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所面临的风险有哪些(投资股权的风险范文精选8篇(全文))
时间:2024-01-18 17:10:54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投资股权的风险范文精选8篇(全文)
一、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
1、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和优势
其实就资产本身的客观属性而言投资并无长期和短期之分,所谓长期投资实际是由投资者的主观意愿来决定的。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指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股权的持有时间不确定,且不关心投资期间资产价格的波动,而更关心投资对象在长期的增值的一类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投资,而不是简单地买入并长期持有。在投资过程中,随着资产某些特性的变化,投资者的意愿也会变,所以投资者需要积极进行投后管理并制定合理的退出策略。
长期股权投资的优势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避免或减少频繁交易产生的交易成本和市场影响。二是获取结构性的风险溢价,主要包括股权风险溢价和流动性风险溢价。股权风险溢价指由于股票投资的风险高于债券,所以股票的长期收益率超过债券。流动性风险溢价是指为了补偿投资者承担的流动性风险,非流动性资产的收益超过流动性资产。三是通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成为投资对象的股东,从而参与公司的管理,控制或迫使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四是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来说还可以实现多元化经营,有效的避免行业系统风险。
无论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有以下情况,一是由于投资团队能力或经验不足,导致尽职调查不彻底,财务分析不全面,预期经营收益不准确,交易价格高于资产实际价值等情况形成的风险。还有就是道德风险,即投资团队是否与投资对象存在某些私下的利益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此外还有投资后的管理风险,一般指在负责管理项目的投资团队成员或派驻投资对象企业的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产生道德风险危害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上述风险外,长期股权投资面临最主要的风险是最终收益的不确定,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投资期间过长,导致不确定性风险的增加;二是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形式,包括市场风险(比如投资对象估值水平下降)、信用风险(比如投资对象破产或违约)、流动性风险(比如投资对象没有成功上市,退出渠道受限)以及法律和声誉风险(比如投资对象发生重大丑闻或法律诉讼)等;三是非预期因素的可能性增加。比如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事件在较长的投资期间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1、重视投资决策和投资后的风险管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与投资对象的联系会非常紧密,因此项目执行和投后管理的风险更为突出,这是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最大的一个不同点。风险管理需要考虑以下四点:
一是在投资前,投资团队是否充分识别和评估了风险,是否有清晰的投资意图、投资策略、持有期限、预期回报率和退出计划等。投资团队需要从多渠道全面的了解投资对象,从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从行业的发展前景到政策方向都要作为风险点来全面考虑,最终找出一个收益和风险的最佳契合点。同时还要充分了解投资团队与投资对象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益,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二是在投资过程中,投资团队是否争取到了有利的定价和交易结构,特别是交易结构中是否考虑了下行风险保护、是否有反稀释或优先购买等权益。合理的交易结构设计可以避免在投资后出现不必要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三是在投后管理中,投资团队要密切监测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投资对象行业环境变化、管理层变动、项目收益表现和退出时机等,使用法律和公司治理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投资项目达到或超过预期收益时,投资团队应按照制定好的方案实施退出,兑现收益。对公司运营状况的监测一定要全面深入,形成制度化。如果投后管理只浮于表面就很难在第一时间全面的掌握风险点,会对投资管理决定的判断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在投资项目实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时,投资团队要及时止损,避免投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可以释放占用的投资者资本。因为投资总有退出的时候,投资者在最初投资时就应该对退出的条件和退出的方式设计规划好。同时对于止损的设计也必须提前规划好,否则一旦出现重大意外变故时很难快速有效的做出反应。
2、加强投资对象基本面恶化或业绩显著低于预期时的风险管理
投资对象企业基本面恶化或业绩显著低于预期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不可抗事件(自然灾害和战争等)、重大技术革新、重大政策变化、重大战略或管理失误、重大人事变更等因素造成投资对象的商业模式和经营出现困难、不可持续或显著低于预期。
例如,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展现出核电产业面临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对核电业产生很大负面影响。如果此前将核电业视为安全的清洁能源进行投资,在这种整个行业基本面恶化的情况下就需要重新审视核电业的商业模式和投资前景,分析是否需要提前退出或减少相关投资。又例如,我国光伏产业在经历了早期快速发展后,从2012年开始逐渐步入严冬。一方面是大规模资金盲目的进入使得行业总体产能过剩,利润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欧盟等国一系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导致占据销量很大比重的出口严重受阻。内忧外患下很多中小型光伏企业纷纷倒闭或者被兼并收购,即使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处于长期亏损。但在经历将近两年的调整期后,全国多个省份相继推出光伏产业的相关补贴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先后了两批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并推动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在政策扶持的同时,国内光伏企业也在推进产品结构升级,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通过差异化的产品结构,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所以在投资对象企业行业整体遇到困难的情况下,除了对企业个体本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厘清风险点,提前预判可能的风险点并给出风险警示。同时还应对政策趋势和行业的商业环境,发展前景等全面分析。从个体风险到行业风险全面考虑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持续投资或退出决策。
短期风险主要表现为资产价值在短期偏离趋势的上下波动,常用波动率来刻画。长期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回报长期低于预期水平。短期风险与长期风险之间存在两类关系。第一类是短期风险在长期相互抵消或平滑,对这类短期风险长期投资者要有较强承受能力。第二类是短期风险演化为长期风险,对这类短期风险要防微杜渐。
长期投资的风险计量和业绩评估与短期或流动性投资没有本质不同,主要差别在于时间尺度长短以及对风险计量和业绩评估结果的解读和应用上。在长期投资风险管理中,要平衡好长期和短期两个视角,避免两个极端。第一个是只注重长期风险,对短期风险不管不顾。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投后风险管理流于形式,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问题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第二个是注重短期风险,视野不够宽阔,这样也不利于执行长期投资策略。完善长期投资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所以应该以短期风险监测为信号,将非预期的短期波动作为风险预警的启动条件,然后再基于长期视角进行审视,看有无必要采取风险对冲、减仓或止损等应对措施。由于长期风险事件很难准确预测,而且从短期风险到长期风险并没有逻辑上完全的对应关系或因果联系,所以长期风险预警很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偏“激进”或偏“保守”。风险预警偏“激进”可能会带来一些额外工作量甚至损失,但如果风险预警偏“保守”则可能导致风险预警机制的失效。所以,宁可发出预警而未发生相应损失,也尽量不出现发生重大风险而未预警的情况。
总之,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无法根本的消除和避免,只能加以防范。要确保投资收益并有效的减少投资损失,就必须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防范风险。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基本的制度层面构筑保障要件,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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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海英.浅议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海会计,2003.7.
关键词:私募股权;财务风险;内容;管控;措施;研究
一、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就是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是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估值较低,导致投资收益较差,投资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没有充分使用贴现现金流方法的优势,没有对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进行比较。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市场股票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根据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综合定价,导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得到准确的计量,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优秀企业,投资风险增大。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完善,投资者在使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就会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阻碍,降低投资收益,加大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企业内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体系,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记录和分析,没有对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及时建立投资者实名档案,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不了解,给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带来风险,合约资金无法按时按量到账,呆账坏账问题时常出现。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复杂的投资方式,需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投资者需要寻找融资企业,并和融资企业进行多方谈判,及时着手准备法律协议,再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安排资金入账工作,这一过程通常会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要及时跟进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而权衡项目融资的盈利性、经济性、灵活性和降低风险的好处。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成熟技术还是创新技术,无论是那种技术都要注重风险防控,对项目技术、设备可靠性、生产效率和质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根据公司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可知,企业开展投资活动会面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待不同的风险,企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外部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投资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统性风险,则只能依靠国家从宏观层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场制度,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投资者往往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系统性风险。外部风险通常有**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等,外汇风险又可以分为不可转移风险或者汇率/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文秘网!/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时,部分国家借口资源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环保成本,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的特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预测风险的大小和破坏程度。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风险等级来制定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方案。企业要了解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风险评估的内容,并要根据财务工作业务性质来选取风险评估指标。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定直接影响到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选取不同的评估指标将会得出不同的风险系数,因此企业要合理选取风险评估指标,可以运用财务信息建立计量回归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来分析各项指标对风险的影响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规范性分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视风险评估方法的选取,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来合理选择。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就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符合企业总目标要求。企业战略目标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管理活动也要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企业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的
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取最佳的筹资方式,企业要注重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慎重使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其次,企业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要根据重点防控内容来选取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企业的财务风险往往取决于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企业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时要对不同经营环节中工作重点进行分析,因为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重视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要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要以风险识别作为风险机制设计的依据,根据风险识别得出的规范性分析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设计出风险分担结构。企业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将权利和责任进行配比,将项目当事人作为风险分担的主要负责人。其次,企业私募股权风险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项目风险和项目当事人之间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额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构建风险约束机制,保证投资结构的稳健性。企业可以积极构建风险约束机制,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将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化,保证合同效力运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得以规避。
(四)对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进行全程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0-111-02
一、引言
众筹(crowdfunding),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集中众人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以及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奖励制众筹、募捐制众筹、股权制众筹。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不含港台澳地区)至少有365家。
而股权众筹是指众筹平台通过向出资者提供证券来为项目所有人筹集大量资金的众筹模式。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该法案进一步放松了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限于实物回报。该法案之后,美国便出现了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虽然我国在2011年才出现第一家众筹――点名时间,但受相关政策影响,股权众筹备受亲睐,2015年新上线平台涉及股权众筹业务的达到128家(包括16家停运或关闭的平台)。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由于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模糊,缺少规范的法律制度,同时,不同于美国的国情,股权众筹要在我国取得良好发展,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的做法,应具体考虑股权众筹在我国所存在的风险,不能让众筹平台走上P2P平台不断跑路的道路。
由于我国的股权众筹完全是国外众筹模式的移植,因此在不同的环境中,这样一种创新所面临的风险较大。首先,按照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众筹平台会审核融资者所提交的商业计划书,项目估值是否合理等。在审核的过程中,由于其专业性非常高,而平台的审核是否合理,都存在一定的质疑。其次,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众筹平台在创新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不断的洗牌,对于许多较小的众筹平台,无法持续经营时,只有选择倒闭或者转型,在这个过程中,平台的投资者利益如何保护,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经济运行中所面临的问题。而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由于其对融资企业的门槛要求较低,故受到了广大创业人士的欢迎。股权众筹平台会按照初创企业所提交的商业计划书来决定是否给初创企业进行融资,在此过程中,初创企业为尽可能地融到资,将项目计划书过度包装,尽量弱化风险。现实中,各大股权众筹平台所推出的融资项目介绍,都是制作精美的演示资料,例如大家投平台的融资方项目资料包括:商业模式、创业团队介绍、历史情况、未来计划、项目附件、项目动态、项目评论等,这些资料中并没有包括对项目中存在的风险提示。其次,目前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会对在其平台上成功融资的初创企业收取5%手续费,因此当众筹平台最大化其收益时,众筹平台便会出现降低对融资企业的上线门槛,让更多具有更大风险的项目进入平台融资。同时,由于目前监管不够严格,也可能出现众筹平台与融资企业进行内幕交易,一起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最后,目前众多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领投人+跟投人”的投资模式,且领投人的资格认证也是由平台完成。设立该种投资模式是为了让更具专业性的领投人能帮助普通跟投人识别项目风险,选择更优项目进行投资,但是该模式并没有有效降低跟投人与领投人、初创企业、众筹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甚至极有可能出现领投人与融资者为了彼此利益最大化,进行内幕交易,这样又进一步加大了跟投人的投资风险。
我国的天使投资人主要的退出方式有:IPO上市、并购、大股东回购、股转债、股权转让、破产清算。虽然有众多的退出方式,但是对于股权众筹投资人来说,目前其退出的渠道并不多、股权无法变现,投资者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天使投资人在国内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天使投资项目可以经过多轮融资引入投资人,因此,投资者可以将股份转让给下一轮投资人。但是,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并没有为投资者设立合适的退出渠道。二是对于天使投资项目而言,其专业的天使投资人对初创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帮助企业进行下一轮融资或并购,甚至实现IPO。但是对于股权众筹而言,其经营管理只能依靠企业管理层,受限于中小企业管理层的管理水平,企业容易出现亏损。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后期难以实现股权的转让。
目前,众筹行业协会已经有深圳市众筹同业公会、股权众筹行业联盟等自发性组织,协会及联盟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行业自律的技术标准。笔者认为,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应该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该风险补偿基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缴纳份额可以比照银行基本存款利率,缴费金额由项目融资情况决定;另一部分为平台缴纳的差别风险基金,这一部分的缴费比例可以由证监会对平台风险进行审核后决定。同时,在差别风险基金中,每个平台都可以按照证监会审核的结果,要求存在较大风险的初创企业缴纳一定份额。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还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识别信用风险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对初创企业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彼此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当众筹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后,行业数据可以实现共享,对于初创企业、领投人、跟投人的信用信息都能获取,能有效降低股权众筹平台的反欺诈和控制信用风险的成本。
这种模式下融资项目在正式交割完成后,该融资企业在两年内的随后两次正式融资,首次融资时的股东均有选择退出的权利;如最终交割后的2年内,融资公司未发生任何一次正式融资,则退出期延长至最后交割后的3年内。采用这样的退出机制,便于投资者判断该初创企业是否能够上市或者被别人收购,因为只有优质的项目才可能走到下一轮融资。如果跟投人选择退出,则按照一定顺序将股权卖与领投人、后续轮融资时其他老股东、新股东、公司回购等。出让价格可以参考该轮估值,按照一定的折扣进行计算。相比于让初创企业IPO上市、并购等退出机制,该办法更为便捷,对初创企业要求的门槛较低,能更大范围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随着股权众筹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投资者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发关注。本文分析了在股权众筹模式中,投资者面临着平台创新风险、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建议行业协会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众筹平台联网央行征信系统、基于融资轮数的股权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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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倩梅,女,四川遂宁人,西南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证券投资;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最大的玩具商之一――东莞合俊玩具厂于2008年10月倒闭,该厂主要是因股权投资失误引起的资金链断裂,造成6500多名工人失业,欠款4亿多。但中央出台4万亿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后,各地由于各种原因多年未批准的项目得到突击审批。据媒体报道,全国预计增加20多万亿的新增投资项目。新一轮盲目投资的上演,又会形成新的股权投资风险。所以,提前识别和防范股权投资风险是集团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
一、集团公司面临的主要股权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风险是指集团公司在股权投资活动中,由于受到各种难以预计或难以控制因素的影响给公司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致使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产生的风险。
利用指标识别法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
1.盈利能力。获利是公司经营最终目标,也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前提,获利能力可由以下3个指标来衡量。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总额×100%
2.公司发展潜力。衡量公司发展潜力的指标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1.重复投资,造成行业产能过剩。特别是随着人民币升值,出口萎缩,国内市场饱和,加上部分行业又重复建设,造成行业产能过剩,无法按期收回投资,导致无法回收股权投资成本。如:中国铝业在上市之后,曾通过大规模并购,成为国内氧化铝、电解铝市场上的绝对龙头。2007年中国铝业回归A股,又连续吸收S兰铝、S山东铝、包头铝业、连城铝业。而迅猛扩张的背后,也隐藏着管理、财务、成本等多重隐患,这些隐患在金融危机后的铝行业产能过剩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中铝集团2009年利润总额为-72.5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则为-42.5亿元。
2.投资、筹资在资金数量、期限、成本等方面与收益不匹配。如某集团公司投资总额为68亿元、筹资总额为65亿元,投资额大于筹资额,投资全部为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较低,整体净资产收益率只有2.77%,且筹资中的短期借款达到26亿元占40%,存在着短贷长投的现象,该公司的投资与筹资不匹配。
3.投资活动忽视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公司的投资活动会形成特定资产,并由此影响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
4.投资产业结构不科学。部分集团公司投资分散,有限资本投资多处,无法形成规模效应,管理幅度较长,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时间熟悉被投资公司的产品知识,从而无法运用已有的知识正确评价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投资结构也不适应市场的需要,部分被投资公司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5.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表现为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侥幸心理。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所追求的是个人目标效益的最大化,集团公司的目标与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目标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财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偏差和延误,给集团公司带来股权投资风险。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风险的产生原因很多,既有公司外部原因,也有公司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等均对集团公司外部投资产生深远影响。
1.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呈不规则的运动,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社会经济格*的调整、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其结果可能引起股权投资风险。
2.经济环境。如受到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出口竞争力下降,许多出口企业转内销,增加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企业利润普遍下降。国家紧缩财政、紧缩银根,控制拨贷款,限定某方面的投资,就会使某些方面的投资处于不利地位,股权投资风险相对加大。
3.市场竞争。行业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严峻考验;而进入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则需要考虑进入及退出成本;进入不熟悉的市场,更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的影响。
部分集团公司与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只存在形式上的简单资本关系,内部连接纽带脆弱,各单位各自为政,形成集而不团的现象,集团公司的管控能力较弱。集团公司没有对控股的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财务决算、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等财务管理手段。随着集团公司投资链条的延长,信息传递逐级弱化,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控制越来越弱。有些集团公司对控股的成员单位资金管控能力不足,没有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着个别公司坐支坐收行为,无法控制这些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
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投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南和方向。公司投资活动应该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正确选择股权投资项目,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恰当权衡收益与风险。要突出主业,准确选择股权投资目标,控制股权投资风险。但不少公司经过第一次创业成功后,变得盲目自信甚至自负,经不住眼前利益的诱惑,匆忙拍板、随意决策,扩张战略的制定缺乏长远性、科学性,没有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
1.分析投资环境,充分了解市场行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投资规模,集团公司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投资结构,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2.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提高公司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公司在面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时,应认真地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和规律,并制定多种应对措施,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改变管理办法,使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此降低因环境变化给公司带来的财务风险。
理顺与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加强集团化管理。集团公司应重新梳理与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内部连接纽带关系,加强对成员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加强集团化管理,做强做大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通过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财务决算、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等方式强化集团财务管控力度。
成立专门的资金结算中心,强化财务管控力度,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资金的有偿使用,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率,监控各成员单位的资金状况,防止发生支付危机,确保资金周转顺畅,保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通过结算平台,实现集团公司与控股的子公司内部资金调动,提高资金使用率,从而减少利息支出。通过成员公司之间资金的回笼和调度,提高资金配置能力,强化集团公司在资本运营中的协同效应。
企业的发展战略应当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与时俱进。发展战略一经确定,就应对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品种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对不熟悉业务领域从事投资、经营或交易活动。加强企业全方位管理,努力降低各项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公司投资活动应该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要突出主业,控制投资风险;要避免盲目投资,或者贪大贪快,乱铺摊子,消除投资无所不及、无所不能的错误观念。
投资与筹资在资金数量、期限、成本方面应与收益相匹配,投资应量力而行,不能超过公司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进行投资;投资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和时间上要与筹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以避免财务危机发生;投资收益要与筹资成本相匹配,保证筹资成本的足额补偿和投资盈利性。集团公司在进行筹资与投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投资与筹资合理的期限搭配,合理规划债务的期限,使其与投资期限相衔接,安排好公司的现金流量。
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时机、投资对象、投资合作伙伴、项目的产能、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合理的评价与预测,充分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投资、产能过剩的情况发生,也要关注发挥投资规模效应,应从被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可行性,以保持集团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
选择好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层,采取业绩考核、全面预算等方法正确引导他们,减少他们的机会主义,提高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
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应熟悉被投资公司的产品知识,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总之,集团公司应正确认识股权投资财务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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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投资热也掀起了经济发展的高潮。从早期的风险投资到产业投资,都大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伴随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私募股权投资也逐步在我国兴起,众多投资方式的发展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和选择空间。而对于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但又各自独立存在。近年来,我国三种投资方式都在不断发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无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1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相互关系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均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投资方式,三者无论从概念、性质以及特点等方面都具有独特性,然而,归根结底三种投资方式之间又必然存在着联系性,下文就产业投资、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作分别介绍,再对三者相互关系做出简单分析。
第一,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我国并大力发展的。当时,我国经济已经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发展,而传统的国有投资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水平,并且国有投资也逐渐减少,与此同时,民间投资开始兴起并迅速占据市场,成为越来越多富人投资的首选渠道。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使民间投资得到更大力度的发展,并且保证民间投资成为真正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投资方式,国家利用了产业投资的渠道为民间投资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第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这一定义最早始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迅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越来越多人意识到投资的巨大利益。当时,风险投资极大的吸引了一批中国优秀的科研人员,为了使我国投资体制得到进一步的改革,科研人员远赴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风险投资进行学习和研究,但是,由于受到国家之间制度等因素存在巨大差异的限制,风险投资没能在那时被引入到中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风险投资才得以在本世纪初得到飞快发展。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建立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最初,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外资机构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式进行,之后,随着我国企业知名度的提高,同时还有人民币基金的确立,加之经济飞速发展下股市交易的日益活跃,从而大大刺激了私募股权的发展。
通过上述对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分析可知,三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首先,它们被引入我国的时间各不相同;其次,对于它们被引入我国发展的目的也存在巨大差异。然而,归根结底,无论是产业投资、风险投资,又或私募股权投资三者本质都是投资方式,因而,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很大联系的。第一,三种投资方式的募资来源都是社会;第二,三种投资方式对资金的管理方式相同,即都是由市场转变为专业人士管理;第三,投资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收益后,需要向投资者分配相应的利润;第四,为了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概率,确保投Y的安全可靠,投资者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第五,三者的投资都可以以股权的形式存在或者由企业自身性质决定的其他权益。
2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种投资方式的主体都是由投资者、管理者和被投资企业构成的。在整个投资项目中,只有三者主体分别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最终使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收益,同时促进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当前,由于受到我国投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的限制,三者主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各方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分歧,从而导致无法确保管理者按照规定履行自己对资金的管理义务,同时,被投资者是否能够对资金进行合理的使用也是重要问题之一。此外,项目经理作为投资机构的重要领导人员,其职能的行使对于投资机构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然而,目前很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项目经理的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虽然本质上都属于投资方式,然而,每种投资方式在各自投资领域又具有很大差异,因而,充分认识各种投资方式的自身特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对于投资者、管理者以及被投资者而言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而风险投资之所以最初在我国没有发展起来的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很多人对于三种投资方式概念上的混淆不清,还有些人对产业投资与风险投资之间认识不足,导致产业投资发展初期人们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过度谨慎的心理,对产业投资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属于较为新型的投资方式,所以有更多的人对其认识不够充分,甚至有些人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仅仅针对上市企业,因而出现了在投资中过度追捧上市企业的现象。
正如上述所说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者的共性之一就是都需要从社会募集资金,并且为了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对投资对象的选择要求也较高,这无疑对担任投资经济职位的人员专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能够胜任投资经理职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还要具备细致的洞察能力,从而能够根据现状推断项目投资的后期收益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具有建设性的建议。然而,由于受到我国投资起步较晚的限制,投资相关的专业人才较少,很多负责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人员都是一些其他专业的人才,在工作中仅仅凭借稀缺的专业知识和一些工作经验,不能够对投资行业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很容易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方向,阻碍投资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3促进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对策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各自特有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工作上遇到的困境也有所不同。为了能够使三种投资方式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国家必须在深入了解三种投资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各投资方式的差异制定相应政策上的优惠措施。例如:针对产业投资,国家可以增加国有投资份额,同时可以增加引导资金成为产业基金的一部分,此外,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资金也作为产业投资;对于风险投资,国家应该鼓励和大力提倡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当减免相关企业的所得税;而私募股权投资则主要针对外资或公共机构投资,因而国家可以为更多国家或公共机构开放投资大门。
当前很多人对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者的概念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为了能够使各投资方式充分发挥自己的效用,同时切实保障投资者、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人们应该对三种投资方式做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明确各投资概念与性质。从理论上讲,三种投资方式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可以采用多种法律主体形式,比如公司、合伙或者基金等形式。具体而言,基金可以以公司、合伙或者信托的模式,从而建立相应的公司基金、合伙基金等。通过明确投资者、管理者以及被投资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各方能各司其责,各尽其职,从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用以约束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确保被投资者能够合理利用资金,从而建立和谐稳定的投资关系。
如上文所说,三种投资方式都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为了能够尽快培养更多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各大高校、尤其是综合性经济类院校应该开设专门针对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以及产业投资的专业,对学习这类专业的学生不仅要进行专业的教育,而且还要传授以现代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以及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将越来越多的学生培养成为复合型专业骨干。除此之外,国家还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一些社会组织加强投资方面的培训工作,尤其针对专门负责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工作的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从而达到提高他们自身投资与管理能力的目的。
总而言之,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只有正确认识各自性质、特点,才能合理的选择投资方式。面对当前三种投资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乏健全的信用关系和激励机制、概念混淆,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以及专业人才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明确各投资概念与性质以及加大专业型人才培养力度,从而有效促进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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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金股权收益;税收政策;高管激励;风险管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F8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47-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为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居民企业相关政策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其结果是既扰乱税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急需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下面,笔者就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控制,法律评判等问题提出系统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与分类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各个阶段的权益类投资,企业创业初期的股权投资例如天使基金(AngelFund),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较为后期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capital),私募投资(PrivateEquity)等。甚至还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权投资。欧美等国在股权投资基金已有多年的发展经验,产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贝恩资本、黑石集团、凯雷投资等,他们在中国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现金流稳定,引入PE的资金多为企业上市做准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PE多指为狭义的私募投资。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阐述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与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证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在私募股权投资(PE)中,搭建组织架构,筹划税收方案是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并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投资管理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及时兑现是终级目标,而寻求上市,做大投资基金规模;或在规模既定前提下,节省成本税费、达到收益最大、模式最优是成功路径的选择;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合规合法性判别等。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上市要进行三年的业绩考核及合规性审核,其中税务风险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时上市主体应主营业务突出,这就会涉及业务重组、改制、资产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实施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一系列业务筹划和税收测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权架构的搭建也是IPO税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如何使未来退出及分配利润时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见图1)。
可见在IPO进程中,业务操作风险因素很多,其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操作环节是业务重组。下面笔者仅对公司上市过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税务风险进行剖析。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投资的收益筹划及政策风险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者(股东)可以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对不同会计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权益分配所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
分类:资本公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本(股本、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二是除资本(股本、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性质: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股票(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两者有区别。
对象:对法人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对象不同,所得税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方的计税基础不得增加,尚存争议的是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1]。
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其基本精神是: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现行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2]。这里需强调的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来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即这个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资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实现的收益,而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资者的投入。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应该体现为经济力量的增加。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只是转股行为,其净资产并没有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变化。从这个角度说,个人股东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所得,因此,不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如果对于这种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其前提是企业必须产生税后利润,只有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性质的所得才能够称其为股息红利。而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企业并没有取得经营性收益,故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对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是属于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征税,资本金并不属于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资本金是产生所得的基础,对资本金征税是严重违背基本的所得税征收规则的,换个角度说是在抑制投资。这一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其基本的征收机理应该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转股行为是不征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亦不应该征收。
第四,目前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成长型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术进行创业的风险企业,未来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能够掌握的资金等社会资源有限,为了上市谋求更好地发展,很多都是要引进风险投资或者私募投资的(即VC或者PE),有了专业投资机构的帮助,这些企业的上市之路才能够走得稍微顺畅[3]。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能够上市成功的企业是少数,如果在企业转股之时就要求这些企业创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现金去缴税,这可能会让这些创业者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未来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败,将股权转让、减资撤资及企业清算,对于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还能及时退还吗?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转股之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严重地抑制了创业热情[4],与我国**正在大力倡导的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宏观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转股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该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处理,即转股时不征税,但计税基础不增加。但在未来转让股权(票)取得收益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既促进了投资创业,又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四、公司上市前对高管股权激励的税收风险与处置
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稳中求进,人才是关键。上市前企业按照惯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权激励优惠。即原有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公司现役的高管,激励其为上市目标更加努力工作。这里会涉及原有自然人股东(以下称“原股东”)捐赠股份与接受股权的高管(以下称“高管”)无偿接受股权捐赠的个人所得税问题[5]。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未取得所得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所得做出了界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原股东没有取得任何的经济利益,不应该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签订无偿转让协议前,原股东(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股权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无偿捐赠免税证明,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完成工商变更事项。
高管无偿取得股权,按法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的“性质”如何判别:一是认为属于其他所得范畴;二是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三是认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由于所得性质的判别直接决定税率标准的确认,从而影响税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风险级别极高,务必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所得应该由***财政部门确定,从惯例上说,如果一项所得作为其他所得缴纳个税,需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政策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其他所得时,税务机关要特别慎重,应遵循“不列举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也应维护自身的权益。
1.高管取得股权所得时的税务风险处置
高管从原股东无偿取得股权,是属什么性质的收入?如何申报?《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曾对类似问题作出规定,雇员从其雇主以低于市场价取得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以分六个月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6]。
现实征管中,如何核算税基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以特定价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税,按12月分摊,并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18号]文件明确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7]。股权激励员工的收入可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就从对应关系上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无偿(或低价)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是属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仍未解决!
从有偿的角度分析,有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劳务所得,且是雇员在付出劳动后,在相对固定的时点上、以固定标准分期所得。而不是预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是一次性所得,且是凭借个人的知识技能取得的(相当于知识产权的技术入股),从股票(上市)属于“金融产品”范畴看,它更多属于“财产性质”;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权)属不属于“金融产品”?属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不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所得?此属政策空白点,还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进一步下文明确。
2.高管取得股权后发生转让行为的税务风险处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发生股权转让,因为此时公司股票还不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确切地讲还是公司股权,按现行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不征营业税的,只征收所得税。同时,如认定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激励是属工资薪金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不交营业税,只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均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各方认识不一,笔者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不是在公开的交易平台上公开销售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要注意政策实施的三个时间节点:(1)2009年1月1日之前,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只有金融企业转让金融产品才缴营业税。(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8],且只能按金融产品大类核算分别缴纳,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各大类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公告[2013]63号)《关于金融产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来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权在解禁前属于限售股,目前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9]。此规定并不包括转让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风险点应特别注意。
在现实经济活动过程中,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最大问题是:营业税是按买卖差价计征、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确定是关键。是无成本还是以取得限售股时的市场价格,或是按溢价投资实际取得价格作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特殊处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证券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作出规定,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10]。此政策风险是纳税义务人特别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令)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规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3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规定,在创业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2000万股。
企业上市前的整体改制,虽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来的会计主体和税收主体的资格还是继续延续的。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折股业务的税收处理,现实征管上可以分两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东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进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即收回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资业务,即股东将分回的净资产再投资到股份公司中去。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收益,当然就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视同取得了股息红利分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两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国家税务总*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会有关规定作为支撑的,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净资产折股业务,除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外,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积等转股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即净资产折股实质就是将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出资额发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视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资额=∑各股东(原有限公司资本金+留存利润)。因此,无论在折股时具体折了多少股,均应该按照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原有限公司资本金不能征税)。
虽然净资产折股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由于这些个人股东尚未取得可供纳税的现金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去纳税,无疑会给这些个人股东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压力,且这种净资产折股业务一般涉及的金额又比较大,这些个人股东如要及时完税必须另外筹措资金。一旦上市成功,股东们即使另外筹措的资金缴纳税金也能够通过限售股解禁后的抛售取得充裕的现金流得以弥补,但是,如果未来上市失败,被投资的股份公司贬值,或者未来以低价转让股权的,那么个人股东很可能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形,在当前的政策和税收实践环境下,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很难办理退税的[11]。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一些个人股东对净资产折股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很大的畏难情绪,纷纷想办法缓缴个人所得税,各地**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处理办法,总的来说就是净资产折股改制时暂不纳税。
各地**与职能机构,为了加强金融服务,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证监*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地方性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在财政部专员办的审计、国家税务总*的督查内审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补税款的案例,企业收益风险仍不可忽视[12]。
在净资产折股业务中,如涉及红筹股在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证券业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这时个人股权发生转让(由自然人个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税股东也缺乏现金流,这是现行税法盲点。现实征管中,各地执行各异。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收益风险、政策风险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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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开发股权收购风险防范
Abstract:Throughtheacquisitionofequityinvestmentsinrealestateprojectsintheformofrealestatedevelopmententerprisesasacommonmeansofaccesstoland,whichhasasimpleprocedure,costsavings,developingfast,toavoidfiercecompetitionadvantages.Butitalsohasitsownrisks.Inthispaper,theacquisitionofequityinvestmentsinriskandcontrolissuestobeanalyzedanddiscussedforrealestateinvestmentstaffreference.
Keywords:LanddevelopmentEquityacquisitionRisk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
随着当前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热情不断高涨。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从土地公开招拍挂市场获取土地储备外,也常常选择项目收购的形式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收购行为通常表现为如下三种比较常见的形式: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和合资开发。其中房地产企业通过购买有地企业的股权间接获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已成为房地产行业快速拿地的一种常见方式。
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收购某一项目公司(仅指为特定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开发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该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唯一股东,进而控制项目公司,并获取该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模式。股权收购模式相比其他拿地方式具有如下优点:
一般来说股权收购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手续简单。
股权收购相对直接购买土地资产而言花费的税务成本最少,直接交易成本最低。且由于项目公司收购一旦办妥股权转让手续,投资者即可马上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对于境外投资者及境内非房地产企业投资者而言,无需另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
(3)避免代垫土地出让金等资产收购中多见的交易风险
土地证是资产收购的必备条件,很多项目拟转让时一般因为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无土地证,故转让方一般要求收购方代垫出让金以便办理土地证,代垫资金存在一定风险;而股权转让获取项目与土地证有无并无必然关联,不涉及代垫出让金。
虽然股权收购方式具有较多的优点,但其自身也有着不得不加以防范的风险。如何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是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人员的主要工作。房地产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来获取土地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以下几种:一是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二是股权溢价处理难度较大;三是标的企业的法律、债务风险较难控制,存在或有负债风险。本文将分别从上述各类风险来具体阐述分析各自的风险内涵及防范措施。
对于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审批较为宽松。如果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一般无须审批。对于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则需要**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收购股权为国有股权的,除履行一般的股权收购程序之外,还有转让程序的特别规定。首先,需要有国有股东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及书面批复;其次,要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资产清查及估价;再次,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要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竞买者的,还需采取拍卖的形式进行。因此在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时,不能仅通过与转让方达成收购协议而完成股权收购,还需履行相关程序。这就需要收购方需要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及交易所的流程规定,防止发生政策性风险。
一般项目收购时双方都有盈利要求,收购溢价指在项目收购过程中所支付的实际金额超过项目账面成本即可税前列支成本的部分。收购溢价在项目纳税申报中不能进开发成本。
从项目收益看,对转让方而言,溢价越高意味着其转让收益越高但同时税负也较大。对收购方而言,采取股权转让,较高的溢价意味着项目开发清算时较高的土地增值税清缴和总体收益水平的下降。如果项目投资人员在前期不筹划好股权溢价及土增税的处理问题,项目后期的总体收益水平极有可能低于预期。因此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进行溢价处理符合双方的利益,并且其本身就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
对于房地产项目股权溢价的处理,主要是将溢价部分的资金流出尽量开具可税前列支的合规**(对村集体等非法人实体,则只需开具收据即可)。处理溢价要结合付款进度和财务审计来进行,对收购方而言基本原则是尽量在收购过程中配合付款进度完成处理。
据统计企业项目并购重组的失败率高达70%,而导致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企业收购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被收购企业的债务风险处理不当或没有防范措施。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未反映或者无法反映已经发生的债务或者潜在的债务。这可能是由于项目公司恶意隐瞒债务,或者是由于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存在未入账债务,或者是由于或有债务的大量存在造成的。其中,或有债务是收购中的最大陷阱,如担保之债、票据责任之债、产品侵权或者环保责任产生的赔偿、未决诉讼或者潜在的诉讼、行政罚款等等。由于其发生或者处理结果处于突发状态而无法预料,并且轻易不为常规审查所能知悉,如果一旦发生,就有可能改变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从而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价值,因而危险更大。
对于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1.通过对项目公司实施尽职调查防范风险
尽职调查是公司股权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由收购方委托专业律师、会计师以及行业专家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详尽的审慎调查,通过调查,律师、会计师以及行业专家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方案发表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这样,同时也可以在并购合同签订前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法律风险有足够的了解,从而尽最大可能防范风险。简而言之,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中具有从法律上、财务上、项目可行性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
因此,收购方应当聘请律师和会计师甚至房地产行业专家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或有债务、对外担保、税务、重大合同、劳动用工、项目投资开发情况等各个方面。
股权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完善、周密的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收购协议中采用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来保护股权收购交易安全。在交易实践的过程中,一般是通过设立一个共管账户来保管收购对价的价款。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根据股权转让进程的不同阶段来分期支付相应的对价。为防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出现未经披露的债务,可以约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对价作为担保或违约金。另外也可以约定在被收购项目公司中由转让方保留一部分股份,使转让方和收购方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待经过一段时间项目公司的或有风险逐渐明确后由收购方再行收购转让方的剩余股权。
综上所述,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在土地获取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现状下,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土地获取方式。但在项目操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潜在风险。房地产投资人员在进行项目拓展及股权投资时,应积极防范及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前期尽职调查、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及监督好相应的合同履行过程,以保障项目投资的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孙卫.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律师实务[J].中国律师.2012(12)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积极作用风险
经过多年的快速成长,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中国已经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热土,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涌入中国并处于主导地位,本土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但发展迅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及在我国境内的深入拓展对全球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优化经济金融结构具有重要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推动成长性企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和显着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制度设计和业务操作流程的固有特点,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因此,积极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一定要注意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防范系统风险,进行有效引导,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所募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PEfund)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所募资金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上市公司股票、金融衍生工具等有价证券。
从广义上说,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是指对未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股权投资。从狭义上说,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指投资者购买一个未上市公司股权,并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提升公司的实力,经过一段时期之后(通常是几年),再将公司的股权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以获取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程序是:基金管理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定向募集初始资金,通过高杠杆融资获得后续资金,购买具有较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并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运作,待所持股份增值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转让股权、管理层收购、IPO等方式退出投资,获取较高收益。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日益扩大。在澳大利亚私募投资与风险投资协会(AustralianPrivateEquity&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AVAL)2007年5月的一份研究报告中,通过对美国、欧盟、英国、法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有关数据所进行的分析,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资本市场和被投资企业都有着非常大的积极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增加就业机会;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促进发明创造;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提高企业利润率和扩大出口。对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并且帮助这些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帮助未上市企业上市,或者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债券市场的资金流动性,使更多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企业中,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有时候会有冲突,基金的介入,可以帮助企业协调好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使得股东和管理层能够齐心协力,共同促进企业成长。
上市公司则往往在公众股东和各种媒体的压力下,追求短期利益,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也是一种短期投机行为。与之相反的是,私募股权投资更注重企业的远期价值和成长性,希望在投资后3到5年再获得高额收益。这样,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可以将投资用于开发新产品、新业务、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而不用太注重短期的盈利,这将能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决定是否对一个企业进行投资时,基金管理人要对企业进行细致全面和客观的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在财务和非财务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公司所从事行业是否具有充分的活力;公司的未来成长性;公司成长的前提条件(包括调整策略,改善经营,资金投入等等)。这些调查可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也能帮助企业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明确发展方向。
在详细的尽职调查之后,作为企业的新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能为企业制定出详细全面的长期发展规划,以提升企业的价值。这些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强调销售增长和成本控制;注重现金流和盈利水平;侧重于企业的主要盈利点;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明确的投资计划,确保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以保证发展目标的实现;等等。这些计划,无疑会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改善企业的经营,为企业获取高额收益提供了保证。
私募基金投资于企业之后,会采取各种奖惩手段来确保投资计划的实施,同时,私募基金也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对企业的发展计划作出调整,并且准确地执行以确保企业的盈利目标得以实现。
国经济增长、资本市场繁荣、企业盈利水平增加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所固有的风险也开始逐步显现,这些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给私募股权投资这个行业、资本市场乃至各国国民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下文将论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个主要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基金通常要采用杠杆融资的方式来获取收购股权的所需资金。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Buyout,LBO),是指收购方(基金)在投入少量资金(一般是收购所需资金的10%)之后,以被收购方的资产和财务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从而筹得收购所需的资金,对收购目标进行收购、重组。在收购成功后,利用被收购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清偿负债。基金获得高收益的前提之一,在于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比例的杠杆融资。
在实践中,贷款人愿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杠杆贷款数额越来越高,而且随着杠杆融资参与方不断增加,交易结构也越来越复杂。根据英国金融监管*(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在2006年对英国和欧盟的一些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这些银行参与的杠杆收购中,收购项目的平均负债比率高达6.41,最高的负债比率达到了14。而这些贷款,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完全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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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后,往往会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将应收帐款证券化并出售出去。有些银行甚至把所有的债权都出售出去,他们不在乎获取利息收益,而是通过获取发行手续费和其它费用获利。而对于债券的购买人来说,并没有意识到或者低估了这些债务的潜在风险。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从长期来看,不一定能够永远都以非常优惠的条件获得贷款,一旦基金的再融资面临困难,那么就极有可能会导致拖欠贷款。即使私募基金不需要在融资,那么在如此高的负债比率下,被投资公司需要承担巨额的利息,这会引起被投资公司的信用能力下降,也会增加拖欠贷款的可能性。
在目前的负债水平和宏观经济环境下,如果经济出现波动,或者经济陷入衰退,引入私募融资的企业拖欠贷款的可能性非常大。在杠杆融资过程中,贷款的周期性较长,参与者众多,交易结构复杂,有时还会使用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当债务拖欠发生时,谁是损失的承担者,非常难以确定。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也会影响到整个交易结构,可能会降低交易效率,放大风险。这将会损害到贷款人(银行)、债权受让人的利益,也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甚至会影响到金融行业的稳定性,进而给各国的国民经济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会发生像美国次贷危机之类的金融风险。
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是股票市场的顽症,也是对证券市场损害最大的违法行为之一。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非常容易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些行为的监管非常困难。
私募股权投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开市场的交易当中。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采用IPO的方式退出投资;私募基金可能会收购上市公司的某个子公司或者某些资产甚至整个上市公司。特别是有一些资本雄厚的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常同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和公开市场的投资业务。在这些投资的过程中,交易参与各方会获悉大量的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信息,这就容易导致市场操纵行为。
而且,由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结构越来越复杂,参与方越来越多,银行、基金、咨询公司、自然人等等都参与其中,这就增加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可能性。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投资参与方极有可能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人,或者自己利用内幕信息牟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设计和业务操作流程的特殊性,使得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之间、杠杆贷款提供方之间都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时,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且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一定的投资收益。由于一个基金可能有数个投资项目,管理人可能会把自己的那部分出资投资于收益比较高的项目上,以分配更多的投资收益。管理人的这种选择性的投资行为,对投资人是不公平的。
投资人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通常管理着几个不同的基金,这些基金的发展阶段可能不同,例如一个基金尚处于资金募集阶段而另一个基金已经进入退出阶段。如果两个基金先后投资于一个公司,那么先投资的基金应该以多高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卖给后投资的基金?如果先投资的基金延长投资计划对投资人更有利,基金管理人应该如何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过程中要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这样,如何将有限地人力资源分配给各个被投资企业,也是基金管理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最大化目标和被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也有可能发生冲突。
杠杆贷款的提供者主要是银行,而私募股权投资也为银行提供了一个主要的收益来源。根据英国金融监管*的一项调查显示,有的银行的50%以上的收入都是依赖于提供杠杆融资。但是,由于银行既为私募基金提供杠杆贷款,又为公司提供普通贷款,就有可能造成利益冲突。比如,在一个敌意收购项目中,私募基金希望银行能提供杠杆融资,而被收购方希望这家银行提供反收购的资金,如果收购双方都是银行的长期客户,此时,银行就会面临两难的选择。另外,私募基金通常要向多家银行贷款,这也使银行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直接后果是损害部分投资人的利益,而长此以往,投资人将会对私募基金失去信心,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阻碍。
长期以来,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在信息公开方面,没有任何标准可循。私募基金的如何评估和公布业绩、公布信息的方式和范围,完全由基金自己决定。对于非投资人来说,可以获得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并且这些信息也不具有可比性。非投资人无法确切评估基金的资信状况,也很难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即使是对于基金的投资人来说,所能获得的信息也通常是复杂的、非标准化的信息。
由于信息不充分,没有经验的、实力较弱的潜在的投资人就容易做出错误判断,错过投资机会或者投资于不合适的基金。而对于投资人来说,由于不能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他们也无法准确评估自己投资的收益和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表现,因此就无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确保投资能获得最大收益。市场不透明也给基金的评价机构带来困难,这些机构无法准确地评价基金的表现,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准确的参考。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操作,也容易导致市场操纵、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而由于信息不充分,监管机构往往无法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管。
荷兰学者DouglasCumming和SofiaJohan在2005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