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利息是税前还是税后(优先股来自的股利都是税后支付的,示亲叶么哪里有税前成本一说?)
时间:2023-12-18 19:47:23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优先股来自的股利都是税后支付的,示亲叶么哪里有税前成本一说?
通常情况下是用净利润发放优先股股利的,它已经是税后的。但是如果题目中明确告诉我们是税前股利率,则说明这个股利率计算时用的是税前利润计算的,所以要将其转换为税后需要乘以(1-所得税率)。
债还是股?——优先股股息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不同处理
问:我们投资了某银行的优先股,请问取得优先股股息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能否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所得的所得税优惠?
答:优先股在税法上相关的概念为混合性投资,对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一、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3年第41号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确定的解读
(一)优先股股息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优先股为混合性投资类型的一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上述逻辑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同时符合41号文五个条件的优先股投资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在应付利息的日期由被投资企业确认利息支出,投资企业确认利息收入。
2、不同时符合41号文五个条件的优先股投资归属于权益性投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从税后利润支付,不得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享受免税待遇。
(二)优先股股息所得的增值税处理
优先股通常为按协议约定的固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因此符合营改增对货币性投资收益征收增值税的条件,需要在合同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日期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时点。
综上,贵司应具体分析优先股投资相关认购合同的条款,判断是否同时符合41号公告的混合性投资按照债权性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条件,如果不同时符合则双方需按照权益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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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要顺手点“再看“,以后才能及时收到关注的信息。
优先股股息是税后还是税前
优先股股息是指该股的持有人以股权出资投资企业,该企业投资后分配出的盈利和收益。优先股股息的纳税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税前和税后。其中,税前指纳税时,优先股股息还未扣除收入所得税,就已报税缴纳;税后指纳税时,优先股股息先扣除收入所得税后,再报税缴纳。
一般来说,对于持有优先股的投资者而言,应该更加倾向于选择税后处理方式,因为这样可以减少税负,也更加利于投资者本身。然而,由于各个国家税制不同,投资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前或税后处理,以确保投资者自身利益最大化。
拓展知识:优先股股息的优势是投资者拥有较高的回报,一般比普通股更高,同时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获取公司持续增长的股价,从而获得股息和股价的双重回报。此外,持有优先股的投资者也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分红,不同发售方式产生的差异程度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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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股息是税前还是税后化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股息是税前还是税后
答:同学你好,优先股股息都是税后支付的
普通股股利是税前还是税后,优先股股利是税前还是税后
答:你好,普通股股利和优先股股利都是税后的
答: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答:您好,学员,优先股的股利在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支付。
税后利息率(税后经营净利润减税后利息费用)-七财经
考过cpa财管的考生都知道,财管这一门公式众多,计算复杂,很多考生抱怨公式记不住。其实记不住公式并不是因为你笨,而是因为你没有对这些公式进行有效地归纳整理,今天咖咖就给大家分享下学霸是怎么记公式的吧。
要对公式进行简单的归类,将同一类的公式放在一起记忆。既加深了对公式的理解,也避免了相似知识点之间的混淆。
全部流动资产流动非速动资产:存货,预付,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
现金流量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
分析:流动比率要注意存货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其他因素:银行贷款指标,可很快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偿债声誉。担保,经营租赁合同中的承诺付款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净利润+利息费用+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
分子:利息费用为财务费用
分母:本期全部利息,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资本化利息
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利息费用
影响因素:未决诉讼.债务担保.长期租赁.或有负债
分析:应收账款:应用赊销额无赊销用全部,年末余额应代表全年,坏账大要加回,包含应收票据,不是天数越短越好
存货:业绩评估是用销售成本
总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次数(周转率)
每股收益=(净利润-优先股股利)/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每股净资产(每股账面价值)=普通股权益/普通股股数
每股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股利支付率=现金股利/净利润=每股股利/每股收益=市价/每股收益利润留存率=1-股利支付率
权益净利率=净利润/股东权益=总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光光记住公式还是不够的,还要会灵活运用,下面主要是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体系四大方面,对公式进行了归类。
经营资产+金融资产=经营负债+金融负债+所有者权益
净经营资产(经营资产-经营负债)=净负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所有者权益
(经营流动资产-经营流动负债)经营营运资本+(经营长期资产-经营性长期负债)净经营性长期资产=净负债+权益
金融:持有至到期,短期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应付股利,优先股,融租的长期应付,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判定:货币资金按题目。应收股利及递延所得税按照形成的来源。短期应*票据:有息金融,无息经营
经营:长投
左列:(经营流动资产-经营流动负债)+(经营长期资产-经营性长期负债)=经营营运资本+净经营性长期资产
右列:净负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权益
利息费用(金融损益)=财务费用±金融部分的(公允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
净利润=经营损益+金融损益=税后经营净利润-税后利息费用=税前经营利润*(1-平均所得税税率)-利息费用*(1-平均T)
直接法:税后经营净利润=税前经营利润*(1-T)
间接法:税后经营净利润=净利润+税后利息费用=净利润+利息费用*(1-T)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体经营现金流量为负需要筹集资金,为正可以还债分股利做投资。
企业实体现金流量=税后经营净利润+折旧摊销-经营营运资本增加-资本支出
=营业现金净流量-资本支出资本支出=净经营性长期资产增加+折旧摊销(年末-(年初-本期折旧))
融资现金流量法(实体现金流的去向分析)站在债权人和股东的角度来看,得到+拿出-实体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债务现金流量
股权现金流量=股利-股权资本净增加(外部)=股利-股票发行+股票回购
债务现金流量=税后利息-净负债增加+净负债减少
权益净利率=A+(A-B)*C=净经营资产净利率+(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税后利息率)*净财务杠杆
核心公式=税后经营净利率×净经营资产周转次数+(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税后利息率)*净财务杠杆
=税后经营净利润/销售收入*净经营资产周转次数+(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税后利息费用/净负债)*净负债/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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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关于债务成本的表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B,C,D
答案分析:
由于所得税的作用,利息可以抵税,**实际上支付了部分债务成本,所以公司的债务成本小于债权人要求的收益率,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优先股成本的估计方法与债务成本类似,不同的只是其股利是税后支付,所以其资本成本会高于债务,选项B正确。
一般来说针对债务,我们是按照税前口径的现金流量来计算的,得出的是税前口径的有效年利率。针对权益,我们是按照税后口径的现金流量来计算的,所以得出直接就是税后口径的有效年利率。
根据有限年利率由计息期公式计算出的有限年利率是税前还是税后?
2020-03-1615:24:582636人浏览
下列选项中,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是A普通股股利B优先股股利C债券利息D留存收益的成本
C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为啥公司喜欢向银行贷款,因贷款利息可归于公司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永续债利息到底能税前扣除吗?就看税法怎么说
“三去一降一补”是d中央、***着眼我国经济发展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有力举措。***于2016年10月10日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就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债务风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加快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以及“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于2016年11月22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125号文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17年6月16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以下简称“1139号文”)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在企业融资层面,***于2016年8月8日发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指出:“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中,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可续期企业债和永续中票在内的永续债(以下简称“永续债”)可计入企业权益资本,募集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不仅成为企业和中介机构落实中央政策、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重要抓手,且由于其相比资产剥离、利润积累清偿债务等方式,降杠杆见效快、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促进国有优质企业提质增效发展、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的主要融资品种。
截至2018年6月6日,全国资本市场共发行各类型的永续债12,441.98亿元,其中地方国有企业发行8,007.00亿元,占比64.35%,中央国有企业发行3,685.98亿元,占比29.63%。国有企业累计发行11,692.98亿元,占比93.98%,是可续期债的发行主力,上述12,441.98亿元可续期债券的加权平均利率为5.41%,每年应付利息为673.11亿元。
税收是企业考量永续债发行成本的重要方面,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目前在投资端,投资人就投资永续债获得的利息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发行端,除黑龙江、武汉、江西等地,全国大部分地区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并不能够进行税前抵扣,存在广义上的“双重征税”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税总*在2013年7月25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于利息支出能够进行税前抵扣的混合性投资业务设置了五个标准,其中第(二)项为“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对于永续债是否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地方税*的认定存在差异。
一、税法条文层面的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考量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作为全国人大和***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我国境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六条第(四)项)】”和“利息收入【第六条第(五)项】”,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二者进行了具体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型投资和权益型投资的具体内涵也进行了解释,“……债权型投资,是指……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免交企业所得税。
1、从投资人的角度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永续债的发行人需要对投资人支付利息,在一定期限后不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实际操作中,由于利率跳升高达300-600BP,远高于重新发行一期相似债券的成本,绝大部分发行人在第一次利率跳升来临前均选择债券终止),需要对投资人偿还本金,且对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因此,投资人的该部分收入属利息收入,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2、从发行人的角度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永续债本身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型投资,发行人的利息支出,即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本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财务费用,属《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准予扣除的范畴,应予税前扣除。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层面的分析
41号公告属国税总*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执行层面对相关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41号公告发布不久,国税总*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的解读》(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公告解读》明确指出,发布该解读的目的是“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在《公告解读》中,国税总*明确区分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并给出了基本的确认关系,“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
投资端
发行端
权益性投资
股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配股息
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债权性投资
利息收入
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利息
准予在税前扣除
根据41号公告第二条,“符合一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于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相关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具体标准如下: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
无论是“5+N”还是“3+3+3+N”模式,永续债都会约定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一般每年付息一次。尽管永续债通常都设置递延付息条款,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但利息一般要累计至下一付息年度,且如果选择递延付息,会影响其在资本市场的信用水平,阻碍发行人再融资,构成银行减少、终止授信等触发因素。从实际效果来看,发行人确需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1)永续债有明确的投资期限,在投资期满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永续债的含义是“可续期债券”,本质上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的。以“5+N”永续债为例,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次债券。但是,从第2个重定价周期起设置利率跃升条款,在票面利率的基础上增加300-600BP的利率跃升,该部分远高于重新发行一期相似债券的成本,因此发行人通常会在债券到期后全额兑付;由于利率跃升的幅度很大,投资人在发行合约设立之初亦对此有相同的预期。
(2)永续债有特定的投资条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关于“特定的投资条件”,《公告解读》解释为,“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
各债券发行主管部门(发改委、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进一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对大部分可续期类债券的发行方案做出了增加交叉保护条款、财务指标承诺条款的要求,即设定了特定的投资条件,当发行人在出现较为不利的事项,即达到特定的投资条件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启动保护机制,保护自身利益,保护机制主要包括投资人的回售选择权、要求增加担保或者提高票面利率(事先约定,一般较高)以及要求发行人不得新增发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权利。
另外,部分债券还设定了加速清偿机制。当发生发行人未能按期偿付债券的本金或利息、选择延长债券期限或递延支付利息时未调整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在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生时仍公告递延当期利息或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等等募集说明书中提前载明的投资条件时,投资人可以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立即回收未偿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3、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
永续债投资人本质上是债券持有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其清偿顺序排在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之前,和一般债权人同等顺位,其对企业的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
5、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公司治理,永续债投资人并不参与。
二、税收基本原则层面的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和会计在一些情境下适用有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法与会计的目的不同,因而遵循的原则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不同。会计师审计,按会计准则,讲究准确计量;税务*交税,按税法,讲究应收尽收。
41号公告属解释性税收规范性文件,其适用逻辑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框架下,针对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发展产生的创新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法律适用和税务处理问题进行解释。其基本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不能违反税收法律原则。
(一)税法设立和税收征管的依据是交易的经济实质
交易的经济实质的含义是纳税人为达成一项商业目的,常规的被大家所普遍采用的达成该商业目的所采取的交易形式。从具象化的法律条文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之所以针对不同的投资类型进行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型投资的区分并进行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是因为二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和公司治理中的实质是不同的,本质是因为所要达成的商业目的是不同的。
包括债券、借款等在内的债权型投资的内涵在于通过出借资金获得固定利息,不承担企业剩余风险,同时也不享有对企业剩余利润的所有权,因此在付息和收益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而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等在内的权益性投资的内涵在于过提供资金成为企业所有者,拥有对企业剩余利润的所有权,对企业的净资产拥有所有权,因此也需要承担企业剩余风险,在付息和收益分配上均排在企业所有债权人之后。因此,从投资端看,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权益性质投资给予了税收优惠,对债权型投资却无此优惠;从发行端看,债券付息本质是企业的财务费用,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了相关费用后的利润,亦即“所得”的真正的交易实质。
永续债的本质是债券,所谓“永续”亦即形式上的理论上的可以一直不还本不付息,但从经济实质上看:(1)其本身是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2)一直不还本不付息在经济实质上不可能实现,一是成本过高,二是有非常简便的替代选择;(3)当(2)所述都无法实现,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其偿付顺序和处置方式和一般债券基本一致。因此,从交易实质来看,永续债是债权型投资的基本方式。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最高标准是税法的价值目标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依照成本效益理论所追求的效益最大化而设计的。其本质可以理解为国家、企业和地方行政组织之间的具体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分配应以税法为依据,税法在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照顾到个体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兼顾与平衡。因此,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体现的价值目标。除了保障国家财政需要,税法的价值目标还有兼顾效益与公平、有效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
在当前去杠杆、降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永续债成为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排头兵,也在一些重大的中长期建设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了市场的认可。一般情况下,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比其发行的相同期限的普通债券利率高出30-50BP,但若考虑税收因素,在永续债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发行永续债的实际融资成本将远高于普通债券成本。比如,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三季度发行的某“5+N”年期永续债,票面利率为5.17%,同为三季度发行的某5年期普通中期票据,票面利率为4.69%,永续债票面利率比同期限债券票面利率高出48BP。但考虑普通债券利息抵税因素,其税后实际融资成本率为3.52%(4.69%*(1-25%)),永续债融资成本高出普通债券融资成本165BP。对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的金融创新品种,在税收层面不仅不支持,还加重负担,提高企业融资成本,这显然是不符合税法的价值目标的。
优先股股利是税前支付的,起减税的作用?
优先股股利是不能抵税的,也不能税前扣除,事实上所有股利都是计算的税后利润,不管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这方面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支付优先股利,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只能是在税后净利润中支付,没有计入费用项目,所以没有抵减所得税。
而企业的债务筹资,比如贷款利息和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要计入财务费用,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候,已经先行递减,也就递减了应税所得,也就减少了所得税。
优先股与普通股,公司债券有什么不同?
一、表决权普通股有投票权即股东大会时可投票表决,并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你如果占大股还可控制这个企业;优先股、债券没有。二、解散破产清算时受偿顺序企业解散破产,第一受偿的是债券,第二是优先股、第三是普通股,三、性质不一样债券是属于负债借款一类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是属于所有者权益一类的四、收益不一样债券的收益是固定的,优先股也是按约定的利率支付,但普通股的收益一般不固定,是根据企业利润水平及董事会决策来支付股利的五、期限不一样债券有一定的期限,比如五年到期后要支付的,而优先股和普通股则无这样的期限约定,只有公司破产和解散清算时才可要求偿还。当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