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灿判刑几年(李金灿一审判决?)
时间:2024-01-12 20:08:44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李金灿一审判决?
答:李金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东西湖区四兄弟成立黑社会组织各霸一方分获重刑-潜江新闻网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汪亮亮通讯员秦千桥丁其刚)东西湖区李金灿四兄弟纠结人马形成涉黑势力,各霸一方,互相支持抢地盘、揽工程。记者昨从武汉警方获悉,这伙家族式黑恶势力已经东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兄弟分别获重刑。
2009年10月16日晚,东西湖区金银湖派出所接辖区一新建厂区报案,厂区后门被4名混混拦住,不让货车进场卸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抓获4人。他们交代,是东西湖李金灿四兄弟的部下,其同伙达14人。
警方立即成立专班,调查李金灿四兄弟,发现四兄弟各霸一方,又互相支持。李金灿,在东西湖径河地区人称“南霸天”,垄断建筑行业土方和地材,只要有工地和项目开发都要插手,凡不从其意愿者都要被打砸;弟弟李金忠控制东西湖径河公园一带工地,一次利用辖区一工地开工,强行进场做工程敲诈对方15万元;五弟李金同在某地单位当经理,一次李金灿将农户的三百棵雪松树全部挖走,警方追查时,由李金同出具假证说三百棵雪松属公司所有。另一名兄弟李金学也曾因强揽工程,发生纠纷。
警方经过侦查,认定李氏四兄弟属黑社会性质组织,于去年底将14名团伙成员一一抓捕归案,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最终,李金灿获刑16年,李金学、李金同获刑20年,李金忠领刑18年,其他骨干和成员均被判刑。
李金灿几岁?
今年12岁。
12岁女孩李金灿从4岁开始学习钢琴,得知库尔勒市举办钢琴音乐会便与父亲前来聆听,向哥哥姐姐们学习。
库尔勒市通过举办“库尔勒市‘春之恋’钢琴音乐会”,充分发挥“文化富民、文化育民、文化乐民”的引领作用,将钢琴演奏充实到“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活动中,满足人们对更高层次精神文化的需求、对更高品质文化艺术产品的需求,让各族群众领略高雅艺术中外经典名曲、红色经典的魅力,对优秀文化产生强烈认同感。
东西湖"南霸天"团伙被判十宗罪 以暴树威强揽工程-潜江新闻网
楚天金报讯记者张翀通讯员秦千桥、丁其刚报道:一家四兄弟纠合多人横行东西湖径河地区,强揽工程,以暴树威。恶行累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昨悉,以李金灿为首的李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8名成员,被判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组织头目李金学、李金同被判有期徒刑20年,李金忠被判刑18年,李金灿被判刑16年,其他骨干和成员均被判刑1年至12年不等。
2009年10月16日晚,东西湖区金银湖派出所接到辖区一新建厂区报案,厂区后门被4名可疑人拦住,不让拖土车进场卸土。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即抓获4人。
经审查,三人交代是东西湖李金灿四兄弟的手下,同伙有10多人。
警方迅速成立专班调查发现,1964年出生的李金灿,在东西湖径河地区人称“南霸天”,垄断建筑行业土方和地材,只要有工地和项目开发,他都要插手。此次新建厂房项目,他为达到垄断目的,特派手下在进厂门口拦住拖土车。
经分析,警方率先抓获头目李金灿。此后,警方经过艰辛侦查,先后在湖北沙洋农场及武汉三镇,将李金灿三个兄弟及手下14人全部抓获。
警方调查认定,李金灿四兄弟在东西湖地区邀约14人,形成李氏涉黑恶势力,以暴树威、抢地盘、强揽工程,先后作案30余起,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持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警方扣押没收涉案车辆四台,涉案资金一千余万元。
诈骗罪一百一十万有可能判多少年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