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怎么网上签风险协议(签订代持股协议?教你如何规避风险)

时间:2024-01-18 17:07:58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签订代持股协议?教你如何规避风险

股权代持已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很多创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利。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代持股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如果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没有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二、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一)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以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二)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存在哪些风险?

面对债权人,名义股东承担出资不足的补充责任,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一、实际出资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1、签好协议

代持协议要全面具体,规避以上法律风险。建议由实际股东、名义股东和公司共同签订代持协议,公司作为见证一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特定条件下由公司直接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时,建议代持股双方在协议中重点设计违约条款,增加违约方的成本,以保障协议有效履行。

2、告知其他股东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对显名股东权利行使加以限制

为了防范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按隐名股东指示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参考如下两种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加以约定:其一,约定名义股东参与股东会或者行使任意股东权利(如表决权、选举权、提案权、知情权等),必须事前获得隐名股东的书面授权;其二,约定名义股东并不直接参与股东会或者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是不可撤销地委托隐名股东代为参加和行使。

4、进行股权质押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5、保存证据

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为隐名股东日后显名做好准备

代持股协议应当明确记载出资事实,确认隐名股东才是代持股权对应出资的投资方。同时,明确订立名义股东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义务。此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公司其他股东在代持股协议上签署声明,同意隐名股东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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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如何签订才有效?教你识别规范风险!

深度研究《公司法》:关注公司法立法趋势;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院审理的公司法领域判决趋势;发掘公司诉讼领域的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关注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

(源自民商事裁判规则;作者唐青林、李舒、张德荣 (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律师);原标题《最高院为何频频否定代持股合同效力?代持股效力识别标准?|公司法权威解读》)

裁判要旨

代持股协议虽然仅违反部门规章,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代持协议无效。隐名出资人无权依据无效的代持股协议,请求名义股东返还股权,也无权要求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办理工商过户手续。

案情简介

一、君康人寿公司是一家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分别持有君康人寿公司2亿股,持股比例均为20%。

二、2011年,君康人寿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天策公司欲进行增资,但其选择采用隐名持股的方式进行增资。

三、同时,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约定,天策公司享有君康人寿公司2亿股的股份(占20%)的实益权利,现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杰公司持股。伟杰公司同意接受天策公司的委托。随后,天策公司通过伟杰公司向君康人寿公司增资2亿元。

四、另外,《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由保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

五、此后,天策公司向伟杰公司主张解除《信托持股协议》,并要求伟杰公司将2亿股股份过户为天策公司,因伟杰公司不肯,遂诉至法院。

六、本案经福建高院一审,认为《信托持股协议》合法有效,天策公司为实际持股人,伟杰公司将所代持股份过户给天策公司,君康人寿公司将天策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过户登记。

七、伟杰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信托持股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判要点

本案中,《信托持股协议》的内容违反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

虽然该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但在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协议,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虽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保监会是依据《保险法》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而制定。

因此,该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系保监会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制定,该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同时其制定和发布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第三,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加之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这种潜在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情况下还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天策公司将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对于隐名出资人来讲,隐名出资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即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但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样无效。

所以,隐名出资人在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时,不但要避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要避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是,对于违反证监会、银保会等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的,虽然其在效力位阶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是该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往往关乎金融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故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另外,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合同只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无效,而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并非无效,而仅对合同双方追究公法上的行政责任。

但是,如何区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却是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笔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对成熟的学界通说,提出如下区分方法:

首先是形式的识别方法,即直接看该规范是否直接明文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即为无效。

例如,房地产法领域关于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无效,建工领域关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其次是实质的识别方法,也即需要看合同违反的规范,是在本质上要禁止该类行为,还是仅仅是限制特定主体市场准入资格、禁止某种特定的履行方式、特定的履行时间和履行地点等。

换言之,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以做的,一般即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禁止买卖枪支毒品,禁止拐卖妇女儿童等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以做,即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仅仅是限制某类人,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进行的规定,即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禁止未办理餐饮许可证就开饭馆,但是,我们与该无证经营的饭馆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也是有效的。

另外,我们要结合该规范所规制的利益类型和立法目的,来使用前述两种方法,通常来讲如果该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协调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该规范即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反之则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使用前述两种方法时,我们首先要在效力位阶上看一下,该规范是否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若仅仅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则不必再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来判断合同效力。而是需要看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也即是否有违社会公共利益。

如本案中的代持股协议,虽然违反的是部门规章,但其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也当属无效。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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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内容,明显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对该《信托持股协议》的效力审查,应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首先,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来看,尽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明确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而制定。

据此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内容来看,该规定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制定,该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同时其制定和发布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再次,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加之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这种潜在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情况下还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可见,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天策公司依据该《信托持股协议》要求将讼争4亿股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虽签订有《信托持股协议》,但双方是否存在讼争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方可作出判定。

但无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讼争保险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天策公司可以在举证证明其与伟杰公司存在讼争股份委托持有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法主张相关权利。为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已废止)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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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代持股协议虽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诉争协议【(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认为,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对于其效力的认定则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综合予以判定。

首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30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根据上述规定等可以看出,公司上市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是证券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行业的基本共识。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并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

本案之中,在亚玛顿公司上市前,林金坤代杨金国持有股份,以林金坤名义参与公司上市发行,实际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为上述规定明令禁止。

其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授权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为保护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

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杨金国与林金坤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与《协议书》,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而这些规定有些属于法律明确应于遵循之规定,有些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构成重要保障,对社会公共利益亦为必要保障所在。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上述诉争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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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是什么,怎么签,有什么风险?一文讲透_户口_毕业_公司

原标题:三方协议是什么,怎么签,有什么风险?一文讲透

看文章前要提醒大家,如果不点“在看”或没有星标,可能就会和我们失联了!为了让大家第一时间看到优质内容,请点“在看”或者【星标】

来源|超职Offer(ID:WondercvOffer)

22届校招还在火热进行中,一些求职顺利的同学已经收到offer,准备签署三方协议了,不过先不要开心的太早,求职最难关这才刚刚开始!

最近小超在后台经常收到同学们关于签署三方协议的一些问题:

“应届生毕业前一定要签三方吗?如果我想考研、考公怎么办?”

“签完三方,想要毁约,需要赔钱吗?会对下一份工作有影响吗?”

今天小超就将同学们的这些疑问做了一个超级大汇总,关于签署三方协议时要注意的点、以及签署完成后的注意事项,一次性全部告诉你!!

阅读指引:

01.三方协议到底是什么?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其中三方呢,就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

三方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签署的三方协议,学校据此为毕业生进行派遣。这份协议书涉会涉及到同学毕业以后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

协议自签约日起至到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方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如图:

通俗一点说,当应届生在校期间找到了合适的工作,但因为离正式毕业还有一段时间,一般公司不会提前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可以视为是三方的一个书面约定:公司和应届生本人承诺毕业之后直接到公司入职。

签署顺序为:学生→用人单位→学校。

学校统一发放三方协议,如果没有统一发放,可以凭单位接收函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本学院领取。

学校填写三方协议并盖章,正式生效(个人、学校、用人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签三方前,一切自己关心的户口、薪资福利、上下班时间等等问题,都需要提前问清楚:

1、户口

这大概是你拿到一线城市户口最容易的一次机会了,因为很多国企或者知名大厂每年都有相应名额,如果不通过这个渠道,想到得到超级一线城市的户口,不管是“高精尖人才引进政策”还是“积分落户制度”难度都是很大的。

签约前一定要向HR询问清楚,这个单位是“保证解决户口”、“尽力解决户口”、“不保证解决户口”还是“不管户口”,尤其对于签约北京、上海单位的同学,这点非常重要。

因为北京、上海对于双外卡得比较严,对大多数人来说,要想获得北京、上海户口,基本上只有毕业这一次机会。公司若承诺解决,一定要写到备注栏中,例如“xx公司承诺为本人解决xx户口”,这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了想要出国或者不准备在大城市长期发展等等的同学,觉得户口不甚重要就无所谓了。

签约前必然要谈的部分。这里面的因素非常多,但记住:不要看面上的钱,也不要看HR说可能的收入,要看你实际真正能到手的年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

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股票(期权)、保险、公积金。

工资:不但要问清楚是税前还是税后,还应该确定一年总共发多少个月的薪资,很多企业年底有双薪,甚至有待遇好的公司会发放16个月以上的薪资,签约前对薪资的权衡要以年收入来考量。

奖金:很多单位的奖金都占据了收入很大一部分,季度奖、年终奖、项目奖等。企业经营情况不同,奖金的数额也不一样,所以一定要问清楚确定能拿到的奖金最低值,以此作为薪资参考。

补贴:各大企业常见的补贴有:通讯补贴、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有些公司各种补贴加一块的收入也会非常可观,也要问清楚。

福利:生活福利、子女福利等。

股票(期权):了解公司是否可以让员工购买股票,尤其是即将上市的公司。

五险一金: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一金则特指住房公积金。注意单位的缴费基数,是否远远低于你的实际工资。

以上提到的“五险一金”全部都是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基本福利,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并且个人和企业缴纳的比例也有相关规定,一定要在签约前问清楚缴费基数和比例具体是多少,这直接关系到你未来能够享受多少的社会福利。

另外一定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社保,等于工资减去很多,还不能享受国家和单位的社保福利。

综合考察这个公司的薪酬福利体系是否完善。同学,这可是关系到将来你是“月光吃土”还是“滋润舒服”的大事情!务必上心一点啊!

大部分人选择一个公司,还是冲着职业发展而来,能够接触核心业务,迅速进入管理层。

在考虑发展机会这个因素时,应主要考虑三个方面:行业背景、公司情况、个人机会。

同时要问清自己的具体职务岗位和工作内容,防止用人单位会利用调职的方式,压迫毕业生主动辞职。工作内容是即便厂大、福利好,也千万不能忽略最重要的一点:发展空间以及个人的成长,因为这是决定你职业生涯高度和你能走多远的决定性因素,切勿因小失大!

所以一定要问清楚工作内容和属性,公司是否有完善的培训体系,加班和出差的情况如何等等。考虑好是否适合,不然当签完合同正式进入职场之后才后悔,那损失是很大的,不仅失去了应届生的优势、还要面临找工作、甚至违约金等一系列压力。

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应注意用人单位采用过长试用期,试用期时长法律有明文规定,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三方协定中已约定了试用期,那么正式签订合同时若用人单位还约定试用期的,两个试用期加起来不得超过6个月,超出部分应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

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三方违约金和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不一样的,它只约束你在去公司报到前的行为,直接关系双方违约后的经济赔偿。

通常公司在签约时会主动提出违约金的金额,然后写到三方协议的备注栏里,在签约前一定要认真查看,通常情况下违约金金额大约为你们谈好的一个月的工资金额,当然也有些公司不要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而且约定违约金有两项基本的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的违约金偏高,作为毕业生完全可以要求酌情下调。

违约金特别高的单位要慎签。如果企业有没有提到违约金的事情,你们也要主动问,然后写到三方协议的备注栏里,以免入坑。

友情提醒,解约很麻烦、损伤名誉、影响就业、还要赔钱!

①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

②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

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③在合同中最好能将年终奖用条款固定下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

④三方很可能需要填写之后档案的归属地点,如果的确是迁到工作单位,那就按照企业提供的档案地址填写,一般就是公司附近的人才市场。如果不是,那就要按自身情况填写了,比如说填写自己的原籍地址等。

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份,其他学位/地区基本一致,所填内容大致相同,可以进行参考:

1、没找到工作,想考研,不签三方会怎么样?

不用签,也不必为了“签”而“签”。大家不必担心毕业后档案的去向问题。正常情况下,如果不签署三方协议,在毕业后,档案默认会被学校派遣回原籍(生源地)。

某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会要求毕业生入职后将档案派遣到这些用人单位,因为档案的派遣会影响职称的评定,如果档案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则无法评定职称。

如果毕业生确定未来会前往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工作,三方协议的签署就没那么重要。就算不签署三方协议,也可以在签署劳动合同后,从学校或者生源地将档案派遣到用人单位或所在地的人才中心。

当然可以。但从另一方面来讲,在毕业前不签就业协议可能导致以下的状况:

第一,档案和户口学校会直接派遣到你原籍所在地,以后再签合同,移交档案什么的只能靠自己;

第二,可以申请缓派,就是学校把你的材料保留一段时间,等你找到新东家签了三方后再给你派过去。不过比较麻烦的是,你需要回学校办改派手续。

签完三方协议,也意味着你要真正的独立步入社会,开始新生活了。

三方协议并非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对毕业生的应届生身份一般不会造成影响。但如若毕业生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就算是毕业当年,在国考报考时,也不算应届生身份了,也就不能报考定向招考应届生的职位了,请考生注意。

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主要是适用于《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即为有效。若违约就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请求适当减少金额。

1、应届生违约

签订三方后一旦违约,除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还可能影响自身就业及学校声誉。且得到一份完整的三方协议并并非易事,再加上三方协议是有编号的,重新申请和解约是比较麻烦的。

但如果真的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你只需对比这个新的工作机会的利,是不是足以抵消违约后果的弊,如果可以,那选择新的机会就好了。那想要解除原三方协议,怎么办?

①与签订三方的单位取得联系,委婉的表达想毁约的意愿,说明原因。建议采取邮件加电联的方式。因为邮件可以作为书面证据,你告知过原单位相关情况。为万一出现的纠纷留好证据:和企业协商时,态度一定要诚恳,一般情况下企业会理解毕业生的难处,给予解约;切忌语气僵硬,惹恼对方,那对解约一点帮助也没有。

②要求原签约单位出具违约书面退函,即解约函,加盖企业公章。

③取得新单位的书面接收函:一定要注意新单位的签约时间,及时和新单位HR联系,了解近况。有不少同学由于原公司拖着不给违约书,导致错过新单位的签约。新单位的书面接收函也需加盖单位公章,因为这样才有效。

很多公司在三方协议中会规定违约金,如果你不想支付违约金,可以先与HR协商,降低违约金费用。如果协商成功,便可以免除违约金并给你出具解约函,退还你三方协议。

但还有一种可能,你不给钱,就不退还给你三方协议也拿不到解约函。这种情况下,可以和新单位协商签offer,不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的时效仅仅是在你签约后——报到前的这段时间有效,等到原三方公司规定的正式入职日期去公司报到,三方自然失效。再合法辞职即可。切记去报到。但是这种方式风险很大,在新单位中你的位置很被动,随时有可能被毁offer,所以这种方式慎用!

一般违约的话,应届生们需要做到如下的心理准备:

企业走诉讼程序,直接告你。(当然,一般不会为了一两千块就去告你)

银行求职的时候签了合约后违约就一定要赔偿,不赔偿的话,以后哪家银行都不会再录用你。

不了了之,但极有可能把你拉入黑名单,永不录用。HR黑名单共享。再找工作时被拒的可能性较大。

签署offer和三方时,文件里均未提及违约金的事项,现在要解约hr却说有违约金,该怎么办?

从法律上来说,违约金是要有事先约定的。如果在协议里没有约定有违约金,那违约时自然就不用支付。如果企业方不讲道理,自己无法解决时,也可以去找就业办的老师(每个学校基本都有这个部门),和老师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老师会根据对方人资索要不合法金额(>5000元时)且在三方上没有声明的违约金为由,开具新的三方证明,顺利签新工作。

①因升学而导致无法及时去企业报道的情况下属学生违约。

②加入国企、事业单位必须签三方以保证档案与组织关系顺利转接。

③提供如下资料,学校不做违约处理:

继续攻读学位或考取公务员,可凭录取通知书或复印件办理

每个学校的就业网上面就有关于签约违约的介绍,每个学校的具体流程和规定不是完全一致,所以可以自行到本校就业网查看签约违约信息,下面以北京邮电大学为例:

*有违约需求的同学自行登录学校就业网查看具体操作即可

一般而言,很少有企业会违约,毕竟花了一定的人力成本进行校园招聘,但是也并非没有,如果真的有违约的情况,企业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条款给毕业生违约金。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与企业产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⑤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可向相关人力资源部门举报。

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三方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解约或无责任方解约时无需承担责任,具体条例一般会在三方协议中列出,如:

如果不想赔付违约金,你需要和企业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你可以打感情牌,搬出学生身份来哭穷等等。

总的来说,你首先要明确,现在是你违约,错的是你。想要不付违约金,就要态度诚恳谦卑,好好跟企业协商。协商时尽量给客观理由,比如:家中有大变故,需要回原籍地/收到了海外留学offer等。避免谈到自己的主观因素:我拿到更好的offer了/我就是不想来了。

但是,绝对不能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下拒绝支付违约金!一方面,这已经是违法行为,激怒了企业的话是可以去告你的。另一方面,在大公司的HR之间,会存在一些共享的黑名单,可能会影响你入职其他公司或者以后的跳槽。

最后想提醒大家的是,迈出校门你就是个“大人”了!要为自己的任何行为负责任,尤其是落实到书面上的合同!

我们一定要利用好这次保证自己权益的绝佳机会,争取让自己做到在这次签约中成为“甲方”,尽可能的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毕竟入职之后你就要服务于公司了嘛,这次谈条件的机会一定要把握好!(end)

吃透了劳动法,就能把它变成调节劳动关系的趁手工具。

这需要我们用数学的视角看劳动法,把法条看作一个个公式,而不是一串串句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这个法条把它变成公式就是:

想要合法辞退员工,就得在情境中搜集公式里包含的各个元素。

第一,公司有没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

第二,“制度中有违规事实、严重程度匹配的条款”吗?

这些元素都搜集到了,再“解除前告知工会”和“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把公式的元素凑齐,就是一个无可挑剔的合法辞退操作了!

这种把法条变成公式,搜集情景中元素等值替换到公式里的思考方式,就是“代入思维”。

用代入思维解除劳动关系,无论遇到何种情景,都不用担心踩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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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需入市炒股.必须先开立证券帐户.通常说的炒股就是炒A股,A股就是用人民币炒的.B股是用外币炒得,一般国内投资者参与较少.

1、开户年龄限制:年满18周岁,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16至18周岁如果能提供收入证明部分营业部可以办理);

3、沪市A股一个投资者只能开一个账户并指定在一家,所以需要以往没有开过,如果原账户休眠也可注销新开,但如果原来账户正常使用,则需要做转户处理。

4、开户时间:交易时间都可以开户,周末、中午等非交易时间有些营业部也会安排加班可以开户,但由于非交易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请提前沟通确认后再去。

5、携带材料: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去银行连三方用,没有银行卡可在证券开户后去银行办三方时新开)。

6、开户费:**证券账户40元、**证券账户50元(有些证券公司营业部会有活动,但如果减免可能会要求客户签署几年不准转户等协议,可提前问好)

1.首先通过证券官网进入网上开户界面(手机下载开户的APP)

2.点击进入开户页面,然后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进入开户。

6.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这个密码很重要一定要记住。

7.选择三方存管银行并且输入银行卡号(有些银行需要输入密码)。

按流程,对于网上如何开户买股票是否需要银行卡并未有强制性规定,券商进行股票开户并不需要银行卡,券商进行预指定也只需知道客户所办哪家银行即可,客户是证券公司办完股票开户业务,到银行办理三方确认时需要银行卡,所以如果准备新办银行卡不如到银行办三方确认时顺便新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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