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什么意思(业主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9:20:45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业主是什么?
现在居住在小区的住户都称为业主,因为小区里面都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管理小区内的一些杂乱事物,担负着管理小区,保护小区内的安全,卫生,防疫等等,居住的业主们拿出管理费用开保证物业的开支。所以居住的人群称为业主。就是这样的。
业主性质什么意思?
是指房屋物业的产权人,具备房屋的是使用权、所有权,但是不具备土地的所有权。
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业主单位是什么意思 - 易查师
业主单位是指拥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但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房屋产权人单位。所有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境内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另外,物主与建筑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指物产(产权)的拥有者。
业主的基本含义:
业主是在所有建筑物或建筑区内拥有一处或多处专属建筑空间或房屋的业主。所有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境内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所有权是差别所有制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传统的基本建设投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中,业主也被称为“建设单位”。业主共有包括建筑物所有公用部分的共有和建筑物区域内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道路和停车位的共同所有权;合法奴役。
物业纠纷|业主的含义以及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
专注于物业领域,精益求精。
作者简介
李铸伦
合伙人、执行主任
业务领域:执业多年,专注于集体诉讼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银行保理案件、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以及涉公司法律事务案件处理。
吴莹莹
执业律师、心理咨询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诉讼案件,工作至今,参与办理了多起集体诉讼案件,尽自己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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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
MayDay
物业服务企业指的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企业。
MayDay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从法律条文的本含义出发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内容是双方合同约定条件下的服务内容,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其从事的内容是以劳动及服务来换取企业盈利,那么我们由此也可以理解为物业管理整个过程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交换。服务的内容是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中当然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管理的对象是约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对象是合同约定区域内的业主和使用人,这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都应当明确的。如果并没有将此概念弄清楚,业主会天然的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什么都管。例如小区内出现的私搭烂建、楼道占用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管理空间的权利,但是缺乏行政执法的权力,这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业主并不认为其所进行的行为是违法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止于明确告知和劝阻。物业服务企业亦有可能以管理者自居,逾越合同约定范围越权管理,例如通过电梯刷扣控制电梯、私自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等,其本质是物业服务企业混淆了管理和服务的范围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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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范围有哪些?
MayDay
依据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可以将物业服务范围主要分为三部分: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6)车辆道路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
(1)日常生活类;
(2)商业服务类;
(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4)金融服务类;
(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6)社会福利类;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特约服务实际上是专项服务的补充和完善。
May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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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含义
业主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认为业主是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据此也可以明确房屋建设单位、按照共有关系拥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并不能认定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可以指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个体,也可以是一个区域范围内依法取的所有权个体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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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
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
松山区福兴商务楼1-3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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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师父
作者&编辑&排版:刘瑞刚、吴莹莹、李铸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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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是一个意思吗?他们到底是什么?
首先要熟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很多地方的社区或者街道办,会以各种莫须有的地方规定,或者真实存在但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规定来卡你的脖子。当然如上海等少数地区的街办社区不会这么做,也会有网友以亲身经历告诉你,他们不会这么做。但你不能不就此做好准备。这些社区工作人员常年参与筹备工作,对相关的话术已经非常熟练并且精通了。比如他们可能提出要求你提供过往的物业缴费证明。如果你不熟悉去年法工委专门发文要求各地撤销物业缴费作为参选门槛的通知,很可能就会被他们的话术忽悠,在小区议事规则中添加类似的门槛。
一定注意,这些所谓的地方规定一般都是很老旧的。上位法优先级更高或者出台时间更新,冲突部分要从上位法,从新法。
他们还可能忽悠你在小区的议事规则里加入d员等限制性条件。也许会拿出d建引领之类当地的政策性文件。如果真拿出来了,你一定要仔细斟酌阅读。因为他们经常会把一些**倡议性的条款,曲解成规定性条款。你要是不亲自阅读,只听他们的口头说明,很可能受骗。
不建议加入d员限制性条款。毕竟小区的维权需求,经常是和当地**的维稳需求冲突。这时如果**向你们小区施压失败,会向这些d员所在的工作单位领导施压。从而对你们釜底抽薪。
当然这不是建议你们把所有d员排除出去。d员要加入的话,最好是退休干部,这样不会受到工作单位的压力。有单位的要及时劝阻,不要让对方将来受到工作单位领导的压力,不要为了小区维权而影响仕途。
需要提前了解当地是否有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这将极大的降低未来召开业主大会时相关经费的使用,并大量节约人力成本。如果当地有的话,一定要力争在议事规则中明确添加此类投票方式的使用权限。
可以找一下当地的业委会互助协会。各地不一定是这个协会名字。但基本都有类似的组织。在每一步骤之前多咨询前辈的意见,可以少走弯路少踩坑。
相关工作中你会头一次体会到人类群体中的险恶。它不同于个体的恶,当一个集体作恶的时候,这其中的每一份子都会失去个体作恶时的负罪感。当然个体的恶意要小心。当你面临扣帽子、诉诸人身、诉诸动机、情绪输出等行为时。请一定保持理智,另外你自己也要尽量避免流露出类似的作风,以免将来被反噬。
工作中你一定要当心身边的坏人,深入了解业主这个群体之后,你会发现,人们在面对自己的利益时会变得极端极自私。他们在面对自己价值5元钱的利益时,可以毫不犹豫毁掉别人价值5千元5万元的利益,并且丝毫没有心理负担。要记住一句话,你对付坏人的时候一定要比坏人更“坏”。好人一定是干不过坏人的。你必须能提前揣测出坏人可能做出的不法行为。比如伪造证据,对你和同僚进行污蔑,这事不要掉以轻心,认为对方伪造的证据非常假。业主群体会因为寒蝉效应,非常有可能选择“宁可信其有”,他们面对自己莫须有的利益伤害,可能会对无辜的人进行指责谩*,攻击伤害。
还有一切工作要留痕。不要舍不得花钱,给自己买一个录音笔,或者视频执法记录仪。任何对公行为之前一定要提前打开。这能够有效的解决对接的**部门在筹备业委会是常见的拖、卡、宣传虚假政策等常见弊端。从而大大加快业委会成立的流程。另外热心业主希望了解相关工作进展的时候,也有一个可以拿出来的影像资料。
此外在发生诬陷诽谤等行为的时候,影像资料也许还能起到证明你清白的作用。
另外还要注意物业,这是所有工作中危险程度最高的部分。前面反复提到的诬陷,诽谤等行为,最有可能来自于他们。千万不要以过往与这些工作人员接触时留下的印象来推测将来自己可能遇到什么。因为你平时遇到的只是这家公司的打工人。当你触动这家公司的利益的时候,你再碰到的很可能就是这家公司的幕后老板派出的军师、打手、雇佣军。不要妄自揣测他们的道德底线。我见过往业委会车里藏GPS的案例,也见过把毒品藏在业委会车上试图栽赃的案例。
最重点和最底线的事情是,一定要做好心理建设工作,千万不要影响到自己的心理健康,坚守三观不要被毁掉。这是本文最关键的内容。如果你对本文内提到的任何警告性信息,依然抱着侥幸心理或者认为不一定会发生在自己身上。那说明你的心理建设工作不足,建议谨慎参加这项工作。因为你如果做到一半受不了,中途退出,可能会伤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成立业委会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首先说好处:1、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授权的,是小区广大业主的代表,他们已业委会委员的身份说话办事是可以代表大部分业主的需求,也就是说,物业和社区接班等等再有问题,或者业主与之有矛盾,可以找到合法的代表进行协商或者谈判,简单说就是以前有事要几百张嘴一起说,现在几个人就能说清楚。主要还能收集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一。2、业委会本事的权利之一就是监督物业的各项工作,起码是一个有权利依据和来源的非正式机构进行监管。3、也就是业委会的义务,要向广大业主汇报工作,而且本身还要接受业主的监督。如果做得好,那就是全体业主和小区的福。4、可以更明确的区分物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简单说,没业委会的时候小区有事业主都往物业这推,但本身有些事是物业代业委会履行职责。就比如动用大修基金等等工作。有了业委会,职责划分清楚,事情办好没办好,一下就能找到源头,业主可以及时跟进,甚至协助处理,催促等等5、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我认为所有业委会成立的重要一点,那就是可以监管甚至接管物业公共收益。处理的好的话,可以避免公共收益流失,集中资金为广大业主办实事。你要说不好的话我这也不少1、不外乎真的有这种情况,但是我确实见得不多。那就是选出来的委员和主任,没有几个是真心实意为业主办事,能真正代表业主的。其余大部分心里都有自己的小九九,到头来无非就是为自身某点小福利甚至还有更过分的。2、还有一部分业主,当然已老年人,退休职工为主,只是为了好玩,在家没事闲不住,才来竞选业委会委员,但后期事情越来越多,工作越来越复杂,有的可能要牺牲个人时间来为业主办事,这时候有的委员们就受不了“工作”上的压力了。然后退出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甚至消失,让不明真相的业主对自己选出来的业委会失望,加深内部矛盾。3、和上一点类似,因为业委会也不能代表全部业主,在某些事情里面势必会无法关照到小部分业主,或者喷子。这时候业委会委员在前面冲锋陷阵,一定会有小部分人在后方点火。导致内部不信任。4、业委会成员按照法律要求必须是单数组成,也就是说在表决某些问题或议题的时候是一定要有结果的。这也一定会导致内部矛盾的产生,如果没有合理的解决就会造成极坏的结果,那就是内部分裂(已经不能单单用矛盾形容了),进而导致业委会物业履行职责,委员们没法坐一起说话,甚至业委会解散,这结果实际上是广大业主和物业、社区、街办都不愿意看到的。因为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5、如果对于公共部分收入处理不得当的话,那么问题就严重了。我见到过的业委会90%以上都是业委会委员对公共收益起了歹心。顺便提一点,不要以为业委会委员是义务劳动,人家是有补贴的!虽然没有上班族高,但是每月也有个千百块钱“劳务费”。曾经就有社区工作人员兼业委会委员亲自向我要“补贴”,已经远远超出了公司的承受能力!继续正题,假设业委会收回了公共收益管理权力,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一定会100%进入业委会账户么?举个例子,你把一块肥肉放到冰箱里,需要用的时候再拿出来。这事第一,你手上会有油,第二,以后要吃肉了也是一块一块切,不是整个都拿到案板上分开,剩下的再拿回去。因此,业委会最后因为经济问题解散,甚至业委会委员、主任因此坐牢的不少。总的来说,业委会是为了和物业一起更好的配合起来,共同服务好小区的,如果一开始就是一个水火不容的情况,到最后闹到两败俱伤,最终损失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好处和坏处应该辩证的看,因为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应该积极的发扬和宣扬优势,并且协调协商,解决自身矛盾,才能够将业委会的作用凸显出来
浅谈荆山花园东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时间应该如何确定?
首先了解《芜湖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操作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程序 第六条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二)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以上是芜湖市地方规定: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并不是组建筹备组业主报名公告之日起的日期。荆山花园东区书面报告之日是2022年1月14日,最迟2022年3月前应该组建,可是至今没有组建筹备组实属罕见。不管什么原因筹备组应该尽快组建,一拖再拖的借口越多最终只能暴露出个别领导的不作为和无知。
什么是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就是拿钱的那方
业主未收房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业主未收房要不要交物业费要看业主棚租未收房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导致业主不能收房,业主不需要交物业费;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则是需要承担物业费的。根据相关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费缴纳时间法律规定1、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子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实际居住,也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2、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6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拒交物业费和不能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尘败定,总结列举生活中最常见的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6种情况: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开发商的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房屋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房日期起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交房,因此延迟交房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确切的证据;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6.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有的物业费不能拒交,下面这3个误区一定要避开:误区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业费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误区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误区3: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链兄兆业主的正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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