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时间:2024-01-20 18:39:06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中,股指期货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限价指令是指按限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的部分可以撤销。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客户在集合竞价阶段只能下达限价指令,不能下达市价指令;在连续交易阶段既可以下达限价指令,也可以下达市价指令。股指期货交易指令的报价按照指数点进行,其价格必须是中金所规定的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来源:广期所官网
期货成交规则?
期货的交易规则主要含有保证金规定、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以及交割规则等等。与此同时,投资人在进行相关的期货投资时除了要遵守相应的期货交易准则,还要在相应的期货合约进行交易操作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和市场准则。
期货交易的具体规则如下:
1、保证金规则:表示在进行交易时,相关主体必须按照期货合约价值的比值缴纳一定的结算资金,并以此来保障合约的规范进行;
2、交易日无负债规则:在每天的相关交易完成后,按当日结算价进行所有的费用支付并且划转相应的款项,与此同时,加大或者减少入会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3、涨跌停板规则:表示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起伏需要在规定的涨跌幅度内进行,一旦突破相关限制将不能成功完成交易;
4、持仓限额规则:表示交易所规定会员所持仓的额度限制,以单位进行计算的最大数值;
5、大户报告制度:是一种防止相关人员控制市场的制度,以保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为目的;
6、交割规则:表示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并且完成期末平仓合约;
7、强行平仓规则:表示当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相关的投资者进行平仓的硬性措施;
8、风险准备金规则:表示维护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而提供的专项资金,用以规避突发风险造成的损失;
9、信息披露规则:表示交易所在固定时间会对期货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宣报。
以上回答仅供交流参考,投资有风险。
黄金期货交易规则是什么?
保证金比例和手续费是交易所规定的,只不过,不同的期货公司在交易所上面加的不一样我们公司是加的最少的:保证金不加,手续费只加0.01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拿批争换座帮己气容征求( )的意见。
D解析: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知识点】重大事项【考察方向】原文条款【难易程度】中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6号公布2007年4月9日证监会令第4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1人、副**1至2人。监事会**、副**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十四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第五十七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每年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规则,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价值、折扣率等内容。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二条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
第七十四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五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第七十六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在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后,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结算。
承担期货结算职责的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中央对手方,自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承继双方在期货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第八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三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八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第八十五条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十七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第九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监事会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九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一百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第一百零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和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第一百零九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三)违反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规定;(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期货交易规则,基本知识,交易最笨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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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易规则
1.双向交易
期货属于双向交易品种,有做空机制。价格上涨时,做多赚钱,做空亏钱;价格下跌时,做空赚钱,做多亏钱。也就是说,当价格下跌时,我们也有赚钱的机会,这点是股票不能比的。因而期市牛市熊市的概念不是很强,只要你能够把握住方向,赚到钱,对你而言每天都是牛市。
2.杠杆交易
期货市场交易无需支付全额资金,只需支付部分的保证金即可获得交易的机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杠杆交易。举个例子,假如某品种交易需要支付10%的保证金,则杠杆为10倍,即你的利润和风险放大了10倍;若需支付20%的保证金,则杠杆为5倍,即你的利润和风险放大了5倍。
因为任何成熟的市场赚钱的都是少数,期市也不例外,而加杠杆之后,亏损是成倍地放大,因而会有“期货比股票风险很大”这一说法。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你实战经验丰富,期货市场可以考虑,否则建议先学习或者进行模拟盘练习。
3.T+0交易
期货是T+0交易,即可以随时平仓,当日买进,可当日卖出。这有利于把握利润和控制风险,不利之处在于容易导致短线投机过度,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风险,本金亏损会很快。因而,期市对于交易纪律的要求更高,没有明确的交易计划和纪律,极容易短期内大亏。
4.负和市场
期货市场本身并不创造利润,但是有人在里面赚钱,有人在里面亏钱,每一笔交易还有手续费,这是典型的负和博弈的游戏规则。通俗一点,如果你在期货市场赚了钱,那一定是别人亏的,同理,如果你亏了钱,一定是被别人赚了。据统计,无论是账户数量还是资金量,盈利方远远小于亏损方。
期货交易基本知识:
很多朋友对期货交易都是一知半解的,在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之下,就贸然进入市场,很容易就造成了亏损。
亏损之后又想起来学习,却不知道该从何学起,该怎么学,最后兜兜转转就走不出亏损的怪圈,非常难受。
有这么一句经典的话:人很难赚到自己认知之外的钱。
所以今天这篇文章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帮大家捋清思路,明白做期货交易必须了解的6个方面,可以帮助大家少走弯路,尽快实现盈利。
今天文章要讲的6个点如下:
1:了解期货的交易规则
2:期货资讯的获取方法
3:期货的商品知识
4:期货的开户,以及交易的成本
5:期货软件的使用
6:实现盈利的其他软条件
文章比较长,建议大家收藏阅读,如果觉得有收获可以给文章点个赞,感谢。
1、了解期货的交易规则A:期货是多空双向交易,也是T+0交易
国内的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跟国内的股票市场不同,期货市场是多空双向交易,更加灵活一些,交易的难度也相对更高一些。
国内的股票和基金都是T+1.也就是当日买进的股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而期货则是T+0.当天就可以买卖,交易规则更加灵活,也就更适合做技术分析。
期货交易有涨跌幅的限制,不同期货品种涨停跌停的幅度限制不同。
B:期货每天有三个交易时段,分别是上午盘,下午盘和夜盘。
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盘9:00~11:30(10:15-10:30休息),下午盘13:30~15:00.晚盘是21:00到次日凌晨。
所有品种上午盘跟下午盘的交易时间是一样的,但夜盘中,不同品种的交易时间不一样,具体的时间可以去期货交易所的官网上查询。
另外大家注意一下,期货市场一个完整的交易日是从晚上21点开盘,到次日下午3点收盘,这是一个完整的交易日,并不是常规理解的上午9:00开始到凌晨收盘。
C:期货有6大交易所。
我国现在有6大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交易所,上期能源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其中郑州商品交易所是我国最早的期货交易所。
不同的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商品是不一样的,我给大家做了一个表格,简单做了整理,列出来每个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
交易最笨方法是什么:
有哪些期货交易方法看似简单,其实能持续盈利?这个问题题主用的词很好,没有说稳定盈利,说的是持续盈利。当然,持续盈利这个词也需要定义。什么叫持续盈利呢?是每一天都盈利,还是每一个月,还是没有固定周期,只要曲线能够不停的刷新高就可以?
在期货交易方法中,如果不限制周期,只要曲线能够不停的刷新高就可以的话。那么我就再度明牌一把:
一根均线。
它是期货交易方法中最简单的存在。当日K线的收盘价大于20日均线,就做多。当价格跌破20日均线,就把多平了,直接开空。然后重复这个过程。
在期货交易中,这个方法能“持续”盈利吗?
反正很多期货品种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都是赚钱的,都是不停的刷着新高的。
但是即使是这样,很多期货交易员依然不愿意去使用它,觉得它太简单,太无脑,太粗糙了。所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很多期货交易员开始给它加上过滤条件,把它变复杂等等。
但是,依然有不少期货交易员的交易方法,就是一根均线,其中不乏业内知名人士。
所以,题主的问题:哪些期货交易方法看似简单,其实能持续盈利?
一根均线就是。
当然,越是简单,驾驭越难。
当期货投资失利时,常常不惜背水一战,把资金全部投在期货上,这类人多半落得个倾家荡产的下场。
所以,期货市场不是赌场,不要赌气,不要昏头,要分析风险,建立投资计划。尤其是有赌气行为的人买卖期货一定要首先建立投资资金比例。
参与期货交易要像打仗一样,不仅要计算得失,还要考虑顾全大*,排兵布阵该进攻则进攻,该退守则退守。
钱就是兵,你就是将,你的决策决定兵的生死存亡。“智者当以谋略治天下”,用兵要精,力求稳、准、狠。
“创业难,守业更难”,期货市场的高收益性,的确让很多人一夜暴富,但不要忘了,期货市场赚钱容易赔钱更容易。
人在成功时往往是最为松懈的时候,其成就感在期货市场最容易体现,而这种时候往往最容易导致失败,乐极生悲。古人有“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则知明而行不过”,要想成为期市中的长胜将军,必须养成胜不骄,败不馁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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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某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内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BC解析: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2)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3)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4)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5)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6)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7)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下列事项:(1)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3)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期货交易所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设立目的和职责;(2)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3)注册资本及其构成;(4)营业期限;(5)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6)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7)基本业务制度;(8)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9)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10)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11)章程修改程序;(12)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3)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知识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考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考察方向】原文条款【难易程度】难
期货的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刚开始交易的时候,没有交易规则,然后,在不停的吃亏,不停的反思,不停的总结过程中,开始慢慢意识到什么是交易规则,以及如何构建交易规则。
从开始到现在,
曾经使用过
的交易规则很有很多。比如,上涨趋势中只做多,下跌趋势中只做空,成交量满足某某条件,持仓量需要增加某某百分比,止损比例不超过总资金的3%,仓位不超过30%等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某些交易规则存在又被重新设定,设定之后可能又再度取消,来来回回,不停的过滤,不停的优化,不停的删除。
最后,我依然使用的交易规则只剩下三条了:
入场规则,出场规则,资金管理规则。
在这三个规则中,入场规则的核心是:试错趋势的必然形态。出场规则的核心是:让利润奔跑,资金管理规则的核心是:分散+赢冲输缩。
以前制定的那些个性化的规则,大多数都让我删除了。这三个规则中,都是一些简单最直接的策略组合在一起。
为什么那么多的规则都被排除了?因为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大道至简。只要我们的核心逻辑正确,实际上,太多的规则,并不一定能够提高效率。反而可能成为枷锁。
这就跟累加技术指标能够提高优势是一个道理。
一个只看均线的交易者,和一个看均线+MACD+CJL+形态+3个周期的交易者,他俩谁的交易系统更好一些?我认为是前者,因为越简单的系统,越反脆弱,越具有稳定性。后者的交易系统,条件太多了,会影响决策,比如,如果其中4个指标满足要求,2个指标不满足要求做不做?
要知道,行情走势是没有特定性的,比如一波上涨,一波上涨可能是震荡上行,也可能是直线上行,还有可能是直线+波折+直线上行。多个条件只能把握住特定的某种行情,而无非把握更多的行情。
在不确定性的领域里,太过精细化会导致片面。
所以才说,期货交易,是一个大道至简的过程。因此,我建议,核心三规则确定即可:入场规则,出场规则,资金管理规则。
其他的,能省则省,
因为累加条件,并不一定可以提高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