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纳税办法(私募基金所得税制度详细解析)
时间:2023-12-27 20:39:59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私募基金所得税制度详细解析
私募所得税制度现状
1、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国内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视作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按组织形式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
其中,在契约制中,国内私募基金传统上常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
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的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一个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的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直接私募的税收尚无明确说法、形式各异的私募基金如何体现税法公平原则等。私募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2、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税进行梳理。我们重点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类基金按组织形式均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有降低风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适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设立程序简便、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等。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契约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有设立、退出和增募机制灵活、无双重税收、决策效率较高等。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1)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对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则属于一般的自然人投资者,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税率为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所得并不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对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实现退出,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私募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1、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例如:在公司层面征税的时候,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可依法免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层面征税的时候,如果是企业投资者,则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从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25%+(1-25%)*20%=40%
企业投资者:25%+(1-25%)*25%=43.75%
但实际税负通常没有那么高。例如,一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可获得多重税收优惠。再如,假定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获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收益实现,则实际上该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承担的税率是一样的,均为2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虽无法人资格,但在财产权上仍可明确登记,且普通合伙人执行公司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也是有限合伙制形式成为国外私募首选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交税,而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交税(低税率和免税主体除外)。此前部分地方**为鼓励股权投资,曾将股权投资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统一下调至20%。从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5%~35%=35%
企业投资者:0+25%=25%
但由于有限合伙在收益分配上可协商办理,灵活性较大,加之“税务透明体”的特性,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在税务安排上可操作性较高,理论上可以将收益由“重税主体”向“轻税主体”转移。为了尽量避免有限合伙成为私募避税的工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要求无论合伙企业收益是分配还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在国内尚无明确说法,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契约制私募无需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于无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契约制私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
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从而,契约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20%=20%
企业投资者:0+25%=25%
2、黑石税案风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可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最密集的创业投资领域,政策大多只针对公司型私募基金。这与有限合伙制容易演变为避税工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私募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此前有报道称其私募股权投资中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已控制了80%的风险投资额。在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同样无需在私募基金层面交税,只需在合伙人环节交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直接按个人所得税规定交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则将收益分配到最终纳税人账户后进行交税,即所谓的“流经原则”。
美国应税收入分为普通所得、资本利得和消极收入,其中前两种是主要的应税收入。普通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35%,资本利得包含各类投资收益,最高税率仅为15%(**正推动上调至20%)。
根据“流经原则”,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资者环节支付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而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则在基金环节就要交最高35%的联邦所得税和10%的州税,在投资者环节还要交税。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选择采用有限合伙制。美国黑石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之一,其上市时就因其合伙企业架构有避税嫌疑,引起过不小风波。
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自2014年2月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直接私募产品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既可以节省通道费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于私募公司建立较完善的前中后台机制,引导私募公司发展规范化。但是,关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目前还处于较模糊的阶段。由于没有统一清晰的说法,部分私募担心未来直接私募产品或将面临“双重征税”的尴尬处境,因此对直接私募发行持观望态度。
与传统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属于较标准的契约型私募,因此,关于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的讨论实质上就是关于契约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
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另外,公募基金作为较成熟的契约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框架,据此,以往适用于公募基金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也理应适用于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私募基金纳税的规定非常庞杂,尤其在“资管新规”出台以及CRS税控系统推行之后,税务总*的规定、基金业协会规定、地方性规定更是层出不穷,而由于诸多规定尚处于调整阶段,实际执行层面可能与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不难看出,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整个资管行业纳入征税体系是一个大趋势,各基金管理人均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制度总结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正处于迅猛发展的阶段,而其中的绝大部分均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的税制适用一直是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关注的要点。本文作者根据近期实践经验,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税收缴纳分各种情况做简要总结,与大家分享。
我国在2000年就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之后出台的《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并无所得税税负,而由其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的义务。因此下文在探讨合伙制私募基金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时其实是探讨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自身税收的如何计算和缴纳的问题。
通常而言,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取得收益:其一是通过被投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其二是通过转让被投企业的股权取得收益。前者主要产生于基金的投资期中,后者则是退出获利的主要方式,所占比例较大。此外,普通合伙人除前述收益外在其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时候还会取得基金管理费和收益分成的收入。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实体种类不同,在纳税上存在差别
1. 有限合伙企业即股权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包括GP和LP)为公司的,应就该部分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人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基本税率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公司形式的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应当依据该条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不过在目前实践层面而言,这种观点难以实行。主要依据是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然而,在个别地区的地方规定中,却留下了一定的沟通空间。例如北京的地方法规京金融办[2009]5号文中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 LP为自然人的(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自然人不能获得基金管理人资质,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基金管理人由GP担任),依据《国际税务总*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据此,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被投企业在之后上市,则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应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层面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据此,有限合伙企业向其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有限合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自然人的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合伙人分配收益时,则无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 合伙人(包括GP和LP)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可能会同时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转让收益的所得税:
合伙人关于转让收益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的实体种类有关。
1. 合伙人(包括GP和LP)为公司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其自身适用税率计算,详见(一)1。
2.LP为自然人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扣减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是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合伙人(包括GP和LP)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益的增值税:
根据税务部门的口头答复以及从其他私募基金处的了解,转让被投企业的股权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的标准征收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除前述提到的两种收入外,还会涉及的收入类型主要包括基金的管理费(实践中常见为基金募资总额的2%左右。)和收益分成(实践中常见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左右)。针对管理费部分,应该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金融服务类企业的增值税率统一为6%)。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均需就其取得的管理费缴纳增值税。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是收益分成,针对这一部分收入的增值税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对收益分成的定性上,即收益分成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基金管理人就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果定性是投资收益,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前文所讨论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定性属于服务、劳务的收益,则需要同时缴纳所得税与增值税。依据实践经验,为避免收益分成与管理费在帐目上混同而被课以增值税,基金管理人在准备账目时,应当清晰区分收益分成与管理费。
此外,基金管理人是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为吸引投资,很多地方的金融办或当地的金融小镇对基金的GP和LP采取不同程度的基金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大体分为各项补贴(包括落地奖励、租房补贴、人才补贴3等)和税收返还两种形式。其中税收返还主要是针对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市财政或区财政的留存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的返还。所得税目前是中央财政留60%,市留存和区留存比例因地而异。增值税目前是中央财政留存50%,市留存和区留存比例因地而异。
附表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应纳税税率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作者:王睿于传淼
2022海南自贸港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当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紧缺人才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3.高端人才应当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详细可建:海南省**于8月26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问题归纳:
1、如果个人在内地、海南两地都有应税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海南和内地的应税收入分开计算缴税,只有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2、个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叠加计算纳税吗?
两者的收入类型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均不同。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1月1日-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
主要有五类:一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主导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二是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三是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四是在海南自贸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五是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海南省税务*: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增值税:3~6%2.
2.VC企业所得税:15%
3.PE企业所得税:25%
4.个人所得税:15%
有限合伙属于经营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15%,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社保6个月且12月份
1.增值税:3~6%
2.企业所得税:25%
3.个人所得税:15%
4.印花税:0.025%
备注:政策中明确创投类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未明确证券类企业也可以享受。但在封岛运作进行统一后证券类公司的25%税率,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率15%的优惠。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1、要求:
社保6个月且12月份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年收入30万元以上
高端人才: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紧缺人才: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详见《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
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范围: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15%,LP所得税在海南如果定义成为经营所得,那么税率同样适用于15%。去年2019年税务总*出的8号文,关于鼓励创投行业的文件是20%,如果不是备案为创投,在有些地方是35%。
增值税划分为两大部分,其中50%为国家,50%为地方。地方里面15%为海南省,35%为三亚市。三亚市把35%的增值税用作对公司进行奖励,该政策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按月进行奖励,而非按年。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数据进行叠加,15%里面的4.2%也同样享受这个政策,到蕞后税负可达到10.8%。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2022海南自贸港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希望可以协助国内企业了解并顺利通过2022海南自贸港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小编公司有专.业的工商税务团队协助各位顺利通过2022海南自贸港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感谢阅读,欢迎咨询。
私募基金交税吗-税种
法律分析:需要进行纳税的。私募基金公司交税包括:1、印花税主要是开立实收资本账户需要交纳的营业税金。2、契税与被投资方签立投资合同,需要相应交纳契税。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是合伙制企业,基金本身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有限合伙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组成,基金往往会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但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但是对法人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给予该差价收入免税的待遇,因此,该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适用于法人投资者的部分已经全部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差价收入在财税[2008]1号文件中同样也没有获得免税待遇。财税[2002]128号文,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对法人投资者的优惠同样也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实际上是继续重申了财税[2004]78号文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文接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该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可以持续下去。因此,投资公司收取个人资金进行期货买卖取得的收益,不享受这一个优惠政策。
投资人投私募股权基金该如何纳税?
导读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税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适用于不同税收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因此,实践中所涉及的税务申报考验基金管理人对相关资金的安排和处置。那么,投资人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中涉及哪些税收规定?又应该注意什么?本文针对基金退出的税收要点、S基金交易中的税收争议、创业投资基金中的税收优惠等热点问题进行梳理。
作者|融中研究
来源 | 水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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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要交哪些税? - 知乎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
三者有啥区别呢?简单点来说,三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对应的载体不一样,公司型基金是公司,合伙型基金是合伙企业,而对契约型基金来说,它并不是啥企业,甚至也并不属于一个法律实体,大家其实可以将其当作一个产品来对待。
既然三者载体都已经不一样了,要交的税也完全不一样吗?有一样的,也有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1.公司型基金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2.有限合伙型基金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代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3.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不属于纳税主体,本身不用交税(只是其本身不交而已,但还是有人需要帮它买单的,具体是谁后面的文章会提到)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私募基金来说,无论是公司型还是合伙型,只要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就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低于500万一般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你有兴趣且你具备条件不够500万也可以申请。1.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6%销项税额=销售额/(1+6%)*6%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上的税额,税率6%/3%/16%不等2.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税率:3%应纳税额=销售额/(1+3%)*3%这样看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明显要重很多,这也正常,因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比其他人更高,销售额大当然要交多点税。不过其实也不全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这个福利。假如某月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了很多物品和服务,例如买了生产用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咨询服务等等,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许会比销项税额多,那么当月直接就不用交税。而且多出的进项税额还可以留到下个月再继续抵扣。3.主要业务类型私募基金涉及增值税的主要业务类型,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当然,还有业务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包括:
不征项目:存款利息收入
免征项目:国债、地方**债的利息收入
非征收项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既然要交增值税了,那“一税两费”就免不了。所谓的“一税两费”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三个税种都是以增值税为计算基准(如果有消费税,也要将消费税纳入计税基准,当然,私募基金很少涉及消费税):
印花税没什么需要特别解释的,涉及到以下业务的都要交,不同业务类型对应不同税率。
通俗点讲,我们平时签订了合同,就都得交这个税,按照合同金额乘以对应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有些涉税业务是“计件”的,例如账簿是5元/件。由于金额一般较小,很多人对这个税不太重视,但该交的还是要交。1.公司型基金对于公司型基金,当然就要缴企业所得税了,税率是25%,基本公式:
关于这个各项扣除,应该是最受各位朋友关注的了。我们的企业所得税理论上是等于税前利润*25%,但这个税前利润一般都不会是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实际当中总会涉及到这样那样的调整,当中就涉及各项可扣和不可扣的事项,这是否会影响到最终交税?
常见的可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限制如下:
(4)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总额的60%与营业收入的0.5%孰低)
(6)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常见的不可扣除事项比例如下:
(4)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如果基金属于有限合伙型,那它本身就不用缴纳所得税了,所得税由基金的合伙人来交。其中,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是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缴纳所得税的示意图:
注意,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都是“先分后税”的,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是先将收益分配了再进行缴税,但这是不正确的。“先分后税”正确的理解是先确定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再根据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这个应分配的所得包括了实际分配到合伙人手上的收益,还包括留在合伙企业没有实际到合伙人手上的收益。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哦,税负方面也是有明显差别的,有些地方按利息、股息、红利来计算20%的个人所得税就OK了,例如根据《京金融办[2009]5号文》,北京地区就是这样处理的;但有些地方则由某些合伙人(如普通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来缴纳所得税,如根据《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上海地区就是这个方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需要缴纳哪些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风险控制首先,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决策衡量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相对较大,基金投资、运作、管理、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单独作出。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其次,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应当特别强调托管的必要性。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的约定排除托管。但托管毕竟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托管人的监管措施。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但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的监管措施均难以到位。同时,还要进一步探索健全投资者利益的保障机制与方式。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份额持有人)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在实践中无法对等。最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私募契约型基金还应关注如下问题,避免出现法律风险:一是强调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义务。包括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二是是控制投资人的人数上限,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避免出现基金设立无效的情形。三是严格执行指引关于基金合同的指导性规,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适用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私募股权基金如何交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和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1、所得税
(1)分红收益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基金最常见的模式,以至于很多人看到私募基金就想到有限合伙,看到有限合伙就想到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作为投资主体最大的好处就是在基金层面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基金取得分红收益时,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分配比例或者实缴出资比例等分配到每个合伙人名下后,再分别以自然人和法人身份各自缴纳20%和25%的所得税。
需要特别提示的一点是“先分后税”的“分”与是否实际分配利润无关,只要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当年有投资/分红收益应纳税所得额,就应当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到各合伙人名下再由合伙人分别纳税。例如,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约定前三年不对有限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但实际第一年就产生了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虽然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将利润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各合伙人仍需缴纳所得税。这里提示各合伙人应当保留好完税证明,待日后真正进行分配时,可作为已经纳税的证据。
(2)管理费收益
在私募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会收取1%至2%的管理费,这部分收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时同样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由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
作为合伙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其转让所持有的合伙份额均应当将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收入,目前各地认定的收入性质不统一。有部分地区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大多数地区则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由于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自然人合伙人的利益考虑,可以优先选择那些适用20%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的地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2、增值税
(1)分红收益
证监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4月27日新出台的资管新规也明确规定“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分红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存在的一些“明股实债”类型的投资收益属于36号文所指的“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当按照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由于资管新规的规定以及近期协会多次强调禁止“明股实债”,因此此种类型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2)管理费收益
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按照目前的增值税政策,虽然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但将合伙份额转让不等同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公司制私募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1、所得税
(1)股息红利
公司制私募基金在中国可谓是凤毛麟角,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制相比其他模式,在基金层面可能要多缴一道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因此作为投资基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但是,假如该投资属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B.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C.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D.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在设计公司型私募基金向项目公司进行投资的模式时,注意要避免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否则将会对收益按照利息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自然人投资者在收到公司制私募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时,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法人投资者从公司制私募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管理费收益
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3)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收益
公司型私募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私募基金层面首先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将收益分配到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时,各自按照20%和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权时,分别按照20%和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增值税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增值税缴纳方式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相同,不再赘述。
契约制私募基金
从名称可以看出,契约制私募基金并不需要成立任何法律主体,而是单纯由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募集资金,然后由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1、所得税
(1)分红收益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法律主体不具备纳税主体资格,因此在基金层面无论分红还是转让均无需缴纳所得税。
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收益分别按照20%和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管理分收益
私募管理公司在契约型基金里不进行投资,仅充当管理人角色,因此仅对管理费的收益按照25%的税率缴纳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转让收益
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时,分别按照20%和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增值税
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属于营改增后的“金融服务”类别下的“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分别按照3%的征收率或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上述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示的一点是: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就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纳税。”虽然基金管理人是纳税义务人,但税款本身仍应由契约型基金本身来承担,在起草基金合同时应当注意对税款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来源:设基院
私慕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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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刻维坐立的税收问题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么引风再何纳税
直接私募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简易计税方樱培法,二是一般计税方法;前者税率为3%,后者为6%。由于管理费属于私募基金的自营业务,一直都存在增值税,按6%交,所以咱就以6%来举例。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个表格,便于理解下面的例子。看题:假设我成立了一家契约型私募基金,向客户收取了100万元管理费,另外买卖股票获利100万;买卖金融债获利100万。(假设进项税额为零,暂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税)解:1、管理费征税100万元的管理费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这里的管理费就相当于增值税销售额。按照6%税率计算:根据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那么应纳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6%-0]约5.66万2、股票、债券买卖收益征税炒股赚的100万元是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由于是契约型基金,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000000÷(1+3%)×3%约2.91万买卖债券赚的100万,同上也要征税:=1000000÷(1+3%)×3%约2.91万另外,咱们还要注意的是,债券还有利息,假设在持有期间收到金融债和国债利息均为10万元,那么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税的。金融债利息的10万元相当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而“地位”高点的国债利袭弯息收入则是免税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纳税额:=100000÷(1+3%)×3%约2910当然,合伙型和公司脊禅唯型私募基金的征税方法与契约型本质上还是一样的,不同的则在于税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