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与概念是同一意思吗(概念和定义的意思一样吗)

时间:2023-11-30 21:52:16 | 分类: 基金知识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概念和定义的意思一样吗

不一样。概念的意思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定义是一个汉语词语,原指对事物做出的明确价值描述。

“行驶速度”和“运行速度”是同一概念吗?

规范每周一问答•第五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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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内容

1、关于“行驶速度”和“运行速度”的概念

据我了解,《规范》条文说明第7.9.1中(视距计算值确定)使用的“行驶速度”和“运行速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与视距计算值确定相关的“行驶速度”,在我国历次规范和国外早期规范中,很早就出现了。这里的行驶速度未采用对应的设计速度数值,是因为以前多数车辆的实际行驶速度往往达不到设计速度数值,因此,在视距指标确定时进行了适当折减考虑。不仅我国公路《规范》如此,而且日本、加拿大等多国规范也是如此。

而“运行速度”这一速度概念只是在近10多年期间,才逐渐发展并被大家所接受,逐步引入到我国标准、规范中来的。虽然这两个速度有相似的地方,但严格讲不是同一个概念。运行速度的概念是有严格定义的(前面已经提到了),而第7.9.1的条文说明中、表7-3中出现的行驶速度,只是一个统计性的数值。

2、关于确定停车视距指标中的“速度”问题

在2014版《标准》和2017版《规范》修订的过程中,修订组已经关注到:视距指标确定中的“行驶速度”与设计速度之间,是否需要继续折减的问题了。

毕竟今天,随着汽车性能的整体发展变化,公路上通行的各类车辆的实际行驶速度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尤其对于速度较高的公路而言。即大部分车辆的行驶速度已经能够到到设计速度数值了。

同时,编写组还注意到,美国公路规范之前的多个版本与我国当前相同,也在停车视距指标推算中,对设计速度进行了折减。只有在最新版本中,才直接按照设计速度推算停车视距数值了。

下表是我国《规范》中的停车视距指标:

下表是美国新版规范中的停车视距指标:

很明显,在不对设计速度折减后,推算得到的停车视距指标比以前(对设计速度折减)明显增大了。

但是,美国规范关于停车视距的变化不仅在这一个方面,他们同时还对应调整了停车视距检测、检验时的前方路面障碍物的高度——把障碍物的高度从10CM提高到了60CM,即前方车辆后尾灯的高度。我们知道,公路停车视距条件检测检验与目标障碍物的高度直接相关。在一段既有公路上(即公路几何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按照60CM的障碍物高度检测到的视距数值通常会远远大于按照10CM高度检测到的数值。

最终,经修订组慎重测算、对比、评估后决定:

我国现行标准、规范仍延续之前的停车视距指标的推算方法和参数,暂不做调整。停车视距是公路几何设计的控制性要素之一,修订组担心停车视距指标调整之后,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理解层面的问题。而且,据调查,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停车视距仍然是基于设计速度速度折减的。

以上回复仅为个人认识,仅供参考。

《规范》修订组

郭腾峰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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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同一性概念的本质和起源

Intellectual

Power

Ⅰ同一性泛论

每个人对自己的同一性的确信,可以追溯到他的记忆所及,这种确信无须哲学的帮助来增强;只要哲学不率先制造一定程度的精神错乱,就不会削弱它。

不过,哲学家完全可以正当地把这种确信当作一种值得关注的人性现象。如果他能发现它的原因,就能充实他的知识储备;如果不能,就必须把它当作我们原始构造的一部分,或者当作该构造以一种未知的方式制造的结果。

关于这一人类心灵现象,我们也许能形成一种明晰的概念,为此,我们应该考虑一些问题:同一性一般是什么意思?我们自己的人格同一性是什么意思?只要记忆所及,每个人都对他自己的人格同一性有着不可抗拒的信念和确信,那么我们是如何被引入到这种信念和确信中的?

我认为,泛泛来看,同一性是一种关系,是已知在某个时刻存在的事物与已知在另一个时刻已经存在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如果你问,它们究竟是同一个事物,还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每个具有共同感官的人都能完全理解你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推断,每个具有共同感官的人对同一性具有清楚明晰的概念。

如果你要求提供同一性的定义,我承认我无能为力;它是个相当简单的概念,无法下逻辑定义;我说得出它是一种关系,但不能找到一些词语,表达这种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具体差别,尽管我绝不会把它与任何别的关系混为一体。我说得出差异性是一种相反关系,相似和不相似是另一对相反关系,任何人都能在概念上轻而易举地把同一性和差异性区分开来。

我清楚看出,同一性假定了不被打断的持续存在。不再存在的事物,不可能与之后才开始存在的事物相同;因为这会假定,事物不再存在之后又存在,在它被创造之前就已经存在,而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此,不被打断的持续存在必然蕴涵在同一性中。

据此我们可以推断,严格来说,同一性不能用于说明我们的疼痛、快乐、思维或任何心灵运作。我今天感到的疼痛与昨天感到的疼痛不是同一个疼痛,尽管它们可能在类型和程度上相似,并产生于相同的原因。这种看法也适用于每种感受和心灵的每个运作。从本质上说,它们全都是前后相继的,就像时间,没有哪两个时刻能是同一个时刻。而绝对空间的部分则是另一回事。它们总是、以前是、以后也是一样的。至此,我认为,在固定同一性这个概念上,我们一般有清楚的根据。

Ⅱ  人格同一性观念的本质和起源

要精确确定人格的意义,可能更为困难,但在目前的主题中并不必然如此,我们的目的只需要注意到,所有人都认为他们的人格是不可分割的,或者不可能是由部分组成的。说个人的一部分,显然是荒谬的。当一个人失去了他的财产、健康、力气,他还是同一个人,其人格未损一毫。如果他的腿或手臂被切断,他还是之前的同一个人。被切去的不是他个人的组成部分,否则它就有权占有他的一部分财产,还要为他的婚约负一部分责任。它还有权分担他的优点和缺点,这显然是荒谬的。个人是不可分的,是莱布尼茨所谓的单子。

因此,我的人格同一性,意味着被称为我自己的不可分之物的持续存在。无论该自我可能是什么,它都能够思维、权衡、下决定、行动和忍受。我不是思维,不是行动,不是感受;我思维、行动和忍受。我的思维、行动和感受在时刻变化,没有持续的存在,只有相继的存在,而它们所归属的自我、或我,是不变的,与被称为我的所有相继的思维、行动和感受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

这就是我对我的人格同一性的概念。但有人可能会说,这全是虚构,没有实在性。你如何知道——你有什么证据表明,存在着这样一个不变的自我,支配着你所说的你自己的全部思维、行动和感受?

我的回答是,我的全部正当证据就是记忆。我记得二十年前我就与这么一个人交流过;我记得在那次交流中发生的一些事情;我的记忆不仅见证了交流,还见证了它是由我——现在记得它的那个人——作出的。如果它是由我作出,我必定在那时候存在,并且从当时到现在,我持续存在;如果我称为我自己的同一个人并无参与那次交流,那么我的记忆就是不可靠的;它就为虚假事物提供了清楚、肯定的明证。任何理智健全的人都会相信他清楚记得的东西,而他记得的任何事物都会使他坚信,他在被记得的那个时刻存在。

尽管记忆提供了无可否认的证据,表明我与在那么一个时刻、做那么一件事的人是同一个人,我可能还有其他好的证据表明发生在我身上但我不记得的事情:我知道谁生了我,哺育了我,但我不记得这些事情。

这里可以提醒一下(尽管,如果不是某些伟大的哲学家采取相反的看法,这种提醒本是不必要的),并不是因为我记得我的行为,才使我成为做过该行为的人。这种记忆使我确切地知道我做过;但是,即便我不记得,我也可能做过。我做过,这句话所表达的事情,即便我一点也不记得,它与我的关系也是一样的。说我对做过某事的记忆,或者有人可能换个表达,说我对我做过它的意识,使我做了它,这种说法在我看来是极其荒谬的,它就好比说,我对这个世界被创造的信念,使它得以被创造。

当我们判断他人而非自己的同一性时,乃是立足于其他的根据,从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判定,这些因素有时候会产生强烈的确信,有时候令人怀疑。人格同一性常常在法庭上引起严肃的诉讼。但心灵健全的人只要记忆清晰,就绝不会怀疑自己的同一性。

人格同一性是完整的同一性,只要它是实在的,就不会有程度上的差别;人不可能部分保持同一,部分却又不同;因为个人是一个单子,不可能分为部分。其他人同一性的证据,确实有强弱之分,从确定到极不可能。但同样成立的是,同一个人绝对是同一个人,不可能部分同一,不可能有程度之分。

出于这个原因,我首先认为人格同一性是完备的,而对它的自然度量是不完全的。

我们最初很可能是从一种自然的确信中引出同一性概念的,任何人自有理性起,就对他自己的同一性和持续存在具有这种确信。心灵的运作全都是相继的,不具有持续的存在。但思维者具有持续的存在,而且我们都有一种不可抗拒的信念,认为即便该思维者的所有思维和运作都发生了变化,它也仍然保持同一。

我们对感官对象的同一性的判断,与我们对其他人的同一性的判断,所依赖的根据似乎是一样的。我们只要观察到巨大的相似性,如果不存在相反的理由,就容易假定同一性。如果两个对象在同一时间被知觉到,彼此很相像,但它们不可能是同一的;但是,如果它们在不同时间呈现给感官,并且仅仅从它们的相似性判断,我们容易认为它们是同一的。

无论这是一种自然成见,还是源于某个原因,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它在婴儿身上就出现了;而且当我们长大**,大多数经验都会加强它,因为我们很少发现,属于同一物种的两个个体,不能靠明显的差别而分辨。当某人在另一个人那里发现了他的马或手表时,他仅仅凭这种相似就质疑那人是小偷。当钟表匠发誓,这只表是他卖给那人的时,他的证词也是基于相似。证人对人格同一性的证词一般没有其他的证据。

因此,我们对自己同一性的证据(就我们记忆所及),在类型上完全不同于我们对他人或感官对象的同一性的证据。前者建立在记忆之上,具有毫无疑问的确定性。后者建基在相似和其他因素上,它们在许多情况下不是那么确定、不容置疑。

我们同样可以注意到,感官对象的同一性从来就是不完全的。任何形体都是由无数部分组成,这些部分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从形体中分离出去,因此它们的实体容易发生持续的变化:增加、减少和微不可察的变化。变化是渐进的,但由于语言不可能为这样可变的存在者的每个阶段配备一个名称,因此它具有同一个名称,并被认为是同一个事物。比如,我们说起部队的一个老团,在一个世纪前做了什么样的一件事;尽管当时那个团的人,现在没有一个活下来。我们说,苗床时的和森林中的那棵树,是同一棵。一艘战船,尽管它的锚、索滑轮、风帆、桅杆、木板和船骨都在相继变化,但它还是用同一个名,是同一艘船。

因此,我们归属于形体(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造的)的同一性,不是完全的同一性;它只是为了说话方便的产物。它允许主体有较大的变化,只要变化是逐渐的;有时候甚至是完全的改变。而且,在日常语言中,被视为与其同一性相容的变化,与那些被认为是要摧毁该同一性的变化,只有数量和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类型上的变化。当同一性用于形体时,它没有固定的本质;而关于形体同一性的问题,经常是用词上的问题。但是,当同一性用于个人时,就没有含糊之处,不允许程度的多少之分。它是所有权利和义务、所有责任的基础;对它的概念是固定的、精确的。

Ⅲ对洛克的人格同一性解释的批评

洛克先生在长长的一章《同一性和差异性》(IdentityandDiversity)中,作出了许多天才的、正确的观察,但有些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我只关注他为人格同一性提供的解释。巴特勒主教在一篇收录在《自然宗教、启示宗教与自然的构造和进程之类比》的短文中,批判了洛克关于该主题的学说,我完全赞同他的看法。

就如已经注意到的,同一性假定了它所假定的存在者的持续存在,因此只能适用于具有持续存在的事物。只要存在者持续存在,就是同一个存在者;而两个在存在上具有不同开端或不同结尾的事物,则不可能是同一的。我认为,洛克先生会赞同这些看法。

他非常正确地评论到,要想知道同一个人是什么意思,我们必须考虑词语个人的意思,他把个人定义为一个理智存在者,他天赋理性和意识;他还认为意识与思维不可分离。从对个人的这一定义中,必然会推出,只要理智存在者持续存在、持续具有理智,他就必定是同一个人。说理智存在者是某个人,但是在该理智存在者持续着的时候那个人却不再存在,或者那个理智存在者不再存在时那个人却持续着,在我看来,是自相矛盾的。

有人可能会认为,对个人的定义应该完全确定人格同一性的本质,或者确定它究竟何在,尽管现在可能仍不清楚的是,我们是如何知道和确信我们的人格同一性的。

不过,洛克先生告诉我们:

“人格同一性,即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同一性,仅仅在于意识,只要意识能延伸到任何过去的行为或思维,当事人的同一性就从那里算起。因此,任何事物只要具有对当前和过去行为的意识,他就是这些行为所隶属的那同一个人。”

这条学说有些奇怪的引申,洛克本人也意识到了: 

(1)如果相同的意识能从一个理智存在者转到另一个存在者身上(他并不认为这被证明是不可能的),那么两个或二十个理智存在者就会是同一个人。

(2)如果理智存在者失去了对其行为的意识(这当然有可能),那么他就不是作出那些行为的人;因此,如果某个理智存在者常常失去对自已先前行为的意识,那么他可能就是两个或二十个不同的人。

(3)该学说还有另一条同样必然的引申,尽管洛克先生很可能没看出来。它就是:一个人可能是、与此同时也可能不是做过某特定行为的那个人。假定有位勇敢的军官,小时候在学校里因为偷果树而被鞭打,在他的第一次战斗中从敌人那里夺了军旗,后来又成为一位将军;我们还假定(这肯定也会被认为是可能的),当夺军旗时,他意识到了自己在学校被鞭打的事情,当成为将军时,他意识到自己夺军旗的事情,但完全失去了对他受鞭策之事的意识。有了这些假定,从洛克先生的学说中可以推出,在学校挨鞭子的他与夺军旗的他是同一个人,夺军旗的他与当将军的他是同一个人。据此可得——如果还存在逻辑真理的话:这位将军与在学校被鞭打的就是同一个人。但这位将军的意识并没企及他挨鞭子的事;因此,根据洛克先生的学说,他根本不是挨鞭子的那个人。因此这位将军与那个在学校里挨鞭子的人,既是、与此同时又不是同一个人。

关于这条学说的引申,有工夫的人不妨仔细探讨:我们就该学说本身提些看法。

第一,洛克先生把我们对过去行为的信念归功于意识,就好像某个人现在可能意识到他在二十年前做的事一样。要理解洛克的意思,唯一的可能就是把意识理解成记忆,我们要获得.对过去行为的直接知识,这是能依赖的唯一官能。

在平常交流中,有时候某人会说,他意识到他做过这样一件事,其意义是,他清楚记得他做过那件事。在日常交谈中,我们没有必要精确地固定意识与记忆的界限。我们在前面已经表明,感觉和记忆就是这种情况,比如,清晰的记忆有时候被称为感觉,有时候被称为意识,我们没感到丝毫的别扭。但在哲学中,这种情况应该避免,否则就混淆了心灵的不同能力,就会张冠李戴。如果某个人能够意识到他二十年前或二十分钟前做的事情,这里就没有用到记忆,我们也不应该承认这里有任何这样的官能。意识和记忆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对现在的直接知识,后者是对过去的直接知识。

因此,洛克先生的人格同一性概念可以被严格表达为:人格同一性在于清晰的记忆;因为,即便从日常含义看,说我意识到过去的行为,其意义不过是,我清晰地记得我做过它。

第二,我们可能会注意到,该学说不仅混淆了意识与记忆,更奇怪的是,它还混淆了人格同一性与我们对我们的人格同一性的证据。

确实,我对我做过某事的记忆,是我的证据,证明我是做过该事的那个人。我倾向于认为,这就是洛克先生的意思。但是说,我对我做过某事的记忆,或我的意识,使我成为做该事的那个人;按照我的理解,这是极其荒谬的,留心其意思的任何人都不会接受;因为,它赋予了记忆和意识一种奇怪的、魔幻的能力,让它们能够制造自己的对象,但是在制造对象的记忆或意识之前,对象就必定已经存在。意识是一种官能的明证,记忆是另一种官能的明证;说该明证是被见证事物的原因,显然是荒谬的——洛克先生本不应该这么说的,他本不应该混淆明证与被见证的事物。

当被偷的马被主人找到并认领,他能有的唯一证据,或者法官或证人能有的唯一证据是:这匹马与作为其财产的那匹马,是相似的。但从这推出,马的同一性仅仅在于相似性,不是很荒谬的吗?我对我是做过某事的同一个人的唯一证据是,我清楚记得我做过,或者用洛克先生的话说,我意识到我做过。从这推出,人格的同一性在于意识,那么这就可以作为一种论证(如果它有说服力),证明被偷窃的马匹的同一性仅仅在于相似性。

第三,个人的相同或同一性居然在于持续变化着的,在每分钟都不再相同的某个事物,这不是相当奇怪的事吗?

意识、记忆和各种心灵运作,就如河水或时间一般,不停流逝。我对此刻的意识,不可能同于我对上刻的意识,就如此刻不可能同于上刻。同一性只可能由那些具有持续存在的事物来确定。意识以及各种各样的思维,都是暂时的、转瞬即逝的,不具有持续的存在;因此,如果人格同一性在于意识,就必然可以推出,在一生中,没有人在哪两个时刻可以是同一个人;由于赏善罚恶是建基在人格的同一性之上,所以无人能为其行为负责。

但是,尽管我认为这是洛克先生关于人格同一性学说的必然推论,尽管有人可能正是因为这点才更喜欢该学说,但我绝不把这种事强加在洛克先生身上。他是个聪明人,如果他知道他的学说会引出这一推论,他肯定会满怀厌恶地拒斥它。

第四,洛克先生在说到人格同一性时,使用了许多表达,在我看来,它们是完全无法理解的,除非我们假定,他混淆了两种同一或同一性:其中一种归属于个体;另一种在日常言谈中,常常归属于同一个种中的许多个体。

当我们说,痛苦和快乐、意识和记忆,在所有人身上都相同时,这种同一只意味着相似性,或种类的同一。一个人的痛苦如果等同于另一个人的痛苦,那么一个人就可以等同于另一个人:我昨天感受到的痛苦不可能是我今天感受到的痛苦,就如昨天不可能是今天一样;这也适用于心灵的任何激情和运作。属于同类或同种的运作,可能在不同的人身上不同,在同一个人身上,不同时刻也不相同;但不可能的是,同一个体的运作会出现在不同人身上,或者在不同的时刻出现在相同的人身上。

因此,当洛克先生说到“同一意识持续经历相继的不同实体”时,当他说到“重复对往事的观念,而对它的最初意识不变”,说到“同一意识延伸到往事和将来的行为”;这些表达在我看来是无法理解的,除非他指的不是同一个个体意识,而是相似的意识,或属于相同类型的意识。如果我们的人格同一性在于意识,由于该意识不可能在任两个时刻保持同一,只可能属于同一类型,因此就有,在任两个时刻,我们不是同一个个体,而是同一类型的人。由于我们的意识有时候停止存在(比如在熟睡的时候),因此我们的人格同一性必定随之停止。洛克先生承认,同一事物不可能有两个存在开端,因此只要我们停止思维——即便是片刻,我们的同一性就会无可挽回地失去。

来源:[英]托马斯·里德著,《论人的理智能力》,李涤非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5-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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