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

时间:2023-11-30 20:37:44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

北交所上市定位: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交所上市的主体资格要求包括: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依法规范经营。

北交所上市的财务要求有四个方面:

①盈利:市值≥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8%;或者市值≥2亿元,最近1年净利润≥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

②成长:市值≥4亿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1亿元,且最近1年营收增长率≥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

③研发中后期:市值≥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2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8%;

④研发早期:市值≥15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5000万元等。

北交所上市的其他要求包括: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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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权激励咨询:胜蓝股权丨北交所上市的主要条件和审核流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转公司”,即新三板)的全资子公司。

业内已经习惯将新三板的主管机构股转公司等同于新三板,因此,广义的新三板(大新三板)包括基础层、创新层、北交所(原精选层);狭义的新三板(小新三板)只包括基础层、创新层。

北交所和上交所深交所的对比如下图:

大新三板(股转系统公司)大就大在包括了北交所,而上交所、深交所是在交易所下面包括了不同“板”(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北交所IPO主要的条件总结如下:

一、一般条件

1、负面清单

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不支持其审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3)发行人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范围比较广);

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理解:

(2)“12个月”指“挂牌以来的累计时间,即:基础层挂牌时间+创新层挂牌时间”,不是指“创新层挂牌时间”。

(1)发行人“申报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管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并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管人员的人数比例(兼任高管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董事或高管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的要求。

(2)在上市委员会审议之前,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即: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3)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不是“12个月”)

(2)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属于绝对禁止事项)。

(2)最近12个月内曾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正述“市值及财务指标条件”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

(3)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4)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管人员(不含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判断标准同科创板与创业板),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对发行人主要业务有影响的主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生产设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解响的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债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正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最近36个月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6)重大不利影响或利益受损情形: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最近一年期末(不是“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解释】关于第(6)项条件,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注4亿股的,公开及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北交所与护深交易所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10%、25%两个比例的计算口径上:对于分母计算口径,沪深京交易所均是“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对于分子计算口径,沪深交易所是“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北交所则是“发行后公众股东所持股份”,所称“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发行人股东:(1)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发行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北交所不支持红筹企业上市,且不区分发行人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注:这两项条件是“或”的关系,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

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

营业收入: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经营活动现金流: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

营业收入: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研发投入: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预计市值: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

研发投入:最近两年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

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程序和注册程序(北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一、审核程序

1、审核机构审核

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释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可与审核机构进行沟通(邮件方式):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1)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核问询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预计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20个交易日(不是“30天或1个月”)。

(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问询回复将在北交所网站披露。

注:科创板和创业板审核规则中对子首轮审核问询的回复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首轮问询后,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维续提出审核问询

北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问询发行人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调阅与本次申请相关的资料。

北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1)发行人回复审核问询或发生其他情形,需要更新申请文件的,应进行修改、更新。

(2)在北交所发出上市委审议会议通知时,更新后的预披露文件在北交所网站按器。

审核机构收到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询问的,出具市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审议。

(1)上市委召开审议会议,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

(2)会议由5名委员参加,会计、法律专家至少各一名(无行业专家)。

上市委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将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动会接受问询,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1)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

(3)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上市委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上市委审议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报送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1)北交所结合上市委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据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2)上市委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但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审核机构告知保荐机构组织落实;审核机构对落实情况予以核对,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发行人对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后,北交所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1)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不是“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注意: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回复审核问询,以及交易所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均不计算在前两项规定的时限内。

注意: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审核时限要求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并未规定交易所的单独审核时限。

(1)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审核资料和申请文件。

(2)证监会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的,北交所向发行人及其保荐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

(3)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的(北交所审核机构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审议。北交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注:北交所自身审核通过但需要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审核机构只需要对落实情况进行核对,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北交所被证监会退回补充审核的,审核机构需要重新审核,并再次提交上市委审议。

北交所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时发待人应当将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

市保祥书、审计报告和法律筹见书等文件在证监会网站和北交所网站同步公开。

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北交所网站技露招股意向书(科创板和创业板披露地址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网站”)。

(1)发行人采取询价或竞价方式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北交所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步行人可以申请通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原来为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注:针对第(1)条,北交所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包括两处差异:(1)科创板与创业板技露地址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网站”;(2)科创板与创业板还额外要求“同时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

(3)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4)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5)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6)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披露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

(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北交所受理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调职责,并向北交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3)发行人在提交报会注册稿时,提交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会后事项承诺函》。提交报会注册稿时未能提交的,均应补充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

注:重大事项的总体处理原则是“核查、报告”,无需中止审查

上市委市委会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审核机构重新审核后决定“是否”(不一定必须)重新提交上市委审议。

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北交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视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发行人对北交所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终止审核决定后5个工作日,向北交所申请复审。但因发行人撤国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机构撤销保荐而终止审核的,发行人不得申请复审。

发行人申请复审的,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复审申请书:(2)保荐机构复审就事项出具的意见书:(3)律师事务所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北交所收到复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复审会议。

(2)北交所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后,发行人提出异议申请复审的,复审会议由原参会委员以外的委员参加,原参会委员“不得”参加本次复审会议。

注:科创板与创业板还另行规定:复审会议可以与审议会议一并召开。

1、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北交所予以重新审核,审核时限自重新审核之日起算,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北交所维持原决定。

2、对北交所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发行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申请。复审决议作出后,发行人不得再次申请复审)(北交所明确指出)。

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审核资料和申请文件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1)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

(2)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北交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

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注: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12个月)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决定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1)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2)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股票持有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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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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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说|北交所上市条件及要求_企业_服务_北京

原标题:简单说说|北交所上市条件及要求

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新成立的股票交易所之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运营。目前,北京交所的上市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总之,北京证券交易所作为一个新兴的股票交易平台,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高,希望能够吸引优秀的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入驻,并为其提供更加透明、公正、高效的资本市场服务。

作为专业的资本运作机构,前海中天资本拥有丰富的资本运作和股票上市经验,可以帮助企业顺利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股权架构设计、上市规划指导、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方面,力求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最优秀的解决方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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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条件 北交所上市条件和要求 - 天气加

北交所上市条件:1、新三板挂牌满12个的创新层企业;2、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3、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4、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5、股本总额符合要求;6、持股比例符合要求;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要求;8、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北交所全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是经***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2021年10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基础制度,初步构建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融资、持续监管、交易所治理等基础制度体系,并明确了基础制度的生效日期为11月15日施行。这也意味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于11月15日开市,届时新三板市场精选层超过68家公司将全部平移进入北交所。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资本市场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内在需要,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以现有的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组建北京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涵盖发行上市、交易、退市、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安排,补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的短板。

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

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

北交所怎么申购新股?

想要参与申购北交所发行的新股,必须要达到两个条件,其一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其二需要准备好申购资金,申购期间的资金会被冻结的,只要达到这两大条件才能有资格申购北交所新股,下面进行分析。

首先参与北交所股票的前提条件是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而想要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需要满足以下两个点:

第一:过去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50万以上,记住这是日均资产;另外清楚一点,这是资产不是市值。

第二:需要有2年以上证券交易,这是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硬性条件。

以上这两点就是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的条件,想要参与北交所股票的话开通账户是第一步,其次就要准备第二步工作。

北交所新股申购是需要冻结资金的,这是跟原先A股市场新股申购的一样,根据股票资金进行申购,一旦申购之后会进行资金冻结,直到等新股中签号出来才会解冻资金。

比如某股民申购某北交所股票,这只股票的发行价是10元,参与申购5000股,意味着将会被冻结5万资金。

假如这个股民申购5000股中签1000股的话,将会直接缴款1万元,其余未中签的资金将会进行解冻,这就是北交所股票的申购情况,必须要准备在资金才能申购。

综合通过上面分析后得知,如果想要参与北交所股票申购,必须要做好两点,开通北交所股票,同时还需要准备一笔资金,没有资金一切都是没用,想申购都无法申购。

并非像目前沪深主板这样,只要股票市值达到申购就可以了,等到中签之后再来缴款;而北交所股票不需要市值,但需要冻结资金,希望股民投资者要注意这一事项。

当然除了清楚北交所新股申购的条件、自己申购规则之外,大家还是要花一些时间去研究,怎么样申购可以提高新股中签率。新股申购除了运气之外,还是有其它新股申购技巧的,只有掌握新股申购技巧中签率必然会大幅提高的。

最后祝愿大家都能新股中签,多赚钱,祝大家好运。

北交所上市新规则是什么

1.北交所第一批上市公司是从新三板精选层平移过来的,也就是说,新三板精选层的上市公司将直接在北交所上市。  2.北交所实行注册制,引入做市商制度。  3.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停板,次日开始跌停板30%。 4.最低交易申报为100股,可以1股逐渐递增。 5.北交所仍然实行T+1交易。拓展资料一、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具有以下优势:  1.北交所的单日涨跌幅限制是30%,科创板是20%,主板中小板是10%。单日涨跌30%的北交所,会有更多的企业价值发现功能,提升交易效率; 2.持有北交所,上市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东没有锁定期,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只有一年。但在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上市时,小部分金融投资者被锁定一年,实际控制人被锁定36个月。北交所更有利于上市前融资(因为上市前金融投资者的退出更有效率)上市后的交易活动; 3.北交所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无需稀释25%,上市前基础层创新层新股发行后的公开流通股比例可达25%。这样可以一次性减轻企业股份过度稀释的压力。让企业能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融入更“合理”的资金。二、北交所上市的公司主要分布于哪些地区?  1.随着北交所的正式上市,首批上市的81家上市公司,排名前三的上市公司是江苏,北京广东,其次是12家、11家10家。不难看出,江苏第一批上市公司多数中小企业位于南京,南通苏锡常,它们的活跃数据客观反映出江苏中小企业如此活跃,萌芽强劲。  2.众所周知,江苏一直是制造业大省,以中小企业为主,领域广泛、密集。在数量上,它已经形成了压倒性的优势。位于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无论从资金、人才、研发都比内省等其他城市要好,随着北交所的上市,可以说为省内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机会,大大加快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进步。  3.在以往长三角企业的信息中,浙江省互联网的崛起吸引了很多人关注长三角经济。而靠近浙江省的江苏,则完全相反,江苏经济实力不是互联网,但更好的领域是“制造业”。江苏似乎一直在默默努力做“潜力股”。随着北交所的推进,这是江苏走上舞台的时刻。北交所瞄准并帮助像江苏这样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城市,给予最大的帮助优势,尤其是对发展中面临“瓶颈”的优质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虽然没有达到科技创新版成长型企业市场的要求,但展现了国家中小企业的实际活力优势,在北交所上市为它们提供了展示发展自己的良好舞台。

华锐风电会在北交所上市吗?

华锐风电在2020年7月2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摘牌退市,正式退出A股市场。华锐风电是中国第一家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适应陆地、海上和潮间带大型风电机组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2009年风电设备连续两年保持中国市场占有率第一。昔日的“风电第一股”,华锐风电2011年在A股上市,成为当时沪市历史上发行价最高的股票,市值超过900亿元,由于业绩急速缩水,连续巨亏才导致退市。至于它将来会不会重新在北交所上市,现在也不好说。因为在北交所上市也是有财务硬性要求的,不达标是不允许上北交所。

公司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股票面质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不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规定的其他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作出特别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四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第四十五条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第四十六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第五十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第五十一条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五十二条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第五十三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第五十四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第五十六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谁知道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2.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公司面临破产;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的买卖。  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准泄露。  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  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性和连续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  证券交易按下列类别进行:  (1)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  4.中央结算净额交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证券商须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开设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券数(指某一证券)相抵后的净额。  证券交易所得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办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实行时,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过库存证券帐目划转完成,如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证券商参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额一次相证券交易所缴存清算交割准备金:  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人民币10万元。  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20万元。  当证券商不履行交割业务时,由证券交易所动用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支付,以维持交割的连续性。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5.证券的上市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证券上市的3天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01‰交纳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纳月费的标准提高10%。  暂停上市的证券,经批准恢复上市的,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20%的比例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被终止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上市费的,按逾期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买卖手续费,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的金额数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手续费,起点为5元,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征纳的场内交易费: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和参加交易市场交易,须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年费和经手费两种。  自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50000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10000元。  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成交后,须按实际成交的金额(以市价计算,下同)  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起点为3元。  证券商受托买卖和自营买卖成交后,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额的0.3‰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规定,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上市(申请)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关证券停牌:  1.未切实履行资讯公司的承诺;  2.未切实遵守深圳证券上市审核规则及其授权规定;  3.未且实履行证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意在操纵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上面所说的资讯公开,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的义务之一,资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  2.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  3.所有可能会使上市证券价格波动的事宜;  4.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或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一)证券上市费标准  据《证券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上市费标准如下:  1.股票上市费标准:  费用项目/股票类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基本费用比例费用费率500000.06%300000.08%200000.1%  各类股票上市初费最高额35万元  说明:  (1)基本费用为每支股票所应缴付的最少费用;  (2)比例费用为每支股票就其实发股本额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额部分按比率计算缴付费用;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类别的比例费用率计算缴付;  (4)股票上市后增加发行的同种股票,按所在类别的比例费用费率计算缴付上市初费。  2.(第一类)股票上市月费标准股本额(万元)0-20002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20000-3500035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以上费率(十万分之一)43210.50.30.2级差(元)1000120015002000150075015002000月费(元)100022003700570072007950945011450  上市月费最高额为1.5万元  说明:  (1)第二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0.5/10万;  (2)第三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1/10万;  (3)上市月费均按整月计算;  3.优先股的证券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  4.公司债券的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各项费用的50%计算缴付。  5.认股权证的证券上市费,按同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认股权行使后,其认购股份只需缴付上市月费,不再缴付上市初费。  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二)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规定,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帐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3.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4.书面或申报委托者应黏附函电;  5.买入证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视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委托开户: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雇员;  3.**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出纳人员;  4.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5.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6.本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股东或职员;  7.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许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1.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3年者;  2.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5年者。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受托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与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拖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所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分下列三种:  1.普通交割买卖:即买卖成交后的次一营业日办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买卖: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当日办理交割;  3.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有关证券经纪商佣金、交易所经手续费率的标准如下: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规定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规定是:  经纪商按佣金收入的10%计收;  自营商按成交金额的3/10000计收;  经手费按周结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缴纳,拖延或拒不缴纳者,交易所得拒绝其参加该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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