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第二部分 上交所、深交所市场业务规则问答(二)_申报_价格)

时间:2024-01-05 19:21:18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第二部分 上交所、深交所市场业务规则问答(二)_申报_价格

原标题: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第二部分上交所、深交所市场业务规则问答(二)

1.全面注册制改革下各板块交易制度是如何设定的?

答: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沪深交易所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经验,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以保持合理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为基本思路,将科创板、创业板部分交易制度复制推广至主板,并对主板交易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1)主板交易制度主要优化内容:

一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为上下1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三是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规定,在复制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

四是沪市主板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类市价申报方式,同时允许市价申报可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并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

(2)科创板交易制度基本不变,主要将规则进行了合并整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设“第六章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对科创板的差异化安排进行集中规定。此外,本次修订还吸纳了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相关规则,并集中体现在第四章第四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中。

(3)创业板交易制度,一是将规则进行合并整理。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及其发布通知中规定的创业板差异化交易机制安排统一整合纳入《交易规则》。二是优化创业板交易制度。第一,优化存拒单机制。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增强交易即时反馈。第二,优化价格笼子机制。在现行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基础上增设“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给予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

2.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每股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对于竞价交易:

沪深主板。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科创板。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限价申报方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方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创业板。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证券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限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2)对于大宗交易:

沪深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沪市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深市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3.上交所主板竞价交易现在接受哪几种方式的市价申报?

答:上交所主板可以接受以下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4)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答:(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5.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市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1)新增2种市价申报类型。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与科创板市价申报类型一致。

(2)新增保护限价制度。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投资者进行市价申报时,应一并提交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最低卖价(即保护限价)。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3)除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外,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市价申报方式现在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股票。

6.沪深主板股票交易限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主要是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方式有所改变:

优化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前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此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答:(1)对于买入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②无卖一价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买一价);

(2)对于卖出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②无买一价的,为及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即卖一价);

8.上交所主板股票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对比科创板股票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主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在复制科创板股票现有2%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内容。

科创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仍采用2%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不适用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相关内容。

9.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安排一致吗?

答:一致。

10.沪深主板股票交易是否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

答:暂未引入。

11.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1)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2)股票收盘前复牌的,需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交所公告为准。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12.深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调整为: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盘中临时停牌复牌的交易安排对比之前没有变化。

答:(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现有竞价、大宗交易总体参照适用普通股的交易机制,包括优先股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计算公式等。同时,对优先股的除息处理、大宗交易金额下限、异常波动标准等作出特别规定。如优先股的除息处理独立于普通股进行,并单独公布相应的除息参考价格。优先股单笔买卖申报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科创板优先股交易机制方面,科创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涨跌幅与普通股保持一致,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科创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适用现有的转让机制,不作特别安排。

(2)优先股停复牌总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通过分阶段披露保护投资者知情权,通过减少停牌保护投资者交易权。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密,可能或已经对其优先股的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不再要求立即对优先股进行停牌。

答:(1)删除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实施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2)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涨跌幅限制与普通股一致,但没有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情形。

(3)调整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异常波动标准,明确创业板上市优先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情形。明确优先股不适用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规定。

(4)明确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特别规定外,其他交易安排参照普通股股票交易机制执行。

15.沪深主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认定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1)上交所方面。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第4.4.11条或第5.4.2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上交所一并予以公告。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风险警示板交易异常波动标准调整。将偏离值具体参数由15%调整为12%,并取消关于换手率达到30%并临时停牌的规定。

修改后的主板风险警示板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标准为: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同时适用《交易规则》5.4.2第二款关于换手率的异动标准。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深交所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5.4.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情形,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深交所一并予以公布。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16.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7.对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如何核查澄清?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相关核查事项包括:

(1)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18.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本次规则修订后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上交所方面。

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5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5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交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②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公布其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不适用。

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主板A股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乐富基金指数。

②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深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仅在上市首日公布上述信息。

19.全面注册制改革下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答:不进入。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20.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参照主板做法进行交易信息披露?

答:本次规则修订新增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与主板一致,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尚处于退市整理期间的,上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21.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的监督主要监控哪些事项?

答: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5)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答: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1)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2)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3)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4)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

(5)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上交所正常交易秩序;

(6)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7)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9)利用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响证券价格,或者利用证券交易影响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价格;

(10)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答:(1)上交所方面。上交所发布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以及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深交所方面。深交所发布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与2020年6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整体保持一致,明确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规定了5大类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4.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中的重点监控事项,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上交所方面,对《交易规则》第7.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的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如对第(8)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交易所对在交易监控中发现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深交所方面,对《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深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对前款第(7)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送达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所对在交易监控中发现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答:(1)上交所方面。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监控指标下调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②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③对本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⑤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50%,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2)深交所方面。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下调监控指标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50%,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②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③对深交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⑤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深交所盘后限制交易,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答: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或深交所交易系统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转融通证券出借、转融券、融资融券业务环环相扣,最终实现投资者可以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满足投资者更多样的投资需求。

答:为进一步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新增IPO战略投资者获配的承诺持有期内的股票。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目前包括:

(2)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答:转融券业务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1)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对出借期限、费率、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的申报要素,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交易时间内,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实时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再出借给证券公司。交易所根据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对出借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相关账户的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2)非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按照固定的出借期限、费率档次,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盘后按照一定配对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再由中国结算在日终根据成交数据将证券从出借人划转至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再划转至证券公司。

29.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出借期限和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出借期限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

(2)申报数量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答:可以用于转融券。为进一步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以经转融通出借给证金公司,后续用于融券卖出活动。

但是,对于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自身,不得在持有期限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并且,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战略投资者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此外,交易所将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对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交易所于每个交易日公布其限售流通股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以及限售流通股可出借和限售流通股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股票数量。

3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参与转让通证券出借,规则修订延长了接受申报的时间。接受出借人申报时间调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答: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借入人应当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33.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证券标的如遇终止上市等情形如何处理?

答:(1)交易类强制退市。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且归还日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2)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收购。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3)标的证券终止上市。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4)涉及终止上市的各种情形。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方式了结出借交易。

答:(1)上交所方面。

为便利投资者,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本次规则修订将《科创板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业务现行通知进行了吸收合并。此外,将科创板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等规定复制到主板。但是,主板及科创板融资融券申报数量不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申报数量外,上交所主板及科创板整体适用同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2)深交所方面。本次规则修订将《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此外,将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事宜按照股票执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等规定复制推广至主板。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整体适用同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答:目前融券卖出资金投资范围仅限于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证券。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本次修订适当放宽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投资范围,在原有可投资品种基础上增加债券ETF(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并由会员进行相关风险控制。

修订后,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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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落地之后,股票交易规则这五大变化须知_申报_主板_价格

原标题:全面注册制落地之后,股票交易规则这五大变化须知

全面注册制落地之后,新交易规则成为重点讨论领域,全面梳理交易规则,可见全面注册制下的主板交易规则主要有五大变化。

变化一:主板新股上市交易涨跌停有新规

新的停牌规则方面,若发生以下三种情之一形即可停牌,一是股票10天内发生4次异动公告,二是股票10天涨幅超过100%,三是股票30天涨幅超过200%。

主板新股上市发行规则方面,首先,主板新股上市后,前5日不设涨跌停限制;其次,上市5日后,股票涨跌幅按10%设限。

主板股票交易新增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单次停牌10分钟。

业内指出,设置盘中临停机制,进一步完善上市初期交易机制,控制过大程度的股价异动。

变化二:价格笼子机制出台,资金再难打天地板

市价申报方面,新增连续竟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价格笼子机制,连续竟价阶段2%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同时增设了”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当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较基准价格变动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时,取至0.1元。

主板单笔申报上限100万股。对比来看,创业板、科创板限价申报单笔上限分别为30万股、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上限分别为15万股、5万股。

中金公司指出,上述规则同样是强化风险管控,对申报价格做出明确限制,并针对不同板块股票特性,为提升流动性设置较高的单笔申报上限。

有券商人士指出,券商APP条件单功能需要进一步优化,以适应上述新规的调整。

有行业人士认为,新的交易机制下,会让打板付出更高成本。

变化三:盘后定价交易与优化两融交易

与科创板、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相似,主板盘后定价交易同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交易价格可采用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优化主板两融交易方面与双创板一致,上市股票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战投配售股份纳入可出借范围。

引入盘后交易满足确定性价格成交需求,为盘中交易有效补充;优化融券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改变“单边市”问题。

变化四:完善主板交易信息公开规定

全面注册制相关新规中提到,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名称及其各自买入、卖出金额: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7%、价格振幅15%、换手率达到20%的各前五只股票披露股票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异常波动的定义为,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增加严重异常波动规定,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将公布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定义为,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风险警示板异常波动指标定义为,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

主板将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交易信息公开机制,根据主板特点设定差异化阀值。信息披露方面,披露新股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及买卖金额。

变化五:优化证券交易监督

根据证券法,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新增“程序化交易影响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新增“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明确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另一变化是,沪深交易所均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深交所对实施异常交易的投资者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上交所规则提到,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

这些变化也要注意:

除了上述重点交易规则变化外,多个其他有特点的交易规则也引起了市场注意。

在申购配售方面,上交所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明确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标的证券。

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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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新股上市交易新规则?

科创板新股交易规则如下:

1.价格限制:

上市前5日无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执行20%的涨跌幅限制。

虽然前五天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有临时停盘制度:盘中股价首次较开盘价涨跌30%和60%,各停牌10分钟。

2.交易时间:

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其中开盘价和竞价时间为上午9:15-9:25,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上午15:05-15:30。

3.买卖原则:

申请买入时:单次申请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如201股、202股。

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余额不足200股时,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4.保证金交易

科创板上市首日的股票可以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投资者可以进行融资融券。

科创板设立!股票注册制真的来了?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获批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会议指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

要增强资本市场对紧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性,着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

中信证券近日表示,2019年上半年或迎来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初步预计2019年科创板上市企业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预估募资规模500亿元-1000亿元。

1月22日,证监会副**方星海在达沃斯论坛上表示,科创板出台越早越好。

市场达成四点共识

国金证券策略团队表示,关于科创板的定位与交易制度设计上,市场至少已对四点看法达成基本共识:

1、重要的场内市场,是增量改革,而非对存量;

2、注册制并非不进行审核,注册制审核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3、科创板会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

4、为“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来服务。预计“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偏“硬科技”为主。

“6大创新点2020年将成熟”

付立春认为,科创板的决策层次之高、优先级别之高,在资本甚至金融领域可能都史无前例。不同于创业板、新三板等的程序,预计科创板的进程会大幅提速,科创板总体方案、实施意见可能近期即可公布,落地实施指日可待。同时,总体方案获批表明科创板顶层设计基本成型,科创板的定位、原则、路径、步骤等关键问题基本确定,预计科创板在2019年上半年即可初步成形,2020年阶段性成熟成果可期。

会议指出科创板的战略地位,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强调了科技创新、核心技术。注册制是稳步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是全新的,发行上市以信披为中心。

这些方向、原则等与个人之前的预期与建议基本一致,有利于科创板等的建设。具体内容最终还要关注公布的方案内容,付立春之前的预测与建议如下:

一是注册制新。不同于A股的核准制,注册制要求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报备、给批文。发行时间在批文内由企业自主决定。所有的审核都是问询制,原则上6个月审核完毕。简化募投项目的限制,增发和重组逐渐取消审核。

注册制的信披更看重真实性等,同时要匹配退市制度。科创板对退市的标准可能会更高,更为具体,退市的比例比现有A股要高很多,因为注册制意味着只要是内容形式合规都可以上市的,不需要排队和更高的门槛。

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是一个匹配关系,就像美国的资本市场,每年的退市率都是非常高的,可以维持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退市制度和注册制度一个是进入市场化,一个是退出市场化。只有进、退两项市场措施紧密配合,市场才能形成活水。

二是上市标准新。财务上突破盈利为主的标准,科创板可以从市值、盈利、收入、现金流、研发占比等角度出发,指定多套上市标准,如:第一套市值10亿元以上,连续两年盈利、两年累计扣非净利润5000万元,或连续一年盈利、一年累计扣非净利润1亿元;第二套市值15亿元以上,收入2亿元,三年研发投入占比10%;第三套市值20亿元以上,收入3亿元,经营性现金流超过1亿元;第四套市值30亿元以上,收入3亿元;第五套市值40亿元以上,产品空间大,知名机构投资者入股等。

从行业角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和技术服务五大领域中的企业将受重点鼓励。企业层面,券商推荐的企业需要满足四大要求: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突破国际封锁;二是相关技术是企业收入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于其技术;三是具有成熟的研发体系、研发团队;四是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

三是股权结构新。发行制度层面,科创板应允许同股不同权(一般为AB股结构)企业上市。AB股的设计结构一方面保证了投资者的受益权,另一方面保证了创业者充分的控制权,在科创类企业和海外都有广泛的应用。从其他市场看,目前港交所已通过修改上市规则,接受同股不同权创新公司上市。

目前符合国家战略支持的很多创新类公司普遍存在AB股结构(包括不少已经海外上市的公司)。应及时做出调整,允许这一类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据报道,科创板红筹架构和VIE架构尚在讨论过程中,目前看是可行的。同时,科创板会牢牢盯住“科技+创新”的国家战略,立足于科创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提高资本市场对接科技创新企业的能力,包括提高对协议控制、不同投票权架构和企业盈利情况的包容度。

四是投资者准入门槛新。要建立专业投资者、机构为主的市场准入机制。从当前的证券交易来看,主板投资者并未设任何门槛;创业板投资者要有2年交易经验;沪港通要求投资者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不少于50万元;新三板要求投资者要有2年股票交易经验且证券类资产市值不少于500万元。

参考上述标准,借鉴国际经验,科创板的投资者要以专业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者需要有50万元-100万元金融资产,至少2年以上的相关投资经验。

五是交易制度新。在二级市场交易环节规则方面,科创板长期应当与成熟市场接轨,实行T+0、无涨跌限制、熔断机制、放开杠杆等的交易制度,以保持二级市场相对的活力与效率。初期在交易层面可在上交所现有制度上增加科创板的制度,执行T+1制度,保留涨跌幅限制,但涨跌幅限制或适当提高至20%,并允许适当加杠杆。

六是监管新。科创板的监管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强化。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要进行事前的广泛宣传、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买者自负的风险提示,将投资者保护的行动进行前移,使其在进入市场之前对风险有充分的预知。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应严厉打击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为市场交易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强化事后监管,对于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设计保护投资者的案件诉讼制度,以此形成对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

付立春认为科创板将会获得巨大成功,新时代中国资本市场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会得到更大助力,它是中华民族复兴崛起全身中的那一根头发,抑或是在太平洋煽动翅膀的那只蝴蝶。

对现有资本市场的影响方面,长期来看,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增量改革,预计科创板对现有市场会产生竞争性作用。增量企业融资需求,需要增量的资金与机构投资供给,也需要金融服务加速开放来配合。中期来看,创业板、新三板等的优质企业多了新的资本市场方向,融资、交易更有利,部分估值中枢将上升。短期来看,一些创投概念的炒作会逐渐回归理性,领先的创投公司有望兑现收益。

对A股有哪些影响?

据中金表示,科创板时间表及市场规模预估:

1、近期或出台科创板规则征求意见稿;

2、2019年上半年之前或迎来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

3、初步预期2019全年的科创板上市企业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预估募资规模500-1000亿元;

4、未来科创板有望吸引体量更大的海外中概股或独角兽企业上市。

对资本市场的可能影响:结合以上分析,中金认为科创板对资本市场的短中期影响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A股市场有一定资金面压力但影响相对有限;

2、更多优质成长性企业将在科创板上市,带动主题预期提升的同时对现有公司也有一定的资金分流影响;

3、市场化发行预期下,通过网下或战略投资者形式参与需要注重基本面投资而非简单的“打新”操作;

4、创投类企业和券商将受益于科创板的事件驱动效应,或有阶段性表现。

国金证券李立峰表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计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也就意味着后续“垃圾股、壳公司”炒作价值的终结,资本市场将更加有效,公司优胜劣汰,有助于价值投资,科创板设在上交所,将助力上海打造“全国科技创新中心”。

中信证券认为科创板注册制有望通过倒逼A股存量市场的改革,加速A股并购重组政策放松,从而推进上市公司通过产业整合目的并购重组来加速业务结构的升级,同时完成一级市场优质项目的资金退出。预计2019年定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等工具预计会更多地被运用在并购重组当中,成为除定增外再融资的重要工具。

哪些企业将受益?上交所发话:

鼓励券商推荐这五大行业

究竟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上科创板呢?据《科创板券商推荐指引征求意见沟通情况报告》这份报告,券商推荐的企业需要满足四大要求。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突破国际封锁。

2、相关技术是企业收入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于其技术(未设相关比例)。

3、具有成熟的研发体系,研发团队。

4、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

那么,究竟哪些行业的企业能够入围呢?根据征求意见,具体来看,上交所重点鼓励券商推荐五大领域的企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软件、物联网等。

二、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主要包括船舶、高端轨道交通、海洋工程、高端数控机床,机器人及新材料。

三、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主要包括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先进节能环保。

四、生物医*,主要包括生物医*和医疗器械。

五、技术服务领域,主要为半导体集成电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如果推荐不属于上述五个行业的企业,需要出具专项说明,并经咨询委员会认可。而属于五个行业内的,不需要券商出具专项说明,在发行保荐书中阐述即可。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对券商推荐的要求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并非正式要求。

A股券商、创投板块将受益

国金证券策略团队建议,重视科创板主题投资机会。设立科创板,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将稳步试点注册制。科创板建设的稳步推进,将提振两条投资主线的配置偏好:

科创板实施注册制,且交易制度上创新,“龙头券商”将受益;

为创投基金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退出通道,利好“创投”类企业等。

科创板来了

市场各方需做哪些准备?

A股市场期待着政策的落地,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认为,市场各方需做好迎接科创板的准备:

一是制度上的准备,监管层必须确定好科创板试行注册制的原则、思路、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

二是上市资源的储备。尽管目前上市资源比较丰富,但还是要通过适当的标准有所筛选。

三是做好市场的投资理念培育和投资者教育。科创板企业的成长路径、企业的资产形态、上市条件有很大不同,对其评价估值的方式方法要有所变革。

传统企业资产以固定资产为核心,但科创板企业资产主要以人才、信息、技术、专利等为主,这些资产属于动产形态,目前这方面的市场认知并不健全,对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要有所准备。

博时基金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魏凤春表示,科创板是新时代中国资本市场的样板:

对监管部门而言,监管主体和过程都要相应调整,要遵照市场化原则,交易所的职责或有所增强。

对中介机构而言,要坚持最基本的市场规则,提高自我审查能力,客观要求着中介提高专业化水平,尤其是提升定价能力。 

对投资者来讲,注册制的“宽进”,也意味着退市可能会更加容易,市场波动会较主板、创业板更高,参与科创板的投资者要有一定的风险承受力。

哪些企业可能会上科创板?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证监会表示,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已有授权,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几年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资本市场和相应的制度建设为注册制试点创造了相应条件。同时,注册制的试点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受理、审核、注册、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都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更加注重上市公司质量,更加注重激发市场活力,更加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认为,试点注册制不仅会加快我国上市制度改革的步伐,也会为将来全是施行注册制积累经验。

哪些企业可能会上科创板?

对于科创板未来可能的企业定位,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

一是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小火炬企业或经过权威认证的科技型企业等;

二是创新型企业,包括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类型的独角兽企业,以及包括新型智能制造、互联网金融等新型服务业态;

三是个性化企业,在企业取得突破性技术进步或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时,对企业不在设置净利润、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限制,对企业的财务指标设置的组合例如“收入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等要求,标准大大低于新三板的财务组合要求。

科创板重点针对技术上处于市场顶尖,但是对于市场规模、成熟度还处于刚刚起步的战略新兴产业,与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形成错位发展。

对中国经济有什么意义和影响?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是我国资本市场发行制度重大变革。”中国银河证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鞠厚林表示,注册制准入门槛相对灵活,有利于吸引战略新兴行业和新经济的佼佼者,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企业、市场和投资者多方共赢。同时注册制在较大程度上把选择权交给了市场和投资人,投资者基于市场化的分析结果做出选择和投资决策,市场结构分化将更加显著,不断促使优秀公司的成长和问题公司的边缘化、出清,将持续提升市场的价值和吸引力。

潘向东认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当下资本市场发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注册制有利于吸引优质公司上市,加快上市进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如果运行良好,注册制有望推广到其他板块,从而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促进整个经济效率的提高。同时,科创板服务重点是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这部分企业在资本市场不容易融资,设立科创板完善了现有资本市场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资源。此外,投资者的门槛比较灵活,这对增强市场长期投资吸引力,增加科创板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的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于资金供需双方都有积极影响。”王博表示:

一是激发市场活力。预计科创板从上市到退市的制度透明,监管更严格,尤其是询价制度和退市制度安排体现了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股价波动的调节机制,助力投资者理性投资。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更是激发了创新企业的活力。

二是信息核查职能重心或转移至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更全面,发行前后的各个环节动态监测,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是加快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注册制改革在停牌、退市、询价、发行制度和准入门槛等多方面都表现出加快对接国际资本市场的趋势。这些改革都有助于吸引优质企业发行上市,增强市场长期投资吸引力。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综合自新华社、中国基金报、券商中国、中国证券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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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和注册制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科创板属于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市场,设立这个板,目的是要让一些体量小,盈利难,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能快速募集到资金。说白点就是促进风投市场的规范性和扩大流动性。

再注册制。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交易必知!全面注册制下,主板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变化?

3月27日,首批主板注册制新股将正式开启网上申购!

在这里提醒各位投资者注意,全面注册制取消了对发行价格的限制,新股定价市场化,参与A股打新需要回归理性,认真分辨新股的内在价值,防范新股破发风险。

在前期内容中,我们介绍了“全面注册制下,网上新股申购规则”,需要的投资者可以点击查阅。

今天,主要带大家了解全面注册制下,主板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变化?快来了解一下!

全面注册制下,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调整?

    沪市主板     

增加两类市价申报方式

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与科创板市价申报类型一致。

引入市价保护限价

允许市价申报可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投资者进行市价申报时,应一并提交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最低卖价(即保护限价)。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调整新股网上申购单位

新股申购单位由原来的1000股/手调整为500股/手,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深市主板     

优化存拒单机制(与上交所现有规定一致)

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增强交易即时反馈(创业板同步)。

    沪深主板     

新股涨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继续保持10%不变。

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2%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

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注:科创板无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安排。)

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价格笼子机制

调整前

调整后

无价格笼子机制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增加严重异常波动交易信息披露

复制科创板、创业板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交易信息公开机制,达到规定阈值的,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包括以下情况:

(1) 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 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 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福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 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一图看懂全面注册制改革要点

一图看懂全面注册制下主板交易规则变化

全面注册制下,新股申购有何注意事项?

2%价格笼子来了,对投资者有何影响?

*免责声明:*免责声明: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哪里有科创板交易细则,在哪里能看到?

现在n板(科创)具体细则还没出来,初步要求是帐户资产50万以上,不一定接受自由开户。估计跟买新三板一样的,个人散户的话,只能通过一些公司的基金产品或者一些基金公司以众筹的形式出售一些。

科创板交易规则,其首日可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限制为20%。2019年1月30日,上交所发布文件,规定科创板投资者准入门槛50万,需24个月投资经验,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涨跌幅限制扩大至20%。因此,科创板股票涨跌幅限制为20%。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这距离科创板的首次提出仅仅220天,有人把科创板称为是“中国板纳斯达克”。它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并试点注册制,重点支持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制*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企业由上交所负责审核,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证监会负责注册20天内就能完成。它还允许未盈利公司、同股不同权、红筹企业上市。不过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及程序也更加严格。

科创板股票交易杨各事什轮轮主相画包地规则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总共包括了以下的10点。一、开通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逼得低于五十万元,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年以上。二、科创板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三、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四、科创板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五、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六、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八、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九、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十、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十一、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也不得进行跨界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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