限,但它属于短期保障类保险产品,仅支持趸交也实属正常。

在保障内容上,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提供的是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其中,若是被保人生存至5年期满,那么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就按基本保额来给付一笔满期保险金。

反之,如若被保人在保障期限内不幸身故了,符合理赔条件下,这款产品就会按已交保费乘以给付比例、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来赔付身故保险金了。

注意!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并不支持全残保障,针对被保人被确定为全残的情况,它是不予以理赔的。

对于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其他测评内容,如果有对这款产品感兴趣的,那下文就更不要错过了!

由上述内容可知,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是自带了一份保单红利,每年到了保单红利派发日,保单受益人就可能拿到一份分红收益。

但要清楚一点,那就是这份分红收益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这主要是因为保单红利是直接受保险公司该类分红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影响的,相当于保司的业务状况好,对应大伙可能领到手的分红收益就可观;反之,大家可能领到的分红收益就一般。

因此,对于这一特点,大伙还是要提前了解清楚比较好。

从本质上看,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其实也算得上是一款理财型保险,加上它是以被保人的生命为保障标的。

所以,这款产品会比较适合有短期理财、有短期人寿保障或是强制储蓄等需求的人群考虑。

另外,在考虑入手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之前,建议先做好如重疾险和百万医疗险等基础型保险保障。不然要是突然生病,自己都没有“保命法宝”可用!

总之,从整体表现上看,大家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是比较中规中矩的,投保条件相对宽松,自带一份保单红利。

然而,大家千万不要心急投保,投保前可先多做一下“功课”,了解清楚之后再做选择。

试着回复"1"试试看,会有耐心的客服引导您买对保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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