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型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有哪些?)

时间:2023-11-30 21:31:52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证券业从业资格证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条件。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指数型基金和主动股票型基金定投比都全敌快备较

1.关于基金的费用:a:基金销售过程中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直接从投资者申购、赎回或转换的金额中收取,不体现在净值方面。b: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已经体现在净值方面。2.被动管理和主动管理:a:被动管理,长期稳定持有模拟市场指数的证券组合以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的管理办法,他们坚持“买入并长期持有”的投资策略,认为证券市场是有效率的市场。b:主动管理,经常预测市场行情或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证券,并借以频繁调整证券组合以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的管理办法,认为市场不总是有效的。3.指数型属于被动管理范畴,很难说哪个方法更好,只能说各有千秋。主动管理虽然收益高些,可是费用也比较高;被动管理费用低廉,可收益也有限,只能取得市场的平均收益。所以,你的出发点是你的风险收益预期,你要求收益高,那么可以选择主动管理型的基金;你要求风险低,可以选择被动管理型的基金。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报告中,重大变动的披露内容包括有哪些?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加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分析(全文)

摘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本文首先说明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其次简要表述了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构成;最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不足之处,从而得出加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的结论。

关键词: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加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依法公开募集、合同生效、投资运作、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作为证券市场组成部分之一的基金市场,同样也需要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作保障。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能使市场的运行机制得到完善,增强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完全信息是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条件,但在现实证券市场中,信息常常是不完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信息不对称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即投资者没有办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与筛选;同时,基金管理人本身的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无法回避的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使得证券市场出现了失灵,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效率。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问题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基金信息披露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否则市场上就会充斥着各种不真实的小道消息;即使消息是真实的,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及时、准确地披露。这都会使投资者作出的投资决策有可能偏离其本来意愿,到头来危害到基金行业本身的发展。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本身的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改变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增强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和制止基金管理中的不当行为甚至是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基金份额募集过程中,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这些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明确阐述了基金产品的类型、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范围、费率情况、募集安排的信息,投资者能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投资收益的预期等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在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通过对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份额变动、风险状况等信息的充分披露,投资者能公正地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进而决定是否购买或继续持有该基金产品。

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建立。1999年证监会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该指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作了规定。至此,第一阶段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本建立。

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基金市场不断发展,证监会持续对我国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层面的法律、监管层面的部门规定、自律性规则等三个层次。

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国家层面的法律是2003年10月出台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主要原则、披露文件类别、禁止等作了明确规定。

监管层面的部门规定则主要由《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试行)〉》等专门规章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业务规章组成。

交易所层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信息披露,比如LOF、ETF等基金。这类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应该披露信息的范围和要求,包括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等,且在每一项目中都有更加细致的要求。实践中,有些信息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及时地披露,如《办法》第二十三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属于“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但基金公司投资总监、研究总监的变动却不需要主动公开披露,因为这两个职位的变动不属于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只需要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即可。稍不注意,普通投资者就可能无从知晓,甚至影响投资者判断。这显然是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一个缺陷。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很明显,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到,基金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着一个时间差。事实上,基金公司可能每天都在调整投资组合和仓位变化,而法律上既没有规定在这个时间差里基金公司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又没有规定基金公司负有在此期间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尽管基金公司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逐渐明晰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是在现实中,基金管理人也即基金公司仍然往往将其信息披露的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除此之外,基金公司不愿意透露其他任何信息。比如笔者前面所提到的“基金公司投资总监、研究总监的变动不需要主动公开披露”,这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却妨碍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另外,在涉及到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基金公司往往都有“能少说就少说,能不说就不说”的想法,对待信息披露有着一种天生的抵触情绪。探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是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方面存在着种种不愿意让广大投资者知晓的暗点,或者是从某种利益角度出发而不愿意被投资者过于明确地知悉其投资状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的充分监督。

这里的突况指的是下面两种情况情形:一种是基金公司本身或者旗下员工被媒体爆出负面消息;另一种情况是基金公司在管理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重仓持有的某个证券被爆出负面新闻而对基金公司本身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基金公司基本上都采取回避或者否认的态度来应对。在当年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唐建被媒体披露出“老鼠仓”事件后,该公司不仅没有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反而公开发表声明,矢口否认媒体上关于旗下的一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被举报、中国证监会已经介入调查的报道,企图掩盖“老鼠仓”的恶劣行为。事实上,唐建的“老鼠仓”事件证据确凿,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这种信息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影响非常恶劣。后来发生的几起“老鼠仓”事件,相关基金公司虽然没有再否认,但基本上在公告中都有类似“此为基金经理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表述,采取回避的态度,试图撇清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我认为基金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主要问题在于随意性太大。在今年3月份闹得沸沸扬扬的“双汇瘦肉精”事件中,相关基金公司都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开披露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双汇发展的数量和占净值的比例,理由是不符合《办法》的规定。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获取第一手资料,只能根据相关基金公司的“估值调整”公告来预测持股数和对净值的影响。相反的是,在近期发生的“华兰生物”、“中恒集团”事件中,仍然不是法定的信息披露时间,但某基金公司却通过官方微博方式将涉及上述两个股票的交易数量、时间等核心信息“公开”披露,强调说明截止微博发出日,该公司旗下基金已经将上述两只股票卖出。我们在此不讨论基金短线交易是否符合价值投资的要求,我们所关心的是基金公司为什么在“双汇”和“中恒”等突发事件中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信息披露方式。难道说对基金公司不利的就少披露或者干脆不披露而对基金公司有利的就披露了?这样的信息披露,随意性是不是太大了些?

日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使基金业的发展更为规范。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基金业的“老鼠仓”等行为不断被揭露,时刻提醒着我们我国公募基金业乃至整个证券业的信息披露制度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1]投资基金法的理论与实践:兼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与完善,吴晓灵,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3月

[2]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6月

[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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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分析(全文)

摘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本文首先说明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其次简要表述了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构成;最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不足之处,从而得出加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的结论。

关键词: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加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依法公开募集、合同生效、投资运作、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作为证券市场组成部分之一的基金市场,同样也需要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作保障。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能使市场的运行机制得到完善,增强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完全信息是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条件,但在现实证券市场中,信息常常是不完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信息不对称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即投资者没有办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与筛选;同时,基金管理人本身的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无法回避的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使得证券市场出现了失灵,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效率。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问题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基金信息披露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否则市场上就会充斥着各种不真实的小道消息;即使消息是真实的,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及时、准确地披露。这都会使投资者作出的投资决策有可能偏离其本来意愿,到头来危害到基金行业本身的发展。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本身的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改变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增强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和制止基金管理中的不当行为甚至是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基金份额募集过程中,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这些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明确阐述了基金产品的类型、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范围、费率情况、募集安排的信息,投资者能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投资收益的预期等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在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通过对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份额变动、风险状况等信息的充分披露,投资者能公正地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进而决定是否购买或继续持有该基金产品。

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建立。1999年证监会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该指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作了规定。至此,第一阶段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本建立。

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基金市场不断发展,证监会持续对我国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层面的法律、监管层面的部门规定、自律性规则等三个层次。

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国家层面的法律是2003年10月出台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主要原则、披露文件类别、禁止等作了明确规定。

监管层面的部门规定则主要由《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试行)〉》等专门规章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业务规章组成。

交易所层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信息披露,比如LOF、ETF等基金。这类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应该披露信息的范围和要求,包括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等,且在每一项目中都有更加细致的要求。实践中,有些信息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及时地披露,如《办法》第二十三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属于“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但基金公司投资总监、研究总监的变动却不需要主动公开披露,因为这两个职位的变动不属于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只需要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即可。稍不注意,普通投资者就可能无从知晓,甚至影响投资者判断。这显然是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一个缺陷。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很明显,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到,基金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着一个时间差。事实上,基金公司可能每天都在调整投资组合和仓位变化,而法律上既没有规定在这个时间差里基金公司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又没有规定基金公司负有在此期间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尽管基金公司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逐渐明晰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是在现实中,基金管理人也即基金公司仍然往往将其信息披露的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除此之外,基金公司不愿意透露其他任何信息。比如笔者前面所提到的“基金公司投资总监、研究总监的变动不需要主动公开披露”,这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却妨碍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另外,在涉及到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基金公司往往都有“能少说就少说,能不说就不说”的想法,对待信息披露有着一种天生的抵触情绪。探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是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方面存在着种种不愿意让广大投资者知晓的暗点,或者是从某种利益角度出发而不愿意被投资者过于明确地知悉其投资状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的充分监督。

这里的突况指的是下面两种情况情形:一种是基金公司本身或者旗下员工被媒体爆出负面消息;另一种情况是基金公司在管理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重仓持有的某个证券被爆出负面新闻而对基金公司本身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基金公司基本上都采取回避或者否认的态度来应对。在当年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唐建被媒体披露出“老鼠仓”事件后,该公司不仅没有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反而公开发表声明,矢口否认媒体上关于旗下的一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被举报、中国证监会已经介入调查的报道,企图掩盖“老鼠仓”的恶劣行为。事实上,唐建的“老鼠仓”事件证据确凿,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这种信息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影响非常恶劣。后来发生的几起“老鼠仓”事件,相关基金公司虽然没有再否认,但基本上在公告中都有类似“此为基金经理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表述,采取回避的态度,试图撇清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我认为基金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主要问题在于随意性太大。在今年3月份闹得沸沸扬扬的“双汇瘦肉精”事件中,相关基金公司都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开披露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双汇发展的数量和占净值的比例,理由是不符合《办法》的规定。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获取第一手资料,只能根据相关基金公司的“估值调整”公告来预测持股数和对净值的影响。相反的是,在近期发生的“华兰生物”、“中恒集团”事件中,仍然不是法定的信息披露时间,但某基金公司却通过官方微博方式将涉及上述两个股票的交易数量、时间等核心信息“公开”披露,强调说明截止微博发出日,该公司旗下基金已经将上述两只股票卖出。我们在此不讨论基金短线交易是否符合价值投资的要求,我们所关心的是基金公司为什么在“双汇”和“中恒”等突发事件中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信息披露方式。难道说对基金公司不利的就少披露或者干脆不披露而对基金公司有利的就披露了?这样的信息披露,随意性是不是太大了些?

日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使基金业的发展更为规范。我国公募基金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基金业的“老鼠仓”等行为不断被揭露,时刻提醒着我们我国公募基金业乃至整个证券业的信息披露制度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1]投资基金法的理论与实践:兼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与完善,吴晓灵,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3月

[2]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6月

[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6月

时间:2022-08-0101: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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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具体而言,开放式基金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二、定期报告,三、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又分别由每日单位净值公告、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四项组成。这些信息的具体内容为: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发起人及发行协调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编制并公告。

  申购赎回公告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若干工作日内(一般为两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及基金资产净值,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这些事项主要有: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50%、重大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基金提前终止、基金开放部分发生巨额赎回、其他重大事项。

  此外,开放式基金由于自身的特点还应披露许多有关投资者的服务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有:

  基金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查询:包括交易的确认通知、定期对帐单、基金价格、基金资产状况等基本信息;基金投资者帐户报告。

股票型基金公司

1.1嘉实2南方3华夏4易方达5博时6广发7大成8银华9景顺长城10工行瑞信  2.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就如同公司聘用人才,需“德才兼备”。  对于基金公司,所谓“德”,最关键的是做到诚信,按照规则办事,不损害任何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就要求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部运作规范,并已在业内取得良好口碑。由于开放式基金身处各种舆论的监督之下,投资者可以借助媒体报道甄别基金公司。另一方面,由于社保基金在选择基金管理公司时对公司的各方面都有通盘的考查,所以,普通投资者跟随社保基金的脚步投资,理论上就可以规避多重风险。  “才”当然是指基金公司的投资能力。在各种投资理论盛行的今天,单纯依靠媒体宣传是苍白的。只有取得实实在在的突出业绩,才是一只基金证明自己能力的最好办法。旗下基金整体业绩出色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值得信赖的。如今,各大研究机构针对基金的业绩排名已经越来越专业,越来越细化,投资者要比较媒体上刊登的这些数据,尤其要关注一段较长时间内的总体收益(比如一年以上的收益),毕竟购买基金是相对长期的投资,我们需要的是长跑健将。另外,我们还要选择优秀的基金经理,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过往业绩让我们可以放心的把钱交给他打理。  WHEN。我们什么时候选择基金投资,当然是证券市场好转和迅猛发展的时候。因为基金与证券市场息息相关。在证券市场不景气时,投资偏股性基金是不合乎时宜的。同样,当证券市场处于牛市行情中,选择偏股型基金,可能得到的收益会更大。也就是说,市场环境会影响基金的业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券市场环境。证券市场好转,在带动基金业绩的同时,也将引发基金的投资热潮,更有利于基金的发展。  在选择值得投资的基金时,充分了解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是非常重要的。应该选择一家诚信、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信誉、以往业绩、管理机制、人力资源、规模等方面有所了解。下面是几个可以用来判断基金管理公司好坏的依据:  第一、规范的管理和运作。判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运作是否规范,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合理,包括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设置和相互关系、公司的监督制衡关系等等。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对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否全面、准确、及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有无违法违规的记录。  第二、历年来的经营业绩。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基金经理人的投资经验、业务素质和管理方法,都会影响到基金的业绩表现。有些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包括多个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的,有的基金则由一两个基金经理管理。后一种投资管理形式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较大,如果遇上人事变动,对基金的运作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基金投资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注重团队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决策程序往往较为规范,行动也更为科学,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随意性,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以往的经营业绩较为可靠,也更具持续性,可以在挑选基金时作为参考。  第三、市场形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形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是在选择基金管理公司时可以参考的因素。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形象主要通过旗下基金的运作和净值增长情况体现出来。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形象还会通过营销网络分布、申购与赎回情况、对投资者的宣传等方面体现出来,在投资开放式基金时除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外,还要考虑到申购与赎回的方便程度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等诸多因素。

【对印多你视够飞啊独家】某基金管理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为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的一只股票型来自基金,只披露了该基金360问答的盈利状况...

C解析:【娟子老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完整性原则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充分的披露,不仅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但不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信息。本题中,该基金管理公司只披露该股票型基金盈利的状况而不披露亏损的状况,违背了基金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故本题选C选项。

信息披露原则是什么?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体现在对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

1、在披露内容上

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

2、在披露形式上

要求遵循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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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充分认识到了信息披露对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影响,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于2016年2月发布并实施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更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等。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

首先,应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和渠道等事项。应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基金的宣传推介文件,基金的涉诉情况;具体而言,基金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重大关联交易和基金的估值技术等内容均应向投资者披露。关于信息披露频度,从私募基金生命周期来看,分为基金募集期间和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而单从私募基金运作的角度而言,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必须披露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鼓励披露季度报告。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可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其次,应明确信息披露的“四不”原则和“四性”要求。即: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信息、不遗漏信息和不误导投资者,从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应明确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信息披露办法就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并作出了兜底性规定。杨春宝律师团队强烈建议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其写入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强化业务人员的合法合规意识,以尽可能避免违规行为。

第四,应规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属于私募基金内控信息和资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为“N+10”年,其中“N”为自相关信息首次披露之日起至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

第五,应明确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应急预案及责任追究机制。风控合规部应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风控合规部还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紧急会议,并制订出应急预案。此外,杨春宝律师团队强烈建议基金管理人将合法合规的信息披露作为相关业务部门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格式指引和参考模板,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复制(或搜一搜)下方链接购买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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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组牵头人、TMT行业组牵头人,大成中国区科技文化休闲娱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执业27年,2004年起多次受到AsiaPacificLegal500和AsiaLawProfiles的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BusinessLawJournal“A-List法律精英-百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inLaw-2021Global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多次荣获LawyerMonthly和Finance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专业大奖,连续入围“澳中年度杰出校友奖”。杨律师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是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出版投融资法律专著16本(含再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孙瑱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邮:

sun.zhen@dentons.cn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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