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旧对比(主板与创业板的优劣?创业板的交易规则?)
时间:2023-12-29 17:49:30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主板与创业板的优劣?创业板的交易规则?
创业板能清盘破产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
为了落实d中央***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构建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包容性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为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规范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修订思路
为保证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按照两个原则实施。一方面,提升主板制度包容性,更好服务各类型上市企业;另一方面,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规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此原则下,总体遵循如下思路。
一是审慎推进制度修订。2022年1月修订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贯彻落实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完善强化了公司治理、中介机构、社会责任履行等相关规定,同时理顺了上下位规则关系,进行了整体性的精简优化,基本能够适应最新的监管实践需要。本次保持《股票上市规则》的基本框架,特别是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退市和风险警示等核心制度规定不变,在此基础上增加注册制改革等有关内容。
二是积极稳妥实施制度创新。科创板设立三年多来,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做了不少有益尝试。从制度运行情况来看,初步达到了先行先试的预期效果。本次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对科创板规则中已形成普遍共识的创新安排予以吸收,新增红筹企业、差异表决权架构等制度安排,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形成更加统一、公开、包容的监管标准。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主要有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调整注册制下主板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落实注册制要求,明确新的主板上市条件,规定企业在主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对照新的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相应调整注册制下退市企业重新上市条件,并调整不予受理重新上市申请、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的要求。此外,还简化了上市申请文件,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的,不再要求提交有关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二是明确红筹企业持续监管规定。总体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做法,在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中增加一节,整合红筹企业持续监管的重要规定,明确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持续信息披露参照适用本所试点创新企业规则相关规定。此外,列明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的具体标准,新增对红筹企业上市条件中的股本总额和交易类退市情形予以调整适用的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差异表决权监管安排。借鉴科创板先行先试经验,在第四章“公司治理”中专设一节,在尊重企业公司治理实践做法的同时,对表决权差异安排进行规范,明确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要求,保障普通表决权股东权利,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
四是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借鉴科创板规则经验,新增规定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时进行穿透披露,要求高管人员参与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减持战略配售获配股份参照首发前股份减持规定履行披露义务。与交易规则中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规定相衔接,明确公司及相关披露义务人核查、披露、停复牌等要求以及本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对于披露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后出现相关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新增要求在上市首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五是整合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规则适用安排。将前期发布通知中载明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新旧规则衔接适用安排整合纳入《股票上市规则》中,提高规则明晰度,便于理解和执行。
六是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对本所信息披露要求的配合义务,并要求保证其提供、报送或回复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借鉴科创板规则经验,在明确上市公司配合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要求的同时,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不配合的公司予以改正,并及时报告本所。新增要求保荐人被撤销保荐资格的,上市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人,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3年2月1日至8日,本所就《股票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官方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共收到46条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梳理,并结合相关意见,从立法技术角度对若干条款的具体表述进行了适当优化,以增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和简明性。对于市场提出的不涉及本次修订条款的其他意见建议,本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下持续评估优化。
特此说明。
推荐收藏:
怀旧金曲之“谭轩”经典作品赏析
怀旧金曲之童安格经典作品赏析
怀旧金曲之《明天会更好》史话
遗珠金曲赏析之“忆童年”
根据《上要福口司粉水更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有()。
AB
北大医*提示“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作为股民应该怎么做?这种情况会持续多久?
退市股票价格会跌到很低,主板暂停交易一段时间后会到三板去交易只是公司的股东遭交易所处分。应该没太大问题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上交所上市规则修订具体内容?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6、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同时废止。新旧《上市规则》的对比,详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中的新旧规则修订对照表。为做好新旧《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年报显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解决的;或者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公司新增前述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告等文件,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二、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公司,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揭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存在因触及其他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三、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第10.2.14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报送本所。特此通知。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标注对比及文件下载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
(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人
第四章保荐人
第四章保荐机构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吸收合并
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十节股权激励
第九节股权激励
第九节股权激励
第十一节破产
第十节破产
第十节破产
第十二节其他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续)
第四节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第五节重新上市
第五节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 释义
第十八章 释义
第十七章 释义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十八章 附则
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略)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略)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略)
附件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略)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略)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略)
附件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略)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略)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略)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略)
修订历史
发布时间
上交所
深交所
创业板
2018.11.16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97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8〕556号)
2018.06.15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上证发〔2018〕39号)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
2018.04.20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干条文的通知(上证发〔2018〕20号)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18〕166号)
2014.10.19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14〕378号)
2014.10.1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的通知
2013.12.27
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2012.07.0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12〕214号)
2012.04.2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12〕77号)
2009.06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45号)
2008.09.0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2006.08.31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05.18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2004.11.2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4.11.25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02
(第二次修订)
(第二次修订)
2000.05
(第一次修订)
(第一次修订)
1998.01
实施
实施
---------- END ----------
根据《上海非艺座序体希针法息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些编差半掌进斗丰,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补正所应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
ABD
动态律证学习笔记: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4期) – 股盾网
本文访问量: 167
一、年报审阅会计问题
总额法替代净额法、时段法适用不当等常见问题仍存在。如某公司错误地将委托加工业务认定为购销合同,以总额法替代净额法,形成了会计差错;某公司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格收款权的情况下,错误运用了“不可替代用途+合格收款权”这一时段法收入确认条件,错误地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虽然准则明确规定,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不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的条件,但是仍有公司错误地将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金融资产,如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部分公司对结构化主体控制权判断的合理性存疑,如公司仅以其有限合伙人身份,就认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不具有控制,未结合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持有份额、决策机制等综合考虑是否能够对结构化主体实施控制。此外,非经常性损益方面,仍有部分公司未能恰当认定非经常性损益,如未将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一)【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意见出具要求】:年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报告?
案例:
20X3年4月30日,A公司披露20X2年年报,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但年审机构在年报出具当日未及时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意见,经监管督促,直至20X3年6月1日才对外披露。年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报告?
分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因此,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年审机构应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意见,并随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同披露。
参考法规:
9.3.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本节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追溯重述或者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指最近一个已经披露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年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9月4日修订)
12.4.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前款第一项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或者追溯重述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公司未按前述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或者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指最近一个已经披露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年度。
根据本规则第2.1.2条第五项市值及财务指标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型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退市指标。
(二)【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出具要求】:年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应当披露什么内容?
案例:
A公司20X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0X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变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但审计机构未出具20X2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
B公司年审机构对B公司20X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披露了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但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未披露合并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C公司年审机构对C公司20X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列示了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称无法就上述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说明相关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据此发表了保留意见。
上述公司年审机构的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分析:
第一,根据《审计类1号》“五、信息披露(三)”的相关要求,若上期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本期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需额外出具专项说明,披露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因此,A公司应当出具20X2年财务报表的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披露上期强调事项在本期消除的原因及具体措施。
第二,根据《审计类1号》“五、信息披露(三)”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B公司年审机构应当披露使用的重要性水平,包括选取基准及百分比、计算结果、选取依据。若本期重要性水平内容较上期发生变化,应披露变化原因。
第三,根据《审计类1号》“五、信息披露(三)”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存在“受限”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受限”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受限”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如不可行应解释不可行的原因)、“受限”事项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内容;注册会计师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应在非标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广泛性的判断过程,包括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盈亏等重要指标,汇总各个事项的量化影响和无法量化的事项影响后、发表非标事项是否具有广泛性的结论。因此,C公司年审机构在出具非标意见专项说明时,不能仅简单引用审计准则关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受限”的具体原因和所需获取的具体审计证据、“广泛性”的判断过程进行详细披露。例如,对于“受限”情况,披露因何种原因导致无法获取何种审计证据,或无法对某会计科目实施何种审计程序,以及是否无法通过实施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广泛性”的判断依据,详细说明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是否仅涉及个别科目,涉及科目是否为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否对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影响等。
参考法规: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14号编报规则,并根据以下要求进一步规范非标准审计意见有关信息披露,具体包括:
一是“错报”。注册会计师认定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详细说明重大错报的相关信息,包括错报项目及金额、导致错报的原因、违反的会计准则等。
二是“受限”。注册会计师存在“受限”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以下信息:“受限”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受限”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如不可行应解释不可行的原因;“受限”事项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内容,即应获取何种审计证据方可解决“受限”。
三是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包括选取基准及百分比、计算结果、选取依据。若本期重要性水平内容较上期发生变化,应披露变化原因。
四是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广泛性的判断过程: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盈亏等重要指标;汇总各个事项的量化影响和无法量化的事项影响后,发表非标事项是否具有广泛性的结论。
五是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如本期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需额外出具专项说明,披露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如本期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判断过程及结论,评价相关事项对本期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
A公司20X2年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保最低收益型结构性存款,该结构性存款系与黄金、汇率等衍生金融产品挂钩的金融资产,公司将其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认为,该结构性存款与定期存款类似,均为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投资品种,因此先将前述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后又计划将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中的保底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浮动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A公司对于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是否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分析:
首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1号”)相关规定,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公司将结构性存款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现行解释性公告1号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此外,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系与黄金、汇率等衍生金融产品挂钩的金融资产,不属于定期存款,因此不能列报为经常性损益。综上,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参考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11月4日生效)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募集资金产生定期存款的利息虽然与公司的日常活动无关,且存在偶发性,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之前和之后,分别以定期存款和形成的募投项目为企业带来收益,两者只是资产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从而带来不同的收益。此外,如果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扣除,会导致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时,出现分子和分母不匹配的结果。因此,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一)【同一控制下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及未转入合同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10年期限影视版权许可权的入账价值如何确认,以及未转入合同对应的收入成本是否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案例:
A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B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C公司拥有知名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通过将影视版权在自营平台播放以及授予其他方使用等方式获得收入,影视版权形成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在集团层面的账面价值为0。B公司将影视作品的转授权业务注入A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中相关知识产权无偿授权许可给A公司,许可期限为10年。由于部分客户不同意变更合同主体,部分仍在授权期内的合同,合同履约主体为B公司,不转入A公司。鉴于B公司未将知识产权转让给A公司,只是授予许可,许可期限仅10年,A公司在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存在如下疑问:一是影视版权许可权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是否需要重新估计10年期版权资产的价值;二是未转入合同相关的收入成本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分析:
对于问题一,根据企业合并相关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与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B公司授予的10年期限版权资产是B公司影视版权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基于相关影视版权在B公司报表中的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式拆分并合理确定该项部分权利的账面价值。合并日,被授予的部分权利按照在最终控制方B公司合并层面拆分后的对应账面价值入账。因影视版权在最终控制方B公司合并层面的账面价值为0元,影视版权许可权作为影视版权的一部分,账面价值也应为0元。由此,A公司应按照0元将授予的资产纳入合并范围。
对于问题二,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及业务,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调整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据此,追溯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授权合同是否转入不影响业务判断,也不影响业务本身在合并日存在的状态。无论收入合同是否转入或者全部转入,合同历史上的相关收入源于相关版权资产,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对被授予资产进行追溯时,与被授予资产相关的授权收入也应当进行追溯。
(二)【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应采用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
案例:
A公司为影视公司,拥有多个动画动画片续集。A公司向客户授予许可的动画形象,应采用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
分析:
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A公司授予上述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时点还是者能够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日常活动等,也不排除会拍摄动画片续集,对于相关动画人物的开发很可能对IP形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A公司向客户授予许可的动画形象应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一)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近日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后续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及时跟进调整。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明确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三是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四是附则。《暂行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二)财政部会计司发布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2023年7月6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资产减值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个。
一是甲公司联营企业乙公司报告期股价出现明显下跌,资产负债表日股票价值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问答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而不应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得出。
二是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符合什么基本条件。问答指出,被分摊商誉的这些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2)不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该报告分部是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八项所规定的经营分部。
参考法规:
第八条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特别说明:笔者仅摘录监管动态的部分内容进行梳理、记录,建议读者结合监管动态全文阅读学习。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