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最主要的业务是什么?-信托-金融界)

时间:2024-01-25 19:30:23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最主要的业务是什么?-信托-金融界

答:信托公司的业务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属于资产管理业务范畴。而固有业务是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它是指信托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并从中获得利息收入与投资收益。从当前我国信托行业整体运作情况来看,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消费者通常接触的都是信托业务,因为消费者是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处分。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最主要的业务是什么?

信托业务是做什么的

个人觉得应该是做委托业务的

【信托消息汇】2023.7.19星期三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2023-07-18

2023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主题是“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信托业如何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在认识上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共识,更需要业界在实践上主动积极进行探索。

厘清信托业功能定位

信托业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厘清信托业的功能定位问题。长期以来,在信托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每当出现新问题、遇到新挑战、出台新政策之时,通常都会引发“信托业功能定位”问题的怀疑与讨论。对信托业的定位质疑,反映了信托业发展至今还缺乏具有广泛共识的认识论基础。

在制度安排层面,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和信托业重新登记以来,信托业的功能定位是非常清晰的,即“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旧两规”“新两规”还是“信托三分类新规”,调整的均是具体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始终没有改变信托业的这一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安排下,20多年来,伴随中华民族由“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发展进程,信托服务需求已经成为巨大的市场,信托业通过开展信托业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需求,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逾20万亿元,成为实体经济的坚定支持者、社会财富的优秀管理者,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信托力量”,是近20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成功典范。

尽管信托业20多年来取得巨大发展成就,但信托业在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应有的地位和功能在全社会还缺乏共识性的认知和把握,以致一旦在实践层面出现个别性或*部性问题的时候,就会不假思索视信托业为搅*者,甚至怀疑行业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信托业在新时代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破题的就是凝聚对信托业功能定位的社会共识。

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信托业是我国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或缺性。现今制度安排下信托业主营的信托业务具有独有的法律结构与独有的商业模式,并发挥独有的金融服务功能(通过资产管理信托发挥资产管理功能、通过资产信托服务发挥财富管理功能与社会服务功能、通过公益慈善信托发挥社会事业促进功能)。信托业务的这些独有特性,是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其他金融业态不可替代的。从现代金融服务业生态链的进化角度看,可将现代金融服务业依需求的进化阶段区分为三大生态链:融资金融服务业(银行业和证券业)、风险金融服务业(保险业和期货业)、理财金融服务业(广义信托业——资产管理业和财富管理业)。信托业是一个国家进入中高收入阶段后顺应理财金融服务需求而发展出的更高阶位的金融服务业态。信托三分类新规形式上是对信托业务的重新规范,实质上是对信托业在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更加清晰描述和界定。

把握信托业发展时代脉络

从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路径来看,需要把握时代脉络,紧扣时代主题,在信托业功能定位的框架内,将时代性和商业性进行有机结合。

一是立足信托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布*转型发展。新时代下,支撑信托业发展的业务逻辑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往的“通道信托+融资信托”的业务模式,无论是需求面还是政策面均已不复存在,信托业需要与时俱进,摒弃习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立足于信托三分类新规下的本源业务,根据变化了的信托市场需求和信托监管政策,全面认知并充分发挥信托特有的金融服务功能,找准着力发展的业务赛道,全面布*转型发展。目前,中国财富积累和发展正处于从中高收入迈向高收入的阶段,已经催生了信托可以全面发挥其功能的巨大市场需求空间,而信托三分类新规也适逢其时地匹配了全面发挥信托功能的各类业务形态。通过资产管理信托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资产管理需求,通过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个性化、综合化财富管理需求,通过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等可以满足多痛点的社会性服务需求,而通过公益慈善信托则可以满足与日俱增的社会责任管理需求。可以说,一个信托可以全面发挥其独有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管理功能的时代已经到来,立足信托本源业务推进信托业全面转型发展的市场基础正在形成,虽然挑战不少,但机遇可谓更大。

二是紧扣时代主题,构造差异化商业模式。信托三分类新规下,信托业通过信托业务可供切入的服务领域、运用场景非常丰富,涵盖了资产管理领域、财富管理领域、社会服务领域和公益慈善领域,这给个体信托公司的经营定位带来了挑战,同时也给差异化发展带来了机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体信托公司无论如何选择自己的经营定位,都需要紧扣时代主题,将时代性和商业性很好结合起来,在时代性中挖掘可持续商业模式,在既有商业模式中不断填充时代性需求,才能真正走上高质量发展之道。新时代的“新”字,核心是全面服务社会民生,具体体现在方方面面,比如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资源配置、防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共同富裕、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等,每一方面都孕育着新的需求。在信托业务的每条赛道中,结合“新”字做文章,每家信托公司就能构造出适合自己高质量发展的差异化商业模式。

三是围绕“受托人文化”,塑造核心经营能力。要充分发挥信托功能,使其全面服务于社会民生,关键是受托人要成为优良的受托人,因为信托功能的实现需要通过受托人的行为才能达成,没有忠实可信赖的受托人,就没有效果可期的信托功能。在我国,信托业是全面发挥信托功能的核心主体,承载着信托事业健康发展的责任与使命。因此,信托业实现要高质量发展,还必须在全行业树立“受托人文化”,并围绕“受托人文化”,塑造每家信托公司的核心经营能力,使自己成为合格、优良的受托人。受托人文化的核心是形成“法、德、能、勤”的行为意识、行为习惯和职业操守。“法”就是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信托文件,“德”就是要自觉忠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利益,“能”就是要具备履行信托管理事务的专业能力,“勤”就是要勤勉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应该承认,实践中,在信托事务管理中,违规违约操作、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专业化能力欠缺、疏于勤勉尽职等现象时有发生,与信托业高质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如何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团队建设、职业操守、合规风控、运营流程等方方面面树立、贯彻、坚守“受托人文化”,是每一家信托公司塑造核心经营能力时都必须优先考虑的事情。

优化信托功能发挥的制度环境

信托业要充分发挥信托功能,全面服务社会民生,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环境。应该说,《信托法》已经为信托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信托三分类新规则为信托业全面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监管制度保障。但还有一些基础制度供给没有出台,抑制了信托功能的全面发挥,特别是资产服务信托的开展。

近年来,《信托法》的修改备受关注,呼声很高,但至今尚未列入修法议程之中。《信托法》已经颁布实施22年了,不少条文已经不适应信托市场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订。但从实践层面来看,真正阻碍信托功能全面发挥的基础制度供给倒并非来自《信托法》本身的瑕疵,而是与《信托法》实施相关的三个配套制度20多年来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这三个欠缺的配套制度一是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制度,二是信托登记操作制度,三是信托税收制度。正是由于这三个配套制度的欠缺,实践中20多年来信托的功能主要被*限于自益性的资金信托范围之内,他益性的各类财产信托(包括公益信托)虽然法律上允许,但实际操作上难以真正落地,由此大大限制了信托综合财富治理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全面发挥,不仅削弱了《信托法》的实施效果,也大大制约了信托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发展的效果。

新时代信托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深化信托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信托全面服务社会民生的特有功能。这就需要进一步优化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基础制度供给,在***层面尽快推动有关部门出台阻碍信托全面功能发挥的“三个配套制度”。

(作者周小明系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高级顾问、新财道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樊融杰2023-07-18

提起信托,许多人会想到金融产品。事实上,信托除了能满足人民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外,还能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在现代信托的发源地——英国,信托就体现了极大的社会治理参与价值。随着社会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在英国社会治理中重要性不断提升、信托相关法律不断颁布和完善,英国信托参与社会治理程度也不断加深,达成了不同的治理目标。在市政方面,通过市民信托进行城镇中心区整治、闲置地块再利用、建筑遗产保护修复与增值等。在商业方面,运用信托架构组建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在文化方面,通过慈善信托的资助使得部分作品得以顺利完成,帮助如伦敦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得以建立。在儿童保护方面,通过儿童信托基金的创设和支付,以提高儿童未来教育、培训、购房或创业的支持,促进全民资产更公平分配。此外,以信托架构组建的各类社会公司、非营利组织在环境与古迹保护等公共福利方面,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治理作用。

我国古代的社会治理也孕育着信托精神。

北宋范仲淹任杭州知府时,将官俸建置族田,对族人实行经济协济,创建族人互保互助的新型组织“义庄”,其主要功能是睦族、收族、保族。义庄还创设义学,起到收其宗族、教养兼备的作用。此外,为使义庄持续发展,保证族内子孙利益共享,义庄制定了涵盖掌管人、受益人、资助对象、资助内容等安排。义庄凭借独特的宗族法律构造和优良的宗族治理模式,成为我国古代较为典型的社会(宗族)治理“信托”萌芽。一方面通过类信托架构,经营管理族田等宗族资产;另一方面通过完备的制度规范,保障其有效运转。

在当代,信托业作为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在社会治理领域依然进行着积极探索与实践。如,信托公司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在助力脱贫攻坚、助力抗灾救助、拓展基层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治理成效。同时,信托业也不断创新业务模式,丰富信托参与社会治理的手段,包括以服务信托等形式,发挥公共治理功能,弥补公共治理领域**和市场的治理失灵。此外,在助力农业增效、建设美丽乡村、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方面也不断涌现信托公司的身影。

有研究指出,信托在社会治理领域有多方面优势。

一是制度优势。现代信托已由单纯的财产代管演变为集财产管理、资金融通、风险隔离、社会投资等功能于一体的制度安排。信托可与不同载体结合,服务社会治理全过程,提升多主体参与的协同效应,满足参与人的特定意愿与社会治理需求,在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等方面有所作为。

二是机制优势。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推动多方参与,实现“共治共建共享”;借助资源配置能力与服务信托账户管理优势,提升社会治理高效化与现代化,推动治理模式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专业优势。信托公司可凭借自身扎实的金融服务能力、丰富的项目参与经验、专业复合的人才优势,参与协助解决社会治理领域的特定难题。

四是文化优势。信托文化的“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等精神内核与社会治理的精神内涵相统一,可更好地提高社会认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

但总体来看,信托参与社会治理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群众认知度较低、服务模式可复制与可持续性仍待检验等问题。慈善信托的规模相较全国捐赠总量还较小,以服务信托参与社会治理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尚未形成明确的商业模式,与社会治理的结合尚待深入挖掘,信托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和价值还待进一步拓展与开发。

随着信托业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信托业要坚持转型创新,以守正、忠实与专业的文化特质,开拓信托服务社会治理的全新发展*面。

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什么-社保|华律办事直通车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股权收购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公司股权受够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公司股权收购怎么开展尽职调查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首先在于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就是风险管理。

其次,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第三,法律尽职调查,还可以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买方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总之,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以及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并购利益最大化。

1、设立和存续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调查内容:相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年检情况等。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确认设立和存续过程是否存在障碍(注销、吊销、撤销、责令关闭、解散等终止情形)、瑕疵(出资方式、出资不及时、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纠纷(权利负担、权属争议、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或潜在法律风险,是否可以或已经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历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调查内容:历次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交割资料及支付凭证;工商登记文件等。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确认历次变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障碍、瑕疵、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是否可以或已经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例外)。

调查内容: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是否有效存续;境内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股东的人数、住所、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所有下属企业的设立、存续、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例外)。

调查内容:参见设立和存续、历史沿革、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容。

1、主营业务情况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调查内容: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商业模式;业务流程;上下游关系;主营业务活动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批准;已经取得的,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的潜在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不利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特别说明: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披露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特许经营权利情况。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重大经营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重大纠纷。

调查内容: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和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买卖合同、投资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与重大业务合同对应的付款、收款凭证;**;海关出口、进口单据;银行对账单;仓储凭证;发货、收货凭证等。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要求,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标准。

调查内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证明文件、环境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文件;质量和技术标准及相应证书等。

调查目标:截至审计基准日,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调查内容:直接援用会计师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但律师应进行相应的核查。

特别说明:

1、目标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与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应分别披露。

2、根据收购目的要求不同,财务报表的时间范围也不相同,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要求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正式法律文件时超过半个会计年度的,还应提交半年期的财务报表。

(1)基本勾稽关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金净流量。该三项勾稽关系分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的基本平衡关系。

(2)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产、需偿还的债务以及投资者所拥有的净资产情况,是静态的时点报表。

净资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一般认为适宜水平为40%-6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常用比率,一般标准为200%。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立即偿债能力,是流动比率的补充。

固定资产: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生产经营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非生产经营设备。

土地使用权: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项下的“无形资产”栏(一旦自行开发建造厂房,计入“非流动资产”项下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对外出售房屋建筑物,计入开发成本)。

在建工程: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项下。

(3)利润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表明企业运用所拥有资产的获利能力,解释由于经营活动而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原因,是静态的时期报表。

(4)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现金的流入和流出,表明企业获得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是动态的时期报表,是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重要补充。

调查目标:查验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主要资产范围及相应权属证书,是否存在办理权属证书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形。

调查内容: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许-可;权利限制与负担等。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重点关注潜在侵权、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

调查内容:对外大额应收、应付的合法有效性;因经营活动产生的潜在侵权之债;质押、抵押、担保等或有债务。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税务申报、缴纳以及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

调查内容: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和缴税记录;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原始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财政补贴等相关的批准和证明文件。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运行。

调查内容:目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关系;职能部门划分、相互关系及运行;历年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运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特别说明:

1、判断“三会”及职能部门的合法有效运行重要依据之一为公司章程,国有企业或公司还应关注“职代会”。

2、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216条)。

3、涉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还应关注独立董事制度。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及风险。

调查内容:职工人数;岗位分布;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返聘;社会保险缴纳;工伤;工会(职代会);竞业限制补偿;股权激励计划等劳动用工及风险情况。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业务的独立性、资产的完整性、人员的独立性、财务的独立性和机构的独立性。

调查内容:目标公司采购、销售的业务体系;关联方占用资产和资金;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内控评价报告;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等情形。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调查内容:是否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公允情况;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以避免同业竞争等。

特别说明:

1、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1)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216条)

(2)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者、合营者、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该企业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3)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控制人的董监高;5%以上股东、董监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亲家)、亲家;过去或未来12个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2、应注意通过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实现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调查内容: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的相应法律文件;股东、实际控制个、董监高出具承诺函;工商、税务、环保、质检、劳动、安监、土地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信托事务专业毕业出来干什么?

最近很多人对信托事务专业很感兴趣,不断的问毕业出来能干什么?那么今天我们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吧!信托事务专业毕业出来干什么?培养目标: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燃毁司的一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与委托投资业务有两点不同。信托公司的业务有两大块: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很多样,可以采用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多种书面形式来设立;委托人合法拥有的本外币资金、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财产;信托目的可以是私益信托、可以是他益信托,也可以是公益信托;信托资金可以运用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是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所发生的业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信托业务部门相应的也就是信托业务部和固有业务部,俗称“前台”。这部分业务人员一般占公司总人数的50%以上,沟激段带通能力和学习能力良好,抗击打能力强,效率高,智商情商逆商全部优良,活跃在业务的一线,也是信托公司利润中心和效益的主要创造者。另外还有风控、合规、运营、财务、审计、人力、行政等,俗称“中后台”。这些部门是职能部门,他们主要负责支持信托业务团队的开展,执行公司的业务流程和标准。这些业务算是信托公司的成本中心,属于支持部门,他们的专业和速度决定了项目进展的效率。信托业务八大分类1.债权信托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信托要走出银行的影子,不够银行信贷门槛的业务信托可以做,对客户可以综合利用多种工具,但要把业务分类清楚。”2.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据记者了解,监管层在会上鼓励信托公司用投行的方式做股权信托,鼓励投贷联动。同时透露出,明股实债、假股真债和期限错配等问题将是监管重点。3.标品信托标品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对于标品信托,监管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两点:一是销售产品说明书及信息披露;二是单一标品的集中度,比如单只股票、衍生产品的投资份额约束。4.同业信托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监管层认明芦为,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信托公司可以做。这点机构人士十分兴奋,他们认为,这等于为通道业务正名。“经济上行时,信托公司可以帮银行做通道;经济下行出现不良,信托公司可以帮银行出表。”这是监管层的原话。5.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此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但目前信托公司这方面做得很不够。“要尽快把财产信托做起来,把登记做起来,用法律制度实现合法财产的破产隔离、财产独立和代际传承。未来财产权信托加上信托登记公司,如果两者做好的话,中国人的财富就不会外流。”杨家才称。6.资产证券化信托“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有信托可以做SPV,是信托可以宣示主权的业务。”杨家才表示,信托公司目前主要做的是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其实也可以做不良。7.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是造福人类的事情,这块业务的风险主要是资金的挪用和占用。8.事务信托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这类业务需要专业队伍,防止欺诈发生。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com/xl/

中融信托投资公司是国企单位吗,主营几大类

不算是国有独资的,属于混合所有。主营就是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干什么的?具体有什么业务?

信托,即:“信任委托”,其形式于找人理财相似,但是又不是简单的找人理财,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以售卖信托理财产品为主,还有其他的理财形式。这些具体在信托法十六中有如下规定:(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善建守护|信托消费者能够在信托公司办理哪些业务?

大家知道,信托就是把自己的财产放到受托人名下去持有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2001年中国颁布《信托法》以来,初步奠定了信托制度在中国扎根的基础,中国的信托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成为继银行、证券、保险后的我国金融第四大支柱。

在回答上面的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信托消费者可以在信托公司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业务、动产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业务、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信托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这一职能,因此信托公司不能开展存款业务,信托消费者需要留意。

信托公司的业务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业务属于资产管理业务范畴。而固有业务是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它是指信托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并从中获得利息收入与投资收益。

从当前我国信托行业整体运作情况来看,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消费者通常接触的都是信托业务,因为消费者是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处分。

1.不能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

所以,消费者在投资前一定要先了解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基本差异,及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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